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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1 08:55:4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新课程 课堂教学

课程改革工作只能以教育规律为指导性依据,遵循教育规律的客观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特点,用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本文拟重点就以下几个关系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供思路。

一、正确处理好三维目标之间的关系。

传统课堂教学强调“双基”目标,即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而三维目标如何有效整合是摆在教师们面前的一大难题。作为教育者,我们一定要明确,新课程改变的是一种不合时宜的知识教学,不是淡化知识,而是追求更实、更活、更新的知识。在三维目标中,知识具有奠基性作用,离开了知识的习得,也谈不上学生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能力和素质是在知识的掌握、建构、内化、运用的活动中铸就的。能力是内化了的知识的综合体现,而素质则是活化了的知识的积淀和升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整合三维目标,使得新课堂焕发新的生命力。

二、正确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是一个背景材料的提供者、交谈环境的创设者、对话教学的引导者以及学生表达独特见解的倾听者。在实际教学中,也有一些教师对教师的角色理解存在偏差。简单地认为,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就可以撒手不管,就可以从原来保姆式的角色转变到现在放羊式的角色。事实上,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参与者、组织者,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仍然有组织、调控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学生的自主学习,绝不是意味着教师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不敢点拨、不敢提问、不敢讲解。毋庸置疑,没有教师的主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就会因为流于形式而毫无实效。教师应在学生疑惑不解、争论不休时发挥作用。简言之,教师在教学中,要放手,而不放任。

三、正确处理好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课程改革强调教学形式多样化、活动化,提倡将一些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引进课堂,使学生在活动中学,在游戏中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但有的教师没有认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考虑学生的实际,盲目追求。从课堂组织上看,要正确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课改后,教师纷纷注重了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课堂上开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活动要注重有效组织。如对探究、讨论的问题要有价值,要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问题应具发散性,思维指向应多元化,要给足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时间和空间,使教学形式确实发挥实效。总之,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轻松愉快的教学活动形式要和教学内容有机结合,活动开展务必要保证它的有效性。

四、正确处理好文本与现实的关系。

课程改革应该求真务实,一切从教学实践和问题出发。教师要建立现代课程观,弄清课程、教材、教科书三者的关系。教科书是根据课程标准编写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它是最具代表性的核心教材;教材除了教科书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教学辅导用书、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由自然或生活事件转化来的现实教材以及传承人类文明的各种物化形态和非物化形态的等等都可视为教材;课程不再是规范性的教学内容和教材,也不只是“文本课程”,更是“体验课程”。很显然,课程、教材和教科书是前后包含的关系。这种理解和把握表现在两个维度:一个是学科知识内在的规律和系统的知识结构,明了知识的内涵及发展变化,且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能让学生迅速建立这种知识体系的运作策略;另一个是学科知识与现实生活、学生经验的结合点,这是由教科书走向教材进而创生课程的生长点,许多教师只会教教材而不会用教材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找不到生长点。

五、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努力提高教育效果。

在教学过程中,务必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的关系。扎实的知识功底是提高能力、丰富情感、形成积极态度的基础。新课程在内容上强调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强调教育内容应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在学习方式上强调培养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和动手的能力,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如何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习哪些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内容,应成为教育工作者不断思考的问题。同时还要处理好减负与效率的关系。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要倡导教师发挥教学民主,让学生学有动力,学有快乐,学有质量。

篇2

[分类号]G252

“逾期罚款”是绝大多数图书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对高等学校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是被视为事业单位来界定的。于是,作为其附属机构的图书馆所具有的罚款权就受到了质疑。逾期罚款造成的矛盾冲突在图书馆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其症结在于图书馆究竟是否有法律所赋予的罚款权利以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对罚款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在国家法制得到逐步健全,读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治馆日渐深化及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有必要就图书馆的逾期罚款权利与性质等问题给予澄清,打造出既具有强制力和管理功能,又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规范读者、教育读者的规章制度。

1 高校图书馆罚款权利依据的主要观点

1.1 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与自由。图书馆有罚款的权利吗?罚款的收取有依据吗?法律意义上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措施。有学者对《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读后认为,高校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行政处罚权由学校的财务处来行使,或者以票据的形式委托图书馆来操作。这种观点已经有了判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在对相关案件的报道中写道:“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有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高校是“授权行政主体”。据此,高等学校享有罚款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委托其所属图书馆来行使。

