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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 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 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 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 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 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 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 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 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 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 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 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 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 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 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 强化市场约束 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 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 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 加快金融市场建设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 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大学出版社.2004.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转贴于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陈学彬(1953~),四川自贡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宏观金融理论。
摘要: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是放松管制和技术进步,引起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因此面临许多新的金融监管问题:新的监管需求,传统监管方法的局限性,处理金融竞争方法的调整,消费者保护,监管成本的控制,监管协调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需要进一步面对跨国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执行力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问题与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3-0050-05 收稿日期:2007-12-10
金融全球化早期(1870年至1913年)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引发过度投机和借贷,导致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中催生了1933年的凯恩斯主义,政府开始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采取了许多金融控制措施,出台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利茨法案》,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的真正开始。金融业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又发生了系列变化:跨市场的并购、跨区域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市场交易系统的多元化,传统金融服务的重新定义,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渠道(如网络金融),这些变化通过市场力量和技术进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效率。面对新的金融全球化进程,需要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角色的变换,金融竞争环境的改变,消费者保护问题,监管成本的评价与控制,跨市场产品规则的协调。这些因素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技术进步与放松管制
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共同触发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技术进步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绕开很多经营限制,更好地展开竞争。新的技术使得远距离的金融服务能够很快实现(如国际汇兑),催生了新的市场和交易系统,改变了金融消费习惯。新的金融从业机构迅速增加,如金融超市、远程电信公司、互联网提供商等。在许多国家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和人力设备资源从事多种金融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了从事高水平金融服务的能力,能够根据消费者的行为偏好,很快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融合,产品的行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并使金融服务业的成本迅速降低,成本优势进一步传递给消费者,他们能够以更低的边际成本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技术进步引发了世界金融图景迅速的变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监管面临如何权衡监管与效率的问题,各国开始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务经营类型的限制取消、资本账户限制的减少、允许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并购重组等,这些使整个金融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美国1999年11月4号通过了《新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经营限制;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通过,使统一金融监管逐渐成为主流的监管方式。
二、金融全球化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全球化进程使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变得更加富有效率,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能够获得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这些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如何正确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用最低的成本更大范围地获得最好的金融服务。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带来了新的问题。下面具体针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进行讨论。
(一)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变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金融全球化意味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只要满足最低的审慎监管要求和很少竞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竞争激烈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方法使它们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能够承受最近十年来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如1990年代互联网泡沫破灭引发的金融危机),但最近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风险能够由超越传统金融体系的分支机构引发。如何前瞻l生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并且防止出现大的冲击仍然是金融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密切关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角色变化。由于企业、个人能够很快地从资本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支持,相比于传统的流动性供应者,银行的重要性正不断降低。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包括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的各种负债金融交易,为他们的客户承担风险,提供专门的反向套利和风险管理产品,从事高杠杆的融资活动,因此许多银行成为了风险管理者,而不只是传统的融资和流动性提供商。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溢出程度和范围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和管理,通过各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传导机制的分析变得非常困难。很多传统的非银行管理规则正用到银行领域,如类似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报告、公司标准化管理和市场化规则。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的变化要求持续性的监管,从规则监管向风险管理转变。然而政府政策,特别是关于公共安全网,根据银行系列变化作的改变不太明显。
(二)一些传统的监管方法不再适用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和保护金融系统基础要素(支付系统,结算与清算系统,基本流动性的供应)的有效性是最为必要的。在日益综合的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管理的更加复杂的监管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成分。设定特定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程序进行模拟仿真有利于我们识别金融体系的弱点,发现决策过程的可能差距。资产鉴定和处置,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注册和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的金融重构框架,这些组织制度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基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传统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许多规则是1990年代采用的,然而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孤立的金融业务实体在许多金融体系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存在很大的现实局限性,需要用一个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即需要建立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跨部门方法。
