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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9 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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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

篇1

一、房地产业税费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凡在安远县行政区划内征用土地,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等行为,应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缴纳税费。

(一)境内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作价投资、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三)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

(四)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人)。

(五)县城、镇(含乡、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要按规定补缴契税。

(七)县城、镇(含乡、村、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拥有产权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契税和房产交易的相关费用。

二、房地产业计征税费的标准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

1、建筑业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建筑业):按工程造价的3%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工程造价的3%(装饰工程4%)申报纳税;

(3)城建税;工程项目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纳税;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纳税;

(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

(6)县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城建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工程开工前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经县地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持《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或未按时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以及虽提供《外经证》,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不能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每月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缴纳所得税,由我县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95%申报缴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销售额的1%预征;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的,按销售额的3%预征,其中店面按销售额的5%预征。

(4)城建税:不动产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缴纳,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印花税:按不动产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如下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转让额的4.95%申报纳税;

(3)土地增值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4)城建税:转让的土地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6)印花税:按转让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到按差额征税或减免税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但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次办证或购买时的税收完税证、发票或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财政收费收据的原件等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按规定计征税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主管地税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计税。

4、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适用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二)属财政部门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菜地、苗地、花圃、茶园、鱼塘、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按欣山镇5元/平方米,塘村乡、双芜乡3.6元/平方米,其他乡镇4.3元/平方米标准纳税,由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农民在本村内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减半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契税:由受让人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申报缴纳,个人购买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契税:由受让人按实际成交额的4%申报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先按该土地转让价的4%补缴划拨土地契税后,再由受让方按该房地产总体转让价的4%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

(三)属国税部门征收的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我县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需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标准: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应纳税所得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3)外来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外来房地产企业来本县开发房地产的,如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不能出示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经营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来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房地产,在连续的12个月内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加强控管。

2、建筑安装工程用材料的税收管理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之后,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5日内,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建筑安装耗用材料明细表、转让建筑材料纳税申报表、工程决算书以及外购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发票等资料,以下统称纳税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以及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完整、不合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相关标准核定其耗用材料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国土、房管部门征收

1、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出让土地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件收取,具体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的确定

(一)据实征收。房地产市场交易计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含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据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及级差收益状况,县城土地、房屋划分为五类区域(具体标准见附件1);对未建账或账务不实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实行计税依据下限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营业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对未建帐或帐务不实建筑工程按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征收。建筑最低计税价格:框架结构400--4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机制。鉴于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化较大,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建立依市场价格调整变化机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展调查,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执行。

四、房地产业税收的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凭地税发票收取转让款或销售款。

(二)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建筑业预付工程款专用收据,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开具正式地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待所有款项付齐后,分户开具正式地税发票。

五、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流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指派专人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负责房地产税费征管台帐登记监管、办证前完税情况的审核等税收监管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财政、地税、国税征管部门征税情况与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办证情况进行比对。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进行申报登记(合伙(联合)开发的必须注明每个合伙人名称,以作为今后税收管理的依据),然后凭财政、地税、国税管理机关公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登记表》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无《登记表》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受理。

(三)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审核,审查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做出征税、减免税、不予征税决定。凡属征税的,凭《应缴税款通知单》,到财政、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然后凭《房地产完税证明通知单》、契税完税证,由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财政、地税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属于减免税的,凭《办理房地产免税证明通知单》,由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不属征税范围的,凭《房地产不予征税证明通知单》,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

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税费征管责任

(一)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设立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及办证窗口,实行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专职办证(办税)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手工制证和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以外地方办证。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管理制度。1、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国土、房管部门要凭财政、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务发票,免税审批表)相应给予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由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3、联合审核中发现应税未税或应补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下达相关法律催缴文书,告知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行登记制度,在国土、房管、建设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之前,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机关登记,凭财政、地税、国税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给予办理;5、建立健全税源台帐管理。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房地产办证(办税)窗口建立规范和统一的房地产税费征收台帐,国土、房管、建设、财政、国税、地税在同一本台帐上进行序时登记,互相审核、监督。

(三)县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办理证照,对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经检查发现“未税办证”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厉追究发证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10日内追回流失税款,对逾期无法追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发证单位经费(含责任人工资)或预算外资金扣缴税款,直至扣足为止。对于以上单位直接代征的税款,县财政另给予代征手续费。

(四)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征收税费,严禁“吃、拿、卡、要、拖”。在税费征管办证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要完善好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严格内部监督,每月10日前联合组织一次对办证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对征管员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查处,对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不征或少征税费行为;*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协助地税、财政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偷、逃、抗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证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如实提供房地产的交易和公证信息。

