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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4 08: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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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篇1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人们的心理健康也面临着严重的危机,那么关注心理健康也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护理是促进人类健康的一项职业,有研究表明,护理是卫生保健行业中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压力大精神就会紧张,紧张时就有可能出错,所以关注护理人员的心理健康刻不容缓。

1 影响护理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因素

1.1对现实问题的适应能力不够 现实社会变化发展日新月异,护士由于工作生活结构单一,对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相对迟缓,表现在对社会的发展,工作中、家庭中新的问题和要求出现时不能正确的认识和接受或是以消极的状态来对待。

1.2护理人员长期工作、学习负荷过重,创造能力倾向降低,思维停滞。平时思维不活跃,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或新生事物不积极。对新的标准与要求显得力不从心,从而产生焦虑。

1.3护士的工作环境不完善,突发事件多,对心理承受能力是考验,容易引起工作疲溃感持续,从而引发心理健康问题。

1.4护士个人成就感低,对待工作冷淡,感情耗竭;工作负荷过重,经常加班;护理的患者病情严重,患者和家属对护理要求较高;医院护理人员配置不足,护士职责不清、班次更换频繁,劳动强度大;经常面临各级检查,压力大等等压力如等不到宣泄与排解,长期已形成不良心理状态。

1.5护理服务新模式、新理念需要护士的护理工作有新的内涵和内容,生活护理是护理服务中的重要内容,护士对此观念的改变接受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和适应过程。

1.6护理各方面能力需要不断得到提高,迫使护士不断参加各种学习。由于学习过程中的自主意识不强,学习的提升是一种被动行为,容易形成精神压力。

1.7病人的依从性不高,护理工作的自我价值提升不高,护理工作的评价不高,而新的标准对护士的要求过高。

2 如此种种压力因素对护理人员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长期压力得不到缓解,势必影响心理健康,可以表现为人际关系紧张与敏感,心理承受能力差,适应性差,心理不平衡,情绪失调,焦虑,抑郁,敌对,偏执,躯体不适和症状。这些状态如在工作中势必容易引发护理不良事件

2.1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降低,容易引起护患关系紧张,影响护理健康教育的效果。

2.2对待工作的适应能力降低,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工作的安排调理性降低,影响护理工作的质量,不能应对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容易引起纠纷。多种事件的困难,护士易产生疲劳,作为直接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群体,护士疲劳不仅损害护士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威胁到患者安全【1】。

2.3心理平衡能力降低,容易将工作以外的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情绪控制失调,容易紧张增加心理压力,不能很好的应对工作,焦虑、抑郁等情绪挥之不去,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引起心理疾病,躯体化的症状使工作注意力不能集中,容易引起护理安全事件的发生。

3 护士的心理健康与护理工作的安全息息相关,只有护士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康的身体状态,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才能保证患者得到安全的护理。在对护士的心理身体的支持方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3.1从情感上给予支持 情感支持是最重要的,任何人都需要心灵与情绪的安抚。在护士出现情绪不稳定时,主动了解出现情绪问题的原因,给予理解与支持,舒缓情绪,鼓励其释放压力,使护士从心理上对护理工作团队有情感依赖、认可和投入,因而可以较快的从不良情绪中走出,以平和的心理状态投入到护理工作中。

3.2薪酬待遇与护士的工作付出成正比 医院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清楚,公平对待,使护士工作平衡感一致,工作的考核与护士的薪酬、晋升、评优挂钩,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能带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不良情绪对护士的影响。

3.3 人文关怀的需求 对护士的情感问题、家庭问题、身体问题都必须关心,使护士有宣泄的渠道,有减轻压力的途径,但要注意保护护士的隐私。

3.4 护理组织团队的信念与护士的理念相一致 护理组织的安全文化理念要渗入护理人员的理念,员工的心里安全健康是一个组织的安全文化是否能有效实施的关键【2】。护士在工作中能够体会到自身的价值,能够强化团队的信念,较好的完成团队的任务,个人价值感提升,不良的负面情绪不易滋生,对不良事件的抵抗能力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强烈,对待工作中的要求能够自觉且高效的完成,护理安全事件的发生因工作的专注而减少。

