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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思想史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5 10: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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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思想史论文

篇1

尽管“财务”并非一个古老的概念,但在自然经济状态下,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出现也根本是不可能的。然而,当人类步入近代社会,尤其是以公司经济为支撑的近代市场经济产生之后,公司财务与会计不仅处于并驾齐驱的地位,而且财务在公司经营与管理运作时序上要先于会计,成为公司经营运转的开端。管理学家认为,至近代社会“财务控制可能是早期管理控制中最发展的一种”(克劳德・小乔治:《管理思想史》第三章)。即便是起源于地中海沿岸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阶段的威尼斯兵工厂,在产业革命之后的“工厂制度发展阶段”,客观上“财务”也已成为这个古老工厂里的管理“王国”(克劳德・小乔治:《管理思想史》第三章)。1918年世界著名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组织体系构建中,正式把“财务”作为公司组织运作中的先导性部分(亨利・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随着股份公司制的产生与演进,公司意义上的财务便日益社会化了,财务控制随之成为资本市场管理基础层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至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对资本市场管理,如果不在管理工作中把财务、会计、审计置于市场经济管理控制上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它们在基础控制中的作用,那么发生在宏观经济与中观、微观经济管理上的失误便不可避免。

因此,谈多娇教授2013年出版的《西方财务理论发展史》与2008年出版的《西方理财思想史》这两部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这两部著作填补了中国财务史研究上的空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企业和大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学者,以及学士、硕士、博士正确认识掌握财务理论与实践都具有指导性作用与启示性意义。这两部著作给学者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财务理论参考,它们对管理者如何端正市场经济下的财务管理思想与如何进行管理实践,提供了典型的历史案例与可兹借鉴的历史经验及其可记取的历史教训,并且对于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开展财务管理方面的实证研究,具有指引作用。

理财思想史与财务理论发展史,在历史逻辑上完全具有一致性。这两部书开展的研究,表现为一个科学、完整的财务史研究体系,所以,如学者通读这两部书,一定受益匪浅,通过它有利于加深对现代公司财务的认识,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创造新的业绩。仅就《西方财务理论发展史》而言,笔者认为它是一部颇具创作特色的著作,分析作者立论所开设的八章财务理论发展专题史的逻辑体系,其特点在于:

(1)研究具有前沿性。这部书的一至八章都是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探讨现代财务管理中的前沿性问题,尽管这八个史论专题各自具有研究上的独立性,但在对重要财务研究方面,又彼此关联,形成现代财务理论上的完整体系,对公司财务管理活动实践具有系统的指导意义,对财务管理原理的学习也具有全方位启示性作用。(2)系统揭示了现代公司财务运行的基本历史规律。这部书的一至八章,作者在研究中都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时空观为指导,从历史分期上研究现代财务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各历史阶段的问题,每个专题都把剖析问题的成因放在重要方面,并把前后协调贯穿起来,总结某一理论的发展成

篇2

该著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作者对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的逻辑分析建立在对这一时期审计活动或审计事件历史过程的考察之上,把“民主法治”这一逻辑主线的分析贯穿于整个政府审计思想中。(2)系统研究法。作者把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看作一个系统,研究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及政府审计思想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认为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系统包括审计立法思想、审计组织体制思想、监审合一思想、审计人员职业化思想、军费审计思想、审计会议思想和审计公告思想这7个子系统,这7个子系统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3)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该著主要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政府审计思想,例如,运用经济学的委托理论,分析民国时期的监审合一思想,把经济学的成本理论融入到政治学和法学中,提出民主法治成本的概念。

该著的创新点主要有:(1)观点新:一是提出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思想;二是提出近代政府审计是民主法治的工具。(2)角度新:以民主法治的视角对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以往对民国审计思想的研究有两个角度:一是从个体角度,例如,赵友良的《潘序伦的会计审计思想》及《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此文研究王王景芳和蒋明祺的审计思想);二是以历史分期的角度,例如,郭华平的《中国审计理论发展体系研究》一文。(3)发现和收集新的材料。作者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收集了民国时期各种期刊上的有关审计研究的论文以及相当的审计学著作和审计档案,所搜集的材料比前人有很大的扩展。

该著不以史论史,做到了审计史研究与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相结合。作者在分析民国时期七大政府审计思想时,进一步研究这些审计思想对我国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的借鉴。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立法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丰富宪法中的审计条款,明确审计机关的报告关系和报告时间,增加审计人员任职的规定;二是增加《审计法》中的事前审计权和强化获取协助权以及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三是增加现行《审计法》中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回避原则、保护措施和限制兼职。

