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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31 08:33:3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

篇1

因为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母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遵循与税法相同的原则,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处理基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一定是等到第二年上半年实际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时或这种要求权实现时,而在当年末并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核算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则不同,它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基础,投资后的会计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投资企业要按持股比例分享这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额,相应地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年末获取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信息时,而不论当年是否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可见,母公司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结果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在期末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份额,而只有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才能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在以母公司牵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抵消分录,其中需要抵消的项目之一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各项目,在编制抵消分录时,由于前述成本法核算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结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期末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份额,因而导致抵消分录中出现借贷双方无法平衡的局面。所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编制抵消分录之前,需要首先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核算下的账面价值,这样才有利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二、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实例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0年末甲公司以货币资金2000万元对乙公司实施控股合并,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的股本为2500万元。投资后的第一年(201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按净利润的40%向股东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要求:在2011年末为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有关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分录。(单位:万元)

分析:由题意可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又形成了一个企业集团。前面已述及,在日常核算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公司应按权益法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笔者认为,调整分录编制的思路应是,凡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分录相同的地方则予以保留,不同地方则在工作底稿中先冲消成本法已确认的报表项目,然后,将权益法没有确认的报表项目一律予以补做,以反映权益法的结果。为此:

(1)冲消成本法下甲公司已确认的2011年度的投资收益。2011年末,因乙公司(子公司)向股东宣告分派了现金股利200万元(40%×500),故甲公司(母公司)确认了投资收益160万元(80%×200),并在当年末编制了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60

贷:投资收益[80%×(40%×500)] 160

但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就应转化为冲消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投资收益[80%×(40%×500)] 160

贷:应收股利 160

(2)甲公司按权益法补记确认2011年度的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工作底稿中编制有关报表项目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投资收益(80%×500) 400

(3)甲公司按权益法补记对乙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工作底稿中编制有关报表项目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若将上述(1)、(2)、(3)笔调整分录予以合并,则可得如下一笔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160) 240

贷:投资收益[80%×(500-40%×500)] 240

[例2]承[例1]资料,假设2012年乙公司又实现了净利润180万元,仍按净利润的40%向股东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要求:在2012年末为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有关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分录。

分析:(1)上年度(2011年)甲公司(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由于既末登自身的有关账簿,又未登乙公司(子公司)的有关账簿,只是为了提供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需要,才对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进行了调增调减处理。因此,本年度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时,应继续予以调整,编制如下调整分录(采取上年度合并调整分录的作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40

需说明的是,上年编制的调整分录,本年继续调整时,其贷方不能再是“投资收益”项目了,因上年度贷记“投资收益”项目240万元,导致合并利润表中增加了利润总额240万元、净利润240万元,最终增加了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240万元。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本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应该街接,因此,上年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增加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240万元,在本年编报时应转换为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240万元。

(2)本年度(2012年)甲公司又要按权益法对乙公司(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编制如下调整分录(比照上年度合并调整分录的作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86.40

贷:投资收益[80%×(180-40%×180)] 86.40

若将上述(1)、(2)两笔调整分录合并,可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6.4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40

投资收益 86.40

[例3]承[例1]、[例2]资料,只是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不同企业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同时补充一个资料:2010年末甲公司合并时,评估发现乙公司只有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多出8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在5年内计提折旧,其它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省略其它资料。

要求:分别在2011年末、2012年末为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有关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分录。

分析:由题意可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与[例1]不同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在合并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需按其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以反映真实可靠的合并财务报表信息。

(1)2011年度。首先:因合并日(2010年末)对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进行评估,发现只有某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其它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故首先就得对子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报告的价值进行调整,编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 80

贷:资本公积 80

其次,调补该项固定资产在2011年度计提的折旧费,编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80÷5=16) 16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6

需说明的是,上述贷方的对象本应是“累计折旧”项目,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这一项目,考虑到“累计折旧”项目是“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抵项目,因此,贷方增加“累计折旧”项目导致的是“固定资产”项目反而减少。若将上述两笔调整分录进行合并,可得:

借:固定资产 64

管理费用 16

货:资本公积 80

甲公司按权益法对乙公司(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编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比照例1中调整分录合并的作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7.20

贷:投资收益[80%×(500-40%×500-16)] 227.20

(2)2012年度。首先:本年度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时,首先应继续调整上年度已调整的该项固定资产报告的价值,编制如下调整分录(比照2011年度调整分录合并的作法):

借:固定资产 64

未分配利润——年初 16

贷:资本公积 80

需说明的是,上年编制的调整分录,本年继续调整时,其借方不能再是“管理费用”项目了,因上年借记“管理费用”项目16万元,导致合并利润表中减少了利润总额16万元、净利润16万元,最终减少了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16万元。因此,甲公司本年编报时应转换为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16万元。

其次,调补该项固定资产在本年计提的折旧费,编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6

若将上述两笔调整分录合并,可得:

借:固定资产 48

未分配利润——年初 16

管理费用 16

贷:资本公积 80

与2011年度一样,甲公司需要按权益法对乙公司(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

首先应继续调整上年度已调整的结果,编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7.2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27.20

