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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结汇方式(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饰锏乃腥ü橹嗜ㄈ怂械模狐br>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登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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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起运港││到达港│ │ 到达日期 │ 收货单位│
│航次: │ ││ │ │ (港印)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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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全 称││收│全称 │││ │
│货├─────┼──┤货├─────┼──┤│ │
│单│地址、电话││单│地址、电话│││ │
│位├─────┼──┤位├─────┼──┼──────┴─────┤
│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运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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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货│件│包│体积│发货单位│水运部门│计费│等│费│金额 │
│符号│名│数│装│(长宽 │确定重量│确定重量│重量│级│率│(元)│
││ │ │ │ 高) │(公斤)│(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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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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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记│ │发 货 │费用项目│ 起 运 港│ 到 达 港│
│货载│ │单 位 ├────┼──┬─────┼──┬─────┤
│单事│ │(公章)││费率│金额(元)│费率│金额(元)│
│位项│ │ 月 日│装 卸,├──┼─────┼──┼─────┤
││ ││包干费 ││ ││ │
││ │├────┼──┼─────┼──┼─────┤
││ ││港务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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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记│承 运 │││ ││ │
│运载│日 期 │总 计 ││ ││ │
│部事│├────┴──┴─────┴──┴─────┤
│门项│(港印)│金额(大写)│
2009年,淮北市先后被确立为国家资源枯竭城市和安徽省四个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之一。至此,淮北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资源型城市的转型,由一种被倡导的观念转变成了淮北市所有建设者的现实责任。实现城市经济发展转型,不仅要在新的工业领域发展持续替代产业,而且还要重视新型工业化所需要的人才支撑来源,更要在体察民生的基础上,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转型有机地结合起来。于是城乡职业教育统筹作为城乡统筹的应有之义,被摆上了淮北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一、城乡统筹背景下淮北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城乡区域统筹的角度来看,淮北市职业教育发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不足
一方面,中、高级职业教育投资的规模和比例不协调,没有形成合理的阶梯规模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中高职在专业设置上缺乏有效的衔接。
2.体制不顺,条块分割
市区现有的职校分属于教育、劳动、体育、文化、卫生和淮北矿业集团等主管部门分管。在办学体制、运行机制上步调不一,各自为政,并形成管理分散、专业设置重复、无序竞争、资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缺少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的机制。
3.办学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
淮北市现有的中职学校普遍存在基础弱、条件差、办学空间局促等问题,其规模总量、结构质量、培养能力、实习实训设施设备与工位等,与快速发展的中职教育极不适应,特别是民办学校在申请办学用地时面临的困难更为突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淮北市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4.专业设置趋同,缺乏竞争力
全市各职业学校专业相对集中在二产,无一产类专业,三产类的专业也较少。除了淮北艺校、淮北卫校外,几乎每校都开设了机电、电子、计算机应用专业,生产服务性专业则相对较少。由于开设专业大致相同,设施设备重复购置,资源效益不高,总体规模不大,培养能力不强,影响特色专业作用的发挥。
5.校企合作缺乏深度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主旋律,职业教育的先进性和“保鲜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企业的建设和指导。目前淮北市几所中等职业学校都有合作企业,但这些企业参与教育教学的程度不一,影响力强弱不等,急需进一步发挥其参与热情,使其在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培养、职业标准统一规范、实训基地建设与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统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和体会
坚持以大职教系统管理思想为指导,从淮北区域整体经济发展和职教结构布局出发,统一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和控制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以保证区域内职教系统得以顺利运行,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职教自身发展的协调统一。
1.推进“四个统一”,突破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瓶颈”
(1)统一发展规划。根据淮北市人口、产业、经济等因素,把职业教育纳入教育整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结构、发展模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调控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规模和培训规模,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建设,合理布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
