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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3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方案设计、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同的利润。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在合同期内,EMC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
图1 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概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的模式
我国目前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其特点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节能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照合同规定,客户向节能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二、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及存在问题
(一)节能服务的市场环境分析
1.我国的能源形势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如果能源消费调控不力,可能约束经济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能源过程中如何打破这种瓶颈,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
(1)能源供需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不均,经济重心偏东偏南,能源资源重心偏西偏北。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新疆、内蒙、山西、陕西和贵州等省区,这五个地区共占全国总资源量的80%以上,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不到5%。常规能源(特别是煤)需经过三、四千公里的长途运输才可抵达用能中心,这给交通运输及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压力。
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占比重超过70%。同石油、天然气相比,煤炭的能源利用效率要低8%-10%,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要严重得多,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我国能源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2)能源消费引起的环境污染严重,面临严重的环境挑战
我国高耗能产业快速发展、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等众多因素造成了我国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局面。目前,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量分别列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至7%。由于直接燃烧煤炭未能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70%的烟尘和二氧化碳排放量、90%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来自烟煤。面临许多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温室气体减排等压力。因此,通过节能达到减排目的是我国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3)我国能源效率明显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潜力巨大
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统计,我国的综合能源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比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分别高2.5倍、4.9倍、8.7倍和43%;我国8个行业(石化、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纺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机动车每100公里油耗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
2.节能政策形势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及节能减排项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鼓励与支持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的政府扶持政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获得政府逐步重视,产业扶持政策正式出台。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密集出台。如《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不断完善,节能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财政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地陆续公布。
综合政策形势看,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政府扶持政策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策层级体系日益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财政奖励到技术规范,节能扶持政策渐成体系;二是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中央政府、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都有涉及,各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三是有些优惠政策可能增加财务成本及项目实施难度。如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规定能取得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节能效益分享型,有些节能服务公司为申请取得相关优惠政策,可能通过改变节能服务业务模式等方法迎合优惠政策申请条件,由于现阶段优惠政策申请时审批标准不一,可操作空间较大,申请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二)中国节能市场发展潜力估计
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倍多。据分析,我国的综合节能潜力约为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11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49%。有关机构预测,节能服务产业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超过1500亿元,实现节能能力超过4000万吨标准煤。
当前我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重点行业存在着巨大节能市场,改造潜力相当大。而仅在节电行业中,电机系统耗电量约占全社会耗电总量的60%。未来五年,我国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年节电能力将达800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系统的变频调速改造就可贡献节电300亿千瓦时/年。若以每千瓦时0.6元计,其年节电效益可达180至480亿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节能改造项目融资渠道有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知,节能服务公司在初创时,尚未建立商业信誉,较难获得客户信任和商业贷款,因此,措资金渠道十分有限,只能依靠自身的资金进行运作。
2.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体制
节能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技术监督、环境资源保护等众多职能部门,由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之职能交叉、重叠等因素,造成节能管制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多元领导现象突出,结果导致制度实施效果欠佳,甚至有些制度设计完全流于形式。
3.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作用还存在不系统、调节范围和力度有限等问题。
4.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节能服务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还未建立完善的节能服务法律体系,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
除以上困难外,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能源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力量还不能提供全方位节能服务,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也成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三、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要完成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要经历包括与客户接触、初步审计、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初步的项目建议、客户承诺及签署意向书、详尽的能耗调研、合同准备、项目被接受或拒绝、签订合同、监测、工程设计、建设/安装、项目验收、监测节能量项目维护/培训等。节能服务公司尚不具备完成上述全部服务的能力,但可以通过整合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银行等各类外部资源来完成整个项目。
