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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30 0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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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

篇1

该项目成果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该成果的体系在国内首次推出了三大诉讼共同原理研究,在此共同原理的统摄之下,由深入研究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独特原理。这种体系设计和安排突破国内诉讼法学界在以前的研究中呈现的三大诉讼各自为政的割裂局面,弥补了法学研究体系分散化的不足,有利于学科的整合和推动诉讼法学研究的全面深入发展。

第二,方法新。该丛书在研究过程中运用了系统论、认识论、历史哲学、功能比较、思辨等方法,力图从哲学、文化、价值论、社会学等多角度阐述诉讼活动基本原理。事实上,该丛书体系的设计和研究本身就是系统论的运用。

篇2

高等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职业培训有较大差异,其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虽然法学本科毕业生未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进行实务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此外,法学教育还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学理论培养和树立法学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这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首先应立足于基础理论的介绍和学习,让学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具体诉讼法条和规则,不仅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外在规定,更应该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背景和依据。只有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条精神。

1.2理论教学的方式和改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内容相对比较艰深难懂,尤其是诉与诉权理论因其复杂性长期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门并融会贯通,必须以相关宪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原理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较好的理论教学方式主要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1.2.1启发式教学

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绎能力,通过司法“三段论”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举一反三,从而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能进一步加深对基本原理知识的理解。

1.2.2案例式讲授

以具体案例为引导的原理讲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和理解。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为例,单纯依靠概念辨析,很难让学生直观理解两者的差异,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向法院对张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诉讼标的为二人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李四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张三赔偿5000元和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确,使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实在具体的问题。

2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与实现路径

2.1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

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学科,特别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环节具有许多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改变了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习惯,为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诉法可能是与社会关联最为密切和频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种动态的法,是将文本内隐含的权利实际兑现的法,所以学习民事诉讼法,不能只是单纯记忆静态的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

2.2培养实务能力的途径

2.2.1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本科院系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使学生真正以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2.2.2组织实际观摩

观摩是组织学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一环节(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参观学习,使学生增加诉讼的感性知识,巩固课堂的学习内容,同时为以后的课堂学习建立基础。

3.2.3建立法律诊所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一方面能够训练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精神。这种诊所式教育法以真实案件为依据,所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2.4引入项目教学法

这是职业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具体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分则部分分为一系列工作项目,围绕这些项目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论证和研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由教师拟定项目,学生必须自己制定出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完成这项目的和要求。以“”项目为例,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为:撰写状和具体法院实务办理。任务设置为“接受当事人咨询,撰写状”。通过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更加重视相关的诉讼过程,成为项目完成的主体。

3提升民事诉讼课程教学质量的整体性思考

民事诉讼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教学质量的实质提高,并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本身。而是应当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一方面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注民诉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沟通和衔接。

3.1与民事实体法类课程的勾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民诉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虽然近现代以来民诉法表现出强烈的脱离民法学理论和范畴的趋势,已建构起一整套独立的概念体系,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强烈的共通性。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事实体法,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处于相互协动的关系。如果没有扎实的民法积累,也不可能真正学好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其与实体法用语的差异和交错。

3.2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衔接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和参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联系。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处。如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部分内容也有交叉。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各自的交流和沟通,通过相互比较加深学生对不同诉讼类型的理解和认知。此外,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譬如模拟法庭和证据法课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已经开设的课程。最后,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开设侦查学原理、公诉学、司法文书、律师制度等课程,形成完整的诉讼法学类课程体系。

篇3

法学研究者们(包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们)的理解对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历史上的和正在起作用的),而且还包括法律活动(历史上和现实中法的创制和适用)。这方面不同于法官,因为法官的理解对象集中于正在本国或本地区起作用的法律文本,并将此适用于正在解决的案件。事实上,法学研究者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或解释中实际上包含着选择和创造的因素和结果。法学研究者们将自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以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汇集成知识集合体,并且整合为学科知识体系(比如民事诉讼法学)。

什么是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解或人文的民事诉讼法学强调法律行为或诉讼活动具有创造性,认为人们应该从现实出发,解释和研究司法过程或诉讼活动的真实内涵及其意义。笔者从知识之学、智慧之学和精神之学三个层次来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所应具备的内在品性。

