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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1 08:56:1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

篇1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作用分析

1.是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动产登记的了解越来越多。而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比较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只要是涉及到物权相关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的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我们需要肯定的一点是,不动产档案登记是通过国家行为表现出来的结果和最高的证据效力,这也为后续不动产权人查询相关的不动产信息奠定了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的最大根源就是不动产权的归属。而这些可以通过之前的档案登记进行有效地核查,从而便于纠纷为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较于现阶段的不动产证书,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不动产登记。当二者的信息显示不一致时,人们会通过不动产登记来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渐成为了人们默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档案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的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的档案种类各种各样。但是不同类别的档案由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在管理的时候也会不同。建筑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不动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很多的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而这就涉及到了物权的一个问题。市场上的房产交易过于频繁,与此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不动产档案登记成为了档案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其他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和相对应的措施分析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既定的流程,登记必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因为不动产自身的原因,加之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遭受阻碍。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交接问题和对应措施分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时,需要全面记录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通常都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制度的问题,如果出现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者因为其他的问题,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后续的查阅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引?l一系列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登记管理体系,要结合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从多方面考虑不动产查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因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移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档案进行整合,区别对待,有序地进行区分,并设定相应的管理位置。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有效的划分,帮助人们对不同类别的不动登记进行区分。最后,有效的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登记不动产,逐步提高日常的工作效率。

2.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广、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及对应措施分析

篇2

中图分类号:G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94-01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的必要性

从某种角度来说,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有着重要的依据,即《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档案要由登记机构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永久保存这些档案信息,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已有的资料,有效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重建工作,优化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动态管理各类不动产物权,物权登记是建立在档案基础上的,也是各项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所在,是物权归属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依据,可以为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关键性证明,有效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整合的必要性利于社大众随时随地查找所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满足他们在这方面的客观需求,有效提高他们满意度。此外,在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已被提出全新的要求,必须加强其集约化管理,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必然结果,也符合档案档案管理的客观要求,促使分散的不动产档案信息处于统一化网络结构体系中,高效保管重要的信息数据,尤其是成果性资料,确保不动产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方面的服务质量。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

1、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具体内容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客观分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其特点、性质、作用等,准确把握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核心内容,其并不指单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准确、完整登记不同领域的不动产档案,比如,房屋、土地,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化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为档案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需要全方位有效整合档案管理人员,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要根据他们已有的管理水平,多角度对其进行系统化培训,引导他们学习最新知识、最新理念等,强化他们责任意识,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通过不同形式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操作各类设备设施,提高他们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内容还体现其集约化整合,集中管理多种不动产登记档案,使其具有鲜明的“标准化、规范化”特点,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提供重要保障,有效提高海量档案资源利用率,避免出现严重的浪费问题。

2、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难点

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数据呈爆发式增长,其管理难度大幅度增加,想要对其进行合理化整合,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客观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准确把握其整合难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具体来说,就档案移交来说,如果移交之前的整理工作不到位,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等方面质量也会受到影响,而各个登记部门采用的管理形式、管理手段以及具有的管理水平并不相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难度,一定要准确把握这方面难点,科学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入库难度也比较大,其入库是一项系统化、复杂化工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需要做好档案信息分类工作,根据不动产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化分类,比如,土地、房屋、林地,需要根据各方面情况,科学补建不动产登记档案,正确、完整录入对应的信息数据,便于其及时导入到所构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中,各方面都必须建立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上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数据频繁增加,类型又多样化,整合难度相当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否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此外,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浪潮中,各类技术频繁出现,不断应用到档案管理中,合理化便编写档案库的位号,借助物联网技术,条形码、二维码等,和电子登记信息相同作用,构建关联,还要对档案进行扫描,构建影像档案等,都在无形增加了档案整合难度。

