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8 08:20: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纳税申报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纳税申报管理

篇1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篇2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 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篇3

随着人们对健康认识的不断提高和慢性病管理的逐步完善,高血压导致肾损害也逐渐被人们重视,据有关文献报道,终末期肾病的病因原发性高血压占26%-29%,在整个病因中处于第2位[1]。因此如何早期的干预和治疗高血压引起的肾损害是临床上亟待解决的课题,目前,临床上治疗的方法很多,疗效也不尽相同,我院于2009年1月-2011年12月门诊运用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治疗高血压早期肾损害28例,取得满意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和治疗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1月-2011年12月在我院门诊符合根据2009年基层版《中国高血压病防治指南》中高血压早期肾损害诊断的患者28例,其中,男性15例,女性13例,年龄在45-73岁,平均年龄为56.12±1.12岁。病程:5-11年,平均6.13±0.11年。高血压1级:12例,高血压2级:8例,高血压3级:8例;两组均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既往急、慢性肾脏疾病、泌尿道感染及对依那普利有过敏史和有严重咳嗽的患者。

1.2 治疗方法

本组28例患者采用依那普利片(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10mg*10粒/盒)10-20 mg qd,金水宝(江西济民可信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 0.33g*63粒/盒)3粒 tid,疗程为12周。对于既往服用其它抗高血压效果不佳的患者,停用已服抗高血压药物,不间断给药,但不联合用给予抗高血压药。观察本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微量尿蛋白、肾功能变化情况。

1.3疗效评定标准[2] ⑴显效:舒张压(DBP)下降≥10 mmHg,并降至正常范围,或舒张压(DBP)下降≥20 mmHg,肾功能正常,尿蛋白定量检查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结果:通过12周的治疗,本组28例患者显效:17例,有效:8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为89.28%。

2.2 本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mmHg)、尿素氮(mmol/L)、肌酐(umol/L)尿蛋白定量(mg/24h)检查变化情况(见表1),可以看出:治疗前、后本组28 例患者血压和微量尿蛋白比较结果,经统计学分析有显著差异性(P0.05)。

2.3不良反应 本组28 例患者在12周的治疗过程中,偶有咳嗽和上腹部不适症状,但均能完成12周的疗程。

3、讨论:

依那普利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分子式:C20H28N2O5,主要药理作用为通过吸收在肝脏内水解为二羧酸依那普利拉,竞争性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使血管紧张素Ⅰ不能转换为血管紧张素Ⅱ,从而使血浆肾素活性增高,醛固酮分泌减少,血管阻力减低。同时依那普利还干扰缓激酞的降解,以达到降压的目的【3】。本组治疗结果显示:28例患者治疗前收缩压平均:160±11.2 mmHg,舒张压平均:98±5.3 mmHg;治疗后收缩压平均26±6.4 mmHg,舒张压平均:81±3.2 mmHg,降压效果明显。依那普利还能够通过减少肾小球出球动脉的血管紧张素Ⅱ生成,使肾小球出球动脉扩张,从而减少肾小球出球动脉的压力,降低患者的蛋白尿。

金水宝胶囊是人工培养虫草真菌发酵而成的菌粉,其化学成分为发酵虫草菌粉(Cs-4),通过体内吸收分解含有9种氨基酸,其中有6种为必须氨基酸。治疗高血压肾损害的作用机制主要有一是通过补充人体必须氨基酸,促进蛋白合成,减少付氮平衡,改善肾功能。二是调节人体特异性免疫、细胞免疫、体液免疫作用,修复肾小球的基底膜,减少尿蛋白的渗出,达到降低尿蛋白的目的【4】。

