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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价值评估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31 08: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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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价值评估方法

篇1

二、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价值的确认

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纳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必然要确定资产价值。由于目前公路、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采用一次性核销资金,资产接受单位并不人账,还由于历史既存但无价值记录的原因,使得公路、航道管理部门账面上很难取得资产原值,再加上多年的养护改造资金的投人也不增加资产价值,因此,现有公路、航道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值难以确定。公路、航道作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产品,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都应以其使用价值来确定自身的价值,因此,历史成本可以参考,但主要的价值确认要通过评估来实现。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是以资产的未来收益决定资产的现时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以比较对象在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被评估资产的现实价格,这两种方法更适用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实施评估,是为了确认国有资产价值,便于管理,最适当的评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计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此方法不仅能客观、科学地反映资产现时价值,还能对历史无价值记录的资产作价值确认。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原值人账,其后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规定反映资产的价值增减变化。交通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庞大,实现资产化的工作量巨大,价值评估的成本也很大,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应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价值管理进程。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资产产生的效益大小,按收费公路、航道、等级公路、航道、等外其他公路、航道的先后顺序,分批进行价值确认。

三、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折旧计提的问题

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基本是外在的构筑物,受自然力和使用强度的影响较大,存在明显的有形损耗,或者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要求提档升级,也有技术上的无形损耗,与一般固定资产同样会有毁损、减值一样,因此,实质上有折旧计提的要求。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以反映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从而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但是,为兼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需求而采用了“虚提”折旧和摊销模式,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净资产“固定基金”,并不计人当期支出。如果非经营性公路、航道纳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就应该计提折旧,而且从有利于更新改造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真提而不是虚提。但是,由于这部分资产比较特殊,原值金额巨大,使用寿命难以确定,计提折旧的渠道和方法关系到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计提折旧的可行性。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由于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的使用年限一般都是永久的,所以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