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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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姚兴良 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一、财务总监和CFO的职能比较
1.财务总监的职能与传统的总会计师职能大体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职能上作出了调整,在某些环节上放宽并深化了权限,其表现在:
⑴财务总监制度实行与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联签制度,共同审核与联签批准诸多涉及财务领域的成果、方案与决策。⑵在参与拟订公司各领域的计划与方案时,财务总监职责开始全方位的渗入公司运营的各个领域。⑶财务总监发挥监督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所在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汇报企业所发生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业务事项。
2.CFO则与其职责有着明显差别,其职责已不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更体现了对企业各个领域的渗透,更具全局性和战略性。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⑴设计合理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资人传递有用的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⑶沟通各个部门,从整体上为公司创造更多利润。⑷现金流管理,支配筹融资活动。⑸把握经济的全球化,进行财务理论与操作系统创新,创建先进的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系统。⑹立足于全球范围的竞争,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
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财务总监的功能定位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监督职能,其实质是所有者的监督代表,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设立财务总监来体现所有者的要求,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上突出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这虽然如实反映了两权分离体制下现代企业产权管理的本质要求,但也说明,财务总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观机制上,财务总监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仍不具备系统完善的法律条款。同时,在财务总监自身所需的法律条例也仍然欠缺,其设置、职能、权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统明确的规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职能与运作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
3.在微观运行上,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中职能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种种限制。由于宏观机制的模糊,中国企业仍未摆脱总经理“一手遮天”的境况,位置不够明朗的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履行职能时也必然受制于诸多来自人事阶层的制约因素。而西方企业中的CFO制度更为系统完善,更具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其职责与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国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与西方CFO制度存在着诸多产生背景、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以及职能履行、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两种制度及两种职位之间各具特色,不能简单加以等同。中国欲在此领域与国际接轨,进而成功完成国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辨清差异,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对CFO制度进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对成熟与完善,并以实现向战略层面的转型,这对我国企业进行研究借鉴提供极好的素材。这种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养体系、选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体系以及其职责、权利、义务、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还包括实施CFO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激励和监督机制等。
2.明确界定我国财务总监职责。我国企业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司其职,从而使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受到肢解。而财务总监目前大都仍扮演着传统总会计师的角色,未能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其职能与权责不够清晰,对企业各部门的沟通与渗透不够深入,从而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应借鉴西方CFO制度的职能界定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能与权责,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3.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实,财务总监与CFO虽然名称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实质便是把握了这一职务的根本。我国应借鉴西方CFO制度,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及其制度的实际情况,修订《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规范CFO的行业准入、培养教育及资格认证,明确其设置、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等,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财务总监制度顺利而有效的实施。
4.加快行业建设,走职业化、市场化道路。我国加入WTO后,对财务总监的需求将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加快其培养教育,逐渐形成一支职业人员队伍。目前,应充分发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更大的发挥其在资格认证、行业准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养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财务总监资格认证制,使财务总监制度走上职业化、市场化道路。
参考文献:
[1]Tomas Walther,Henry Johasson,John Dunleavy,Elizabeth Hjelm. Reinvent-ing the CFO [M].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7
1 求职应聘
到北京后,对于牛大叔来说,一切都是新的,可他最关心的是赶紧找个工作。这时他看到了一则招聘广告:本公司拟招聘文员两名,限985高校毕业、男性、身高1.75米以上、本市户籍、身体健康……只有初中学历、身高只有1.72米的牛大叔没敢再看第二眼。
相关法律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 入职上岗
终于,牛大叔找到了一份工作。老板告诉他:“任务是看大门,入职前要交出身份证,交1000元押金;试用期是一年,干的好签合同,干不好,卷铺盖走人……”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建立劳动关系,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3 休息休假
一年后,牛大叔转正了。公司老板:“现在人手不够,你们由每天三班倒换成每天两班倒,即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和节假日仍然是照常上班……”
相关法律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 工资待遇
因为每天多工作了4个小时,牛大叔的工资增加了二分之一,表面上超过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加班情形不同,单位应当支付150%至300%不等的平时工资。
5 劳动安全
不久,牛大叔被公司指派到附近一工地帮忙看场。虽然两次提出要求,可公司就是不给他配发安全帽。
相关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义务。
6 劳务派遣
因为工作勤勤恳恳,很快,牛大叔被公司派到另一家单位帮助做清洁,仍旧是没有周六日。月末发工资时,牛大叔突然发现,其他同事和自己干一样的活,拿的工资却比自己多了一倍还多。这时,他才知道,自己属于劳务派遣工。
相关法律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规定,对劳务派遣工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7 工伤救济
由于仓促上岗,未接受过任何作业及安全培训,牛大叔上岗第二天就因操作机器不当,左手三根手指被当场轧断。公司却不愿帮他申请认定工伤。牛大叔与公司多次交涉均未果。
相关法律
《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 离职索赔
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公司勉强答应支付牛大叔的医疗费,但以牛大叔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短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
9 社会保险
谈及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牛大叔一脸茫然,“啥都没有,就是每月按时去领工资。”
相关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相应的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工伤险、失业险及生育险等。
