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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
四、建立纳税自查制度,规范纳税业务
企业应当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可以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
1.日常定期自查,结合财务核算过程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错误及时自行纠正。
2.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纳税检查,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和检点,提前组织力量展开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把专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
3.由于企业习惯按照旧有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此时不排除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花小钱、省大钱,还可在他们的帮助下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房地产业连续数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每年被查出偷税金额巨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的税收政策,并且渗透进商业类房地产规划、建设施工、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税务筹划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中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但是也日益暴露出问题。本文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和特征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还没有相关的界定,但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从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的范畴,因此在某些方面它们有着共通的地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也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而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也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推迟或少缴税款,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此外,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的特点。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为少缴税款而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合法性的另一层意思是指税务筹划还应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税收是国家调节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经济杠杆,也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等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调控目标。因此,税务筹划也要对国家的调控意图作出积极反应,将国家的政策导向转化为纳税人的具体的税收方案。第二,预测性:税务筹划具有事前性。纳税人必须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安排投资、经营活动之前,事先进行筹划,确定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调整自己的各项活动至适用相关的税法规定。等到经济业务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确定之后再考虑如何减轻税负,则违背了税务筹划的本意,并且更易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产生。第三,时效性:我国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建设、完善的状态,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使税务筹划方案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第四,整体综合性:税务筹划应具有全局性,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统筹局部和整体利益。有效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税务筹划并不是孤立的,它贯穿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与会计、财务管理、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说,房地产企业减少税收的方法除了税务筹划之外,还有其他的手段和方法。在现实中,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税这些行为虽然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行为,但是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的立法意图。企业运用这类不正当的手段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收成本和风险。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必须更好地符合和有利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特征。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满足房地产企业精细财务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多元化,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设计规划、用地批租、房屋建造、竣工验收、销售出租、物业管理、保修服务等。商业类房地产横跨商业和写字楼两个领域,经营内容广泛,业务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化。税务筹划综合性的特征在房地产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税务筹划需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做全盘的考虑,与企业规范的管理流程和精细的管理模式相适应。第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是整个筹划中不容忽视的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现金流转复杂,企业主要通过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获得其他经济实体的投资、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等渠道来筹集资金。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要谨慎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税收利益。第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关注成本、费用的筹划。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庞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经营成本如房屋销售成本、出租成本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税务筹划空间大。第四,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筹划时间长。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回收资金时间长。从最初规划征地到最终出售出租往往要经历几年的时间,资金的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持续性,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收入、费用的分摊,考虑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第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开发、交易、占用、所得分配等多个纳税环节,涉及税种较多,税率较高,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土地增值或、企业所得税三大税。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归纳如表(1)。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业税务筹划风险偏高 房地产业尤其是商业类房地产业是一个税务筹划风险偏高的特殊领域。一家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所获得收入规模相当大,其要上缴的各种税金也非常多,往往是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税负高达25%-30%。因此,房地产企业比任何一个其他行业的企业更希望争取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常常需要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这就会造成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原因主要是商业类房地产税务筹划环境的多变性。这种多变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规避不利于自身的税收政策。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政策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关的税收政策也会发生变动。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运用新的、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利的税收政策,则会错过了税务筹划的好时机;或者企业原本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甚至取消,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势必会演变成偷税漏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必然会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使企业对税务筹划持保守、谨慎的态度。二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多变性。虽然房地产企业只是建设施工并处理自己的开发产品,但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有多种业务的选择。对于开发产品的处理,企业可以选择销售或自持;对于开发商品的转让,企业可以选择有偿转让、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而企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市场的发展、突发的状况及时作出变化。税务筹划需要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各项活动作出预见性的安排,而房地产业又具有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税务筹划方案执行的困难,增加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二)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影响税务筹划效果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复杂的业务需要精细的财务管理,很多企业没有复杂而精细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之相匹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跨期摊派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直接影响了税务筹划的效果。目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有:一是偷逃隐匿应税收入。如:价外收费等按合同约定应计入房产总值的未按规定合并收入,多以代收费用的形式挂往来账户;产品已完工或者已经投入使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销售,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仍按预征率缴纳所得税;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等。二是虚列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如有的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结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有的开发企业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将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等。
