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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税收政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6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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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税收政策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2

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下,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与其它行业一样,都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探索和发展,这就不仅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以质量取胜,还需要探求更多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对企业涉税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做好涉税问题研究,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做好自身的涉税研究,以便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一、物业管理单位涉税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缴费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虽然税务部门还没有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税目归类进行明确,但是物业管理行业已经约定俗成的按照服务行业来缴纳流转税。其营业税的缴纳比例按收取全部物业服务费的5%来进行计算,将服务费结余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额的25%税率计算来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则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3%来计算缴纳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则按照物业管理行业所拥有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来进行定额征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由于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和其他形式的营业税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演化,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水平持续偏低,加上国家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与其它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的税收压力较大,其经营和发展都面对着极大的挑战,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物业管理行业低迷的现象,总体来讲,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在涉税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物业管理行业的税率偏高

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归属为服务行业,其税率为5%,相当其它交通运输、建筑业以及通信业等3%的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偏高问题。但是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来看,其利润与其它行业又不具可比性。利润偏低而税率却明显偏高的现状,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物业管理与税率相同的金融保险来相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不能享受到金融保险业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明显的行业收入低,税负高的问题。由此可见,将物业管理行业并入服务业这一举措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较小,利润空间狭小,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存在着生存的困境,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据统计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以40%以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利润及税收方面的突出矛盾,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酬金制收费模式下,企业负担沉重

物业管理的营业税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主要是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 酬金两项组成。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主要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业性质,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收,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以及房产设备设施维修等日常开支,存在明显的代收代付特点,不应该归入税基当中。但实际上却被列入到了税基当中,这无疑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三)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存在着专业分包的现象,一些工作必须由专业化的队伍来完成,但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拥有各种专业的技术队伍。比如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消防、电梯维护等工作,必须委托一些专业单位来实施。这就存在物业管理单位与专业分包公司间的利益分享问题,在对本单位营业税进行审报时,应该将外包服务支出扣减出去,以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目前进行营业税计征时,这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扣减,而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额计征,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物业管理单位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

近年来,国家在住宅产业化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使我国住宅产业逐步由粗放式管理,转向了集约型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也逐步走向先进化和国际化。但是在税收政策扶持方面,仍然需要尽快找到解决办法,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稳健发展。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

(一)对物业管理的营业税税率进行科学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所面对的经营空间与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服务理念,使物业管理也向更加高端的方向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将逐步形成集管理、经营、服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管理行业。为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应该在营业税税目中单独设置出物业管理行业的子税目,从现行的服务业征税范围中,将物业管理行业剥离出来。综合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现状,充分对比通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税率情况,将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调到3%,以此来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在物业服务业方面实施差额征税

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基进行调整,实现物业管理在营业税方面的差额征收。首先对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资金,采用扣减代管代付资金,对扣减后的差额计税征收;其次,由于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护、消防等方面存在专项服务外包的问题,为了避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可参考旅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征税方式。比如旅游行业,会在全部旅游服务收入中扣减掉替旅客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或门票等收入,将扣减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的依据。物业管理行业,也可对各类外包服项目的支出进行合理扣减,将营业税计征范围压缩为剩余的服务费收入。

(三)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利润低的实际情况

在所得税征收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利润偏低的事实,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看来,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为中、小规模经营,在所得税方面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在所得税方面尽快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物业管理行业涉税过程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减部分以及补助项目等进行充分而科学的明确。并以此来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纳税依据,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也应该不断优化内部环境,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好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比如在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在规范自身管理,扩大自身规模的前提下,可申请实施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方法。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则可采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三、结束语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局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税负过大、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税收部门应该尽快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而系统的完善,从根本上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篇3

