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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5 10:54:0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篇1

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关乎劳资双方切身利益。它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作为国家能源支柱企业之一的石油企业,有用工数量大,用工形式多和用工情况复杂等特点,尤其要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保证用工和谐稳定。

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存在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劳动争议与诉讼过程等劳动用工的各个环节。而这些法律风险的成因有法律法规变化、经济变化等企业外部原因,也有制度、人等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二、、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原则

1、依法治企原则。虽然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在于劳动合同管理把关不严,从根本上说是企业依法管理观念淡薄。因此,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关键在于依法治企,不断提高企业法治意识,运用法律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法律审查、监督与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涉及员工利益的工作,按照“重在源头,重在预防,重在调解,重在基层”的原则,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开展灵活多样的预防调解工作,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劳动争议,要积极主动应诉。

3、以人为本原则。大多数人都具备固有的全面实现自身目标、并不断追求新目标的内在动力,这个动力使人们的生活工作的价值及意义在于不断形成和实现这些目标,从而促进自身全面发展。而个体的发展,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源泉,企业管理应当以人为本,使企业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相吻合,互相促进,在员工个人成长的同时,企业也得到发展。

(二)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有助于企业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不仅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成为判案依据,更能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制定,及时修改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对规章制度进行制订、修改,确保内容、程序合法有效,保留相应文书材料证据,履行公示程序;严格执行。

2、订立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生产,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慎重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3、履行、变更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企业要全面履行、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全面、及时向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变更合同的情形和内容较多,但不论怎样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都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2)规范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参保。

首先,企业要根据国家、集团等有关政策,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或双方约定方式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作的,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以及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工资。要完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登记制度。考勤记录应注明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向员工直接支付工资或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要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员工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工资发放完毕后,用人单位妥善保存工资发放表。

同时,企业还要按照《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解除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篇2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就对用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与规范的要求,用人企业只有在劳动合同的框架下对员工管理与制度建立进行完善,才能有效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正常实施。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较晚,可是在短短二十余年时间里,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发展规模,福建省的高速公路里程数与管理规模都有极大飞跃,其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越来越明显,对其加强法律防范,已经成为一项绕不开的工作内容。

1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点

1.1 制定制度时的法律风险

规章制度涉及到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与劳动有关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内容或者程序的法律规定,那么制度没有法律效力,企业将承担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实践看,体现为三方面:首行是劳动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执行。其次是规章制度本身违法造成行政与民事赔偿。再次员工会因劳动制度违法而提出解除合同,造成企业损失。

1.2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形式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或者有实际用工情况而未能签订合同。二是企业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到劳动者手中,造成劳动者损害,要负有赔偿责任。三是企业所拿出的合同文本条款不足,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一般会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解决纠纷,企业面临很大的赔偿风险。

1.3 履行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在发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便可以提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而不用事先通知企业。劳动者与企业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向时,需要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不然没有法律效力。

1.4 解除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做出非常严格的规定,规定内容增加了劳动者的保护范围,企业若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极大的经济补偿费用,相关的法律风险也非常大。

1.5 合同诉讼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争议与诉讼,增加了破坏了企业的发展和谐,在面对争议时,企业需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用人企业解除合同,或者辞退、开除员工,降低劳动报酬等原因发生的争议与诉讼,企业要负举证责任。而且按照现在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来看,最长可以达到两年。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对企业管理效率的浪费。

2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2.1 企业内部风险

首先是企业管理者有法不依,甚至是知法犯法,比如有些企业刻意逃避压缩人员的规定,举办临时招聘,且不签署劳动合同。且在用工过程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次是个别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维权意识,这也是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原因。第三是劳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会为此承担很大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在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企业所制定的制度看起来非常严谨详尽,但是却因为被裁决与法律相违背而无效。

2.2 企业外部风险

首先法律与法规自身就处在不断地变化当中,高速公路的企业管理者或许已经意识到了法律法规变动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但是对于变更动的内容总是不甚了解。可是法律法规的客观性并不因为你不了解就不对你发生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无知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对于法律内容的不了解,就会成为一种主要的外部法律风险因素。第二则是周期性经济运动对企业管理造成的影响。当经济发展不好时,失业率的作用会减少员工离职的风险,而当经济处在良好发展时期,因为就业机会比较充足,员工需求相应增加,会给企业合同管理产生一定的麻烦。另外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存在会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员工流性经济发达地区,这也是应该考虑的一个方面。