1.2 非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有学者指出,以“授权行政主体”的概念来给高等学校定位将难以界定其在什么场合是行政主体,什么场合不是行政主体,造成主体地位的模糊与摇摆不定。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律国家,在法律、法规没有对高等学校“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之前,还不能以个案来认可学校(包括其所属图书馆)罚款的合理性。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不是罚款权利主体,其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也只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于对罚款的规范。事实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十条有意将原《规程》第八条中“罚款”之规定取消,就在于避免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1.3 公务法人主体观点

“公务法人”是指负担某种公共职能,为社会提供专门或者特定公共服务的组织。在为公务分权理论立法的国家,高等学校属于公务法人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与政府的分权基础是高等教育公务。有学者认为,把高等学校视为公务法人,有助于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罚款问题,因为这有可能使原本只有行政机关和授权行政主体享有的罚款权为高等学校以及其委托代行相关管理权的图书馆来龙去脉行使。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对公务法人立法,以此理论还不能解释我国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合法性。

1.4 服务性收费主体观点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服务性收费,就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只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的。因此,图书馆的逾期罚款应该属于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不同的认识是,把借阅服务当成选择服务项目,就使图书馆有了拒绝为那些不接受罚款制度的读者服务的借口,不符合《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的关于受教育者有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的规定,属于违法。

2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认识图书馆罚款制度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在许多判例中,法院都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依此类推,高校图书馆作为受学校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其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亦是民事法律关系。虽然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依据借前阅合同形成的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借阅合同的主体就是学校(图书馆)和读者,其客体就是图书馆与读者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书刊资源。以图书馆和读者之问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待书刊借阅逾期问题将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尤其是有利于使图书馆的处罚权合法化,但是称之为“罚款”已不合适,宜改称“违约金”。这不仅是称呼的变化,而且寓意着图书馆对逾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因为,图书馆不是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能对书刊逾期采取“罚款”措施,而读者违反了与图书馆达成的借阅合同,没有按期归还图书,图书馆收取超期违约金合情合理。

2.2 图书借阅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图书借阅合同不仅约定了开放时间、借阅书刊种类、册数、归还时间等问题,而且设置了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读者在办证时要详细了解这些内容,而后决定是否接受,这符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要求。比如,上海图书馆在读者申请办证时会先与读者签署一份《读者服务协议》,该协议完全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明确规定读者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有明确语句“同意以上服务协议并保证上表填写真实有效的,请在以下签名处签名”。借阅合同对图书馆和读者都有约束力,成为调制双方行为的规则,这种合同依约定条件得到变更,或者终止。

2.3 图书馆收取逾期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既然学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读者使用图书馆所藏书刊不按期返还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以,读者根据同图书馆的约定向图书馆支付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读者在交纳违约金后,还必须履行归还图书的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图书馆对逾期违约金的收取的方法、标准等只能是在《合同法》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同读者签订借阅合同。

3 民事法律关系视野中的逾期违约金收取和管理的规范化

3.1 获权管理

高校图书馆是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权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目前的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对逾期行为的处罚没有得到校方明确授权,只有少数图书馆的借阅规则得到了学校的认可,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逾期罚款制度》、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借阅书刊过期罚款规则(修改条款)》等。

3.2 程序管理

我国已经颁布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无一例外地包含着“读者有向图书馆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意在指出“对图书馆制定作出的涉及和影响到读者重大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决定,读者有参与和最后表决的权利”。国外许多大学图书馆在制订政策时,有一个好的做法,就是每一项政策的开头都会写明这项政策的目的,希望读者给予支持并提出意见。既然逾期处罚依据借阅合同来规范,就要保障读者的意思表达权,必要时可以“听证会”等形式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3.3 内容管理

“内容”以借阅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反映。由于读者同图书馆相比,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加之图书馆分别同每位读者举行谈判的不现实性,合同条款往往成为类似于某些垄断部门的格式条款而强加给读者。因为,读者如果不接受条款内容,图书馆就不会为其办删借阅证。现在,高校图书馆对逾期处罚的规定五花八门,不仅标准极不统一,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加重读者责任,侵害读者权益,弱化图书馆自身义务的问题。在各高校的逾期处罚制度中还普遍缺少读者申辩权、陈述权、控告权等内容,更是把读者置于只能被监管的不平等地位。