3、不动产登记档案集约化管理

在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日渐统一展开,档案信息数据海量增长,类型日渐复杂化,档案信息数据管理已成为一大难点。在这一背景下,档案部门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必要的集约化管理,优化利用先进的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充分发挥其多样化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大数字不动产档案建设力度,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具有鲜明的信息化特点。在集约化管理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多层次优化利用一系列相关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根据各分档案情况、特点等,为其配置合理化的身份证,科学设置其中的芯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进行一系列操作,比如,定位、监督,最大化降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出现失联现象,为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整体质量做好铺垫。档案部门要优化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借助多样化优势,大力推广移动通信终端,便于档案信息使用者自动查询相关数据信息,可以借助档案网站,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档案管理人员全方位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档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微信平台作用,促使档案管理人员相互探讨、交流,比如,不动产登记档案政策、社会大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其集约化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鲜明的“系统化、复杂化”特点,其整合和集约化管理重要性不断显现。在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档案,准确把握其整合内容以及难点,加强其集约化管理。以此,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最大化提高档案信息利用率,将其灵活应用到实践中,充分展现其多样化价值,促使新时期不动产登记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浙江档案,2016,12:54-55.

篇3

一、前言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无论是征地、开发、拆迁、补偿,还是建设、安置、交易、管理等项工作日益频繁,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操作,这种很强的政策性发映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上,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房地产的健康快步发离不开房地产档案的支持,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重要载体。房地产档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和独立的对象,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工作的对象是房地产行业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材料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是房地产纠纷中形成的产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电子计算机软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无论是租赁房屋、购买房产、抵押房地产借款等,因此,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质量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房地产档案的法律作用具体体现

1、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查阅房产档案确定谁是真正的业主和该房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限购令出台以来,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有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等问题,一般不会在房产证上反映出来,只有查询房屋登记簿才能准确反映房屋所有相关信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才能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

在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住宅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房地产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合同欺骗、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物业管理不规范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我们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都将通过建设部的一个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买房,可先上网了解企业信誉度和项目情况,做个基本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保障房地产档案法律作用的措施

1、贯穿依法治档的理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总之,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做好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我国依法管档的重要体现。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法制观点,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爱娥.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探析[J].档案时空,2007.

篇4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房屋灭失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19条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第38条所有权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第40条经登记的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事宜记载于登记簿,原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范围。第16 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一致。

因此,产权注销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对拆迁灭失的房屋不办理产权注销和灭籍管理,属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浪费国家信息资源,长期漠视,会给社会造成负面负担。

二、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存在问题

1、申请问题。

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一般通过产权交换和货币拆迁两种主要形式完成。类似特定对象间拆迁人与产权人在某段时间内的强制交易,不同意将强制拆迁,该行为属房地产交易。理论上双方应钱房两清共同申请登记后拆除房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所有权人申请,但在没有制约措施情况下,易出现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有拆无销。历史遗留的开发公司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更是陈年老账,甚至问津无路。

2、不申请注销怎么办、如何制约问题。

登记机构与拆迁、土地、税收等部门协调,做到如要办理新的登记先清理解决拆迁范围产权注销登记,防患“前未注销清,后不注销乱”的恶性循环。

对事实已拆迁、多年未注销导致的遗留问题采取老的老办法解决,即登记机构到拆迁主管部门核复拆迁档案直接注销。

对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采取不办产权注销,拆迁主管部门不予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不予颁发土地证,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税务部门要凭注销证明落实拆迁房与新房差价收税。

3、权属证书问题。

第一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二种方法证书由拆迁人收回,交登记机构注记拆迁灭失信息后发给拆迁人持有,作为拆除补偿依据。

第三种方法公告作废,证书原件流于社会。

三、江苏部分城市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做法

1、南京: 2006 年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采取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权属证书,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单方申请,由档案馆直接注销、颁发注销凭证做法。

(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到产权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房屋权属书原件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

(2)产权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

南京采取此做法,基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利在于环节少,节省办公成本、效率高,一个窗口对外。

2、常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立法采取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拆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后再注销产权做法。

3、徐州采取登记交易中心产权注销、测绘部门图籍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简称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证件核验产权注销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徐政发【2013】31号文件。

具体做法如下:

(1)各区政府到国测绘公司申请拆迁房屋测绘,图籍界定拆迁范围,重要建筑物可附影像资料,为城市变迁积累资料。

(2)产权档案馆对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档案查询,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给区政府。

(3)区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实施补偿前,提供权属证件到登记中心进行证件核验确认和产权注销申请。

(4)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出具“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区政府作为实施补偿依据,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征收项目备案要件。

因档案缺失、查询不到等原因无法核验和注销的权属证件情形,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上报市棚改办集体研究确认、处理。

(5)收费。测绘服务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个人房屋产权核验查询60元/件,单位房屋产权核验查询210元/件。

四、建议

1、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解决注销问题。

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每年拆除大量房屋,又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顽疾,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且全面清理。

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遗留的未注销问题,积极主动采取用老办法向前清理,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结合第40条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考虑: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已灭失遗留的所有权人未申请产权未注销问题,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将注销事宜直接记载于登记簿。因为过去好多房屋是开发商拆迁或拆迁公司拆迁。

对现在全国每天都在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如何注销产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借鉴江苏南京、徐州和常州确认后、补偿、注销做法,规定由区政府、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或所有权人实时申请注销,扭转以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局面。实时盘活库存、清理信息,彻底消除因发产权证在拆迁环节引发不可预见隐患,防止假证骗取拆迁征收款,最大限度维护登记信用和政府拆迁征收声誉、权威。

2、更新注销观念,站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出发点,重新设计不动产权属证书样本,增加注销栏目,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在权属证书上登记拆迁灭失信息,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注记灭失信息的权属证书发申请人持有。

3、登记机构应高瞻远瞩,通过GIS、DPS、RS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不动产权属边界及空间状态进行数字化定义,实现对不动产期房、现房、危房、灭失、权属等……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注销是灭失房屋的归宿,不破不立。登记机构要想办法消除有拆除灭失不注销现象,及时清理电子信息档案库存,整合信息资源;

依据《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收费按件收取规定,向相关部门反应汇报,改变目前注销登记不收费状况,要理直气壮管住管好注销工作。

4、依托网络化、云计算、虚拟管理等,统一不动产管理及服务平台,排除万难争取实现(不动产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服务立等可取,实现全国市、县实时联网,智慧管理不动产登记。让房屋、权属生命周期信息资源化、社会化,惠及民生和社会各综合系统建设。

5、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在房车载体上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整合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改装成一个流动的浓缩不动产登记机构,弥补固定办公场所局限,使固定和流动的场所互相补充、支撑、减少办公压力,精兵强将年轻化配置工作人员,隶属主要领导指挥,以奇治胜,重点服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或实事工程,只要手续齐全,实现现场办公,服务立等可取,为政府上树形象,下立民心,解民之忧,节约资源。

参考文献:

[1]程信和、刘国臻编著《房地产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篇5

引言

《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里面提到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重新提交的证据,也包括已经形成的证据。而已经形成的证据,无疑就是指房屋登记档案。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理顺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是房屋登记机构自我保护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笔者从工作一线的实际出发,就房屋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流程创新等方面略抒己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推动该项工作规范、迅速地向前发展。

一、阻碍房屋登记档案良性循环机制建立的三大难题

1.管理技术相对落后。与各行各业的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相比,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已经走到了前列。但是,从房屋登记工作本身来看,房屋地理信息技术、分幅分丘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传输技术等已经广泛运用于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和登记审批的各个环节,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技术却始终没有取得全面性的突破,这让房屋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吃力追赶的被动地位,成为整个房屋登记工作中最弱的一环,极大地制约了房屋档案管理发展的手脚。

2.管理资金难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规范,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及住建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标准的具体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从应用新型管理技术、完善先进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角度看,引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的经费,并不亚于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长期依赖外部“输血”的模式,常常会引发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的不足,这也成为限制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一个重要因素。

