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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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技术要求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动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因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点
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比,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方便。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速度快,节省体力和时间,而有利于民众精力充沛和结余时间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来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业,如送牛奶的、送快递的、快餐业,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许多行业和普通民众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和生活必备品。
从国家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拥堵的压力,构成国家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电动自行车,大家都去买汽车,则马路就更是停车场了,或者是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拥挤不堪。就保护环境来看,电动自行车无疑是最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出行是绿色出行,电动自行车消费和充电无疑也是促进消费,促进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和经销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电力和电网经营行业的发展。因而电动自行车行业要大力发展,要鼓励市民和民众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对穷人来说,禁止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无异于禁止穷人上路,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做法不可取。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和原因
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1.电动自行车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科学的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滞后,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级次很低,连行政规章都很少,更不用说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冲突,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处,以至于电动自行车是列入自行车还是归类为电动摩托车都存在模糊之处,给某些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留下了空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亟需修订。电动自行车的归类模糊,也给民众带来了担忧,电动自行车如列入机动车管理,则民众骑电动自行车岂不是要考驾照和交保险了?无证驾驶、酒驾岂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2.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经销者生产和销售超标或者超速的电动自行车,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维修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根本不生产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有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或者超过50公里,以至于一些电动自行车速度堪比摩托车和小汽车,以此来满足一部分行业和人群对高速电动车的需求。
3.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电动自行车专用道。许多城市电动自行车车道和人行道混用,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镇,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行人就一条道通行。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提升,小轿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占用了更多的车道和空间,挤压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道和空间。公共基础实施的建设跟不上民众交通工具发展的速度,给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风险。
4.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存在诸多缺陷,没有专门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现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都比较分散,交通规则不健全。小轿车、摩托车、大卡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违反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常无视现有的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等比比皆是。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轿车等机动车司机常横冲直撞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自行车更是举步维艰,电动车骑行者不得不左顾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惊心。
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对策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使电动自行车监管有法可依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的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两轮轻便摩托车是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对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的过渡期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看,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2009年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电动两轮摩托车以时速、质量、电动车输出功率为标准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两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仅模糊而且明显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因此要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便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相统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仅仅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性规范,不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立法,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分类监管。制定和颁行专门的《电动自行车法》、《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明确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车道规划和建设规范。明确规定,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依然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普通民众骑电动自行车无需考驾照、交保险、年检,出行并不受影响。但对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违反交通规则也要严格执法,违者必罚,不让骑行者有侥幸心理,督促骑行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鉴于现行机动车监管法律比较健全,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利于交警部门对电动摩托车进行监管,所以将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要及时制定和颁行《电动摩托车法》、《电动摩托车交通规则》、《电动摩托车驾照考试和年检规则》、《电动摩托车保险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摩托车的登记上牌、年检、驾照考试和驾照年检、保险缴纳和赔付方法等内容,强令驾驶人驾照考试、交纳保险、年检等,惩处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保障行人、自行车骑行者的安全,减少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修订刑法,让酒驾、毒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机动车一样入罪,让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出行和监管有法可依,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法制化管理。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经销者和维修店的监管
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可能会对生产高速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为电动摩托车)的行业带来灭顶之灾。政府要积极调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生产转型升级,或者生产合规电动自行车,或者转型为电动摩托车生产者,或者转行生产其他产品。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会严重影响快递业、邮政业、快餐业、牛奶业甚至一些超市,造成这些行业经营困难或者出现倒闭潮,则不仅会影响相关行业和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大量工人失业,要对这些工厂或者工人的去留作出规划和安置。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需要好好考虑,想出周全的对策。
要对电动车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店加强监管,禁止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禁止维修店和电动自行车拥有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一经发现违规者,对生产者、经销者、改装者、使用者进行严肃处理,没收电动自行车,进行罚款,重者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配置路权,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分道而行,分类监管
合理配置路权,加大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专用道的建设。鉴于小轿车、客车等机动车的急剧增长,给城市道路建设、道路通行、交通监管、环境保护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并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地方政府开始对机动车开始限牌和限行。我国应该改变鼓励购买机动车政策为适度控制机动车数量、鼓励购买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政策。在城市规划和道路规划时,增加电动自行车道和电动摩托车道,避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在自行车道上行驶还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尴尬,实行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行人都有各自的专行道路,实行分道并行,改变现在的诸车和行人同道混行的囧境。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技术要求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动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因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点
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比,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方便。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速度快,节省体力和时间,而有利于民众精力充沛和结余时间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来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业,如送牛奶的、送快递的、快餐业,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许多行业和普通民众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和生活必备品。
从国家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拥堵的压力,构成国家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电动自行车,大家都去买汽车,则马路就更是停车场了,或者是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拥挤不堪。就保护环境来看,电动自行车无疑是最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出行是绿色出行,电动自行车消费和充电无疑也是促进消费,促进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和经销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电力和电网经营行业的发展。因而电动自行车行业要大力发展,要鼓励市民和民众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对穷人来说,禁止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无异于禁止穷人上路,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做法不可取。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和原因
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1.电动自行车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科学的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滞后,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级次很低,连行政规章都很少,更不用说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冲突,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处,以至于电动自行车是列入自行车还是归类为电动摩托车都存在模糊之处,给某些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留下了空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亟需修订。电动自行车的归类模糊,也给民众带来了担忧,电动自行车如列入机动车管理,则民众骑电动自行车岂不是要考驾照和交保险了?无证驾驶、酒驾岂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2.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经销者生产和销售超标或者超速的电动自行车,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维修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根本不生产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有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或者超过50公里,以至于一些电动自行车速度堪比摩托车和小汽车,以此来满足一部分行业和人群对高速电动车的需求。
3.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电动自行车专用道。许多城市电动自行车车道和人行道混用,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镇,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行人就一条道通行。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提升,小轿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占用了更多的车道和空间,挤压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道和空间。公共基础实施的建设跟不上民众交通工具发展的速度,给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风险。
4.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存在诸多缺陷,没有专门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现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都比较分散,交通规则不健全。小轿车、摩托车、大卡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违反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常无视现有的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等比比皆是。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轿车等机动车司机常横冲直撞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自行车更是举步维艰,电动车骑行者不得不左顾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惊心。
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对策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使电动自行车监管有法可依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的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两轮轻便摩托车是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对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的过渡期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看,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2009年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电动两轮摩托车以时速、质量、电动车输出功率为标准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两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仅模糊而且明显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因此要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便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相统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仅仅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性规范,不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立法,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分类监管。制定和颁行专门的《电动自行车法》、《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明确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车道规划和建设规范。明确规定,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依然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普通民众骑电动自行车无需考驾照、交保险、年检,出行并不受影响。但对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违反交通规则也要严格执法,违者必罚,不让骑行者有侥幸心理,督促骑行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鉴于现行机动车监管法律比较健全,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利于交警部门对电动摩托车进行监管,所以将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要及时制定和颁行《电动摩托车法》、《电动摩托车交通规则》、《电动摩托车驾照考试和年检规则》、《电动摩托车保险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摩托车的登记上牌、年检、驾照考试和驾照年检、保险缴纳和赔付方法等内容,强令驾驶人驾照考试、交纳保险、年检等,惩处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保障行人、自行车骑行者的安全,减少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修订刑法,让酒驾、毒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机动车一样入罪,让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出行和监管有法可依,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法制化管理。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经销者和维修店的监管
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可能会对生产高速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为电动摩托车)的行业带来灭顶之灾。政府要积极调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生产转型升级,或者生产合规电动自行车,或者转型为电动摩托车生产者,或者转行生产其他产品。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会严重影响快递业、邮政业、快餐业、牛奶业甚至一些超市,造成这些行业经营困难或者出现倒闭潮,则不仅会影响相关行业和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大量工人失业,要对这些工厂或者工人的去留作出规划和安置。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需要好好考虑,想出周全的对策。
要对电动车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店加强监管,禁止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禁止维修店和电动自行车拥有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一经发现违规者,对生产者、经销者、改装者、使用者进行严肃处理,没收电动自行车,进行罚款,重者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配置路权,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分道而行,分类监管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1世上有一道多解的文字方程式。至今尚未有公认解。它要求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来求解。这道方程式是:“规矩=?”
看到这个题目,就冥思苦想,绞尽脑汁琢磨半天竟毫无收获。无意间看到外公的遗像,脑子里突然冒出了外公的“规矩论”。
答案一:规矩=原则
“规,圆也;矩,方也。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原则。”外公运用他独特的方式,挺着将军肚发表了他的“规矩论”。话音未落,笑声未止,“叮叮……”来客人了,门缝钻进一副眼镜,还捧着一个牛皮信封,点头弯腰地说:“陈老啊,帮个忙。小活,给把把关……”“得得得,又是你们。”外公撇撇嘴:“不是说了嘛,上头不允许底下私自批,你们不是让我这个老革命违反原则嘛,临了晚节不保,这事说破天也不成!”又是一阵恳求,皆被一句句回绝,最后外公呼哧带喘的送走“瘟神”摇摇头,“哎,真没规矩!”