3.4 催还管理

合同不是万能的,不能因为有了借阅合同而放弃图书馆的管理职责。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图书馆要通过催还工作的常态化尽可能减少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次数和处罚的金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催还图书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于网站公布这种方式的采用要慎重,因为可能涉及到读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研究者建议借鉴超市的做法,借、还书时为读者打印清单,使读者清楚自己每次借还书的册数、名称及归还日期,以起到逾期预警的作用。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一试。

3.5 诚信管理

在有的国家,拖欠图书馆的罚款将被上报到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一旦清账了,就不再成为信用问题。诚信制度是对图书馆书刊借阅的一种辅助管理措施,其总体思路就是对读者的借阅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并建立诚信榜,设置相应的分值,对遵章守纪、按期归还的读者进行加分,把名单在“诚信榜”上公布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特别服务奖励。对于逾期不还等违规读者,则降低分值,并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诚信管理是一种心灵的教化,通过对读者内心深处的触动,引导其树立遵纪意识、诚信意识。诚信管理目的、内容、方法等应写入借阅合同之中。

3.6 使用管理

篇3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著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篇4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篇5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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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分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和法规,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从纵向上可分为联邦、州、学区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同渊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各种法律等级效力的不同,与美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种类别。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致使美国50个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统,确立了分权的教育模式。但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等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合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宪法。现今,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有些州宪法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录在各州的《学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围大致有:公立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初级学院、特殊儿童的教育、广泛的中学后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没有学分的社区服务活动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盖学院和大学教育系统。

第三,立法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效力高于州宪法并对全国适用。州法规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州宪法,其表现形式或是专门的教育法典,或是州宪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美国国会加大了对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对职业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法规,如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控制拨付联邦经费的方式对州教育施加压力。

第四,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美国教育部、州教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如1982年颁布的《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政府重点资助有关全局的、福利性的、紧急的培训,但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运作则很少干预。

第五,由法院通过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但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可作为后续案件判决的依据,或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给予权威解释,这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学术、课程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只涉及学生和教师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定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过成文法。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众多,既有由国会颁布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和公共机关颁布的州宪法和法律法规,又有由法院产生的判例法。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美国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有关教师的相关法律

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认证、聘任、工资及教师培训与教育等具体内容,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质量的重要保证。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经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如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等等。在第二阶段合格师资认证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另外,为保证教师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推进了教师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推行统一的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为教师在各州、各校之间的流动扫除了障碍,使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成为可能,而且为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美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教育教学领域。在美国,95%以上的学区实行单一教师工资体制,即中小学教师不分男女、种族,统一根据受教育程度和教龄确定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教师工资晋升的依据是教师的学历和在职进修情况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另外,随着美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些州和学区也开始以教师的能力、职务、教学绩效等为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应聘者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书及相应的书面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委员会推荐,并由学区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聘任,并签订聘约。同时,在各州法律中对教师的保护也有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的解约条款,否则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得随意解聘或不续聘教师。严格的教师聘任程序对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解约条款进行具体阐述,不仅有利于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于教师培训,美国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分别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等事宜,并为职业教育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提供资金和培训”。此法案的颁布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质量的必然途径。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师教育的开端。1965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专项拨款给学区,支持学区自己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使得学区教师专业发展在历史上首次摆脱高等教育机构的帮助。199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师教育问题,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更多地关注教师培养方案与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励和资助各州、公立学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机构雇用、培训教师,并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降低了从事其他职业工作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难度,为职业教育的师资来源拓宽了渠道。

(二)有关职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

进入19世纪后,美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发展起来。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确提出:在重视文化科学的中学兼设职业性学科的称为综合中学,仅设职业学科的工科中学、家政中学、商业中学和农业中学称为职业中学。综合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兴起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中学现在仍然是美国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莫雷尔法》,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多少分配给各州以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并且每年必须向内政部长及其他同类学院书面报告发展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此法案开创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也开始了联邦政府以资助的方式指导和控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如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的《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规等都保障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在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定合理的办学目标和理念,确立一定的培养目标,既是推动职业学校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有关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经费资助问题,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资助的项目及拨付经费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1940年颁布的《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提供1 500万美元的年度拨款。政府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同时合理调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68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对拨款的用途从教研培训、残疾人教育、合作职业教育、销售、家政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等10个具体方面按财政年度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逐渐加大了财政投资力度,如1991年通过了《帕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总额达16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其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预留及州拨款的规定,要求州教育部长对于每个财政年所拨款项应该预留0.13%用于资助边远地区,预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职业教育项目。