图2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参与主体
(二)合同能源管理目标市场
1.重点行业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将是我国中长期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节能项目建设的依据。按照规划的内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八个行业将成为节能的重点领域。
2.十大重点工程
与行业提出的同时,国家为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发改委还通过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这十大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综合性的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这十大工程分布在重点行业和建筑行业中。
3.节能重点企业
节能重点企业应根据重点行业中,有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能的耗能大户企业中去寻找。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配合适当的市场调查和具体的项目信息,来重点开发和寻访,这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标市场。
四、合同能源管理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根据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分析,节能服务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受限等问题也成为制约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产品设计灵活,资金渠道广泛,因此探讨信托如何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资源纽带作用,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
信托公司具有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产业市场的功能,在整合各方资源,提供针对性产品与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目前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尚不具备提供全过程节能服务的能力,需引入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融资方等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而信托公司正好可利用自身优势充当这一角色,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与信托产品资金成本的市场化存在契合可能
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除了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其运行的关键是项目将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的效益。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与政府或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不同,是一种市场化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高度市场化为信托产品设计时资金成本的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信托顺利发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任务是寻找和发现客户,并运用已被实践证明的、成熟的和没有风险的技术解决客户的难题。与传统的节能公司有很大区别,EMC主要在客户的现有设施中寻找、开发节能减排项目,而不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往往不具有专业的节能减排技术认定能力,对技术风险的认识、把握和控制方面存在劣势。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收益都来自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带来的节能效益,因此,对节能减排技术的风险控制是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控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1.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分析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参与的信托公司尚不普遍。仅北京信托、百瑞信托等极少数信托公司有所涉及,且涉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还未形成明确的信托服务模式。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基金、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等不同形式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承担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别,成熟的可复制的信托服务模式尚未形成;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支持的依赖性较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推动特性及专业技术特征,导致信托公司参与其中时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的依赖性较大。
2.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一方面说明了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可操作性,且具有较大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形成将存在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以项目融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重点行业、十大重点工程及节能重点企业为目标市场,基于合同能有管理的基本模式,探讨通过以下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融资服务:
(1)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同时,由信托公司为其提供项目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
(2)收益买断
收益买断,是指信托公司从节能服务公司手中收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分享期内的收益。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转让其开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权,实现未来收入的贴现。收益买断后节能服务公司仍需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履行维护、培训等义务。同时,需要根据收益买断所签署的合同,在未来节能收益未达到买断约定值时进行赔偿。
(3)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以项目投资设备、节能技术等作为抵押向信托公司进行融资,取得信托贷款。作为传统融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抵押品范畴有所创新,将节能收益作为抵押品。贷款到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如数还本付息,否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投资设备采取向信托公司租赁的形式订购,节能服务期内由节能收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当节能服务期内支付完设备全部价款后,由信托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时节省项目投资所需的设备资金部分。
(5)项目组合信托融资
指信托公司以大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同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组合为未来收益来源,面向信托计划委托人群体发行信托产品。委托人提供并被募集的资金用于系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和运行维护,项目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委托人分享。
(三)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需注意的问题
信托公司在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客观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及公司实力,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悲观,导致信托风险或丧失市场机遇。
二是要根据信托公司熟悉、专注的相关行业来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利于信托公司利用已有专业优势有效控制项目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及沉默成本。
三是要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信托项目的长期规划,使其系列化、品牌化,从而增强其与不同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对信托公司品牌及专业化形象的树立形成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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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康,程丹明,胡洁.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J].建筑经济,2010(10).