3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原则与策略

3.1 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防范原则

(1)依法管理。虽然法律风险的来源因素有很多种,可是主要的还是在于没有严格对合同管理进行把关。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意味着管理观念的淡薄。所以企业管理者要更加注意依法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审查。

(2)防范为主。解决法律风险可以事先防范,也可以事后补救。而事先防范所起到的作用往往较好,它能够给企业减少管理成本。企业依法管理做得好,一方面能体现出企业的优秀管理水平,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纠纷,消除诉讼风险。因而对于企业来讲,要始终坚持事先防范,用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来处理法律事务,消除法律隐患。与此同时为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工作做准备。

(3)以人为本。很多人都有追求自身发展目标的愿望,这一目标使人的价值得到不同程度地体现,帮助促进了自身的发展。而个体的发展在社会中则具有另外的现实意义,是社会整体得到发展的前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当要做到以人为本,让企业发展同员工个体发展相吻合,做到互相促进、互相成长。

3.2 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策略

(1)制定规章制度时的防范策略。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与发展特点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并对已经过时的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制定制度的时候应当注意,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内容进行,确保制度本身的合法有效。相关的书面证据应当予以保留。程序内容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

(2)订立合同时的防范策略。劳动合同法中重点强调了合同书面化的意义,无论是订立、变更,还是解除与终止,都要采取书面化的形式,有两点内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建立先签合同再用工的良好习惯,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对用人企业不利。二是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慎重对待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期限内容。

(3)履行与变更合同时的防范策略。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很多,可不管内容发生怎么样的变化,都要在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4)解除合同时的防范策略。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注意:解除合同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必须按照程序解除合同,最好选择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形式。采用提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形式有较高风险。解除与终止合同要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并且在15天内给劳动者转移社保手续。相关的员工资料要最少保留两年,以备查询。

(5)劳动争议时的防范策略。需要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理争议以前,明确有元管理与时效上的问题。二是尽量同劳动者协商,力争采取调解的处理方式。三是注意举证责任,因为用人企业开除、辞退员工,解除合同关系等引起的争议案件,用人企业都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企业要注意保存与收集相关的证据,防止承担不能举证带来的后果。

4 总结

对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来说,劳动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还是一项新课题。而劳动合同是避免企业发生用工风险的一种有效生段,却并非是唯一的一种手段,企业在注意劳动合同管理与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同时应该注意建立与劳动合同相协调配套的以风险防范为目标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在用人时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篇3

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革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篇4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篇5

 

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

规避劳动法规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存在错误或明显缺陷、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使企业管理行为失当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导致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或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如表1)。

 

2.风险评估

A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对法律条文要求未完全掌握,风险产生属有意为之,可能性低;制度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引发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极其恶劣,程度极高。

 

B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法规,企业了解不深,当地劳动部门掌握的政策尺度研究往往不到位,发生的可能性中等;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C类:劳动者有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既有新法规,也有老政策,一般都由企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来实施,发生的可能性低;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员工对其较为重视,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一定影响,影响程度中等。

 

D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对《职工奖惩条例》等一系列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进行废止,企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国家行政法规,对处罚等行政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再用行政手段管理员工,风险较大。对原国有企业来说存有管理惯性,发生的可能性中等;管理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E类: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利益,经常需要调整变更。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没有做到制度合法、程序合法、向员工公示并培训到位所产生的风险。企业经常制订或修改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的企业大多会按程序办事,发生可能性中等。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极为严重,影响程度极高。

 

3.防范之道

从分析得知,劳动法规管理风险发生可能性不高,控制风险相对容易,但危害程度高,防范风险须“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

依法治理,就是把企业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实现有法可依。从控制风险角度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努力做到企业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零争议。操作中采取内外兼顾的策略,抓住要点。

 

其一,练好管理“内功”,培养企业劳动管理专员,加强劳动法规学习,建立制度审核、集中管理劳动合同等办法。企业以法律为纲领、以劳动合同为框架,构建管理制度体系为前提,在制度层面构筑企业防范、控制风险的“防火墙”。

 

其二,借助外力避免风险,聘请外部劳动专家梳理、审定企业制度。企业把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主动与法规对接,具有法律效应;更要在制度建设中主动与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充分沟通,做到事前请教、得到指导,事后沟通、得到支持,主动消除法律及管理风险。

 

其三,劳动法律、政策尺度掌握与劳动部门保持一致,重大制度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定并备案。确立企业控制和防范劳动管理风险的管理制度,应以“劳动合同处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核心制度,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本制度,以专业管理制度为主体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内部治理体系。

 