(三)企业人员税务筹划水平良莠不齐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不够,都会影响税务筹划质量。如对房地产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把握不严,既有可能使企业错失税务筹划的好时机,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境地。此外企业人员功利的、甚至是违法的税务筹划动机,也会使企业税务筹划偏离了正确方向,影响企业发展。
(四)税务行政执法制约税务筹划的实施 税收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难免会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作为税务筹划的制定者,往往会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去理解税收政策;而税务机关则会向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方向去执行税收政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处罚措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在一个可以商榷的范围内执行。因此,税务筹划能否执行、执行的程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效果不能达到方案制定者的初衷。
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全面防范税收风险因素 无论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做得有多完美,有经过多少专家的拟定、论证,企业仍然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不能认为方案在何种情况下都是合法和可行的。企业应当意识到,税务筹划风险是无时不在的,不能以事先安排的、不变的税务筹划方案去应对万变的企业经营环境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对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纳税支出项目,因此,这三大税种的税务风险即是房地产企业总体税务风险的深刻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涉税事务中应该保持对这三大税种纳税风险的警惕性。(1)营业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营业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外销售或长期持有。如果企业选择对外销售则应缴纳营业税,而持有开发产品,则无需缴纳开发环节的营业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营业税是按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有偿转让方式,需按转让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受托代建方式,即房产企业受购买者的委托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购买者,这种方式需按收取的代建费计算缴纳营业税;投资人入股方式,即房产企业将开发完成的产品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购买企业。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2)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对开发产品长期持有,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是按房地产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直接决定了增值额的大小,因此,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对于在营业税中涉及的三种不同的转让方式,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是:有偿转让方式和投资人入股方式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受托代建方式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产品的成本越低,企业取得的增值额就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对于企业同时拥有销售物业和经营性物业的情况下,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则决定了销售物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了销售物业土地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大小。(3)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转让方式都不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按照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影响预计毛利额的因素也将影响企业最终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大小。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开发产品的成本越小,企业的经营所得就越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二是开发产品的预售时间和进度。开发产品预售时间越早,按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就越早。同样,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越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竣工时间。税法规定,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清算时要补交很大一笔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竣工的时间越早,清算补交税款的时间也就越早。
(二)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界限就是法律。税务筹划之所以为税务筹划,前提就是它必须是合法的,成功的税务筹划更应是能体现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一是学法,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变化也比较频繁,稍有不慎,使用的法规就会过时,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风险。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二是懂法,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守法,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务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三)提升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素养 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时,坚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任何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坚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的税务筹划方案必将带来巨大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一己私利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应该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在企业领导由于对某些涉税事项不清而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时,要及时进行解释;对于企业领导提出的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筹划要求,要进行规劝。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决定了税务筹划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不仅指税收方面的,还应包括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能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涉税种类、涉税数额作出正确的分析,进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找准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税务筹划人员一心只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而没有坚实的专业知识作支撑,最终只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四)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许多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务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只有付诸实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一是企业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理解应用、实际操作程序,使税务筹划方案主动适应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二是企业要能够对税务筹划方案的思路、操作步骤作出明确的解说,对税务机关的有关提问作出相应的解释,争取筹划方案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三是对税务筹划方案的疑点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对方案的难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失去应有的收益。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构建;探究
一、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宏观调控,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制定了很多制度来约束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点产业,其税收占国家总税收额的大部分。所以,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有利于约束房地产行业,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存在漏洞
现在,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体制,没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系统还不是特别健全,企业的控制程序还是沿用传统的方法。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没有制定良好的发展战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律,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要求没有清晰的认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内控体系都停滞在过度分散化的文字编写的步骤上,没有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内控体系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房地产企业的内控环境差
房地产企业在建立内控体系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章程,企业制定的细则实用性不强,没有详细的计划。内控的主体没有较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风险控制的效率降低。
(三)税务的外部环境恶劣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外部环境不稳定,风险难以控制。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房地产开发成本难以预算。
三、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原则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制定企业可操作的税务内控体系。
(二)兼顾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要充分体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控制,内控体系要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同时内控体系又要协调企业的短期规划,税务内控要与企业的其他内部控制协调。
(三)指向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控制要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抓住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薄弱环节,要有指向性的找出企业容易失误的内控环节。