已经过逝的外公的“现身说法”诠释了老一辈人心中的“规矩”――有理有力的原则。
可是,“真理”不只一个呀?十年寒窗让我学会思考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寻求老爸的帮助去也。
答案二:规矩=习惯
“生活里哪来那么多的文绉绉?规就是习,矩就是惯。习以为常,惯之以行,规矩就是习惯!”老爸一边扫描我的房间,一边给我传授他的“规矩经”。我正听得起劲,老爸却瞄上我的“乱窝”:“我说,大星期天的你怎么连屋子都不收拾,哪像个女孩子家,真没规矩,快快!”老爸一挥手我立刻变成了快速清洁员,待到房间收拾整齐后,他的脸上才溢出了满意之色。接着拍拍脑瓜:“刚才我说到哪里了?”……“大人说话哪有小孩之插嘴的份儿,真是臭习惯,去去,没规矩。”
爸爸的“胡乱教育”揭开了家长那“至上”“专制”的权利――养成好习惯。
刚要收笔,又来了一个“解题高手”。
答案三:规矩=束缚
“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堆各种各样的形状,三角、方块,排着队进了学校,而出来的全是一个溜溜圆,这叫‘规矩效应!’”老姐正捧着高三物理发牢骚:老姐最爱每年学校的运动会,那可是她的舞台。可今年她高三,班主任给她一句话:“这可是学校的规矩,不许参加!”……“你说说!”……“啪”老姐扔掉书:“这就是束缚!什么规矩,摧残人的!”无赖中,屋里多了一丝“规矩”的愁云。
老姐的“满腹怨气”敲响了社会的警钟――束缚全面发展。
慌乱后,又有许多人送上了此题的答卷。思路多多,答案多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按规矩,我得赶快去做作业了。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2置一把沙于纸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地流动,如果在纸上涂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份地粘在纸上,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实用价值。
——题记
如果把人类比作砂,把社会比作纸,那么规则便是那明胶,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如果没有规则,人类必将是―盘散沙。由此说,规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没有规则便没有人类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天都有好多无辜的生命告别这个美丽的世界,种种悲剧在警示着人们,但很多人仍感觉无所谓。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中国或者是其他别的国家,不守规矩的例子还有很多。
如果再贴近生活一点,那么乱插队则是在平常不过了。中午,学校的食堂人头攒动,把我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走到卖饭的窗口望着长长的队伍,心里直叫苦什么时候才能吃到饭啊,我都快饿晕了。没办法,先来后到这是规矩,我也得做个新时代的文明人嘛,慢慢排吧,前边的人渐渐少了,后边的人渐渐多了,于是一些人便不管什么先来后到死命往里挤,一个挤都挤刚才还井然有序的队伍转眼间乱成了一锅粥,在我被人群急得团团转却也无能为力时,旁边的人和后边的吵吵起来了,无奈只好在越来越乱的买饭大军中明哲保身退下。中午的饭就是一块干巴巴的面包了。哎,就不能有点素质吗,可怜了我的胃。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学了知识是要报效祖国的。也许,那个同学是个未来的诺别尔奖获得者,研究得到了一项重要的科学成果,也许,为祖国的进步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如果我们不听从老师的教诲,不好好学会做人,遵守学校、社会的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即使学有所成,我们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自觉地遵守纪律,从小就养成好习惯。我们只有插上文明的羽翼,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才能在时间的流逝中不停地迈上进步的阶梯。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3一看到这个题目,我就想到英语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你不能改变规则,那就先掌握规则,积攒实力,将来做制定规则的人。”这句话一直被我铭记,不能改变规则,那就创造规则。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老师的至理名言。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老师们所制定的规则,现在的老师评判好学生和坏学生的标准,就成了他们遵不遵守规则。这些学生可以看做第一种人——遵不遵守规则的人。
当然,如果所有人只是一味的遵守规则,而不知变通,那么这个世界将少掉很多乐趣。我们还应当适时地利用规则,这样,才能闯出一片新天地。这就出现了第二种人——利用规则的人。
读到这里,有人不禁要问了,遵守规则也好,利用规则也好,都是建立在有规则的基础上的,那么,规则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其实,这世上本没有规则,那些所谓的规则,只是多年以来的民风民俗衍生而来的。于是乎,便有“好事者”将它们整理起来,制定成了规则。相对于前两种人,这创造规则的人又不一样了。前两种人,前者是被动的接受规则,后者是较积极的利用规则,殊不知,能够创造规则的人,才是生活的强者。
封建王朝时期,那些君主就是创造规则的人,首先不说他创造的规则对百姓有利与否,但有资格、有能力制定规则的人,其背后所付出的努力,也值得让我们尊敬。
面对规则,弱者服从它,强者利用甚至创造它。面对规则,我们首先应当服从它,再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利用它,甚至创造出全新的规则,争做生活的强者!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4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有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小朋友做游戏时有规则,各种体育赛事都有规则;学校的校规、校纪,国家的法律等无不可称为规则。为什么有这么多规则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我们需要它们。
各种各样的规则虽听起来十分烦琐,但仔细一想,它们绝大多数是合理的,符合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因为它们就是为此而被制定出的。
也许有人会说:“啥是规则?纯粹是戴在人们心上的精神枷锁。”而这些人也常因我行我素而受到处罚。
诚然,有些规则确应被摒弃,比如妇女缠足等封建习俗。这样的规则不利于人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我们当然要把它们废除掉。
但是,我们不能仅凭个别不正确的规则便否定有规则的必要性。试想一下没有规则的世界吧,那会是个什么样子?
没有规则,体育赛事就无法进行。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因为没有规则,所以再怎么折腾也闹不出个谁输谁赢;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体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没有规则,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发展。离开了道德、法律的束缚,别有用心的人便可为所欲为,最终被强大的人除掉,整个人类社会会因此变得处处混乱不堪。
……
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会是混乱的、倒退的。可以说,规则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
或许有人会用一句军事谚语来反驳:“战鼓发言,法律沉默”即说规则是脆弱的。而我则认为,此谚语本身就是一条规则。“弱肉强食”是这个世界不变的法则。在这一规则下,我们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才能在激列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若是无视这一规则,我们将会重演近代的历史。
我们需要规则,需要有利于推进历史发展的规则。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5生活在这世上,时时处处都有规则。面对规则,有的人抱怨它让人放不开手脚,有的人对它不屑一顾,还有人遵守规则,并享受着规则带来的有序生活。规则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各不相同,我们要怎样对待规则呢?
规则应该是张无形的网,它在无形之中限制人们的活动。规则这张网,大到国家的政策方针,小到日常行为规范,时时刻刻在我们左右。而我们,可能同时身处各种“网”之中,大大小小,随时随地。想象一下我们身处各种“网”中的情形,行动受阻,不禁有种窒息的感觉。可是,我们要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亦是如此,没有这么多规则参与我们的生活,我们现在可能早已处在一片荒蛮、混乱之中了。
可是,有时规则又不是“规则”了。为什么有人面对规则会那么坦然?因为他们眼中的规则早已不是束缚人的网了,或许已经融入了他们的生活,成为了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从不会觉得等红灯是束缚他们的网;守时的人从不会认为每日按时出勤是一种负担;年仅十岁的孩童,早已明白上完厕所后冲水是一种规则。因此,把规则当成一种习惯,心中常有规则意识的人不会为规则所累,不会抱怨规则。或许,“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就是人人都有规则意识的社会之写照。
一、加强职业修养,热爱本职工作。
首先,我在思想上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与奋斗目标,遵守园里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把热爱教育事业放在首位,注重为人师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足本职,勤奋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的技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端正教育思想,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研工作方面,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项活动!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我深深感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只凭一些简单的技能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要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各项基本功水平,适应形势发展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我以“我是一名光荣的幼儿教师”为指导,面向全体幼儿,关心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加强业务学习与岗位培训。在教育教学活动方面,我遵循各科教学大纲,刻苦钻研教材,认真制定了课时计划,按要求认真备课,并根据幼儿年龄特征的不同,遵循科学创新的教育原则精心设计每一节教育活动,力求使教学方法做到新颖,恰到好处的激发挖掘幼儿的思维潜力。在教学中充分调动幼儿的各种感官,观察认识周围事物,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的去思考、去探索、去创新,从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同时我还注重对幼儿的随机教育,利用课间谈话等日常活动向幼儿进行爱护环境,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热爱大自然,爱护花草树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
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地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精心为幼儿排练项目和文艺节目,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庆“六一”联欢会和家长会等活动的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向幼儿进行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等教育。为进一步做好家园共育的一致教育工作,我通过认真填写家园联系册、进行家访、与家长个别交谈等途径,使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与幼儿园教育的特殊性,得到了家长对我的一致好评,用家长的话说就是“孩子交给老师我们放心”!
三、加入孩子的行列,与他们成为朋友。
教育学家说:与孩子成为朋友是教育孩子的前提,幼儿的生活是“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他们有的调皮捣蛋,有的整天跑来跑去,有的爱哭爱闹……想想每天都有这样几十个“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孩子伴随着你,如果没有一颗“童心”,会觉得疲惫不堪的。因此,在户外活动时,为了避免孩子们磕着碰着,我每次都会站在他们身边,当起“孩子王”。我会把本来乱跑乱撞的孩子分成了几组“车队”,让幼儿当起“警察叔叔”。游戏中,遵守交通规则的“小司机”就被选为“交通警察”来指挥交通。有一次,我故意“闯红灯”,“小警察”把我叫到一边教育我:“你要遵守交通规则,怎么能闯红灯呢?”我也装着听话的样子向大家道歉。就这样,在这种无拘无束的爱的氛围里,我和孩子们成为了好朋友,他们心里有话也会告诉我,我发现我与孩子之间其实一点也没有距离!
四、无私奉献,以爱传爱。
在这十几年的幼教工作中,通过我的爱心教育,得到了领导和家长的一致好评,在同事和家长中也赢得了较好的口碑,受到了社会的认可。
已经无法在语言中得到满足的玛莎重价订购了这项服务,一个和“爱人”有着相同面貌和触感的“人体”机器人站在她面前。
他礼貌,聪明,智能。无需吃饭,无需睡眠,却能假装睡着,陪在玛莎身边。生活就像意外没有发生时一样。
家人的一次不期造访,打破了幻象。在看到屋子里男人的衣服后,姐姐问她是不是有了新男友。这让她意识到,她无法从机器人那里获得任何东西,那只是根据爱人的过去模拟的人格,他甚至不能说有人格,只是一种高级的程序罢了。
最终“高级程序”被安置在阁楼里,就像一个失去新鲜感的玩具。
故事虽然存在于《黑镜》的幻想,但实现它的基础已经触手可及。社交信息、超薄触屏手机、触屏电脑、类人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那么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人与机器界限的模糊,加速着“后人类”世界的到来,看似极端的故事,只是把现实推进了一小步。
遵守谁的规则?
难以编程的情绪
不久前,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研究所完成的“助行机器人”,能自己识别道路,自行确定行驶路线,带着行动困难或视力有障碍的人出行。但这款机器人真要实际应用,甚至推向市场,却面临如下障碍:它应该遵守什么交通规则?是针对行人的交通规则,还是机动车行驶规则?如果它造成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对此,上海交大机器人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其新教授说:“这些问题已经让我们纠结了很久。”
在《2001太空漫游》中,控制飞船的电脑“HAL”收到指令,它必须完成调查木星附近人造天体的任务,但同时,任务的真实目的不能令宇航员知晓。面对这个矛盾,HAL的解决方式是杀死所有船员。
在机器人不断获得更高智能、向自动化迈进时,存在于科幻领域的选择困境,现在真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应当为避开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而牺牲本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未知情境中,如何保证机器人做出恰当的选择?
事实上,在机器人的智能程度超过赋予它智慧的人类时,要对机器人做出情感模仿以及伦理道德的界限划分,如今还面临着技术与伦理的双重因素。
比如,情绪是无法用数学模型和科学公式解读的人类特有的一种反应,情绪的非线性特征决定了其不确定性。如当朋友之间说谢谢,对方的回答可能就不是通常的“不客气”,很有可能是“干嘛跟我这么客气”之类的句子。就像玛莎把“爱人”带到山顶,让他跳下去,她抓狂地说:“如果他还活着,听到这样的话他会说不要这样,但是你只会遵从我,乖乖跳下去。”
诸如此类的场景有很多,情绪会随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那么如何通过有效的公式解读将其运用到机器人身上,这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当情绪无法有效表达时,伦理的界限自然也无法确定。
是他,还是它?