其次,2012年度甲公司还要按权益法对乙公司(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73.60

贷:投资收益[80%×(180-16-40%×180)] 73.60

若将上述两笔调整分录合并,可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8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27.20

投资收益 73.60

篇2

一、VaR模型综合评述

(一)VaR模型简介

VaR模型建立在统计学方法基础之上,是在某个置信区间,衡量投资组合未来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的可能性。VaR方法是基于一些传统方法无法满足现资风险管理目标而产生的。传统计算方法例如ALM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存在对报表过分依赖的问题,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又无法融合金融衍生品,由于这些方法的局限性,G30集团提出了VaR风险价值方法,随着该方法的应用推广和不断改进,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控制市场风险的主要方法。VaR方法的特点在于用一个简单的市场风险来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该方法直观明了,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对此值的观察做出判断;其次与传统风险测评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VaR风险指标可以衡量在事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再者该指标既可以对单一金融产品或工具进行风险评估,还能够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评估,而传统金融风险评估工具则无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VaR方法还有一个优点在于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将多种风险因素包含到模型设计当中,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和商品价格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科学统一公平的标准,为各机构提供风险信息交流渠道,也有利于最高层管理机构随时掌握风险状况,制定可参考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标准对证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VaR的计算方法

VaR方法的通用公式为P(ΔPΔt≤VaR)=a,其中,P代表的是资产价值损失比可以承受的损失上限还低的概率,ΔP表示的是某种金融资产一定时期的价值损失,Δt表示的就是这个时间期限,VaR(ValueatRisk)就是在某个置信水平下可能的损失上限。从这个定义出发,VaR模型的确定必须确定投资资产组合的时间期限、置信区间范围以及观察期。持有期的确定,需要参考投资资产的特点和状况作为计算依据,持有期确定之后能够帮助计算投资组合产生最大损失的时间段,对于流动性较大的交易头寸,需要以日为单位计算风险收益,对于流动性较弱,或者是风险暴露程度较低的资产则采用保守稳健的态度以两周或4个工作日为期限。置信水平的确定依据的是风险厌恶程度,如果是对风险比较厌恶,预测结果将会是较大的数值,从而将提高对突发时间的预测准确性。如果是风险厌恶程度低,那么置信区间范围可以放宽,但是预测准确性将降低。各个机构或者是不同的项目会依据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来确定置信度,巴塞尔委员会采用99%的置信区间,该参考值趋于稳健。观察期用于考察某个特定时间段,投资回报的波动性以及产生波动的关联因素。例如选择半年作为观察期,来考察风险回报波动性。观察期数值的确定应当依据历史数据的变化以及市场结构的变化来相互权衡,通常可参考的历史数据越多越有利于参考值的设定。

(三)VaR方法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

VaR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用在信息披露、资源分配、金融监管、控制风险、评估业绩以及估算风险性价值等多个领域。具体而言,未上市企业可以采用VaR方法来控制和管理内部风险,使每个单位或员工能够明确其金融交易项目的风险性,并通过设置VaR上限来控制风险,防止交易员或机构出现过度投机行为,从而辅助金融机构避免重大损失。在业绩评估和资源分配中,对不同的投资领域应用VaR系统可以为公司提供竞争优势,例如通过该方法评估资源配置效率高的部门,并增加对该部门的收益值分配。金融监管中,通常采用资本充足性作为风险指标来建立基础监管框架,方便监管机构的管理。近年来VaR被广泛接受并用于监管,因为更加适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但是其缺点在于计算模型复杂且成本高,其中有很多自主设定的参考值,对于一些目的不在于控制风险的机构而言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经营危机和管理难度。信息披露方面,VaR方法以盯时报告为基础为机构提供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且简单明了,增加了金融机构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各方机构对金融机构加强纪律约束,促进他们在交易管理中谨慎行事。除了金融机构外,非金融类企业也可以采用VaR方法来分散资产风险,例如对利率、汇率、石油天然气等因素价格变化的评估等。

二、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评估及管理

(一)风险类别

通常情况下,证券投资组合风险按照风险分散标准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由市场相关因素引起,这部分风险对投资组合来说是外部风险,无法在投资组合中分散。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包含了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经济运行周期、经济开放程度、利率波动等,政策性风险是由于政策变动而引发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例如当央行采取紧缩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市场资金流通少将影响到投资市场整体资金规模从而投资减值。经济周期波动是随市场或者行业周期性变动而产生的收益变动,经济周期由社会经济阶段性的循环和波动决定。还有购买力风险,包括由于通胀、货币贬值等问题带来的实际收益水平的下降。而非系统性风险则是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全局性,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可以通过机构内部采取防范治理措施进行预防和化解。举例来说,证券公司所投资的基金受到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受到经营管理状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经济发展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而其中经营管理是可以控制的。