(四)一致性原则
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一定要长期的执行,不能过多地变动,否则内控体制就不能落实下去。
(五)普适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要按照企业的变动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更新来对税务内控进行调整。普适性原则包括对内的普适性和对外的普适性。
(六)成本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必须要考虑成本问题,税务内控体系的制定尽量节约成本。
(七)实用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要实现实际的运用效果,税务内控体系要有很强的操作性,其制定的方案一定要可行。
(八)可持续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要联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制定出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和体系。
四、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税务内控的管理水准房地产企业要建立专业的税务管理部门,请专业人员来对税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企业要把税务管理项目落实到个人,要制定奖惩制度,大力推广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申报的核对、对税务发票严格管理、权衡各类税收的风险、分析国家税收制度,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来指导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引导企业税务部门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部门要牢牢把握企业的投资方向,提出可行的税务控制措施。
(二)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企业内控体系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因此,在企业内部开设专业的税务管理机构,加强对税务的控制力度,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高收益。房地产企业要了解自身发展的情况,要准确定位,实现对生产经营中的每一项与税收有关的环节的控制,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要改进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该体制可以顺利运行,达到税务内部控制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时要控制好增值税,在销售时要严格管理其营业税,企业在保有环节上要处理好房产税,实现对税务的内部控制。
(三)房地产企业要设置内部风险预报体系
风险预报体系要求企业内部人员要树立整体观念,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效益,要站在企业的角度对税务进行控制。房地产企业投入的资金比较多,其涉及的税种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况,要分析企业的运营状况再做出判断。企业很多重要的涉税项目,要提前预算,及时汇报。企业的税务人员要遵守税务汇报的步骤,确保汇报的文件在各部门有效地流通。
(四)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评估机制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的预测,并将预测的结果采取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评定。房地产企业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时要加强职工对税务风险的控制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做好员工的教育的培训工作,让员工了解基本的税务知识,增强员工抗风险的能力。企业税务部门要及时评定涉税的风险,将风险及时消除。
(五)房地产企业要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现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企业要通过定期的培训来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更新税务人员的理念。房地产企业要制定考核机制,定期对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保障税务人员能够胜任自身的岗位。提高税务人员的道德素质,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
结语
房地产企业中存在着偷税和漏税的现象,使国家的税收大量地流失,因此,构建房地产企业内控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建立,不仅仅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必须坚持一致性原则、成本性原则,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税务内控的管理水准,设置内部风险预报体系,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机制,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一、纳税筹划及其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本文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现象,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本文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首先,代建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超过“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可以将精装修房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可节约2%的营业税。
5、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6、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采用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亿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额+当期预征所得税(未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应以工程项目合格验收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之日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全额收取房款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1)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
(2)开具发票之日;
(3)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或权利)之日;
(4)实际收讫价款之日。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以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延期付款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方式销售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境内企业销售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延期付款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算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应载明售出房地产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三)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并相应计算应退补税额。
三、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一)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
(二)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房地产成本。
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定当期房地产销售成本。企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总成本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直接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三)企业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中标价格、工程合同造价或预算成本(孰低原则)与实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的差额预提,并归集、分配到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结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按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相应面积与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面积进行分摊。公共配套设施受益面积是指因开发房地产产品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对象的面积。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面积÷总受益面积
公式中“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按从低原则计算,企业须将施工合同、配套实施施工预算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售后继续发生的其他应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对象的费用,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预提。
(五)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开发成本。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七)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为企业包销房地产的,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应按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包销业务是指: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使用本企业收款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代销、承销性质的业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的规定执行。
(八)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管理事项
(一)房地产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后,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说明。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6.将开发产品无偿借出使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者实际取得利益权利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是: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收入额;
2.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房地产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五、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见附件1、2、3、4、5);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纳税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立项书;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预收款营业税账务处理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占用量较大并且其开发周期较长,另外,商品房的销售工作是伴随着房子的开发建设进度逐步展开的。因此,当某一个小区的房子达到预售的条件的时候,开发企业就会开始对外进行预售商品房,同时也会相应的收取一部分预收款。但是这一部分的预收款项若根据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来说,还不能算是收入,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经营收入入账。但是可以将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将其加入到预收款项之中,随着商品房建设的逐步完工,其预售也逐渐变为正式出售,此时的正式销售款可以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入账,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因为开发成本账户常常会不能囊括全部的开发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商品房的成本不能完全计算出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征收营业税账务存在的问题