(2)统一招生平台。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整合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信息资源,构建市、县(区)两级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平台,营造良好招生环境。通过统一制定和实施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办法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统一编印《淮北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统一编制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招生代码、专业代码,统一在初中学校安装职业教育宣传橱窗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国家职业教育的资助惠民政策和职校学生成才典型,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度。
(3)统一资源配置。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别界限,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加快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重组。优化全市职业技术教育资源配置,统一办学资源和信息资源;鼓励职业院校相互开放教育培训资源,联合开发新的课程标准和精品教材,畅通师资互聘渠道;加快建设全市职业技术教育信息网络,逐步建立统一的学生、师资信息库,统一的教学数据库,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平台,统一的就业服务网络,实现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信息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互连共享。
(4)统一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全日制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备配置标准、评估标准和教育质量监控制度。统一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标准,建立动态职业标准体系。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着力构建技能人才与社会评价为主的多元评价体系。
2.创新机制,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步伐
(1)加强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力度。2011年,淮北市委、市政府确立“超常规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目标,成立淮北市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市长担任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教育、财政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成员,负责对全市职业教育进行总体规划、领导、指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淮北市职业教育局,作为职业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全市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2)统筹财政资源,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助学体系。一是在安徽省率先建立中职学生资助体系。2006年以来,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100万元设立职业教育助学券和助学金,用于资助接受中职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中职学业;二是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各项资助所需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求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教育、财政部门定期督查;四是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对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的“全覆盖”。2011年出台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就读淮北市所属全日制职业院校的淮北籍学生,如没有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者,由市政府发放1000元的技能助学金,连续资助三年,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3)优化布局,强力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启动淮北职教园区建设,按照“政府统筹、整体规划、集约用地、统分结合、专业整合、资源共享、分校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职教园区位于淮北市东部新城区,2012年9月破土动工,2013年年底投入使用,占地约2297亩,投资概算为20亿元,建成后的职教园区将成为苏鲁豫皖接壤地区具有特色和影响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实习实训中心、技能鉴定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孵化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可容纳学生约8万人。
(4)整合职教资源,统筹专业建设。以启动职教园区建设为契机,加大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改变职业院校各自封闭、专业设置趋同的办学模式。合并淮北工业学校、淮北师范学校、淮北二职高和淮北艺校,成立淮北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化、集团化和集约化发展,并以合并后的淮北工业学校为基础,申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积极支持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联合办学,推进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将淮北卫生学校并入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整合两校专业资源,做大做精高护专业,努力打通中职、高职学习渠道。通过推进中职教育改革创新,统筹专业规划建设,不断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为实施“城市转型”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5)统筹社会资源,营造良好职教发展环境。一是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与公办享有同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办和民办两轮齐转、并驾齐驱,促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二是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引进民间资金兴办职业教育;三是优化师资队伍,2009年6月,淮北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开通引进高技能师资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了“双师型”教师激励机制和符合职教特色的教师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启动建立职业教育兼职教师人才库建设;实施校企“双挂”行动,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见习,并选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挂职任教。