机器公民的物种定位
是他,还是它?
伴随生命、信息、智能和纳米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人、动物和机器之间的分野日渐模糊,除了机器人外,将来我们还可能会生活在一个充满各种“混合人”的“后人类”的世界里,比如人与动物的结合,人与机器的结合。因此,对机器人伦理地位的思考正在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价值基点。
《大西洋月刊》曾撰文指出:人类需要为谈论智能机器人而感到不安,如果要说这是一场人类和机器之间的赛跑,那我们输定了。
【摘要】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
【关键词】父母是否会干涉、参与我的网络行为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省级期刊征稿、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四)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由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是由五项不同的能力所组成,受试儿童在各分项能力的表现上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全面的决定因素。
( 五) 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发现,“是否会因上网耽误其它事”因素是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重要预测变项。
(六)“父母干涉参与的程度”对于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干涉参与程度为中度或是高度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能力上要比那些父母完全不干涉参与或是低度干涉参与的儿童好些。
(七)家中有计算机或是可以上网的儿童,在“网络使用能力”及“信息评价能力”的表现上明显优于家中没有计算机或是无法上网的儿童,从这样的研究结果来看,“数字鸿沟”的概念确实存在。
(八)研究发现,上网时间越长的儿童,虽然在“网络使用能力”上表现较好,但在“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却较差,这是一个让人忧心的问题,当政府与教育管理部门在积极鼓吹全民上网的同时,却造成网络使用者的素质低落,这就好比一个开车技术很好的驾驶,在马路上居然不懂得遵守交通规则与礼让行人一样,因此在积极建设信息社会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信息科技的伦理教育。
(九)承接上点,虽然网络使用时间越长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上不一定较好,反而有较差的现象,但研究结果也发现,如果家长能够适度干涉参与,或是培养儿童使用网络自制的能力,则可以提高儿童的网络媒体素养。
(一)目前的信息课程将学习重点放在信息处理及信息搜寻上,对“信息科技的认知”方面却很少涉及,建议教育管理部门在制订课程上可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本研究的儿童对于“网络安全能力”、“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仍嫌不足,而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积极推动全民上网的工作之外,也应该倡导与网络媒体素养相关的其它概念,让儿童除了可以更早、更有机会接触网络之外,更能具备网络使用以外的知识。
(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校老师仍为儿童网络知识的主要来源,建议学校老师除了教授关于网络使用、信息搜寻与处理的课程之外,也应教导学生以批判性的角度思考网络信息。除此之外,老师也应利用机会与学生讨论关于“网络安全”及“网络礼仪”的概念,这两个部分对于网络社会的小公民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在正式的信息教育课程中极少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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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始时对听众的称呼语 最常用的是 Ladies and gentlemen,也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 Fellow students, Distinguished guests, Mr Chairman, Honorable Judges(评委)等等。
2)提出论题 由于演讲的时间限制,必须开门见山,提出论题。提出论题的方法有各种各样,但最生动,最能引起注意的是用举例法。比如:你要呼吁大家关心贫穷地区的孩子,你可以用亲眼看到的或者收集到的那些贫穷孩子多么需要帮助的实例开始。另外,用具体的统计数据也是一个有效的引出论题的方法,比如:你要谈遵守交通规则的话题,你可以从举一系列有关车辆、车祸等的数据开始。
3)论证 对提出的论题,不可主观地妄下结论,而要进行客观的论证。这是演讲中最需要下功夫的部分。关键是要把道理讲清楚。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举例法、因果法、对比法等等,可参见英语 议论文的有关章节。
4)结论 结论要简明扼要,以给听众留下深刻印象。
5)结尾 结尾要简洁,不要拉拉扯扯,说个没完。特别是不要受汉语影响,说些类似“准备不足,请谅解”,“请批评指正”这样的废话。最普通的结尾就是: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attention。
英语演讲稿(一)
Ladies and Gentlemen , Good afternoon! I”m very glad to stand here and give you a short speech. today my topic is “youth”。 I hope you will like it , and found the importance in your youth so that more cherish it.
First I want to ask you some questions:
1、 Do you know what is youth
2、 How do you master your youth
Youth
Youth is not a time of life, it is a state of mind ; it is not rosy cheeks , red lips and supple knees, it is a matter of the emotions : it is the freshne; it is the freshneof the deep springs of life .
Youth means a temperamental predominance of courage over timidity of the appetite , for adventure over the love of ease. This often exists in a man of 60 more than a boy of 20 . Nobody grows old merely by a number of years . We grow old by deserting our ideals.
Years wrinkle the skin , but to give up enthusiasm wrinkles the soul . Worry , fear , self Cdistrust bows the heart and turns the spirit back to dust .
Whether 60 of 16 , there is in every human being ”s heart the lure of wonders, the unfailing childlike appetite of what”s next and the joy of the game of living . In the center of your heart and my heart there”s a wirelestation : so long as it receives messages of beauty , hope ,cheer, courage and power from men and from the infinite, so long as you are young .
When the aerials are down , and your spirit is covered with snows of cynicism and the ice of pessimism, then you are grown old ,even at 20 , but as long as your aerials are up ,to catch waves of optimism , there is hope you may die young at 80.
Thank you!
英语演讲稿(二)
Ladies and gentlemen,
Good afternoon !Today the topic of my speech is “Discover myself”
I think each people is unique.Everyone is different .
I don’t need to envy others,because I think I am the only one in the world.
So do u really know yourself
In my parents’ eyes,I am a naughty boy. In my friends’ eyes, I am a friendly boy.In my teachers’ eyes,I am a boy which progresses.
But how do I think of myself
I don’t know.
Everone has merits and shortcomings. we need to discover our disadvantages and get rid of it . However, Lookers-on see most often.So mentors are necessary.
In elementary school, I didn’t know the importance of studying.I just know playing all day.One day my english teacher told me (that) she thought I was a intelligent boy.I was shocked by what she said.I didn’t do well in my english subject at that time.I was encouraged by what she said.In other words,what she said made me exicted.Since then,I fell in love with English.I started to read some English novels and listen to music.My english teacher taught me patiently and encouraged me to insist on doing these.I was interested in english.I found it was easy to learn english.It does’t like I thought it would be difficult.Maybe I had talent in learning english.However,if I don’t listen to my english teacher.Maybe I would get lost.
Everybody should have confidence in discovering yourselves,although it is a difficult journey.When there is a will,there is a way.
英语演讲稿(三)
Honorable judges, distinguished guests, ladies and gentlemen:
It is a great honor and pleasure to be here on this beautiful Saturday morning to share with you my sentiments about life and passion for the English language.
About a year and a half ago, I took part in my very first English Speech Contest. When I stood before the microphone with all eyes starring directly at me, I could hardly speak. I stood there, embarrassed and helpless, struggling in vain for the right thing to say. My fears had paralyzed me.
While my passion for English has never changed, I lost my courage to speak in public. When my professor again encouraged me to take part in this Competition, I said “no.” I couldn’t endure yet another painful experience. He looked me straight in the eye and said something that pierced my heart. I will never forget his words. “Look,” he said, “We all have our fears, and you have yours. You could twist your ankle in a basketball game, but then be afraid to ever play again. Running away can never dispel your fears, but action will. A winner is not one who never fails,but one who never quits.”
在政治课的教学过程中,结合新课改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我经常采取新闻导入的方法,新颖的新闻背景材料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适时留下悬念期待,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欲望
“教”的目的是为了不教。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适时设计悬念引导学生探究学习教育的智慧与魅力便融化在教育机智之中。如,在讲述《财政及作用》时,我提出“当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美国信用危机、西欧财政危机加剧,我们物价指数一直在高位运行,通货膨胀的压力剧增,面对这些复杂的局面,我们能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知识理解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解决的办法吗?”正是这个令人期待的悬念,激发了学生强烈的学习动机,唤起了学生的注意力,激活了学生的思维,最终形成了学生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利用学生能参与的生活素材,激发学生的兴趣
新课程的必修课教材里面多了“生活”两个字,在教学活动中通过学生能实际感受到的生活素材教学,提高学生分析、概括问题的能力和知识迁移的能力,体会学习政治课的乐趣。如,“车让人、人让车”的交通宣传标语给你什么启示?学生的情绪一下子高涨起来,说出了许多我教学设计中没有想到的答案。有从围绕如何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方面阐述;也有从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等方面回答。还有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等方面阐述。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新课程理念得到了集中体现,政治课堂变得鲜活起来。
四、选用真实事例,以真情感动学生
