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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5 10:53:3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互联网风险分析

篇1

此外,微信理财通、百度理财都是等同于余额宝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均具有高收益、灵活转账的特点。它们凭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的模式,充分发挥着便利性、低成本的优势,对传统银行活期存款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方面更具优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也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众多的理财产品势必造成资金的竞争。如果处于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下用户大规模赎回资金,势必造成挤兑风险,类同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问题。流动性风险即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者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清算倒闭。本文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以下文中出现的“余额宝”,均代表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二、 互联网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分析模型 

Diamond与Dybvig于1983年提出了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D模型)。该模型从银行活期存款的功能、缺陷和优化角度,证明银行因其特有的流动性特征而不会被其他机构或市场取代;同时证明了防止银行发生挤兑风险的两个措施:暂停取款和政府存款保险制度,这两者均可实现最优化的纳什均衡。本文运用DD模型对互联网用户、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动态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其流动性风险和策略调整的机制。 

1. 研究假设。 

基本假设一:经济体系由N个用户和互联网金融论文产品组成。用户是理性人且厌恶风险,每个人选择要么存余额宝,要么不存,两者选择其一。 

基本假设二:模型为三期模型,T=0,T=1和T=2。余额宝为引入资金,在T=0时向存款人提供理财契约,承诺在T=0存入“1”单位货币的存款人,在T=1时期支取时按r1计息,而在T=2支取或还在账面上,则按r2计息。r2>r1。 

基本假设三:存款人分为两类:第一类存款人偏好提前消费,选择在T=1时期取款;第二类存款人偏好延期消费,选择在T=2时期取款。所有的存款人在T=0时期是同质的,即每个人不知道自己在T=1时期的类型。 

2. 理财契约。根据假设1,经济体系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因此,对于有初始财富的用户,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全部存入余额宝,二是不存余额宝。理财契约表示为: 

T=0 T=1 T=2 

1 r1 0 

0 r2 

其中“1”代表在T=0时期每个用户得到了“1”单位的初始货币。T=2为一个确定的时点(如年底或者存款到期时点),T=1并非T=0和T=2的“中间点”,它可以是其中时期内的任意时点。 

3. 行为描述。表1为两类存款人在T=1,2期的收益表。 

在T=0时期,每个人获赠“1”单位的初始资金,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收益低风险特征,每个人都会选择将“1”单位货币,要么全部存入余额宝,要么全部不存。 

在T=1时期,出现θ状态。这里的θ状态指发生意外冲击,出现流动性需求,比如双十一的网络购物狂欢,大量资金将从余额宝中取出进行购物消费。存款人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取出资金进行消费,我们记这一部分存款人所占比例为t;二是继续持有,我们记这一部分存款人所占比例为1-t。第一类存款人取出初始资金,得到的收益为1*(1+r1)=1+r1,而第二类存款人没有取出初始资金,得到的收益为0。 

在T=2时期,由于第一类存款人已经取出全部资金,所以得到的收益为0。第二类存款人因长期持有,得到的收益为1*(1+r2)=1+r2。 

4. 理财契约的一般均衡。存款人取出余额宝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所以假设第一类存款人在T=1时期取款进行消费的数量为c1,其消费效用为u(c1);第二类存款人持有资金至T=2时期,取款进行消费的数量为c2,其消费效用为u(c2)。 

u(c1,c2;?兹)= 

u(c1),?兹状态下的第一类存款人的消费效用ρu(c2),?兹状态下的第二类存款人的消费效用 

其中,u(c1)是二次连续可微、递增、严格凹的函数,并且满足u′(0)=∞,u′(∞)=0。ρ为消费时间偏好,0<ρ<1。 

所有存款人的总预期消费效用为: 

EU(c1,c2;?兹)=tu(c1)+(1-t)ρu(c2)(1) 

由假设一可知经济体系中存在N个存款人,T=0时期,每个人获赠“1”单位的初始资金,因此消费预算总额为N个单位。t比例的第一类存款人消费数量为c1,余下的1-t比例的第二类存款人消费数量为c2。由此可见,N个用户的总消费预算约束为: 

■+■=N(2) 

在(2)式约束下,求解EU(c1,c2;θ)的最大值。 

首先,由(1)式和(2)式构造拉格朗日函数L 

L=tu(c1)+(1-t)ρu(c2)+?姿[N-■-■](3) 

其中λ为拉格朗日系数。然后对(3)式中的c1,c2求偏导, 

通过计算,(4)式与(5)式可联合得出(6)式: 

u′(c1*)=?籽×■×u′(c2*)(6) 

将(6)式变形,得到λ的值为: 

?姿=■=■(7) 

(6)式为理财契约达到均衡时应满足的条件,c1*和c2*为帕累托均衡解。(7)式为等边际法则,意味着c1*和c2*为均衡时,存款人无论何时取款,其消费都是无差异的。 

由于u(c1)是二次连续可微、递增、严格凹的函数,所以其均衡解c1*>c1,c2*>c2。 

5. 理财契约的纳什均衡。由前面的假设,我们用一个有同时选择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对互联网金融的挤兑风险做进一步讨论。用客户1和客户2分别代表两种类型的存款人。第一阶段为T=1时期选择是否取款,第二阶段为T=2时期选择是否取款。分别用图1和图2的两个得益矩阵表示。 

与前面的假设类似,假设存款人在T=1时期取款资金为c1,存款人持有资金至T=2时期取款资金为c2,1+r2为存款人一直持有的收益。显然可以看出,1+r2>c2。以下是两阶段的博弈模型分析。 

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由划线法可以得出,图2中标有下划线的策略为纳什均衡策略。两个纳什均衡(取款,取款)和(不取,不取)分别对应得益(c2,c2)和(1+r2,1+r2)。由于1+r2>c2,可以看出,后一个帕累托均衡(不取,不取)明显优于前一个均衡(取款,取款)。 

当第二阶段的博弈是比较理想的纳什均衡(不取,不取),则第一阶段的博弈为图3的得益矩阵。 

图3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的等价博弈也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一个是(取款,取款),另一个是(不取,不取)。可以看出,后一个帕累托均衡(不取,不取)明显优于前一个(取款,取款),同时也是上策均衡和风险上策均衡。因此两客户都会选择后一个均衡(不取,不取),即在T=1时期都不会从余额宝中取款出来,余额宝不会发生挤兑风险。 

如果第二阶段的博弈结果是较不理想的纳什均衡(取款,取款),那么第一阶段的博弈可以用图4的得益矩阵所示。此时也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一个是(取款,取款),另一个是(不取,不取),分别对应于得益(c1,c1)和(c2, c2)。但是由于c1,c2的大小无法确定,也就是说上策均衡可以是(取款,取款),也可以是(不取,不取)。如果c1>c2,则可以确定出上策均衡是(取款,取款),下策均衡是(不取,不取)。这也就是说,在T=1时期,由于上策均衡(取款,取款)的存在,大多数存款人选择的是从余额宝中提取资金,市场中出现挤兑提现,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崩溃。 