3.5 培养护士树立自己职业规划的方向 护理事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护士工作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在各项学术交流上都有护士的身影,通过各种途径安排护士参加先进理念和职业规划的学习,点燃护士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使护士能够自愿的主动的去提升自己的能力,学习不再是压力,学习是对护理工作的充实。

4 小结

护理人员是健康的守护者,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是:“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护士也是最易患上身心疾病的群体,由于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压力,心理健康尤为重要,由于心理状态的不佳,在工作中容易引起护理安全问题,这是我们需特别关注的。通过对护士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因素的分析,压力所引发的各种身体、心理问题在护理工作中可能引发护理安全问题的分析表明,从情感上关爱护士,在制度上保障护士,对护士工作的肯定和激励、认可、赞扬和感谢,创造公平、关爱、积极向上的护理团队,培养护士的职业认同感,提升护士的工作价值,可以减轻护士的不良心理状态,从而使护士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护理工作中,有效的降低护理安全问题的发生。

篇2

[中图分类号] R1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a)-223-03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health status and burnout among nurses

LIN Xiuju1, LI Huangyuan2, WU Siying3, ZHAO Bi4, LI Donglian5, LIN Rongjin3

(1.Cancer Surgery, Concord Hospital of the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1, China; 2.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Health and Vocatio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4, China; 3.Department of Epidemiology and Health Statistics,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4, China; 4.The Nursing Department of Fuzhou General Hospital, Fuzhou 354200, China; 5.Medical Section, the Third Hospital of Longyan, Longyan 364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scribe the sub-health status and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rnout and sub-health status among nurses. Methods: The sample consisted of 388 nurses from two hospitals in Fujian province by the method of stratified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The job burnout was measured by the Maslach Burnout Inventory-General Survey (MBI-GS) and the sub-health status was interviewed by the questionnaire made by ourselves. Results: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scores of sub-health status among different age groups, working experience, per capita family income, marital status, education level and shift work groups (P

[Key words] Job burnout; Sub-health status; Nurse

亚健康状态是心身疾病的潜临床或病前状态[1]。近几年,护理人员的亚健康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极大关注。2001年的一项调查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和苏格兰5个国家的医院展开,发现医院中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现象非常严重。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状态对自身健康和护理质量的影响均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本研究对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流行现状进行描述,并进一步探讨亚健康状态与工作倦怠之间的相关关系,为预防亚健康状态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福州某医院的不同科室、不同职称、不同年龄的护理人员,共388名。年龄18~60岁,平均29.7岁;工龄2~34年,平均7.1年。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450份,有效问卷388份,有效率为86.2%。

1.2 方法

1.2.1 亚健康状态评价采用自制的亚健康状态评价量表。亚健康状态评价量表包括29个条目,3个维度,即生理亚健康、心理亚健康和社会亚健康。每一个条目按4个级别评分(即“几乎没有”、“偶尔如此”、“较多如此”和“经常如此”4个级别,分别赋予0、1、2、3分)。每个维度得分越高,表明其亚健康状态越明显[2]。

1.2.2 工作倦怠评定量表采用Maslach工作倦怠量表通用版(MBI-GS)。经过国内学者朱伟等翻译修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量表后使用。该量表包括3个维度,分别为情感衰竭(5个条目)、消极怠慢(5个条目)和专业低效能感(6个条目),采用7点记分。各维度得分为本维度所有条目分总和,其中专业低效能感为负向记分。各维度得分越高工作倦怠感越高[3]。

1.3 统计学分析

所得数据采用SPSS 15.0进行t检验、方差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护理人员的一般人口学特征与亚健康状态分析

对不同人口学特征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状态评分进行分析,见表1。低年龄组护理人员的心理亚健康得分最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 1 一般人口学特征与亚健康状态分析(n=388,分)

与其他组比较,**P

2.2 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现状分析

低年龄组(≤30岁组)护理人员的专业低效能感得分较其他组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护理人员工作倦怠与亚健康状态的相关分析

