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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2 09:03:3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

篇1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经验,在企业面临的多重风险环境下,合同法律风险是最多发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环,合同风险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围绕合同履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而展开的,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现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及解决措施总结如下,以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借鉴、参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授权书及销售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篇2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目前,国有企业法律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货款清欠、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诸多方面;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经济合同纠纷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产品购销活动中,有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有企业所涉亚龙公司建筑物损坏赔偿一案,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具体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该国有企业塌陷地南成立汽车运输公司一处”,没有规定具置范围;整个合同条文缺乏规范性,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某国有企业,近几年先后涉及了亚龙公司赔偿案、中煤销售案、废旧钢材销售行政复议案、企业法人年检复议案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导致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的撤销权和解约权等,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时效意识不强,许多案子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一旦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导致许多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国有企业法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制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办、财务科、企管办、监察审计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欠小组,通过法律途径集中追讨应收货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专门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合同权益。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专业化经营队伍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例如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营销策略讲座,引进专业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权益。法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首先,对事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争取支持,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其次,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的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制作法律文书,诉诸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对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持辩证态度,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或提起上诉、申诉。例如某国有企业历时7年最终圆满解决的微山亚龙公司煤炭洗选公司诉我方建筑物损坏索赔一案,即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本案中,该企业积极应讼,取得了省国有局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循程序,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双方都满意的状态下结束了诉讼,就赔偿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幅减少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法制部门、公司律师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首先要健全采购、销售机制,预防、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法制部门和公司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并负法律责任,以降低物资成本和项目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方案设计到工程施工、监理,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项目责任人要实行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减少项目失误,提升工程质量。其次,依法加大对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组织由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追讨债务小组,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帐款重新梳理分类,对陈帐老帐,采取各种法律手段,通过拍卖划拨、以物折抵、延续债权等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对各项开支行为进行严格审计和法律审查,杜绝违法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则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破除特殊企业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习惯作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国有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例如,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拖欠国有企业合同价款的问题,如果合同责任清楚,证据确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纠纷较复杂,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强制对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国有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积极与中地煤公司联系协调,经过相互协商与法庭调解,重新订立协议,有效解决了1988年遗留下来的3200万元标的额的“拨改贷”欠款问题,使企业甩下了历史包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挥内外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国有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制部门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已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和法律咨询机构,设立了专职公司律师或聘请社会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某国有企业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借助法律顾问,依法解决了欠款合同纠纷案、吴庄村土地塌陷赔偿案等6件案件,为企业减少、挽回损失30多万元。

    二是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鉴证。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法制机构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鉴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大宗大额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公证,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对于大宗物资采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不动产转让和受让合同一律予以公证,从而规范了合同法律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确保经营活动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国有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国有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篇3

一、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的定义以及特点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在现代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经济纠纷,其中有非常多的民事经济纠纷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因孕育出了一个新型的学科——法务会计。法务会计的诞生为法律和会计两个学科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解决了两个学科的学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同时,法务会计也为妥善的解决与会计财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服务性

法务会计会计最终目的是决解法律问题,在整个法律案件调查过程中,会计是对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即是,用会计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所以,它应具有法律服务性。会计是通过向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为其提供觉得的依据,所以会计生而具有决策服务性;审计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审计被审计单位的报表,以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公众服务性。会计在法务会计中扮演的角色就是辅助法律完成案件调查,所以法律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

2.法律事项性

在法律案件调查中,以法律事项为起点展开调查的,法务会计是因法律事项发生而发生,因法律事项终止而终止的。法务会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角色是辅助或者说协助解决法律事项,并不是直接处理。

3.法律应用性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人们遇到的纠纷无法仅仅通过法律而且还涉及到了会计知识时,就迫切的需要法务会计来发挥作用。因此,法务会计在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中有可能广泛的提供专业支持。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的方式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并对特定的案件提供专业的会计处理及分析,最终为法院做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决提供专业依据。因此,在法律相关领域,法务会计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二、我国法务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上存在的缺陷

1.没有形成系统的知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近年来,国内外发表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总数不多,质量较高更少,相关的著作则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理解比较片面,甚至在某些基础理论的上理解都没有打成共识。