三、 互联网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上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纳什均衡的存在,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流动性风险。那么如何防范这样的挤兑风险,业界已有一定的管理措施。 

1. 根据“大数定律”对资金账户做出额度限制。大量的实验证明,当重复试验的次数n增大时,随机事件A的频率总呈现出稳定状态。在余额宝中运用大数定理,其成立的基本条件为:(1)资金池样本量要足够大,即n→∞,参与的用户越多越好;(2)单笔取款金额要小,单笔取款产生的风险对总体流动性风险不会产生显著影响;(3)各资产账户的离散度要大,即每资产账户在整个资金池中的比例不能过大;(4)各用户的风险相关性较弱,风险实现分散化,即用户取款事件都是独立同分布的事件。 

从第三方支付界的鼻祖Paypal,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关于资金额度限制的启示。Paypal在1999年11月创立了世界第一支货币市场基金MMF,申购起点0.01美元,最高账户余额为10万美元。 

余额宝对用户的资金账户也有相应的额度限制。比如,单用户的账户资金上限为100万元,用户每月转入资金上限为20万元。微信理财通也对每个账户的资金上限作出了100万元的规定。这样的资金额度限制符合大数定理成立基本条件中的第2条,体现了阿里集团与腾讯集团对大数定理的敬畏。实际上,对于任何货币基金管理者心里都存在一个隐患,比如这些资金大量涌入互联网金融体系,是否又会短期撤离,从而发生类似银行挤兑的流动性风险。 

2. 根据“大数定律”对用户行为做出预测,提早作好资金准备。社会学者认为在一个群体中,个体的行为动机无法掌握,但是当群体中的个体达到一定数量时,群体特征就会出现一定的共同规律和趋向。如网购个体的消费行为具有随机性,但几千万总体用户的消费行为却服从大数定律。根据以往“双十一”网购的数据,结合余额宝的有效用户数量、订单价格等指标,可以预测出“双十一”网购节可能的赎回金额。互联网金融公司可提前存储一定的准备资金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出现大规模挤兑现象而造成支付困难。 

3. 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网上金融超市,涉及的监管部门分布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权威机构之中。为余额宝提供资金支付渠道的支付宝,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监管。其次,余额宝本质上质上是投资于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领域由证监会监管,需警惕基金可能出现的大幅缩水或大规模挤兑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最后,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黑客攻击等风险,由工信部协调监管,需防范由于网络安全漏洞而出现的账户被盗之类的各种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新兴事物,各监管部门需严密分工、协调运作,严格管控流动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立法。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新生事物,立法相对滞后,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的根源。《余额宝用户服务协定》中提出:“支付宝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不保证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盈利或保本”。这就为将来的亏损埋下了隐患,法律纠纷难以避免。为避免流动性风险出现带来的巨大影响,国家立法部门需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加快相关立法建设,在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修正与补充。如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有效控制风险。同时,还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众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立法部门需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独特性量身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四、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但对其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余额宝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产品,其收益率并非百分百稳定与持续。加上目前类似余额宝的产品众多,竞争激烈,互联网网民更换金融产品的频率也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为实现T+0策略,其资金池更容易遭到挤兑,流动性风险防范呼之欲出。本文运用DD模型和博弈论,论证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若对其流动性风险置之不理,挤兑行为可能演化成均衡策略,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甚至危害金融稳定。因此,本文建议尽快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立法,采取更加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金融普惠的新渠道。 

参考文献: 

篇2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篇3

互联网的发展为几乎所有传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统保险行业不断经受着冲击与挑战,其线下运行的模式已经逐步被互联网保险的运行模式所替代。

1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特点

顾名思义,保险是一种为个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付费交换服务保障的形式,通常情况下由个人或单位付出一定费用,由国家或大型企业银行做背景的保险公司为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赔付的业务。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创新,保险也由原有的线下操作模式向互联网形式转变。这种保险方式的转变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普及程度,加大了保险行业的受众群体,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范围。在《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把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运用网络技术来为消费者们进行相应的服务,从而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在网上销售有关方面的产品,并经过第三方来收取相应的费用。从运行特点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互联网保险依然需要依托于保险机构本身,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线上申请与线下办理相结合的运营方式。线上申请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及其他类型的融资公司或融资机构通过利用大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等来实现。大部分互联网保险采用的方式是在互联网上吸收资金的同时,又将资金应用于互联网投资,因而互联网保险的资金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共生关系,这一共生关系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在承担传统保险业风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或全部风险。互联网保险从其本质而言,依然是一种保障服务的运营方式。与传统保险企业的业务形式大致相同,互联网保险同样也是在收纳保险金的同时,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保障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与客户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P2P模式,而是一种基于保险公司自身长期的服务保障体系,与其他类型的网上金融业务相比,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尤为重要。从受众客户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与网络金融业发展相结合的一个必然趋势和重要补充。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保险扩展了保险公司的地域优势,对于保险客户而言,空间上的距离已经不能成为互联网保险行业业务投保的阻碍,互联网保险可以让客户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通过上传相关证件、提交相应材料,接受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又依托不同产品和不同服务的独有特点,整合互联网保险业务,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风险调整为一种可控的状态。网络大数据的运用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控制有着极大的帮助,并且该模式也使得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比如,通过购车渠道的大数据管理、交通信息的大数据管理可以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进行车辆保险的同时,对车辆的情况进行综合了解,进而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毫无疑问,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业提供了更广大的市场范围,让传统保险在互联网模式下获得了新生。

2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导致了互联网保险所面临风险的加剧。

2.1信息数据的真伪性风险

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客户则需当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比如体检证明、车辆相关证明等。在此过程中,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存在造假的可能,且保险及公司核验证件真伪的能力也有待加强。在互联网保险时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但是,大数据信息由于信息孤岛等各方面原因从而导致数据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相关产品决策,增大了互联网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

2.2互联网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风险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服务,摸不到也看不着,没有任何实体,具有无形特性。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往往是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的保障服务,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很难界定所保险产品的完好程度,保险产品同样也具有模糊性。以上的多种特性直接导致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特点。再加上通过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售,就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网上的销售具有极大的不可测控性,而这种不可测控性又同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会伴随着一个较长的周期过程中逐渐显现。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规避潜在风险,如何合理设定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内容与定价就变得越来越困难。