自从增值税在法国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先后在170多个多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涉及到了所有的货物与劳务。我国于1994年开始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局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各种新的经济形势不断涌现,各种货物与劳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增值税、营业税共同存在的格局已经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效果,同时,由于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物业管理行业税负较高,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使得该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明显,这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更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的深入实施,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如何使物业管理行业顺利面对新形势的到来,还必须经过深入思考才能正确面对。做好应对“营改增”为物业管理行业带来的影响的具体措施,这是物业管理行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被正式纳入到增值税体系改革中,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统一财务核算的口径、保证物业管理行业财务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完整、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等财务管理行为等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在实施“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原来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避免了,这不仅进一步弥补了征税中存在的漏洞,更使很多企业在税制改革中获利。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扩大市场规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税制改革中,“营改增”是重头戏,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物业管理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中尚未形成良性、有序的价格机制,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了税率偏高、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实施“营改增”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新形势下,将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逐渐解决企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时存在的抵扣链条断裂而使税收增加的难题。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实施使得抵扣链条逐渐得到延伸、逐渐被打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会不断增加,“营改增”为物业管理行业带来的减税效应更是惠及更多的企业。可见,实施“营改增”后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和经营,在增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能力的同时推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是17%和13%这两种,“营改增”后,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6%这两档税率。同时,在实施“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原来缴纳的5%的营业税改成了6%的增值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其主要经营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和固定成本,这两项所占的比例较高,其中,人工成本所占成本的比例高达70%,这些成本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在短期内将使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实施,如果能对商品房与保障房的物业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并使其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再加上“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实施,物业管理行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改变税负增加的情况。

(四)“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利润变化的影响

物业管理企业在取得的收入中需要支出日常的维护耗材费、人工费、期间费用等,在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企业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利润增加了;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费结算模式的不同将导致利润发生了变化,有的增加、有的减少,例如:对于实行包干制结算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会使利润得到增加,对于实行酬金制结算的物业管理企业又会由于税率的上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将导致税费的增加,最终造成企业利润的下降。可见,在实施“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利润的增加有利,而对于酬金制结算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使其利润减少。

二、应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影响的措施

我国物业行业的“营改增”已经接近尾声,在新形势下,我国物业行业应如何应对才能实现减轻增值税负担降低的目的?物业企业只有充分了解“营改增”的基本情况,了解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一)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提前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那些小规模纳税企业而言,必须采用酬金制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再例如: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必须采用包干制的收费结算模式,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做好税收筹划,并及时处理好企业的各种纳税事项,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其他发票,因此,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获得的发票必须辨明其真伪,并加强对发票的传递、作废等流程的严格管理。例如: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遗失的问题,必须要到相关的税务机关备案;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传递等各环节的意识,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例如:目前我国大部分物业公司采取收据的方式来取代水电气的费用,一般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这种采取收据的方式直接导致物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客户无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严重损害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三)提高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拥有与时俱进的先进管理理念。任何一家成功的企业都会通过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漏洞和问题予以纠正,从而实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目标。不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无法帮助企业来应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的。因此,只有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才能确保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例如:在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中,发生了一些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和违法活动,收入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了等行为,不仅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困扰,更造成了企业财产的流失。因此,要想正确应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影响就必须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监督力度。

三、结束语

总之,在实施“营改增”后,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是一次重大的改革事件,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向着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方向的发展,为了使物业管理行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更快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紧紧把握时机、抓住机遇,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1.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2.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3.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4.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5.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6.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2.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篇5

一、全年指标完成情

截止到2019年x月底,实现经营收入万元,实现利润万元,预计2019年全年紫元物业将实现经营收入万元以上,利润约万元以上。

二、预算指标的核定

每季度各项目财务负责人认真据实填写预算和实际差异表,并提供季度财务分析和年度财务分析,为今后收费率季度考核做好扎实的数据基础。

三、收费率方面

高教后勤方面,各部门配合克服了一系列的困难,特别是对财经大学的收费做了一系列的努力工作,我公司成为财经学院的正式供应商,大大提高了收费的时效性。其余两所学校的住宿费收取工作顺利进行,完成指标任务没有压力。     

市场物业方面,截止到2019年11月底,对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综合收缴率为84.74%,其中当年收费率达到7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历史欠费收费率达到40.59%,略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当年收费率的稳步增长为综合收费率增长的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四、合同管理方面

本年度对合同管理更强调专人专项细致化管理。针对往年合同登记管理、支付管理和应收款项管理的缺失,我部门在人员到位的情况下实行专人合同管理,及时统计应收应付款项。

五、税收方面

国家实行营改增以来,我部门对此也做了大量的税收政策学习工作,并归纳整理有关物业公司的营改增的税改政策,并发文给各服务处管理人员学习。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使用新的税收申报软件。高教后勤减免税方面,我部门也针对税务部门做了大量的咨询和沟通工作,确保能在国税地税继续享受高教后勤的免税政策,给公司带来最大化利益。且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分析了税务风险,并及时上报并做出了调整,降低了我公司的税务风险。