(三)处理金融业竞争的方法需要调整竞争是金融业改善提高的重要驱动力。使金融体系更加开放和富有活力,实现更多的差异化产品。降低金融中介费用,更容易获得的金融服务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些效果从美国到欧盟等发达国家直至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得到了印证。美国和欧盟的迅速增长归因于国家和地区间放松管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归因于银行体系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由于过去十年间金融业的并购重组,出现了许多全球性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拥有资本、技术和品牌上的优势,在经营上具有规模效应,并且出现
了大规模的沉淀成本,使完全竞争难以保证,大规模的金融服务产品引发了高的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导致规模优势和垄断优势。在消费者方面,当自动支付与具体的银行账户相联系时,消费者不容易改变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许多股票交易、衍生产品和其他的正式交易市场。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因为少数所有者的互利正在改变。除了这些因素外,市场和产品的定义变得更加困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保障竞争方式日显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金融本质上强调稳定性。意味着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被考虑得更加复杂。但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关于竞争政策的制度组织需要改变。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服务规定的改变意味着许多其他的参与者和观点影响了竞争环境,如电讯业通过电子金融影响了市场结构:金融服务的产品需要配套投入,包括网络服务;像其他行业一样,金融消费者能够得到统一的服务承诺和定价规则。
2 识别和解决竞争问题的工具需要调整。根据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日数据观测全球金融风险是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如果不清楚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金融服务生产销售的打包方式,很难将其他行业更加复杂的分析和实验工具应用进来。例如用传统的行业分析工具很难有效分析银行业的竞争。因此需要开发新的工具。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随着金融服务品种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虽然广大消费者仍然生活在原有的生活范式下,但他们需要不断地了解市场环境的新变化。这种改变要求政策制定者关注消费者选择的责任,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当出现纠纷时,用正确的监管和法律工具进行协调,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在银行业,虽然产品创新受到很多限制,但产品的渠道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使消费者基于信息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消费者已不只是早先传统的意义,由于在消费者保护、竞争政策和保障适当和完整的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之间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有点主观,因此,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如何确保市场更好地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交易指引,保护个体消费者,通过正确的信息和消费者教育保证消费者从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实现最大的利益。成为全球所有国家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课题。
(五)金融监管成本的控制更多金融监管放松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使市场更加有效和合理的再监管。一个长期的问题是在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如何实现合适的平衡。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化和各国金融监管政策的主动调整,许多新的监管措施发生了变化,新的成本已经被强加给了金融服务业。这些成本直接表现为合规、增加的报告和国内系统的进一步发展等。此外,过量和过度的监管导致金融产品的开发失效,银行因此不能以最小的成本配置金融服务。这些额外的费用和引起的失效最终被转嫁到金融消费者身上,同时过度监管也会阻碍金融服务的使用。监管的成本有的超出了实际的合理要求,需要限制新的监管保持现有的监管流程规则。欧盟2005~2010金融服务法案计划的白皮书强调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更多的监管。政府需要避免过量的监管并且不要对金融业强加太多的监管执行费用,为了取得监管目标,需要对新的监管措施进行持续性的效果评价,严格成本收益的平衡。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在制定新的监管规程时。要多方咨询和提高透明度,反映金融业的要求,兼顾国内外的相应标准。
(六)监管协调的问题为了消除或防止有效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障碍,需要结合监管的成本收益评价,实现跨部门的监管方法和产品更大的一致性。金融服务的提供商(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和金融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之间需要保持协调一致。跨部门和产品的协调可以避免监管套利。使相同的产品受到同样的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发综合型的金融产品,实行分类定价,实现在不同金融市场和机构间的跨期交易。从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提供的效率来看,存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间的平衡。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采用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分离的市场运行体系,没有解决跨部门和产品的监管一致性问题。金融工具间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在监管制度方面尚不明显。跨市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协调不只是区域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依靠国际性的标准。如BCBS,IOSCO,IAIS和CPSS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标准。这些标准是相关要求的最低标准,但也超出了现有一些国家的需求水平,如Basel(II)。这些标准没有强制性,由各国自愿采用,但有的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各国影响很大,包含广泛的国际规则。
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挑战
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快地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由于这些国家薄弱的制度基础使得国际通用的方法在国内无法实行,国际性的监管实践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存在应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跨国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路径依赖、国家发展战略的先后顺序、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迅速的金融一体化迫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许多调整,金融部门的监管和政策的制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跨国金融活动的挑战新兴市场迅速的国际金融一体化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本国资本市场,跨国的金融活动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些是技术层面的,如外资银行在本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负债如何安排,对外资银行存款保险准备金的要求如何确定:不良外资银行引发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没有找到很好的统一解决办法。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不同领域出于监管和其他目的成倍增加的报告增加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奉行成本。在不同国家间监管信息共享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仍处于劣势。单个银行的失败和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关于处理失败银行的跨国安排较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因素,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一定合适。目前处理跨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在监管者之间尚缺乏实体性的国际框架。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不完全的国际框架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明显的劣势。大型的外资银行出现在一些新兴市场,引发了市场波动性问题。给本国的一些借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负面冲击。实践表明,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银行体系占了大的份额。可能会阻碍当地信息的产生和信息的有用性,并进一步影响到监管质量。
新兴资本市场的问题也是复杂的。一方面,协调规则和监管也许能够减少商业资本从新兴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但是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会增加本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成本和信息披露标准。另一方面,流动性吸引流动性,更加一般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某一个地方集中进行,如金融衍生品市场采用相同