10 成功维权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效应再次突现出来,单靠政府的财政力量将无法满足这些基础设施所需的巨额投资,并且投入后政府还有可能承担巨大的赤字风险,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卫生、能源、环保、交通及其他公用设施是所需资金的短缺,都为国内外社会资本以PPP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1. PPP融资模式及其主要特点
1.1 PPP融资的概念
PPP融资方式最早是由英国政府提出来的,是政府部门通过与私营机构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项目对私营机构的补偿是通过授权私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王灏根据私营机构在项目投资中的参与程度和风险不同将PPP融资方式分为三大类:外包类PPP项目、特许经营类项目和私有化类PPP项目。外包类投资是指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参与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任务;特许经营类指私营部门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私有化类指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最大。
1.2 PPP融资模式的特点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PPP融资模式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可充分吸收私营资本。PPP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部门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加速建设及有效运营,这为私营部门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市场,必然可以吸引到大量的私营资本参与到基础建设投资中去。其次,采用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在工程过程中有效推行全寿命周期管理。PPP项目的合同期限通常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寿命、投资回收期确定的,而基础设施的合同期限一般都长达几十年,这可以向政府提供全套的工程信息,有利于在建筑行业推动全寿命周期管理。再次,采购过程灵活多样,可对工程做出及时变更,确保公共部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PPP合同中会有一些条款赋予公共部门保持灵活性的关键权利,可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程设计,满足群众的最大需求。第四,融资类型多种多样,如BOT、BT、DBO、PUO等,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予以选择。
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可行性分析
2.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1政府的思想观念尚不成熟。当前,我国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参与方大都是国有的大型建筑企业或其他国有企业的附属建筑施工单位,私营企业真正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并不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私营企业涉足最少、进入最难、最难以发展的领域。
2.1.2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缺乏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和制度,对于市场竞争的主体、竞争的标准还没有一个有效地官方文件予以明确,造成现行的市场竞争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2.1.3特许经营权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亟待规范。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权管理文件尚未对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和特许经营制度的产权归属做出规定,政府还需改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规范。
2.2 PPP融资方式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有效性分析
2.2.1拓宽了城市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实行PPP融资方式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更好的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同时原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可更好的用于经济发展和其他市政建设。
2.2.2可以及时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公用垄断企业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是一个普遍现象,政府退出此项服务,而是站在一个规划协调者的角度,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3. PPP融资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应用所要注意的问题
3.1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推行适合城市化进程的不同PPP融资模式
PPP项目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项目的不同环节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在国家颁布的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中有统一的规定,但更多的仍是通过不同项目领域内的我国其他法律或现有行政法规来管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总归性规定、地方法规、专营办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土地相关法律、项目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外汇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争端解决相关法律、环境相关法律、担保贷款融资相关法律和定价相关法律。然而,虽然PPP项目法律众多,但是仍然有部分法律会和国家的其他法律产生冲突。国家也应设立相应的PPP管理部门,对 PPP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以使工作规范,加快PPP项目的推广。
3.2建立、健全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大范围推广PPP融资模式建立社会服务基础
PPP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涉及的参与方多种多样,有东道国政府、项目公司、项目实际投资者、管理公司、工程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广泛的较复杂的金融、财务、工程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的人才队伍是PPP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要促进PPP项目的发展,加快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市场投融资服务咨询公司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PPP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其次,PPP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校的支持,只有通过高校的人才培养才能为PPP专业人才的最终成长夯实基础。最后,国家要加强对PPP融资模式的宣传,对国际上的成功的和失误的PPP融资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形成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新型PPP融资方式。
3.3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是实现PPP项目运作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合理定位。由于PPP项目的性质,只有项目所在国政府下放和解除各种审批权限,才能切实有效的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的干预,促进PPP项目的发展。其次,要放宽政府的扶持政策。PPP项目不是“民进国退”,不是政府完全退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的投资者组合多种多样,不仅有国外的财团和金融机构,也有不少国内的大型民营企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国PPP融资方式具有立项周期长、手续多、回报慢的特点,如果政府不能适度放宽国内的投资政策,势必会减少国外投资者的兴趣,增加其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可以适度放宽投资限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再次,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管理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无法有效的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去。因此,政府还需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构造一个主体层次多元化,产权明晰适度竞争的市场结构。
3.4建立PPP项目财务评价体系
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PPP项目往往都是资金投入巨大、建设经营周期长、社会影响广泛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因为涉及到外资和民营企业,我们在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价时要与一般项目的财务评价予以区别。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PPP融资项目涉及到投资方和政府,不同角色的定位决定了财务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私营企业和政府的可行性研究周期的不同。第二,PPP项目投资方往往是多家私营机构组成的大财团,参与者众多决定了受益者也多,财务评价结果要充分体现参与者的受益情况。第三,众多风险因素影响现金流。风险的分担方案将直接决定各种参与者的收益,PPP项目的时间跨度较大,风险在项目发展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计算项目收益时要充分考虑到上述变化。