首先,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向人们传递的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知识。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不仅是人们从事诉讼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而且也为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和适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作为一门专门性的法学学科,民事诉讼法学首先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即按照一定的逻辑原理将基于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而产生的专门的概念、命题和原则有机地组合成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法学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的命题所构成,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以及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无言之知”、“个人性知识”(波兰尼)、“无意识的知识”(波普尔)。 民事诉讼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是书本上的理论推理,所以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须从民事诉讼实践中探求(但也离不开论理推断)并须经民事诉讼实践检验其合理性。与人们日常生活知识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知识和法律知识是经过长时间构筑起来的人为的特殊知识。 正是因为这套特殊知识及其所包含的理念,支撑和维护着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家职业共同体和司法独立。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是智慧之学。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进而发展为法律家的思维方式(thinking like a lawyer)。法律家思考问题有自己行业化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有自己的方法。比如,在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法律家需要将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区分,事实问题是那些需要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作出证明的事项,而法律问题则是那些需要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的事项。这种人为的划分对于我们设计诉讼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例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务分工)是非常重要的。 不仅如此,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还教会我们解释、思考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比如,在实体法没有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则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来分配证明责任,其间法官得遵从整个法秩序和宪法基本价值,根据法律和诉讼的公正、效率诸价值和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等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最后,民事诉讼法学是精神之学。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我们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的行为一直记忆犹新和刻骨铭心,所以我们特别强调民事诉讼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应当全面展开和传播法的精神。“精神”在此应当被作为一种代表社会的理性和人类的良知,具体说,“精神”即秩序、正义和自由等。因而,精神之学的民事诉讼法学处于高于智慧之学的层次。民事诉讼作为公民寻求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关涉公民合法正当民事权益的保护以及通过解决公民之间民事纠纷还国民以公平与和平的社会秩序,所以对于民事诉讼知识和制度当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和法的精神的追问与诠释,实为非常必要之事。当下我们倡言引借西方法律制度,关注比较多的乃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而对其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往往不予措意或措意不够。 因此,我们要努力做到在从自然法的立场来寻求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及其所表达的共同价值的同时,通过采取实证主义的现实主义方法关注充满矛盾的法律现实,从而尽可能阐述和传达出让人们普遍接受的相对价值。 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简史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序言部分阐述和讨论一下西方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简史,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落后的原因,旨在以史为鉴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

(一)西方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概要

在法律和法学发展历史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尊崇私法自治和强调私法至上,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无非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民事实体法权利的单纯技术程序而已,民事诉讼法仅被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将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助法或实现法。因此,当时的诉讼观是私法一元观或实体法的诉讼观,即仅从实体法立场认识和处理诉讼问题的诉讼观。按照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私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这种理论基本上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是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民事诉讼法被作为公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时期的诉讼观,早期是诉讼法一元观,按照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诉讼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上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和具体概念问题。然而仅从诉讼法立场分析诉讼问题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民事诉讼不仅具有程序的一面,而且还具有实体的一面,事实上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于是人们主张二元诉讼观,并主张在此基础上重塑民事诉讼法学,这种诉讼观及其理论重视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篇4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着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着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4.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版块。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首先,它可以分为国内诉讼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其次,国内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通常审理程序和特殊审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五,一审程序可以分为一审普通程序和一审简易程序。如此众多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严谨的体系,内容复杂,学习难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教学内容都是诉讼法学应该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还需要拓展。 

    二、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拓展与理由 

    笔者一直主张且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施行,诉讼法学应当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讲授。 

    1.在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的教学内容的理由 

    (1)这是司法裁判的本质要求。陈光中先生指出:“司法”从中外的词义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其一,实施法律;其二,解决狱讼;其三,体现公正。而作为司法中心的审判,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对案件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动。[7]这充分表明,诉讼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活动,就是把相关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把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诉讼活动的法学学科,为什么重视事实认定而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适用呢?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却大前提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会法律适用。其实,不是这样,至少不完全是这样。 

篇5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7-0031-02

【Abstract]The lawsuit legal science course content take the statute book as the foundation, take the annotation as a method, the basic composition is the basic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lawsuit system and the legal procedure four big tectonic plates. The author suggests the development law suitable course content, because it is in the lawsuit system’s essential constituent.