六、学习拓展和资源整合

今年,我部门联合工程部组织了财务收费系统(高教后勤和市场物业)的相关培训,并在年末上线使用,将各项目的所有应收款项数据全部量化,新增了线上线下收费模式,引进支付宝和微信目前市场主流支付方式。改变收费模式是为了提高收费率和收费的规范化,使得财务收费工作更方便、快捷、更人性化管理,使得收费率更加透明化,准确性和时效性将大大提高,弥补了人工收费模式的单一性操作。来年我部门将对财务收费模式进一步熟悉、优化,结合运作部和公司的考核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求,加强收费系统的管理。希望在数据统计方面依赖与该系统,可以达到精简人手,减少人工成本的效果。

篇6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 和6% 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浩宁.“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2016(4):322-333.

[2]王晓晶.浅谈物业服务企业的营改增[J].商,201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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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营业税率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明显的公共事业服务特征,特别是为数不少的直管售后公房,更是具有保障房的特性,应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而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同时,按营业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河道清洁费税率为1%,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累计达到收入的5.65%。同为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1.5%,比物业管理行业高出3.65个百分点,营业税率却低了2个百分点。偏高的税率,让不少企业只能亏损纳税。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在136个商品住宅项目中,43个项目盈利,亏损达到66.91%;49个售后公房项目中,46个项目亏损,亏损率达到93.88%。即便如此,上述185个项目2011年共缴税1109.12万元。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二)实施财政补贴,给予政策支持要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亏损难题,可按照“取之于政府,用之于住户”的原则,由政府部门以购买物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要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直管售后公房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的补贴;在目前物业服务提价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考虑出台上海市物业服务达标补贴办法,通过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推广浦东、徐汇、静安、闸北等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经验,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范围,将补贴对象从直管售后公房向早期动迁房、商品房等延伸;设立物业管理发展基金,用以支助政策性亏损的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鼓励住户用公积金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降低营业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将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收取的公共事业收费、付给专业公司的支出后,按照3%的税物业管理率征税,将外包给专业公司的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享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支出,以及车辆停放费、租赁费、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等代收代支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征税依据。而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应扣除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物业管理费,仅对支付给企业的酬金部分征税;对售后公房和新建保障房免征企业增值税;考虑到物业行业中小企业居多、经营状况不佳、与民生密切相关,可对居住物业实施税率简易征收方式,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明确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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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项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即土地行政划拨,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专项用房专项提供给广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迁居民选购。被拆迁居民如要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购买专项用房或经市政府批准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凭所在区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

    三、专项用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按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审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市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用房的工程质量、审批手续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崇文区政府和宣武区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专项用房的价格、质量、配套情况等项内容进行认定,满足拆迁居民入住条件的房源,由区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迁居民凡购买区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权发证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证,在30日内颁发产权证。开发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广安大街拆迁工作完成后,开发企业将购房人证明和销售合同报区政府核准汇总,开发企业凭区政府出具的证明,统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划拨及有关费用的减半征收手续,并可按京财税(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关财税减免政策。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收开发企业购买房源发生的有关税费。

    七、对于部分房屋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或在开发单位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已享受返还或免收政策的开发项目,不再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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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套费财税政策的现状及相似政策的执行情况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收费的依据,二是资金开支的范围,三是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四是收费过程中所适用的流转税、所得税规定。

(一)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收费依据

2009年5月1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山东电力集团及各地市供电公司,积极响应文件精神,认真开展配套费的测算和报批工作。截至2009年末,全省16个供电企业均取得了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青岛市2003年已出台配套费政策),文件规定配套费依据当地政府部门(发改委、规划局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中的建筑面积、范围和建筑类型,以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进行收取,专款专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不但为供电企业提供了合法的收费依据,同时对落实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保证供电质量和安全、规范居民小区用电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配套费政策所收取资金的开支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的“T”接点至住宅楼或公建(含小区内经营性用房)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以及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等费用支出。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配套费资金由供电部门收取,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配套费建成资产的产权归属

《条例》尚未出台以前,居民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绝大部分属于业主或物业公司所有。政策出台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条例明确规定了新建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部门所有。对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供配电设施日后处置和管理问题,条例在第十七条也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目前,对于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供配电设施,供电部门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接收,一是对具备一户一表抄表收费条件的,与业主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进行接收,二是对不具备条件的,供电部门与村委、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供电部门投资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后,无偿接收资产。