参考文献:
一、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现状
目前, 我国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法律制度体系为普惠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做出指导,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对相关机构做出业务运行规定,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另外在有关鼓励其发展方面也有不少相关法律法规, 如《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 普惠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获得政策支持的同时必须受到规制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普惠金融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风险, 但是目前的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 因此无法对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却相对混乱, 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不仅来自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还来自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较广, 金融服务多样化, 但是法律制度没能对应相关的业务范围以及风险程度做出明确的约束。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健全, 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 出现的结果就是职能混乱, 甚至出现职责重叠或者监管疏漏, 更严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不力不利对普惠金融的推进有制约作用, 还为其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 小贷公司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尴尬。小贷公司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在业务方面属于金融机构, 但是该身份在法律层面却没有得到承认, 小贷公司还是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受到的监管并不适用于小贷公司, 因此在监管时难免出现监管不力或者监管混乱的状况。其次, 小贷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 发展过程中应受到政策优待, 但是对于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却并没有给予其发展优势, 一般工商企业的税率为25%, 金融机构的税率为15%,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小贷公司在这方面并无发展优势, 因此在推进金融业务时动力不足, 为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相关服务存在成本压力。
(二) 征信体制不健全
征信体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贷者的信用情况, 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 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积极推进征信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落后, 体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为配套的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规的约束, 当前法律体系的约束力相对薄弱, 约束范围也不够广, 不能完全支撑普惠金融的发展。如图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统下自然人信用档案数与有贷款记录的人数相差甚远, 目前的征信系统还未能将完善的征信信息纳入系统, 征信体系亟需健全, 相关法律也有待扩充。
(三) 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2008 年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该意见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途径。小贷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是按照《公司法》实施, 但是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 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对比银行业的发展, 2015 年我国银行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削弱了机构破产对存款人造成的风险, 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类似制度约束, 因此其运营过程存在风险, 目前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对该种情况的退出做出明确指导。
另一方面,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在数量上不足小觑, 在改造成村镇银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烦,如何跟进监管便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 由于小贷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在受到的监管约束方面与金融机构不同, 在转制为村镇银行之后, 其监管主体出现变化, 数量庞大的小贷公司在规模上对监管当局造成困扰, 监管资源难以分配得当, 监管格局也将发生变化。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设概况
国外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基本上有较为先进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综合理论研究以立法实践而成。从理论角度来看, 从1960 年开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雏形农村金融法制化逐渐成为金融学和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 农村地域的金融弱质性、低效率化以及风险的控制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普惠金融的推进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角度来分析, 无论是实行大陆法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普通法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实行民商统一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发达国家, 基本上都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法、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农业保险法(见表1) 等较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来充实培育该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为指引,给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带来发展的资本, 最终达到建立完善融资渠道便捷的农村金融市场。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鼓励合作性金融的发展壮大, 正好符合地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这不但有利于降低双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双方交易的效率; 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发生, 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 减少损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
现阶段关于普惠金融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阻碍, 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规划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但是未来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时, 更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监管不到位, 农村地区的监管相对混乱, 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首先,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体系, 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来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其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应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和内容。另外, 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具有多样性, 监管当局必须应对不同业务、不同风险, 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 使得农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体系。