许多学生不重视、不想学政治,主要是他们认为政治不是老生常谈,就是高谈阔论,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使政治课真正鲜活起来,教师就要设身处地与学生进行心理换位,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解学生之所疑。如,在讲授“人性自私论不符合历史现实”这一框题的内容时,我对学生讲了有关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伯塘中学教师王茂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冷水村村民谭良才奋不顾身地数次冲进火海,成功救出5名孩子,而王茂华、谭良才却被严重烧伤。王茂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去世。满怀无私无畏的爱,王茂华、谭良才这对普通翁婿在刹那间如破茧成蝶般,绽放出了耀眼夺目的生命之光。
我相信此时此刻用不着我多说,同学们都会清楚:在普通人身上,也有无私的举动,因而懂得“人性自私论”是错误的。
五、关注社会热点,体现地方特色
一、问题的提出
1.幼儿意外伤害事故频发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公布的“中国三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幼儿意外伤害状况和家长认知水平”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是我国0—14岁幼儿的首位死亡原因。另外,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生命知识》一书的“防止意外伤害”这一章中指出,全球每年约有7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4亿儿童受重伤,其中很大一部分为永久性残废和脑部损伤,意外伤害已经成为导致幼儿死亡和残疾的重要原因。
2.安全教育方法枯燥
我在幼儿园近一年的见习中发现,单纯的说教依然是安全教育最主要的方法。在班级里教师并没有开展任何关于安全教育的主题活动,也没有任何体验、演习、游戏。枯燥的说教法根本不能吸引幼儿的注意,幼儿也只是口头上敷衍地答应教师的要求,并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也无法形成一种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探究符合幼儿身心发展需要,采用形式多样的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幼儿园安全教育最重要途径——游戏
幼儿的思维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在人类的思维方式当中,最先出现的、也是最初级的思维叫直接动作思维,要想达到良好的安全教育效果,必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思维发展特点,运用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和方法,而游戏是教师开展安全教育最常用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最重要途径。
幼儿在游戏中可以简单清晰地对周围世界产生一种直观的认识,幼儿在进行游戏时,认识、记忆、思维等状态都较其它状态时更好。在轻松、欢快的游戏情境下对幼儿进行教学,更容易激发幼儿的主动性、想象力和创造欲,可以说,游戏是一种最为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要求的快乐而自主的学习活动。
游戏的形式有很多,我结合不同的游戏具体分析如何进行安全教育。
1.角色游戏——培养幼儿自护自救能力
角色游戏是指幼儿以模仿和想象,通过扮演角色创造性地反映周围生活的游戏。在角色游戏中融入安全教育,能让孩子们感受不到任何压力,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比如,小班幼儿入园时,从不同的家庭来到了幼儿园,处在分离焦虑时期。面对陌生的环境、陌生的群体,游戏是帮助他们转移注意力、克服分离焦虑的最好方法。老师通过创设自由、宽松、舒适、安全的游戏环境,营造温馨、快乐的家庭氛围,让幼儿进入“家”游戏。在教师的细心照顾下,幼儿可以与同伴建立亲密的关系,并体验到家的温馨,感觉到家的安全。而在中大班“娃娃家”的游戏中,妈妈总是叮嘱幼儿:“陌生人来了不要开门,不吃陌生人给的糖果,不喝陌生人给的饮料,回家时要等爸爸妈妈来接,决不跟陌生人走。”这样的游戏让幼儿有了最初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感。
2.体育游戏——掌握正确的安全技能
体育活动本身蕴藏着许多刺激,如冒险、克服困难等,游戏不仅能让幼儿感到快乐,体验成功,而且能让幼儿增强自信心。教师应顺应幼儿的兴趣,有计划地创设一系列的体育游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对幼儿进行逃生和疏散训练,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如大班教师在安全疏散演练过程中对个别动作协调能力较差、姿势不正确的幼儿加强个别指导,并通过一系列体育游戏来帮助他们。在“我有办法”、“我真棒”的体育游戏中,教师精心设计一些“险情”,让幼儿自己想办法逃生。针对一些能力较强的幼儿在游戏中的出色表现,老师及时表扬并组织幼儿讨论,对他们的自我保护方法加以推广,让这些幼儿更加自信,相信自己真棒,自己能行。而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幼儿,看到同伴遇到困难或危险时如何解决和保护自己,自己便会从中模仿,学习他们正确的姿势和安全逃生的办法,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幼儿们一方面体验成功的快乐感,满足情感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尝试着解决各种问题,并从中获得了力所能及的避害、逃生的方法和保护自己的经验。 转贴于 3.表演游戏——增强安全意识和培养和幼儿的创造性思维
表演游戏是按照童话、故事中角色、情节和语言,进行创造性表演的游戏。它包括故事剧、哑剧、木偶戏、故事表演、分角色阅读等活动。表演游戏形象直观,符合幼儿的思维特点。教师鼓励幼儿运用身体和声音来阐释或扮演故事(或童话)的角色,将作者的言词变为幼儿自己的运动和语言,表演游戏的情节将直接指导幼儿的学习生活,这样幼儿便能更深有体会地接受和理解故事内容。如针对小班幼儿自我保护方面的《迷路的小花鸭》,针对中班幼儿社会交往中自护方面的《金鸡冠的公鸡》,针对大班幼儿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马路上的比赛》,教师通过准备材料和提供环境支持幼儿游戏,调动幼儿参与活动的激情,鼓励他们进行探索,幼儿可以根据情节大胆表现,在游戏中懂得自护、自救的方法。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幼儿可以学以致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结构游戏——培养幼儿的实践操作能力
通过结构游戏,设置一些交通安全情景,是幼儿获得直观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最有效办法。如中班开展的结构游戏“红绿灯”、“开汽车”、“交通警察”等,幼儿首先可以搭建马路,有汽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线、红绿灯标志。刚开始,幼儿的游戏是无规则意识的,汽车总撞到行人,汽车和汽车也总相撞。在游戏讲评时,老师可以和幼儿就“怎样遵守交通规则”展开激烈的争论,老师则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显然,幼儿可以通过一次次的游戏,慢慢地认识规则,知道规则的重要性,知道应该怎么做,不能怎样做。在懂得这些交通安全规则和常识以后,司机便自觉地在汽车道上开车,遇到行人和人行横道线慢行;行人也会看红绿灯标志。这说明,幼儿在游戏中亲身尝试发现的问题、获得的经验,要比教师无数次的说教印象更为深刻。通过这些游戏,幼儿能够了解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的危险,知道外出要跟随大人、不能在马路上玩耍。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之中吸取了丰富的交通安全知识,在看似游戏性质的角色表演中获得了最为深刻的感性认识,规则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培养。
5.亲子游戏——培养亲子依恋及幼儿的合作互动能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强调指出:“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和支持,与家长的沟通是幼儿园安全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亲子游戏对于良好的亲子依恋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亲子依恋是双向的情感联结,是积极的亲子交往的产物,它对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甚至对人的一生发展都有重要影响。亲子游戏一方面可以使幼儿感受到父母的关注与爱,与父母形成亲密的情感联系,另一方面,使成人能敏锐地察觉到幼儿对游戏的反应,并适时采取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方式来调整游戏,使幼儿的游戏能力得到提高,并且也发展了幼儿的合作互动能力。如大班亲子游戏活动《安全属于你我他》等,既让幼儿感受与家人游戏的快乐,增进亲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又使幼儿懂得用简单的安全知识来保护自己。幼儿会把在亲子游戏中获得的对待事物的态度、方式、方法迁移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在游戏中获得快乐体验和愉快情绪,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淑贤,姚伟.幼儿游戏理论与指导[M].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 城市造型视觉形象
1.1 结构。多维结构与组合形态、平面与曲面、转折与平滑、起伏与平坦,满足于平视、侧视、俯瞰检测的要求。
1.2 空间。由构成城市硬件的城市建筑和城市设施,以及构成城市软件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组成的具有艺术美学价值的人居环境被称为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渗入城市科学、生态科学、生命科学等各个领域,是人类面对生存环境的挑战所选择一种积极对策。
⑴ 空间景观的系统结构研究
a. 点、线、面的多层次研究。"点"是景观节点,包括主要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城市重要窗口以及自然景点、制高点等。"线"是景观视线,包括重要商业街、步行街、滨水路、交通干道等组成的城市街景和景观走廊。"面"是景观区片,包括旧城区或者租界区、历史文物保持区、商业中心区、园林景区等。
b. 一维、二维、三维的多方位研究。"一维"是以平面方式研究空间景观的平面构图和结构关系。"二维"是关于城市立面形式与剖面结构的研究,反映了街景特色、建筑风格和高度的关系。"三维"是城市空中景观的模拟研究。
c. 城市景观框架的总体性研究。根据景观需要制定城市开发控制标准、建筑风格引导准则、景观视觉走廊保护范围等。城市空间艺术与建筑艺术等级外观、宗教时期城市与建筑、工业化与现代建筑、"包豪斯"建筑理论、城市与建筑的功能性等等对当前中国的现代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⑵ 立面的研究
高开敞的界面围合方式,在将外部环境引入室内的同时,室内空间也与外界共享。城市立面与夜景照明也从建筑单体立面设计向城市立面设计的层次转变。
2. 城市色彩视觉形象
所谓城市色彩,就是指城市公共空间中所有裸露物体外部的色彩视觉总体表现。城市色彩作为城市面貌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反映着一个地区的民族文化,承载着历史、文化、美学信息,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色彩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色彩总谱系统以及确定不同特色景观区域的色彩特色定位。
2.1 城市色彩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城市的色彩永远不能与大自然争美。这是使城市色彩和谐的捷径。在城市新区中,如果又没有特定传统色彩,其城市主色调应偏中性,而绝不能标新立异。
2.2 城市色彩应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城市色彩一旦由历史积淀形成,便成为城市文化的载体。不同的国家和城市,因民族信仰、历史、风土人情的不同而对颜色有不同的偏爱。
2.3 城市色彩应与城市自身功能定位相符。有些色彩是城市政治或经济文化的反映,现代城市形象应用设计中应考虑城市符号视觉形象、城市标志识别系统、城市规则视觉形象、交通规则视觉表现、政府工作规则视觉表现、城市功能划分视觉表现等相互协调。
3. 城市人文视觉形象
包括有市民形象、文化形象、政府形象等。城市形象是通过市民形象集中表现出来的,因此,城市形象以市民的综合素质、精神状态龙新能力为核心,通过市民的各种参与凸现出来。
4. 城市视觉形象设计趋势
4.1 城市形象识别设计 转贴于
按照城市理念、城市行为、城市视觉三个子系统的基本思维来理解和识别城市形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⑴ 城市理念。指城市独特的价值观、发展目标、城市规划、文化内涵等为城市形象的核心。城市理念融合文化形象、城市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等内容,沟通、凝聚城市居民的思想认识。
⑵ 城市行为。在城市理念识别基础上的行为表现和重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城市内部的组织管理及活动。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政府政策、文化宣传、体育健身、环境保护等进行的活动。
⑶ 城市视觉。城市视觉识别的形成往往以城市的历史文化为背景,以城市的理念识别为基础,以城市的行为识别为依托。城市建筑是经济社会活动的结晶,是影响城市视觉识别的最基本要素。
4.2 城市视觉形象设计重点
⑴ 自然形象。不同的城市自然禀赋会有很大的差异。充分发掘与众不同的形象,促进旅游、娱乐、餐饮业务等行业率先发展,发挥出形象效应。
⑵ 文化形象。城市文化既独立存在,又与其他因素高度融合。如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哈尔滨冰雕节、潍坊风筝节、孔子文化节等,展示了城市文化风格,有效地增强了城市形象的影响和辐射作用。
⑶ 视别形象。城市的道路、广场、水景、雕塑、路灯、栏杆、壁画、标志、路牌、门牌、公共汽车站牌、各类户外广告等等都应系统地进行规划、设计。
⑷ 政府形象。政府形象建立在政府管理、政策实施、办事效率、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由公务员日常业务工作所体现。改进政府行为重点是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⑸ 历史形象。文物古迹是历史形象的直接反映。一般分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区、文物古迹三个层次。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区保护通常可划定保护禁区、严格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
⑹ 视线走廊。景观视线走廊由景观轴线、视觉控制点、重要景点、视觉交织及转帐等组成,依赖于统一的规划布局。对景观视线走廊的保护性控制,对城市相关地区的发展须设定一些限制性规则。
⑺ 高压走廊。按照专业规范,架空高压线路必须与民居、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进入市区的架空高压线路必须严格按规章建设,留出规定的高压走廊地带,控制两侧建筑高度有使用性质,保护好高压走廊地带。
⑻ 地下通道。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地下涵道、洞口等以及地铁线路一般尽量与地面道路相结合。
城市视觉形象,简而言之,是城市(或特定的区域)给人的印象和感受。涵盖建筑物、道路、交通、店面、旅游景点、生活设施等,这些都是构成这种印象和感受的基本要素。城形成城市视觉形象的因素多方交织、组合,形成的。
参考文献
[1] 李广斌, 王勇, 袁中金. 城市特色与城市形象塑造[J]. 城市规划, 2006.