Abstract: In order to combine modern computer technology with lan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better, this paper designed a lan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work flow theory and GIS theory, viewing of the actual demand of land registration rush automation.The system combines advanced GIS technology with work flow and used in lan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serveing these needs ofreal time efficient and practicable well for lan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GIS; E-Government; work flow; ArcGIS Engine; Land-resour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生产增长的基本生产要素,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准确的土地数据资料管理是事关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法规的重要依据。而土地登记作为国土部门日常基础工作之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在政府对外办公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工作成为国内外一直研究的热点。
德国早在1983年就将各州土地登记的全部内容按统一的格式输入自动化地籍册数据库,直接服务于政务决策和私人土地交易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农业税收等国民经济各部门[1]。芬兰的土地信息已有近500年的积累,近些年来该国也没有停止在土地登记资源信息化方面的步伐。在荷兰,地籍署近年来一直重视业务发展战略与信息技术政策之间的关系研究。其土地登记管理系统的业务建设充分利用了先进的GIS和数据库技术,在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框架下,发展基于Internet的土地信息服务查询、分析和可视化功能。加拿大的New Brunswick省己初步建立了基于Internet、Web GIS和地籍管理业务的土地信息系统[2]。来自于欧洲土地信息服务(EULIS)官方网站和国家测绘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的信息表明,在欧盟的e-Continent计划中,瑞典、英格兰、奥地利和挪威等国家土地登记处或地籍(LRC)管理部门已启动一项被称为欧洲土地信息服务(EULIS)的合作项目[3]。EULIS的目标是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跨国访问,为该市场的专业人士和广大民众创造更好的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日渐成熟,其应用已经由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转向社会范围内共享,由国内向周边国家延伸。除了可以实现业务办理、业务查询、业务公告外,还实现了图形数据浏览,并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的土地登记管理发展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土地资源信息进行了系统的管理。在GIS等信息系统的长足发展和广泛应用,给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打开了一种新的思路。到21世纪初期,系统建设开始从以往片面追求大而全的GIS系统,转向集GIS与办公自动化为一体、架构于网络环境的图文办公系统,用于辅助进行日常业务办公[4]。目前,中国正在经历的经济飞速增加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地籍变更日益频繁、地籍信息量也越来越大,对土地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内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现状,虽然在信息化和专业化上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的发展还是相对缓慢,表现在网络化、业务管理、多用户并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相对落后。
因此,应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建立科学的土地登记管理体系,提高办公效率,使得资源信息共享,本文针对土地登记办证自动化实际需求,在工作流和GIS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需求、设计等步骤,为实现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证自动化系统做好铺垫。该系统是基于GIS和工作流的土地登记办证自动化系统,将先进的GIS技术和工作流技术相结合,整合并应用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将可以满足土地登记系统实时且高效的进行土地资源配置和登记业务任务。其为国土部门对国土信息数据的规范性、精确性以及国土办公信息系统的稳定性、高效性、方便灵活性等提供了保障。
2.相关技术
2.1 工作流技术
工作流[5]的概念起源于生产组织和办公自动化领域,它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具有固定程序的活动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目的是通过将工作分解成定义良好的任务、角色,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过程来执行这些任务并对它们进行监控,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目标。工作流管理联盟对于工作流的定义有如下描述:工作流是一类能够完全或者部分自动执行的业务过程,它根据一系列过程规则,使得文档、信息或任务能够在不同的执行者之间传递与执行。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作流的三个基本特征:1)工作流是面向业务过程的技术,这是与传统的面向功能的信息管理技术的不同之处。2)工作流反映了业务过程的自动化,它描述的是可由计算机系统支持运行的业务过程。3)工作流根据业务规则将系统中的各种资源相互关联,并协调完成整个业务过程。
在实际应用中,工作流常与业务过程重组(BPR)联系在一起,完成对企业(组织)中核心业务过程的评估、分析、建模和操作的实施。虽然并非所有的BPR过程都需要采用工作流的方式进行实施,但工作流技术通常是实施BPR的一个较好方法,因为工作流提供了业务过程逻辑与它的信息支撑系统的分离,从而可以修改过程规则来重定义业务过程。
一、引言
在城市交通中,交通灯信号是管理交通网络的最重要元素。本文设计了一种新型智能交通灯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使用超声波传感器检测各车道流量,并保存记录。分析近段时间内的车流量记录和预设命令,根据不同情况增加或减少红绿灯时间。该模块采用ARM7处理器LPC2124和ucLinux操作系统作为核心控制单元。
二、系统实现
1.模块硬件实现
如图1所示,本文设计的模块是完整智能交通灯管理系统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处理器、超声波传感器组及远程通讯单元。
(1)处理器。采用飞利浦公司的LPC2124处理器。选择该芯片的主要原因是基于uClinux操作系统的要求及与其他模块配合使用的要求。