在有关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还有待认可。小贷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更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也为监管活动减轻负担。另外, 小贷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服务, 法律地位的认可有助于其业务范围的拓宽, 其融资成本也可进一步降低, 降低税收和运营压力, 为小贷服务的进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 促进征信体制建设
普惠金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等金融弱势群体, 而征信体制的建设有助于改善地区信用条件, 为普惠金融的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推进, 征信机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进行。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两者共同推进, 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较窄, 私营的征信机构的渠道较广。目前, 从法律上优化征信体制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普惠金融在推进过程中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优惠政策, 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在该过程中有所体现。根据信用评级来制定有关信贷准入及其额度的法律体系, 对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农户,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资可得性; 对于失信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相关惩罚措施。
2. 加强对于征信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机构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体系的渠道更广, 但是也因此带来问题。有关征信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 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是否会损害个人的利益, 征信机构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证, 目前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相关法律还需推进。
(三)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做出了规范, 规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贷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准金融机构, 其经营活动中存在风险, 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退出条例似乎并不完全适合小贷公司。目前对于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区先行, 如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后实际注册资本的限额。股东难以撤资是小贷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相关法律也并未对其做出规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的实行文件, 对此作出改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进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如此民间资本便对小贷公司失去了控制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推动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应因考虑保留其民间资本的控制权, 相关法律制度也需对此做出改善。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共同投资合作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
2、机器型号:
3、数量:
4、性质:
二、合作方式及各方出资情况
项目由甲、乙两方作为股东共同投资合作,其中,由乙方负责出资,出资金额人民币元,甲方负责项目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日常维护等)。
三、利润分配
甲方前期对项目每台机器设备投入人民币1万元,项目所涉机器共计台,累计投入人民币元。合作项目盈利后,应首先返还甲方上述成本投入即人民币 元。剩余利润按甲乙双方各50%分配。
四、公司日常管理
甲方负责行使项目经营权并主持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五、资金、财务管理
甲、乙双方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若乙方未按约出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各发起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7-115-02
现代审计是审计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委托方和审计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中,由于双方拥有的审计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产生审计寻租、合谋、博弈等不良行为,违背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一、 审计信息不对称导致诚信危机
诚信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石,是维持交易双方利益平衡、保持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因此,诚信原则受到了古今中外不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普遍推崇。[1]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守诚信的现象常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坚持诚信需要支付道德成本,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人”常常为获得“效用最大化”,而不会为诚信支付较高的道德成本。
当今社会,各种诱惑不断侵蚀着人的“诚信”,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常常引发失信的行为。由于诚信原则对失信的控制是以信息不对称为假设和前提的,所以,在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完全相同或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失信发生的机会相对较小,也就不存在是否诚信的问题。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行为被揭穿的可能性较小,失信发生的机会相对较大,信息优势方才会面临是否坚持诚信的价值选择。
一是审计信息不对称的诚信问题。被审计单位不提供审计需要的信息甚至提供假信息。二是由于审计人所得报酬与违规惩罚额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之间存在相对的不均衡,在审计人缺乏诚信、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审计的诚信危机。
审计诚信实际上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往往在会计信息的获取时间、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掌控着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但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获取信息只能通过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制造者为规避某种惩罚或为获得某种利益,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2]
二、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对称,一方总是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依据所存在时间与契约签署时间的不同,可以将信息不对称分为外生和内在的两种信息不对称。[3]无论是外生的还是内生的信息不对称,都易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产生道德风险。在审计方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二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认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和漏报的风险,即审计风险是客观和主观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4]
三、 审计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研究表明,审计人是否会利用信息优势而采取寻租行为,取决于审计成本、审计收费、处罚以及诉讼引起的损失等因素。当审计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给有关审计人员带来高额损失并严重损害其声誉时,审计寻租行为会减少。因此,应加快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人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成本。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不断提高失信的成本,提高审计质量才会成为审计人员的理性选择。
2.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有效的监督是规范各项市场行为的坚实基础和保证。[5]一是要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经营和信息传递等行为的监督,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就企业而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监事会,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职能,尤其是要加强对经营者行为和信息披露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力监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就各审计组织而言,应积极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在承接业务阶段、执行业务过程、审计报告阶段的审计。二是加强外部监督。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强化和规划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快理顺社会审计的监管体系,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行政监管职能,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3.进一步优化审计环境