[2] 王鑫. 赖特建筑创作中的节能策略及其设计启示[J]. 新建筑, 2006.
[3] 谢小舜. 匠心独具的美国风--赖特的住宅建筑风格解析[J]. 艺苑, 2006.
过失犯罪如今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与交通事故犯的联系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⑴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汽车行业日新月异,民众手中财富急剧增长,汽车驾驶者日益增多;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也致力于推动汽车大众化,因汽车驾驶而导致死伤等行为随之急速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在此背景下,研究交通过失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交通过失犯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如何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这一问题与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及其理解适用息息相关。
一、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结果回避义务之确立
交通过失犯,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具有预见能力前提下,违反考虑避免犯罪事实发生的注意义务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交通注意义务是交通过失犯的核心,它包含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是结果预见义务还是结果回避义务?旧过失论认为是结果预见义务,新过失论则认为是结果避免义务。如何取舍,是认定交通过失犯时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笔者以为,根据交通活动的特性以及现代社会生活的最低需求,宜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速交通工具如飞机、汽车、地铁、高铁等日益发展,以汽车为首的交通工具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但是,交通运输活动又充满巨大的危险,随时可能导致灾害事故的发生。旧过失论认为,只要没有履行预见结果发生义务的,就可以成立交通过失犯罪。据此,在公路上驾驶车辆,行为人一般都会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以及驾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过失犯罪,这无异于结果责任。比如,甲以正常的速度驾驶汽车行驶在某公路上,远远看见一头受惊的牛正在公路上横冲直撞,甲迅速采取措施,减速并且打左转向灯准备驶入旁边一条道路以避让惊牛,然而,受惊的牛以迅猛的速度冲击过来,恰好撞在意欲左拐的车辆前方,导致车辆撞向路旁行人乙并致其死亡。根据旧过失论,甲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采取了必要的结果回避措施,但是仍然没有避免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成立交通过失犯罪。在此,本属于不可抗力的行为也被作为犯罪处理,其结果导致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大大增加。为了维持现代社会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社会运转的最低需要,对于交通领域的活动只能着眼于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双重层面来评价。为此,刑法学者创设了允许的危险理论,允许此类具有危险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并对交通运输、医疗行业等领域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定;限定的办法则是主张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这些领域过失犯罪的本质,即行为人即使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法益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也不构成过失犯罪。为此,类似于上述受惊之牛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因为乙已经尽到了最大可能回避结果的发生,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此时就不能追究乙交通过失犯的责任。新过失论的主张更能限制交通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
交通驾驶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危险性、日常性与普遍性。新过失论从社会有用性角度大大鼓励了交通运输行为的正常存在,确认了社会发展与交通危险行为之间的内在相容机理。日本在昭和3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期间,改变了当时对汽车驾驶者追究结果责任的做法,而认为过失是指违反了防止结果发生所必要的行为基准亦即违反结果避免义务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在经济开始迅速增长、机动车广泛普及的年代,也一度以新过失论为判例的主要学说。⑵当今日本主张旧过失论、新过失论的学者都很多,二者之间未有明显的阵营多寡差别,“但现在旧过失论者都在适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⑶而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原则等恰恰是新过失论的主张。当今台湾过失犯理论阵营虽然一定程度上让渡于客观归责理论,⑷但是,在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中,新过失论仍是主流学说。⑸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汽车广泛普及、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针对交通运输活动的特性并结合过失犯的理论学说,宜采取新过失论,肯定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
二、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前提
(一)因果关系、结果回避义务及注意规范保护目的
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意味着结果回避义务可以充分合理地说明过失责任。但是,新过失论以客观外在的注意义务作为基准行为,至于“决定何为基准行为,最终的落脚点还只得是行政取缔法规所规定的义务”。⑹换言之,对于交通过失犯中的基准行为必须借助交通法规来判定。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并不仅仅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就可以认定的。正如德国学者施特拉腾韦特指出,有些行为,即使违反了交通法规也不能立即推断行为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⑺还须借助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判断;只有发生的结果是由于违反交通法规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判定行为人是否注意,应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进行比较,检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中来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⑻
例如,某甲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以时速30公里行驶,穿过一个乡村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乙童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集中注意力驾驶的甲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乙童被汽车撞伤死亡。而在此之前的半小时,在离事故路段几十公里之外的路段,甲驾驶的汽车曾在限速110公里的路段以130公里的高速行驶。本案中,虽然甲曾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前违章超速行驶,但是,如果认为甲半小时前不超速行驶就可能错过乙童横过马路的时间点从而不会撞上乙童并致其死亡,并进而追究甲交通过失犯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交通法规对汽车时速限制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使驾驶人员在出现突然情况时能够有足够时间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从而防止造成他人死伤结果的出现。⑼这种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也仅仅在于违规行为当场、当时,也就是甲在事故前半小时内,而不能及于半个小时后、远在超速地段之外的几十公里的乙童玩耍之地。⑽甲对自己半小时前的超速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乙童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预见,二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的关联性。
在交通过失犯中,“每一个交通规则实际上都是预防性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规定特定的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因此,只有发生的结果属于规则企图防止的结果时,才可能以违反规则对主体进行谴责”。⑾所谓“规则的目的”,也就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它们正是为了避免交通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设立的,只有因果历程满足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⑿才能追究行为人交通过失犯的责任。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概念由此进入我们的视野,交通领域中损害法益结果是否由违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成为判断交通过失犯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换言之,“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场合,是不是该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引起了结果”⒀因而十分引入瞩目。那么,对于这一情况,究竟只是单纯属于因果关系的问题,还是属于回避结果义务的问题?如果属于前者,就没有必要在交通过失犯本质的层面上探讨注意规范的违反问题,而可以按照讨论因果关系理论的常规做法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进行,不过,这样的探讨对于交通过失犯而言效果不容乐观。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问题,这就必须肯定“过失行为”的存在,然而,过失犯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能倒推过失行为的存在,例如,甲高楼抛物如果砸死路人乙,在乙死亡的情况下可倒推甲高楼抛物的行为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行为;如果甲高楼抛物并未发生任何危害后果,则同样的行为并不会成为过失犯罪中的过失行为。正因如此,刑法理论上对于过失犯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一直持基于否定立场的争议态度。在此情况下,奢望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及因果关系理论解决上述问题,显然是有障碍的,作为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解决的见解因而应予否定。
如果在结果回避义务的层面探讨,也存在分歧。旧过失论认为,因果过程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问题,应当作为责任谴责的问题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加以解决,此即为事实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的见解;而新过失论认为,对此问题应当作为有无回避结果的义务或增加危险的问题加以解决,此即为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的见解。⒁
(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前提:以因果预见可能性为内容的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
笔者以为,从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机能、刑法责任原理以及交通过失犯罪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分析,应提倡以因果预见可能性为内容的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
首先,结果预见可能性所具有的帮助判断选择何种结果避免措施的机能,决定了应该选择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随着新旧过失论的交替发展,虽然二者都承认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过失犯成立所具有的作用,但在旧过失论那里,结果预见可能性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它决定着过失犯的成立;在新过失论那里,结果回避义务才决定过失犯的成立;而结果预见可能性只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它所具有的是“为选择结果避免措施提供标准的机能”。⒂同时,新过失论“看重行为,所以,不仅是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连发生该结果的因果经过也被作为预见可能性的对象”。⒃这表明,能否预见违反交通规则的场合是否由于该违规行为引起了结果,是交通过失犯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对此问题预见,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以及选择何种措施以回避结果的发生。由于“能否预见违反交通规则的场合是否由于该行为引起了结果”的问题,也就是交通违规行为与损害法益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判断问题,自此,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使用和分析,就成为与结果回避义务之有无密切相关的问题。现在,即便一些有影响力的旧过失论者也开始持这种观点,例如山口厚就明确指出,“能够将因果经过的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解释为,在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系上进行判断”,即“是在采取措施是为了回避结果的意义上来确定的,换言之,将因果经过认定为‘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也不是不可能的”。⒄结果预见可能性帮助选择结果回避措施的作用,使得以因果经过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在刑法规范的层面上演变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的问题,主张此种因果经过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问题属于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见解于是成为当然之理。
其次,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避免了处罚没有预见因果经过的行为人这一违背刑法责任原理的做法。该当于交通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前提、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的行为,因此,危险驾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决定着损害法益的结果究竟是行为人无法避免的,还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如果危险驾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内在因果联系,驾驶者就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少量饮酒后驾车,轧死了突然出现的、事先没有任何预兆突然左拐的骑自行车的人乙。事后查明,这一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甲虽然饮酒,但他只饮了很少量的酒,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减弱。甲在该路口已经减速慢行,面对突然出现的乙,甲也有效刹住了汽车;即使甲不饮酒,也不可能避免乙的死亡。所以,有些行为,即使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也不能立即推断行为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⒅禁止饮酒的交规其目的在于确保行为人具有正常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以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具有正常的反应以利于避免交通事故中损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虽然有酒后驾车的违规行为,但乙违反交通法规突然窜出是甲不可预见的,而且事后查明甲的少量饮酒根本未影响对乙突然出现这一事件的正常处理,所以甲酒后驾车的违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并不符合禁止饮酒这一规范的保护目的,对甲不能追究交通过失犯罪的责任。可见,如果处罚对于因果关系没有预见可能性的行为人,对于交通过失犯来说,既是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做法,也违背了现代刑法的责任原理。肯定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的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说,为交通过失犯责任的成立提供了合理的判断标准。
最后,从交通过失犯罪的实践分析,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可以实现交通过失犯罪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旧过失论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基本上就可以肯定违法性,只要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可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定罪;而根据新过失论,即使公诉机关证明了被告人可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被告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最大努力的结果回避措施,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交通过失要素:基础、体系地位与意义
在交通过失犯中,适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是什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在交通过失犯中属于何种性质的要素?适用它有何必要性或者说意义?对于这些本源性问题的解析,显然较之于适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性问题的探讨更为重要。
(一)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基础定位:作为行为基准的交通法规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核心是“注意规范”与“保护目的”,要想准确理解它们,必须结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即作为交通过失犯行为基准的交通法规来说明。