2.有深度的观点不多。先阶段,多数观点都是来自西方国家,有些文献甚至只是翻译整理后的结果。

3.理论与实际没有结合起来。目前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轨。以完整的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献几乎没有。

4.相关研究的深度不够,很多学者仅仅是写一两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归纳和总结。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缺陷

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案件数量上升,但是法务会计目前几乎仅限于在经济犯罪领域发挥作用。尽管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业务,但是服务内容仍然比较单一。目前的“法务会计热”也只是仅限于会计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无法在实践中指导具体工作。

1.法务会计领域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以及上课教材都相对短缺。律师不懂财务会计知识,而注册会计师又缺少法律知识。限于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高校没有办法设置合适的课程安排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培养案例。

2. 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不清晰

就现阶段而言,法务会计的被认知程度较低,甚至还有一些会计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听说过。我国多数企业也可能还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能在调查舞弊以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这门学科在调查舞弊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时的突出优势。

3. 业务相对单一

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还处于比较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这些比较典型的业务上。

4.大多数会计师实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我国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还是从事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哪些少数得到授权并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也因公信力不够,不受到客户的认可,并且这些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取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虽然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都普遍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调查技术上也比较落后。同时,多数注会并没有法务会计的从业资格,很多是主业做审计和验资,兼职做法务会计。由此可见,在国内这种状态的法务会计,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长足的进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

5.制度建设比较落后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出台合理的制度去引导学科,学科才能有更长远和合理的发展。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法务会计当然也不另外。传统的会计制度和准测还未能覆盖到法务会计,导致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现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养

国内法务会计人员极度匮乏,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内高校借鉴国外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提出合理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法务会计是一种复合型专业,必须兼顾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学习与培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

在国内,社会公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普遍不高,应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并在国内各大高校进行宣讲,首先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清楚的认知法务会计这门学科,能够意识到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突出优势。

(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国内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涉及法务会计业务,有资格进行这项业务的事务所也只是将其作为副业,零星的做点业务,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进行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以庞大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载体,在遵守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四)相关部门出台法务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都没有涵盖法务会计的内容,在具体的操作进行时,没有指南可以依据。制定准测应该包含一般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并且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至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指南体系。(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0(1).

[2]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

[4]喻景忠. 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初探[J].财会通讯, 5. 1999

篇4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也是企业流动性、变现性较强的,风险较大的流动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把“双刃剑”,既可促进产品的销售,同时又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促进销售,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对于企业销售产品,开拓并占有市场具有很大的作用;和减少存货数量,降低存货成本。二是加大经营风险,增加收账成本。采取赊销方式就会产生货款拖欠甚至无法收回的经营风险,在追收货款的同时又会产生费用,增加收账成本;二可能造成坏账损失,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应收账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就要计提坏账准备。

内部控制是指一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即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仅包括单位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最根本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等四个方面。

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是指在销售商品或产品已经挂账时,企业需要做好的应收账款管理的各项控制工作。比如应收账款核对、往来签认、账龄分析、坏账准备等。对应收账款进行内部控制就是要做到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正确,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

二、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概况

西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涉及有办公一体化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营销呼叫系统,进存销业务系统,物流管理系统及互联网应用服务等基于WEB应用软件开发、销售、实施等全方面发展的专业技术型公司。团队以技术为核心、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支撑,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出发,以独到的设计理念和精工细作的专业精神、协助各个层次上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其不同的商业发展目标与需求,定制最佳的信息化项目解决方案。并能够根据客户的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的服务方案、推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

三、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管理者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水平不高

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出现肆意浪费人、财、物的现象,具体表现如下:一味的追求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忽略了大量应收账款是否能收回的风险;不重视应收账款的时间价值,致使许多客户把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无息贷款”,长期占用,久拖不还;大量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计入税收收入,成为了当前利润的主要来源,使企业超前缴纳税金,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加重了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拖欠现象严重

管理者只重视账面高利润,忽视大量的被客户拖欠而不能及时收回甚至变成坏账的风险,“信用危机”和“赖账经济”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应收账款拖欠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分工控制薄弱

