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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市场分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31 08:33:3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兽药市场分析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兽药市场分析

篇1

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 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 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 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 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朱成钢.2005国际商业发展报告[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

2.惠正一.被指供应商“血汗工厂”沃尔玛再遭工会[N].第一财经日报,2005-09-16

篇2

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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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sales market of antidepressa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HUANG Wei-qiao,WU Li-hua,Rong Ying-ci.Dept.of Pharmacy,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of 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08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se the sales information and the trend of developing of antidepressa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Methods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of the consumption of antidepressants used in 75 hospitals in Guang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period 2005-2007,to see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antidepressants,to analyse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each kind of antidepressants and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the medicine produced by internal or overseas manufacturer.Results The sales amount of antidepressants had increased by 23.93%annual average.The 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SSRIs)were held almost 60%market share of antidepressants,and the 87%sales amount of the antidepressants had been come from overseas and joint stock manufacturer.Conlusion The sales amount of antidepressants had increased obviously.SSRIs were used most popularly in all kinds of the antidepressants.the internal market of antidepressants were lead by the manufacturers of overseas and joint stock,and internal manufacturers have a good developing opportunity.

【Key words】Antidepressant; Sales; Market; Analysis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在追求生理健康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心理健康的治疗,对心理障碍、精神性疾病不再讳疾忌医,随着医疗领域对精神相关症状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抑郁症的治疗水平也跟随抗抑郁药研究进展取得快速发展,抗抑郁药物的销售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抑郁症患者的治疗状况。广东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研究抗抑郁药在广东的销售情况对了解全国市场发展尤其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统计分析广东75家代表性医院抗抑郁药销售数据,了解抗抑郁药的发展趋势,以给国内生产企业及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1 数据来源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数据由中国药学会广东分会医院用药信息网提供2005-2007年广东75家医院抗抑郁药物销售数据。

1.2 分析方法 按通用名统计抗抑郁药物销售金额、年平均增长率(AARG);分类统计各类抗抑郁药销售金额、年平均增长率(AARG);分别统计同一通用名各生产厂家品种销售金额、年平均增长率(AARG)及在同一通用名品种中所占比例;分别统计国产、合资或进口抗抑郁药销售金额并计算其构成比。

AARG=[(止年销售金额/始年销售金额)1/(止年-始年)-1]×100%。

2 结果

2.1 2005-2007年广东抗抑郁药用药金额(元)及年平均增长率,见表1。

2.2 2005-2007年广东省各类抗抑郁药销售总金额(元)、构成比及AARG,见表2。

2.3 2005-2007年广东省部分同一通用名不同厂家抗抑郁药销售金额(元)、构成比及AARG,见表3。

2.4 2005-2007年广东省抗抑郁药不同类型厂家销售金额(元)及构成比,见表4。

3 分析与讨论

3.1 由表1可见,销售金额排在前5位的分别为:帕罗西汀、氟哌噻吨/美利曲辛、氟西汀、舍曲林、文拉法辛,其中帕罗西汀、氟西汀、舍曲林均为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说明SSRIs继续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氟哌噻吨/美利曲辛为复方制剂,其两药联合表现为治疗产生协同效应和不良反应方面的拮抗效应,该药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少而轻微,因此倍受临床医生和广大患者欢迎,在2001年对广东省35家医院1998-2000年抗抑郁药的用药频度(DDDs)分析亦表明氟哌噻吨/美利曲辛得到广泛使用[1]。从各药的年平均增长率看,排前5位的品种中只有氟西汀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2.42%,相对较低,其余均有25%左右的增长,氟西汀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SSRIs,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目前已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3.2 由表2可见,SSRIs均有约6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平均增长率为23.93%,三环类(TCA)药品呈现明显的负增长,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已基本退出广东市场。