LPC2124是一款采用ARM7TDMI-S内核的微控制器。ARM(Advanced RISC Machines)是微处理器行业的一家知名企业,设计了大量高性能、廉价、耗能低的RISC处理器,适用于多种领域。ARM7TDMI使用ARM架构体系中较低端的处理器核,也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32位嵌入式RISC处理器。
图1 系统组成框图
(2)超声波传感器组。采用超声波传感器测量通过交通灯的时间。按照实际需要在每个行车道上方交通灯处安装一台传感器并与LPC2124处理器的GPIO相连。连接后需要在LPC2124处理器设置相应针脚为输入GPIO,并且为每个传感器配置中断向量。
(3)远程通讯。远程通讯单元使用GPRS网络接收远程指挥中心命令并且将测量值和报警信号发送给指挥中心。选择GPRS的原因在于:GPRS已是较成熟的无线通讯技术,可以节省大量布线、安装时间,并且能够满通灯管理系统的通讯需要。
GPRS网络维护方便,使用费用较低。2.软件实现
(1)uClinux嵌入式操作系统简介。uClinux从Linux2.02.4内核派生而来,沿袭了主流Linux的绝大部分特性。uClinux是一个完全符合GUN/GPL(GNU Public License)公约的操作系统,完全开放代码。运行uClinux操作系统的用户可以使用几乎所有的LinuxAPI函数,不会因为没有MMU而受到影响。由于uClinux在标准的Linux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裁减和优化,形成了一个高度优化的、代码紧凑的嵌入式Linux,虽然它的体积很小,uClinux仍然保留了Linux的大多数的优点:稳定、良好的移植性、优秀的网络功能、完备的对各种文件系统的支持,以及标准丰富的API等。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的设计采用uClinux作为整个管理系统节点的操作系统。所有的软件开发将在交叉编译环境下进行。
(2)主要程序模块。①初始化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任务:硬件初始化,主要包括设置超声波传感器组使用的GPIO口;设置信号灯控制单元GPIO口的;设置各超声波传感器的中断优先级;设置计数器;进行其它功能模块硬件初始化。
②数据初始化,主要包括设置各方向时间值;设置其它功能模块所需预定值。
③设置交通灯时间值的过程主要是将各路口和各方向时间值传送给信号控制模块。
④在用户模式下执行正常程序的主要功能为:根据时间值设置计数器,通过信号灯控制模块配置交通灯;与此同时程序相应各传感器中断记录每次中断时记录的车辆通行时间和数量;执行其它模块功能。
⑤在一次交通灯管理周期执行完毕后,程序首先按照预定时间值执行另一个交通灯管理周期。
三、结论
本文提出的交通灯智能控制系统突破了传统的红绿灯固定配时模式,采用ARM嵌入式平台开发,集合嵌入式操作系统uClinux,可以与其他先进的模块配合使用,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Rui Jiang,Qingsong Wu.The traffic flow controlled by thetraffic lights in the speed gradient continuum model[J].Physica A, 2005,355:551-564.
[2]周立功.ARM微控制器基础与实践[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11.
一、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市编办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我县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都将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事业单位在线”进行,全部实行网上登记。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方便事业单位和服务事业单位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和创新登记管理方式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其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对于减少事业单位申办登记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改善登记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拓展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深度,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互动,都有积极的作用。各镇和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作为当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扎实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由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今年首次在网上进行,事业单位负责登记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操作知识,才能圆满完成网上登记任务,因此有必要对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进行网上登记管理业务培训。我办拟于3月17日开始,与县人事局培训中心在县技工学校分期分批(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参训人员最好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请县各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参训人员名单于3月16日前报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以便统一安排。
三、认真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一)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年检内容:
年检要围绕是否仍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开展,主要审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重点是:
1、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有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9、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0、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1、依法纳税情况;
12、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3、涉及诉讼情况;
14、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5、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验资证明;
4、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年检的方式与程序: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依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有无违规行为;检查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变化,如果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2、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下同)审查。举办单位按照《条例》和年检要求,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报项目。