随着国务院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总方针的推出,我们预计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联合落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在税收、融资渠道、补贴方面进行改革,包括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纳入服务税范畴,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和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在优惠利率信贷、产品合作等多渠道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扶持,以及节能服务补贴政策。政策推动下的节能服务产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高峰。
合同能源管理,即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在美国、加拿大,EMC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应用领域。节能服务项目分布在工业、建筑、交通等各个领域,涵盖钢铁、石化、建材、交通、电力、建筑、水泥等各行各业。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能源计量便利的用电大户和用能大户,在工业高低压变频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工业锅炉、建筑HVAC、配电系统、LED路灯系统等领域,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重点领域。2009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为31.0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6.3%,单位万元GDP能耗为1.08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2.2%。“十一五”期间,虽然我国万元GDP能耗下降10%,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是日本、美国的4-5倍,减排任务艰巨。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望成为推动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有效手段。我们预计钢铁和石化等高能耗行业,有望率先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推进的重点领域。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节能服务市场发展还不成熟面对严峻的用能形势,1996年我国推出了首个节能项目,世界银行为此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我国的EMC项目由此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市场发展还不成熟,比如市场准入机制还不完善,节能服务指标还不健全,节能效果检测技术还不成熟,缺少标准合同文本等,所以当前整个节能市场出现了一拥而上、鱼龙混杂的现象,管理层对这种现象也应接不暇,客观上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2.融资是节能服务企业生存发展的最大障碍由于行业门槛不高,目前节能服务市场70%的节能企业都是中小企业,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弱,而EMC运行机制又决定了它对资金的依赖性,融资已成为决定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节能服务企业很难提供担保或抵押,所以现阶段,尤其是中小型节能服务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与此同时,又因为金融机构对EMC运作机制的认识知之甚少,也增加了节能企业从银行获得授信贷款的难度。
3.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尚需时日自2010年国务院25号文件颁布之后,税收部门才开始承认节能服务属于服务业,可以像其他服务业一样开具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发票,但部分地方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且申请程序繁琐,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企业数量不多,没有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
4.地方政府推广节能改造积极性不高在北美,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非常高,包括白宫在内的政府机构都引入了节能改造,而我国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实施节能改造还只处于零星试点阶段,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推广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现行的财务制度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存在天然障碍,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节能服务支出并没有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本身并无权使用由于采用EMC机制实施节能改造所节约的能源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政府机构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研究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突飞猛进,节能市场不断扩大,节能市场投资总额持续增加,预计到2015年,可以达到3000亿元的市场规模。虽然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正逐步落实,但节能产业的发展依然不够成熟,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政策都还将是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进力,节能服务产业仍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
1.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虽然EMC进入中国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社会公众仍然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在客观上极大的影响了其在中国的发展。面对社会对节能减排的认知障碍,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严峻的用能形势,向全社会宣传EMC的理念,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节能行业协会应利用自身优势深入社区,通过开办展览会、开设讲座等宣传各种节能技术,大力普及节能知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推广,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能的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节能减排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到节能行动中来。
2.出台并完善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产业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自进入中国以来就获得了政策的大力扶持,但目前来看相关财税扶植政策还不够完善。2010年以后,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磅金融财税政策密集出台,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符合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2011年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建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是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但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将已有的政策细化并且落实到位。
3.政府率先实行节能改造在北美,国家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必须釆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存在着财务制度障碍,各级政府并无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所以国家更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带头接受节能服务,从而引导节能服务市场采用EMC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利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改造,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能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EMC项目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2012年漳平市由于城市财政困难,在路灯改造项目中引入了合同能源管理,通过与昌盛节能合作,漳平直接节省了财政投资1000多万元。据权威测算,经过节能改造后每年可节电240万千瓦时,节电率将达到50%左右,而昌盛节能公司也将获利160多万元。