在控制年龄因素的作用后,衰竭和疏离与亚健康总分及其3个维度得分均呈正相关关系(P

2.4 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多因素分析

以亚健康状态的总分为因变量, 以年龄、工龄、经济收入(1:

表 3 影响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多元逐步回归分析

R-Sq=35.6%;R-Sq(adj)=35.3%

3 讨论

工作倦怠是由于长期处于工作压力状态下而出现的一种身心消耗过度、精力衰竭的综合症状,在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工作倦怠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很多职业的普遍现象[4]。研究表明,护理人员是工作倦怠的易感人群,国内护士职业倦怠感的发生率为55.1%~59.1%[5]。工作倦怠不仅影响职工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还能引起低工作满意度、高缺勤率以及低工作绩效等组织行为问题[6]。本研究结果显示,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与亚健康状态呈正相关关系,即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感越强,其亚健康状态越明显,多因素分析结果也提示工作倦怠是导致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危险因素。我们前期的研究结果显示[7],任务过重、责任感、任务不适和任务冲突等职业紧张因素与护士工作倦怠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是工作倦怠的主要预测变量。所以降低或保持适度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责任感、明确职工的工作要求以及在工作中的角色与职责,提高工作自主性是降低护理人员工作倦怠感、预防亚健康状态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赵瑞芹,宋振峰,侯锡花.中国居民亚健康状态的分析研究[M].北京:医学研究通讯,2001,30(4):55-57.

[2]吴思英,李健,王绵珍,等.主观和客观两种方法评价南充市中学教师的亚健康状态[J].卫生研究,2007,36(5):603-605.

[3]Wu SY, Zhu W, Li HY. Relationship between job burnout and occupational stress among doctors in China [J]. Stress and Health,2008,24(2):143-149.

[4]Schmitz N, Neumann W, Oppermann R. Stress, burnout and locus of control in German nurses [J]. International J Nurs Stud,2000,37(2):95-99.

[5]骆宏,叶志弘,冯莺.护士职业倦怠与工作领域心理社会因素的相关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12-14.

篇3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四、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医院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篇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篇5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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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展好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上级文件,强调本次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相关要求,并组织职业病监督负责人到市监督所学习放射卫生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设立专项检查小组,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海沧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检查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

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依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个放射诊疗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全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辖区内共有6家诊疗单位有设有放射诊疗科室,其中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私人诊所诊所,放射工作人员8人。我所于2012年10月开展对这设有放射诊疗科室的所有单位进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档案建立等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与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五个方面

1、《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单位6家已经全部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均已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8个工作人员均有参加了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6个工作人员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证》,2名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刚刚出来,目前《放射工作人员证》尚在办理中。

2、前期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在2012年5月至6月份,我所积极协调各放射诊疗单位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间的工作,促使其顺利完成了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6家单位均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通过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3、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委托了有资质的计量测试机构对放射诊疗仪器进行防护性能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及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情况:6家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全部有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检测;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均已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6家放射诊疗单位都有设置了有效的防护设施,有5家配置工作人员的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防护用品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6家单位均在放射科室明显位置设有符合要求的辐射警示标志;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

6、放射卫生档案建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按规定建立完善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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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以及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的有关精神,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放射卫生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明电〔2020〕413号)、《泉州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0年泉州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卫职健发明电〔2020〕150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二、工作依据

(一)监测方法

2021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采取常规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现场调查、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疾控中心负责本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等总体技术支撑工作。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根据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相关监测内容及任务。

(二)监测内容

1.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内容包括全区的放射诊疗机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率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等有关数据。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监测内容包括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在岗期间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情况、眼晶状体健康检查情况、甲状腺检查情况和职业健康检查数据库情况等。

3.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监测项目承担机构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既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事故受照人员及年剂量≥20mSv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上述人员开展医学体检,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例,提交健康检查数据,撰写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报告。

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医院基本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防护配套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本方案监测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表格详见《工作手册》,《工作手册》由省卫健委另行下发。

三、工作范围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包括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四部分。

(一)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监测覆盖全区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监测对象为泉州市泉港区医院、泉港区妇幼保健院、泉港合众医院。