(四)配套费政策收费的有关涉税情况

由于配套费的收费政策是根据《物权法》及省、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条列实施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物权法》的实施只有3年的时间,配套费的收费政策也只是近两年的事情,相关政策也正处在讨论、热议及不断出台明确过程当中,因此国家目前尚未对配套费出台统一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配套费政策可以借鉴的财税政策

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KV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贴费是指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KV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及改造费用的总称。根据目前配套费的性质以及资金的收取、用途等规定,可以认定配套费基本与贴费相似,属于统一性质的资金,虽然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规定停止征收贴费,但贴费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配套费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借鉴。

(一)贴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第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贴费涉及的流转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通知规定 “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配套费与供电贴费的实质是一样的,相关的财税政策也应积极向其靠拢,立足实际,力争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起到利好作用的政策。

三、推动或促成利好财税政策出台的几点措施

配套费税收政策关系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在现有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对配套费执行免税政策,不但有利于工程建设资金的足额投入,最大限度降低购房者的成本负担,同时保证供电企业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研究目前税收政策

电力产品涉及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是对收取的电费及价外费用进行征税;同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配套费既不属于电费及价外费用,也与销售的电量无关,应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也不属于目前营业税税收条例中列明的征税范围和内容,也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于上述政策的理解,应积极与各级税务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争取达成共识。

(二)积极引导,争取税务部门理解

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解释工作,一是对配套费资金的性质认定,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能够按照贴费的相关政策执行;二是配套费的缴纳由房地产开发商从建设成本中列支,实际最终还是由购房者承担,如果对配套费征税,工程建设资金将不能足额投入,势必将提高目前的征收标准,会增加居民的负担;三是配套费形成的资产由供电企业进行日后的维修、维护,同时承担着较大的用电安全风险及事故责任赔偿。目前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只考虑新建供配电设施的支出,未考虑建成后资产寿命周期内的维修维护和超过寿命周期后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支出,配套费在建设时一次纳,日后不能再继续收取,对于上述相关费用支出,供电企业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进行列支,如果再考虑对配套费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的负担将大大加重。

(三)不断完善征收和管理模式

在税收政策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如果要做到配套费资金足额投入和保证供电企业利益,应逐渐改变目前由供电企业自行收费的管理模式,将配套费的收取和管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内管理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四、结束语

居民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政策是建立在《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的,在征收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政策如同一把“双刃剑”,掌控不得当将伤人害己。为了最大发掘配套费的利民作用、稳固公司既得利益,实现理想的“双赢”,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涉税风险。二是严格按照收费政策及时、足额收取配套费,并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及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小区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三是选用质量可靠、环保的供配电设备、材料,严把施工质量管理,为小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的供电服务。只有实现了供用双方的共同利益,配套费政策才可以取得长期、稳固、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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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是20 世纪30 年代以来形成的一种企业理论。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人、经历金额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契约理论包括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指契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到契约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情,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当契约双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可以强制执行。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整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这一切。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因此,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符合税收契约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政府在制定税收契约的时候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存在税收漏洞和税收空白。但是,企业完全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这也决定了企业是可以在税收契约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开发流程

房地产开发的首要步骤是要选取项目,确定开发对象。在这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取得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确定开发之后,就要获取建设项目所用土地。目前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是采用招标的方式。但是也可以采用其他不同的获取方式。如可以采用企业合作开发、公司合并、股权收购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土地获得方式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

有了前两项工作的铺垫,房地产企业需要正式着手项目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和相关资质的取得以及资金的筹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房地产委托有规划资质的单位依据上述通知书来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主要是用来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尺度以及建筑结构。设计完毕提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方案设计。同时不能忘记资金的筹集工作,即企业的融资工作。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采取期房销售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前述准备做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进入非常核心的环节――建设施工环节。在具体的施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请公司以外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也可以是自行成立建筑公司进行。这些不同的安排都会使用不同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前文谈及商品房预售的问题,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当今房地产企业最为盛行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是一条重要的筹资渠道,预售房地产可以用客户的资金建房,同时也完成了房屋销售工作,即售房又筹资,资金来源既无息又安全。

当然,最终房地产的销售策略也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状况,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可谓各个环节都有税收合理筹划的可行性存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环节税收筹划政策建议