4.加大财政奖励政策力度和范围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对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实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实施了财政奖励政策,不仅中央财政给予每节约1吨标准煤240元的奖励,各省级财政的配套奖励标准要不低于60元/吨。相比较巨大的前期投入,这一奖励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各地方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当提高配套奖励幅度。北京市已率先在工业领域实行了财政提高到360元/吨,非工业领域奖励力度则更大,达到了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560元。此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奖励门槛,增加奖励类型,以最大程度覆盖尽量多的合同能源项目。
5.拓宽节能资本来源融资困难是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我国节能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困境应从顶层设计寻求突破,国家可通过制定鼓励政策,通过将金融机构纳入财政奖励覆盖范围,鼓励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服务,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目前已有北京银行等为支持EMC开发了一些新的贷款产品,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收益。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成立担保基金,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措施支持企业融资需求;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如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服务奖励资金等直接支持节能服务产业;企业则可从通过股权融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手段实现融资。
6.规范节能服务市场调研表明,虽然节能服务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但这并不是制约节能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障碍反而是节能服务市场不规范。这要求国家要通过立法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完善认证体系,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全面的操作性强的资质等级认证体系,规范节能服务产业的入门门槛;建立节能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动态跟踪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履约状况,当然更主要的是制定节能行业规范、节能服务标准,建立第三方节能量检测制度。目前上海市已首先开展了上海市《节能改造服务规范》的编制工作,通过示范文本规范节能企业服务流程,使用能单位能清楚明白地享受节能改造的成果。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应运而生,通过市场的手段促进了节能,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改造医院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从而提供有效的服务,分享节能改造利益回收的一种商业模式,本文将就能源合同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进行相关探析。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
0 引言
在建筑节能的统计和研究中可以得出的是楼宇占据了大量的能源,几乎占到全球能源的百分之四十,并且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高,直接影响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建筑节能方面来说目前我们重视程度不够,数据表明在我国约430 亿平方米的建筑中,仅有4%的建筑采用了先进的能源效率改进措施。
在市场化的减排机制中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应用范围较为拘束,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建筑行业当中。
1 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现状
1.1 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目前来说我们的招投标程序主要面对的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用建筑,对于这种建筑形式来说要采取公开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司的选择,避免在招投标程序确定之后有些公司由于利益相关放弃了改造项目,造成经济的损失。
1.2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在设计管理程序问题上由于很多管理工资没有相关设计资质,不能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资格证明,这就造成了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项目采取挂靠的形式,从而造成了质量得不到保证,这就需要对这些公司选择科学的管理方式,避免对资质的硬性要求造成问题。
1.3 节能改造工程监理机制问题对于建立机制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的要求,需要对改造项目直接纳入监理工作,这种情况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复杂性,增大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这就需要对监理机制进行科学的选用,从而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性。
1.4 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工程验收时工程最后的质量保障,采用了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造之后的项目如何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和形式如何采用,这些问题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造成了验收过程中无据可依,对于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目前采用只要达到预期效果即为合格,但是在各项管理和验收政策中需要不断的完善,从而保证在相关验收工作中保证工程质量。
2 完善管理措施
2.1 政策支持政策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有效也必须的支持,首先来说建筑节能建造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从技术方面、资金方面和服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不断的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和应用效果,具体来说就需要在已经明确的政策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建筑节能问题对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服务产业进行细化,从而对建筑节能工作不断的推进,需要做的包括,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降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项目风险,保障企业的初期发展条件,不仅如此,对于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贷款方式也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融资的门槛要求,对融资渠道不断的扩大和畅通,最重要的一项包括对该项目加大宣传和强制推广力度。对于节能效果以及节能意识的了解和提高需要宣传才能扩大范围,加大对用能单位的宣传,提高其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知和认可度,同时对公共机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高耗能建筑应强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从而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释放更大的市场空间。
2.2 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断实施过程中,对于建设程序进行了简化,促进了改造项目的快速有效进行,但是这种简化工作不能对合同能源项目的改造质量要求降低,必须依旧保证质量要求,首先是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其次是对相关改造产品以及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于技术指标和使用年限要严格控制,另外对于质量后期的保修制度也要有效的确立,避免合同能源公司出现利益问题。