四、落实措施

(一)组织实施

1.局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负责本辖区内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2.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协调组织监测医院开展监测工作,督促监测机构按时报送辖区内监测医院基本情况、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等监测项目内容,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测工作报告与监测数据的利用

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业务培训、过程管理、抽查、实验室间比对、质量考核或质量评估、经费分配与使用、各分项工作评估等情况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12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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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3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13-02

1 引言

随着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快速增长,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放射事件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电离辐射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由于电离辐射对于人体的损伤作用,也给我们带来直接的或者潜在的危害。做好放射诊疗的防护工作和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是放射性安全的重要保证。

2 放射诊疗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电离辐射属于高度危害的致职业病因素。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的限值,是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的最重要的电离辐射基本标准之一。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受照剂量小于20mSv/a。

临床医学属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在工作中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给药与注射等操作,淋洗、分装、核素治疗时近距离操作防护困难是造成工作场所污染致使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居高不下的主因。同时医学病人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就成为流动性的放射源,注射、治疗后的患者管理不善,医生过多接触用药后患者,患者对医生产生交叉照射;工作人员自身不注意防护或违规操作,造成场所、工作台面及手、工作服等污染。

2.2 放射治疗监测情况。放射治疗装置是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因此放射治疗机房不管从防护性能还是防护设施配置方面,基本上都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关于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检测方面,由于放射治疗属省级监管的项目,因此只能由省级放射防护部门来检测,然而由于缺乏部分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检测仪器,如扫描剂量仪和光野重合性检测板等等,现已无法开展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项目检测。

2.3 放射防护管理。部分医院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护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医院对放射诊疗的管理认识不够,对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够重视,或者一些制度也是形如虚设,如档案管理的落实情况,一些医院对档案管理松泄,造成在需要做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及责任追究中,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重要依据。

因此,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修改为终生保存。

3 改善放射诊疗监管水平的策略

3.1 提高放射卫生监测的技术服务水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为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与评价辐射危害,为辐射防护管理提供依据,也可为医学诊断提供参考资料。

对于辐射防护日常性监测的含义:一是测量,主要是指对各个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可能受照剂量进行监测;二是评价,主要是指根据测量的结果,与国家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的相应数值进行比较,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对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

而建设项目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进行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3.2 加强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放射诊疗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医学监护的基本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的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普通健康体检与职业体检冲突时,优先满足健康体检的要求,兼顾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必须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体检,发现放射工作禁忌症和不适应症者应从严掌握,并提出其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处理意见。

3.3 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知识培训与宣传。一个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做的好与坏,重视不重视,与该单位领导和辐射管理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领导认识到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或患者防护的必要性,才能够安排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去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购买防护用品,改善放射防护设施,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或进修学习。

因此,要加强放射诊疗单位领导与辐射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也能够了解一些放射防护知识并认识放射防护的必要性,懂得一些辐射防护的技术与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有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贯,让他们知法、守法,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安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有力保障。

4 总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社会对健康意识日益加强,公众对辐射的认知、患者对辐射危害的了解也逐步提高。电离辐射医疗应用中的放射事故因此,为了促进放射诊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及其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从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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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1]。

健康促进是指运用行政或组织的手段,广泛协调社会各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家庭和个人,使其履行各自对健康的责任,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战略[2]。

二、公共图书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对象与内容

1.对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

2.内容:宣传与培训。

2.1健康教育知识宣传与防护技能培训。根据分析研究,影响公共图书馆环境卫生的因素为空气污染、霉菌因素、病毒传播等[3]。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和防护技能培训,与媒体合作,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自我保护意识、改变不良卫生阅读习惯,改善公共图书馆环境,治理职业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各类疾病的发生。

2.2一般性健康教育。不但要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还要进行一般性的健康教育。因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受到环境、行为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又存在着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来满足不同需求。图书馆是健康信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以其特殊的作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健康信息,如在公共图书馆推广RSS技术,为广大读者提供检索和推送戒烟限酒、合理饮食、口腔卫生、科学洗手的步骤等一般性的健康教育知识,不但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还以此提高广大读者的健康素养水平。