(二)风险度量指标

证券投资组合风险度量的指标传统上采用的有标准差、夏普指数。标准差指实际报酬率和期望报酬率之间的差异,用来反映投资报酬率的波动水平,标准差越大意味着风险越大。夏普指数是风险报酬率与投资组合标准差之间的比值,夏普指数能够反映单位标准差变动情况下的风险回报,夏普指数越大,说明管理者的能力越强。还有用平均绝对差来度量,平均绝对差是随机变量和均值之差的绝对值的均值,由于方差在度量时的敏感度较高,因此采用平均绝对差能够有效避免这个问题。除了上述方法之外,VaR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VaR为现代企业提供了一种现代风险控制思考方式,正常情况下的市场波动以及一定的利率水平下某个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未来发生的风险用VaR来衡量和评估。VaR的计算方法依据模型设计因素的不同有多种,例如历史模拟法、Riskmetrics方法、完全参数法等。随着这种方法的应用和发展,逐渐衍生出APARCH以及RAROC等方法。

三、运用VaR方法对证券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作用

(一)调整资产组合

VaR模型被广泛应用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金融监管中,尤其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运用该方法有利于帮助调整资产组合。用于为交易者确定资金头寸的上限以及配置这些资源的时间和地点,在应用过程中VaR方法能够帮助机构在多样化市场中创立一个与各种风险相比较得到的公分母,从机构总风险中分解不同VaR增加值,使用资金头寸进行交易来分散交易风险。VaR在传统马克维兹资产配置模型基础上增加了约束条件,也就是置信水平为C的情况下能够承担的最大损失,在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的情况下,有大数定理可以将VaR值转化为以期望收益率表示的函数值。在VaR构建的资产模型结构中,可以画出一条基于VaR约束条件的投资组合有效边界,边界线截距为市场风险边界,在该直线上的投资组合都能够保证在C概率下满足风险约束条件,因此投资组合可性。VaR资产配置模型结合了VaR技术和投资组合思想,相比较传统方法更直观有效,具有较好的灵活度和敏感性。

(二)评估绩效

在绩效评估中,VaR能够辅助机构依据投资交易风险来调整绩效,其基础风险资本付出是交易者提供一种纠正后的激励。证券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业绩测度含义除了计算平均值外,还需要依据风险状况进行调整。VaR依据客观概率,分析资产组合不考虑传统业绩评价方法,高层管理比较不同基金风险暴露,对投资操作人员的业绩进行科学评估,如果交易员从事高风险投资项目让VaR值增高,其业绩评价也不会高,这样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运用VaR方法进行业绩评估为证券投资组合机构高层管理者提供基于业务部门资本状况和风险暴露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预测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VaR的证券组合风险评估方法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经过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价方法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描述基础收益,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风险资本的效率。

(三)交易风险限额设置

运用VaR风阀能提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除了准备重组资本金之外,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量化可能发生的亏损,从而真正实现风险上限控制。利用VaR方法进行风险控制让每个交易参与者能明确其正在进行的交易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在交易风险限额设置中,需要首先设定一个机构整体可以承担的总风险,然后将风险额度向下分配到不同部门,再由不同部分下分到不同的交易员,交易员进而分配给其手下正在进行操作的不同交易品种。这种分层方式能够让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额度做到了然于心,有利于控制风险,在部分之间可以预估哪个部门的风险大,从而进行不同比例的配置。风险额度的设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考虑过程中从一些应用问题,例如整个金融机构能够接受的VaR风险限额,可以超过限额的次数以及金额,还需要依据不同部门的不同情况和不容交易员的不同经验水平来确定其可承担的风险范围,在评估中交易员和各部门的历史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都成为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VaR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测算

(一)确定置信区间和时间距

本章节基于案例研究来说明VaR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测算,根据长城证券2015年年报给定置信区间值为95%,根据统计图的收益分布状况来看,该公司的日均收益为500万人民币,即E(ω)=500万人民币,如果给定α=95%,只需找一个ω*,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概率为5%,或者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ω出现的天数为254×5%=13天,ω*=-1000万美元。根据VAR=E(ω)-ω*=500-(-1000)=1500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过去历史数值中,依据过去来推算未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历史数据的准确性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各种因素条件和形势,判断这些因素的相关性或者在未来同样情况下数据是否具有同质性,如果过去未来发生情况不同程度较高,就需要对历史数据修正。因此,在选择置信区间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历史情况的分析,相关金融机构在对证券资产组合进行评先评估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意识,重视非完全市场作用下得到的数据变动情况。

(二)计算收益率

根据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共93个交易日每日的收益率分布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两个证券市场的相关性高,因此本文以上证综合指数来计算。通过收益分布情况来看,上证综合指数的日平均分布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收益率在众数附近集中,尾部收窄,经过比对发现深圳指数有同样的特点。通过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得到2015年10月~12月期间的三种指数收益率分布情况的正态性检验结果如下:W(深证综指)=0.971562;W(深证成指)=0.977945;W(上证综指)=0.971983W表示的是正态假设检验统计量,当样本容量为50及以上的情况下,取α=0.05,表示允许出现偏差的错误概率为0.05,此时W0.05=0.94,只有当W时我们拒绝原假设。由此观察上述指数的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结论以上指数的组合日收益率都符合正态分布的假设。关于三个指数的描述性统计数值如下:1.日收益率均值深圳综合:0.001202;深圳成分:0.001102;上证综合:0.0013952.均值标准差深圳综合:0.013201;深圳成分:0.012618;上证综合:0.012492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判断三种指数的日均收益率总体上服从正态分布,且平均收益率接近等于0。