销售部门、发货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数据、单据传递的不及时,导致业务联系脱节,部门间的开票等信息无法构成勾稽关系,忽视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应收账款回收率。公司的未来是由市场的导向而决定的,没有及时的收集并提供市场信息,是不能及时合理的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劳务的,所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简而言之,公司的未来是由市场信息决定的,只有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劳务,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由于业务员只看重销售量和销售的金额,公司并没有向业务员提出要收集市场信息的要求,也没有建立一套业务报告反馈和分析系统,对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信息进行及时的反馈,同时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贫乏,最终导致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

四、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管理者缺乏应有的管理素质和约束机制

西安清源科技公司的管理层由于缺乏应有的管理素质和约束机制,没有根据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发生的几率,制定风险评估方案,风险控制计划。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不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价,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赊销制度,对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能否收回、收回多少没有底数。所以,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应加强和改善应收账款管理,首先要解决目标问题。利润最大化不是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如果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可能会导致对风险的忽视和企业长远利益的牺牲。应收账款管理的总目标应该树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不能忽视资金的良好周转。

(二)公司管理者信用意识淡薄

疯狂的竞争环境,激烈的竞争机制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体质中一道独具风格的菜肴,西安清源科技公司的领导为了能争取品尝的机会,难免会出现许多短期行为。为了扩大市场占有额,为了稳固市场地位,增加销售收入,仅仅采取成本战,价格战时远远不够的。此时,运用适量的商业信用信息成为了企业管理者的最佳选择。在面对竞争时,为了扩大销路、减少存货、增加收入,在事先未对付款人的信用额度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盲目的采用赊销策略争夺市场。归结于还是公司管理者信用意识太过淡薄。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归结于体制,使企业迫不得已的话,那么,今天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占用客户的货款、银行的贷款、假破产真逃债,就是企业故意而为之了。据有关资料显示,企业预期的应收账款应占贸易额的比重这一指标,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仅仅是0.25%到0.5%,而我国目前超过5%,其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10到20倍。除了恶意欠款欠债日益蔓延外,恶意逃债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一些企业通过假破产恶意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上升到亿元甚至10亿元的水平。另外在商品交易领域,不履行承诺,合同欺诈行为较为普遍。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民事案件和纠纷案件近

300万件,约占法庭全部受理案件的51%。

(三)信息化内部监督控制岗位设置不合理

对应收账款的控制过程离不开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在信息化的条件下,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没有合理的设置信息化内部监督控制岗位,从而导致企业内部许多控制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并合理处理。有许多不应产生的应收账款产生了,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来负责,没有严格的管理办法,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带来损失,却最终无法追究责任。同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就无法评价了。

五、加强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和控制

账龄是指客户赊欠企业账款的时间长短。通常客户拖欠货款的时间越长,收回货款的难度越大。因此,公司必须建立经常性的账龄动态分析,随时掌握账款回收情况,实施严密的监督。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账龄分析表了解以下情况:

1.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间内,这些欠款由于尚未到偿付期,欠款是正常的,但到后期能否收回还需待时再定,所以应该及时监督。

2.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超过时间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有多少欠款会因拖欠时间太久而可能成为坏账。对不同的拖欠时间的欠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策略。

通过账龄分析的结果中,企业可以及时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长、经理办公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信用部门对有问题的应收账款应该编制问题账款报告书,作为客户的信用管理档案保存。

在西安清源科技公司中还发现,其应收账款按照组合风险较大、单项金额重大、其他不重大,将应收账款不仅按账龄分别列示,还按照风险水平分别列示,其中用个别认定将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的部分单独列示,这样可以清晰的看出客户赊销的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风险水平。

(二)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进行收账控制

在建立合理的收账政策后,企业应该履行收账程序,运用合理的收账方法,建立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

通过有效合法的催讨手段加速应收应收账款的回收,首先要了解顾客拖欠货款的原因,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及无力偿还和故意拖欠。根据不同种类,公司应采取有效合法的催讨手段:

1.无力偿付是指顾客因经营不善,财务出现困难,没有资金偿付到期债务。对这种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客户的确遇到暂时性的困难,企业应当帮助顾客度过难关,以便收回较多的账款;如果客户遇到严重的困难,甚至到达破产的边缘,应当及时向法院,在破产清算时得到一部分的债权赔偿。