民国时期政府组织体制思想对当代审计改革有两种可以借鉴的思路:一是保持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健全审计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审计与监察两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上级审计组织对下级审计组织的领导,减少地方审计组织层次;二是分“三步走”改革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第一步,建立审计垂直组织体制;第二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成立监审部;第三步,改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在人大下设立监审委员会,加强对“一府两院”、预决算监督。

民国时期的监审合一思想对当今的借鉴有:一是要适当减少监督机构;二是实行监审合一,即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

民国审计人员职业化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是建立与完善以下制度:政府审计职业准入、政府审计职业宣誓与教育训练、政府审计职业人员运用与流转、政府审计职业考核与奖惩、政府审计职业保障等制度。

民国时期军费审计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提高军费审计的组织独立;二是对军费实行事前审计和稽察。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会议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规定重要审计事务必须经过审计会议决定;二是完善审计会议的具体程序;三是公开审计会议的内容。

民国政府审计公告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增加审计公告的及时性;二是扩大审计公告的范围;三是增强审计公告的透明度。

作者能够客观地评价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认为它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又存在着局限性。其局限性体现在政府审计职权不足、审计经费没有保障,限制了政府审计的效果。同时,由于受其他监督系统的制约、腐败的政治环境、长期的战争、民众民主意识的淡薄等原因,民国政府审计思想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3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篇4

后者则把变迁的关键归结为行动者主体, 认为不是社会整体, 而是微观上的个人, 凭借对资源的占有情况和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而在现有的务农收益和外出从事非农的预期收入之间作出的“理性选择”。除了古典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之外, 在很大程度上, 这一视角是与韦伯传统有密切关联的,尤其是社会学中的所谓“现代化”理论, 其把社会的变迁归结到行动者个人作为有理性的主体在投入/产出上的计算和在价值观上的改变。随着各个行动者个人在观念和行动上的改变, 社会整体(如果的确有所谓整体的话)也就改变了,最终将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

本文作者一方面承认,上述看来相互对立的理论各自都在自己所限定的范围内---或者在宏观上或者在微观上---有其理论解释的力度, 另一方面又深深感到,这种在整体与个体、宏观与微观两个极端上提出问题并试图解决问题,又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困难。当然, 如何克服社会学理论中的这一“经典性难题”,一直是理论家们苦苦追求的目标,也是在经验研究中无法绕开的障碍。而且, 试图仅仅简单地将上述对立着的两极凑在一起是无济于事的。

本文受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的启发, 试图对中国广大农村村民的寻求非农活动或非农职业作出某种新的理论说明。 结构化理论是吉登斯在试图克服整体论的二元对立而提出来的,它用结构的二重性去说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所谓结构的二重性, 吉登斯指的是,社会结构既是由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的,同时又正是行动得以建构起来的条件和中介。

结构化(Structuration)理论把结构看作是行动主体在其颇富多样性的行动条件下创造出的各种规则和资源, 而结构不断卷入其中的社会系统则是由人类主体的种种特定活动构成的,其在时间与空间的条件下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主体与结构的建构并不是一种二元论的关于两种全然独立的既定现象的组合,而是一种二重化的过程。根据结构二重性的原理,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其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吉登斯认为, 人们的有意图的行动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对行动的反思性调节,它意味着,行动者总是试图不断地认识自己的种种活动和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并期望知道别人对自己的这些活动是如何反应的,因此,他们也总是不断地改变和调节着自己的行动;第二,行动的合理化过程,行动者不间断地保持对自己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理论性领悟,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行动者是能够对自己所从事的绝大多数活动作出某种解释的, 既对自己也对他人作出合理化的解释;第三,促使行动得以发生的动因,与对行动的反思性调节或行动的合理化过程不同,行动的动因并不直接与行动的连续性相连,它是潜在于行动的,它是对行动的规划。

但是,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反思性、合理化和行动的动因的作用, 主体的有意图的行动是会导致未能预期(或不曾期望的)后果的,而未预期的后果又会反过来成为以后的行动的未被意识到的条件。图一表明了行动-后果-条件的这种模式:

图一: 行动-后果-条件:(资料来源:Giddens,1984:5。)