3.管理理念尚需突破。长期以来,一种错误的观念一直妨碍着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即档案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冷部门”,其地位和作用与单位的主业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其实,具有物权证据、区域垄断、使用频繁、动态发展等特性的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才是整个房屋登记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它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等方面突破了思维定势,呈现出勃勃生机,房屋登记工作才能够真正走出一片新天地。

二、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主要途径

笔者对于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总体构想是:档案管理部门要以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为基础,推动档案管理上档升级;要利用档案数字化成果对外提供有偿查询服务,以积累资金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上档升级的需要。

(一)以档案数字化建设为突破口,夯实模式创新基础

1.购置硬件。进行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必须拥有大内存的网络服务器、扫描仪、数码像机、高质量防火墙、微机终端等设备,并且要建立起完善的局域网,以应对数码成像、数据传输、信息储存等工作的需要。因此,在硬件配置时,要充分考虑其属性特征,确保其能够满足数字化管理的要求。同时,各硬件间要能够有效联接、系统兼容,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工作机组。

2.开发软件。选择科学实用的数字化管理软件,直接关系到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速度、质量、管理效果和应用水平。因此,在进行软件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与现有房屋登记程序有效衔接,即将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成果作为一个子模块,加载到现有登记程序之中。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能够在同一界面之下调取档案数字化信息,为交易与权属管理工作服务。二是能够进行优化升级。软件在试运行和正式运行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不能将数字化软件作“死”,要留有充分的修改余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为版本升级做好铺垫。三是要注意分析统计工具的设置,为全面、便捷、准确地开发利用房屋登记档案信息做好准备。

3.整理数据。房屋登记档案经过数字化后,各种数据将直接进入到房屋登记工作之中。如果数字化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房地产管理工作将从信息源头开始即是不正确的,并将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出现一连串错误。这就要求在进行档案数字化时,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仔细的质量检查,例如录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图像与著录内容是否相对应、上下手产权关系与实际是否相符等等,确保房屋登记档案的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同时,为安全起见,还应建立异地容灾制度,将整理好的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储存。

(二)以流程再造为突破口,提高档案查询效率

房屋登记档案的利用主要分为内部利用与外部利用两种。以往大部分房屋登记机构在利用档案时都是一条人工通道,即受理窗口发调档指令档案管理部门把登记档案送至调档窗口档案利用使用完毕归档。在整个过程中,不仅效率低下,并且还增加了档案损毁丢失的风险,影响办事群众的满意程度。而档案数字化后,便可轻松实现档案查阅对内、对外两条线服务。

1.内部查阅自主化。将形成的房屋登记数字档案储存在专门的数据库中,并与房屋登记信息相联。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房屋登记档案确认相关事项,受理人员可直接通过自己的电脑终端读取数字档案。为确保数字档案安全,每名查阅数字档案的操作者都必须使用密码,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操作记录。操作者查阅的数字档案应为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所必须的,所办业务应与自动生成的数字档案查阅记录一致,以防止任意查阅导致房屋登记数字档案信息外泄事宜,避免对数据库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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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必要性

抵押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用于抵押的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物权的设定或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一般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对于动产抵押来看,强调的重点就在于不交付,既然动产抵押权之设定即为使动产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所以为保守商业秘密便不能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那么,登记制度便在抵押权,不管是动产抵押权,还是不动产抵押权上占据重要位置。

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这已经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的制约。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1、登记效率低下。根据对工商局、银行、企业的调查,一般地,中小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1)设备登记,工商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为5天,而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17天;(2)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房地产登记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3天至15天;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30天;(3)机动车登记,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登记法定时间为1天,向登记机构查询信息,花费时间一般为1天至3天。这些均导致登记效率不高。

2、登记事项不合理。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性法规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4-7条的规定,不仅反映出登记内容过于详细而且需要登记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对抵押的动产做出详细性描述。

3、登记机关杂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物权法》也采用相同规定,于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部门,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实践中,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远比上述法律规定要混乱。

因此,动产是种类物和抵押物的不特定性以及抵押后容易替换,造成抵押登记在操作中的困境。再加之实践中登记机关杂乱,登记效率低下,可以说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动产抵押登记无章可循成为影响银行接受动产抵押权的重要原因。