从控制风险来说,人本管理就是实行以愿景引领为主的人才管理策略,努力做到员工理想与企业战略在发展目标上的零距离,采取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操作策略。 

其一,制定战略发展目标下的人才发展战略暨员工队伍建设规划。树立“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可成才”的理念,把企业各类人才发展纳入规划,制订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制度。

 

其二,开辟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术、技能、管理员工分类设置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发展既有本专业的上升发展通道,又有横向交流的渠道。构建竞争性选拔人才和人才交流制度,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三,构建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机制。让创造价值的员工获得匹配的回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本价值回报的薪酬政策,实行中长期激励和约束制度,如:对上市公司确立股权激励制度;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任期分红权激励,模拟股权,EVA增量激励等。

 

坚持原则与有情操作,

掌控劳动用工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主要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在执行“选择规范的用工方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管理行为失当,导致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如表2)。

 

2.风险评估

F类:企业为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风险,对法律维权存有侥幸心理,采取不规范的用工方式,这种现象在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而且来自日常管理中,发生可能性极高。不规范用工触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企业一旦存在这种情况将发生三种风险:一是劳动者认识到增强或利益冲突必将产生争议,企业方将在争议处理中十分被动。二是企业的风险从劳动合同管理领域扩大到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这种临时用工或劳务派遣,严重削弱了单位的用人基础,长期使用后员工普遍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有本领后远走高飞,导致人才流失。三是更为重要的,国家正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未来政策风险不能确认,对企业来说影响极其恶劣,影响程度极高。

G类:企业劳动合同样本和管理制度容易制订,但难做到位,基层每一位管理者工作失误或疏漏都可能成为劳动者诉求的理由,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发生后,企业最多是经济损失,影响程度中等。

 

H类: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一般发生在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性低;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涉及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严重影响,影响程度高。

 

I类:企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专业管理的严谨和细致程度,决定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除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外,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员工的入职和离职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触及员工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篇6

中图分类号:F241.32文献标识码:A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烟台市公路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为中心,通过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创建激励竞争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打造和谐劳动用工关系,有法可依是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亦日趋多样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工身份由单纯的事业身份发展为事业、企业等多种身份并存,并且企业用工所占的比例迅速增长。而企业用工管理对事业单位来说却是一新生事物,有关企业用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基本是空白。对此,烟台市公路局迎难而上,除了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学习外,同时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学习—总结—再学习”的学习方式,循序渐进,稳步提高,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位公路干部职工都要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防范风险、维护稳定。首先组织全系统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全市劳动用工知识法规培训班,从基础法规学起。接下来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汇总,聘请了市劳动办和市劳动仲裁委的专家来单位进行了专门讲解和座谈。这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理论体系,特别对日常各种劳动争议有了有效的预防、避免及合理的解决方案。随着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入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延续多年的旧医疗保障机制彻底改变,致使许多职工不理解,特别是对医疗程序不明确。为此他们专门召开座谈会,聘请了医疗保险部门的专家为职工进行讲解,同时印发了医疗保险解释手册,方便了职工,消除了疑惑和矛盾,确保了稳定。

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要确保劳动合同真正起到约束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加强管理的作用,就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烟台市公路局减少劳动争议、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谐公路的重要举措。劳动争议是反映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指标,而劳动争议多数是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因而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签订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为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绩效,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框架下,结合全局的工作实际、运营需求,并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可,制定并印发了企业用工的统一劳动合同版本,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内容,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面、合理、完善、充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统一版本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路的行业特点,多角度、多方位地预测到容易产生的各种劳动纠纷,增加了约定条款,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二是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且在员工中公示、告知。三是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续订工作。特别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和终止工作。做好劳动合同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并能够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预防是关键。当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伴随相关法律规章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劳动用工管理实践提出了高水平的要求,用人单位唯有强化监督控制,以法为先,创设良好的用工管理环境,才能杜绝劳动纠纷,降低不良风险因素,并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烟台市公路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对可避免的,提前制定预防条款,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可避免的,提前制定出应对、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后措手不及,同时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协商的处理原则。通过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单位的责任和行为,有效地预防了因劳资矛盾、用工纠纷造成。如经过积极协调,为开发区公路局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牵线,示范建立劳动纠纷预防、预警机制,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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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原煤炭企业实施的奖罚等相关条例也同时废止,面对新的法制环境,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要认清形势、加强法律意识,采取相应措施,适时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招聘工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招聘用工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将面临高额的罚金等条款,并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相对“严苛”的规定,增加了其法律风险,为避免草率用工,其在招录人员程序及手续上要采取改善措施。