3、网上申报年检材料。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绑定《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审查后的材料填入年度检验报告书后,通过网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其他材料可通过网上直接上传、邮寄或传真的形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年检信息。
4、提交纸质档案材料。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下载,连同本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并报举办单位。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审核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档案材料经与网上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
(五)年检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图分类号:TK01+8
当前,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关注中国“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成为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自2010年至今,已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7项,项目总计节能量26321吨标煤,减排CO2 100.81吨,取得不俗的业绩。节能服务公司被称为 “节能医生”,为客户提供初步诊断、开处方(设计并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和治理,最终实现全面的节能诊疗服务。应用无极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照明节能改造具有资金投入低、回报率高、风险小等显著优势。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可选定双方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随后节能服务公司履行合同,审核机构在项目完工后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再次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判定节能量是否达到要求,用能单位以此为依据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 用能单位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合同到期后,用能单位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作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绿色照明列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提出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产品的意见。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独立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减少。
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备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壮
大。
3、高效节能是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短期回本的根本保证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工程的基本前提就是要能够节省足够的电量。当前无极灯光效为70-90lm/w。由于发出的是白光,接近全光谱,即自然光,是最符合人体生理特征、有益身心健康的光源。无极灯功率因数0.99以上,额定功率就是整灯的实际消耗功率,无需补偿。钠灯、金卤灯功率因数只有0.4-0.6,经补偿后方可达到0.8-0.9,实际消耗功率大于光源额定功率的20%甚至更高。国内100W以上的大功率节能灯普遍功率不足,功率因数0.6-0.9,而且光效普遍较低,只有40-60lm/w。所以,在不影响照明效果的前提下,灯具反光效率相同,无极灯比高压钠灯节能50%以上、比金卤灯节能40%以上、比节能灯节能30%以上符合产业实际水平。
一个中等地级市应用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进行道路照明改造,一年节省耗电量438万千瓦时。由于无极灯至少具有60000小时寿命,高压钠灯只有8000-12000小时寿命,所以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又省却了一大笔维护费用。耗电量的降低,对照明电缆要求也相应降低。对于新的路灯工程,还可省去一定的电缆费用,不仅节能降耗,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按照当前的无极灯价格水平,对一个地级市的路灯使用无极灯进行节能改造,当年便可收回所有投资,剩余四年便可以坐享节能收益。
4.性价比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无极灯节能项目成败
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是一款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的根本前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先期投入资金,选用产品性价比关乎项目能否在较短时期收回资金。随着无极灯技术的不断成熟,性能优越、价格合理的元器件被陆续发现并投入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效率提高速度较快。大功率一体化无极灯的出现,使得无极灯能够在与节能灯相似的流水线进行生产作业,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价格只相当于节能灯的1.2-1.3倍,而寿命是其5-6倍,光效是其1.5-2倍,可以方便快捷地应用于大多数场合。当前采用EMC模式实施LED路灯工程的项目回款周期短的3年,长的10年,主要原因是LED路灯的价格太高,缺乏性价比优势。根据当前LED的产业技术水平,LED的价格在短期内仍然难以回落。而按照无极灯当前的产业水平,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有了保证,产品的性价比达到正常水平。当前,在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改造工程中选用无极灯是明智之举。
5、无极灯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1)很多人了解无极灯不够,产品知名度不高。同作为第四代新光源的LED产业在各界政府的大力宣传扶持下,开展了诸如“十城万盏”等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2010年“十城万盏”工作进入重要实施阶段,21个试点城市之外的地方政府仍在十分积极的申请加入,先试点变成了遍地开花。09年LED路灯被过度炒作、过度投资,已然成为高风险行业。据了解09年大部分的LED路灯企业都是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上游核心技术、企业盲目跟风引起的。无极灯在国内拥有成熟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通用性能和性价比都超过了LED,而各界的关注度仍然很低。
2)对无极灯市场缺乏科学的认知。生产企业只管做出无极灯,而对于如何进行无极灯市场销售策划,如何与钠灯、金卤灯等展开市场竞争,缺乏整体的规划。
3)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生产厂家标准不一,制约了市场普及。
6、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照明节能工程的几点建议
(1)注意节能量的计量方式,这是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关键。如无极灯的节能测试,应该在生产工艺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连续的运行测试,准确测试出单位小时节电量。