(三)计算VaR

基于日收益率正态分布的特点,众数集中在均值附近约1.53σ区间范围内的概率为90%,运用计算公式表示为:P(μ-1.53σ,再根据正态分布的对称性可知P(X<μ-1.53σ)=P(X>μ+1.53σ)=0.05;则有P(X>μ-1.53σ)=0.95。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可知在95%的置信度情况下VaR值=T日的收盘价×1.53σ。选择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共93个交易日的数据,然后根据上面的公式可以计算出深证综指、深证成指、上证综指3种指数在2015年10月4日的VaR值分别为1.深证综合指数VaR=602.34×1.53×0.013201=12.982.深证成份指数VaR=4651.88×1.53×0.012618=97.163.上证综合指数VaR=1873.25×1.53×0.012492=38.25从现实意义上讲,根据该模型95%的置信区间,可以判断指数有95%的可能性在下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会比前一日的收盘价和当日VaR值的数值低。计算结果如下1.深证综合指数≥602.34-12.98=590.362.深证成份指数≥4651.88-97.16=4554.723.上证综合指数≥1873.25-38.25=1835.00。

(四)可靠性检验

在确定模型之后需要检验该模型的可靠性,根据测算三种指数的VaR来预测下一个交易日的指数变动下限,并比较该下限和实际收盘价,看预测的结果与我们的期望值之间的差别。可以将该模型模拟的数值与实际数值进行趋势对比,并利用VaR进行预期下限来拟合图形,通过模拟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得到数据如表1所示。通过计算对比可以判断VaR模型与实际情况拟合度高,因此采用VaR方法来控制风险方法可行。VaR方法基于一些传统方法无法满足现资风险管理目标而产生,其用一个简单的市场风险来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该方法直观明了,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对此值的观察做出判断。VaR模型的确定必须要确定投资资产组合的时间期限、置信区间的大小以及观察期,其在我国证券投资风险计量管理中发挥了良好作用。随着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控制是保证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目前众多方法中,VaR方法尤其特殊性也有实用性。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投资风险的控制成为另一项需要加强关注的内容,因此研究VaR方法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VaR是一种既能处理非线性问题又能概括证券组合市场风险的工具,中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当前如何加强风险管理控制成为各大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VaR作为被广泛采用的先进风险测评方法,引入我国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评估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测量风险、将风险定量化,进而为金融风险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VaR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国金融市场现阶段与VaR所要求的有关应用条件也还有一定距离。要认识到风险管理一方面需要科学技术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验性和艺术性的管理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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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婧.论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衡量及防范[J].财经界,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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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因此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形成了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损益确认 (1)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确认投资损益的当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着投资损益的确认而减少(增加),而被投资企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导致计税基础却不变,就会形成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超额亏损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在会计处理上,首先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直至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然后确认“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最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按照税法规定,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并不发生变化。因此,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降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其计税基础并不发生变化。此时,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形成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出售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就会对本期产生计税影响,属于本项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递延所得税及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规定,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不等于不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时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现举例解析如下: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930万元购得乙公司40%的股份,准备持续持有。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75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除表1所列项目外,甲公司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未发生变化(单位:万元)。

(2)乙公司20×2年实现净利润23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使乙公司的利润增加了30万元;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60%对外出售),20×3年2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3)乙公司20×3年发生净亏损5500万元,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40%对外出售,甲公司账上有对乙公司的长期应收款100万元(该长期应收款实质上是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根据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当期应确认的预计负债为50万元。不分配现金股利。(4)乙公司20×4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不分配现金股利。(5)20×5年1月3日,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300万元。(6)20×5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此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214万元。(7)20×6年1月2日,甲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乙公司的投资。分步解析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75×40%) 2030

贷:银行存款 1930

篇4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合并日后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应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调整后的金额再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例1]2005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26000万元取得龙发公司80%的股权。取得股权当日,龙发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9800万元。其中一栋办公楼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该办公楼尚可使用10年,使用期满后无净残值。其他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龙发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下:股本15000万元,资本公积6000万元,盈余公积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800万元(购买前A公司与龙发公司无关联关系)。2006年,龙发公司共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分配了1000万元现金股利(假设股利支付在当年年底已经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导致资本公积增加800万元。2007年龙发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分配了1000万元现金股利(假设股利支付在当年年底已经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导致资本公积增加600万元。龙发公司按照10%的比例计提盈余公积。

(1)2005年12月31日编制抵销分录

购买日商誉=26000-30000x80%=2000(万元)