篇2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篇3

一、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难化解

税务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企业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风险将会长期存在,不会自动化解。另外,税务风险还会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呈现出累积效应,从隐形的风险逐渐转化为显性的资金流失,在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后,将会给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一旦出现税务风险,还会使商业信誉受到损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一同下降,对未来的发展带来了阻力。

(二)多变性

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即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重视不足,也包括外部税法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随时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影响,导致税务风险也呈现出多变性的特点。例如,企业为了减少税费支出,会根据税法规定和自身经营需要,实施纳税筹划。一旦税法做出调整,内容发生变化,而企业有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就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从“不违法”变成“违法”,进而引起税务风险。

(三)可控性

虽然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多变性和难化解的特点,但是税务风险的形成和爆发,也并不是无迹可寻的。企业可以结合以往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一方面提高对税务风险防控和管理的重视,例如通过加强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减少税务工作中的失误,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制定一些应急方案,即便是出现税务风险,也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控制策略,避免风险损失的扩大化。因此,只要做到快速响应,就可以实现税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这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2.财务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企业外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税法改变后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少缴纳税费的一种主要手段,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游走于税法边缘的经济活动,直接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利益。当税务机关对现行的税法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原来的纳税筹划方案中部分内容已经不再使用。但是从新税法的实施,到企业更改纳税筹划方案,中间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尽快结合当前的税法内容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也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另外,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工作中心都放在经营业务上,对于税法的变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会直接增加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1.推出税务风险评分评级机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税务风险虽然会带来损失,但是只要做好事前预防和管理,就可以做到风险可控,不会对房地产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益造成大的损失。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就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立足于房地产企业当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价,对其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预测和分析。这样一来,就可以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便于企业集中人力进行税务风险的防控。2.做好日常税务活动的监督。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良的习惯,引发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也会导致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最终给企业造成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就要去房地产企业关注细节,从日常税务活动着手,强化监督意识。例如,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及时处理死账、呆账。加强仓库存货管理,对于滞销的库存物资要及时采取处理办法,既可以减少库存,腾出空间,又可以防止资金呆滞,对增加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效率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1.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要想提高管理能力,必须要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采取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税务风险。而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管理意识。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树立长远目光,能够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而为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忧患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一方面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丰富的税务风险处理经验,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风险预警机制外,像合同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也都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工作的需要,尽快建立起来。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付款时间等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既可以方便后期税务机关的稽查,又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

篇4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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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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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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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提供的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包括:新建房屋销售、二手房交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加强行业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一种管理手段。

**城区系指**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包括东宝区、掇刀区和**经济开发区相关区域。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区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应持用地许可证、权属转让合同、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税务、土地、房管、建委、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建立**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建设系统平台

以现有的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平台为基础,依托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条件,整合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基础信息与管理流程,改造升级形成新的软件控管平台。各部门以软件控管平台为把手,始终坚持“先税后证”、“以票控税”的工作原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增强信息采集和反馈工作深度,做好软件各节点终端环节的应用管理工作,实现软件操作环环相扣、实际管理步步相连。

国土、房产、规划等权属许可证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系统的各自开放接口和控制模块所需的读取写入权限,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录入相关涉税信息。

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数据写入接口和建设平台所需数据的明细列表,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补充相应信息。同时,负责制定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做好软件的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联系解决平台运行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心征管软件数据导入与读取接口和信息需求明细列表,并将相应税款征收数据反馈至信息平台。地税、国税部分共享信息平台,国税部门为终端用户。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信息交换、协调配合专人,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备的共享数据库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税收及“一体化”管理机制。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及东宝区、掇刀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区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诸环节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共同抓好房地产业各环节税收控管。

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的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价格、等级、用途、面积等。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房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做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双方的名称、房屋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发展改革委应作好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及时将立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许可证、容积率等规划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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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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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量增加,房地产现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税务筹划已处于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房价出现了爆炸性和持续时间长的增长,税务筹划也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税务筹划,拉低行业风险,才是稳控房价的重要途径。

2找出房地产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2.1国家政策风险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热,很大程度上依赖着政府政策支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房地产行业为我国国民经济消费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而房价的居高不下使得房地产企业处在整个市场体系的风口浪尖。此时虽然政府会根据国民经济状况随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整,但是房地产行业容易造成对税务政策不理解的现象,从而导致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2房地产行业运营风险

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成分,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重视税务筹划的投入,税务筹划政策不合理,就容易让企业在经济发展上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严重经济危机。员工是企业经营的动力,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生存的动力。员工情况,包括个人素质差异、员工流动性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因素。

2.3法律风险

我国房地产事业取得不断进展,关于房地产事业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却未得到同步发展和健全,在房地产税务问题上,房地产事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和政府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些都是由于政府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体制机制对房地产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再者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税收筹划未能全面理解甚至出现偏差,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容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在房地产领域产生违法犯罪的风险。