1.土地取得环节

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最常见的三种形式即:直接购买、合作建房和接受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分析。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优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保证对房地产企业的控制权,不容易稀释股权;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交易简单,便于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操作。但是,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也存在其固有的缺点,而这些恰恰是另外两种方式的优点所在:不必直接支付购置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建成房屋的销售问题,便于节约销售费用,畅通销售渠道。所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初创时期,可以采用合作建房或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盈利能力日益增强的繁荣发展时期,可以采用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方面在这个发展阶段,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另一方面,合作建房和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方式容易稀释企业股权。

2.前期准备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准备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做好拆迁安置和融资准备。针对房地产企业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被拆迁户的求偿意愿,应和被拆迁户做好沟通,保证前期的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即将建设的项目的市场需求度以及房地产企业的定价和盈利能力。

在选择融资手段时,保证融资方式的多样性,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安全。同时善于利用债务融资在进行利息抵税时的重要作用,发挥“税盾效应”应有的功能,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利用的过程中要掌握“适度”原则,保证净经营资产净利率与税后利息率的差额是正值,以便使债务融资的优点发挥到最大。

3.工程施工环节

针对于工程开发项目采用自建销售模式还是受托代建也有不同的盈利方式、空间和税收负担。针对于销售渠道畅通、预计销售净利率比较高的模式下,自建销售带来的巨大盈利可以弥补其多样和复杂的税收成本;相反,则受托代建能给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和较少的税收负担。企业需要结合现有的市场状况和代建机遇来确定具体采用何种盈利方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测算出利润均衡时的销售收入和代建费用,可以使决策更加的科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设环节的相关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一定的影响,根据前述分析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阶段的有关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方可以在建筑企业的指导下,自行采购设备,减少营业税的应纳税额。(2)在签订装饰劳务合同时,房地产企业提供各项材料、设备,建筑企业只提供劳务及辅料,这种做法会减少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3)针对于开发项目的需要分包或者借助外部设备的辅助才能完成的情况下,要权衡分包款项和设备租赁款项,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税负,以确定在同样完成该项工程的成本和税负最优的方案。

4.完工销售及清算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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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住房价格快速上升,国家从2005年开始实施了包括税收、信贷、土地 供应 等多种措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其中税收政策主要以差别化的营业税为主,并辅以契税、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近年来,开始研究物业税和房产税为主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的征收, 其中房产税已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始试点。因此,有必要研究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住房 消费的影响,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国民经 济稳定。

一、我国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现状

我国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表现为针对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同年限的已购住 房,实施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其中,差别化的交易税主要为营业税。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 阶段为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 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的,免征,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售房 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第二阶段为2006年6月到2008年底,进一步加大了税 收的调控力度,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 易的免征,非普通住房的按差额征收。第三阶段为2009年至2010年4月,为应对金融危机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实行减免政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 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改为超过2年转让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 转让的,仍按全额征收。第四阶段为2010年4月至今,随2009年房价大幅上涨,又将营业税 政策恢复到2006年的规定,并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 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差别化的住房保有税主要是刚刚试点的房产税。2011年1月,我国上海和重庆开始正式对部 分住房征收房产税,从房产税实施方案看,它不同于一般的物业税,而是“差别化”的税收 政策,差别化主要表现在试点期重庆只对别墅等大面积、高档商品住房征收,对家庭自住以 外的投资性住房征收。上海对超过一定面积的新购住房进行征收。为便于操作而采取“新房 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即只对新买住房征收,具体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 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二、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影响的理论分析

住房消费有两种基本方式,租赁与购买。消费者面临的是一个选择问题,即通过哪种方式解 决居住问题。当然对于已有住房的家庭还面临是否购买更大面积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或者 是否购买第二套住房作为投资性资产的选择。消费者将会比较购房居住的成本与租房居住的 成本,当购房的居住成本小于租房居住的成本时,就会选择购房,反之则租房。

关于住房消费的决策,一般都是基于Poterba (1992)所构造的模型,即将居住支出作为一系 列未来现金流折现的决策。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购买住房后每年支出的成本包括资金成 本、房屋维修保养成本等减去住房价格上升的收益,租赁支出主要是市场租金,当前者低于 市场租金时,住房消费选择购房,否则选择租房。考虑到资金的机会成本,假定购房为全额 按揭,当然也可以按70%或80%等按揭比例分析,但在理论上不影响分析的结果。在住房市场 供求均衡时,购房居住每年支出的成本将等于市场租金。即:

R0=(r+m-g)P0[JY](1)

其中,R0为市场租金,r为抵押贷款利率,即购买住房的资金成本,m为自有住房需要支付 的 其它费用率,如物业管理费率、维修保养费率等,g为住房价格上升,即住房的资产收益率 ,P0为住房市场价格(以单位价格表示,如每平方米价格)。

(一)引入差别化的房地产交易税(营业税)

第一步,我们对所有住房交易都引入营业税,即假定所有的住房交易都要交纳营业税,税率 为tt。理论上,按相关税法,营业税为主的交易税收,应由卖方承担,不应该影响住 房价格, 但在住房市场供给弹性不足的情况下,卖方希望将税收加到房价上,营业税将最终作为房价 的一部分,从“价外税”转变为“价内税”。如果住房市场的短期供给完全无弹性,则增加 的营业税会完全转移到房价中,如果住房供给有一定的弹性,则增加的税收将有一部分转移 到住房价格中,则新的住房市场价格均衡为:

R1=(r+m-g)(1+tt)P0=(r+m-g)P1[JY](2)

其中,P1为增加税收以后的住房价格,为税收转移到住房价格中的部分,取决于住房市 场的供给弹性,01,住房均衡价格会上升。

第二步,引入差别化的营业税,如前所述,差别化的营业税是在住房交易时,对购买住房一 定年限内再次交易的,要征收营业税,而超过一定年限的不征税。所以我们可以将住房分为 两类,一类是距上次交易在规定年限内需要交税的住房,另一类是距上次交易时间超过规定 年限不需要交税的住房。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定第一类为存量住房,第二类为新建住房, 这样就形成了两个细分的市场分别是存量住房市场与新建住房市场。则两个市场上的住房价 格均衡为:

R1=(r+m-g)(1+tt)P0=(r+m-g)Pused1[JY](3)

R1=(r+m-g)Pnew1[JY](4)

其中,P1为存量住房价格,Pnew1为新建住房价格。

理论上,由于存量住房将新征营业税,其价格将会高于新建住房(现实中,新建住房也征收 营业税等税收,但其已转化到成本中,因而不受新税收政策的影响),人们就会增加新建住 房的购买而减少存量住房的购买,直到两个市场上的名义价格相等,即Pused1=P new1,这样两个细分市 场上的住房价格都有所上升。但对于存量住房的供给者,虽然营业税提高了名义价格,但其 实际所得仍可能低于新税收政策实施之前的价格,因而会减少这部分住房的供应。而由于新 建住房供应有一定的弹性,供应量将会增加,这样一个必然结果是新建住房的交易量会上升 ,存量住房的交易量下降。

当然,从住房交易的总量上看,由于住房价格的上升,购房居住的成本将会增加,人们将会 更多地选择租房居住,减少购房消费,总的住房交易面积会减少。

所以,差别化交易税的实施,将会减少购房数量,但在房地产市场内部,将会增加新建住房 的消费比例,减少存量住房的消费比例。

(二)引入差别化的保有税(物业税或房产税)

同样,第一步,我们在所有住房中引入保有税,比如房产税,税率为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 以tp表示,并假定对所有住房都征税,并每年征收一次,则住房市场的住房价格均衡为:

R1=(tp+r+m-g)P1[JY](5)

即自有住房除每年要支付购房资金成本、维修费、物业费等费率外,还要增加一项房产税率 tp 。

从均衡价格的变化看,房产税的增加将起到降低房价的作用,房价变化的比例为:

可见,房价下降的比例还取决于市场上住房的供求关系。如果住房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没有变 化,即市场租金水平不变化,R0=R1,则房产税的增加“完全”资本化到房价中,房价 下降比例等于房产税支出占房屋总持有成本的比例。

第二步,在上述模型中引入差别化的房产税政策,将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购买较小住房, 假定不征收房产税,另一类为购买较大住房,征收房产税,假定不同住房的价格不同,较小 住房的价格为Psmall1,较大住房的价格为Pbig1。

由于购买较小住房不征收房产税,则较小住房的市场价格均衡为:

而购房较大住房征收房产税,其市场价格均衡为:

在相同的条件下,随着差别化房产税的征收,将会使较大住房的价格下降,或者说由于使较 大住房的持有成本增加,房产税资本化后,较大住房价格将会低于较小住房的价格(单位价 格)。

进一步,也可将这一模型运用于分析对不同家庭实施差别化物业税。比如对已有住房的家庭 购买第二套住房征收物业税,而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家庭不征收物业税,则理论上第二套住房 的价格将会下降,而第一套住房价格将会上升。但由于市场上的住房价格与购房套数不会存 在直接关系,只是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将会增加持有成本,相当于支付了一个“溢价”, 这个溢价是隐性的,不表现在购房时,而表现在实际持有住房的过程中。所以从这个角度上 ,实施差别化的物业税,将会起到减少第二套住房的购房需求,同样可以起到减少住房销售 量、降低房价的作用。

如果同时考虑实施差别化的保有税和交易税,它们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正好相反,对住房价格 的总体影响将取决于二者税率的大小,但二者对住房交易面积的共同影响,将是减少住房交 易面积,增加租赁需求。不过在细分的市场中,对不同类型住房交易量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差别化房地产税收对住房消费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与计量分析模型

为了检验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住房交易和价格的影响,我们拟对中国省和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 行分析和实证研究,不仅可以扩大样本量,而且可以增加自由度、减少自 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的影响。

一般的面板数据模型可表示为线性形式:

其中,住房价格理论可能受上期价格的影响,同时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差别化的营业税将会 提高住房价格,通货膨胀会影响到住房的持有成本和租金水平,利率同样增加住房持有成本 ,利率提高将可能起到降低住房价格的作用。

具体数据选用了2000年到2009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的新建住房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目前存 量住房的数据还没统一口径的统计。选用的数据主要有新建住房销售量(salesarea)、新 建住房平均价格(price)、常住人口(population)、通货膨胀率(CPI)、利率(I)和 营业税(tax)。其中房地产交易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营业税根据具体的调控政策规定,设为工具变量。 其中新建住房销售量、价格和人口数据取对数值。

为了避免伪回归现象,我们使用了Levin、Llin&Chu(2002)的检验方法,对相应数据进行 了单位根检验,检验方法为带常数项、滞后一阶,发现所使用的数据均为平稳数据。

(二)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从回归结果看,影响新建住房交易量的各项因素回归系数的符号与理论一致,其中人口与新 建住房交易量成正比,但系数显著性不高,而在西部地区系数显著,说明西部地区住房需求 以满足自住为主,受人口数量的影响较大。差别化税收对交易量的影响为正,系数为0.760 3,而且非常显著,说明差别化税收政策实施,人们将更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这一影响 在中部和西部更大。利率对交易量有显著的负影响,利率的提高将会明显减少住房交易量, 而该因素的影响在东、中、西部三个区域没有明显的差异,说明利率可以作为一个针对全 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从影响价格的因素看,新建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即由于差别化税收的实施 使新建住房价格反而上升,其中差别化税收对东部地区的影响大于全国平均水平,系数分别 为0.069和0.049,而对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影响较小。同时,住房价格还明显受上期交易价 格 的影响,说明住房价格具有“正反馈机制”,而且在全国三个区域中房价滞后一期的影响都 非常显著。从全国看,房价受CPI的影响系数符号与理论不一致且不显著,但在东部和中部 系数符号与理论一致。住房价格受利率的影响非常显著,系数符号与理论也一致,即提高利 率可起到明显抑制房价的作用,说明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工具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分析,发现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将可起到引导住房消费的作用。其中 差别化交易税将能从总体上减少购房消费增加,租赁消费,在购房消费结构中将会增加新建 住房购房比例,减少存量住房购房比例,但交易税并不能起到降低住房价格的作用。而差别 化的房产税等保有税的开征,在减少购房消费、增加租赁消费的同时,还可起到降低住房 价格的作用。两种房地产税收都可起到抑制住房投资、投机需求的作用。同时,发现利率等 货币政策对住房消费也起着显著地调控作用,提高利率将会有效减少购房消费和抑制房价。

近期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主要目的是调控房地产市场,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长期 看,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稳定更加重要,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应作为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组 成部分来考虑,应使用消费者形成长期的理性预期。从房地产市场调控来看,税收政策的调 整要进一步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起到优化住房供需结构,防止房价大幅波动,促进国 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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