2.3公共图书馆卫生法规教育。公共图书馆卫生法规教育与工作场所健康教育是相互促进的,公共图书馆卫生法规教育应作为工作场所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公共图书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实施与评价

1.实施

1.1提高认识,争取领导的理解与支持

公共图书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投入比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见到效益,管理部门积极性往往会比较低,这就需要对图书馆管理者进行开发教育。实践证明,搞好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关键不是经济和技术的问题,而是管理者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加强与管理者的沟通,促进管理者树立大卫生观念,以事实和业绩争取管理者的关注和支持。

1.2推广适宜技术,改善工作环境

公共图书馆疾病预防控制,关键在于工作环境的改善及其有害的技术改造。因此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特点,在健康促进策略的指导下,总结和推广各类事宜的治理技术。如对图书消毒采用的主要两类设备,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臭氧消毒设备能杀死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肝炎病菌和霉菌,具有消毒效率高、无死角、无残留的优点;但缺点是对书有一定的损害。紫外线消毒,能有效减少图书上的微生物和传染病菌,方便、经济、安全;但它会加速纸张老化,使纸张变脆,导致缩短图书的使用寿命。而且,由于紫外线光是直射的,会存在消毒死角。根据以上两种消毒设备的优缺点,鼓励开发技术人员对两种消毒设备进行创新和改良,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

1.3计划实施的原则。①准确性原则:准确即指教育内容的科学性、有效性。健康教育者要掌握职业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及防护技能,以正确有效地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进行健康教育。②职业安全教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问题往往交叉在一起,因此将二者有机地相结合,将节约人力、物力、时间。③分类原则:在进行现场健康教育时对工作人员和读者既要进行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危害及防护技能的健康教育,又要避免过分强调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以免引起恐慌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管理层,不仅要告知其存在的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更应告知其健康促进的策略,促使积极改善工作环境。

1.4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法。①对全社会广泛性的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即通过各种媒体传播预防疾病的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健康素养水平。②直接对公共图书馆的健康教育:根据公共图书馆的环境卫生问题,采用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对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形式有健康教育培训、展板、手册、RSS技术健康知识检索和推送、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对新上岗和换岗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及同伴教育等。

2.评价

2.1公共图书馆健康教育效果指标。公共图书馆健康教育效果指标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危害认识的程度和行为的改变。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的提高、健康教育之后行为的改变、为改善工作环境经费的投入、改善工作环境技术的改造、防护用具的配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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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570-02

自从人类发现X射线,人们就不断的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研究,通过不断的研究,目前,放射性物质在工业、军事、医疗、农业、化工业、核工业等行业都有极其广泛的应用,电离辐射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掌握先进技术的条件,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非常丰厚的利益。但是,在电离辐射应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辐射,这种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长期大剂量的接触会造成人体的血红细胞的急速下降,人体的免疫系统也会下降,严重的情况会导致死亡。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对身体进行体检是低分重要的,一方面能及时掌握人体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还能对放射性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调整,本文主要就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健康查体重要性的调查进行阐述。

1 电离辐射的辐射效应

电离辐射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一个名词,在医院、工厂、核发电都有极其广泛的应用,随着电离辐射研究的不断深入,应用的范围也在逐渐的增加,接触的人群也在不断的增加,对人了的影响也在不断的扩大。电力辐射对人体的辐射包括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个方面。确定性效应是在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过程中只是达到了一个剂量闭值,在剂量闭值的范围内产生的一种效应,若再不接触的话,不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危害,例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眼晶体的白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就属于确定性效应的范畴,确定性效应的症状随着照射剂量的增加,表面的特征越明显。随机性效应是发病严重程度和照射剂量关系不大,个别个体表面的症状不会随着照射剂量的增加而严重,随机性效应根据个体的特征和年龄诱发癌症和各种辐射性疾病的程度不同,在经过放射性物质照射后,在外观特征上不能及时的表现和发现,经过若干年后在对放射性物质检测的过程中仍能检测出,长期的积累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2 调查基本情况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对某地区的2000家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各类医院和工厂,在这2000家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有近一半的班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通过读一放射性总活度进行统计,总活度达到了39000TBq;这2000家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安装各类放射性装置达到3800台,对工作人员进行统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接近了一万人,这其中从事放射维护、安装、管理的人员为8100人,直接从事放射性物质操作的人员不到两千人。