作为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对此种形势,首先要在招聘手段上谨慎行事,比如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及可兑现的待遇,不可以模糊词语对应聘者实行“歧义欺骗”。另外在录用人员时要严格审核其相关证件,对于学历或资格证书等进行必要查询,从而降底相关劳动法律纠纷。此外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为企业方要保障劳动者相关劳动知情权,对于社会保险、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进行清晰说明,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法律纠纷与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约定、薪资待遇及违反赔偿金等有了更明确的标准。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

以上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使煤炭企业在录用人员时更为谨慎,在试用期约定上也更为小心。因此为了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煤炭企业除了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试用期相关约定外,还要对试用人员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这一方面是企业人才甄选留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准备。此外一般来说因为试用期都不长,结合煤炭企业的特点,可以变招用员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既可以在技术上过硬,另外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2.《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同时增加了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并且规定如果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所提供条件比原劳动合同低,那么企业同样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同时也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以上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煤炭企业用人合同短期化及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性的问题,促进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提高了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程序的严格控制,煤炭企业要尽量避免20人以上的裁员,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3.《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为避免劳动合同签订的短期化,大大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将面临签订二次后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将面临中途解决或中止劳动合同的各种风险与赔偿。

面对以上法律环境,煤炭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来要对人员构成进行合理分类,区别签订劳动合同。如对关键岗位的核心技术人员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人员,为规避相应劳动用工风险,可采用周期性替换的战略——劳务派遣,这是转移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总之,煤炭企业合理利用不同形式的用工模式,可以在成本最小化范围内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

三、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绩效管理手段,应对《劳动合同法》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其体制限制及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企业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人本思想”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仍有欠缺,绩效管理意识更是有待充分发挥。

尤其是面对《劳动合同法》,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管理手段,对员工实现优胜劣汰,一方面可以给企业保留有效人才使企业得到应有回报,降低企业相对用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还可以规避一定的企业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举证,而绩效考核就是最好手段,通过日常绩效考评、绩效面谈及记录,由企业与劳动者相互认可签字,这就形成了最有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通过绩效管理手段可以对员工工资进行合理控制,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工资进行弹性发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更健全、更科学、更合理的规范了我国劳动用工市场,面对新的法制环境,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学习与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公正的,煤炭企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在保全并提高员工利益与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合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人事成本,从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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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强管理 合法程序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的颁布,给我国的劳务市场带来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革,特别是对就业人员来讲,其轰动效应不亚于《宪法》的颁布,它的颁布施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也有利于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部详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的出台,同时又使得许多不规范的企业措手不及,在惊慌之余不得不静下心来拿出自己的对策。因此,如何用人,特别是如何规避用人风险已成为煤炭企业当今面临一大重要课题。

一、煤炭企业要规避用人风险,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应依法做好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首先,企业订立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特别是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其次,要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进行修订、完善或者废止等,实施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第三,要依法落实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工作程序,并保留好相应的记录和证据。

(二)企业应依法依规订立劳动合同

首先,企业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以各种借口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证据。其次,企业要合理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协商的合同内容,不是法定的合同内容。对于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双方尽量不要约定试用期;对于企业聘用的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考察,才能决定是否长期聘用的人员,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完成考察、考核工作。第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应合理利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效疏通人员的出口,但前提必须是保证程序合法,有完善且操作性强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预警机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四)企业应依法做好工程外包或承包经营的管理工作

企业将工程或其他经营业务外包时,必须选择有资质、有实力且信誉好的企业。

二、对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依法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三)全面清理劳动关系,依法规范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三种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公司各企业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长期职工、长期聘用工,临时聘用工、农电工以及劳务用工等。因此各企业需要对各类用工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进一步规范管理。

1.劳动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程序,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劳务用工:需要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尽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规范;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中介公司。

3.非全日制用工: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做好每日考勤及双方确认手续。

4.严格划分以上三种用工方式的用工范围(岗位、工种),严禁混岗现象的发生。制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相对独立的薪酬标准、体系及工资调整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员工招聘管理,严把“入口”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以及合同终止需要企业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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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很多企业的劳动环境差,对劳动用工的监管工作也不到位,有些企业还存在拖欠员工薪资和报酬的现象,使员工和企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而在冲突发生之后,企业还存在不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对员工合法维权的关注较少,甚至有些企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完全无视员工的权益。例如,在制定员工工资时,没有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刻意压低员工工资,使其处于当地的收入水平的最大标准,又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避了对员工发放社会福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内容,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的这些行为极易致使员工的工作情绪不高,在企业用工方面出现风险。