未被意识到 ┈┈┈ 行动 ┈┈┈ 未预期的

的 ┊ ┊ 行动

行动条件 ┊对行动的反思性调节 ┊ 后果

┊ ┊行动的合理化过程 ┊

┊ 行动的动因 ┊

┈┈┈┈┈┈┈┈┈┈┈┈┈┈

主体作为行动者,不仅总是具有明确的动因, 而且也总是能够不断地将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 总是不断地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反思和调整。易言之, 在逻辑上, 行动者总是可以以不同方式去行动的。这就意味着,行动所体现的,是行动者改变既成事态的能力。如果说行动者在很大程度上知道自己在日常的人际之间的联系过程中在做什么的话,他们很可能对自己的行动所产生的各种后果知之甚少, 其中很有意义的后果是制度在扩展了的时-空条件下的重建, 包括规则的改变和资源组合方式的调整。这些行动后果对他们而言是未能预期的,甚至是不曾期望的, 并且它们又构成了主体再行动的未被意识到的制约条件。

在对中国日益增多的农村人口和劳力就地和异地寻求非农活动或非农职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描述和阐释的时候, 本文作者认为, 至少在理论上, 上述结构化框架比较有力地沟通了结构和主体的鸿沟, 因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首先, 既不仅仅是制度性安排的阻碍或推动, 也并非简单地只是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而是是主体与结构的二重化过程, 构成了当今中国数以千万计的农村户口持有者离开农业离开农村而不断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生活空间。如果没有结构性因素和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和制约,村民们即使再想外出寻求更大的利润和更多的利益,他们也无法对此施以具有实际意义的步骤,反之, 若没有这样的寻求非农活动的冲动,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性安排,对村民自己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其次, 农村人口的外出或转移,绝不是盲目的,相反,他们总是具有明确的动因和目标, 一开始他们也许大多是为了从非农活动中挣得现金收入以补务农收入之不足; 而不论他们的动因和目的多么明确,他们总是在外出或转移过程中不断的对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的解释, 总是不断地反思自己的行动、调整自己的策略。这样,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他们不仅会经过权衡比较而不断说服自己当初选择寻求非农活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而且还会重新审视自己当初的目标, 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当初的目标。最后, 正是因为行动者实际上总是在不断地反思、调整自己行动的"规划", 故这些行动所产生的种种后果,并非总是能够被行动者自己预期到,也并非都是符合他们当初的初衷,更不是一定都具有“正面的”、“合乎理性的”后果。 转贴于 (二)

本文对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外出或就地寻求非农活动的现象作如下假设性陈述:

第一, 人多地少这一基本的格局是中国数亿农民, 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数量和比例都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早晚要走出农业走出农村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目前的城乡户籍制度划分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 那么,无论统计上有多大的漏洞和误差, 也无论中低产田的改造尚有多少余地,农业科技的推广、农业服务的开展还有多少文章可做, 现在的农村人口的平均耕地面积也仍然可以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 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力是富余和剩余的。这实际上也许是最明白无误的社会现实和中国国情, 但是,问题在于,人多地少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新情况,为什么在过去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并没有今天这样如此规模巨大的农村人口外出和转移?

第二, 传统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比较收益低下, 使农村劳力逐渐意识到务农不如务工经商服务打杂,是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 包括其中并非“剩余”的部分, 纷纷转向非农活动和非农职业的强大的市场因素。人均耕地虽然很狭小,但是如果在这块狭小的耕地上也能够产出至少并不低于务工经商服务打杂的收入, 而且这些收入也已经足以使农户家庭维持并延续其还过得去的基本生存条件, 那么, 虽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排除总会有少数人冒险, 但在逻辑上,农村的大量劳力就没有必要以更高的代价和风险去寻求并从事非农活动。接下来的问题是, 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生产的边际报酬递减并非始于今日, 比较收益低下也可以在分田责任制实施以前就看到, 为什么那个时候并无今天之“民工潮”?

第三, 原有的就业用工、户籍管理、粮油票证以及医疗、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传统副业)的结构性条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普及, 当这些制度要么基本上取消, 如粮食凭票供应制; 要么很大程度上改变, 如城镇的就业用工制; 要么被行动者自己有意无意地冲破或改变形式, 如户口制在一定程度上被身份证制度取代, 等等。这些制度原来都曾以一种相互配合的系列形式, 严格地束缚着亿万中国农民, 而作为行动规则, 它们把资源或对资源的利用机会都分割成供城镇人口的和供农村人口的,从而使得亿万在农村社区里生产、生活的人们即使面临着人多地少的困境,即使意识到务农的比较收入太低, 即使想在本地或外地向非农转移, 一旦实施起来都是极其缓慢的。不过这里仍然还有问题。如果是这一套制度框定了行动的规则、分割了资源的配置形式, 那么, 在这一系列制度、规则颁布和实施之前的时间段里,为什么也没有大规模的人口外出或转移?