2.故意拖欠是指顾客虽有能力付款,但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不付款。当公司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确定合理的催讨方法,常见的有讲理法、恻隐术法、疲劳战术发、激将法和软硬术法。

销售部门或者专门的债务追讨部门应当按照以上所述的催收方法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要妥善的报讯,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于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如果西安清源科技公司专门设立了类似“清欠办”的追讨债务部门,由专门人员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追讨和催收的工作,并把收不回来的账项用个别认定单独列示,保证基本没有五年以上账龄的账款。建立了弥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可以防止由大额账项无法及时回收而带来的资金短缺现象。

(三)明确销售人员职责,建立信息控制系统和部门分工控制

1.明确销售人员职责。为防止销售部门片面追求销售业绩而忽视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收率的现象的发生,企业要明确销售部门的员工职责,将每个责任人员的收入和销售业绩与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和回收率相结合,让每个销售人员对每笔赊销业务负责到底,建立销售回款一条龙责任制。

2.建立信息控制系统。为保证信息在公司各部门中及时有效的传递,建立良好的应收账款内控信息系统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途径。提供有效信息给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有效沟通,使各部门和员工能够知悉其责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管理部门、会计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3.进行职责分工控制。公司应收款项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制单等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并针对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利益、等制定相应的制度使其各负其责。

(1)销售部门与财会部门的相互控制制度。业务部门开具销售凭证,财会部门据此反映收入和债权的增加,两者就有关入账金额和时间进行控制。

(2)财务部门内部人员牵制制度。包括财会负责人对会计主管、应收款项有关账户的记账人员及出纳人员的控制,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监督控制。

六、结论

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运转资金链上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与完善企业销售及应收账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好应收账款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可以利用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在效益性和流动性之间求得平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各业务环节之间建立一套相互牵制、相互稽核、相互验证的控制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企业应收账款资产的安全完整,使企业资金健康地运转。这样,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风险与机遇同在。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只有在利用赊销扩大销售,

增加利润的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

才能更好地减少不必要的应收账款,

强化应收账款的回笼,加快资金周转,并在企业努力开拓渠道利用应收账款融通资金的时候,

使企业的应收账款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010.

[2]卢霞.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关注的问题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0,(2).

[3]吴少平、叶新年.现代企业财务内部控制,2009,(2).

[4]杜凤玲.内部控制体系中应收账款的管理.发展,2010,(3).

篇5

引言

对于企业而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支出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如果可以对各个类型施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工程造价的控制将会更加合理。但是就实际发展情况而言,投资评审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仍然无法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因此,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对工程造价控制策略探究有着鲜明现实意义。

1财政投资评审现状

1.1缺乏事前控制

就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评审而言,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仍然沿用传统方法进行,但是传统方法进行的造价控制,只能实现施工过程以及竣工过程的控制,对于准备工作的控制并不重视,未参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但是从事前具有的准备工作内容而言,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预算编制都会对后续工程内容产生影响,如果不能进行合理控制,将会造成企业项目投资的失败以及造价波动。

1.2事中控制无法做到精细化

施工过程是整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工程内容,因此对于该方面的控制无法做到精细控制。首先而言,预算编制时,由于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方案不明确等,对各种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不明确,并没有合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施工时材料、设备及施工方案选择存在一定差异性,造成造价控制难以实现。其次,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以及现场签证问题,很多变更内容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没有做到事前判断,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资源投入增加等问题,进而影响造价控制。

1.3事后控制局限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存在着局限性,在传统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往往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周转、财务核算、项目绩效等方面的评审不够重视,这已与当今财政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精细化评审要求还有差距,同时,事后控制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无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如绝大部分地方未建立财政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系统和建立不同类别项目的造价指标数据库。