3.3 由表3可见,在同一通用名不同生产厂家品种中,进口或合资品种基本都占据绝对优势,通用名为氟西汀品种中由礼来公司生产的“百优解”占88%以上,通用名为帕罗西汀品种中由葛兰素史克生产的“赛乐特”占85%以上,通用名为舍曲林品种中由辉瑞制药生产的“左洛复”更是占99%以上;国内厂家的品种只有浙江华海药业生产的“乐友”,年均增长223%,常州华生制药生产的“每素玉”,年均增长105.67%,成都大西南制药生产的“博乐欣”虽然还有3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已呈负增长,年平均增长为-10.55%。

3.4 由表4可见,合资/进口抗抑郁药(由于合资厂家药品大部分为进口药品在国内分包装生产,两者基本没差别,故把它们归在一起统计)3年平均约占整个抗抑郁市场的87%,进口合资厂商继续牢牢控制着广东以至全国抗抑郁药品市场;从国内其他地方的统计也可见到类似结果,据郝红兵报道,北京地区36家医院2003-2005年抗抑郁药应用分析显示在该地区进口合资药品平均约占95%以上[2];据张美玲等[3]报道,杭州地区21家医院2000-2003年抗抑郁药应用分析显示在该地区进口合资药品平均约占82%以上。

由以上分析可见,国内厂家在抗抑郁药品市场依然进展缓慢,这与国际药品市场趋向“非专利化”的步调很不一致;目前国内抗抑郁药药品市场从以上数据可见依旧发展迅速,与国际药品市场调查基本一致,据全球领先的医药市场咨询公司IMS Health发表的2006年报告显示,在全球药品市场前十大治疗领域中抗抑郁药销售206亿美元,排第6位[4]。结合国际国内市场及国内政策,国内制药厂家起码存在如下机遇:①国际国内抗抑郁药市场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药品市场日趋“非专利化”,仿制药品得到快速发展;②国际大厂的抗抑郁药产品陆续到期,礼来公司的品牌药“百优解”(氟西汀)的专利权已在2001年8月到期,辉瑞公司的“左洛复”(舍曲林)的专利权在2006年8月到期等;③国家政策扶持,让患者有权选择更廉价且同样有效的同通用名药品,2007年5月1日施行的新《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当然国内制药厂家亦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①保证仿制药品质量,注重药品的生物等效性,不能仅局限于对药品溶出度、生物利用度研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仿制药的审评主要侧重于生物等效性方面[5],可见生物等效性对仿制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②注重学术推广,促进临床医生对抑郁症的认识,加强对抑郁症患者的健康教育和用药选择的引导。总之,国内抗抑郁药市场前景光明,制药厂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做好市场推广,将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发展正当其时。

参考文献

[1] 黄伟侨,黄开明,黎曙霞.广州地区35家医院抗抑郁药使用分析.广东药学,2001,11(5):54-56.

[2] 郝红兵.北京地区36家医院2003年~2005年抗抑郁药应用分析.中国药房,2006,17(20):1560-1561.

篇4

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药品销售的渠道也不断多样化与多元化。互联网药品销售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与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在提高了销售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成本,对于增强药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美、欧、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的互联网销售产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而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产业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一、国外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现状及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药品销售产业兴起的主要国家之一。如今美国网上药店约有一千多家,同时关于医疗保健的网页店铺已近两万多个。在国家政策与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医药商品销售交易平台。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约有百分之六十的美国网民通过互联网咨询医疗问题或通过网络购买所需药品。美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已逐渐成为了其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部分国家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规范的技术支持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一些国家对于互联网销售采取了一定的制约措施,例如英国制定了多个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标准,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销售处方与非处方药品。德国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主体,仅仅限定除了药房,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的销售。瑞士约有百分之十六的药品销售额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与实现的。在意大利,其国家药师协会网站会提供药店的信息和相关症状与药品信息,在网站上注册的药师可通过该网站进行药品销售。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日本学习欧洲的互联网药品销售经济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以第三方药品互联网销售平台为主的发展模式。