第三, 城镇和农村社区有没有提供在非农行业和领域里就业的机会, 是广大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外出或转移与否、外出或转移多少的重要“外部”环境条件。在明清以来的几个世纪时间里, 虽然农村的人多地少问题越来越严重, 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段里,也还没有后来那么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体制性制度性格局, 但是由于内忧外患等诸多原因, 城镇本身的工业化发展水平相对迟缓, 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么不断地卷入过密化的传统农业特别是是粮食作物的生产, 要么也只好在农村社区内或者改种经济作物(如棉花)或者发展家庭手工业、小商业, 用这样的方式来弥补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中的收入不足。这种现象, 在江南和华北都比较明显, 出现了所谓商品化与糊口农业并存的局面。问题是,如果有如此严重的人多地少压力,那么多的剩余劳动力, 为什么主要地都选择了过密化或内卷化,而没有想过自己去开辟或创造非农行业里的就业机会?

第四, 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内忧外患、城镇化工业化进展迟缓等原因外, 在明清以来较长的时间内, 大量农村人口面对人多地少的局面,之所以从总体上说走了一条所谓过密化的道路, 而没有主动创造各种非农就业机会,特别是开辟工业发展的道路, 一个主要原因, 是在文化层面上,他们还没有条件对不同的谋生方式进行比较, 还更多地笼罩在传统的生存原则之中。所以,虽然同样是人多地少, 也没有就业用工、户口粮油等制度的严格限制, 非农活动没有成为大量农村人口谋生的主流形式, 是因为农民们在人多地少的压力下不是遵循所谓的“经济理性”原则,而是为了全家的生存糊口。在人多地少、灾害频繁这样恶劣的生存环境下, 农户在生产活动中考虑的主要之点, 实际上是如何确保在维持全家的生存的前提下,挣得最低收入。避害第一, 趋利第二, 而且,很多时候根本就不敢想什么“最大利润”, 即是说, 只要还“有口饭吃”, 传统农民是很不容易考虑再投更多的成本冒更大的风险去开辟新的生活空间和就业机会的。“乡”、“土”既是传统农民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其割舍不开的心理情结。

第五,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也正好是整个社会逐步走向开放, 由于这个时候的年轻农民大都具有小学教育以上的文化水平, 也由于现代文明及其种种表现形式随着传媒技术产品的正日益普及,电视机也逐渐地进入到农村社区甚至农户家庭, 青年农民的视觉和思维空间都已经不同于他们的前辈, 他们的价值取舍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这是大量农村人口外出寻求新的生存方式的重要文化背景。对新生代农村人口来说, 他们不仅仍然面对着人多地少、务农比较利益低下的困境, 而且对他们来说, “乡”、“土”已不再具有原来那样的文化意义, 他们已经有了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横向的比较, 再加上城镇发展所提供的大量(哪怕是临时的繁重体力)工作机会, 在日益松动的体制约束面前, 离开农业,走出农村, 就是不难理解的了。

第六, 农村人口的就地转移或外出务工,不论有多么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依据, 也不论他们自己有多么明确的目标、动因, 这样一个规模巨大并且还将持续相当时间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种种后果, 大多是这些外出或转移者自己未能预期的, 甚至是他们不曾期望的。大量农村人口外出, 就农村本身的发展来看, 不仅就象他们自己在设定目标时所预期的那样,增加了收入, 而且在客观上也减缓了人多地少的压力。但是,随着外出人口和劳力从非农活动中挣得越来越多的现金收入这一事实被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并认可, 会有更多的人外出, 特别是年轻的、受过一定教育的村民。而且, 在实际生活中, 所谓剩余劳动力与非剩余劳动力之间并没有明确可见的界限, 外出的人完全可以包括那些在理论上并非剩余的部分。进一步说,由于外出者总是在不断的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反思性调节并不断地使之合理化, 他们总在不断地改变目标, 把原来设定的短期改为中期, 季节性改为常年性, 等等。这样, 农村本身的发展,包括对传统农业的改造,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农村社区和农户家庭的维系和整合, 是可能面临新的难题的。