建立健全完善的审计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通过市场手段来规范审计中各种不规范和不道德的行为。在有效资本市场中,有诚信的审计人员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节约更多的谈判成本,可以获得更多的审计诚信收益。
4.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是关系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审计中,虽然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获得重大突破,但是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依然由审计人员来执行,并起主导性的作用。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诚信审计对对审计人员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掌握计算机操作,以及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并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 胡晓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成本和价值选择[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 陈莺.信息不对称下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J].津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
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过对公司投入资金而获得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在不同的法律中均对股东及其权益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比如在《公司法》中,认为股东依据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而享有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活动。在《公司治理理论》中认为通过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后,享有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等权益。
一、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司的发展,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但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就这类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1.现有的公司决策模式使得中小股东没有决策权
现阶段,我国公司的重大事件决策活动都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而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大部分的中小股东受到时间、空间等的限制并不能有效参与到股东大会中来。所以,对于公司的很多经营策略和方案,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或者由于所占股东较少的原因,其意见很难得到公司决策者的重视而影响公司管理决策。
2.中小股东的经营收益权和诉讼权很难保证
在很多公司中,大股东凭借其资源优势,相互间信息充分对称,通过非法担保、挪用公款、转移资产等方式更大限度获得公司收益,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再加上受到现有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使得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即使发现问题在哪儿,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以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收益权。
(二)中小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管理模式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有些中小股东会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来谋取公司经营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最为常见的是发生在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即当公司现有的投入资金不足以维持公司的基本经营活动时,需要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来解决,一般分为内源性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三种。除了内源性融资是在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的范围内进行,其他两种都需要新的股东加入,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原有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三)职业管理者对于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公司是以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职业管理者则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职业管理者的收入与公司效益成正比,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出现矛盾之时,公司的职业管理者会以牺牲公司收益的最大化来满足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比如给自己或者有关系的员工高于正常的工资标准;利用自身的权利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谋取私利等等,给公司股东的权益带了较大损害。
二、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的策略
(一)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活动的约束力度
1.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股权结构改革
首先,将中小股东纳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体系中来,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积极推行银行持股政策。使得银行与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改变公司决策由大股东说了算的现状。
2.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需要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信息的全面流通、对称,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可以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1.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
对于涉及股东自身权益的经营管理决策问题,决策者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考虑自身收益情况,有时会放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来避免因为主观因素而造成部分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经营收益分配不均的情况。
2.促进信息充分对称
现如今,很多不当竞争和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均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以要促进信息充分对称,为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打好基础。主要方法就是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管机制,促使公司财务数据的及时、有效、准确,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鼓励各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管
通过媒体报道、社区走访宣传等途径,积极动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体系中来,尽可能减少公司决策不当、违规违法操作经营管理,有损公司股东权益的问题。
(三)完善对职业管理者的制约和管理
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美国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所采用的“五道防线”这一策略,这是经过了时间检验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约束职业管理者的权利,避免因为主观因素和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而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问题。具体来说,比如可以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施行与公司股东收益息息相关的机制,迫使职业管理者在做出决策前充分考虑到股东权益;再如通过对职业管理者施行长期的奖励制度,可以防止受短期利益驱使而做出有损股东权益决策的问题。
三、小结