美国不仅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投资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的主体、方向与目的。另外设立了监管部门,保证资金的落实,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着引导、支持、鼓励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美国注重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的联系。1994年12月颁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州创建一种全面的学校与就业机会相联系的体系”。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在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教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实地工作指导等,学校和企业必须一起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加强就业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沟通。

通过建立就业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培养满足岗位需求、适应职业需要的高素质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美国较早就重视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训练法》就开始注重促进劳资双方与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学徒训练制度。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该法案规定要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过财政拨款推动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197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从此,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进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此法有助于扩大校企合作的对象,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生源,提高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技术能力。

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旨在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通过下放权力,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联邦政府协调指导、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又能调动企业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培养适合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人。

在众多职业教育法规的保证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看待,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教师傅。美国通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法律法规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每年大约有一千一百多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美国政府认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进行职业教育是必须和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工作和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美国扩大职业教育对象,实现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890年,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莫雷尔第二法案》,专门加强了对招收黑人学生的赠地学院的支持。这部法案明确规定,拒绝向任何存在种族和肤色歧视的学校提供资金援助。此举不仅保证了不同种族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44年颁布的《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免费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4年),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和生活补贴,使更多退伍军人能接受职业教育。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为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职业工作的当地居民开办职业技术训练课程;为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国防建设领域所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为当地居民和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接受特定的职业技术训练,还要使职业教育的对象从在校学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满足他们在工作以后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及受刑罚人的补助,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扩大职业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大众化、人人化目标的过程,而且对象不只局限于毕业生,还涉及再就业的产业工人和退伍军人等有着职业经验的人群,生源的多样化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质量,并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协作的法律

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协作,是培养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体的高素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颁布的职业教育系列法案,将职业训练纳入正规教育的规定,使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问题也相应地产生,即教育与实际脱节,妨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联系沟通,也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上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改革就是针对此问题的重要变革。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1988年颁布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与基础教育的一体化;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整合,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的一体化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术能力是今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能满足企业和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为职业资格管理创造了条件。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纪国家六项教育目标,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推动技能标准、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

美国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的。对职业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考试等均由政府负责;专业工程师协会只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拟定、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并对专业工程师的技能进行监督,专业工程师出现质量事故,由协会查实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议吊销或中止该专业工程师的职业资格。通过政府和专业工程协会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共同管理,既规范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又保证了证书认可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九)职业教育的法制监督方面

美国也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了各项职业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也对职业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立法的作用,通过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规、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判例法,以五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美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更快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国立法主体单一,法律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缺乏单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实《职业教育法》时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各省颁布的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投入规定的具体性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金额,而且通过具体投资比重,合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要求“预留3.5%的资金用于促进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平等,以及8.5%的资金为单亲家长和失业的主妇提供帮助”。此法案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投资主体,即除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外,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而我国教育投入金额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资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向性不强。另外,虽然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投资中的责任,但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应明确投资比重,引导职业教育有序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惩罚措施。

(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监督制度,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也特别注重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要求成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而我国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惩罚措施,导致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执法制度和较健全的执法机构,但整体的执行效果并不佳。我国应建立起一个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和吸引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如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企业参与课程设置、职业培训,能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但整体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各项法规中明确校企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吸引更多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资格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如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我国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虽然对资格认证的主体、标准等有所规定,但认证主体和评价主体缺乏企业的参与,缺乏具体监察环节的规定和具体的监察机关部门。因此,我国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应扩大认证主体,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的指导性纲领,同时对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并在政策上促进用人单位将职业资格认证与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结合起来。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对进入职业岗位的产业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保障认证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制定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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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实践证明,说课活动有效地调动了教师投身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理论,钻研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是提高教师素质,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青年教研究师的最好途径。本文结合高等职业教学的特点,是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为对象的一次说课。

一、说课程目标

1.课程性质

在确定课程目标前,首先分析课程的性质。根据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是专业基础课,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它的学习为专业课打下基础,同时起到链条的作用,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三大技能:经纪、评估和营销串联起来,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内容。二是培养学生房地产法律意识,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课程目标

对课程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确定课程目标。该课程要求为学生的专业课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因此需要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突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核心,从而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成为房地产从业的高素质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课程目标的三个层次。知法为知识目标,让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用法为能力目标,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守法为情感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说学情及学习方法指导

1.学情分析

《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二学期,总课时为72个。该课程面对的是大一的学生,学情分析重点放在知识结构和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对房地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相关知识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衔接,对相关概念做适当的解释和阐述,帮助学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在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学习较主动,但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的自主性较差,因此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益。学生知道怎么学,比学什么更重要,学习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