三、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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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档案利用要合理划定公开范围、确定公开方式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记载信息的内容,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并在第七条规定中明确了对于上述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产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代为管理的房产档案均应列为不宜公开查询的范围:对于处于开发销售阶段的房产档案,可以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查阅;对于个人房产档案涉及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虽然建设部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笔者认为,在未取得产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欲购买、承租、发放贷款而需查询时,应由档案工作人员经核实告知该房的客观情况为宜,如建筑面积、建造年份、设计用途、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对房屋权利记载信息,仍须经房屋权利人同意。此外,应及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等,针对不同利用需求提供房产档案材料的查阅、抄录、复制,同时在公开方式上应向多样化发展,积极开展专题服务、咨询服务、网络服务等多渠道服务,既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要,又不致造成泄密。

二、研究社会需求,平衡公众对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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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预告登记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明确了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封、预查封等限制不动产处分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查封登记的方式,也不能适用预告登记。

同时,《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屋预告登记的范围,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涵盖全部的期房和现房的买卖、抵押,被排除在预告登记范围之外的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原因是目前预购商品房不得转让,所以不能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更不可能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的特征

2.1预告登记的目的

为了保证将来实现物权,包括可以实现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房地产登记时涉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2.2预告登记的前提

当事人签订了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例如买卖协议、不动产抵押协议、分割协议等。

2.3预告登记的必要条件

当事人之间必须事先约定预告登记。

2.4预告登记的效力

具有排他效力,预告登记时限范围内具有阻止转让方处理不动产的效力,可以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

3.明确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别

在预告登记制度出台前,房产登记部门有一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物权法》出台后,很多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就是预告登记。其实,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是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二是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制度的功能。

三是有无强制性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企业就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中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是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

4.推行预告登记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做好预告登记

4.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让群众了解预告登记对保护购房者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对预告登记的认识。

4.2整合信息资源。各房屋登记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登记、房产测绘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适时传递和共享,为预告登记的做好打下良好的基础。

4.3健全和完善登记规则。各房屋登记机构要根据预告登记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房屋登记的操作规程,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工作标准,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预告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5.办理预告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5.1预告登记顺序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该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理之后,两个登记程序是相互独立,不能省略,不可相互替代,更不能颠倒顺序,但可同步进行,并同时完成。

5.2预告登记可单方申请

在房屋登记程序中,要求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只有预告登记符合条件即可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办法》第69 条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5.3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只完成了物权的请求权,只有进行了本登记,才能取得真正意义的物权。但下列情形时,预告登记失效。一是主债权消灭的情形;二是自可以进行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没办理本登记的情形。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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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情况

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公证员们还利用这次检查提供的交流机会,研究和探讨了一些公证理论热点和实践难点,如能否提供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如何达到保密要求等等,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综上,本次公证质量检查通过全面自查和地区互查,重点检查了市、县两级公证处各类公证事项办结案卷1161件,合格与基本合格率达到100%。我市公证人员确能坚持真实、合法、程序、规范的公证原则,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保证了公证质量。

二、         存在的问题

1.存在轻视实体与程序其中一方的工作误区。一些公证员在办证时,或因事项简单而不仔细询问、理顺法律关系,或一味追求事实准确无误而忽视公证程序要求。

2.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内容缺乏“告知义务”内容,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3.个别公证卷宗制作有瑕疵,如缺乏次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公证书无页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等。

4.具体办证中把关不严的问题时有出现,特别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往往导致先公证后补相关材料。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专用保险柜,遗嘱等保密卷宗存放不安全,安全措施不完备。

6.限于实践操作困难,大部分案卷无法做到收费凭证入卷,公证处一般采用变通办法,仅将发票号码抄录在案卷中。

三、         改进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争取能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目前无法补救的,如大量案卷缺少受理通知书等,将之纳入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解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同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公证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力争今后公证质量实现新的突破。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要抓紧制订档案管理等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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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房屋无小事,所以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要对其做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状况下,对于房屋的档案管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为对于绝大部分的人来说,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所在。所以,对其的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档案管理和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了充分的结合和应用,不过,从房屋档案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档案管理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