(二)企业在人才使用上存在不足

企业用人不仅是企业内部的行为,更是一种讲究策略的学问,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然而许多企业在用人方面存在着不足。例如,上级部门完全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意更改下级单位的选聘上岗方案,甚至随意对人事进行调动,存在大量的任人唯亲,或者钱权交易的现象,在企业用人上没有公正严谨的态度,下级只能听从于上级的安排,这种用人态度和作风势必会让下级部门因不公平待遇产生对上级领导的反感和对工作的抵触心理,十分不利于积极和谐的工作环境的营造。虽然还有企业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开始采用考核制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时间一长又会使考核流于形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失望,从而造成人才流失。

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企业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内容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一些中小型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以常常在制定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现一些差错,这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讲都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应成为所有企业的工作重点,企业需要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对劳动合同管理章程有一个清晰透彻的了解,在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重视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一个规范的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内容,还可以适当的增加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条款。

(二)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相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最大推动力,企业要想得到快速且平稳的发展,只能树立以员工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紧紧依靠员工,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将员工的权益放在企业的重要位置是社会经济背景下对企业提出的十分必要的要求。企业首先需要将企业对员工权益的重视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并严格执行工时、工资以及劳保等制度。在企业与员工出现矛盾冲突时,企业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给予处理,杜绝企业只维护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破坏员工利益的现象发生。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员工,尤其是生活有困难的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三)科学进行劳动定员管理

科学进行劳动定员管理是企业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指的是依据企业实际的生产技术能力和组织模式,科学的预估企业各个岗位上对员工数量的实际需求并编制相应的定员管理计划,从而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今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中,劳动定员已经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包括定员标准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对定员工作的日常性管理等主要工作内容,技术性强和实用性强是劳动定员工作的显著的特征。在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企业对定员管理的要求也逐渐丰富和严格,要求定员管理不仅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还应该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做出贡献,这成为现阶段企业进行劳动定员管理的工作重点。

(四)尽量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完善企业的劳动管理,还需要尽可能的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企业不可以随随便便的聘用一名员工,也不可以轻易地就辞退一名员工,在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该员工是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要找出清楚直观的判断证据。第二,若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是否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满足岗位的需求。第三,进行了多次培训,在考核中仍然成绩不佳或者参加多次考核仍然不能通过的员工,则要考虑是否将其裁撤。第四,对于要被开除的员工,仍要按照法规进行相应程序的决定,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离职员工适当的补偿。对于劳动用工风险的管理,一定要立足于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尽量避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用工风险问题。

(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化解用工矛盾

但凡有人存在的地方就肯定会出现矛盾,企业这个集各种利益于一体的场所更是如此,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化解用工矛盾就成了营造和谐良好的劳动环境,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的关键。首先,企业应建立公平、高效的协商机制,提高工会的地位,多听取企业员工的想法和意见。其次,强化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规章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健全企业内控机制,从而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最后,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告知机制,使企业中每一位员工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并实时监督各种人事工作的公平性,还要以书面条款的形式明确约束企业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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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篇11

我国公立医院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绝大部分来源于自身经营。由于编制管理部门为公立医院核定的编制数额有限,无法满足公立医院日常运转需要,公立医院只好大量聘用编制外人员。随着公立医院床位的不断扩张,业务工作量的不断增多,编制外人员在公立医院的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所占职工人数比例逐年增长,为公立医院顶起了“半边天”。编制外人员已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不可缺少的力量。编制外人员作为公立医院用工的一种有益补充方式,有着政策束缚较少,用人机制灵活等优势,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始终贯穿着编制外人员的工作全程。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等全程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绩效,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员工的流动性,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由于公立医院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身份人员,形成了二元人力资源结构,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主要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历史情况

某公立医院的编制外人员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90%,主要分布在护理、药学、检验、病理等岗位;第二类是工勤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5%,主要分布在保卫、门卫等后勤岗位;第三类是退休返聘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5%,主要分布在临床医疗岗位。追溯到20个世纪90年代,即在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最初阶段,医院的编制外人员从招聘录用到合同签订、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环节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在总务部门负责管理的时代,医院并未与每位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并未完全缴纳。当时整个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法律法规约束,显得十分随意。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编制外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渐移交至人事部门,编制外人员管理逐渐步入正轨,渐趋规范。