二、国内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现状

2005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为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发展提供了初步的网络药品行业规则与标准,为互联网药品的销售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企业通过规定审批程序申请加入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部分特定非处方药的销售与相关病情的咨询。国家商务部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中,提出了“发展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电子支付和电子结算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全国药品市场数据、电子监管等信息平台,引导产业发展,实现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和反馈追溯机制”。根据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的有关统计,2013年我国网络医药的销售额已达到了四十多亿人民币,由此可见,如今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已逐渐发展,同时引起了药品销售企业的高度重视,因为在信息化的今天,新媒体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平台将会是一个前景广阔、利润丰厚的交易市场,能够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为企业带来不菲的经济利益。相对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互联网月销售额就超过了近两亿多,因此,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正处于开拓与起始阶段。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3年12月,通过申请并注册,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共4682 家,但是享有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共计有两千多家。

三、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分析

如今,我国联网药品销售包含B to B、B to C 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三种主要的模式。

1、B to B 模式

主要是指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企业和医药卫生机构之间借助网络的药品销售平台,取得良好效果的网站之一是上海医药商务网。B to B 模式下的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实践中具备两证的企业比较少,因为涉及到网络与药品的特殊性,审批程序较为严格。在此种模式下的药品,既存在普通商品特性的同时,又具有其独特性。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为了保障药品质量与药效,必须在生产、保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必须以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为支撑。此种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中表现的比较活跃。

2、 B to C 模式

是指药品企业采用在网上做广告、打宣传的方式来吸引网络顾客,从而增加药品的销售量的模式。比如北京金象大药房的网上销售平台。由于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各项基础设施、监督措施等不健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医疗设备等有着具体、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与制约了B to C 模式在医药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医药网络信息系统尚未统一、科学建立,导致消费者能在互联网中使用医保卡购药,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3、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

此种互联网药品交易模式主要分为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两种,比如: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网。通过这种模式,政府可以通过诸多信息对于网络药品企业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充分保障了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发展的规范化与合法化。但由于我国药品市场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模化发展。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

1、建立统一的信息传递标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网络信息技术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统一的信息传递标准,能够实现信息在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为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同时有利于监督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

2、改变药品市场消费观念

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我国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发展尚不健全,人们对于网络销售的药品的信任度不是很高。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支持网络药店以及公益型医疗网站的建设与宣传,为人们提供药品信息、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咨询,使人们对于网络药品销售有一个正确、明确的认识,增加对于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认可度。

3、提供更多的支付方式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的支付方式比较单一,大多数为网银付款或者支付宝。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支付方式有医保卡、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等多种方式。方便了网络购药顾客的同时,促进了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增加药品网络销售支付方式是加快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4、创建高效的经营模式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作为医药行业完全可以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了新的经营模式“O2O模式”,O2O模式与传统的经营模式不同,它能够在线上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展示,提供全天候的咨询服务,以及按病找药、代客寻药、配伍禁忌、健康手机报、微博、微信等众多贴心小服务,让用户体验到高质量的服务。同时,线下用户订购的药品,系统会自动安排给就近药店,药店的执业药师会根据订单配药并严格密封,再交由专职配送员私密送货上门,确保药品的安全及用户的隐私,在满足用户及时用药的同时还可以大大提升医药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互联网药品销售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尤其是其在我国正处于形成发展阶段,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才能逐渐市场化与规模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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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科手术中,不同的手术切口对使用的抗菌药物要求也不同。Ⅰ类手术切口是指手术未进入炎症区,也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及泌尿生殖道。闭合性创伤手术符合上述条件者的清洁伤口也属于Ⅰ类手术切口。这类手术切口,使用抗菌药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临床上仍然出现不合理使用的情况,现将临床常见的外科手术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误区以实例分析如下。

1 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典型病例

1.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因醉酒摔伤导致左食指闭合性骨折,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从上午9:25分开始,到10:20分结束。

处方:头孢西丁2.0 g,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左食指闭合性骨折,手术时间为55 min,手术为Ⅰ类切口,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对该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1.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4岁,两年来一侧甲状腺肿大,疼痛,伴有胸闷、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症状缓解,但不久后又复发。经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囊肿,行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手术历时1.5 h。