公司治理的存在意义就是要权衡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职业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之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促进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针对现存的这些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需要从政策法规、监管机制的建立、公司结构改革等方面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良好状态下的,不能给银行带来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各类资产,其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前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及不良资产率均在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成功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因为这种减少是建立在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两次大规模剥离的基础上的,我国处置不良资产仍存在很多问题。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开始出现反弹,截止2013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从4279亿元升至5921亿元,不良贷款率重新上升至1.00%。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率已现双升趋势,并且在今年一季度这种上升仍在持续。2013年年报及2014年一季报显示,今年一季度,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从4810亿元上升至5179亿元,不良率由0.98%上升至1.0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依然严峻,如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仍然是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银行和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绕开国家对信贷的限制,一味扩大信贷规模,导致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引发通货膨胀,使得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整顿金融市场,对信贷规模进行严格控制,致使许多依靠银行贷款运营的投资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摆,而项目的亏损又直接导致银行前期投入的贷款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同时,这又促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青睐于热门领域和大型企业,一方面致使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难以维系和扩大经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一旦贷款集中的领域或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会出现大量贷款转变为不良资产的风险。
(二)政府干预和国有企业的影响
由于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股地位,政府对其自主经营和信贷决策的不当干预,是形成不良资产的另一原因。并且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增加了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风险,而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干涉,也加大了处置难度。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家控股银行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充当重要角色,国有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主要流向地,但国有企业转型之后由于其经营运作一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导致其效益下降、亏损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
(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影响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重贷轻管”,且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或基于人情,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方缺少深入调查、审查不严格,在贷款之后也没有进行跟踪监测,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处理系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难以应对贷款变成不良资产的风险。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但或缺乏相应责任机制或执行不彻底,并没有达到预期理想效果。
(四)社会信用体制缺失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银行和借款方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银行的审贷难度,且金融市场信用严重缺失,导致恶意逃债现象严重,银行不良资产大量生成。虽然我国于2005年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才开始正式实施,导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规范,加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乏,使信用体制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
(五)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响
首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出台较晚,直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才开始颁布实施,而面对金融业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也不及时,一些应时出台的规章政策因效力不足急待上升为法律,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并且对相关法律的执行方面也存在问题。其次,我国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其独立法人资格存在瑕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许多规定也与现行法律,如《公司法》的某些规定存在冲突。这些都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难以发挥其作为专门机构的优势,也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最后,行政管理人员金融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在国有银行转型之后仍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其自主经营的情况,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和处理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并最大限度的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
首先,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依据是一些规章或司法解释,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形。而且,我国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规定其存续期为10年,而在存续期满后,根据国际形势及我国现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选择进行商业化转型,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向大型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因此,必须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完善其处置不良资产各种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取得的股权的保护,并明确约定回购时间到期时的合理退出机制,使其既不损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也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只有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基础,才能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稳健发展,才能更好地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其次,要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基本上都采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并且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但是其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即要求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要将其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当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的资产不会被当作破产资产进行处理,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看出,要做到真实出售和资产隔离不仅要求交易的真实性,还要求购买不良资产将其证券化的发行人SPV具有独立性,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还有许多关于SPV的规定以及评估证券化资产的标准机制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加以保证,才能发挥证券化的优势,大量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