2.3互联网保险的服务风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不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段、任何地点申请想要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逐步扩增的网络用户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加;业务量的增加也同时会面临着业务理赔数量及投诉数量的增加。互联网保险理赔同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极大地挑战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拓展能力、现场勘查能力及实际理赔结算能力等一系列的工作能力。在理赔工作量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诉量也随之激增,给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更多风险困扰。从客户角度而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开展直接体现为申请保险服务与原先相比容易许多,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随时申请,并且会有网络保险服务人员进行全天候一对一的主动服务,方便快捷。但是当客户提出理赔的时候,往往将会耗时很长,手续十分烦琐。同时受限于时间和地域,保险理赔业务往往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与赔付,进而严重影响了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信任度。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由于其过于注重保险业务的销售量,为提高销售业绩从而对业务开展尽可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又或者通过有意无意拖延甚至拒绝保险理赔的手段来降低风险,是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不可言说的通病。

2.4互联网保险的概念混淆风险

互联网保险从本质上是一种保险活动,也就是由客户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不间断地付出合适的费用,互联网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提供风险赔付。传统保险或者互联网保险开展的前提是客户付出购买服务的费用,保险公司则提供风险赔付服务,这是一项正常的商业业务往来,与慈善扯不上任何关系。它既不是所谓互助,也不是所谓众筹。以某宝的互助宝为例,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充其量是互联网上的互助关系。这种概念上的混淆直接导致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受到了冲击的同时,互助宝的受众又认为自己已经投了保险,而理应享受保险服务,在需要赔付的时候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2.5理财风险与法律风险

最原始的保险行业并不存在理财问题。直到十几年前,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服务的同时,开始增添了理财服务。由于投保客户经常会有保险服务周期过长,如未发生风险可能就浪费了持续投保费的顾虑,最初的理财服务由此应时而生,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抚客户的顾虑。后续发展中,理财的收益随之越来越高,甚至出现理财服务成为主打,保险则成为其附加功能。互联网保险是兴起于理财之后,承袭了理财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与传统保险业相比,互联网保险更加注重理财,往往能够提供更大的收益。同时,理财服务的投资属性也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投资风险。为了实现向客户许诺的理财收益,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加注重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运营,从而造成互联网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正式的投资理财相关法律,只是通过一些暂行办法来进行约束,整个互联网金融很不规范。同时,我国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只是针对传统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方面建立的,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理财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及互联网金融业的乱象频出,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3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解决对策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的一个良性补充,从广义上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互联网科技创新为传统保险行业开辟的新领域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互联网保险也为保险行业开辟了新的战场,增添了更多风险点。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态势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风险还很严峻。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如下对策来规避相应风险,保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力。

3.1提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来看,大数据的完善与安全性是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的不断完善直接影响到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数据的安全性的发展在保障了客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增强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支持,互联网保险行业最珍贵的发展积累也是数据。

3.2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设计无外乎一个模式和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模式显然是其收费模式;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理财计划,另一个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保险计划。互联网保险行业必须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不同社会群体,同时结合客户群体的需求,不断调整产品的组合方式,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更。

3.3强化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篇4

中图分类号:F276.3;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83-04

一、中小企业的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又称为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范围内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资产数量规模与经营内容规模上都相对较小的经济单位。

湖南省近期调查显示:2016年,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4279.34亿元,占全部企业增加值的68.4%,占全省GDP总量的38.4%,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中小企业也是湖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共完成利税总额2718.62亿元,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77.5%。而且中小企业占据了城镇就业岗位的半壁江山,共提供就业岗位609.22万个,占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89%,占全省城镇就业年平均人数的53.7%。由此说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顶梁柱般的大型企业,更需要遍地开花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传统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是其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这条传统的道路上仍是困境重重。

1.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传统融资条件。中小企业中大多是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资信水平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要求。

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高。由于企业自身运营仍处于不稳定状态,金融机构为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导致企业还款利息增加,贷款成本上升。渣打中国表示:2016年4月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分项指标由56.4略升至56.7,标明市场信贷环境稍稍好转。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在不断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意愿指标由59.7降至58.3。

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在发行股票及债券方面,中小企业大部分因规模小、知名度不高、信用等级低等限制,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而它们中真正有资格且实际贷款的比例更是少之又少。

4.社会支持力度不足。近几年,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目前来看,执行效果不是很乐观,很多金融机构是被迫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还有很多机构仍然“歧视”中小企业,不积极支持其发展,没能给予更多的信任和帮助。

然而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逐渐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之路的障碍也被慢慢清除。近期,为积极配合江苏省政府落实“智慧江苏、绿色江苏”的产业升级目标,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开发“助保贷”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平台、配套区域经济解决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6年3月末,已在全省各地市搭建风险补偿资金平台19个,风险补偿资金1.5亿元,累计服务中小企业200多户,共投放贷款近9亿元。

三、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发展

“互联网+”是目前流行的一个词语,有关的国家战略的四项内容之一就是大力推进“互联网+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以及透明、低成本的特点,帮助中小企业能够拓展营业范围、运营操作模式以及融资渠道等等。“互联网+金融”也是日渐流行的一类技术融合。互联网金融利用不同媒介、互联网数据广泛性以及智能运算等信息技术服务于金融行业,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等特点。

2016年4月21日互联网金融峰会在北京举行。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型企业,而它们面临的诸多发展困境,本质上都是融资问题。他表示,“大企业正在消亡,而中小企业正在崛起,由此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社交众筹的兴起以及以社群为主的场景经济的爆发等,这种反应一旦开始,便会一直持续下去。”

至此,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已经逐渐迈入正轨。其创新的信用模式和融资形式,全面降低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将传统的融资步骤网络化,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沉没成本与时间成本以及信息壁垒,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且,互联网融资的资金来源广泛且多样,从而摆脱了传统融资模式的资金供求双方只能一对一的特征,利用互联网搭建的平台,开拓了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融资形式。

基于互联网强大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技术,互联网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融资模式下的许多关键问题及障碍。

1.解决资金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融资模式能够全面及时地展示投资、融资双方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保证了信息的全面处理与分析功能,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2.降低融资难度。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网络信贷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也纷纷拓展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入时代潮流,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便有了显著的降低。

3.降低融资成本。与传统的投融资媒介,例如商业银行、基金信托机构以及中小贷款公司相比,互联网融资平台可以帮助进行融资项目的中小企业节省大部分的额外费用,例如资料费、手续费、交通费、甚至灰色费用等。并且通过互联网的特点节省融资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存储大量融资信息,通过云计算技术进行分析,免去了实地调查工作,降低了一定融资成本。

4.避免信贷配给。所谓的市场信贷配给就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减小自身风险,实施紧缩信贷供给、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由此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而随着贷款利率上升以及社会投资的减少,中小企业发展更为不足,相对信用不足的危机持续增加,加重信贷配给,形成恶性循环。而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融资平台的数据分析与信用等级评定成为了贷款决定的重要指标与准则,也提供资金供求双方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