【Key words】The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Lawsuit legal science Law is suitable

诉讼法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门学科。对于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哪些应当固守、哪些应该拓展,笔者谈一点个人己见。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著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4.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版块。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首先,它可以分为国内诉讼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其次,国内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通常审理程序和特殊审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五,一审程序可以分为一审普通程序和一审简易程序。如此众多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严谨的体系,内容复杂,学习难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教学内容都是诉讼法学应该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还需要拓展。

二、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拓展与理由

笔者一直主张且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施行,诉讼法学应当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讲授。

1.在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的教学内容的理由

(1)这是司法裁判的本质要求。陈光中先生指出:“司法”从中外的词义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其一,实施法律;其二,解决狱讼;其三,体现公正。而作为司法中心的审判,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对案件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动。[7]这充分表明,诉讼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活动,就是把相关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把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诉讼活动的法学学科,为什么重视事实认定而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适用呢?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却大前提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会法律适用。其实,不是这样,至少不完全是这样。

(2)这是诉讼程序救济的审查内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都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二审法院更改一审裁判的充分条件。可见,在程序救济的体制安排中,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与事实认定、程序规范一样作为审查的内容的。毫无疑问,诉讼程序有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事实认定,它要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程序操作,它要求规范合法;三是法律适用,它要求正确、准确。既然都是程序的组成部分、都要面临上级法院、社会大众的监督,为什么只是关注程序操作和事实认定,偏偏又忘却了法律适用呢?

(3)这是有效解决疑难案件、遏制司法错案的具体措施之一。什么是疑难案件?无非是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或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结合难。[8]什么是错案?也无非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如何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或者错误案件?当然应当采取包括提高法律适用技能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如果仅仅解决了事实认定中可能出错的地方,而忽视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同样会发生疑难案件和错误案件。

有人认为,外国和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学教育也没有法律适用的专门内容,不是照样培养了许多合格的法律人才,这如何解释?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科学生,他们本身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法律适用为教学依归,那么诉讼法学教科书中有无这个内容就不重要,因为他们每堂课都在学习着活生生的法律适用。美国的判例教育法就是如此。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科学生的教学计划中有专门的、必修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课程,那么诉讼法学也可以忽视这部分内容,因为学生可以在其他课堂上学习到法律适用的技能。德国注重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就是如此。假如这两类情形都没有,试问:法科学生何以获得法律适用技能的理论学习与培训呢?仅仅在法理学课程中讲一点就足够了吗?笔者认为不够。而我国法科学生现行的教育模式和教学内容恰恰就是欠缺这方面技能学习的。所以,作为诉讼法学教师,笔者主张应当首先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学习。

2.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部分的内容

如果说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增加法律适用的部分是有必要的,那么我们应当给学生讲授哪些具体内容呢?笔者主张最低限度应当告诉学生如何找法、定法、释法、用法。

(1)所谓找法就是三段论裁判大前提的寻找与确立。找法可以分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适合的等情形,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官如何采用体制内许可的方法加以解决是一项重要的技能。[9]笔者认为: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需要对其进行结构分析;找不到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漏洞补充的措施;找到不太合适的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利益衡量的措施。

(2)所谓定法就是排除已经找寻到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如果说找不到适合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消极冲突,那么找到两个以上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积极冲突。由于立法主体的不同、立法背景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同等原因,法律规则之间的积极冲突是一个无法根本杜绝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确定。这些规则很多,诸如“新法大于旧法”、“特别法大于一般法”等皆是。

(3)所谓释法就是对确定下来的法律规则进行一定的解释,包括文义解释和各种论理解释。[10]正如本文前述,诉讼法学本身的内容结构就是一种对诉讼法典的解释。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当会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必要的解释。

(4)所谓用法就是将法律规则这个大前提与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进行结合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包括形式逻辑的规则和辩证逻辑的规则。这种规则的运用还要体现为心证公开中的裁判理由公开。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会推理论证,还要把这个过程表示出来接受上级法院和当事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结束语

诉讼法学应当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某些场合,法学已被人戏称为“垃圾专业”了。当然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值得讨论。但是,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的贬抑应当引起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的思考:我们应当如何培养法科学生?合格法律人才的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能培养“华而不实”、“夸夸其谈”的人,应当培养能够熟稔运用法律的人才。法学是一门应用之学,不能教给学生“屠龙之技”,而应当传之以“杀牛之术”。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 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郭烁整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刘玫.刑事诉讼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 褚剑鸿.刑事诉讼法论[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1