(一)预决算的相关手续不健全
商品房的实物形态已经成型,但是关于预决算的相关手续却不齐全,相关的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获得相关的成本核算的资料,也就不能够对商品房进行成本的核算。
(二)预决意见难统一
有些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已经完工,但是在商品房预决意见上,有关的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不一致、达不到统一,从而也就使得财政部门很难获得商品房相关的预算以及决算的材料,也就很难对商品房的开发成本进行计算。
(三)配套设施繁杂,成本难以计算
商品房的主体工程竣工,但是商品房相关的配套设施还仍停留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之中,所以说,在这个方面来说,整个小区的开发成本也就不能完全地算出来,同时也达不到相关的条件,比如“预提费用”计算成本的条件,从而使得相关的财政部门也就无法对商品房的开发成本进行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征收营业税账务采取的相关措施
针对以上所出现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处理应当严格遵照客观规律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一)增设“经营收入计提的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经营税金及附加”下增设两个科目,一个是“预收账款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另一个是“经营收入计提的税金及附加”。首先,在开放企业进行销售商品房,并且取得一定经营收入计提应交的附加以及营业税时,即可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收入集体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之中去。贷记“其他税款”、“应交税金”,在期末时,可将其转入到“本年利润”中,从而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准则进行正常的核算。其次,当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其取得的预收账款收入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预售账款集体的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
税金”。到期末时,将期转入到“待摊费用――预收账款计提的税金及附加”项目之下,到下期再用红字冲回,当预收款结转至经营收入时,要将与其相对应的附加以及税金从“预收账款计提的税金及附加”科目转入到“经营收入计提的税金及附加”这一二级科目之下。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收入集体的税金及附加”,贷记“经营税金及附加――预收账款计提的税金及附加”,此后即可转入正常的核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相关的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款计提以及清款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二)地产销售以及预售房预收账款征收营业税账务处理的示例
现以某房地产销售以及预售房的实例加以说明。其销售商品房多套,共取得100万元,而预售并未完工的商品房又若干套,其取得的相关收入为200万元。
销售库存的商品房时:
借:银行贷款1,000,000
贷:经营收入1,000,000
计提应交的税金及附加: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收入计提的税金以及附加55,000
贷:应交税金 53,500
其他应交款1,500
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55,000
贷: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收入及的税金及附加
55,000
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预收存款 2,000,000
计提应缴的税金及附加: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预收账款计提的税金及附加
110,000
贷:应交税金 107,000
其他应交款 3,000
三、结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房地产产业的主要部分之一,并且在我国今后以及当前很长一段时期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现今会计制度中有涉及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预售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没有得到相应的明确规定,完善以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是很有必要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直译为建设―转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某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权授予某个建筑商,在一定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考虑一定利润后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一般来说,确定BT模式需通过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投资方式;2.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3.他采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4.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施工单位);5.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二、会计处理
BT融资的存在三大模式:
1.完全BT:即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然后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即实务中先由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签定BT合同,然后由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运做)
2.工程总承包方式:简单如下流程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业主回购。
3.施工承包方式: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投资负责==验收合格==业主回购。
下面以我公司承建延津玉湖(引黄渠改造工程)为例,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河南地产集团地产集团2013年8月与延津县政府达成引黄渠改造工程改造协议,由名门地产集团成立项目公司(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承担引黄渠改造工程的改造工作.工期10个月,合同转让总价3000万,毛利率10%,管理费10%,根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应采用模式一方式进行核算。
地产集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名门地产延津: 8-12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20
贷:银行存款等1120
根据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延津县政府 1200
贷:工程结算1200
2013年末,按照完工进度40%,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
主营业务成本 1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3000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三、税务处理
对BT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一下重庆和河北及河南的规定
1.重庆市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河南省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
(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更为广阔的市场,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也就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节约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支出,做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也加大了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规划资金流程。纳税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合理的利用资金,增强资金的利用率,避免房地产企业因为多交税而减少企业资金总量。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健全的管理制度。这就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有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水平与会计核算水平,以便为税务筹划提高真实可靠的信息。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出现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不强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实际的税务筹划活动中,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税务筹划活动的实际收益与预想收益有所出入。一般包括外部风险、内部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没有树立风险意识,对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风险出现时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税务筹划人员对税务筹划都是模板套用纸上谈兵,能力亟待提高。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法或者相关的税务规定不熟悉,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脱离实际,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企业领导者缺乏相应的会计知识,都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情况。
(三)外部因素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税法也在不断完善整改中,但是税法中还是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这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税收政策频繁变动和反避税政策的不断实施,也增大了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工作的风险,税收政策经常改动将有可能把房地产企业的合法节税行为变成了违法的行为,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缺乏整体性
税务筹划工作虽然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仍然属于财务管理的一部分。然而很多房地产企业都把税务筹划工作独立开来,没有和企业的投资战略和长远目标相挂钩,忽视了税务筹划工作和企业发展整体性的联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应该和企业的发展相联系,才能真正做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房地产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措施
(一)树立房地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中的一种预测的行为,这种预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每时每刻都瞬息万变,经济形势的发展,法律政策的完善,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这要求房地产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建立风险监督机制,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进行评估,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不仅是税务筹划的员工要有风险管理意识,房地产企业的领导者也要树立风险的意识,才能更好地作出企业决策,妥善地规避风险。