3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变动大。我国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不断调整优化,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也在变动中。我国颁布的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缺乏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其次,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制度。政府并未颁布完善的相关税务筹划制度,致使对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房地产企业容易在税收筹划上出现误差。然后,没有深刻了解税务筹划在房地产行业的作用。税务筹划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市场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对其有些极大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过度依赖税务筹划是不可取的。最后,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未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税务筹划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该行业发展进度以及政府的税务政策来做出相应的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但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因素复杂、变动大,存在着较大风险。

4加强对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的措施

4.1国家对房地产税务实行科学筹划,防范风险

在法治社会前提下,房地产行业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条框下运行,遵守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准确了解国家和政府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也应当根据法律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明确房地产行业应当缴纳的税务及其基本市场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做好科学的筹划,来防范房地产税务风险,深入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法规和政策,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联系,让房地产行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省产业成本,防范发展风险。

4.2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制度

国家通过税务筹划制度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建立集中高效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政府相关工作,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工作也能在税务制度的监督下有效完成,让政府与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处于优势地位。

4.3正确认识房地产税务筹划的作用

税务筹划工作能够降低房地产的运营风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税务筹划需要根据房地产行业所收集到的数据,与房地产实际运营状况相结合,做出切合实际的税务筹划举措。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发展中,房地产的数据信息和实际运营情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因此需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不过分依赖,也要注意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4.4房地产行业工作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

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大,这也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房地产行业受国家政策、其他行业和公民等因素影响,因其因素变化复杂,要求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要有较强的适应能力,高度的责任意识,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素质。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则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下,房地产企业利用税务筹划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推动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余德梅 单位:海口中上财经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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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ict:Real estate reform is the process of related everyone mutually fight for their own benefits.This text passes establishment model combine as to it's carry on analysis the real estate tax system's reform wants some problems for noticing currently ,for example the worth valuation of house property and control the cost of collects tax etc.,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 Real estate taxreformsuggestion

自国家实行土i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迅猛,私人拥有房地产的数量不断上升,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强劲,2000-2003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速20%以上,远远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2004年全国房地产完成投资13158亿元,占当年GDP的9.64%,而与此相关的房地产税收虽然绝对量增长较快,始终维持在4.4%左右,与房地产业发展不成比例,说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

中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使房地产税收日益受到重视,国内目前对房地产税讨论激烈,然而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特别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不动产税,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牵涉到亿万群众,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参与各方利益的博弈过程,房地产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策略选择。

一、模型分析

博弈论基本假定人是有理性的,从理性经济人前提出发,各博弈参与方都会考虑自身的目标和利益。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做出选择。从利益相关度出发,房地产税制改革博弈的参与人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消费者。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积级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通过税收调节,对纳税人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对稳定市场物价,防范房地产开发潜存的泡沫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改革整顿房地产行业市场,抑制过高房价,减轻了居民的购房负担,所以他们是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和和宏观调控的决策者;从短期来看,房地产税制改革以及各配套措施的实施抑制房产开发商操纵、炒作价格,压缩了他们的利润空间,因此房地产纳税人是改革的利益受损者。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他对纳税人的不合作行为可以施以惩罚,督促他们进行合作。消费者作为房价的承受方没有太大的发言权,但他们人数众多,当房价超过一定程度就会产生消费者逆向选择,如个人集资买地合伙建房,或放弃购买意愿,使开发的房地产束之高阁,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一)模型假设

政府出于经济长远发展的目的推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缓解购房负担,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设政府与消费者为改革博弈中的推动方,推动方的策略是检查或不检查,而检查会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也会产生检查成本,博弈的接受方则根据时局相机选择纳税或不纳税策略。

如果推动方采取检查策略。在改革初期,开发商依法纳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同时房地产税收作为一种良税发挥其作用,推动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消费者走出购房困境,有利于整个社会稳定。假设此时推动方收益为R,检查成本为C,且R>C;政府对纳税人进行征税,使其利润减少,若其采取纳税的策略,其福利损失为T;若其采取不纳税的策略,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当这种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对其进行罚款,金额为F,则开发商福利损失为T+F;通过对接受方进行惩罚可以弥补推动方部分损失,弥补的这部分损失为M,想当然M>T。

如果推动方采取不检查策略,当接受方选择纳税时,其福利损失为T,推动方的收益为R,检查成本为0;当接受方选择不纳税时,其福利损失为0。

(二)博弈分析

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博弈双方知道对方面临的选择以及相应的收益,并根据对方的策略作出最优的选择。这意味着博弈双方都可能以一定的概率选择策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唯一的概率组合即混合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现设推动方选择检查的概率为p1,则其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1- p1,接受方选择纳税的概率为p2,其选择不纳税的概率为1- p2,双方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1,E2,则:

二、结论及建议

如前分析,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改革的推动方和接受方竞合博弈的过程,要想使改革达到最佳效果,控制政府部门在检查中所耗用的财力、物力、人力,同时对违反新税制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近年来学术界对房地产税改革的争论如火如荼,全体改革的实施还必须做好有关基础准备工作,搞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上述博弈分析的前提是市场信息透明,而事实房地产从开发、流通各环节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利润和开发商手中的土地储备量究竟有多少并不清楚,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房地产管理体制进行制度性改革,减少房地产行业私人信息拥有量,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集土地供应信息、住宅开发信息、市场交易信息、政府政策信息等信息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示,以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2、建立完善的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征税的基础是对不动产价值的评估。如果采用单个不动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成本将很高昂,而且耗费时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整体评估(mass appraisal)方法,这是运用经济计量模型和计算机系统进行评估的一套办法,要求有完整的土地和建筑物资料并且计算机数字化,而且要求有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我国这方面的条件还不具备,这也是房地产税制改革滞后的原因之一。

3、控制税收征管成本

房地产的征税包括评估与征管,针对征管工作,美国各级政府征税不是由税务人员上门征收,而是由纳税人通过银行系统将支票直接寄到税务部门。目前我国已经广泛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银行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可以提供高效的个人支票服务,提高税务部门征税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征收房地产税要遵循“纳税受益”原则

房地受益论是指税收收入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地方政府通过房地产税收收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使纳税人直接体会纳税受益,降低纳税人对交纳房地产税的抵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

1.易加元税费改革中竞合博弈分析及其治理 税务研究 2006.3

2.丁成日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理论问题与现实挑战财政与税务20063

3.王诚尧房地产税收要进行区别征税的重大制度改革财政与税务20063

4.郭松山黄绍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税务研究20055

5.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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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格局是,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非专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销售房地产涉及买卖双方的各项税收均由市局第二直属分局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从年4月契税由委托代征恢复为自征以来,市局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要求,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法。契税、土地增值税大幅增长,年入库契税4737万,较年增长4倍。同时,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征收窗口,与房管部门联合办公,实现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二手房交易业主缴税、办证。由此看出,目前我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格局初步形成,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房地产税收涉及环节多、税种多、控管难度大,我们离总局、省局就一体化管理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

二、当前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1、契税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契税征管是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取得土地或房屋权属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及时掌握该环节的交易双方信息,有利于控管销售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税源和将来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支出等扣除金额。尤其是掌握了买方取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有关信息后,可以进一步跟踪了解下一步房产开发信息,获取预期税源情况。现行契税“先税后证”管理办法很好地从源头上控管了契税收入,但由于契税申报不规范,致使不能及时掌握契税税源和销售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源状况。

2、征管信息利用率不高

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税种多。目前,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征管格局决定了不同环节,不同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同。不同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税收征管所依据基础信息大致相同。要提高各税种税源监控力度,各征收机关必需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中的基础信息,并加强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共享。如:开发商到第二直局代购房人申报买方契税时,第二直局就应将对应的开发商销售不动产情况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便于及时核查开发商营业税、城建税是否申报,以加强控管。目前,在征管过程中,第二直局与市区三家主管局之间就各自掌握的征管信息传递不够,没有形成对房地产各项税收征管合力,税源监控不太理想。

3、信息化建设有待提高

如前所述,信息共享对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人工、纸质的传递固然能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生成的信息量大,要确保信息收集完整和传递迅速,需要系统的征管软件做支撑。目前,契税征管软件主要功能是开具税票,查询功能尚不具备,不能对历史数据进行有效整理。另外,由于目前市局还未实现征管数据大集中,短期内要实现房地产税收信息网上传递、共享还有一定难度。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对策

1、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契税征管房地产一级市场契税征管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契税征管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规范契税申报工作,重点是要求纳税人按契税条例规定必需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此加强契税源控管。其次是通过契税申报资料收集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交易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座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如果是权属转让,要掌握卖方销售不动产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源状况。同时,对取得权属一方要跟踪了解其下一步的开发计划。另外,签于我市前几年契税征管中的遗留问题,契税征收机关应主动到市国土部门了解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清理契税税源。

2、建立健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

我市房地产税收主要由第二直属分局和三个区局负责征管。要实现对该行业税收的有效控管,必须发挥二分局与主管税务机关各自优势,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征管合力。在目前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第二分局与三个区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久前,市局已下发了文件,就信息传递内容、时间等内容做了要求。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但还需进一步明确责任,尤其是要具体到人,每个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和接受工作。把信息传递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其次可定期召开四家信息交流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集中大家智慧,为加强税收征管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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