处方:头孢孟多2.0 g,术前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手术为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时间不长,属于Ⅰ类切口,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需要使用抗菌药物作为预防用药的。该病例没有使用抗菌药物预防用药的指征,在此使用属于用药不当。

1.3 患者情况 患者女,48岁,左侧出现肿块,质地坚硬,无疼痛,无压痛,穿刺检查为良性纤维瘤,于10月15日入院治疗,10月17日行左侧乳腺部分切除术,手术历时40 min。

处方:头孢呋辛1.5 g,术前使用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纤维瘤,其手术切口属于Ⅰ类切口,为洁净手术而且手术时间不长,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此病例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2 预防用药起点高,剂量偏大典型病例

2.1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两年前出现手麻木,腰酸,头晕,记忆力下降,颈项僵硬,有时伴有恶心呕吐,CT颈部扫描显示为颈椎增生,需手术治疗。

处方:头孢替胺3.0,术前1 d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接受颈椎手术,手术为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预防感染,而在此应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替胺,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颈部外科(包括甲状腺)手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2.2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因意外挤压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入院当日进行急诊手术。

处方:头孢孟多2.5 g,术前使用,2次/日,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外伤导致的闭合性骨折手术属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为预防用药,在此使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孟多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般骨科手术预防用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3 不恰当选用喹诺酮类药物典型病例

3.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意外摔伤上肢,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接受手术治疗。

处方: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0.2 g(100 ml)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摔伤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预防用药可以使用第一代、第二代头孢菌素,但该病例使用喹诺酮类抗菌药物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应严格控制喹诺酮类药物的要求。

3.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左侧乳腺肿块,乳腺疼痛,溢液,糜烂,左腋窝淋巴结肿大。病理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采用手术切除。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围手术期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乳腺恶性肿瘤,未发现其他感染,该手术属于Ⅰ类切口,而在此选用氧氟沙星药物,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3.3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2年来胸闷,心悸,怕热,多汗,失眠,乏力,颈部疼痛,确诊为甲状腺囊肿,需手术治疗。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术前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没有感染存在,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选用氧氟沙星,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4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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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主管药品管理的部门是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EIDG)和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的欧盟药品评审委员会(EMEA)。

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EIDG)负责有关药品立法动议以及药品许可销售的建议等职责。欧洲药品局(European Medicine Agency,简称EMEA )成立于1995年2月1日,其前身叫欧洲药品注册审评局(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e Products),是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的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评和监督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使用来保护和改善人和动物的健康,负责对欧盟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科学审评;通过药品监督网络不断监督药品的安全,对已上市但产生副作用的药品的收益和风险变化报告采取恰当的措施;有权规定动物食品中的兽药药品残留安全限值;负责欧盟医药领域的创新和研究。欧洲药品局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现下设6个专家委员会: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兽用药品委员会(CVMP)、孤儿药品委员会(COMP)、草药产品委员会(CHMP)、儿科药品委员会(PDCO)、高级治疗产品委员会(CAT)。

与中药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欧洲药品局下属的草药产品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具体职责是制订欧盟草药产品质量标准;制定草药产品申报程序;制订欧盟药材、药材原料及混合物目录;协调解决各成员国就传统草药产品注册提出的有关问题。

在欧盟市场,中药根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可按不同的产品类别进行销售:含有动物、矿物质等非植物成分以及化学成分物质的中药,按照欧盟药品管理统一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1/83/EEC规定,在进行销售前,必须取得EMEA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证书。只含有植物成分的中药可纳入草药、传统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范畴管理,适应相应的管理法规。中药如果按照传统草药产品进行销售,需按照2004年4月1日颁布的传统草药产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4/ 24/EEC的规定,必须进行药品简化注册。