(二)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要求也很高。这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招聘的时候要重视企业员工的专业技能,要定期安排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筹划水平,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思想。加强税法知识学习,同时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念;税收筹划人员在准确处理企业账务的基础上,应钻研税收专业知识,全面了解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各项财务活动中体现筹划节税意识。
(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与时俱进
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每时每刻都会瞬息万变,这要求房地产企业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变动,时刻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与时俱进,才能减少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产生的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紧紧跟随相关的法律政策作出调整,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灵活性,这要求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人员有敏锐的触觉和长远的目光,能够及时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及时调整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扩大企业收益。
(四)合理筹划土地增值税
随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提升、清算的从严执行以及限制核定征收等措施的推出,土地增值税事实上已成为最重的一个税种。其筹划方向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问题。从企业内部来看,其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很多的房地产企业对于企业税务筹划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认识上的不清晰直接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其次,还有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模式不专业,有待优化。最后,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不具有抗击风险的能力。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虽然国家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但是行业内总体风险意识淡薄的现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得以解决。
(二)外部环境问题。首先,由于受到我国税率制度的影响,客观上使得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次,从行业的大环境来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业务能力整体较差。
二、房地产企业做好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十分必要。首先,通过税务筹划,企业能够合法减少税务开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提升利润空间。其次,通过税务筹划等相关手段,还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
三、解决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对策
(一)认清税务筹划,建立预警机制。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要想解决税务筹划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认清税务统筹,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是前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优惠力度大且具有伸缩性的税种作为工作对象。需要注意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企业重大战略事件、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最新涉税政策等。这些都是在建立税务筹划工作预警机制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统筹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本就是一项内容复杂,涉及面很广的财务管理活动。想要做好税务筹划,需要工作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让税务筹划的各个环节具有可操作性,也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三)灵活运用税收政策。首先,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种为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在对这类税种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政策的差异化条款就能派上用场。其次,企业还可以选择成本最低的税种进行纳税,在合理科学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后,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国家的各项税种政策,在税务筹划时选择具有最大优惠的税种。
(四)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国家应该结合实情,加大对于税收制度的改革力度,对于政策中出现的漏洞和空白予以及时的修正和补救。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偷税、漏税企业给予严惩,加大处罚力度能够有助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纳税筹划是指各类企业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轻企业内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种纳税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税收种类繁多,纳税工作复杂。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能力,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对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财务管理对象主要是指企业的资金流动与运动。纳税筹划对房地产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地产资金流动方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通过调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减少无形资产分摊年限,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整体利润,从而推迟房地产企业纳税,并将纳税时间调整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家所颁布的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成本,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不同形式计价方式,如分期支付等,减缓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收入。
(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目标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房地产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其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若想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稳步前行,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成本支出,如税收成本等。纳税筹划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作为一种规划手段,主要是围绕房地产企业管理目标而展开的,纳税筹划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巨大压力之下,其内部压力并不低于外界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注重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的特点,兼顾企业发展的长久利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及财务管理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财务管理内容与纳税筹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关系。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主要分为资产融入、投资、经营及收益四个环节。纳税筹划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首先,在房地产企业融资阶段,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为房地产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奠定基础。其次,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功的房地产投资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失败的房地产投资能够引发房地产企业破产等不良后果。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不仅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能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配置,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充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确定投资规模,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投资目标。再次,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宣传过程中,应详细地计算每一个环节的开销,融入纳税筹划思想,进而选择更合理的生产经营、宣传模式。
二、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迟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货币,而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延迟纳税,则会使房地产企业将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优先使用到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及服务之中。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不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从而扩大了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增值税金额计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房屋拆迁等费用。此外,针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而言,可以利用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节能产业等有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拓展自身业务。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现阶段,我国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会设置相应的税收临界点。房地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临界点,当其税率明显低于该临界点时,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压力减轻,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当税率明显高于临界点时,企业将负担高额税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税收临界点,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分解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成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采取分解销售价格的方式,将房屋销售与装修分开,从而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减少房地产企业所要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三、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某发展集团为例,结合该发展集团实际情况,阐述现阶段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并未明确
