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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造价人员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为尽量减少日后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甚至纠纷,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文物埋藏图、当地水文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要详细完整准确。
2、施工图中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等详细具体。
3、编制招标控制价前业主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预先作好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形成询价文件,提供统一的材料、设备单价让投标单位进入投标报价。
4、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报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调整方式要做到详细明了。
6.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便投标单位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
7、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完整,[是否增加“要符合图纸等设计文件的内容,尽量与”]与现实施工情况相符。
8、对于现有设计文件等资料暂没列入的清单项目,而又有可能在今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量,建议在清单中列人,但不列此部分清单的工程量,由投标方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日后施工中发生这部分工程量时业主在定价时的被动局面。
9、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需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项目,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工程开工后,因为施工方案的变更使业主在造价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10、密切关注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法。
11、在评标中,业主单位规定明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合理设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及方法,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超标准或不符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奖惩措施、施工工期及拖延或提前工期的奖惩措施,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业主及监理签字权的相关认定,材差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及让利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业主方及施工方分担风险的范围及大小。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由于实体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相关规定等。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派驻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中必需有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造价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要求他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节约投资的作用。(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做到减少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了选用有丰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业主方、使用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尽量提早发现问题、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再择优选择变更的方法,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变更、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三)科学合理进行材料及设备的定价
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对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单价中的材料,由于设计方、业主方、技术等原因,使得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材料和设备都存在变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工程造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为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及设备品种价格繁多,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设备信息,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四)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
清晰。有时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数倍以上。
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签证用词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及模棱两可的词语。
签证材料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严格执行索赔程序,索赔与反索赔做到有理有据
1.索赔中的风险划分原则:索赔中的风险划分一般依据以下顺序:(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叫风险约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对风险的划分。因此从市场经济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划分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b)风险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分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脸分担依据。(c)合理推定原则。当事人对风险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2.索赔的合理补偿原则:(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24-01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分析
1.1 经济风险
所谓经济风险,就是指工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实力、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给工程本身造成消极影响。假使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地出现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致使工程所在地的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且货币也在快速贬值,这样的情况势必会给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工程的价值也会跟预期相差甚远。此外,工程建设期间也可能遭受外汇风险和经济危机。这些经济方面的风险都可能给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造成利益损失。
1.2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设计技术与施工技术两方面的风险。工程招标与合同的签订都必须要有科学严谨的工程设计做基础。如果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还会导致工程索赔。所以,不管哪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前都必须要确定好工程设计,防止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技术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潜在很多风险。此外,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等也都潜在风险,假使出现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不合格或是供应不足等状况,都可能给工程参与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工程招标前也必须要做好施工技术设计。
1.3 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也备受重视。工程项目承保合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承包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也是整个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所以,倘若承保合同中存在不足将会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要避免这些风险,工程项目管理者在制定合同前就必须要考虑到项目可能遇到的每一个风险,从风险分析与管理两个角度认真推敲合同中的内容,避免存在漏洞和歧义。
1.4 政治与税务风险
就当前情况来看,工程项目招标最突出的政治风险就是住户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使得工期延误的情况有很多,而工程延期招标方就必然要承担重责,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工程延期索赔责任。因此项目管理者必须要牢固掌握专业知识,树立敏锐的政治嗅觉和头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妥善管理。此外,随着税收政策体系、市场交易行为、税收征管等的不断改进、细化和完善,企业纳税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个不留神税收问题就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加之,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涵盖的内容就很多、很复杂,因此面临的税务风险自然就更大。作为项目管理者,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全面落实防范与控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措施
2.1 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2.2 控制风险
(1)回避风险
回避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杜绝使用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原材料。这是比较常用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回避了一种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种风险;二是回避了风险也就失去了从中获得利益的机会;三是项目风险定义越广泛,使用回避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小。?