依那普利与金水宝胶囊联合使用,从高血压引起肾损害的病理学讲起到“疏、堵”的作用。“疏”是指由于长期处于高血压状态,肾动脉硬化,使得肾小球出球动脉官腔狭窄,出球动脉的压力增加,导致血液中的蛋白滤过肾小球基底膜增加,再者长期肾小球内压力增加,也导致肾小球基底膜的损伤,也会使尿蛋白增加。依那普利通过扩张肾小球出球动脉,减少肾小球内压力【5】,起到“疏”的作用。金水宝胶囊通过调节人体的免疫功能,修复已损坏的肾小球基底膜,减少血液中的蛋白漏出,从而起到“堵”的作用。两者联合使用达到“疏堵”结合,降低患者的尿蛋白。本组28例患者结果12周的治疗,尿蛋白在治疗前为:415±12.5 mg/24h,治疗后为:28±11.8 mg/24h,有显著的疗效。

总之,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高血压引起的早期肾损害,不仅能降低血压,防止肾损害的进一步发展和其他并发症的发生,同时能够降低患者的蛋白尿,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值得在基层医院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李馨,杨海燕,李苌清,等。依那普利联合卡乐地平对高血压早期肾损害患者的疗效观察[J],重庆医药,2012,41(21):1289-1290。

2、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06[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1:126-143。

篇4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网上传送申报数据

纳税人在征期内,根据电子申报系统提示、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相符后,通过互联网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电子申报系统(其中,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一并通过互联网传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需上门报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电子申报系统接收信息后,自动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更正后重新传送;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纳税申报表数据存入数据库,并将“四票”电子信息存入指定的目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网上划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如有应纳税额的,电子申报系统在接收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同时,在线进行表税比对,对银行帐户余额大于、等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实时划转应纳税款;对银行帐户余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则提示纳税人及时补足帐户余额后划转应纳税款。

(三)申报数据导入

电子申报系统日结、对帐完毕后,省局将当日的纳税申报数据从电子申报系统提入内网,并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IC卡报税

纳税人应于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次日后,携带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同时利用“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接收纳税人的“四票”清单电子数据。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五)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不需调整申报表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二、上门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纳税人在征期内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1.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直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接收其纳税申报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2.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二)IC卡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申报窗口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三)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与其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其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项金额、税额与其“四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开具税票,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三、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调整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应于每月征期结束的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征期结束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征期最后一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提前告知工作。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规定,一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控IC卡等申报资料,同时办结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比对等事宜。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服务,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窗口也可先读取其税控IC卡数据,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最后进行IC卡清零解锁;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每月征期最后两天,申报窗口应每半天(征期最后一天应在当天中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网上传送申报数据但未开票的纳税人名单,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等事宜。

(四)自20**年11月征期开始,网上报税一律停止执行,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上门办理IC卡报税。

篇5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篇6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7-0190-03

[作者简介] 利子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杨美蓉,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 南昌 330031)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一种偷税罪行为方式。“拒不申报”犯罪化使得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并且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两种偷税方式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然而,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却对“拒不申报”犯罪化持否定态度,并呼吁取消这一规定[1][2][3][4]。那么,“拒不申报”犯罪化究竟是否科学、合理呢?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拒不申报”犯罪化有助于税收的实现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为正常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有利于实现应征税款的准确性。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第一手税源资料,税务机关在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征收业务过程中,通过审核计算应收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等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因此,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正常开展征税活动,确保国家税收的顺利实现,必须对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拒不申报”犯罪化的宗旨和作用即在于此。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促使纳税人自觉地申报自己的应纳税款,使国家的税款得以及时足额入库,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筑起一道有力的屏障。

二、“拒不申报”犯罪化符合偷税罪的本质要求

否定论者认为,“‘拒不申报’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这正是偷税罪之‘偷’的应有含义和要求。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实质上就是对政府权威的不服,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此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4]这一观点难免有望文生义之嫌。因为此处的“拒”的对象是纳税申报义务,而不是纳税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拒绝履行的是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而不是直接抗拒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要求其履行纳税的义务。