1房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档案管理软件没有一定的统一性,在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中,主要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电脑都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型号和规格等是不尽相同的,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彼此沟通和互动。相关的房屋档案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旧会面临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对合适的文件检索软件和档案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进行充分的普及应用[1]。相应的文件检索软件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之间是不能进行互调的,那么,这对于当下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使得档案管理人员不能通过对计算机进行充分的应用来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对于房屋档案管理和电子信息技术的结合有着很大的影响。(2)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的标准并不规范。在房屋档案管理的工作中,基础性工作的标准和规范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实现当下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就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当时,在当下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房屋管理业务的基础比较差,这对于房屋的类别也没有一个非常清晰地划分。(3)房屋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进行全面的结合。当下,我国的房屋档案管理和其他的管理有着很大的相似性,都存在很多的问题,没有对互联网计算机技术进行充分的应用,电子信息处理的手段和方式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应用。有很多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仍旧用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工作,这对于档案的所有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2]。同时,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部分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中已经对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了应用,但并不充分,仍旧还是有一些档案管理和分类的方法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脱离了时展的特色和步伐,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房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4)许多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对不高。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与素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其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档案管理的培训,专业技能不过关,不能使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的软件和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这些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同时,我们当下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如果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不足,那么,就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加强房屋档案管理中基础性工作的措施

(1)在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对统一的管理软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主要因为与房屋登记相关的档案资料数量十分庞大,对于人们的生活又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从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的角度来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建议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将使用型号和规格相同的计算机的意见反馈给相关的领导,而且需要把进行档案管理的软件保持统一。那么,相关领导需要将先进理念与技术引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与效率。(2)对于房屋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标准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利用和检索。房屋与人们的生活关系紧密,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大有裨益的。所以需要我们将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不断提高管理方式的标准化[3]。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房屋的重要性越来越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很多的房屋产权纠纷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需要明确房屋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

3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各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房屋和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所以需要房产登记事务中心加强对房屋档案的管理。不过,我国的房屋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相对不高,没有充分有效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就需要我们加强房屋档案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使档案管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琳.我国企业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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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住房保障风险

虽然住房保障内部关于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档案不断得到完善,但在现有条件下以部门为主的档案信息建设,距离完全的信用体系建设仍有较大差距,并可能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提升带来影响和风险。

一是准入风险。建立在个人诚信申报和人工要件审核基础上的申请方式,耗费申请人和审核人员的大量时间。为准备申请材料并现场提交,申请人需要从工作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不同渠道搜集住房、收入等证明,而审核人员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审核要件的形式、数量。由于材料不齐备或形式不正确,往往造成审核人员的大量解释和申请人的多次往返。若申请人有伪造相关证明的,通过人工审核受理材料,还不能完全发现。另外,有些行为习惯,如在家养鸽子,可能在入住保障房后继续产生不良影响,由于目前未有效纳入信用管理,无法在准入时就采取预防措施。

二是分配风险。由于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申请家庭通过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只能根据家庭结构、收入、住房及是否是老弱病残特困对象等有限的几项要素进行分类,无暇从家庭信用等级、家庭需求强烈程度进行更细化的分类。在分配方式上,除去优先特殊困难家庭,其他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需求被视作均等对待,从而一般采用摇号制为基础的随机分配方式,缺乏精细管理。

三是超标风险。申请家庭在轮候或选房入住后,住房、收入等保障资格发生变化,特别是超出保障标准后,家庭往往没有动力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变化情况,而申请家庭的住房、存款、纳税、消费、就业等信息分散在社会的很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变动情况。如果按照申请程序,定期开展复核工作,不仅存在类似准入的风险,家庭配合度不高,而且随着申请量的积累,审核人员工作量将越来越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也将难以为继。因此,现实中靠人工核实的方法无法及时发现超标风险。