最后,完善对金融信贷市场的法律规范、健全信贷立法,既要保证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自主放贷,又要加强对信贷的监督。在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并防止地方政府对银行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干涉,创建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法律环境,积极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此外,在以法律形式规范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外,还要鼓励借鉴国外成功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积极尝试和创新新的处置方式,完善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制。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市场主体信用
总体而言,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监督、利益平衡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对恶意逃废贷款的借款人,在给予经济制裁的同时对情节严重者施以刑事处罚,通过加大失信成本,促使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守信。另外,要在扩大征信信息统计范围的同时,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以防出现违规作出不实记录和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最后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以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多元化,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真实落实银行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其次,加强贷款管理,进一步落实“三查”制度,真正做到贷前仔细调查、贷时严格审查、贷后及时检查,对贷款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注重对风险的研究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风险。最后,注重银行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建立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和风险责任制度,将贷款管理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一旦出现问题,即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以实现对贷款的严格审查和监测,保证贷款质量,最大限度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
参考文献:
一、完善法律制度对金融生态的意义
金融生态的说法,就是借用生态学的提法来对金融环境进行的一定描述,用来对金融运行相关环境要素进行表述。协调的市场,稳定的经济环境,加上完善的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就构成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法律环境是决定金融生态生存与发展的直接因素。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金融生态自我的调节功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率,推动金融生态的发展。不过,适宜金融生态发展的环境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适当的对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不断规范金融行为。金融运行的相关环境因素,都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调整;金融机构的健康、正常的运作,也离不开法律制度所为其提供的有力保障。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能够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提高内控水平,优化金融机构,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
二、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建立金融产权法律制度,突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推动金融企业发展进程。金融发展的核心是产权制度,须从法律层面保证金融产权制度对市场原则的体现,明确产权边界及权利、责任和利益。当前形势下,金融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关键点是:
①在法律方面推动金融产权的多元化,消除金融产权所有制歧视的法律障碍,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介入金融的法律规定统一。
②调整涉及到金融主体构造的相关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突显出股东在金融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突出其法律作用,落实股东对经营失败负责的制度,明确其核心地位,解决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能够依靠法律切断失败成本的转移之路。
另外,强化委托和的法律关系,明确所有者及经营者分别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法律对金融债权的法律保护,加快金融生态发展速度。首先,需要修改破产法,通过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来保护破产企业的员工权益。另外,要能够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运用,保证债权人对法人背后的真正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追踪。还要完善担保法,从实际出发,在合理范围内尝试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将权利质押纳入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之内。除上述之外,还需要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扩大贷款诈骗罪主体范围及其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的相关制度。根据经济、金融的发展要求,调整和规范贷款的程序、质量管理、责任人等,保证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得到法律保护。鼓励金融创新,对一些利于活跃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动,规避风险的各种金融方法等,认定其合法。
(三)改进信用法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信用,是金融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能够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强化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从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保证规范管理和处罚的严厉性,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个重视诚信的氛围,使金融机构不敢失信、不愿失信。关键是要加快征信立法速度,推进企业征信系统进程,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征信立法分为征信业务法,征信产品促进法和征信产业管理法。
(四)提高法律管理效能,调整金融监管制度。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相关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拓展其法律发展空间,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另外,还要加快建设监管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修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将监管主体的职责引导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最后,以监管效能的提高为核心,制定增强金融稳定性的法律框架,对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并完善处置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原则落实相关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尽快金立完善的存款保险、保障基金等相关法律制度,将国家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问题解决,减少政府承担其经营失败的负担。当前整体形势来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目前已成熟,需要按照全体参与、有限保障的模式来构建金融机构保险保障法。最后,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整体效果,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有效促进银行资金的运用法制化,避免其它部门运用银行资金从而造成倒逼局面,要从法律层面对银行“多功能”使用再贷款进行制约,维护货币独立性。为了能够明确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区别,须尽快明确一些特殊机构的法律地位。另外,司法部门要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期限内办理和审结案件。
总结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在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也须不断推进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构建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生态。
参考文献
[1]徐文煜.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J].经济导刊.2011(07).
[2]王冰.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理论导刊.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