新过失论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本质,然而,是否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不可能是一种主观内在的心理责任范畴,它是从外在上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客观的注意义务亦即是否实施了某种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种客观的行为基准,如前所述是以交通行政取缔法规为标准来判断的,即“奠定注意义务基础的根据,所举出的是各种行政取缔法规,其典型的是道路交通法上的交通规则”。⒆例如,“将《道路交通法》所规定的徐行义务、确认安全义务、注视前方义务、停车义务、保持车距义务作为基准行为,违反这些义务的即为过失。其结果便是,业务过失致死罪便成为了这些违反行为的结果加重犯”。⒇这样的结果使得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新过失论以交通行政等管理法规作为判断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的标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21)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援引行政管理法规作为确定是否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基准,对于过失犯来说,是具有合理性的,对于交通过失犯来说,更无可责难之处。一方面,过失犯罪除却极少数的自然犯,例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之外,绝大部分都是行政犯,交通过失犯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过失犯罪。“刑法上之处罚过失犯,仍类皆罚其被害人生命、身体之安全发生重大威胁或实害之情形,惟行政刑法已不乏对于特别事犯,为确保行政取缔目的之实效性,罚其违反行政取缔目的状态之过失犯”,(22)而对于行政犯,一般刑事立法都是采取空白罪状的方式,即必须援引行政法规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因为援引行政法规就认为会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那么行政过失犯罪的存在似乎都应受到质疑,而且包括故意犯罪在内所有的行政犯罪似乎都存疑问。所以,对于作为行政过失犯罪的交通过失犯来说,将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之基准借助于交通法规来判断,实属正常之理。故意类的行政犯罪如此,过失类的行政犯罪同样如此。另一方面,根据是否遵守交通法规来确定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认定作为行政犯的交通过失犯罪。“遵守交通法规的运输行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妥当的合法行为”,(23)而交通法规又是“根据经验和思考对可能危险进行全面预见的结果;交通法规通过自身的存在表明:在这个领域中,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24)比如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驾驶的行为,如果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驾驶人员是否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要根据行车时的情况具体分析;在得出肯定结论之后,其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还要借助于其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来判断,例如在十字路口是否减速、红灯亮时是否停车、转弯时是否打了方向灯、是否超载或超速以及是否酒后驾车,等等。所以,对于交通过失犯罪“行为基准”的设定借助于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恰恰可以避免司法人员对于过失行为的认定漫无边际,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对交通过失犯的认定更加容易也更加有章可循。
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是判断行为人履行交通过失犯中结果回避义务与否的标准,交通法规因而成为针对交通运输人员设定的注意义务,遵守了它们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违法的。为此,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中的所谓注意规范,一方面是指刑法规范及其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刑法规范的下位规范即交通法规。这些交通法规并非先于刑法存在的规则,从刑法规范界定刑事不法的任务来看,这些交通法规只有在刑法之下才有意义,它们是为了满足刑法所要求的避免损害法益结果发生的目的而存在的。(25)违反了刑法及其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所要求的避免发生法益损害的目的,即为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可见,与“注意规范”一样,这里的“保护目的”一方面是指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一方面则是指交通法规的规范目的。
(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体系定位:客观违法要素抑或主观责任要素
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以及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在交通过失犯中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要素?这是引入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判断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目前学界运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分析交通过失犯的学者不多,使用这一理论的学者则多倾向于在客观归责理论的范围之内加以探讨,具体做法是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客观归责理论中判断是否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标准,只有危害结果与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具有关联性,亦即只有由于行为缺陷所造成的结果根据注意规范所指向的保护目的而具有客观上的可归责性时,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26)德国学者Roxin、Wessels、Puppe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林钰雄等都持此种观点。也有学者不在客观归责理论之下,而是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过失犯的构成因素来对待,在作为结果回避义务前提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中予以探讨,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即为此列。帕多瓦尼将过失构成要素分为犯罪事实的非意志性、违反旨在避免损害法益的行为规范、遵守行为规范的可能性和在遵守预防性规范的情况下危害结果可避免性四个方面,(27)然后在其中第二和第三个要素中探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他举例说,某人在开车逆向行驶时车轮碰飞了路上的石头,结果将人行道上的一个小孩砸伤,这里的小孩受伤就不属于交通规则所欲防止的结果,因为制定该规则是为了防止与正向行驶的车辆相撞,而不是为了保证路面的平整。(28)在此,帕多瓦尼虽未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表述,但其分析正是采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思考方式来排除交通过失责任成立的。笔者主张后一种观点。不过,帕多瓦尼并未分析为何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可以作为过失犯的要素而不是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来适用之,为此,下文有必要展开为什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过失犯构成要素以及是何种要素的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分析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无需在客观归责理论之下进行。
要求交通运输的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法益的后果属于违反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造成,意味着“如果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处于被侵害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外,则欠缺违法性联系”,对于此种注意规范及相应的特别的违法关联的要求“无异于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过失犯”。(29)果真如此,对于交通过失犯本质及相关的预见可能性的探讨其实就是一个客观归责问题,而不是与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相关的问题了。笔者以为,事实并非如此。
客观归责论者如Roxin、Puppe等主张,过失犯的行为必须与结果的发生具有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关联性,“仅仅在结果和肇事者所制造的不被容许的风险之间有因果关系,尚不足以满足客观构成要件,此一结果尚须避免危险的规定的保护目的所包含”。(30)只有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实际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之于行为人,亦即危害结果是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比如,甲违规超车,被超车人因受惊吓而引发心肌梗塞,因此造成被超车人死亡。Roxin认为,法律关于禁止超车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由此种危险的超车引发相撞等交通事故,对于心肌梗塞的发生则不是禁止超车规定的保护目的所能涵盖的,因此,被超车人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超车者。在此,是否违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根据对构成要件性的结果在客观上的可以预见性和可以避免性,根据人的行为对因果发生的可以控制性”等情况来“确定归责终止的界限”的,(31)在此,Roxin对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在过失犯中的运用,事实上是与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紧密联系的。超车案中,超车人也许能够预见自己的超车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超车人不可能预见到被超车人突发心肌梗塞,所以,被超车者突发疾病死亡结果的发生明显违背了超车者的预见可能性,超车者无法避免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说无法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因此,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实际上是借助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来判断是否违反规范保护之目的,进一步,是用本属于违法中的要素来判断可否归责而已。难怪日本学者铃木茂嗣指出,“当该行为惹起的结果在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之内,而且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造成了结果的场合,该结果才能在法律上归属于该行为。检讨在何种具体状况下具有结果回避义务,正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任务”。(32)对于具有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就可以将结果归之于行为人;反之,则不能实现归责。总之,在过失犯中,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表达的是以下思考:“注意规范的遵守可能可以,甚至是应该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33)可见,对于过失犯而言,客观归责论所要解决的全部问题,其实就是是否违反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而这样的问题恰恰是以因果关系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本质的交通过失犯的内容,因为如前所述,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正是判断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说中因果关系的理论。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通过将客观归责论适用于过失犯罪再来适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
其次,独立于客观归责理论之外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应该是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
肯定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可以独立于客观归责理论之外来适用,也就意味着它可以单独作为交通过失犯构成要素而存在。那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交通过失犯的什么要素?
根据新过失论,即便驾驶者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否成立交通过失犯罪,还应根据驾驶者的驾驶行为是否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以内来判断,如果行为没有脱逸社会相当性,是在允许的范围以内的,即便发生了他人伤亡的后果,也不能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换言之,新过失论中论及结果预见可能性,自然不再是如同旧过失论那样注重结果,而是注重于行为,以及行为引起法益损害的过程,即引起结果的过程,是否适合法秩序的要求。(34)只有驾驶者的驾驶行为是为社会不容许的不注意时才能成立过失犯罪。这样,过失犯罪的成立不仅仅只要有危害后果,于此之外,还要求分析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过程之中是否有效地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实施了回避结果的行为,简言之,过失犯罪的成立不仅仅是结果无价值的问题,它更是行为无价值的问题。(35)而何为社会不容许的不注意,其内容为是否采取一定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是否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是否违法,则成为判断交通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关键。这种因果过程不是主观内在的责任范畴,它是从外在上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客观行为范畴,它与行为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违法是对具体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之观点是一致的,因此,它重视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经过之发展是否合乎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其所体现的是违法还是合法的问题。对此,西原春夫曾明确指出,注意义务不是脱离具体的态度或者结果而抽象地成为问题,而常常是在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某种特定态度是不是不注意的这种评价的关联上成为问题的。(36)这表明,根据新过失论,对违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体现了行为具有不法性,能够唤起处罚的情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本身没有违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则是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以内的合法行为。
综上所述,客观归责理论所主张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其所解决的实质恰恰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正是交通过失犯的核心问题,因此,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无需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判断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交通过失犯中因果经过的发展是否合乎法秩序的问题,它不是责任层面的要素,而是过失犯中的违法性要素。
(三)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分析交通过失犯成立的必要性与意义
为什么要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分析交通过失犯的成立?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有何特殊的意义?对此,笔者以为,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能够解决以往学说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并通过对交通过失犯的目的性解释来合理限定其成立范围。