转贴于 (三)

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无疑要比农村人口有没有权利选择外出另谋生路复杂得多。自从清代乾隆以来,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因素,是日益膨胀的人口规模与越来越有限的人均资源之间的尖锐矛盾。而且,由于历史所赐予的机遇已经一次性地“错过”了,这一矛盾在总体上不可象某些先发国家那样能通过向外输出劳工甚至对外殖民的形式加以缓解。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和水资源稀少,并且剩余劳力难以向外转移,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在这一背景下,由于五十年代以来的种种国际国内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速度不仅远远滞后于人口的增长,甚至也落后于工业化的发展。这不仅仅体现为,在我国工业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初步具备向现代工业迈进的情况下,十二亿人口中的绝大多数还仍然以农民的身分生活在广阔的乡村,在有限的人均土地上刨食, 承受着越来越严重的农业生产过密化和边际报酬递减; 而且也体现为,在现有体制下,城镇本身也已经出现所谓负担过重的“超载”现象:即使是在仅仅容纳不到三分之一人口的城镇地区,作为基础设施的交通、通讯、房屋以及与之相配的水电气和下水系统,城镇常住人口所人均享有的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也极其有限。正因为如此,不但如今城市改革的推进困难重重,而且城镇人口要千方百计保住自己那点可怜的既得利益,并从心理上排挤、制度上限制农民进城务工。

根据对中国四省八村的280户所作的入户访谈调查,本文作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正发生着的非农化过程(包括就地转移和外出务工两种形式)中,经济与体制的结构性因素起着特别巨大的作用。更具体地说,在土地制度业已改变,户口、粮票等制度性约束有所松动的背景下,由于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这一长期存在的尖锐矛盾,大量农村人口主动冲破原有的规则寻求多种渠道向非农活动转移,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外出或转移的原因也不仅仅在于有限的土地或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天旱缺水等问题也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一些村民选择了非农化道路,其中一些村民甚至干脆撂荒土地。

不仅如此。土地和自然资源的限制,再加上某些不利的政策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致使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相当低,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推力”因素。正是由于农业生产长期存在的低效益,特别是由于某些政策和制度导致的种植业生产的低效益,使越来越多的村民们开始感到种田不划算,结果是他们从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所获得的低收入,必须通过其它的挣钱途径加以补偿,包括通过走出村,乡, 镇,县,甚至走出省去,从事各种各样的非农工作,来补足种田务农的“亏损”。简言之, 由于中国社会原有的工农、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由此必然造成的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状况尚未从制度的层面上根本改观,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青年更多地通过自己的门路外出寻求非农职业以增加收入并希求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不可阻挡的。

在所谓“拉力”方面,不仅仅是城市发展提供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在吸引大量劳动力的中国南部沿海开放地区的就业机会,而且城市里的生活方式,包括受商业消费文化影响的“城市魅力”及其通过电视等传媒手段向乡村社区的直接延伸, 也是吸引农村劳动劳力的重要因素,后者对农村中的年轻人尤其具有很大的诱惑。来自于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实际上不仅把大量的劳动力从边远的乡村吸引到南部繁华的沿海地区如广东,而且导致了在农户和村庄两个层面上的乡村结构的改变。

如果我们把支撑社会系统运行的社会结构理解为资源与规则的有机组合的话,那么作为行动的主体的个人, 包括曾被认为是“口袋里的马铃薯”的农民, 在社会结构面前决不是无能为力的,相反,他们总是有目的地首先为了自身的基本生存其次为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而行动着;但是,不管他们的行动具有多么明确的目的性,他们在行动过程中又总是不断地反思自身的行动,调整自己行动的目标。村民个人只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经验去判断和选择就业形式与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很现实很会算计的。但是,他们不可能事先就知道他们的行动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社会后果, 这些后果对他们而言是未能预期的或不曾期望的。在这些未能预期到的后果中,一个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后果,是这些行动所导致的规则的变化和由此必然产生的资源的重组,易言之,社会结构的改变;即使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下,不同的行为和行为规则也可以重组资源从而改变社会结构;但由于这些由行动所导致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是行动者自己未能预期到的,故它们并非总是符合行动者们的初衷,也并非总是能“博奕”出合乎所谓“(经济)理性”的结果。