四、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众筹与P2P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最主要模式是众筹和P2P。二者都是利用互联网构造金融平台来支持投融资者进行交易,本质上相似且都具有互联网金融成本低、便捷高效、发展迅速等特点。

众筹(Crowd funding)的含义是融资者提供融资信息,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在项目筹资期间,如平台发现融资项目本身或融资企业或个人信息存在问题,将停止项目的融资并进行调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将保存在第三方金融机构。若在预设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企业可获得全部资金,否则将返还已筹资金。若项目实施成功,融资者按照先前的约定的实物、期权或股权回报于投资者。目前较为成功的有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众筹网等等。

P2P(Peer-to-Peer),与众筹平台类似,是指融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P2P网站平台进行项目融资,网站收取一定手续中介费。目前国内较为火热的P2P平台有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以及宜信等等。

P2P与众筹的流行与吸引力在于:其一,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其二,是大部分平台推出了担保模式,保证本息;其三,平台门槛低,参与者众多,而且期限灵活,运营成本低廉;四是P2P平台通过网络突破地域局限性,使借贷双方范围更广;五是由于国内投资手段有限,而借贷双方需求通过P2P平台能够得到互补。

总的来说,众筹和P2P平台的共同特点可概括为“三有三无四集聚”。“三有”即有供给、有需求、有中间服务商;“三无”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四集聚”则是海量资金与人才汇聚于P2P平台,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的汇聚。

五、中小企业面临的互联网融资风险

互联网新型融资模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融资模式的缺点以及部分风险,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正如上文提到的众筹和P2P平台带来了风险的聚集。中小型企业作为互联网融资活动的项目发起方,是筹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下文我们将根据筹资项目进行的过程,讨论并分析其中潜在的风险。

1.互联网自身不稳定与信息安全性风险。新型融资模式的一大关键点在于互联网,无论是筹资者筹资项目信息的集中展示,投资者自身信用信息的透明化,还是双方资金交易的全过程,都暴露在互联网大数据下并且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应操作。因此,一旦互联网的安全性出了问题或是黑客出现并攻击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融资双方的重要信息都有可能被非法人员获取并利用,导致信息安全性极大降低,甚至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绑定的账户上面或是未达账户的资金也有通过计算机操作被窃取的可能。因此互联网自身的安全性不得不被纳入风险考虑范围。

2.互联网平台信用性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互联网融资平台在注册形式上并不具备这种资格,然而实际上,融资平台却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管理着投资者已投、融资者账户未收的资金。一些平台以更高的投资回报以及更便捷的手续等吸引投资者,然后卷走沉淀资金。若有中小企业进入这种虚假平台进行融资,则间接充当了平台违法窃取资金的“帮凶”,由此面临着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3.项目决策风险。所谓中小型企业的项目决策是指中小型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金额的设定,还款时间的预估以及还款形式的计划等一系列决策。中小型企业作为融资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环境,在所处行业中的生存状况以及未来战略发展目标有着全面且正确地把握,对互联网融资模式有清晰的认识,对即将使用的融资平台的相关规则以及安全可靠性有着足够的了解,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对融资项目做出主观决策。企业管理者需要尽早意识到项目决策中蕴藏的风险对与后续过程中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类型互联网筹资项目中,文化类募集资金占总融资额度的65%,公益类占27%,科技类占6%。国内融资项目类型集中程度高,文化科技类项目目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选择成功率高、前景广阔的项目进行互联网融资,有利于促进融资的成功。如果前期决策分析工作不够全面或是对自身企业认识不够彻底,失误的决策将会导致未来面临经营还款危机,甚至是企业生存危机等等更大的风险。

4.投资者审核以及网络洗钱风险。投资者是互联网融资的重要组成者之一。普通理性的投资者能够帮助融资企业获得资金并快速成长,同时自己得到相应的物质或资金回报。然而带有不良目的的投资者将会对融资者造成巨大威胁。因此不完善的投资者审核就有可能放过漏网之鱼,并对初期中小创业企业带来风险与打击。

一方面,如果允许任何人查阅初期创业融资企业的项目计划和创意构想以及商业企划书和企业运营状况,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使创业融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对其创意创新产品的保护, 从而变相地将初创新中小型企业扼杀于摇篮之中。

另一方面,无论是众筹还是P2P网贷平台在目前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或是实地查看,平台只关注其个人信息、账户余额以及能否按时支付款项。此时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这一监管漏洞以及互联网的隐蔽性,将不法途径得来的赃款分批次地投资给平台上的融资者,或者利用自行注册登录的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将不法资金进行交易,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使赃款迅速合法化。若中小融资企业不小心接受了这样的赃款,一旦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则该笔款项将被强制收回,因此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甚至是经营状况出现问题。

5.被认为非法集资及代持股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这一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一直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广,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回报(募捐众筹除外),其中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出资者,债券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大众投资者,其实质上就是借助互联网融资平台通过买卖股份或债券的方式实现投融资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非法集资的形式界定,以及《证券法》中有关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融资模式,无论是众筹还是P2P都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形式类似。因此为规避被动踩红线的危险,筹资者必须谨慎查阅相关法律条文,避免身陷困境。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融资的投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企业融资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许多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定,这种方式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鼓励。

6.筹集资金额度不适风险。互联网融资筹集的资金数额以筹资者最初设定标准为依据。若企业管理者未能设置足够的金额导致项目资金筹集成功后,在实施过程中,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成,还款困难甚至经营危机的出现。

有的筹资平台不会限制筹集资金的最高限度,只以筹资的时间限制为标准。因此可能会出现筹集资金超出或远远高于所需项目资金的情况。这样一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意料之外更多的资金,不仅能否正确使用是一个问题,还款利息无端增加也是一个问题,因此筹资者应当考虑好所需资金数额,选择适当的筹资模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7.项目执行及经营风险。中小型企业在既定的时间内筹集到目标资金,并不意味着互联网融资项目的结束。资金到达融资者账户之后项目如何实施,企业如何经营并兑现对大众投资者的承诺都是重要的问题。项目执行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使中小型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融资项目,导致项目延误或失败。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将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导致融资项目失败甚至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8.还款时间限制导致的信用风险。有些中小型企业发起的融资项目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企业自身状况和外界经济条件及行业形式不断的变化,中小型企业有能力完成项目却不能按时完成,这将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大。投资者们只能通过融资平台了解到企业执行项目的目前状况,不能准确判断其能力与潜力,因此,一旦项目未按时完成,投资者就会给融资企业扣上无信用的帽子,导致初期创业人士深受打击,难以继续发展。

六、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风险规避

面对互联网融资的诸多的风险,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考虑,必然还是会迎浪而上的。因为互联网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主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基石,帮助其筹集初期项目基金。因此,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如何就上述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规避至关重要。