欧盟药品注册申请程序分为三种。一种是集中注册程序,即申请医药公司只需要向EMEA提交一份药品上市销售许可申请,一旦获得批准,便可以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冰岛、挪威以及列支敦士登销售。从欧盟药品局收到申请资料到人用药品委员会做出审评结果,规定的最长期限是210天。生物技术产品、孤儿药及含有新的活性成分的药品只能选择集中程序,即只能向位于伦敦的EMEA的总部进行申报,获准后可同时进入欧盟所有成员国市场销售。另一种是相互承认程序,即已经在欧盟某一成员国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书,便可以根据该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互承认的程序获得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递交给计划申请上市的成员国,即相关成员国(Concerned Member State),申请人同时需要已批准上市的成员国即参考成员国(Reference Member State)做出评估报告,按照欧盟法规规定参考成员国在90天内必须做出评估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和相关成员国,相关成员国也需在90天内做出审评意见。第三种是分散注册程序,即申请人未获得任何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计划在2-3个欧盟成员国国内同时申请上市,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成员国为参考成员国,由其在120天内做出评估报告 ,发送给申请人和相关成员国,相关成员国需在90天内做出审评意见。对于相互认可程序和分散注册程序,如果参考成员国和相关成员国对各自的审评具有分歧,则统一由欧洲药品局进行协调。

如果中药按照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及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则由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SANCO)管理,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欧盟的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其总部位于比利时。

二、我国中药出口欧盟遇到的主要问题

据IMS HEALTH机构统计,2005年欧盟草药产品市场年产值将近39亿欧元,而且逐年呈递增趋势,其中位列前5名的国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分别占总产值的39%、21%、8%、6%、5%。从20世纪80年代中药正式出口海外市场以来,欧盟一直是我国中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但截至2010年,中药出口欧盟只有约1.7亿欧元,在欧盟草药产品市场中的占有率极低。随着2011年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规定的草药产品的7年过渡期限的结束,一直困扰中药出口欧盟的市场准入、绿色技术壁垒等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现在中药出口欧盟遇到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一)中药出口欧盟的市场准入问题

2009年年初,作为我国中药传统出口市场的英国,海关突然加大了对中药进口检查的力度,大批中药被抽检认为不符合英国法律规定,被英国当局没收销毁,出口厂商和进口商损失惨重,中药又一次遭遇了严重的市场准入问题。

根据英国1968药品法和英国外来药品指导(Ethic Medicine Guide)的规定,对于外来的医疗性产品可以以草药、草药补充剂、食品、化妆品身份来界定。若按食品和草药销售,可以免除注册管理,符合食品和草药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按照草药补充剂进行准入销售,中药必须符合产品组成的要求,不能含有非草药外的活性成分,不能进行功能方面的描述,产品名称不能使用所使用的植物名称,产品信息必须使用英文等关于草药补充剂的相关规定。在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正式实施前,草药补充剂在英国也是免于注册的。但多数中药出口商均不了解英国药品法的详细规定,不知道产品准入时如何归类,按照哪种类别进行申报,对于药品、草药、草药补充剂以及食品的进口规定也不清楚,从而导致产品准入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屡屡发生。

英国以外的欧盟成员国药品主管当局对中药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中药的监管更为随机混乱,经常出现中药在进口时被进口国海关认为不符合规定而查扣退货的事件。

(二)中药出口欧盟的绿色技术壁垒问题

中药领域的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对中药的国际交易构成不合理限制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或其他技术要求的程序等一系列的技术性措施。

1992年8月欧盟规定对于具有严重健康风险的35种植物以及含有这些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禁止进口销售,其中就包括马钱子以及乌头属植物(Aconite Family)等中药。

1993年比利时报道有11例患者服用含有中草药防已和厚朴成分的减肥药后出现广泛肾间质纤维化病例;1999年8月英国报道患者在服用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关木通后出现肾功能衰竭事件。这些事件报道后,欧盟加强了对中药进口的监管,欧盟成员国均禁止使用关防己、关木通等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

欧盟及各成员国还对中药设置了有害物残留量、重金属以及毒性药材等严格的进口规定。有害物残留量主要是指中药中二氧化硫、黄曲霉毒素以及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等。欧盟规定食品补充剂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总含量均不得超过2.5ppb,黄曲霉毒素(B1)不得超过2.5ppb;二氧化硫、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则要求低于0.01ppm。欧盟还规定食品补充剂中重金属限量如下:铅(Pb)低于3.0ppm,汞(Hg)低于0.1ppm,(Cd)和砷(As)均低于1.0ppm。