2.学习方法指导

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特点重点培养学生三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和反思学习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我国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由于关系到民生,国家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因此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最初的20%,调整到30%,再调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将资本金比例调回30%。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不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适应社会的发展。自主学习法的培养,是通过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根据课程目标,设置思考题,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在课堂外布置拓展型题,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学。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性强,需要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或者项目调查常常涉及多个知识点,比如对房地产开发类型的调研,就会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楼盘,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知识,综合实践性强,单个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比较困难,因此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学生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积极交流信息的合作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反思学习法促进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效率。根据原认知理论,通过培养学生的反思学习法,让学生选择能达到目标的最适当的学习,检测达到目标的情况,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总结达到目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说课程内容

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情分析,确定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因此课程内容上涵盖房地产开发主要环节,即从土地取得,到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到物业管理,并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

根据课程内容,从而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教材是课程内容最主要的资源,课程内容的实现离不开教材。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戚瑞双主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它也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规划教材。其他资源包括(1)文献资料,辅助建立课程理论框架,(2)视频资源,帮助建立感性认识;(3)案例资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网络资源,提供课程扩展材料。(下转第104页)

(上接第20页)

四、说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设计的理念是与专业能力结合,缩短教学与专业的距离;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应用为目的;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课程设计思路

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即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技能细化出具体能力,以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导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规,再进行知识应用,最后总结和反思,达到能力的培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说教学方法

怎样展开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教师的教学方法。本门课教师主要的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问题设置和现状分析。问题设置即将问题摆在学生面前,通过问题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现代教学论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学习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求知欲,激发学生活跃的思考;没有问题学生就感觉不到问题的存在,也就不会去思考。现状分析即将现状摆在学生面前,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比如在讲解房地产开发类型的时候,以学校附近某楼盘为例,通过分析投资商和建设单位,引出房地产开发类型法律法规,让学生得到了感性认识,同时也将理论联系实践。

案例教学在法律法规教学中应用较为普遍,本门课也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将案例分为导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导入型案例与该节知识紧密联系,或者能够帮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比如在讲解房地产估价公司时,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视频介绍为导入,让学生建立感性的认识。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视频材料。比如在讲解转让实质时,学生对转让实质感性认识少,认识不深刻,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程评价

有效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教学状况,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本门课主要通过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来实现。形成性评价包括:(1)学习参与度,(2)学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终结性评价即为期末考试测评。

【参考文献】

[1]黄敏,刘娜.《高职课程说课内涵浅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程永华.《说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3).

篇8

(一)内容繁多复杂,教师难以取舍

现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业务流程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安排内容,如物流仓储法规、物流包装运输法规、物流保险法规等。重点介绍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业务知识。另一部分是该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物流业务流程较多,每个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也比较复杂,单是基本业务知识这块内容已经比较繁琐,每个业务还需要深入学习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教学的任务无疑非常重,而这门课程作仅仅作为专业基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相对较少,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会面临重点讲述业务流程还是法律规则、选择哪一个业务流程的及其法规作为教学重点等问题的困扰。

(二)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物流业务流程注重标准化、制度化,每一个营运环节都有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规更是追求严谨,不同的情况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条款,这两个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识内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条条框框,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教学过程中很难有效利用到物流专业的实习、实训设备,教师也面临“应该怎么教”的问题。每个高职院校的教学环境不同,以上两个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开展《物流法规》教学需普遍需要面对的和解决的,除此之外,不同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学习法律存在“畏难”心理,缺乏专业课程教师、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学方法不一样也会给课程教学带来其他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就业导向对高职《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引领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提出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近10年来,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将就业导向理念融入到教学中,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课程明确教学目标、有效选择教学内容及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能力培养作为首要目标

“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而生的职业能力,属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学观(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该教学观念由美国教育学届提出,在欧洲发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专家、学者的青睐。《物流法规》是一门跨学科的课程,既有法律理论,又有专业知识,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要适应就业导向的要求,就必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应该结合物流企业的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物流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这也是就业导向对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选择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

在“就业导向”理念影响下,《物流法规》的课程定位必须改变,这门课不再是一门介绍物流业务和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论课程,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教师应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把握住物流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法律纠纷与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通过教学与实践让学生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内容的选择以实用为主要导向,按照知识够用为主的原则,将物流企业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重点,重点学习和训练,发生机率低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作为次要内容,减少教学课时或者安排学生自主学习。