另一方面, 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要素的所谓“经济理性”, 本身也并非中国农民的唯一行为准则。 在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多地少的严重矛盾压力下, 寻求并维持生存甚至糊口而非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是中国的农民在现实面前做出种种选择的首要策略和动力。 即是说, 中国农民在自己所处的特定资源与规则条件下, 为寻求整个家庭的生存而首先选择比较而言并非最次的行为方式。 这些农民作为行动主体在这种生存理性驱动下, 究竟是选择走过密化农业道路, 还是就地发展商品化的家庭手工业或后来的乡镇企业, 还是外出到异地去打工、服务、拾荒、经商, 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 也要受制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 尤其是制度性条件, 例如结构性的城乡关系格局以及由此产生并体现这种格局的户籍身份制度和就业用工制度。

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两次伟大创造的分田到户和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 是在城乡户籍管理和就业用工分割体制下农民自己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创造”。如果说, 分田到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积极性问题的话, 乡镇企业才开始了农村的反过密化, 虽然从所谓现代企业的角度看, 乡镇企业是否实现了劳动力、资金、技术的优化配置和对资源、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而现在, 在全国范围内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开始自己寻找门路外出务工,无形中又一次未能预期地、强烈地动摇了原有的体制和格局。农民作为有目的地行动的个人,一开始主要地不过是为了多挣些现钱以补务农收入之不足。但是这种有目的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他们自己当初很难预料到的:异地打工经商进一步敲开了工农等行业间的壁垒,跨省流动则打破了区域间的分割,进城居住并谋职更淡化了城乡间的界限。这样,从分田到户,到乡镇企业,再到外出务工, 中国农民就是如此一步一步地自己闯出了一条实现非农化的道路。

本文作者的调查研究发现,乡镇企业特别是村办企业及其发展水平,是影响中国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与否、外出多少的重要因素。易言之,乡镇企业发展水平越高,外出的人口就越少,吸纳的外来劳力就越多。但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并非仅仅取决于有无发展的动因或目的,它也取决于当地是否具备必要的或起码的资源与规则。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象江南一样比较顺利地发展其乡镇企业来。江南农民能做到的,西北西南边远山区甚至中部地区的人就未必能做到的,不论他们多么愿意并且花了多大的气力。

但更严重的的问题还在于,即使是在江南,乡镇企业对农村劳力的吸纳仍然是有限的。并且,乡镇企业如果要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中进幸存下来并继续发展,就必须由劳力密集型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不再如开初那样以平均一年近一千万的速度吸纳农村劳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城镇特别是东南沿海新一轮改革与开发的强劲势头,“民工潮”开始出现并日益汹涌,强烈地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角落。

大量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对农村本身直接的正面效用,从总体上说,既如外出者预期的那样提高了农村人均户均的现金收入,这也是为什么在我们所调查的一些贫困地区,当地各级组织都有意无意地把鼓励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作为脱贫的一项重要战略,甚至在甘肃有“出去一个,脱贫一家”的说法;又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减缓了农村人多地少的困境,这大概是当初外出务工者自己和他们的父母家属并未完全预期到的后果。现在,在人多地少的贫困村落,连老人们也已经开始意识到,即使儿女们打工后没有余钱寄回来也是一种解脱:有限的耕地上靠它吃饭的人口减少了。用这些老人自己的话说,“只要能省下一个人的口粮就是好事。”

但是,目前组成外出务工大军的,已经不仅仅是所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寻求就地转移或外出务工势在必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底下,加上各种集资摊派,致使农民一年下来所余无多,是另一方面。从对四省八村所作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村民开始觉得“种田不划算”,并且对家人外出务工多数持肯定态度,还有近半数的人明确认为进城定居也是好事。现在的情况无非是:年老的没法走,年少的还没走;男人已经走出去,女人只好留下来。随着大量的劳力外出务工或就地转移,这些村子已开始出现由妇女儿童老人组成的所谓“386199部队”,农业开始变成靠化肥等维持、由妇女经营的副业生产甚至老人照看的庭院经济。