2.3 简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要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在投入和应用当中的风险来说,对相关单位来说没有承担风险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应用中的成本较高,对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就容易不能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从而造成经营风险问题,这时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一是采用竞标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公司的选择,第二是对一些以建筑改造为主的产品技能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对公司的审核要以技术为主,避免对设计施工进行无用的审核,最后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程序进行有效的简化。
2.4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建筑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合同的完善,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出发,从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正和指导,对于建筑节能项目特点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具体的核定方式要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进行选择,对已经经过改造的建筑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建筑应用的具体现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气候行为方面因素,对核定方法进行确定,保证核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在现有的单位基础上对第三方的节能核定机构加快培养的力度,对于机构的工作范围以及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改造措施以及改造技术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节能方式和节能效果,从而在选择的时候能够更有针对性,能够更便于核定和应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从而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效果,促进建筑节能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元圆,陈展.合同能源管理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意义[J].环境保护,2009(4):53-56.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英国石油(BP)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占全球的20.3%,超过了美国19%的占比。中国的人口是美国的4倍,消费量大或许是情有可原,但从经济规模方面去比较,中国的经济规模只是美国的三分之一。来自美国能源部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的工业部门占能源总消耗量的70%以上。“全球第一大能耗国”的帽子虽然戴在了头顶,却未能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3%,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煤、电等能源是世界平均消耗的3-4倍。中国能源利用率过低,而由海外转移来的大量的、低附加值、高消耗、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造成中国的能源浪费、紧张,环境问题日益严峻。
要解决日趋严重的能源短缺问题,在注重寻找新能源的同时,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节约能源上面,在这种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显的越来越重要。
二.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
1.合同能源管理的含义及实质。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2.主要类型。
(1)节能效益支付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2)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3)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4) 运行服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我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三.供热节能改造项目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实例。
1. 项目背景
某燃气供热小区供热面积100000㎡,建筑风格主要是80年代的多层住宅,根据最新出台的环保规章要求,于2000年改造为燃气供热。2003年冬季燃气能耗为13.33m³/㎡,2004年冬季燃气能耗为14.87 m³/㎡。
2. 锅炉燃烧不充分。
锅炉效率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燃烧效率和换热效率。根据现场检测,锅炉排放出的烟温度偏高,一般热水锅炉排烟低于160℃,冷凝式锅炉排出的烟温度低于100℃,换句话说,燃气锅炉排出的烟温度每升高20℃,锅炉效率就会降低1%。这个锅炉标称为3.2MW,但是看起来体积小于同型号的锅炉,所以感觉这个锅炉是受热面偏小,从而造成换热效率偏低。
3. 管网设计理念陈旧。
大多数供暖管网普遍存在仅能提供单一供热温度的问题,与实际存在的不同区域、不同用户、不同温度所需要的供热分区、分温、分时段的运行形式形成了矛盾。与早、中、晚及初寒、严寒实际天气温度不断变化所需要的温度跟踪补偿的运行方式形成了矛盾。有的单纯靠司炉工的经验控制的“看天烧火”的办法,虽然有一定的节能效果,但与实际天气温度变化带来的外界热负荷的不断变化所需锅炉群控技术仍存在科学管理上的差距。
4. 锅炉运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先进的高新设备与原有司炉工及管理人员工作上的矛盾。
大多数司炉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尚不具备现代化设备所必须的文化素质,没有节能环保意识,操作能力仍停留在仅仅懂得“按电钮”的水平。
5. 供热质量并调的问题没解决。
由于水力失调造成供暖系统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出现靠锅炉近的楼室内温度超过用户需求,而距离锅炉较远的室内温度难以到达要求。为了解决好好这个问题,采用了大功率循环水泵运行以及提高锅炉出水温度的方法来弥补外网水力失调造成的影响。
四.项目改造措施。
1. 分时分区分温控制。
根据公共建筑的用热规律,根据人们出行及办公的规律集中时间供热量,节约能源
2. 循环泵变频调速。
根据热用户用热需求设定循环水流量和水压差,调节循环泵转速,减少阀门截流损失,有效节约水泵电耗。
3. 有效控制供暖温度。
根据室外温度和室内温度的差距,系统监控中心下达室外温度值,就地控制换热站二次网供水温度或二次网回水温度并进行自动控制,确保二次网的供水温度或二次网的回水温度在设定值上。根据二次网的流量和进出口温度计算供热量,根据不同的气温设定不同的供热量,通过一次网调节阀和二次网水泵变频器调整供热量以达到气候补偿的目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在供暖的初期和末期过高供热,节约能源;能保证在室外温度最低期间保证用户取暖温度,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
4. 供热计量
换热站就地控制系统具备供热计量功能。换热站就地控制系统接收二次网进出口的温度和流量,计算换热站的供热量,并根据气温自动调整供热量。
五.项目改造成果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业主共享节能效益,其中业主获得节能效益的30%,其余的70%是有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获得。签订的能源合同管理的效益分享期限为5年,按照北京市冬季供暖燃气价格1.80元/ m³,平均电价0.7元/KW.h来计算,项目实施后五年内,共计节约燃气4050000m³保持现燃气价格和电价不变的前提下,5年效益分享期限内,实现节电241万元,实现节气900万元,实现总节能收益1141万元。根据合同共享效益分配,小区业主在能源管理期内,获得了342.3万元收益。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总投资341万元,在能源管理期内,节能收益为798.7万元,实现总收益457万元。除了各项费用大幅降低外,在运行期间也对新改造的供热系统做了测试,其效果反应很好,由此说明了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六.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有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的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的走向完善和合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必将会在中国节能减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琦 供热节能改造项目应用合同能源管理 [期刊论文]《建设科技》
2、报告期内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