2005年EMEA在网站发表声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对于健康有风险的含细辛醚、草蒿脑的草药产品,这也直接影响了含细辛醚的细辛、石菖蒲、鹤虱以及含草蒿脑的罗勒、月桂、茴香和八角等中药的进口销售。

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核辐射事故后,欧盟对于先前允许一定剂量辐照灭菌的中药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辐射残留指标,甚至对于有些产品规定不得采用辐照灭菌。

综合上述,现阶段中药在欧盟市场遭遇了有害物残留量的限定、重金属含量的限定、中药成分的规定以及灭菌方式的规定等技术壁垒问题。

三、 我国中药出口欧盟市场的策略选择

在当前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法规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正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中药产品要想顺利出口欧盟市场,中药企业必须对欧盟有关中药的管理法规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欧盟各成员国对中药的监管动态,采取有效的产品质量、产品归类、产品准入和市场选择等策略,成功出口欧盟市场。

1. 产品质量策略

针对有害物残留量的限定、中药成分的规定以及灭菌方式的规定等欧盟绿色技术壁垒,中药企业应从源头上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首先按照国家“GAP”标准和绿色植物标准,建立具有特色优势的高标准中药材示范种植园,进行良种选育,严格控制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加快病虫害防治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其次对中药中的动物、矿物成分,尤其属于欧盟禁止的植物成分,要寻找可以替代的植物,然后进行实验室、临床研究,在保持原有药品疗效的基础上进行成分替换,开发符合欧盟和产品申请的参考成员国(Reference Member State)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

2. 产品归类策略

对于适宜出口欧盟的中药,将产品按照欧盟市场目前可以接受的形式具体分为草药、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对于经过物理方式处理加工的中草药,如进行切割、压碎以及研磨成粉状,均可按照草药来对待。对于中草药制剂以及中成药,可以按照草药产品或食品补充剂来对待。如“当归丸”、“六味地黄丸”等。对于中国传统药食两用的产品,如枸杞等,既可以按照中草药也可以按照食品来分类,但如果按照食品来对待,要服从欧盟食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78/2002/EEC的规定,需要符合指令规定的添加剂成份、卫生学、黄曲霉毒素、杀虫剂、除草剂以及辐照残留等规定。对人体皮肤具有一定治疗作用的软膏类中药产品,可按照化妆品的身份归类,服从化妆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的规定。而对于外用贴剂类中药产品,还可以考虑按照医疗器械的身份进行归类,服从欧盟医疗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的规定。

3. 产品准入策略

根据欧盟对于草药、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中药准入欧盟市场可采用由易到难的准入策略。首先应考虑按照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草药的方式准入,因为食品、食品补充剂和草药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药品注册程序,只需要符合欧盟成员国对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草药的相关管理规定。其次,应考虑按照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方式准入注册,相对于草药产品的注册来讲,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注册难度较小,费用也较低。最后,中药可以考虑按照草药产品身份准入,但要进行药品简化注册,此种方式费用较高,注册难度大。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规定,传统草药产品在申请日之前至少有30年的药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使用至少15年的历史。仅这条规定,就使所有的中药企业望而至步,截止2011年9月底,只有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一家中药企业提交了欧盟传统草药产品的注册申请。

4. 市场选择策略

虽然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在欧盟各成员国已经全面实施,但欧盟各成员国对指令的执行力度各不相同,对中药的监管程度也大不一样。目前在荷兰、比利时等国对中药的监管仍较为宽松,许多复方中成药仍旧可以按照食品补充剂的身份进口销售。但在英国,只有符合英国外来药品指导(Ethic Medicine Guide)规定的中草药可以自由进口销售,草药补充剂已不允许自由进口,只有中医诊所的注册中医师可以使用。故中药出口应首选荷兰、比利时为主要准入市场,其次选择英国市场准入欧盟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

[1]翁新愚.中药国外注册指南[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