7 陈光中.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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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法教学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这固然有助于养成学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形成良好的职业思维和职业信仰,但亦有重大缺陷,即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理论诠释和法条演绎的方法固然有助于打好理论基础,但完全教条的教育方式并不适合实践性色彩浓厚的法学教育。而同时我们又没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本科教育之后专门的、深入的职业培训,这使得我国法学学生熟读法条、深谙理论的同时,面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却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务联系起来,从而也就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二)教学手段单一

与前些年相比,目前很多高校教学手段已经突破了过去的板书制,而是采用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媒体教学手段。但目前各高校对于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情况大多仍停留在将文字教案制作为课件,课件内容基本还是以文字为主,图表、视频、音频很少,而仅仅用课件代替黑板板书也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教学手段仍然很单一,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能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现代教育技术理论

现代教育技术是为了解决教学中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物化形态技术与智能形态技术。根据这种教学理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对人的服务功能,让学习者可以在现代教育技术营造的教学环境中对知识有一个更为形象生动的学习与体验,它是教师利用有限的时间来取得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充分体现。因此,这种教学理论要求情景式教学法等现代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为基本点。

(二)“经验之塔”理论

这是由美国视听教育家戴尔首次提出来的教学理论。在戴尔看来,人们的经验有着不同的抽象程度,可以大致分为抽象、观察和做的经验三大类。该理论指出,在塔的最底端的经验是最为具体的,越往上越抽象。因此,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应该从具体经验出发,让经验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支柱所在,并慢慢过渡到越来越上层的抽象经验。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案例教学等方法来突破时空的限制,提供大量的经验学习资料,弥补学生较为缺乏具体体验的缺陷。

(三)结构主义学习理论

这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又被称为大家熟知的建构主义理论。它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要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发现和建构新知识,并不是像传统教学方式那样主要依靠教师来向学生传递知识。在建构主义看来,学习的本质内容就在于两个方面,即什么是学习和如何进行学习。前者实际上就是学习的含义,它认为学生的知识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获取的意义建构过程。它十分强调学习过程中的“情景”、“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个组成要素。后者则是学习的方法,它认为学生的学习应该是自我知识的解析与建构过程,教师只是起到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的作用,学生才是真正的建构主体。

(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它重视发展人性,启发学生的学习经验与创造意识及能力,肯定了学习过程中应该重视学生的自我肯定与自我实现过程。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也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方法来为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强调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方向及措施

(一)深入运用情景式教学法

情景式教学法是通过创造生动的案例情景,使学生完全进入警察、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的角色,使学生的心理、思维和法律责任心活跃起来,同时也使单一、枯燥的文书格式变为具体、形象、有血有肉的生动实例,从而使学生自己动手动脑,提高对于民事诉讼学科知识的掌握水平。情景式教学法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实践中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后,作为模拟教学案例。2.组织材料,情景再现。组织学生熟悉民事诉讼案例,按照案例的具体情景,进行角色分工,在分工到位以后进行。3.引导学生讨论案例。在情景式教学法中案例课堂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有所不同,它是师生互动、共同去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问题,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掌握,是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升华。4.角色分工,模拟民事诉讼情景。模拟法庭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完善,它既注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注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一种符合现代教育理论和社会对人才素质需求的教育改革成果。5.教师评述。教师的总结要注意阐述案例中所蕴含的理论,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6.鼓励学生修改案例、创新思维。

(二)丰富课堂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先进之处不仅仅是将文字教案变为电子化方式显示,它还可以较多采用图表、照片、视频和音频。如果仅仅是将文字化的教案输入教学课堂课件中,那无疑是对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浪费与误读。民事诉讼法本身就号称“眠素”课,其内容较实体法更为枯燥、晦涩,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对此,教师尤应注意在课件中不要过多使用文字介绍,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授课过程中在课堂阐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样,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教育,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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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历史颇为悠久的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其交流与沟通能力、引导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运用中它发挥了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所无法达到的功效。自从世界上第一本关于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合同法判例》[本书的作者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871年,他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本书《合同法判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的教科书。成书以来,该方法便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渐成为西方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教育界才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随后才在法学的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引入这一方法。