3、已经形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天壕节能(300332)是国内较早在余热发电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连锁投资运营余热发电项目的综合节能服务商之一,是该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市场开拓者。秉承“以技术为先导、以资本为后盾、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共赢的节能环保事业”的理念,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是目前国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余热发电项目较多的公司。
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天壕节能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亦利用公司在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项目建设、余热电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在内的工程建设与技术服务。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通过投资、建设、运营余热电站,将合作方提供的余热资源转化为电能供给合作方使用,以帮助合作方降低实际能源消耗,减少烟气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和实际供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方在零投资的情况下大幅节省了能源成本,从而实现双赢。
作为目前少数具备跨行业余热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能力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天壕节能目前已签约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业,正在开发冶金、钢铁和化工等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运营及在建、拟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29个,是国内余热发电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同时,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期限均为20年,项目经营的可持续性较强。
公司是少数掌握三个以上用能行业余热发电技术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多行业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热发电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938.05万元、9001.96万元和1830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35万元、2971.16万元和5155.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随着已签约在建、拟建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期仍将较快增长。
具备雄厚技术实力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对节能产业的带动作用,对我国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及主要特征谈起,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的具体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会计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核算中的推广及特征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能源管理中的推广
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合同能源管理在此次危机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自出现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因其显著的节能效果和极低的风险,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美国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协会(NAESCO)的《美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调查:2008至2011年市场增长及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产值约为41亿美元,较之于2000年的20亿美元产值显著增加。NAESCO根据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增长预期估计,2011年美国节能服务业的产值将达到71—73亿美元,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1的3年间,美国节能服务市场将保持每年26%的增长率。
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世界银行的反复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直认为: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激励政策和法规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的新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与此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发展成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大军。1996年,由原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正式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从单一依靠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担保基金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并且海内外资本市场也有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足迹。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深入,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2010年6月和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8月以来,两部委已公布了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各种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多极的群体,不但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也各具特色,形成了细分的差异和天然的互补性,出现了业内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在实务中,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其中,相对而言,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最为复杂,开展也最为广泛。本文主要研究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和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资金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属于一种信用形式,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或出让节能项目的资产,而取得该项目资产所需的资金,则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应在70%以上),节能服务公司可采取自筹、向银行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的筹措。用能单位可以借助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善自身现金流,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2.项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合同签订后,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所取得的只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使用权,而其所有权(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如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能单位的约定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承担的风险及合理利润得到补偿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属于用能单位。在整个合同存续期和项目使用期,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值。