严格说来,本来在剩余与非剩余劳力之间就没有清晰可见的界限。如果只看数量,留在农村的也并不少,甚至还可以有更多的人接踵而去。但从我们的访谈调查中看出,在留下来的人当中,大多数是十七岁以下和四十六岁以上的人,他们当中有近一半人是文盲和半文盲,一大半是妇女。而且,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们也都纷纷考虑着将来步哥哥姐姐们的后尘到外面的世界去。也就是说,潜在流出者要多于实际外出者,一旦条件具备,他们也要外出闯荡。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农村人口只有外出一条路。除了乡镇企业外,文化小传统,以及家庭养殖业的经营状况,也同样起着作用。即使是在相同的或相似的资源条件下,不同的规则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例如同样是人多地少交通偏僻,客观上有没有、规则上提倡不提倡符合当地发展的新型副业,特别是少投入、少占地、无污染的副业,对于农村人口的外出规模和速度,也是有很大影响的因素。当然, 人多地少和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下的问题,不是一下子能够根本解决的, 因此即使这类新型副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实际能力也是有限的。

而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并不能一定保证农业特别是种植业也肯定会从中受益。相反,在本文所依据的的一些被调查村庄,由于乡镇企业吸纳了大量农村年轻而有文化的劳力,并占据了相当面积的农用耕地,甚至污染了农作物生长的生态环境,农业种植、水利灌溉和土壤保护反而呈衰落之势。 毫无疑问,造成农业特别是种植业衰落的根本原因,并非乡镇企业,而是包括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由此必然造成的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在内的结构性格局。乡镇企业也正是在这种格局下被迫的创造性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农之间的屏障。现在的问题是, 一方面,人均耕地本来太少, 土地似乎应该倍受珍视; 但另一方面,由于种植业比较收益底下,农民普遍认为种田不划算;一方面, 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 广大农村劳动力必然要另谋他途寻求生存, 但另一方面,由于外出务工或就地转移, 一些村庄的一些农户又出现劳力短缺的现象。

随着改革和开放进一步深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有的城乡格局正在逐渐被打破,工农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屏障也在漫漫消解。这为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其中大量的无疑是剩余劳动力!)蜂拥入城以求寻找非农工作提供了许多机会。在这个所谓的“转型时期”,由乡村向城镇的外出移民活动一方面将大大地促进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令人瞩目地改变着农村的社会和家庭关系,影响着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的生产和农村的繁荣,包括对传统农业的改造, 农用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毫无疑问, 在中国这样一个十二亿人口其主体还在农村的发展中国家,大量的农村人口主动寻求非农活动,包括就地实现向非农行业的转移, 和日益汹涌的外出务工浪潮, 现在仅仅才处于初始阶段。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将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它将深刻地改变现存的城乡关系格局和城乡管理体制,改变行之已久的行动规则和资源组合方式。

因此,如何面对农村人口外出对并相应地调试有关制度与规范,成为处理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区域格局与利益格局、经济效益与社会公正,人口膨胀与资源制约之间的张力的一大难题: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时-空伸延,任何行政手段也很难挡住数以亿计的农民外出寻求生存并不断改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的冲动; 另一方面,在社会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下和可见的制度性调试阶段中,他们又很难在外落地生根,合理合法地实现向非农的转化;一方面,中国社会在一个不短的时间段内,还仍然将主要依靠自身的农业来养活自己业已超过十二亿的人口大众,另一方面,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种种必要条件又纷纷面临新的问题。如何从这一困境中走出来,不仅对广大农民,而且对整个中国人群体,包括它的知识分子和科学工作者,都是一大考验。

最后, 本文作者乐意在此将上述文字用图二给予简要表述:

图二: 对非农活动的条件-行动-后果的简要概括(参见图一):

影响并改变农村个人行动和农村发展的制约条件: 人口、劳力过多, 人均资源(耕地、水等)相对太少

传统的影响:生存理性和乡土观念

农业生产过密化

制度安排的作用: 户籍、粮油管理 和城镇用工、保障制度等

务农比较收益低下

宏观政策驱动: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

制度创新:从分田到户到乡镇企业 反过密化:部分剩余劳动力就地实现向非农转移

人多地少和务农比较收益低下问题并

未根本解决,与此同时城镇新的就业

机会出现并不断增加

外出务工,以补农业收入之不足

城市生活和消费文化的“魅力”, 使外出者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

调整行为动因, 寻求比原来更高

的目标,并不断使之合理化

不愿种田务农、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的人数增加, 且时间延长, 地域变远, 等等

农村出现386199部队和撂荒现象

城镇出现新的秩序和管理问题

预期后果: 收入增加; 部分预期后果:土地压力减缓; 未预期后果: 冲破原有规则, 改变原来资源组合方式

影响并改变今后个人行动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条件: 结构性变迁, 城乡格局的调整和工农关系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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