3 健康检查情况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规定,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一般情况下健康的检查工作由相关的管理部门统一的进行协调和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查体工作一般情况下由本地区的卫生防疫站和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止研究所承担。国家相关的规定要求,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业前必须要经过健康查体,在工作过程中根据放射物质的多少安排健康查体次数。

在就业前的健康查体。我国对放射从业人员有着明确的要求,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未结婚的男女青年不允许安排进行放射工作。为了避免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状况的影响,避免不适应症人员或有放射禁忌症到放射性岗位上工作和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评价,为从业人员提供准确的资料,凡是在从事放射工作之前都必须要进行健康查体,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标准要求的严禁从事放射工作。

4 具体的调查情况

4.1 针对调查情况对本地区2009-2012年就业前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统计,(见表1)。

从表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最近几年当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健康查体情况都保持在70%以上,好的年份达到了100%。

4.2 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为了能更好的的掌握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就需要在上岗后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通过身体健康健康情况的检查能及时掌握各种不适症,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疗,因此,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要定期的进行体检。

4.3 个人健康档案管理。全省统一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了就业前和就业后健康检查的项目,要求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由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负责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并做出检查结论,由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处理意见。健康档案的保存,各市根据工作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大部分市由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保存,少数市由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健康档案随其转给调入单位,保存期限为脱离放射工作后20a。

5 分析

相关研究表明健康指标的异常可能是就业前存在或者就业前已潜在的不正常现象,在接触放射工作的过程中,各种不正常的现象进一步的加剧。如果没有参加就业前健康查体,就不会有对比性,给我们寻找和判断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能继续从事放射工作以及放射病的诊断增加了困难,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就业前健康查体,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作为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

6 结束语

在进行放射工作之前我们必须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对身体情况进行健康检查,减少各种放射性效益症状的出现。

篇11

区委:

区科技局(科协)共有编制9名,现有在职工作人员4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科技进步和科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十分紧张的实际,为更好发挥科技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今特具报告,请求区委对我局增加1名工作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思想素质高,大专以上学历,会写作,熟悉电脑操作,懂财务,身体健康人员。特此报告,妥否,盼示!

20xx年x10日

关于人手不够增加人员的请示范文二

县政府:

20XX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国土资源局机关编制共13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局机关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股、资源补偿费征收股、地籍规划测绘股、耕地保护和利用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隶属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事业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实有人数11名。

随着我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工作人员紧缺,现请求调入秘书1名,监察专干1名(监察大队),工勤岗位2名(其中局机关司机1名、监察大队司机1名)。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人手不够增加人员的请示范文三

县卫生局:

城头乡位于风光旖旎、日出斗金的洪泽湖西岸,三面环水,一面和古汴河相偎依,距泗洪县城东南19公里,全乡辖七个行政村和九个分场、一个居委会,社会人口21229人,地多人少。

一、城头乡卫生院人员情况

城头乡卫生院现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在编人员4名,临时人员4名。

二、城头乡卫生院的主要工作城头乡卫生院担任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0大类41项工作,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等,除此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多年来,在县卫生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院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完成了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但由于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各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三、城头乡卫生院所面临人员紧缺的问题随着新农合的推行,农村看病就医的群众日益增多,使卫生院的工作量增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需求不断增大。卫生院需为65岁以上老人体检,慢性病人体检以及特殊人群体检,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短缺,使我们根本无法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为了能为城头乡百姓提供更优质、更满意的服务,也为了能顺利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我院经多次院务会研究决定,特向县卫生局请示增加以下工作人员:

1、合作医疗工作人员1名;

2、结核病相关专业要求的工作人员1名;

3、体检工作方面执业(助理)医师2名;

4、影像执业(助理)医师1名;

5、心电、彩超相关专业医师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