3.项目的全过程服务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节能服务公司背后拥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是专门从事节能促进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整个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效分析、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设备选购、施工、验收、运行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和确认等一系列服务。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也可应用能单位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但已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强制义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应用和不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五条确认标准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至少符合其中的三条: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即全部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进行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以用能单位原有的用能设备为依托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用能单位,如针对某台锅炉进行的气封改造、针对某台电机进行的变频调速改造等。这些改造具有专有性,一般来说,无法拆除后再供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使用。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能满足其中的一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公益机构,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合同存续期间从用能单位分得的节能效益,一般来说,合同期越长,所分得的节能效益也越多。为了在扣减融资成本、运行成本等费用后获取合理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更愿意有较长的合同期(即租赁期),但是要满足此条标准,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关联。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很长,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小,如工业窑炉改造;而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较短,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大,如灯具的绿色照明改造。
虽然根据会计理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为融资租赁,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节能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签订于项目改造之前,由于项目尚未实际运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节能收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测值,每期的实际收益只能在项目运行后通过节能量监测予以确认,而不能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正因如此,也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中,则需要事先确定租赁的内含利率以及最低租赁收款额、付款额,以便确认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2.风险转移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从租赁确认的两个因素(依赖某特定资产、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确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享,从这个角度来说,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在确认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三、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核算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实务中,用能单位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形成节能项目的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明显与公司规模及性质有一定关联。一般非上市的规模较小的节能服务公司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则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的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节能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本文以资本化处理方式,通过举例将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予以说明。
(一)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1:某公司2010年电机系统共耗电1 200万千瓦时,支付电费720万元。2011年10月,该用能单位与某节能服务公司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电机系统变频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签订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出资,进行项目设计、变频器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预计的节能效果为每月节约电耗20万千瓦时,节约电费12万元。效益分享期为1年,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为100%,以后不再分享。变频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无残值。
1.接受变频器。
借: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 1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1 440 000
2.每月月末,支付变频器使用费。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3.月末,按变频器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额,并计入成本。
借: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0 000
4.用能单位变频器实现的节能收益,不需做会计处理,自然体现在相关的账户里,如电费支出减少等。
5.一年后,节能合同期满,注销变频器的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额。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簿”或制作“变频器卡片”采用卡片式进行管理,为节能服务公司日后进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供管理上的便利,用能单位按期将变频器的折旧额计入相关成本。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2:续例1,上述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取得项目融资贷款120万元,购置变频器等出让给用能单位。期间共发生项目设计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以及预计的运行维修保养等24万元。
1.为购置变频器取得银行的项目融资贷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 1 200 000
2.购置变频器,并出让给用能单位
借: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借: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 440 000
贷: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1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240 000
3.每月收到变频器产生的节能收益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20 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三)实务处理方式分析
参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节能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发生的相关费用都能比较均衡地进行配比,但不利之处是与《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中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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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