借:股本 150000000

资本公积 62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00

未分配利润 38000000

商誉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60000000

(2)2006年12月31日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240000

贷:投资收益 1584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400000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384万元[(3000-20)×80%],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0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1584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

其次,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150000000

资本公积 70000000

盈余公积 53000000

未分配利润 54800000

商誉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82240000

少数股东权益 65560000

资本公积年末数=6000+200+800=7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年末数=3800+3000-20-300-1000=5480(万元)

(3)2007年12月31日编制抵销分录

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880000

贷:投资收益 23840000

未分配利润 1584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200000

权益法下2006年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如前面所述。2007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20)×80%=3184万元,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0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2384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

借:股本 150000000

资本公积 76000000

盈余公积 57000000

未分配利润 80600000

商誉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10880000

少数股东权益 72720000

资本公积年末数=7000+600=7600(万元)

未分配利润年末数=5480+4000-20-400-1000=8060(万元)

[例2](接例1)如果2006年龙发公司共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分配了2990万元现金股利(假设股利在当年年底已支付)。

(1)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成本法下购买方已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920000

贷:投资收益 23920000

收到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因此将收到的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840000

贷:投资收益 23840000

投资收益=(3000-20)×80%=2384(万元)

权益法下收到现金股利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9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3840000

投资收益 8000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可以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投资收益以及收取股利的账务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处理完全相同。但站在集团的角度,今年实现净利润2980万元,分配了2990万元。出现了10万元的清算股利。因此,需要对清算股利进行处理。

借:投资收益 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

(2)2006年年末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150000000

资本公积 62000000

盈余公积 53000000

未分配利润 34900000

商誉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9920000

少数股东权益 59980000

资本公积年末数=6000+200=6200(万元)

未分配利润年末数=3800+3000-20-300-2990=3490(万元)

如果2006年龙发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100万元,则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投资收益以及收取股利的账务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处理完全相同,但站在集团的角度,今年实现净利润2980万元,分配了3100万元。出现了120万元的清算股利。成本法下已经确认了80万元的清算股利,冲减了8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需要对未确认的16万元清算股利进行处理。

借:投资收益 1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

2006年年末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150000000

资本公积 62000000

盈余公积 53000000

未分配利润 33800000

商誉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9040000

少数股东权益 59760000

资本公积年末数=6000+200=6200(万元)

未分配利润年末数=3800+3000-20-300-3100=3380(万元)

二、分次合并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换交易的,例如通过逐次取得股份分阶段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此外,投资企业应分别就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点,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购买日,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购买日以后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应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调整后的金额再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例3]2005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1200万元取得兴达公司10%的股权。取得股权当日,兴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兴达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下: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B公司再次支付8500万元取得兴达公司50%的股权。至此B公司共持有兴达公司60%的股权,控股合并完成(购买前B公司与兴达公司无关联关系)。购买日,兴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2006年,兴达公司共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分配了1000万元现金股利(假设股利支付在当年年底已经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导致资本公积增加3000万元。2007年兴达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分配了1000万元现金股利(假设股利支付在当年年底已经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0万元。兴达公司按照10%的比例计提盈余公积。

(1)2005年12月31日初次购入,按照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发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2)2006年年末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收到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因此将收到的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3)2006年12月31日再次取得股权,此时股权合计为60%,达到控制比例。至此兴达公司成为B公司的子公司。

首先,计算分此取得股权时产生的商誉。

初次取得股权产生的商誉=1200-10000×10%=200(万元)

再次取得股权产生的商誉=8500-15000×50%=1000(万元)

其次,调整10%股权对于购买日兴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次取得股权时兴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500万元[(15000-100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20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

再次,确认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85000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000

(4)编制购买日抵销分录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0

盈余公积 43000000

未分配利润 37000000

商誉 1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2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60000000

(5)2007年年末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将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

对2006年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贷: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2006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2006年200万元的投资收益。因此调整未分配利润账户。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

对2007年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0

贷:投资收益 18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0000

2007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400万元,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180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权益增加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

其次,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00

盈余公积 47000000

未分配利润 63000000

商誉 1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6000000

少数股东权 76000000

三、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取得少数股东拥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的规定确定其人账价值。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

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例4]2005年12月31日C公司支付4500元取得兴盛公司60%的股权。购买日,兴盛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兴达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下: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购买前A公司与兴达公司无关联关系)。2007年12月25日,c公司以1850万元从其他少数股东购入兴盛公司20%的股权。以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兴盛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其中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年末分配股利100万元(假设股利支付在当年年底已经完成)。兴盛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交易日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

(1)2005年12月31日取得兴盛公司6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0

购买日商誉=4500-7000×60%=300(万元)

(2)2005年年末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0

未分配利润 30000000

商誉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28000000

(3)对于原持股比例60%部分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0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80万元,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万元,因此追加确认120万元的投资收益。

(4)购买少数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500000

贷:银行存款 18500000

交易日商誉=1850-7600x20%=330(万元)