从中小企业内部发展来说,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理性客观地进行企业分析及项目决策。中小企业进行融资首先就是要对企业自身进行分析,明确企业目前资金及运营状况,以及未来还款能力或经营发展趋势,以便进行融资项目的抉择,进行此过程时,企业管理者应当理性而且客观,不可高估企业能力,也不能低估融资风险。企业自身分析后,便需进行项目决策。决策过程中,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额度的设置,融资时间的设定、项目的展示方式、项目最终回报方式的设计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选择和设定,才能保证融资过程顺利进行,融资项目成功完成。

2.理性选择融资平台。由于有关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法律并不健全,因此对平台的错误选择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的失败、经营的危机,甚至牵连投资者的命运。选择融资平台过程中,要注重其合法性、执照完备性、信用程度等等关键点。尽量选择目前较为成熟可靠的大型融资平台,并根据自己设定的融资项目选择众筹模式或是P2P模式。可靠的融资平台才能保证企业自身运营资金状况、项目创新等机密性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3.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被动违法违规。目前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由于刚刚涉足这一行业,对于融资知识并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更没有提前浏览过,这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被动违规,或者是相关“法盲”现象。由于互联网融资没有得到法律的准确认可,其形式上与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类似,难以界定是否违规,因此进行互联网融资之前,管理者应当首先熟悉相关法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中有关活动的通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有效避免被动踩红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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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个“五年计划”期间,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催动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产生和蓬勃兴起。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网上理财、线上结算、在线购物、网络众筹等电子商务、e金融服务充斥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互联网金融带给我们惊喜和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困扰,譬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非法交易、网上洗钱、网上走私......这些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隐蔽性更高、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复杂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充分认识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建立防御措施、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阐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分析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产物,且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无相应地法律制度、行业规则对其进行约束管控。

(二)网络系统和安保措施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系统死机、数据传输缓慢、客户私密信息外泄等事件时有发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极易遭受黑客攻击。

(三)准入门槛低

互联网金融业初期发展速度过快,准入门槛没有政策限制和行业监管,市场竞争激烈混乱,交易主体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业务人员缺乏交易经验,部分金融财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行业违规违法行为呈现上升势头。

(四)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整体水平低,数据缺乏,内容更新速度缓慢,部分信用评价结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因此信誉度和公信力不高,应用范围受限。另外,一些企业管理人风险防范意识差,漠视企业信用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交易前对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进而导致交易出现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快捷处理金融信息的能力,但如发生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况,风险积聚和爆发也会在一瞬间摧毁整个线上交易路径和数据库信息,这属于系统性风险,危害性和损失程度不是传统金融业局部损失可比拟的。

2.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线上金融业务需要一整套成熟、合理、高效地网络技术系统支持。如果选用的技术支撑系统兼容性不高或设计不合理、技术落后,不足以擎起庞大地金融信息数据的整理、加密、传输等过程,出现数据丢失、信息乱码失真等现象将延误商机,失去市场竞争力。

(二)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交易程序和交易界面设计不完善,金融从业人员计算机知识贫乏、网络管理和操作技术水平有限、对线上交易网络配置不熟悉等问题都能导致交易过程中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出现,造成密码外泄、支付结算等错误,增加了安全隐患。

2.信誉风险: 线上金融交易平台以网络技术为后盾,如果技术支持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便捷、准确、及时地服务,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引起客户不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失去客户群,使自身商业声誉和经济收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崩溃。

3.洗钱套现风险:与银行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较,一般金融中介机构信息辨识体系不健全,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财产状况等审核不够有效精准,一些不法组织利用互联网虚拟环境采取匿名注册、开立虚假账户、利用虚拟电子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套现等犯罪活动,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广泛性且获取成本低,但网络信息中充斥的虚假内容、病毒程序和恶意链接也防不胜防,人们处在污染的网络环境中很难鉴别和高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所以互联网信息大爆炸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对方信息的真实程度了解有偏差,双方对交易产品和交易过程的了解也存在差异,可能造成交易无法实现或出现违约,仅2015年就有上百家金融企业因此崩溃倒闭。

(四)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建设进程远远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现有法律条文都是服务于传统金融业或IT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缺乏严格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金融交易供需双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护和界定,基于线上投融资活动的跑路、诈骗、洗钱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得不到法律护航。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

查补法律缺失,加快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线上金融交易、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网络交易各环节合规、合法、安全有效;借鉴国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和风险防御的法律措施,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中国人讲究“诚信”,强调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但是诚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在制约人的外部行为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提高人们“诚信”意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评价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推广政府主导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优化互联网金融软环境以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促进金融业规范稳步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且运营模式多样化,而我国施行分业监管模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给违规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为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规范行业行为,必须创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平台或强化一部门为监管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协作体系。例如:做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商局、互联网信息技术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在防止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的基础上,做到适度监管,既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又要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重视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按规定向外部用户,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背景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等,让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根据自身需要和经营目的理性地做出判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企业由于信息披露增强了自身的透明度,促使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化、合法化,逐渐降低公司风险和行业风险。

(五)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体系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加大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吸纳懂金融、计算机、网络设计、管理运营等综合素质的人才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优化网络金融运营的大环境,堵塞技术漏洞,弥补技术方案设计中的缺陷,通过开发口令加密技术、分级授权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加强对数据库、信息传输路径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抗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入侵的能力,降低技术风险和系统风险。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变革和升级,由此衍生出的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带给我们巨大地机会和挑战,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风险种类: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法律缺失、立法滞后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防御风险的对策: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在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的情况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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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改变的不仅仅是传统金融行业的中介平台,更重要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因为互联网因素的加入变得透明度更好,参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等一系列特点。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其中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指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1]。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金融以其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多样化的参与主体等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的同时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使金融行业对实体经济的帮助进一步扩大,提高了居民对金融产品的消费水平,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以及金融脱媒的过程,使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得到改善,促进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崭露头角以来发展速度势不可挡,到2014年互联网金融已突破10万亿规模,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平台等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升,甚至影响了传统金融行业时期的经济结构形态,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同样难掩其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高速发展下的利益冲突会逐步显现。

互联金融面对的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乱象层出不穷,行业内鱼龙混杂,倒闭、跑路、停止兑付的事件频频发生,如“e租宝”涉及资金近700亿,2015年P2P问题平台约有790家,占比高达30%等,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一旦暴露风险引发的是,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总体上,金融本身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面临三大风险[2]。

(1)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具有虚拟性,业务往来不是用实际货币而是以网络虚拟形式来实现,比如P2P借贷平台,该平台从事金融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的金融属性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其责任划分不清晰,处置措施不完善。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趁机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谋取暴利,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底线。