(三)设计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情境训练、法律实践等方法,将学生在从事物流行业过程中可能会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搬到课堂上来,这是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习的主动性会加强;使用这些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得到有效提高。总的来看,使用“就业导向”理念作为《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课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选择的方向,改变教学方法,对于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教学内容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缓解作用。

三、基于企业需求的课程教学项目重构

从就业市场的角度看,企业的需求实质上就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法规》课程要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就应从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出发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章节式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基于物流企业的工作过程,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教学。

(一)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探讨

1.需要具备法治意识的工作者

从理论上探讨,物流企业作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类型,它的经营过程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物流企业招聘也必然会提到法律素质的要求,然而笔者进行了一个物流企业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基层的物流业务人员还是高层的物流管理者,企业普遍关心的物流专业能力及管理沟通能力,仅有个别企业在行政管理岗位提到了法律素质要求。这跟其实际需求是不一致的。这里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单薄,不重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重大,一旦发生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业考虑的是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而不是具备法律素质的一般员工。从这点上分析,物流企业对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不是太高,作为普通素质具备法治意识就可以到物流企业工作了。因此我们把在设计课程的时候,要把法治意识作为重要的能力培养目标。

2.需要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

从物流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来看,无论在哪个经营环节,物流业务纠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如货物运输过程中就经常会有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运输损毁等问题和纠纷的发生,这是物流行业的特点。企业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往往都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这就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要求,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去跟合作方沟通,使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物流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也应是《物流法规》课程应该重点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物流各项业务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教学项目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覆盖物流业务的主要流程,使学生能较为全面掌握物流法规的行业应用。

(二)基于物流企业法律需求的教学项目设计

从培养物流专业学生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出发,围绕物流企业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员工和能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这两大需求,《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需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教学重点侧重物流合同履行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二是教学方法使用“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结合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分模块教学。课程可分成五个模块:第一模块:法治意识培养;第二模块:物流企业设立与注销;第三模块:物流争议纠纷解决;第四模块:物流企业经营法规;第五模块:模拟法庭实训;其中第四模块是重点,每个模块设计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初步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四、就业导向下的课程微课开发探讨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对促进课堂教育的改革、在线教育开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从欧美国家开始传播开来,微课、慕课,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教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思考

关于微课的作用,微课能否取代传统课堂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微课短小、多样化,适应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将成为未来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微课存在缺乏互动、无法拓展教学内容等缺陷,仅仅只能作为传统课堂的一个补充。从现实情况来看,微课虽然短小灵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传统课堂有一定难度,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式,辅助课堂教学,丰富课堂内容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兴趣。具《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也需要微课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作用,但微课开发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制作成本高。虽然有许多专家指出制作微课使用手机和简单的软件就行了,也确实有教师能这样把微课做出来。但在现实中,简单制作出来的微课往往比较粗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许多学校聘请专业视频制作团队来操作,虽然制作出了一批优质的微课,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且仅限于一些有资金投入的精品课程。市场上,专业团队拍摄一节微课的费用不菲,对普通教师而言,为了一门普通课程去花费大量资金拍摄微课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职教师教改、科研任务都比较重,许多教师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一门课程需要开发的微课数量很多,且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每一节微课的教学过程都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这无疑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课还面临重新修改和更正的问题,也会给教师带来工作压力。再次是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微课的水平。不同教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制作出来的微课质量不一,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教师还好一些,其他不太相关专业的教师就需要重头学起,必然限制微课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规》课程教师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关专业背景,微课制作技术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不能盲目进行,需要把握适用、适量有效利用等原则。

(二)《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几个原则

1.适用原则

《物流法规》微课应该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即根据课程整体教学项目的设计,围绕法制意识培养、物流纠纷解决等重点问题来开发,确保每一节微课的内容都对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律运用能力有帮助。

2.适量原则

微课的数量不宜太多,否则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师难以完成制作,微课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到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设计。在围绕课程的重点,每一个重点内容制作一到两节微课,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较高的选择。

3、有效利用原则

微课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资源,除了在课堂上播放之外,还应根据其短小灵活、能重复播放的特点,将它作为网络资源,到网站、微信、云课堂等网络应用中,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作为复习、自主学习、学生实习就业问题解决等学习的重要资源,使其教学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就业导向理念下《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设计

根据“就业导向”理念的要求,结合《物流法规》课程教学项目的设计,可围绕每一个学习任务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作为学习资源。

五、小结

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面临的教学内容不好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重构教学项目,注重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提升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针对性开发微课作为教学辅助资源,进一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新时期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作者:谌爱群 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军.由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引发的思考[J].福建质量管理,2016(1).