首先,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解决以往学说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姑且不论对因果经过的预见是否属于结果回避义务的问题,仅就因果关系的判断这一技术层面的问题而言,当今我国和日本的主要学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然而,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其内容模糊不确定因而并不容易界分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立足于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即结果回避义务,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来分析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就成为认定交通过失犯责任成立的有效手段。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论为前提,在此前提之下,它认为应该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经验法则,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的场合,才能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排除条件说中的不相当的情况,即以条件关系为基础,同时从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在日常生活经验上通常可能产生的范围内;二是以行为时的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37)为此,判断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必须首先“排除条件说中的不相当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在确定因果关系的事实范围,观察并确定哪些事实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此一阶段,进行的是原因的筛选;而判断所确定的条件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显然不是纯自然科学概率层面的逻辑推理,也不是价值中立的形式考量,而是以行为人实际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借助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等刑法规范层面的思考以及刑事政策、法律目的等进行相当性的常识判断,最终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然而,虽然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等判断相当性的不同主张,但是各说的差异也仅仅限于行为时是否存在一般难以认识到的情况。(38)如果某种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而非异常的,是盖然性高而非低的,在行为时并不属于一般人难以认识到的,那么就是相当的。例如,司机某甲在单行道上逆行开车,并未超速,某乙突然横穿马路,甲见状急踩刹车,但乙仍被甲车撞死。是否应该追究甲的责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司机甲逆行致乙被撞死似乎并不属于极其特殊或可能性极小的异常情况,将乙死亡的结果归之于甲的责任也是可能的。这意味着,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容易降低交通过失犯因果关系的认定门槛,扩大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也许有反对者认为可得出否定甲应承担责任的结论,但这也恰恰暴露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致命缺陷,即何谓相当性根本就不是一个内涵清晰的、规范的法律概念,正是对相当性的不同看法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采用打下了争议的基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自身问题,注定了在解决交通过失犯甚或一般的刑法因果关系中都存在内容抽象、不确定因而难以合理界定的问题。如果采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则可认为,行为人违反禁止违章逆行的交通法规,虽然发生了乙被撞死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一危害结果不是禁止逆行规则本身所预防的结果。“在单行道上开车逆行的甲司机,在自己并没有超速并采取了必要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就不应对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而撞死在车前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禁止单行道逆行的目的在于防止车辆相撞,而不是避免行人横穿马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39)这样的解释,就可以避免采用相当性认定甲违章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争议,因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明确而规范的法律概念,通过它分析因果经过的发展是否合法,显然更加容易也更具有操作性。
除了相当因果关系说自身的问题,对于交通过失犯罪而言,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还具有特别的意义。交通运输活动涉及的范围广泛,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往往交错进行,这些都使得相当性的判断难免困难重重。
其次,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学说是对刑法交通过失犯罪的目的性解释,通过它,可以有效地限制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在民法领域,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早已有之,而且这一使用也不是在客观归责理论之下进行的,因而笔者以为对于交通过失犯中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很有借鉴意义,只不过民法中将其称之为“条文保护目的”。在普通法系国家,Joseph W.Bingham教授在1909年发表的论文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并熟练运用注意“义务的目的”、“义务的保护范围”或“法律的目的”等概念。他指出,法定义务总是基于某种法定目的而被赋予,法律因果关系就是确定具体义务的具体目的的问题;对行为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进行责难都是通过澄清被违反的义务的目的解决的。只有错误行为同时也是处于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反之,该行为也就不是结果的法律原因。(40)在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例集中,法院也早已采用了条文保护目的的观点来判定法益损害与交通违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此以后,考察条文保护目的的必要性被普遍认可。据此,使责任成立的法益损害行为的归责,必须符合加害人行为所违反的条文的保护目的。(41)虽然民、刑两法性质有异,民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刑法确定刑事惩罚责任,但是,民、刑责任的确立都是建立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因此,借用民法中的相关理论,考虑到这一学说要求损害法益的结果要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相对应,完全可以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学说视为对刑法交通过失犯罪目的性解释的结果,在我国,可以说是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目的性解释的结果。更何况,行为人应否对交通过失的法益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属于违法性之判断,当然应依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来认定。
通过对交通过失犯的目的性解释,结合每一具体交通规则的不同目的,就可合理限制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交通法规错综林立,而不同的交通法规不但内容不同,其目的也不同,比如,行车须带驾照的交规只是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目的而不是确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禁止超速的规定则是为了确保交通运输不致造成对行人或其他车辆或财物的损害,等等。不同的交通法规中所设定具体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同时,这些目的各不相同的交通法规又是判断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基准,为了不至于仅因违反了交通法规就得出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进而一律追究行为人责任的扩大化结论,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针对不同交通事故犯的具体情况,通过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来合理限制交通过失犯的因果关系,缩小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避免将交通过失责任沦为结果责任。
四、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司法适用:规范目的违反与回避可能性判断
根据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只有当法益损害结果是由违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行为引起,才能认定行为人对于该行为应该避免,亦即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回避的义务,进而才能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然而,交通法规密密麻麻,各有其规范目的,有些固然在于防止和避免事故及死伤结果的发生,例如禁止超速与超车的规定;有些则明显指向行政管理目的,例如行车应携带行驶证与驾照等,因而不能一概而论。甚至于,同为防护安全的规定,多数规定目的固然在于(同时)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例如限速及超车规定,但也有仅止于保护驾驶人自己的安全者,例如驾驶人应系安全带。(42)显然,对于交通过失犯,应该具体结合刑法规范法益保护目的及其下位交通法规的不同目的予以分析。因此,注意规范的违反不能泛泛而论,它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及所违反的规范目的方能得出结论,“规范是否确实具备有保护目的,则应该从具体的个案来着手检验,因为只有透过具体的案例我们才能确定,规范的遵守是否可以适当地阻止结果发生”。(43)下文将主要结合不同类别交通法规的不同目的以及司法实务中的交通案件,具体分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违反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
(一)确保交通安全目的的注意规范违反之判断
大多数交通法规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禁止超速、禁止酒后或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车、禁止疲劳驾车、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等。不过,同为交通安全规则,有的主要属于确保他人安全的规范,例如禁止超速;有的则属于确保驾驶者自己安全的规范,例如系安全带、戴头盔等。针对不同对象的交通安全规则,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判断结论就会不同。
1.确保他人安全目的的注意规范违反之判断
违反确保他人安全的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伤的,其因果历程是否必然满足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有的违反确保他人安全的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伤的,其因果历程不能满足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要求,因而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例如前述某甲在限速40公里的某路段以时速30公里的速度行驶而撞死乙童案件,虽然甲此前半小时曾有超速行驶行为,但该案中的因果历程并不能满足禁止超速这一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之安全的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其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的关联性亦即因果联系,因而甲不构成交通过失犯。
有的违反确保他人安全的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伤的,其因果历程则可能满足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要求,因而可以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例如,丁某驾驶小型货车从甲地往乙地行驶,当行至车流量较大的某国道时,丁某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及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致其车右后视镜与步行在公路旁的戍某肩部发生碰撞,戍某倒地,被小型货车后丙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桑塔纳轿车碾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戍某肩部仅构成轻伤,其系因车辆碾轧后引起的多发性复合伤而死亡。(44)笔者认为,丁某违规超速行驶的行为符合禁止超速规范保护目的之要求,其行为成立交通过失犯罪,戍某与丙某无罪。这是因为:其一,在公路旁行走的戍某并无责任。不同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国道是敞开式的一级公路,允许行人行走,但行人应靠路边行走。戍某行走于国道的右路边,并无任何妨碍国道车辆行驶的行为,其本人并不应该对其被撞倒地及至被轧死的结果承担责任。其二,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丙在国道上是正常行车,虽然丙能够认识到国道上会有行人,但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国道上的行人只能靠路边行走而不得随意在路面穿行,更何况丙并不能预见到戍某会倒地。戍倒地发生在丁车超速碰撞之后的瞬间,丙某以正常速度以及与丁车的正常车距行车至此,显然已无法避让。如果丙某远远看见戍被撞倒而仍不采取措施而致戍被轧死,此时才可追究丙的责任。易言之,没有对戍被轧死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当然也就不能要求丙对戍死亡结果予以回避。对丙而言,戍被其所驾车辆轧死,属于意外事件。其三,丁某撞倒戍某并致戍被后行车辆轧死的行为属于违反禁止超速的规范保护目的之行为,该行为与戍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戍的死亡结果应该归之于丁某的责任。戍被丁某的车碰撞了肩膀而并未受伤,但是,正是这一碰撞致戍倒地而被后来的车辆碾压致死。丁某因为超速而致其精力未能集中于路边的行人,未能与行走于路边的戍保持适当的车距,因而丁车与戍的肩部发生碰撞;如果丁常速行驶,即使其未能与戍保持适当车距,也不一定会导致戍倒地。丁车超速速度过快,其前引力量较之常速车辆显然更大,因而导致戍倒地。在国道上行人突然被撞倒地是极端危险的情况,此类事故往往发生于瞬间而致后行车辆难以预见。本应预见到这一切的丁某由于超速行驶因而未能对戍某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最终导致戍的死亡。禁止超速行驶规定的保护目的,在于使驾驶人能够保持清醒而集中的注意力,以便对行人或其他车辆的安全等路面情况全面观察,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化解交通险情。但是,丙超速未能有效避让本不该发生的险情及结果。综上,本案中戍死亡的结果系属丁某违反了禁止超速行驶的保护目的所致,对丁应以交通过失犯罪论处。
2.确保自己安全目的的注意规范违反之判断
有的交通法规虽然也属于确保安全的规则,但是,这些安全规则并不是为了保障其他车辆或行人等的安全,而完全是为了保障交通工具驾驶者的自身安全。对于此类交通安全规范的违反,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骑着摩托车行驶,甲车上还搭乘着同样未戴头盔的丙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乙由北向南方向行驶,两车在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的道路交叉处相撞。甲乙受轻伤,丙死亡。甲乙是否应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经查,甲乙丙都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即“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乙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向道路的来车先行。”(45)笔者以为,根据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本案中甲不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乙则应该对丙的死亡承担交通过失犯的责任。因为:其一,虽然甲有未戴头盔的行为,但是戴头盔是为了确保摩托车驾驶者自己的安全,以保障在发生碰撞时驾车者的生命和健康免受损害,而不是为了保证同乘者丙的人身安全。换言之,丙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由于甲未戴头盔的违章行为所引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符合禁止戴头盔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因果历程,故甲不应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基于前述同样的理由,乙虽然也存在未戴头盔的行为,然而该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同样不存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意义上的关联性。不过,乙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理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从其右方来的车辆即甲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先行,但乙没有做到这一点,从而导致甲乙两车相撞而丙死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向道路的来车先行,交通法规中这一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行驶至交叉路口的车辆能够先后有序行驶而不至于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丙的死亡恰因乙违反了交叉路口停车观望让右车先行的注意规范之保护目的所致,乙应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可见,违反确保自己安全的注意规范,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存在据此要求行为人对事故结果承担交通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之问题,本案中甲即属此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确保他人安全和确保自己安全两种注意规范的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交通法规总体而言都是安全法规,它们一般既保护驾车人的安全,也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比如德国著名的单车骑士案。A与B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在夜间前后鱼贯而行,两人皆未打开车灯。行驶在前的汽车驾驶A因欠缺照明,导致翻车,造成伤害结果,设若B车履行符合交通规则所要求的开灯义务,则A车有可能因B车的照明,避免此翻车受伤的结果。本案中,B未开车灯上路的驾驶并不属于违反交通过失犯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德国帝国法院判决认为,经由小心谨慎的交通参与者所设计的开灯诫命,其目的乃在于避免自己在黑暗中行驶而与他车互撞,而非充当路灯的照明功能,故A受伤的结果并不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之内,B的行为对于A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46)本案不同于不系安全带或者不戴头盔等情况。B开路灯并非全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车灯照明可以避免B因为看不清路面车辆和行人的情况而与其发生碰撞,从而确保他人的道路交通的安全。当然,这种安全的保障是针对自身车辆而言的,换言之,车灯是为了自己所开车辆之照明,不是为了给其他车辆照明,从这个角度而言,该规定又可以说是为了确保自己行车安全的注意规范。
(二)确保交通行政管理目的的注意规范违反之判断
交通法规中有很多规定只是单纯指向行政管理目的,对于驾驶人、乘车人或其他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并没有保护的意义和作用。比如,禁止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携带驾驶执照及行车证,等等。对于这些出于维持交通行政秩序之管理目的而不是确保交通安全防止道路危险的交通法规,行为人即使违反了,也不应该构成交通过失犯罪。
甲以正常速度行驶在某市内公路上,乙在非人行道的路面违章横穿马路,甲紧急踩刹车,但因乙已至甲车前,甲避让不及,乙被撞死。后经查明,甲未携带驾驶执照。本案中,虽然乙被甲车撞死,虽然甲违背了携带驾照行驶的注意规范,但是,对这一规范的违反,却不能判定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更不能因此要求行为人有回避结果的义务。根据交通法规,携带驾照规范之目的只是为了保证路途中交警检查的管理之需,而不是为了避免撞死他人。对于分析甲应否对乙的死亡负责的有效因素是:乙横穿马路时甲是否可以预见,以及甲是否采取了交通法规所要求的避让措施。因为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换言之,乙横穿马路固然违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甲可以对之视而不见而不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否则,甲就应该承担乙死亡的责任。但本案中,由于乙突然横穿马路,正常行驶的甲看见乙横穿马路后即使踩刹车试图停车避让乙,但由于乙的速度太快甲车避让不及最终才致乙死亡,所以甲不应对乙的死亡承担交通过失犯的责任。可见,在甲没有违反确保交通安全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下,仅仅违反了确保交通行政管理之需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尚不能成其为成立交通过失犯的理由。