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对工程造价控制策略研究

2.1工程设计阶段的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内容较为复杂,施工量较大,这就促使不同设计方案所需要的工程造价数额存在差异。对于设计阶段的控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1)设计过程中,需要参与设计方案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参与到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中,并且结合实际财政情况,给出相应的方案意见。此过程中不建议财政投资评审人员主导设计方案的制定,因为毕竟不是工程建设专业人才。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其实是寻求设计方案与经济之间的平衡点,最终的目的是“花最少的钱,做更多的事情”。(2)做好设计招标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很多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选择过程中,通常会采用方案招标的方法进行,在诸多方案中选择最为合适的一个。因为此环节关系到工程后续施工的内容,所以必须对相关技术性条款进行控制和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设计方案的招标时间不能过短,应该为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员留足设计时间,也可以根据具体招标情况进行延迟,尤其不能发生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降低设计评审标准等问题。其次,在实际设计评审过程中,需要做到设计质量与经济效益共同考虑,不能为了降低设计费用而造成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影响预算造价,也不能给足设计费用而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造成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影响预算造价。最后,建设单位所举行的招标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为竞标人员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树立企业行业形象,号召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竞争当中,这样企业获得更多的设计方案,从而实现设计方案的最优选择。

2.2强化合同管理,重视预算评审

此环节的造价控制策略是成本控制的基础所在,只有做好合同以及预算评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造价不会发生大规模波动,从而控制工程造价。具体完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按照投资评审相关要求进行合同评审,以此进一步完成合同管理,让合同内容可以更加契合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具体需要审核以下合同内容:工程计价方式、承包方式、价格调整、工程变更价格确定、结算方式、投标优惠比例、工程量清单漏项、工期延误处理等,同时需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评审中心评审为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在完成合同评审和管理之后,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评审,要求建设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造价内容必须全面、合理和准确,完善勘察设计方案、土石方调配方案、爆破方案、确定土石比、材料规格型号等,全面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单位后期施工过程中可以更加契合工程实际,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以此维护施工单位经济效益及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同时要求相关的预算评审人员,深入到市场以及施工环境中进行综合评价,了解施工过程中将会涉及的工程内容,以及市场基本情况,把市场波动情况及施工方案造成的成本增加等因素考虑到预算评审之中。如果预算评审进行过程中,市场发生变动,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除此之外,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应该做好信息的收集与对比,积累财政投资评审经验,保证投资评审的准确性,从根本上实现造价控制。

2.3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

对于建筑类型的企业而言,工程实施阶段将会包含70%的工程任务量,所以对于此环节的工程造价控制尤为重要,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可以深入到施工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浪费问题的发生,进一步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无论人力资源的应用数量,还是设备以及材料的应用数量都十分巨大,也是工程正常开展的基础所在,因此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其实就是对以上内容的控制。①对于设备的应用大多数企业通常采用“以租代买”的形式进行,这样可以降低很大一部分成本[1]。对此,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避免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延长设备的租赁时间,进而增加工程造价。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对各种相关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进行准确把握。②对于材料的采购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建筑材料市场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但是波动幅度不会过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的单价报建设单位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对,对主要材料各期施工数量及时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并且,工程材料的购买往往数量较大,所以可以从材料商手中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2]。③对于施工人员的选择也很重要,要选择懂技术、会操作的熟练工种,能轻松自如的应付工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进行各种技术、安全培训,这样才能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2)重视工程变更以及签证管理。对于工程施工而言,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等问题,这就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发挥评审作用,保证变更和签证工作合理进行。首先来说,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熟悉造价的专业人才,在签证的过程中缺乏严谨的态度,使得签证现场出现较多的不规范现场,签证水分较多,导致在结算时增加工作难度。因此应明确变更及签证权限,超过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对重复计算工程量、合同内、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签证等,坚决不予认可。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较大的,必须送审预算评审,以有效地控制造价。然后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避免因为施工图纸错误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同时对相应的图纸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预判可能出现工程变更的环节。

2.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可以正常进行使用。如果出现质量纠纷等问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内容进行解决[3]。②对监理以及其它类型的第三方审核人员的从业资质需要进行综合评价。③对于竣工阶段的评审工作,需施工单位提供好施工图、预算评审资料、招投标资料、竣工图、设计变更、各种签证资料等,同时需审查各种签证的合理性、合法性。竣工结算必须到工地现场核对,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完毕,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结算方式是否依据合同进行等。

3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工程造价的控制很难实现,不仅需要对造价进行合理预算,还需要让控制工作贯穿整个施工环节。这就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实现统筹规划,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成本管理,以此提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篇6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

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

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