(5)2006年年末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0

盈余公积 10300000

未分配利润 31700000

商誉 6300000

资本公积 800000

篇5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1104-0077-04

在亚洲诸多市场的实践中,创业投资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有着显著差异,而与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差别不大。我国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对此进行了分析。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并将其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简称为PE/VC)。

我国的PE/VC业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权、责、利的不明确以及监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发展一直受到制约。直至1998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PE/VC产业发展的政策,我国的PE/VC投融资市场才真正发展起来。《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板的推出则进一步推动PE/VC产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发起创办的PE/VC正成为我国PE/VC市场上的积极投资者。

不过,随着我国PE/VC行业的发展,政府资本最终也将让位于民间资本。那么在现阶段,政府参与PE/VC产业的目的除了在于实现投资收益外,还在于引导行业投资方向、培育PE/VC产业本身的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会在投资模式、投资风格上存在差异,并进一步影响目标企业。因此,本文的研究拟将PE/VC分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两类,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行为上与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针对PE/VC的研究大致从两大视角展开,一类是基于PE/VC投资机构自身的视角,研究PE/VC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配置、契约设计等:另一类则是站在目标企业的立场,研究PE/VC的入股对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就业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大部分理论研究都认为,PE/VC具有价值创造功能,能够在投资目标企业后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来行使监督职能,为企业提供经验、管理咨询以及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认证作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而联合投资能够强化这种作用,同时能够给PE/VC投资机构自身带来价值。

联合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风险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PE/VC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严重,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PE/VC可以参与更多项目,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项目流;其次,PE/VC的声誉与投资经验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与富有经验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丰富自己的阅历;第三,通过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项目筛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风险,最终选择出经多方认证的优质项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联合投资中,一方有机会借助合作者来验证自己的观点,实现双重验证:第五,Lemefl9941提出联合投资条款通常能够保障VC在目标企业的后续轮次股权变动中维持其权益份额。

在当前我国PE/VC市场中,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联合还具有以下优势: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资金实力雄厚、业界声誉良好,通过与其联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为后续的投融资奠定良好基础;②政府背景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资的项目在IPO审核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从而便于PE/VC退出,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与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注重投资收益与资金周转的期限,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会更有效率,可能拥有其独到的甄别和判断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鉴。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两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国泰安数据库及目标企业IPO招股说明书。

根据企业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将①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②已投资2家及以上目标企业;③投资机构本身与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PE/VC投资机构认定为目标企业的PE/VC股东。IPO前所有PE/VC股东持股合计超过3%的IPO企业被定义为有PE/VC背景,其余为非PE/VC背景。招股书中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性质的PE/VC股东为政府背景PE/VC,将相应的目标企业定义为PE/VCfGl背景企业,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业定义为PE/VCfNCl背景企业。

2006年至2009年间我国A股市场共有369家企业成功IPO,在筛除了①采取换股、借壳等方式上市的企业;②在A股市场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场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业;③金融(包括保险)业企业;④上市后第二年即开始连续亏损,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标记为sT或*ST的企业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总样本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业。总样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业和53家PE/VC(NG)背景企业,本文将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对两组分样本进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和效果。经统计,共计105家PE/VC参与了对这91家样本企业的股权投资,涉及170起投资事件;在38家PE/VC(G)企业中,共有55家PE/VC参与了81起投资事件。

三、实证分析

(一)联合投资行为

从目标企业的IPO基本情况看(表1),PE/VCfG)企业的成立至上市时间、IPO时总资产规模、发行规模、发行价等指标均较小,每股发行费用较高、主承销商资质略优,但两组样本差异不显著。不过PE/VCfGl企业的PE/VC股东家数平均为2.03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业的1.55家,PE/VCfGl企业中存在着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

在38家PE/VC(G)企业中,有半数企业的所有PE/VC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性质,将这类企业简记为“PE/VC(AG)企业”,另19家企业(简记为“PE/VC(NAG)企业”)兼具了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PE/VC股东。图l显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倾向于选择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大多出现于2009年的IPO企业中,联合投资模式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参与了对这38家企业的投资,涉及投资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参与了39起对目标企业的首轮投资,参与目标企业所有轮次投资的达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扮演着积极的股权投资者的角色。

(二)投资方式与规模

两组分样本中PE/VC投资总轮次平均分别为1.63轮和1.57轮,中位数均为1轮,PE/VC的政府背景不会对其投资轮次产生显著影响。在投资人股的方式上,PE/VC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大致有现金出资、受让股权两种,也有PE/VC会在目标企业IPO前通过转出股权退出。前两轮投资中,现金增资的方式使用较多,后续轮次投资中受让股权的方式更为普遍,这与目标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组来看(图2),PE/VC(G)企业中,68.42%企业的PE/VC股东在首轮投资中采用现金增资,后续投资中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被使用的频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业中,首轮投资中50.94%企业的PE/VC股东采用了受让股权方式,第二轮投资中,现金增资被使用的频率增至63.16%。由于现金增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受让股权的形式则不会。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当目标企业接受PE/VC的现金投资时,尤其是在初始投资中,会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给予了企业一种更为稳定的感觉,这部分股权及其持有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动,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够帮助提升企业的信誉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注重投资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权可能会面临更多、更频繁的更替。数据也显示了PE/VC(NG)企业中,PE/VC投资机构问的股权转移现象更为常见。