我们知道,诉讼法与司法实践的联系相当密切,尤其是考虑到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影响,这使得诉讼法学的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是颇受重视的。在传统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各大院校纷纷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期增强其教学效果。事实上,这一方法的引入的确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同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更加容易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更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然而,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就诉讼法案例教学来看,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讲授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理论仍是第一位的,案例教学仅仅被用来印证相关的理论,二者表现为简单的印证与被印证的关系。在教学中,为了解释某一理论,教师通常先介绍一到两个案例,然后进行分析,指出其中所包含的问题,再由案例回到理论的解释。然而,这种简单的案例印证的结果常常是“听过作罢”,距离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尚有很大的差距。学生很少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进而对理论进行思考甚至提出质疑。这种简单的印证关系的后果是,初期的案例教学也许能够吸引学生,并营造较好的学习气氛,但从长远看,由于在此过程中学生更多的仍是被动接受和被动地参与讨论因而教学效果并不好,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注重通说,忽视少数意见的讨论和分析。不可否认,诉讼法教学中通说的讲授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相关的案例教学也是围绕通说展开的。然而对于少数意见,我们常常缺乏足够的关注,造成学生趋向主流观点的思维定式,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第三,案例讨论的功能定位不明、案例讨论的组织欠科学性,导致案例教学的作用相当有限。在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学的教学中,如果依教学目的和效果来划分,那么传统的案例教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知识传播型,即用案例来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二是考试应对型,即运用案例讲解来帮助学生掌握应试技巧和方法;三是活跃气氛型,即运用经典、幽默的案例来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这三种类型的案例教学往往是并存的,并且长期占据着课堂教学的主流。就其现状而言,它们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共同存在的缺陷是不能真正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课堂上热闹有余却思考不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师生间的互动。同时,在案例的讨论中也没有经过恰当的设计与有效的组织,这使得案例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现代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西方法学教育中的发展非常迅速,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成果就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诊所教育”。说得形象一点,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可以这样描述: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在进行“诊断”后开出解决问题的“药方”。当初,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职业技能训练;二是职业道德训练;三是促进社会正义。[1]在当代法学教育日趋国际化、竞争化的背景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一般来说,法律诊所课程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课堂面授教育,和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一样,每周要完成即定课时的教学活动;二是案件的,它们通常被安排在课余进行,案件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实践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2]这种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教?W模式在我国各高校实施后,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确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不过诊所式教学在我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其在我国的发展。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诊所式教育的功能及其局限性的认识尚有不足之处。应当承认的是,诊所式教育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一种革新,它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重大的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诊所式教育能够完全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培养目标相对单一,突出的是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很难兼顾其他方面的目标,因而难以单独承担整个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任。而目前,在各大法律院校纷纷引进诊所式教育模式情况下,我们更要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培养结构失调的结果。

第二,教学体制陈旧、观念落后、定位模糊是制约诊所式教学有效发展的三大因素。诊所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园地”里的“一株奇葩”,它依托于整个教学体制并受制于现行的教学观念,而现行的教学体制依然非常重视传统的法学应试教育,因此如何与现代的能力培养型教育相协调则是目前的一大难题。同时,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究竟如何定位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究竟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还是可以上升为一种教育模式?目前恐怕还难有定论,但不论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诊所式教学的发展。

第三,本国学生的知识背景难以适应诊所式教学的需要。诊所式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在于,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生活经验,从而有助于他们能够应对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在攻读法律专业前需要有其他本科背景,而是直接招收经高考升入大学的高中生。从整体上看,他们没有任何其他专业背景,生活经验更是相对缺乏,即便是经过两到三年的法学教育也只能算作入门,这种情况为诊所式教学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除了上述困境外,诊所式教学在我国还面临着诸如参与诊所式教学的教师数量有限且整体水平不高、课程时间与案件周期难以有效协调、经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解决的。

三、“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教学法初探

就目前而言,国内的诉讼法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方式展开的,但前文业已指出,传统案例教学法弊端颇多,而诊所式教学则又遭遇诸多困境,同时一些其他的方法看似有效,却同样值得反思。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第一,这些方法(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的运用,尚未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在实践中常常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其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更是缺乏论证。第二,目前的诊所式教学正面临着一个脱节的问题,即法学本科生从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条知识)到参加诊所课程并具体案件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尽管有教师负责进行指导,但大多数学生并可以说毫无经验,也谈不上有足够的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因而诊所课程中的案件常常变成指导教师唱“独角戏”,学生更多的是起辅助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近年来在诉讼法教学中的思考和探索,笔者试着提出“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的复合型模式作为目前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过渡阶段。所谓“案例研讨”,乃是吸收了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的精神,即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取代以往的“教师传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通过真实案例的提供、前期准备、课堂上的分析、提问、讨论、归纳来帮助学生真正在实践中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模拟法庭真正引入到教学环节,而不仅仅是一种提高兴趣的表演活动,通过案件的模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一种“一实”(真实案件研讨)“一虚”(由学生模拟该案件的和审理)的组合,真正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讲,笔者有如下设想:

1.“案例研讨+模拟法庭”复合型教学的规模。宜采用小班教学,一般来讲二十人左右较为适宜。其原因在于,人数过多的话将会影响到教学的效率,不利于每个学生都能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讨论及模拟法庭的实战训练。可以说,这是确保复合型教学有效运作的基础。

2.做好案件(案例)的选取工作。复合型教学的关键内容也许就在于案件(案例)的选取。以往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要么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要么牵强附会而不适合研讨。笔者认为,可以由教师与学生共同收集案例,尤其是一些真??疑难案例的引入将有助于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现实。另外,在实践中,我们与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院展开长期合作,邀请办案律师和法官为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或有一定争议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作为研讨案例。

3.师生“平等对话关系”的实现和有效讨论规则的建构。复合型教学的一大忌讳就是权威对于非权威的压制,这种情况长存于传统的教学当中。因此需要建构一种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从而保证每一个参与者能摆脱以往的思想束缚。我们认为应以“充分参与”和“有效引导”为原则,可以考虑采用主题讨论会的形式,先由学生提出问题、归纳问题,再由每一个学生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做的是及时地引导和总结,确保讨论的有序化。

4.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诉讼法学的教学计划中。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相比,我们所提出教学法是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教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构建一种“真实案件+模拟审判”的教学格局,这意味着从案例研讨到模拟法庭的运作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其中,如下问题需要做详细的规划:(1)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包括与律所之间、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合作,以确保有充足的真实案源;(2)前期案件的甄选和整理,以确保案件的研讨价值;(3)学生的合理分工,以确保案件讨论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并为随后的模拟法庭做好准备;(4)指导教师的专业性引导,特别是指导学生学会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同时注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以确保案件讨论的质量。

经过前期的研讨,同时兼顾该案件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收集案件处理的最新信息,在进行必要的汇总和准备之后,进入模拟法庭运作阶段。

首先,根据学生的角色意向和参与情况,进行角色分配,以明确其在模拟中的角色和任务。

其次,按照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展开模拟。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已经从较为单一的法庭审判模拟推进到包括模拟会见当事人、模拟谈判、模拟调查取证、模拟证据交换、模拟庭审在内的近乎全程的诉讼模拟。

再次,在模拟中我们特别强调真实、真实对抗、真实审理的再现,尽量接近真实的操作。过去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一般是由教师提供剧本,然后由学生根据剧本表演,这种做法其实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而正逐渐被淘汰。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不给学生提供任何剧本,而是让其在我们设置的语境中通过角色扮演来完成诸如接受、案情分析、诉状制作、调查取证、庭前交涉、庭审对抗等一系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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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具有很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必须具有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对于公安队伍而言,办案经验的积累对于执法能力的加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对于正处于公安院校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学生来说,法学理论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强调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实践性已经成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一个共识。为此,应该在课堂教学的方式上,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尽可能结合多媒体教学和开展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实践性。可以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在传统的只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必须以学生实际的执法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作为判断实践性教学成功与否的标准。

2坚持刑事诉讼法教学的与时俱进与理念教育相结合

原则执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提高执法水平,顺应新的执法环境。同时,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的人民警察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执法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坚定的政治素养和执法理念的培养。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因此也就决定了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育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首现要注重忠诚理念的教育。其次,必须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个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培养。

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的新思考

1讲授教学与讨论教学相结合

讲授教学是让学生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认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的基本手段,能够为学生系统地掌握和领会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奠定良好的基础。因为,学生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系统性的知识的掌握,讲授的手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强调讲授教学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结合讨论教学的手段。讨论教学的方式能够充分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讨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通过讨论交流解决问题,这对于提升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