不同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纳税种类均不同,就该发展集团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项目。目前,集团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代建”和“自营工程”存在增值税差异,不明确的项目性质致使集团无法及时地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存在问题
深入分析该集团现阶段采用的安置房项目缴纳增值税模式,可明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集团收到的超面积补差,通常按照5%缴纳增值税款,但在“营改增”后安置房项目的等面积部分并未申报增值税,通常是在税务局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补缴。与安置房交付增值税的时间相比,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相对滞后。此时,集团再补缴增值税会产生大量的税收滞纳金,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
(三)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该发展集团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中,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存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其所采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一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同时,也并未区分新老项目所使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所有项目均使用同样的计税方法和专用发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发展集团增值税负担。
(四)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就目前现状,该发展集团领导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均能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也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但在税务风险发生原因、企业内部潜在的税务风险事件等方面关注度仍有待加强。同时,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与自身的关联,往往认为税务风险与其无关,并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此外,该发展集团内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机制,无法对税务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避免,严重增加了集团内部税务风险负担。此外,该集团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工作通常由财务人员完成,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纰漏。同时,集团内部负责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有待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持续进行。最后,集团内部对纳税筹划的培训工作开展较少,致使许多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影响了集团信誉等级。
四、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加快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应明确该发展集团所承接的政府项目,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按照国家税法上规定的“代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该发展集团作为受委托方,其在开展立项等相关手续时应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义进行办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间不可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应签订“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发展集团在项目建设时不应垫付资金,不应以本发展集团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但该发展集团在工程结算中主要是以集团名义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该发展集团并不符合国家税法“代建”规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该发展集团应展开相应工作。该发展集团应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明确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性质,并以项目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纳税工作。若税务机关明确集团受政府委托的项目为“自营工程”性质,此时集团应将已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区分,明确进项税额的归属问题。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则应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应按照自营项目增值税缴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受政府委托的项目认定为“自营项目”,则会出现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可能,在开展增值税缴纳之前,企业内部负责纳税的财务人员应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商议后再做决定。自营工程增值税缴纳方法为,集团将收到的政府结算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项目应遵循增值税计算公式:项目取得收入/1.09×9%-项目进项税。
(二)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回购模式
为避免由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问题而引起的集团税务风险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模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该发展集团安置房项目纳税方式可选取政府回购模式,在增值税计算上,政府回购模式为政府确定回购价格从而进行增值税计算,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政府除确定税后价格外,还具有确定收入等作用。若该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将政府回购全部用于拆迁户安置,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在商品销售、购买过程中,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具和收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管理的收付款凭证。由于国有房地产企业与常规房地产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发票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该集团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增值税改革后,老项目与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有所不同,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依旧采取简易计税,即无需认证进项税,同时不用抵扣进项增值税。而新项目则应使用一般计税,即企业在成本支出时应尽量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集团内部增值税发票应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且每个月末均应对发票进行判断,确保发票上的数额与财务账本上所记录的数额相一致,应明确所有税务发票均应妥善保管,为集团今后的税务抵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增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事件发生概率。首先,房地产企业领导、高层人员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学习税务风险知识,使税务风险意识深入人心。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让房地产企业各级员工认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其次,集团中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在纳税筹划前了解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行政标准为纳税筹划做充足准备。最后,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体制,全面监控房地产企业内部涉税业务,参照行业内部纳税指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办法。同时,应将税务管理落实到集团内部的各个方面,根据事先了解的国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监督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预防税务风险事件,事后应总结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经验,提升纳税筹划能力,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集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士从事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专业性。同时,加大税务管理人员招聘力度广纳贤才,招聘专业性强、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针对集团内现有的财务人员、纳税筹划人员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国家最新的纳税政策,增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确保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与集团实际经营发展相结合。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采用不违法手段,进而获取避税筹划。此行为虽不违法,但也不应提倡。近年来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严厉管控,避免该现象发生。二是节税。是指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提倡的纳税筹划手段之一。三是规避税收陷阱。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陷入税收条款中所被误认为的税收陷阱,从而加重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四是税收转嫁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将税收转嫁给他人承担,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五是涉税零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进行申报税务时,不会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及纳税风险事件,通过该手段,纳税主体能够巧妙地避免纳税风险事件发生,进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只有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合理地规划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去向,减轻税务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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