[2]郑小军.微课发展误区再审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2).

篇9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篇10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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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数量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教师体制发生了正大的变革,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因此,教师在聘用聘请、教学教育、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难免会与学校发生纠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师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教师在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也经常卷入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之中。

在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实施好教师各个方面的政策,减少教师和学校间的纠纷,促进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急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状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指当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时,或者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围绕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相关活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依据。

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法规形成过程来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问题函复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指出学校教职员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犯有应受行政处分之错误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继而在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在这个法规中,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申诉”中的教育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它却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行政救济办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为教师通过申诉获得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设立,表明了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原则,轻实践

现行的高校教师相关法规大都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如《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等,只是对教师的权益和申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相关法规在应用解决教师纠纷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对符合申诉的教师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受理范围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师法的规定对高校教师的界定不准确,比如高校中除了讲课教师外的校行政人员,校医务人员,校内的后勤保障人员等,是否适合教师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教师权益内容界定不清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果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导致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教师的权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权益遭受侵害就向专门机关申诉的不现实的。

这些规定都非常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申诉时,会遭到条件不符等各种理由的拒绝和推诿,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续救济不足

由于高校教师相关法律保障建设滞后,《教师法》只对教师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对教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诉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时候,这些情况能否得到相关救济,教师又该走怎么样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没有对这些进行有效规范的规定。

(四)申诉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诉环节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说明理由这一环节,申诉处理机构没有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教师在申诉后对得到的答复不理解,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提讼的各种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申诉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诉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而上级教育部门又往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学校的事务。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教师申诉判决的公正与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链条的不完善,高校教师和学校的纠纷处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为特别行政管理,因此,导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案件。这更加使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权益。

四、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教师是一个高知识的群体,建议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一旦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申诉委员会现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较严重,高校申诉委员会化解不了的纠纷,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教师的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是指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工会等依照校有关规定成立,对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请进行处理。教师也可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时,向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委员会也应该本着客观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法律校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书,送达给教师本人。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处理教师的申诉,也极大地改善了教师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时,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高校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和教师的中间组织,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双方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委员会是独立的,这样才能做出对学校和教师都比较公平的处理建议。其次,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科学合理。要保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广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师与学校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我意见的平台。教师代表、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应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注重性别、年龄、职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员会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员会成员,只要是经合理程序产生的,都应有相同的权利,在教师申诉处理中有平等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诉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师申诉困难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诉实践中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对各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规定的应规定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在法律应用中,对不能给予过多裁量权的要明确规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对教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之后,对所有的信息建立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询、质疑和询问。这样,从整个流程完善高校申诉公布制度,通过透明化、阳光化来促进教师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仲裁或判决时,不能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相关陈述。而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教师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制度,就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裁决时,允许教师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做出说明,提供证据。同时,鼓励其他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

第三,确保申诉公正。申诉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合议制度等,要保证客观公正,就要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在取得客观真实的材料基础上,在裁决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权力的裁决人员应当进行合议,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项做出的裁决进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杜绝、违法裁决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诉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充分详尽的说明,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而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无论是高校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机构,在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采取官样文章,申诉处理不是行政任命,一个决定只是呈现出了结果,而是要求各相关人员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据的法理是有据可循,经得起考验的。这样,在送达相关人员处理决定的同时,才会让申诉的教师心服口服,进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申诉程序的规定。现存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不清楚,导致教师在维权时缺乏有据可依的程序,进而阻碍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维护。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设定教师在申诉中进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正式的申诉程序—听证程序—申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申诉程序的审核与送达—申诉时效,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过程,并对各个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只有在明确申诉步骤的基础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诉案件程序,处理好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并对各个程序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样,申诉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申诉时限。权益保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诿,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在教师提交申诉书后申诉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把决定送达本人。对于不符合申诉的,应告知原因,对于符合申诉的,给予受理。在受理之后,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把意见送达到教师被人和相关机构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够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具体情况,并明确申诉处理期限。通过申诉时限的确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师申诉制度,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制度,需要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创新高校教师申诉处理制度,推荐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把法律各项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师申诉制度中,才能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