(2)损失控制
所谓损失控制,就是降低损失出现的几率,或是削弱损失的严重性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处理方式是预防损失与减少损失的有效组合。依照损失控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预防损失方式,如安全计划;二是减少损失方式,如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损失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创建科学完善的安全计划、采取评估和监控措施、反复检查工程建设计划、结合情况制定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等。其中安全计划、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是项目招标风险控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安全计划就是预防各种损失的出现;灾难计划就是提供各种事故的处理方式及程序;应急计划就是在事故出现后,怎样用最小的代价处理好事故,尽快让工程建设步入正轨。
2.3 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一项财务性的管理技术,由业主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引发的损失。跟控制风险相比,自留风险不影响项目风险性质、项目风险出现的频率以及损失的程度。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分为非计划性自留风险和计划性自留风险。实际上,如果是一个大型的、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完全识别出所有项目潜在的风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非计划自留风险适用于一般工程的风险处理。但即便如此,风险管理者还是要尽可能避免识别和分析风险时的失误,尽早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决策,防止被迫承担较大的风险。计划性自留风险就是风险管理者对项目招标进行了科学、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渐转移潜在的损失风险。如果自留风险跟控制风险结合使用,在实施自留风险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确保对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了工程保险或者是风险控制计划。所以,实施自留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靠与工程风险的比较。
2.4 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转移;二是工程保险。这两种处理方式都能减轻业主承担的风险,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增加合同价为代价,后者是支出保费为代价。合同转移属于控制性处理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让业主承担风险,就业主而言,签订合同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同样的承包单位也会借助合同强化对自身的保护。在项目实施后,依照合同中的规定,风险可能是由业主承担,也可能是由承包单位承担,还可能是双方都要承担。工程保险可谓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计划的关键转移技术与重要转移基础。工程保险在落实的时候常常与控制风险以及自留风险都紧密相连。工程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两类,一类工程保险之前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可保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技术是必然的,针对可保风险,借助风险控制措施转变风险性质,减少风险量,进而使工程的保险条件得到有效改善,降低保险费用。另一类是工程保险之后的风险控制。在工程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单位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识别出项目中的可保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再科学合理分析与评价风险,进而确定最终的承保条件。
3.结论与认识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项目活动,招投标的企业和相关的招投标人员一定要在清楚招投标过程中风险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巧妙利用各类工程招投标风险控制政策方案,与整个企业的先进科技水平、社会信服力和科学报价展开竞争,力求把整个工程的招投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工程招投标风险和机遇是共同存在的,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整个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投标风险进行详密的研讨、处理分析,以带领整个企业走向繁荣。
参考文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机构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二、招标组织形式
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进行。
10月以前全州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都是按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均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投资在2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
10月以后,我州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县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由招标人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省建设网)和州政府网站招标公告。招标人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发改政策〔〕666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严格执行。
评标委员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办发13号)的规定成立。
招标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省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三、业主参与情况
全州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均全程参与监督,未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州、县招投标监督单位参与专家抽取和评标监督。
四、评标报告
在项目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废标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全部进行废除。在我州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在招标时产生的废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投标人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投标人数,即投标人数不够三家;二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文件均进行了备案。
五、招投标投诉情况
在出现招投标投诉后,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后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无包庇情况出现。
六、招标时限的执行情况
招标时限严格执行《招标法》及相关规定。
七、项目执行情况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工程中,没有出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上严格以实验检测数据控制工程质量,没有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格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我州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单位能落实质量、进度保障体系和制度,具有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能力。大部分中标单位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只有小部分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稍弱,这些单位的机械、设备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落实,主要是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的配合较为融洽,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未出现过对项目业主投诉等情况。
在后期的运营中,能切实落实质量缺陷责任,很少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中图分类号:O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9-0146-02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其重要地位日显突出,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鉴于评标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选择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保护国家、企业以及投标人的利益,从而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这种评标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列明的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目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大都首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低价中标,高价索赔;(2)低价低质;(3)恶性竞争;(4)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这些弊端发生的原因有:(1)企业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给工程建设造成困难;(2)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在设计文件在设计图纸的完善性、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性等方面有管理实力,而目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3)投标人较少建立有独立的估价系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过于看重低价竞争,容易意气用事,竞相压价,而不是将投标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之上;(4)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困难。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1)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2)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3)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4)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5)简便易行,能够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从而公平地开展评标工作。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1)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4)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
三、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情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勘察设计人或监理人的业绩、信誉、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投入设备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当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不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粗放,且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当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出现其它情况时,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而对应急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四、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如果我们忽略了不同建设工程在内外部环境上的差异,而只选择单一的评标办法,只能收到“南橘北枳”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同时,我们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对评标中的问题,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工程建设服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标管办字[]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各镇党委,县直和市驻龙副科以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较好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经济效益,确保了工程质量。但市纪委和县纪委近来检查中发现,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仍存在缩短招标投标时间,工程结算造价与中标价不相符,有的甚至超出数倍以上,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增加合同以外的内容,附属和装饰工程超出50万元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不组织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根据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特重申如下招标投标纪律:
一、在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虽非财政性投资项目,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也必须组织招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三、招标投标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均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