通过对我国税款征收模式与流程的分析,我们即可知行为人以“拒不申报”方式实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时,是具有欺诈性、隐蔽性的。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等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基本上形成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格局,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要求行为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并不涉及要求纳税申报人缴纳税款,“拒不申报”是对纳税申报义务的拒不履行、公然违反,而不是对征缴税款的对抗、拒不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款征收的一般流程是: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依据纳税申报人申报的数据,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因此,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征税还是纳税都无法顺利完成。也就是说,“拒不申报”对于履行纳税义务来说采取的是隐身、销声匿迹的手段,逃离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的视线,显然具有隐蔽性、非公开性。何以称之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呢?我们不能被犯罪的表象――犯罪手段所迷惑,为了偷逃税款“拒不申报”,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正是偷税罪的实质所在。

否定论者的另一个理由是:“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偷税的实质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逃避纳税申报义务,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归为逃避纳税义务。”[1]有的论者以零申报为例,说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而论为逃避纳税义务。[4]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未模糊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并不是针对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人,不是一旦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就必然构成偷税。以“拒不申报”为手段成立偷税罪还需满足刑法规定的数额条件,并且造成了不缴纳税款的事实,即因为“拒不申报”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义务又逃避了纳税义务。以零申报为例并不能说明“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他们“拒不申报”不可能达到偷税罪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根本不可能构成偷税罪。

其次,从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来看,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不申报的外延远远大于“拒不申报”的外延,“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关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如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以偷税罪论处;数额未达到其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类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但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是不申报的一个子集,它不但应具有不申报的集合的特征――违反纳税申报义务,还应具备违反纳税义务的特征。所以说,“拒不申报”犯罪化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

三、“拒不申报”犯罪化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所谓公正,又称正义,从词源上说,它具有正当、公平、平等的含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如果仅从报应或仅从预防一个方面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都是跛足的。只有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上,才能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6]。偷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具有多发性的一种犯罪,对其定罪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这种预防效果的实现必以对犯罪实害进行的报应为限度。因此,偷税罪的定罪标准应该也必须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实害。

《刑法》第201条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的一种手段,对此,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异议。那么,为何对于“拒不申报”犯罪化却强烈要求取消呢?这种现象确实令人费解。因为,通过虚假申报,纳税人可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小于100%。然而,以“拒不申报”为手段进行偷税的,其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等于100%,其所造成的实害后果与虚假申报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虚假申报”受到刑罚惩罚,而对“拒不申报”却不给予相应的报应,任凭其逍遥于刑法之外,如何能预防以拒不申报为手段的偷税行为呢?这不是无异于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拒不申报”的方式偷税吗?刑法的首要价值――公正性何以体现呢?

“拒不申报”作为《刑法》新增加的一种偷税手段,在实践中受到税务部门的普遍欢迎,因为他们认为这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的不平衡现象。[7]那么,《刑法》新增这一种偷税手段是否顺理成章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我国《刑法》是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的。《刑法》作为成文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社会关系进化的恒定性、法律的凝固性和立法者理性洞察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表达手段――语言学和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领域,这就意味着成文法必定是开放的。[8]

其次,既然肯定刑法是可以修改的,那么,面对推陈出新的“犯罪”(因为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仅是从性质上应该是犯罪,所以用引号以示区分)现象和“犯罪”手段,立法者应当“举轻以明重”。如果危害轻的行为已经规定为犯罪了,那么,对于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的重的行为也就应该作犯罪化处理。《刑法》既然已经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那么,把“拒不申报”增加为偷税的一种手段使得这两种偷税行为处罚的不平衡的现象得到解决,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对它表示质疑呢?

四、“拒不申报”犯罪化切合刑法的谦抑性

否定论者列举的最后一个理由是: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惩处,这与刑罚理念不符。刑罚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只有以非刑方式无以遏制时才可动用[1]。“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将‘拒不申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会架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4]这一理由倍显苍白。凡是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刑法》都予以处罚吗?显然不是。只有当“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侵害了国家税收分配关系时,即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且情节相当严重,《刑法》才予以规制,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拒不申报”的条件限制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条件更为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9]认定“拒不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观心态的故意性。即行为人出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不申报。“拒不申报”和未按期申报是性质不同的行为:未按期申报是指申报期已届满,纳税人由于某些原因延误了申报,并无主观上的故意,《税收征管法》对未按期申报单独规定了法律责任,不按偷税处理;“拒不申报”虽然也是超过期限仍然没有申报,但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并且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偷税故意心态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为偷税。第二,通知时间的限定性。即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必须是在法定或者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第三,通知次数的复数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所谓“多次”,按通常理解,至少需三次。第四,申报行为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某一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成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10]

由此可见,《刑法》并不处罚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它规制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情节十分严重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拒不申报”远远不能取代《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所规定的“纳税申报”,它不可能使《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被架空。

参考文献:

[1]王惠.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03,(3).