(2)由于是一种新的投资收益模式,在项目合作和合同谈判中。必须注意节能效益分成在财务处理方式。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0.079
资料与方法
2008年8月~2009年10月收治急性酒精中毒患者6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治疗组男22例,女8例;年龄18~54岁,平均36岁;处于兴奋期5例,处于共济失调期6例,浅昏迷14例,深昏迷5例,合并休克3例;对照组男24例,女6例;年龄18~55岁,平均36岁;处于兴奋期4例,处于共济失调期8例,浅昏迷12例,深昏迷6例,合并休克2例。60例患者白酒摄入量2两~1.5斤;饮酒至就诊时间1~5小时。所有患者均详细询问病史、既往史。两组性别、年龄、饮酒量及就诊时病情程度均无显著差异性,具有可比性。
治疗方法:两组均给予催吐(未给予插管洗胃)、利尿、常规补液等治疗;吸氧、保持呼吸道畅通、预防呕吐物吸入、保暖、注意纠正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等;对呼吸抑制、低血压、休克等给予对症治疗。治疗组:轻度中毒患者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普通胰岛素10U,ATP20mg,辅酶A100U,维生素B6注射液200mg,维生素C注射液3g,50%葡萄糖注射液40ml静滴;肌肉注射100mg的维生素B1,并给予纳洛酮0.4~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静脉推注;重度中毒首剂纳洛酮用量为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静脉注射,必要时间隔30分钟重复一次或将纳洛酮1.2~1.6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持续静滴直至清醒。对照组:轻度中毒患者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纳洛酮0.4~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静脉推注;严重者首剂纳洛酮用量为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静脉注射,必要时间隔30分钟重复一次或将纳洛酮1.2~1.6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持续静滴直至清醒。全部患者每30分钟记录呼吸、血压、脉搏、意识、尿量情况,记录确切清醒时间。
疗效判断:比较两组的症状消失及症状减轻时间,症状消失时间为患者完全清醒症状消失所需时间;症状减轻时间为患者兴奋及共济失调症状明显减轻,昏睡及昏迷患者开始清醒所需的时间。
结果
治疗组平均症状减轻时间1±0.30小时、平均症状消失时间5.8±0.32小时,对照组平均症状减轻时间2±0.25小时、平均症状消失时间9.8±0.36小时。治疗组较对照组疗效确切(P
讨论
酒精(乙醇)经胃和小肠在0.5~3小时内完全吸收,分布于体内所有含水的组织和体液中,包括脑和肺泡气中。成人饮用乙醇的中毒剂量有个体差异,一般为70~80g,而致死量为250~500g。乙醇属微毒类,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进入人体的乙醇首先作用于大脑皮质,小剂量表现为兴奋,当血中酒精浓度增高中毒进一步加重时,皮质下中枢和小脑受累,病人表现为步态蹒跚、行为粗暴、滋事肇祸、共济失调等运动障碍,继而功能抑制出现精神失常,严重者出现昏睡或昏迷。最后由于抑制延脑血管运动中枢和呼吸中枢出现休克、呼吸衰竭,呼吸中枢麻痹是致死的主要原因[1]。当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升至0.5%以上时,可直接致死。急性酒精中毒时机体处于应激状态,下丘脑释放因子促使垂体前叶释放内源性阿片样物质[2],其中作用最强的是β内啡肽。血浆和脑脊液中的β内啡肽明显增高而干扰了前列腺素和儿茶酚胺对人体的生理调节作用,从而加重精神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紊乱。纳洛酮是羟二氢吗啡酮的衍生物,其化学结构与吗啡极为相似,是阿片受体的特异性拮抗剂,对阿片受体的亲和力大于吗啡和脑啡肽;能竞争性地拮抗应激状态下大量β-EP所致的广泛病理生理效应,特别是能逆转呼吸、循环抑制及意识障碍,解除一系列中毒症状,有良好的催醒作用;能保护大脑功能,缩短昏迷时间[3]。乙醇被吸收后,通过血流遍及全身,约90%在肝脏由乙醇脱氢酶和过氧化氢酶氧化为乙醛,由醛脱氢酶进一步氧化为乙酸,最后经三羧酸循环氧化为H2O和CO2。约2%乙醇不经氧化而缓慢经肺、肾排出[1]。乙醇氧化过程中生成大量的还原型辅酶Ⅰ(NADH),NADH与辅酶Ⅰ(NAD)比值升高使细胞内氧化还原发生异常,乳酸增高,酮体蓄积导致代谢性酸中毒;糖异生受阻[2]。胰岛素可使乙醇氧化成乙酸过程中两酶的活性增强,加速乙醇脱氢氧化成乙酸,并使之成为脂肪和蛋白质合成的原料;激活丙酮酸脱氢酶,加速丙酮酸氧化为乙酰辅酶A,加快糖的有氧氧化[4],加速乙醇在体内的代谢,改善机体能量供应不足,保护重要器官。维生素B1是三羧酸循环过程中脱羧酶的辅酶[4],可改善乙醇在体内的代谢,乙醇可使维生素的吸收和内储存下降,尤其对长期酗酒者,如不补充维生素B1则可促发脑病。
通过我们的临床观察,纳洛酮联合普通胰岛素及维生素B1等治疗急性酒精中毒,催醒快,未见不良反应,能有效的提高救治成功率,显著缩短病程,明显优于单独使用纳洛酮治疗,疗效确切,值得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张文武.急诊内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6.
现将**等8人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等8人到我大队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队接待人员向**等8人发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并对**、孙邦平进行初步了解(见《武汉市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但由于投诉人中有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件,故当时我队请他们提交了身份证复印后再受理。9月20日,**等8人正式向我队递交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复印材料。我队于9月25日批准立案。另查,**曾于7月19日向我大队投诉昊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当日我队立即派员前往该单位调查了解,但由于该单位已停止生产且无人值守,故未能实施监察。
二、调查情况
据投诉人**称,其于2006年6月进入昊华公司从事化验工作。入职时,该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本人持有一份,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要求该单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支付生活费。
9月20日,经我队向青山社保处查询得知,昊华公司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号为10011872);另,**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由武汉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9月27日,我队经办监察人员再次前往昊华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仍然处于停业状态,故采取张贴方式向该单位送达《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劳社监询字〔2017〕083号),并通知该单位所在辖区的网格监察协管员跟进掌握该单位情况,如发现恢复经营,立即与我队经办监察人员联系。截至目前,该公司仍处于未恢复生产经营。
10月中旬,**向我队电话询问办案进展,我队监察人员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及办案程序电话告知**。
三、下一步工作情况
委托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