进一步对分组样本的PE/VC投资总额和持股比例进行分析发现(表2),在54家仅涉及一轮PE/VC投资的IPO企业中,PE/VC(G)企业的PE/VC股东投资总额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业,且标准差较小,不过两者的中位数十分接近,每股出资单价方面两类企业的相关统计值差异不大,现金增资模式下的每股出资单价均低于受让股权模式下的单价。在26家涉及2轮投资的样本中,每股单价方面,在第l轮投资中,PE/VC(NG)企业的PE/VC股东出资单价更高,在第2轮投资中,这一差异显著缩小,这主要是由于PE/VC(G)企业的PE/VC股东在进行第二轮投资时,成本显著高于第一轮投资而导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区间内相对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2.73%和11.54%,经独立样本T检验和M-W检验,两者差异均在1%水平下显著(图3)。同时,PE/VCfG)企业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业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无论是PE/VC股东家数还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业都显著高于PE/VC(NG)企业。可见,有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中的绝对投资总额虽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对投资总额显著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对于PE/VC开展投资是具有优势的。

四、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过联合投资起到一定的投资引导作用,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等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实证结果表明,在PE/VC(G)企业中,PE/VC股东存在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政府背景PE/VC会更多地选择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积极参与股权投资。研究还发现在投资人股时,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种隐性优势,使PE/VC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小的投资总额获得较大的权益份额,目标企业在接受现金增资时会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过,形式上的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优势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过联合投资发挥了实际的引导作用,引导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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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概述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二、合规风险点

(一)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注册的要求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2、兼职问题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2010]203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3、变更、离职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4、公司投资顾问制度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5、培训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二)投资顾问的执业活动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2、提示义务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0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合规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主席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四)参加公众媒体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机制

1、客户回访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2、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 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三、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刑事责任

《刑法》(主席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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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1、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股权。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

3、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法规定

1、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视同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投资。

2、纳税人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

(三)会计与纳税差异的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纳税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非贷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纳税差异,在不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时的纳税差异的情况下,因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不一致,或者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形成了纳税差异,这是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资产处置时,该纳税差异应当转回。

2、视同销售的纳税差异,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而会计制度规定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差额处理,因没有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只是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的调整,所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在调整长期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该事项没有调整当期的收益,因此不需要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该会计处理调增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影响了资产的处置成本,因此该事项属于特殊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如果投出是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如采用应付税款法,则贷记“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按其差额扣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贷记“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年度所得税纳税清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帐面价值)—[累计折旧(摊销额)—税法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税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1、ABC公司2003年12月1日以一批成本为1500万元,销售价格1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的库存产品和一台设备向C公司投资,该设备取得时的成本为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为750万元,该公司为该设备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0万元,该公司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占C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该公司2003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

累计折旧9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

贷:固定资产3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3706

贷:固定资产清理1900

库存商品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1800*17%%)

(3)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权投资差额706(3706—1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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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

(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第二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仅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的,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最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在会计处理上需特别注意,但税务处理与一般损益处理相同。

(三)被投资单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确认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相应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开盘股价会由于派发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价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我们可推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当被投资企业作出股票股利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上作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且该调整处理与现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异。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 5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以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全部对外出售;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50万元的某商品以2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

(2)2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甲公司已将内部交易的存货全部对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200万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资出现重大失误,发生净亏损6 000万元。

(4)20×6年度,乙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获利1 000万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20×3年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基础上,根据被投资单位购买日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未实现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损益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万元)。

甲公司20×3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0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0万元。

(2)20×4年度。

3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200 0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但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4年确认投资收益为:[400+(200-150)-(120/6-60/6)]×30%=13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320 000

贷:投资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3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12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2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4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20万元和13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12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20万元和252万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会计处理,但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税法上,甲公司应确定60万元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股利分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 560万元。同样,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 500+180-120+132=1 692(万元)。20×5年乙公司亏损6 000万元,则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6 000+(120/6-60/6)]×30%=1 803(万元)。公司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1 692万元,超额损失111万元进行备查登记。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6 9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920 000

20×5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 69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6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6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 75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6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 752万元和60万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万元),先弥补在备查簿中登记的未确认的111万元投资损失,然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6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6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6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6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6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6万元。

参考文献:

篇9

一、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由于企业合并按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分析调整时,必须首先明确母子公司关系是以何种合并方式形成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对子公司个别报表如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调整,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分析可以分为两步:一是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调整,二是资产费用化的调整。比如:长和公司于2009年12月末支付1000万元取得长河公司80%的表决权股权,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长河公司有一台全新的管理用设备,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为170万元。长河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假设除该设备外,其余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2009年末购买日编制的调整分录,将长河公司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为基础本例中仅涉及管理用设备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一致,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2010年编制合并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使长河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管理用设备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借:管理费用 4