[2]李茂华.论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

[3]李霄鹏.浅议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问题[EB/OL].中国财税法网,2005-11-11.

[4]吴?光,周洪波.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6).

[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陈兴良.刑法公正论[J].法学研究,1997,(3).

[7]何秉松,王桂萍.税收与税收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篇7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78-0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 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 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年度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篇8

一、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过于仓促,相关制度推出后,没有得于有效实施。鉴于高收入者自身的收入来源众多,加之没有申报先例、纳税人对于自身的收入并没有记账的习惯,详细计算收入并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十分困难,因此,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个税自行申报要求,不论收入高低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额实行有补有退制度,使税收成为全民参与的事业。个税自行申报执行过程存在抑制、消极因素,同时还存在其他制约条件,如: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税收制度、群众基础等,个税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征管设施和措施不完善目前,许多地区办税点少,相关的征管设施不到位,使纳税意识薄弱的纳税人不愿意交税,并成为不进行自行申报的理由;税务机关推行个税管理制度,对每个纳税人以身份证为验证核心进行纳税登记,并且得到更加准确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缴税申报行为进行监管,对于纳税人的隐性收入税务部门并没有有效的约束力,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很难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当前税务机关个税收入,主要是由公开货币形式下高收入纳税人提供,而对于非货币化收入,税务机关难以监管,而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规避税收的方法较多,税务部门更是难以得到真实的数据信息,抵消了纳税申报工作的初终,自行申报的实施成为低收入纳税人的无效负担。另外,我国自行申报纳税监管力度不到位,最高处罚在2000到10000元,并不影响纳税人信息等级、更不会留下偷税案件,因此,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来看,许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本没有受到处罚,即削弱了税法的执行力,同时也影响了主动进行个税纳税人群,主动申报积极性。因此,目前税收反向负面调节严重,影响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心里,对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2.申报纳税机制不成熟现行相关规范,并没对这些申报纳税实际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起到有力的约束,暂行规定中另行规定,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导致相关行为不被社会众所认可;另外,由于税务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机构为纳税人服务时,会出现由税务部门介绍机构问题,使纳税人认为税务不具有公正性、认为税务信誉低。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齐,造成业整体质量不高,从而制约了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于税务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中介机构费用高、低不一,基本是由双方协调而定,中介机构会根据自身水平,对客户进行定价,定价高、低各异,甚至相差在30倍之多,使市场胡乱收费,没有一个良好的氛围;3.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规范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够规范,专业人员在进行个税申报时也会遇到问题,这样就增加了申报工作的难度,使自行纳税申报的推行受到了限制。鉴于专业人员对于申报填写都很困难,更不用说高收入人员自行填写,许多纳税人会以申报难为理由而不进行申报;另外,申报内容过于繁琐,填写的相关收入并没有实质意义,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其它方式来收集、了解纳税人准确的收入信息,即减少了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工作,还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信息;自行纳税申报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行申报并没有对申报条件做出规划,即使是税务机关也缺少有力的信息支撑,给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障碍。有的纳税人有多渠道的收入,但是目前税务系统全国各省的数据信息未联网,只对省级联网,其省内范围的特区的信息有的地方也未在联网的信息范围内,所以税务对每个纳税人统计的数据是片面和欠缺的,对实行规范统一申报制度缺乏必要的数据统计作为支撑。有的地方税务申报系统中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也不齐全,只有公民个人的实缴税额,没有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实际申报时就会造成取数的困难。公民个人不可能去登记每个纳税年度每个月的收入额,而是税务的申报系统应提供完整的平时月度申报的记录,这样在取数和核对上比较方便就有利于纳税人申报。4.公民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较低个税自行申报,需要纳税人掌握税款计算的基本能力,每个月纳税人按实收到的收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将多渠道的收入进行还原,将每个收入及应纳税额进行分别申报,但是,由于当前很多的纳税人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并没有收入记录的习惯,使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出现障碍;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观念极差,他们更习惯于上门征税形式,使纳税人对于个税自行申报存在抵制心里,因此,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效率,尤其是个体户主的主动申报意识,需要从观念上对纳税人的观念予以彻底转变。