(2)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自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短时间内大量P2P平台、理财平台等纷纷出现在金融市场上,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假借理财等名称卷款跑路的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伊始其收益率高过同期银行利率,因此吸引了大量资金持有者进行投资,当一些借贷平台有大量资金沉淀时便有可能发生捐款潜逃的事件,不仅对其投资者造成了影响尤其是P2P借贷平同时也波及了整个金融市场,甚至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所以互联网金融缺乏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约束,给资金加一道“保险”。

(3)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引发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就了一批批互联网金融企业,但行百里者半九十,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片面追求利润,降低了对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信用调查力度等,对一些信用不好的客户提供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同样的服务,一些不法分子会趁机利用该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造成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避免客户的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依旧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具体的服务模式来划分其是否属于金融属性从而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在监管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的问题,需要协调不同的监管机制,比如一行三会和工信部的监管协调。另外,互联网金融同样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对于金融行业本身具有的风险同样需要进行风险控制,比如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的防范措施的施行。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需加强,完善自身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将自己的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进行披露,降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同时有利于监管的执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制约、防范、处理风险事件的发生。

现阶段中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互联网金融业的违约成本较低,较容易发生违约风险,出现卷款潜逃等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亟待从各方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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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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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时代下,将自身业务和移动支付相融合,从而推动了支付产业的变革发展。企业在广告营销推广方面,既可以研发与业务相关的APP应用,并且在应用上进行业务的推广和结算,同时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业务,而微信的朋友圈、账号主体及微店等也为企业的营销提供了载体,这些都推进了企业线上及线下业务的发展。

由于手机方便携带和网络的普及,在基础的网络应用方面用户规模有所增加;商务交易类的通过网络订餐、网络预定旅游等行业迅速发展;各金融机构推出理财类APP,通过移动设备就可以完成理财产品的交易,网络理财市场前景广阔;同时教育、医疗等公共行业同网络的结合,对于一些公共业务通过网络即可完成,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这些都使移动支付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但是在进行移动支付时,移动端并不能像PC设备安装移动数字证书或U盾等硬件设备,因此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成为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移动支付安全现状及潜在风险

随着用户对移动支付的需求不?嘣龃螅?涉及到的领域日益广泛,支付环境变得复杂,主要表现为手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漏洞和自身携带病毒软件应用的升级,和自动保存账号和密码的手机丢失等意外事故;随着消费者对移动支付越来越依赖,用户因其的便利性而防范意识降低,一些用户对移动支付缺乏了解,这些都对移动支付安全构成威胁。

从我国移动支付的总体情况来看,手机网民主要集中在年轻群体,防范意识较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较强,即使移动支付没有完善的防控系统,拥有巨大市场规模的移动支付总体平稳,而且在互联网支付安全系统日益成熟的前提下,移动支付安全面临的风险可控,随着安全问题的暴露,与移动支付相关联的行业、个人都会加大对防控风险的投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防控管理水平。正是移动支付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通过对问题的解决推动着移动支付走向健康发展。消费者的移动支付习惯对移动支付模式提出了更加多样化的要求,在多样化的背景下,移动支付的扩张将受到限制,潜在安全风险成为人们是否选择移动支付的核心问题,这些潜在风险从总体来说主要表现为手机内的风险、消费者自身问题和移动支付产业链中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

首先作为移动支付的主要设备手机,手机的运行需要手机系统和软件的支撑,而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往往有各个厂商完成,不同的手机厂商会根据自身的软硬件设计对系统进行不同方面的进一步开发,手机操作系统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一些识别度低的盗版支付软件和恶意程序,经过用户下载安装窃取手机所有者的用户名和密码获取资金,这些恶意程序的假冒对象主要为淘宝类购物软件、与微信相关的应用、网银客户端和金融证券类软件等与手机所有者资金息息相关的各类软件程序。随着二维码“扫一扫”应用的普及,扫描二维码成为许多用户的日常习惯,而二维码的扫描工具并不能识别网址是否含有恶意病毒或者钓鱼网站,因此通过二维码传播恶意程序的比例不断增加。手机所隐藏的各种漏洞和恶意程序一旦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资金所有者将面临重大损失,因此安装移动支付安全软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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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介绍

 

互联网金融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发展出来的名词,互联网对目前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秉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一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具备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其主要通过互联网等工具进行运作。

 

运营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依靠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减少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使其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信息比较等,更直观全面地表现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的风险。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许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计算机网络进行运转,能够更好的减少由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率等。[1]计算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设备,计算机网络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标准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速度快,效率高,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客户圈。

 

范围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所需的金融资源,能够直接获得金融方面的服务,更方便于处理事务。传统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盲区即小微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盲区,更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大。利用互联网等工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存在多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方进行违约的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等情况,然而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使得P2P平台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出,客户资料、资金安全等在互联网服务器等遭受黑客攻击的同时将不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在进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更多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不再依靠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因其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下众筹而言,互联网金融众筹有广阔前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众筹融资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

 

如今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已经有了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对应监管部门以及对肯定其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以上诸多文件的出台均肯定了互联网股权投融资这种新型业务形态,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对股权众筹进行风险防范、方向指引、行为规范,以此促进我国创新创业、丰富资本市场层级体系的基础。

 

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已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对很多问题还不能明确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旧是一片空白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其出现的风险与实际实施上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我们去探求、分析与解决。因而下面将对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即触及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该法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认为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股权众筹,2015年《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或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而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至今没有法律法规的关于审批许可的规定,而如今大多数平台,例如点名时间、追梦筹等,均是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类,然而这并不就明确表示其拥有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同时,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均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宣传需要融资的各类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给投资的公众给付回报,而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三个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经营与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嫌疑。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因此实物回报类众筹基本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涉嫌违反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照其罚则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实物回报类众筹是否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尽管平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人数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认定的起刑点,然而我们认为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一定均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文规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应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当众筹平台设立的融资项目内容是关于货币资本经营时,若达到该罪的起刑点,则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项目内容是为了生产或其他排除资本经营的内容,那么无论其融资数额或人数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均不可能成立该罪,只是处于一般违法状态,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处罚。

 

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宣传中知识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众筹平台涉嫌设置资金池、基于平台的项目融资流程可能导致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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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一、国内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表2看出,2009~2014年的平台数量分别为9家,12家、36家、110家、627家和1575家,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3.3%、200%、205.6%、470%和151.2%。其中,2013年P2P借贷平台数量增长率在这期间达到最大。

为了更加具体的研究国内P2P平台的借款名义利率和平均借款期限,选取2012~2013年成交规模靠前、活跃程度较高的10家P2P借贷平台进行研究。

由表3可知,不同平台之间的借款名义利率相差比较大。2012~2013年,温州贷平均借款期限最短,陆金所借款期限最长。剩下的P2P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均在1~7月之间,P2P网络借贷的借款期限整体比银行的借款期限短。