贷:固定资产 4

2011年编制合并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使长河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管理用设备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4

管理费用 4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8

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二、对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由于母公司日常对子公司核算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需要将成本法下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调整为权益法下的份额。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权益法的业务的比较,在工作底稿中需要从以下四个环节进行调整: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成本的调整。依据购买日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比较,如果成本大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需要调整;如果成本小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编制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二)通过调整子公司账面净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时,如果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或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需要对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进行调整。在底稿处理时需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的,通过调整分录的“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中的损益类项目,损益类项目在借方的,调减净利润;在贷方,调增净利润。

2、对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则根据相关抵销分录“对母子公司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中损益类项目。损益类项目在借方的,调减净利润;在贷方,调增净利润。

3、对于编制抵销分录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是合并报表层面的,在调整净利润时,不予考虑。

在经过上述调整后计算出的子公司的净利润,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处理:

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母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账务处理:(也可能相反)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完整的分析:

2009年1月1日,大亚公司以9500万元购入恒宝公司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恒宝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80%。2009年1月1日恒宝公司股东权益账面总额为9200万元,其中股本为5000万元,资本公积为4200万元,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当日,恒宝公司除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等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恒宝公司实现净利润308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8万元,恒宝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其他)1000万元。2010年6月1日,大亚公司出售一批产品给恒宝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产品成本为900万元,恒宝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至2010年末没有对外出售。2010年8月,恒宝公司分派现金股利1000万元。恒宝公司2010年度发生亏损320万元。假定大亚、恒宝公司在合并前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事项外,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内部交易;大亚公司、恒宝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率为10%。

下面分析大亚公司在2009年、2010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的会计处理:

编制2009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调整分录主要有以下几笔:

①对恒宝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借:管理费用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②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经调整后的恒宝公司2009年的净利润=3080-80=3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3000×80%)

贷:投资收益2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1000×80%)

贷:资本公积 8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500+2400+800=12700(万元)

2010年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时,情况与2009年有差别,因为在调整时既存在调整分录,还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存货的相关抵销分录,具体为:

①对恒宝公司(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借:管理费用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②编制大亚、恒宝(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 900

存货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

贷:所得税费用25

③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对2009年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对2010年分派现金股利的调整:

借:投资收益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经调整后恒宝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320-80-(1000-900)=-500(万元)

借:投资收益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9500+2400+800-800-400=11500(万元)。

参考文献

篇10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发展沿革与我国修订准则的背景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一直以来,投资活动在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就如何规范企业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国际上,并没有单独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 28)“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长期股权投资加以规范。

197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IAS 3“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探讨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问题,并规定运用权益法作为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标准。IAS 3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财务报告的改进都发挥了重要影响。欧盟(EU)在制定第7号指令时就参考了IAS 3。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该准则原名)和IAS 28“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该准则原名)也是在IAS 3的基础上制定的。

篇11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旨在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是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随着我国风险投资队伍的不断壮大,长期股权投资被更多的企业所重视,因而规范与完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也显得愈加重要与迫切。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0万元价格购入未上市的乙公司3%股份,并支付相关费用3万元,甲公司采取成本法对该投资进行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3月宣布分派利润900万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8年4月,乙企业又宣布分派1600万元利润,当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

按照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

(900+1600-1000)×3%-27=18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

48-18=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8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

投资收益 30

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关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

根据财会[2009]8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沿用上例,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投资收益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直接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8

贷:投资收益 48

很显然,无论是投资当年还是以后各年度,收到红利一律不冲减投资成本,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解释的积极意义

1.简化了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难度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无论是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一直比较繁琐,这不仅增加了初学者学习的难度,也使得企业会计实际操作起来,在每年分得利润时,都要追溯到最初投资至当前被投资企业累积净利润,无论是获取被投资方各年净利润的数据还是会计操作,都变得较为困难。由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将每年获得的红利一律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既利于理解,也方便了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

2.新会计准则解释真实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经济实质。

按照定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始终反映其初始成本,账面价值不会因被投资方产生的净损益变动而变动。但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都强调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从投资后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利润份额挂钩,更多体现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精神,即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产生净利润变动联动,却与成本法的基本内涵有所背离。新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很好地还原了成本法的本来面目,即收到的红利一律与投资账面价值无关。

四.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新旧会计政策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成本法下投资方都是在被投资方实际宣告分配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产生净损益当期均不需确认应享有的损益份额。所以,无论被投资单位盈亏,只要其不宣告分配利润,新旧会计政策对投资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不产生影响。

一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红利,由于原准则规定在投资当年以后的各年份中,被投资方一旦宣告分配利润,投资方即有可能在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对于收到的超过被投资方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因而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下降,从而影响企业资产总额;同时由于所收到的红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也使得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减少,利润数额有所下降。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则将收到红利均记入投资收益,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会使得投资企业利润表利润额比较原规定总体有所提高。

2.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以实际分得的红利金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会计准则的原规定,因成本法下的应收股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从而使得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出台,会计上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及金额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既简化了会计核算,也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很好地体现了会计法规与税法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