二、发展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策略

(一)加强个税税收征管,提高监控力度和有效性

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对这部分收入严格管制,从根源上堵住漏税行为;首先与银行主动配合,推进个人支付账户实名制,实行一人一码、一人一账号,并进行财产登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防止收入分散出现漏税现象。实名登记可以将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个税的征收管理;其次对纳税人实行编码制及编码汇总,收集个人税收自行申报信息并加以管理;加强国内外税务机关合作与交流,协助税务机关建立收入报告制度,为个税自行申报提供有用的信息;健全稽核系统网络化管理,用来管理个税自行申报中大量数据及档案,为纳税人节约申报时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专有的申报码,建立个税自行申报档案,验证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个税自行申报实行纳税结算实名制,为高收入人群设立专门的档案,并进行自行申报的重点监督与管理。

(二)发展申报纳税机制

强化个税自行申报立法,使税务机构取得合理的权。出台个税自行申报法规,可以为该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约束行业行为。壮大税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素质,避免由于从业人员技能不齐,对业务质量产生影响,而制约业务的发展。尽管近年来,税务行业培养了许多专业化人才,但是行业内部缺口仍然很大。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进入到行业中,制定从业准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而这些标准对于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税务机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服务量的多少来制定,并设立行业监管机制,如:建立行业协会、由政府管理机关实行外部监督,对税务行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行业合理定价,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发展机制需要加大对业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行业的本质。划分税务机关与机构间的关系与职责,通过加强稽查、管理,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周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保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建立平等的关系,使高收入人群个税自行申报工作更加便捷的完成;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加速信息建设步伐,通过联网方式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即提高了相关信息的掌握速度,又简化申报内容及申报程序,使纳税人得到便捷的服务;强化自行申报软硬件配套设施,在自行申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验证,提高纳税人信息保密度;加大对于个税自行申报教育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自行申报的必要性,可以自觉进行个税纳税申报。

(四)提高我国公民个税自行申报的积极性

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氛围,将个税自行申报作为税收征管理的重要手段,使自觉申报并缴纳税款;提高政府对于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切实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方式,使纳税人感受到自身的权利与地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时,更加重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足够了解税款的用途,增加税款使用透明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保证纳税人切实履行义务,彻底消除征、纳双方的对抗地位;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处理好政府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法律关系;培养纳税人维权意识,发挥其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考核政府支出规模及效果,增强纳税人信心,使其自觉纳税。

参考文献:

篇9

[关键词]信息技术 纳税申报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100-01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主要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它主要是应用计算机科学和通信技术来设计、开发、安装和实施信息系统及应用软件,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用以获取、加工、存储、变换、显示和传输文字、数值、图像以及声音信息,包括提供设备和提供信息服务两大方面的方法与设备的总称。

三、纳税申报与信息技术相结合

过去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有资料。 其次是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一种申报方式。最后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现如今,通过纳税申报与信息技术结合,完成了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纳税,形成了一种新的申报方式,既电子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是纳税申报形式的一次革命。

四、实施优势

由于采用了新的报表技术,一方面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更改业务报表更容易了,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成本,而且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纳税人不受时间和场地的限制,可以全天24小时使用纳税申报系统,避免了到纳税服务厅申报时的拥挤,减少等候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纳税人因携带现金申报纳税产生的不必要的风险,操作简便,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并且,纳税申报的准确率大大提高了,减少了纳税申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省去纳税人来回跑路的成本,也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五、存在问题