1.1建筑墙体的节能
作为建筑护的主体,墙体采用材料的保温性能对建筑的耗热量。当前各地的建筑外墙厚度都是根据具体的环境确定的,都基本满足当地的节能要求。但是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建筑外墙提倡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该材料尽管导热系数较低,仅为0.2-0.3,但是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墙体传热系数。
1.2屋面节能的设计
随着技术水平的改进,高效保温材料已经被应用在建筑屋面的工程中,可以采用膨胀珍珠岩保温芯板保温层替代常规的沥青珍珠岩或者水泥珍珠岩,克服传统做法中的不足。总之,屋面节能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屋面的保温层不要选用吸水率较大的保温材料,防止屋面湿作业过程中由于保温层大量吸水而降低了保温效果。如果采用吸水率较好的保温材料,屋面上要设置排气孔来排净保温层内不容易排出的水分。第二,屋面的保温层不能选用密度大,导热系数高的保温材料,避免免重量、厚度达,这一类型的保温芯板施工便捷,价格合理,对环境污染小。芯板属于柔性制品,不仅适用具有平面的屋面,同时也适用曲面屋面,在保温工程中优越性更加明显。
1.3门窗节能设计
外门窗是住宅能耗散失最薄弱的位置,能耗占住宅能耗的40%,所以,在保证日照、采光、通风、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小住宅外门窗洞口的面积,改善外门窗的气密性,降低冷风渗透,提高外门窗自身的保温效果,减少外门窗自身的传热量,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设计好窗墙比例窗墙比例是指住宅窗户洞口面积与住宅立面单元面积的比例,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的规定,不同朝向的房屋窗墙比例不同,北向窗墙比要在20%之内,东西的要在30%之内,南向的要在35%之内。
其次,窗体材料的选择要合理在北方地区的窗框材料多以塑钢、铝合金为主。但是现代建筑并不青睐木、塑料,铝合金的造价又较高,所以塑钢的应用性较广,同时,采用合型的剥离也可以改善窗的节能效果。
最后,住宅外门与阳台门的设计东北地区的外门与阳台门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保温、防盗,以夹板门为主,夹板门一般中间填充玻璃棉或矿棉等作为保温材料,节能效果较好。
1.4合理运用再生资源
从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世界的不可再生资源都面临着紧缺的现状,对此,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发展可再生资源,提高应用技术。太阳能、风能都是值得推广的再生资源,只要合理运用,会收到良好的节能效果。建筑内部设置“太阳能烟囱”,可实现无风状态的自然通风。在建筑内部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不仅能大大节约用电量,而且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企业资源匾乏,包括货币资本要素在内的多资本要素推动企业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伴随着企业价值创新而出现的产物。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必然引导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表现为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改善企业生存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企业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整合集成到一起,形成供企业生存发展的服务系统,从而最大化的提高资源使用利用率。节能服务公司的出现使之成为可能。它集成了技术研发机构、节能设备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方案提供商、资金提供方等众多利益相关各方,并将各方的资源优势打包,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目标企业。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给目标公司提供的是节能服务,产生节能服务价值。同时,节能服务价值要在包括目标企业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各方之间进行价值分享,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碳市场交易的日趋完善,未来节能服务提供商甚至可以提供能源节能量,与CDM结合,在碳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合同能源管理,无论是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目标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各方,其本质上均是企业整合和交换有价值资源的行为。它不仅仅体现在节能服务的标的(节能量或是碳减排量)可以自由在市场中交易,同时也体现了企业之间可用资源或能力的整合。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是其整合各方资源向目标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的过程;对于目标公司或是用能单位来说,是一个能源服务外包或是外购的过程。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签订交易契约的形式,实现服务外包。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同样是一种服务外包契约。节约的生产成本或是节能量,本文称之为节能服务价值,要根据己签订契约要求,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对于用能单位而言,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不大于用能单位的节约成本;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讲,合同收入大于其生产成本。只有上述条件都满足时,服务外包才有可能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价值的界定——节能服务价值的提出
随着全球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变,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也推动了服务理论的不断创新。服务科学研究时间虽然不长,但与传统服务理论截然不同。在服务科学看来,节能服务相比较一般服务而言,更注重于服务的整合,更注重于节能服务整合内部各方的价值增值和分享。具体表现为:
一是人力集中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项目开发、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人员培训、监测节能量等一揽子服务。虽然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与传统咨询服务基本相同,但其服务整合度较高。实施节能后,节能服务内化到用能企业的生产之中,即不生产有形商品,也不表现为有形服务。如果节能服务公司采购节能设备等资产,人力集中服务则具有不确定性,且成本往往融于设备等成本中,难以准确确认人力集中服务的价值。节能服务需要科学方法的服务。
二是购买前难以比较和评估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内化到用能企业的生产之中,即不生产有形商品,也不表现为有形服务。用能单位不同,能源使用环境也不同,因此节能服务之间的差异很大。节能服务的困难在于如何比较和评估用能单位的节能量和对可产生节能量的信任度。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的不认可会致使客户对供应商满意的紧密联系受到影响。服务科学可以充分运用科学建模的方法,充分预测服务的未来影响和风险。
三是节能效益具有综合性和滞后性。节能服务活动产生能源节约的服务效果,有利于保护环境。它既牵扯到用能单位的利益,又包含节能服务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既出售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又提供节能服务。因此节能服务的效益具有综合性。由于节能服务在购买前难以比较和评估,其节能服务的效益又不随节能服务合同履行完毕而消失。因此,节能服务与一般服务不同,节能服务双方,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较大的风险。
四是服务系统的服务。节能服务是通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共同创造价值。这种价值创造过程复杂,不是简单的交易。只有通过建立服务传递系统,从企业生产传递到人、技术、内外信息共享等多种要素,然后经过价值创造形成新的信息,从而形成服务系统。
结语
本文从理论出发,确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及其价值的核心,即节能服务价值的内涵。并基于此,提出了节能服务价值的流程和管理框架。从节能服务价值管理框架中可以看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企业实现自身价值创新的过程和诉求。对价值进行有效管理,可以为节能服务产业中各利益相关方带来增值。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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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国家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 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