如果说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法规往往难以绝对分清是确保他人安全还是确保自己安全,那么,确保交通行政管理目的的规范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规范之间的区分却是容易的,通常也是清晰的。针对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规范更具有静态的特性,例如携带驾照或者禁止随意涂改车牌,这些对于车辆在道路上动态的行驶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没有影响或者说没有关系。区分交通安全规范与行政管理规范,对于认定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并且有人员死伤的交通事故犯中因果关系是否满足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具有很明显的意义:如果是违反后者,通常可以通过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排除因果关系的成立。
(三)同时违反多种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判断
多因一果交通事故犯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驾驶者既违反了确保他人安全的交通法规,又违反了确保自己安全的交通法规;或者同时违反了两项以上确保他人安全的交通法规;或者既违反了确保交通安全的规范,又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规范等。此种情况,要分清在众多违规行为中,何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历程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
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李雇用付某为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案中,是否应该既追究李某的责任又追究付某的责任?有观点认为,李某明知自己的车辆系无牌照车辆,仍然雇用他人驾驶,并授意超载运送矿石,存在两处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反对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47)笔者以为,有罪论显然是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导下对于李某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的肯定回答,同时这也是错误的结论;无罪论虽然结论正确,然而由于不可避免地以传统因果关系为基调,因而其不但暴露了说理难以充分的弊端且未能一针见血地指明问题的本质,即为何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而不是指使超载。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分析,对本案中李某与付某的行为定性则会另有一番不同的理由。
其一,车主李某未给大货车办理牌照以及让付某超重装载货物的行为,均属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目的的规范,对此类规范的违反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关联性,本案中对此违规行为可不予考虑。至于李某授意付某超载运货的行为,其与付某等人死亡之间的因果经过并不符合禁止超载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禁止超载的目的在于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汽车超载时,稳定性会较差,转弯时离心力增大,如果车速较快则极易翻车;汽车超载时制动效果会降低,同时下坡时加速度会增快并致汽车重心易前移,容易失去控制而发生事故。付某驾驶的大货车虽然超载行驶,不过,其发生事故的路段是直行且平稳的路段,不存在转弯或者下坡行驶的情况,车辆坠下公路也不是因为制动不成功或者转弯而翻坠,超载事实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产生关联性。换言之,超载与事故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符合禁止超载这一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因果历程,因此,李某不应对付某及另几位同乘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二,付某的占道行驶行为与该行为所造成的本人及同乘者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符合禁止占道行驶的注意规范之保护目的。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行驶,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交通秩序的有序,以免阻碍对面车道车辆的正常行驶,确保对面车道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同时避免车辆相向行驶而发生刮碰事故。付某正是因为驾驶货车占道行驶于对面车道,才与相对行驶的另一货车相撞并致发生死伤结果;即使付某驾驶的车辆正常装载货物,其占道行驶碰上另一大货车也会坠下公路,所以,付某及其他同乘者的死亡是由于占道行驶行为所致,因此,付某应对其他人员死亡承担责任。
总之,在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犯中,其认定与一因一果的认定并无二致,只不过,此时必须对众多的原因逐一排查,以明确何种行为所致的结果具有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因果过程,从而合理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
五、结语
交通过失犯以结果回避义务为其本质,但只有在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义务;如果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于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就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所以,对交通过失犯本质的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是以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的;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则是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的。通过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对作为结果回避义务前提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具体化,并以此解释交通过失犯罪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得交通过失犯的违法性之考量更为客观,并与“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现代犯罪论的核心命题相吻合,使交通过失犯的责任成立的损害法益行为的归责,必须符合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将看似具有因果关系,而实际上危害结果并非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行为引起的情况排除在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之外,从而有效地限定了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通过更具刑法概念品质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使得交通过失犯的认定更加具有操作性与规范性。
我国刑法理论对于过失犯的探讨并未建立在过失犯的本质基础之上,体现在交通过失犯领域,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究竟是结果预见义务还是结果回避义务则一直不够明确,导致在分析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时未能结合其本质而对其认定加以法规范层面的说明,而往往以公安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代替刑法中交通过失犯罪的认定,即以责任书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直接依据,从而大大地扩大了交通事故犯的成立范围。
例如,某日晚10时许,K驾驶一辆无号牌大货车,沿着107国道从广州往A市市区方向行驶。行至A市B区一路口红绿灯处,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其车尾被从后面同方向驶来由S醉酒驾驶的小客车的车头碰撞,造成司机S及小客车上的另三名乘客严重受伤,四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K即驾车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认定K负事故的主要责任,S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三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K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K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有观点认为,既然K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K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48)
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分析,就可发现,虽然K有驾驶无牌照车辆以及事后逃逸两种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然而,违反行政法规范并不能从逻辑上上升为必然违反刑法规范。禁止车辆无牌照上路行驶,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管理部门对路上行驶车辆的有效管理,而不是为了防止被他人追尾;换言之,是否悬挂牌照与是否于夜间打开车灯不同,前者不具有任何保障他人安全的目的,K的车被S醉驾追尾并不会因为悬挂了牌照而得以幸免。禁止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逸,该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交通行政部门有效处理交通事故,以及避免事故进一步严重化与扩大化以及责任主体的缺失,换言之,是否逃逸只是事故发生后的事后事实,它体现了行为人对待交通事故逃避处理的态度,根本不能证明行为人是事故结果的责任者。S醉驾追尾K车的行为,违反了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而该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而不至于酒后注意力与判断力下降影响交通安全,因此,S应是本案刑事责任的主体。事实上,公安部门虽然根据K某的事先违章及事后的驾车逃逸而将其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是,这样的认定主要是对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考虑,是对于交通违规行为行政责任的划分,它对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完全不具有作为定罪根据的作用,甚或对认定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具有赔偿根据的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驾驶员的事先违章尤其是事后逃逸等行为,来认定交通运输人员以及被害人等各交通参与人的责任;法院往往直接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与否。这种以行政责任认定书作为定罪处罚的直接根据从而扩大交通过失犯罪成立范围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我国法治意识不够健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界限模糊等一系列原因,但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刑法理论对类似上述案件往往没有结合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及其如何理解适用加以解释,而仅仅作为客观构成要件内容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而且分析因果关系时采用的又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或者偶然、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它们对于交通过失犯中因果关系的说明难以使人信服。如果我国刑法理论能够在交通过失犯本质的层面展开对交通事故犯中因果关系的探讨,并对于“交通规则电各种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及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与所生事故结果之间有无特殊的关联性”(49)能够加以重视,亦即通过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来确认交通事故犯中因果关系之有无,进而确定结果回避义务之有无和交通过失犯罪能否成立,那么,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就可以实现从法规范的层面对交通过失犯的成立加以合理的说明,有效缩小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并走出以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确定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误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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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7页。
⑼参见[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9页。
⑽参见前引⑷,林钰雄书,第486页。
⑾[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⑿参见[德]Ingeborg Puppe:《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李圣杰译,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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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参见前引⒀,北川佳世子文,第76页。
⒂前引⑶,马克昌主编书,第142页。
⒃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⒄[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付立庆、刘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⒅参见前引⑴,施特拉腾韦特书,第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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⒇前引⑹,西田典之书,第406页。
(21)参见前引⒀,北川佳世子文,第76页。
(22)前引⑵,陈朴生书,第301页。
(23)前引⒀,北川佳世子文,第70页。
(2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6页。
(25)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26)参见前引⑼,韦塞尔斯书,第387页以下;前引⑷,林钰雄书,第483页以下。
(27)参见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以下。
(28)参见前引⑾,帕多瓦尼书,第198页。
(2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03页,第701页。
(30)[德]克劳斯·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政大法学评论》1994年第50期。
(31)前引⑼,韦塞尔斯书,第106页。
(32)[日]铃木茂嗣:《刑法总论(犯罪论)》,成文堂2001年版,第52页以下。
(33)前引⑿,Puppe文,第99页。
(34)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324页,第310页。
(35)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它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秩序的违反,它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目前刑法理论上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对立,实际是指纯粹的结果无价值(即完全不考虑行为的样态、主观内心等行为无价值的内容)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的对立(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黎宏译,译者序第2页以下),而后者,正是当今学界所说的行为无价值。换言之,当今刑法理论中存在单纯的、远离行为无价值的结果无价值,但不存在纯粹的、远离结果无价值的行为无价值。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新过失论只不过是在旧过失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基础上引入了行为无价值,它对交通过失的认定在发生了损害法益结果的情况下,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义务及可能避免此种结果的发生,只有具备结果回避义务及回避可能性时,才会将此种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因此,引入行为无价值论的新过失论对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来说,其所起到的是出罪的作用。既然如此,采用以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新过失论解释交通过失犯之本质并无不妥之处。
(36)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3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38)参见前引⑶,马克昌主编书,第117页。
(39)前引(27),林书,第135页。
(40)See Joseph W.Bingham,Some Suggestions Concerning“Legal Cause”at Common Law,9 Columbia Law Review 34-36(1909).转引自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41)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以下。
(42)参见前引⑷,林钰雄书,第483页。
(43)前引⑿,Puppe文,第105页。
(44)参见丁栋生、张达伟:《碰撞致他人被后面车辆碾死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5年3月4日。该文作者基于“没有丁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在先,就不会有丙某的碾压行为,也就不会导致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立论,也认为丁的行为成立交通过失犯,但是,这种忽视交通过失犯的特殊性而站在传统因果关系学说基础之上“鸡生蛋、蛋生鸡”连环套式的解释方式,无论从说理的逻辑性、清晰度还是充分性、可接受性上,都远不及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所达到的效果。
(45)本案例经过作者改编,原案参见郑雅芳、周国均、张永坡:《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46)参见前引(24),罗克辛书,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