2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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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规模的洗钱牵涉到利用国际金融系统,而利用金融系统需要对这个系统精深的认识和把握,那些洗钱分子更多地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他们提供服务;由于各国修改了以往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对金融机构洗钱形成了巨大的牵制和遏制作用,洗钱者更多地利用投资领域、邮政系统等非金融机构为自己的洗钱提供屏障;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飞速发展,金融新工具、新产品也是日新月异,洗钱分子更多地利用新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品洗钱;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于金融银行业,洗钱分子会加强洗钱手段和洗钱工具的现代化;洗钱分子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更为全面、频繁地把洗钱的网络铺设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旧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被放弃或者改革,而新的制度在短时期难以随之建立与健全,这些地方成为洗钱的重点发案区域,我国亦在此之列。

由于洗钱犯罪的复杂特性,单靠刑罚的惩治是难以应付的。打击洗钱犯罪固然重要,但强化管理、注重预防更为重要。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也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者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程序完善

(一)反洗钱主管机关与其他相应机关的配合

目前我国反洗钱的主管机关应合理的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前者除了承担我国国家中央银行的只能外,还负有对各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监管的行政职能。后者则主要是对进出境的资金转移、外汇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当然,海关在预防和打击跨境转移洗钱赃款赃物方面也就有其独特的作用。另一类对洗钱犯罪进行查处的是刑事侦查机关。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对金融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应当归属于公安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金融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依照新《刑法》第93条的规定,可以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且这些人员的协助洗钱很少不是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的。所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这类洗钱案件也有一定的管辖权。因为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因此,对于洗钱案件的侦查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协调配合。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或者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再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双方共同分工侦查。

(二)刑事司法调查与保密原则的协调

我国银行保密原则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第一,银行享有对抗任何法定侦查、审判机关等除外的其他人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行为的法定权利。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及时其享查询某个存款人或者存款单位账户信息或者交易信息的实体权力或权利,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或法定手续,银行便有权拒绝。第二,银行保密原则并非银行所负有的绝对义务或绝对权利,而是有例外。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排除银行保密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在反洗钱刑事诉讼程序中,银行保密原则的例外,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出于侦查犯罪的而需要,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果是出于审判民事案件的需要,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查询和冻结;上述两个机关查询、冻结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规定和程序,履行规定的手续。

(三)有效地开展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

1、选择侦查的途径

侦查机关具体可以从以下途径着手:首先从"上游犯罪"作延伸侦查,获取洗钱犯罪的线索。讯问的主要内容:什么单位和个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何地、何单位、何人收、银行账号,是否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或者将犯罪所得赃款汇往境外、国外等;立案程序。洗钱犯罪的显著特点是无直接被害人犯罪。因此,洗钱犯罪无被害人报案材料,二是通过询问上游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获得洗钱犯罪线索;制定侦查方案。在侦查中,只要将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即可认定犯罪嫌疑人;缉捕犯罪嫌疑人与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从而获得确实的证据,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联通案卷才来哦、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从下往上调查,发现洗钱犯罪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第一,从对有关单位的审计入手。新单位申请注册前,审计机关应当对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计。由于不对新设单位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计,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第二,对捐赠、赞助、扶贫、救灾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质进行审查。公民个人从事较大数额的金融交易必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然后进行金融交易。通过这种方式,一是可以确认从事金融交易人员的真实姓名、住址、职业和收入是否合法;二是可以发现偷税漏税行为,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可以发现洗钱犯罪,并对其及时进行惩处。目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居世界前列,而对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却缺少必要的审查,这无疑是洗钱犯罪赖以滋生的温床。

(四)对洗钱所涉的赃款赃物的没收

《刑法》第191条对于洗钱所涉及的赃款、赃物,遵循国际惯例,规定了"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只能针对洗钱所涉及的3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范围比较窄,特别没收措施与没收财产刑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即是一种刑罚的方法,并且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针对洗钱的特别没收措施不是刑罚,并且只能没收洗钱犯罪所涉及的3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在实践中,处理洗钱犯罪案件时,在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没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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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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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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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3

University Civil Procedural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Take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l for the Study Perspective

CHANG Baoli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and other educational plight law, adap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made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needs to optimize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ptimized path is recommended to expand teaching methods, in particular, it i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design, and expand teaching spa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use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lated legal issues, strengthen law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mote deep converg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 words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是,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①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②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③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④另外,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⑤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09页)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4).

②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