的合约集中在某一市场。最有活力的市场一般靠近信息产生的中心。由于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在新兴市场不同,地理或时区接近大的市场更有利于实现一体化。这要求新兴市场当地的监管应该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活动采用不同的策略。
(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挑战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的活动,增加了金融一体化进程。重要的国际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性的问题,如外资金融机构的国家和包容性问题。部分全球化减少了新兴国家独立自主的自由和既得利益。限制了当地政策制定者的自由度。随着大量外资的出现,国家在协调外资金融机构和本土企业间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仍然能够通过金融体系实现具体的国家目标。包括国家在金融调解中直接和间接的作用。采用国际金融部门的标准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挑战性,因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更加自由的制度环境和成熟的监管结构安排为基础的。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这些标准有利于促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但也面临执行上的挑战。标准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太复杂,并且需要太多制度上的组织支撑。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许多行动:需要建立更好的立法体系、监管制度和组织保障以及技术上的支持,结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自身的特点区分采用标准的优先顺序,对所有标准的执行进行指导。
(三)监管执行力的挑战合约被有效地执行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关于标准的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执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接受力的范围不只是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执行力的问题。执行要花一些时间完成,需要采用平衡公众的不同执行手段。同时也需要政治意愿和责任来进行执行约束。授予监管人员更多权利的同时,如果没有责任约束要求,将会引起滥用权力的风险。在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私人执行机制一直在发挥作用。例如行业标准,通过声誉和私人部门组织的融合,发展为一个非常普通的行业间强制执行机制。但在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作用依赖于政府的执行。当标准的执行更多依赖于公共的强制执行和政府行为时也许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完全自由化的私营部门体系也不是最好的,往往是在两者间的权衡。有着大量外资银行的小型新兴市场可能获得来自外国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更大。但在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用道德劝告和其他工具可能效果有限,政府需要采用透明的方式进行干涉可能效果更好。在有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一体化中期,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最好的方法也许是更多地强调市场力量,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好地适应国际标准,监管执行更加富有效力。
四、结论
金融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对过去20年间全球金融体系的系列变化做出了许多反映。许多教训(有时候是昂贵的)告诉我们在促进合理和有效的金融发展方面,什么样的监管方法更能发挥作用:也有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争论。金融服务业正在发生连续的变化,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标准及其执行力的问题为了适应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要求,许多国际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的制定需要保持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关于标准怎样设计和评价以及在国际间实施和沟通,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全球的标准制定中。很少有新兴市场国家的声音,它们不能够影响强加给自己的条款,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标准设置的过程,是区域和全球金融合作的结果,但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体系,因此面临很大的挑战。由于它们很少参加标准的制定,它们的发展水平很难被正确评价并反映在标准里面。在一些关键的监管领域促进一致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但它如何得到有效地执行,是否有更多的负面冲击,这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深入分析。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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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打击和整顿力度一直较大,尽管民间金融有着手续相对简便,成本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监管主体模糊,抗风险能力较弱,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秩序混乱等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我国正规金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责任,而民间金融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即由谁来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督管理。这种主体上的缺位,导致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被监管者的自律。然任何主体的自律都是有局限性的,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来完善法律上的监督。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是民间金融活动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混乱。金融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其进入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纵观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其准入标准不够完善,有关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缺乏对所有权结构、财务预测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也过于粗糙,民间金融组织的进入具有随意性。在市场退出方面,其管理处于缺位状态,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甚至破产,由于没有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造成退出不彻底或退出不规范,信息无法及时反馈给普通存款者,存款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成为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的受害者。
(三)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缺失。民间金融是管制外的非正规金融,政策和法律是不允许非正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但由于资金趋利性,仍有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各样的灰色渠道进入金融市场。由于这种渠道是间接、隐蔽的,对金融市场造成的风险是不易被察觉的。一旦发生意外,每一单个储户的最明智选择就是立即加入挤兑行列,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就会爆发出来,规模越大危害越大。此外,民间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由于其存在的特点,对金融市场造成的风险更具有隐蔽性。如果缺失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金融风险的发生就不可避免了。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具体法律制度构建
(一)完善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主体法律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发挥其主导作用。首先,建立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定期搜集其活动信息,对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有宏观把握。其次,健全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金融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民众作出风险提示,提出规避风险建议,确保发生风险时各项应急工作有序地进行。第二,完善自律性组织的监管,提高民间金融的自律水平。由于法律和监管上的缺位,民间金融行业内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在借贷利率、运作程序、中介收费等方面都不统一等等。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制定同业公约,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同行业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创造开放竞争的金融环境。第三,完善民间金融组织的治理机制,加强其内部监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是金融机构安全和效益的根本,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内部机制出了问题,不仅效益无从谈起,自身的安全和生存也将受到严重威胁。