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1.法律与政策风险

有一些P2P打法律的“球”,例如P2P平台的贷款利率通常比银行高,为避免高利贷发生,利率也不会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平台同时也会向借款人收取管理费用或服务费用,加之有时给投资人投标奖励,利率均由借款人承担,最后的结果可能已经超过了四倍,这种打“球”的行为没有得到监管。

2.P2P借贷平台风险

(1)征信体系不完善所的引发的风险

在国内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P2P借贷平台为了对自身业务以及投资人负责,需要亲自承担征信职责,通过大量的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评估。征信工作导致了P2P借贷平台的运营成本上升,据2014年行业白皮书研究,运营成本的比例一般仅次于销售成本,给P2P借贷平台造成了较大的成本负担。

(2)资金安全风险

用户资金风险表现在与 P2P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只承担通道作用,不对账户的资金用途做出限制或管理。这种情况下平台对账户拥有事实上的支配权,支付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结果可能给不法P2P借贷平台“挪作他用”或“携款跑路”的机会,导致客户资金的不安全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涉及到债权转让模式(如宜信公司),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把债权打包,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转让出去,利用收回的资金重新进行放贷,快速循环,使得业务高速扩张。产品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流动性压力很大,一旦后续其它出借人接盘不足,出借人的投资就无法按时收回。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投资者可能会大量抛售手中的信贷产品从而引发类似于银行挤兑风险。

(4)信息披露风险

不同的P2P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程度大相径庭,有的平台会公布每一笔借款,有的平台则只显示未成交项目,且只公布以投标的总额度。大部分平台无定期公布制度。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不及时,使得借贷双方很难对P2P借贷平台产生全面、客观的了解。一些线下的平台情况更加严重,局外人无法了解其运作流程,难以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做出评价,容易使投资者滋生出不信任和不安全感。

3.借款人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借款对象主要是中低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他们在向平台提供自己的信息资料时,为了能更顺利的进行借款,借款人可能会隐藏一些不利于自身的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有些P2P借贷平台有自己的一套关于借款人信用评估的机制,但这种机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但仍还是无法避免借款人的隐瞒与造假,而这样会产生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解决措施

1.制定和完善相关P2P法律法规

法律的出台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至关重要,因为现在需要确定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规定的一些监管的指标如准入门槛、注册资本等,P2P借贷平台可以对自身进行整顿,提高竞争力,淘汰一些实力弱、风险高的P2P借贷平台。一些P2P平台因适应中国金融环境而衍生出了不同于纯中介P2P平台的模式,如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可能会涉及到非法集资的风险,但是不能严厉的监管或打压,应该鼓励在监管红线的边框内进行创新。

2.加强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建立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公平竞争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监管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行业组织可以加强规范业务运营、企业自律方面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行业组织建立同业资信服务平台,共享逾期借款人的名单等,可以降低不良借款的风险。

3.P2P借贷平台加强对自身风险的控制

(1)通过第三方评分机构或自身的风控系统度量并防范风险

P2P借贷平台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分机构对自身进行评级。设立相应的评级指标(如衡量风险的指标),对这些指标进行评分。如果评级的分数如果较低,可以给与适当的提醒,平台可以解决自身出现的问题,如果平台长时间评级分数都很低,并且持续恶化,评级机构可以相应的信息,提醒投资者。为应对借款人风险,P2P借贷平台可以与权威的信用机构合作。例如,好贷网与全球最大的信用评分公司FICO合作,帮助P2P借贷平台交叉检验借款人的信贷资质和潜在的风险状况。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P2P借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不少问题平台倒闭或跑路的原因便是因为发生了流动性风险。一旦投资人大规模提现,P2P借贷平台就会陷入流动性危机,P2P借贷平台可以学银行,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同时P2P借贷平台要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保持透明,定期要公布其使用情况。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2013年年底,央行建议应当建立P2P借贷平台的第三方托管机制,风险准备金的托管需要保证对其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的托管一般由银行进行,平台需要定期公布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剩余情况,保证其公开与透明。银行也要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并履行办理资金清算、安全保管客户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等职责,保证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关联人能更好的了解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情况和其他信息。公开信息可以更好的对P2P借贷平台进行监督,平台需要披露自身的资质信息,包括公司的证照、组织架构、团队介绍等。平台也要公开其运营数据如成交额、收益率、坏账率等。平台需要向公众做好风险提示说明,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P2P借贷平台的风险。

5.投资者教育

P2P平台借贷行业积极对投资者的教育,充分进行风险提示,避免误导性乃至虚假性宣传,给与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平台也可以对投资者风险偏好进行测试,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给予投资风险的提醒。

四、结论

通过P2P网络借贷在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各个环节包括P2P所处环境的法律与政策风险、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及借款者风险。提出了制定和完善相关P2P法律法规、加强P2P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P2P借贷平台加强对自身风险的控制、投资者教育等对策,以此更好地解决风险。

参考文献:

[1]杨中民.P2P借贷行业调研报告[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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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商业风险整体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内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本文将互联网风险划分为上文所提到的三种类型风险。其中政策法律风险细分成了国家、行业和机构等层面,商业风险主要有市场、信誉和操作等风险,技术分为安全和技术选择风险,如图1所示。解析基于业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从上述分析得知,互联网金融主要被分成了三大平台,分别是业务、管理和协作三大平台。互联网金融资金需求的双方在业务平台上撮合成交;通过国家管理者、行业管理者以及互联网企业各分支机构对其实行各层监管,上述各监管组成了互联网金融管理平台;软硬件开发维护者及网络服务商主要担任协作业务及管理平台的运营,他构成了互联网金融融资类的业务协作平台。在业务层,资金融通双方都面对了商业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主要是由利率和流动风险组成。互联网风险一方面会受到行业监管、行业分化和行业竞争等的影响,另外还会遭受央行货币政策刺激,两者同时加剧了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一般会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有可能会在第三方中介滞留两天至两周的时间,不具备有效的担保及监管,很容易会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若是缺少流动性监管或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必然会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另外不断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也会上限,不具备用户优势的平台将会借助提升利率和缩短投资期限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者加盟,这就必然会引起平台流动性风险,并且很多用户在平台跑路消息报道的基础上,针对平台的投资仅仅限于打新投资,这显然会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二是信誉风险。信誉风险就主体划分,主要分为自然人信贷风险及企业信贷风险两种。自然人信贷风险主要是指自然人违约,其出现违约主要是由于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进而出现了道德问题。自然人信贷风险主要是由于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该种借贷用在了生产经营商。互联网金融业务内会牵涉到大量的自然人信贷范畴,由自然人承担对应的偿还义务,但是自然人的经营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和消费习惯等都会引起还款风险。另外自然人借款人的个人观念及道德问题都会造成违约风险。企业信贷风险和自然人借款人的动机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企业借款人主观上恶意不按时清偿债务可能性较低,对比之下,由于经济实力、行业发展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导致的资金短缺更加容易使其违约。因此在对信誉风险实施评价时,自然人信用风险要更侧重对其偿还意愿的评估,但是企业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则更加侧重对其偿还能力的评估。三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主要指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活动内,由于人员匮乏、内部流程制定不当或是实施失败以及系统不足所造成的直接性或间接性损失的可能性。目前用户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交易数据、文本数据等大数据系统出现交织,由于没有通过授权方位、系统退化、雇员欺诈、服务提供商风险和客户安全保护意识较低等交易内,操作风险正是来自这些繁琐和复杂的数据系统行为的结合内。依据操作风险的不同来源,可以划分为内部操作风险及外部操作风险两种。内部操作风险主要因为绩效考评、审计监管及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因素所引发;外部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私人泄露、钓鱼网站的盛行等外部因素引起的。追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注册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并且不能很好地分析和管理交易中出现的大数据,另外是否可以合理地对各种数据进行保存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特点。一是扩散速度快,破坏力强大。传统银行业务通常是通过纸质或是银行内部系统来操作,一旦出现了错误,是有充分的时间查找、连接并且追回损失的。但是包含了交易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和用户数据及文本数据等大量数据的云金融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了问题或是差错,将会难以立刻纠正,并且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速度飞快,等到发现问题后再拦截和追讨损失基本无望。二是风险会交叉传染。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内包含了融资类、支付类和理财类业务,业务相互之间存在交叉性;此外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内的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旦一个出现风险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三是很难区分风险责任。互联网金融办理的过程一般都会涉及到外包商、电力和电信等其他多种合作方式,因此一旦某个方面出现了服务终端、客户信息泄露和系统崩溃,将会直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并且难以对责任实行区分。责任不能区分的直接结果就是一旦发生了损失,将难以对有关方的损失赔付进行明确。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警系统