1、随着纳税人越来越多地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诚信问题成为网上申报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从实践上来看,纳税人信用度不高和税收申报体系缺乏相应的控制手段这两个因素制约我国纳税诚信网上申报系统建设。纳税申报存在不实,网上申报系统对不诚信申报行为约束性不强。网上申报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如以假停业、假歇业,假注销、假申报、做假账等各种虚假申报信息,采用隐瞒、伪造、虚报等欺诈性手段,掩盖或逃脱其已成立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些不诚信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降低申报的可信度,然而网上申报系统却不能对这些行为加以控制,从根本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2、纳税服务网上申报虽然比较方便,但还是存在系统不稳定,申报高峰期反应迟慢,速度变慢等问题。另外,网上申报需要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这对一些较少接触过计算机的会计人员是一项挑战。

六、建议及意见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篇10

我国一年一度、持续近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是财会人员的一项繁重任务,而其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因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未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可能会更为繁重。我们能否找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减轻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有效途径?本文拟通过中美所得税申报的比较,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我国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季预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按季进行申报。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年底要进行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个月的时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美国的纳税年度可自行选择,即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的起讫日期。在美国,企业选定纳税年度后可提出预计申报表并自行计算应税所得。不论企业所选择的纳税年度是什么,平时的预缴时间是相同的,分别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汇算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一类汇算时间从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在填报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必须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相关税收规范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我国企业是依据会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不是税法,所以企业损益表中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还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国企业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做财务账,而并不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财务会计,所以年终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美国目前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美国的企业里可以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一套是以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供企业投资者、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税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与监管。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须出具按照会计准则填制的财务报告,所以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设置财务账。但美国的财务准则与税法是完全分离的,为了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另行设置了税务会计,即使只设置一套财务账,在纳税申报时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账。而很多小企业设置的是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在填制申报表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先算出会计利润再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账面收入-会计账面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我国的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等企业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项目中只有加项并没有减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及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来自利润表,其实质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前两项是根据会计报表得来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才能得到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美国的所得税计算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其中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销售成本,而扣除项目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扣除额还包括纳税调整的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正确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收入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国的收入项目不只包括企业所有的收入,还将企业的销售成本列入但作为减项,即它是扣除销售成本的收入总额。美国把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都放到了扣除项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来是属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税的,在美国的主表中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直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二、比较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不同

我国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据财务报表来填列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美国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依据是税务系统的数据,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纳税调整。填报依据的不同导致两国纳税申报表结构的不同,这也是我国的申报表中有纳税调整项目而美国没有的根本原因。不论美国企业选择的是账务系统中的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它们最终都会通过调账转化成税务模式,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报申报表时将省去很多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同

我国的年度申报时间比美国要多两个月,这样可以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资料,同时我国的纳税申报时间比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要晚一个月,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造成混乱,降低错误出现的几率。另外,在财务报告通过审计对外公布的基础上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准确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长于美国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繁琐的纳税调整而不得不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同

我国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财务报表,得到的结果是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半部分是纳税调整得到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申报表的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利润表是相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形式用在纳税申报表上是不妥的,因为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国的报表的逻辑关系要相对简单一些,并没有把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单独的纳税调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项目。报表逻辑关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报表的填报依据不同。另外,我国报表的勾稽关系复杂,主表和附表之间是多头对应的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填报时有很大的难度。而美国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易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填报。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改进设想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选择可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虽然具备调账的能力,但企业因业务量大且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较繁琐,因而年终会计人员填报报表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健全,大中型企业可借鉴美国企业的模式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和税务会计账本,这样可根据税务账直接进行填报。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着眼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尽量减少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因此小企业在年终填报申报表时基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重点要体现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体现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也能体现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回馈。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也要考虑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申报表的设计可以参考美国的设计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国的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仅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税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的报税纳税。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申报制度比较研究[OL].中国财税网,2004-4-7.

2.毛礼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篇11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