四是监管风险。保障房入住后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拖欠公共租赁房租金、不交水电气暖及物业费、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违规出租等,涉及发现、调查、取证、查处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等环节,房屋使用监管存在点多面宽、环节长的特点,管理单位和部门不仅涉及一线的日常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也包括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及法院等司法机构,没有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和处理流程,监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如破墙开店等,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极易造成管理被动,提高处理成本。

五是退出风险。目前政策文件对于骗租骗购、违规出租保障房等严重失信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主要包括取消保障资格、罚款、要求退出保障房或补交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障家庭仅有这一套住房,强制执行退出面临很多困难,而其他措施违规成本较低,不能起到应有的惩处作用。如果仅仅从保障房入手,可采取的措施不多且效果有限,如果不能有效制止或处理违规现象,容易引起“破窗效应”,使其他家庭效仿。而且,违规家庭占用有限的保障资源,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其他轮候家庭极为不公。

二、建立住房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意义和愿景

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应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其准入、分配、管理、退出等规则和管理信息全程公开。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并要求及时给予核查、答复。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作为家庭分配保障房的优先因素之一,在房源供应类型、轮候时间、租金补贴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二是进一步健全多部门联网的社会管理体系。2013年3月起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目前征信领域层级较高、较为全面的信用管理法规,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于个人信贷等金融领域。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和国家不动产登记局的成立,对于全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全国对于房产、金融、法院执行等信用信息正不断趋向完善和统一,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都有自己的信息数据库,当务之急是在目前的部门信息数据库基础上,打破地域、行业、领域限制,建立共享互动、动态监管、实时更新的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这样不仅能把住保障房的“入口关”,更能及时预警保障家庭的人口、再购房、大额消费等变化情况,对于拒不配合查处、退出的违规家庭,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局面,加强监管力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综合信用体系。完整的信用体系由信用制度、信用机构、信用产品、信用标准、信用平台等组成,从信用管理流程上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运用等环节。如美国商业信用评价报告由企业性质的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通过收集个人分散的信用信息,按信用评价模型整理加工后,出售给银行等信用使用机构,后者将之作为是否向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从而建立了市场化的信用管理体系。借鉴此思路,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加强准入审核,同时也可以将保障房的信用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

三、发展住房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应是包括法律法规到一般政策性文件的系列制度,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运用等,应明确信用来源如何采集、如何采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如何确定信用指标和评价标准、家庭如何参与信息采集和申诉等系列问题。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应建立信用信息溯源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信用信息评价方面,应建立信用指标分档评价标准,通过公开公平程序,科学合理遴选评价指标和确定信用评价模型,充分保障家庭的隐私权、申诉权和参与权;在信用信息运用方面,应建立工作机构和人员权限制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防止信息的泄露、滥用和工作人员失职、违规。由于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相对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应加强与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提升立法层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从法律层级进行严处。

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整合现有的部门信息数据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跨领域的综合信息平台,相关信用信息实现联网运行,各部门实时共享。统一信用信息产品标准,规范信息源的交互和使用,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相应的信用指标遴选体系及信用评价模型,做到记录、采集、评价与运用工作相对独立,确保信用信息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信息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数据的兼容和维护,同步开发信用信息运营监管系统,建立信息使用追踪记录,确保信息安全和使用规范。

三是信用信息管理流程。主要在于四个阶段:

第一,准入阶段。家庭只需通过身份认证信息即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家庭住房、收入、户籍等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包括是否有以往使用房屋的违规信息、欠交费用信息、未处理罚单、犯罪记录等,以此评价家庭的申请资格及轮候序列。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申请信息的疑点排除上,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对于有骗取低保、社保及骗租骗购保障房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据规定拒绝受理申请。

第二,分配阶段。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保障房分配先后次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在对特困家庭优先、无房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加快分配速度的基础上,根据家庭结构、年龄及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优化分配措施。在准入、分配的轮候时期,家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有异议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申报,经后台审核比对后,按程度予以调整,并及时反馈到分配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