(二)完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才能够设立。具体而言,“对于新设的民间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不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员工队伍素质普遍不高、注册资本金不足或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机构不予批准。” i对于那些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在制度安排上也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同时,我国应尽快消除对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的壁垒,允许民间资金活跃的地区由民营企业创建地方性民营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ii在准入的同时,也要加强退出机制的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清算制度。由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较高,缺乏相应的法律来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退出必将会危害到整个金融环境。因此,有必要建立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清算制度,以完善民间金融的公平竞争良好环境。确立合理的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应在《民间金融监管法》的基础上拟定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条款,对于那些严重资不抵债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坚决令其退市的同时,做好破产核查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地区稳定,确保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要做到对民间金融的有效管理,就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在监管中应结合本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本地区的金融风险转移体系:可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地区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地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政府要从整个国家的金融状况出发,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测和管理,防范民间金融风险。
综上,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民间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对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摒弃用正规金融一统金融市场的思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民间资本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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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体制障碍。一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难,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二是央行金融监管办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交叉、重复检查的现象。三是央行内部存在责、权不对应的问题。分支行承担金融风险属地化管理责任时,由于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权在总行,分支行在处理风险时要层层上报,待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从而使风险处置“时过境迁”,监管政策出现“时滞”,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一方面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尽管其内设监管部门是按照监管对象设立的,但在基层央行,监管部门分割,多头监管现象依然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央行的许多检查都是属于一次性、单兵作战式的检查,缺少连续性和整体性。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力量分散,整体合力不强,重复交叉监管过多,导致监管资源配置低效。
3.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即金融预期违规操作的潜在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使违规行为有利可图;二是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三是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各种违规现象是由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人在违规事件中占主导地位,而监管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往往是重处罚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这种监管办法是金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监督信息的非对称性,弱化了非现场监督。金融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场“猫鼠追逐”,双方在监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对称性。相对于监管者,被监管者拥有更多的监管信息,所以常常会打“擦边球”,同时,由于被监管者提供的各种报表资料监管材料有时缺乏其实性、准确性,势必影响监管效果。
5.监管主、客体关系没理顺,影响监效果。中央银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是监管的主体,但其监管是建立在监管客
体——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行为自律基础上的。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监控机制才能起到应有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内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监管来代替自身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监控。这种央行监管职能的延伸和细化,不仅束缚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还极大地消耗了央行监管资源,削弱了央行监管的有效性。
从本质上讲,深化改革才是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动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监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响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种种障碍。
1.理顺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一是组建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使其与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一起构成我国分业监管的行业体系。二是建立金融风险处置授权制度。对于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可由“三会一局”的相应派出机构分别直接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进行处置。
2.树立监管全局观念,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目标。要树立监管全局观念,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起以人民银行、“三会一局”为主体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围绕国家金融安全,实施金融监管的联动,加强监管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同时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明确中央银行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按照金融风险类别,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并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2.金融行业本身存在风险。以银行为例,银行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难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体表现在自有资本少,承受的风险却较大。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只占加权风险资产的4%,加上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也只有8%。实际上,用8%的资本是难以支持银行全部的风险资产的。
3.金融监管理念落后。(1)对商业银行立法不足。法治监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当今经济体制下金融产品日新月异,而我国现行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适应当前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项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而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的发展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经营自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未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足够重视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导致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执法中的严重的漏洞问题,使目前的金融监管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现象,必然使各项监管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
4.监管技术低下,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不高。(1)风险监管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不断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低下。(2)非现场监管的效率不高。非现场监管由于主观客观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统信息时、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早期风险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也就是目前这样一种非现场监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撑面向风险监管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实现其控制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