数据作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设计内必须要遵循下面几点:一是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属于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行检测、预测和预警的系统,是大型的体系,该体系内包含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所有,因此建立该系统时必须要考虑每一个用户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等全部参与到金融活动内的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实行系统性建设。二是时效性原则。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的特点是高速,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活性具有的及时性特点,因此在实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中,必须要实时防范并且及时处理,确保可以及时判断风险和快速应对,避免造成太多损失。三是科学性原则。在预警系统的建立中要确保科学性,保障系统可以准确对金融风险实行判断,防止对金融风险作出错误估计,最终导致不必要损失。将数据当做中心系统层级。在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内存在以下几层:一是数据管理层。预警系统主要是基于数据建立的,对此必须要建立和健全系统对数据的管理机制,建设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数据管理中心,便于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存储。而且在数据中心还要实行管理过程内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二是数据整合层。风险预警系统的最主要任务是要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海量数据,进而实现对其中风险的语境,这就必须要系统地对金融风险存在更为透彻的认识,自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重新整合和分析数据,进而提取出有用的信息,信息整合能够很好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数据提取层主要是整合及提取数据。三是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层主要是分析数据,判定数据的风险。这就要保证系统具有完备的智能性。四是数据的解释层,数据解释层是对风险的解释,更加准确地来讲就是通过风险和企业现状结合得出分析结果,其中包含了风险的可靠性、危险度、产生根源和处理方法。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式

(一)风险预警设计思路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定性风险评估指标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实行量化,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进行测度。依据选择的权重系数测定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综合评分值,依据设定的预警区域范围来确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警区域,从而选择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相应策略权重系数的选择在风险测度内是最关键的问题,对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及操作风险实施分别测度中,须确定各个具体指标的权重系数问题;另外就是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评分值测度过程内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誉风险分别权重系数确定的问题。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在业务平台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主要被分成了市场、信誉和操作风险三个维度,而且各个维度的风险有着丰富的含义,很难使用单一指标来客观描述。为了使得评价指标变为更精准,本文使用主客观结合的方式设计互联网金融三个维度的商业风险。 针对定量指标,笔者结合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和银行体系定量指标来计算,最终对定性指标使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得到最终对应的评分值。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

通过假设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内各变量间均是相互影响并且相互作用的,建立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结构方程模型,并且对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三维关系假设主要为:H1:市场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防控的直接正影响;H2:信誉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防控的直接正影响;H3:操作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的直接正影响;H4:市场风险防控及信誉风险防控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5:市场风险防控及操作风险防控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6:信誉风险防控及操作防控间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7:市场风险防控依赖各种要素不受信誉风险及操作风险防控影响;H8:操作风险防控依赖的各要素不会受市场和信誉风险防控影响;H9:信誉风险防控依赖的各要素不会受市场和操作风险防控影响;H10:除市场、操作和信誉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都是残差项。划分衡量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指标为: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个体的指标,包含财务健康情况及机构规模;二是互联网金融整体指标,包含了信贷质量、资产规模、资产及负债匹配数量;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指标,包含了业务发展模式、产品类型、风险度量等。见表1所示。在模型内市场、信誉和操作风险分别作为三个外生潜变量分别由各自所属显变量测量,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的各变量相互间是存在关联性的,因此假设三个外生潜变量之间存在相互变联系。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业务风险是内生的潜变量,主要是表1内的八个显变量反应。

分析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结果

首先要对预警信号阈值实行确定。预警信号阈值是触发预警后续行动的临界值,阈值要综合数据的模型、历史数据经验和专家经验以及同业信息确定,并且还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的风险偏好、客户与平台的联系、监管部门检查评估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和监管要求等因素。一旦风险表征值超出了预警信号的阈值,将会触及预警流程,进入风险预警系统,将实现对风险级别的定位。其次是定位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级别。依据评估风险大小,划分互联网融资风险为正常状态、关注状态、次级状态、可以状态以及损失状态5个等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的灯来表示。详情见表2所示。第三是分析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的结果。在处于绿色信号灯范围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考虑和其开展对应的业务活动,还要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效益,平台必须要大量的吸收该种类型的业务;在处于蓝色信号灯的范围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可以考虑接受和其开展对应的业务,那些已经有的处于蓝灯状态的业务,则可以考虑持有;在处于黄灯信号的范围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按照公司的战略和客户征信情况,适当考虑是否需要开展其他方面的业务,若是已经存在了处于黄灯状态的业务,要及时防范并且调整,或是改变持有策略或是适当转出业务;在处于橙色灯信号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则不应当考虑其借贷,若是当前业务已经处于信号灯为橙色的状态,要立即采取对应措施来降低损失;若是当前处于红色信号范围内,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将其拉进黑名单,针对已经处于红灯状态的业务,则要采取强硬的手段实行积极挽回,尽力弥补损失,实行不良征信评价。

参考文献:

1.卜亚,张敏.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机制构建——基于激励相容的视角[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1)

2.李灏来,李越冬.国家审计“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路径研究[J].会计之友,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