2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

2.1对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受制于公立医院整体较为低下的管理水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难以取得较大突破。医院认为劳动合同管理属于“表面功夫”,对劳动合同管理缺少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管理方式采用人工管理方式,信息化水平低下。许多陈年的劳动合同积压存放在人事部门,没有分门别类地摆放,也没有及时通知职工领取,职工领取合同时查找起来费时费力。职工领取劳动合同记录只有纸质记录,顺序排列混乱,部分职工的字迹潦草,辨认困难,查找起来费时费力。由于医院所处城市中心地段,办公场地紧张,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存放不够规范,部分劳动合同存在缺失的现象。

2.2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够规范

未能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为办理各项保险的必备材料,所以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还是比较顺遂的,当进入到劳动合同续签阶段,开始出现一些问题。续签劳动合同遵循着人事部门通知用人科室考核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编制外人员,用人科室考核完成后向人事部门递交同意续签合同期满合同制人员的报告,人事部门再通知用人科室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人员到人事部门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人事部门遗忘通知用人科室考核即将期满的编制外人员,待回想起来已经是数月之后。人事部门通知用人科室的方式以电话通知为主,电话通知也缺乏记录,随着时间推移,工作进程很难及时跟进。反观绝大部分编制外人员对待劳动合同续签态度比较积极,但少数人员因为请病假、产假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续签。尽管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少数,仍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编制外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用人单位侥幸过关,但不知这样的幸运可以持续多久?此外,劳动合同是办理职工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一旦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全权负责。续签劳动合同缺乏完备的考核机制。医院诸多编制外人员用人科室中,除护理部的考核机制较为完善,包含所在科室考核和护理部考核双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状况、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十个维度,其他科室的考核机制显得较为简单甚至流于形式,考核过程缺乏监督,受科室领导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医院对编制外人员劳动续签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任一个自然年度内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60天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将所请病假天数作为续签劳动合同一票否决的依据,多数编制外人员反映此项条款过于严苛,缺少人性关怀。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组织内的工作人员不仅会进行纵向比较还会进行横向比较。横向比较即与组织内的其他人员相比较,相对于编内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不受所请病假天数的影响,对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用病假天数简单判定,会让编外合同制人员产生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医院为此也将支付更加高昂的内部培训成本。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科室以科室人手紧张为由,随意延后其实际离职日期。人事部门向各用人科室多次表示因为离职人员的各项保险已经办理了减员手续,而随意延后离职人员的离职日期,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将由医院全权负责。

2.3编制外人员保管劳动合同的意识薄弱

在2017年4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在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工作过之后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对象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即可认定以编外身份工作的工龄。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出现了时间断档或者重叠,此外,大多数人的劳动合同原件早已遗失,在询问遗失缘由时,或因搬家遗失,或认为劳动合同无关紧要,或认为新的一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续签,上一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效力,没有保管必要。

3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改进建议

3.1从思想上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医院现存的劳动合同进行全面整理,通知职工及时领取劳动合同,减少过往积压的劳动合同存量。将劳动合同职工领取记录录入电脑,形成电子化数据,方便查找核对。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专柜存放于档案室,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让用人单位规避防范风险。建议在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合同即将期满的人员名单筛选出来,按月份顺序安排到下一年度每个月的日常工作中去。劳动合同续签工作中人事部门应在编制外人员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格式统一的书面形式通知用人科室开展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人员的考核工作,人事部门留存通知副本以备查阅。通知中应包含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人员名单,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签考核工作完成的期限等内容。用人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将考核结果及续签意见填写在统一格式的通知书交回人事部门。以往用人科室提交的同意续签报告时间不统一,格式五花八门,有的字迹潦草,辨认困难。采用统一格式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3.2建立完备的考核机制,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公正

用人科室应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及岗位特点制定书面的考核规定并交医院人事部门备案,使劳动合同续签考核工作有章可循。考核过程中尽量避免主观人为因素左右考核过程与结果,考核过程中应接受医院监察部门及科室工作人员代表的监督并将考核结果在科室范围内进行公示。科室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员工应进行院内公示,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对于用人科室随意延后编制外人员的离职日期,应将相关的规定写入医院规章制度中,并从用人科室和编制外人员两方面加强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晓随意延后编制外人员离职日期的后果,如果宣传教育无效将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一经发现,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3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编制外人员保管劳动合同的意识

在新员工岗前培训时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强调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告诫他们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一旦丢失将使自身权益受损。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制度开始实施,加强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是顺应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举措,为即将实施的编制备案制奠定基础。加强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举措,保障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加强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提升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的满意度和归属感,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保障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