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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4 08: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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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篇1

服务外包1[1]是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能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迅速,接包合同签约额2[2]由2009年的120.7亿美元发展到了2012年的608.4亿美元,增长了4倍,接包合同执行额由2009年的93.7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524.3亿美元,增幅460%。

(一)产业规模继续扩大。2012年,我国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608.4亿美元,同比增长36.97%,接包合同执行额524.3亿美元,同比增长60%。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442.9亿美元,同比增长364.9%,执行额369.6亿美元,同比增长42.63%。

(二)企业执行集中度高。截止2012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27780家,比2011年增加了6460家,其中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的企业7510家。离岸执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1180家,离岸执行额共307.5亿美元,占全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的83.19%;离岸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720家,离岸执行额275亿美元,占全国总额的74.4%

(三)产业结构趋于优化。我国服务外包产业机构趋于优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占比提高。2012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中,信息技术外包合同接包金额为25.08亿美元,占总执行金额的67.87%,业务流程外包合同接包执行金额占6.1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合同接包执行金额占25.99%。

(四)离岸市场集聚度高。我国服务外包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洲、香港等地,其中美国是最主要的市场。2012年全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中,来自美国的合同执行额141.6亿美元,占比38.3%;来自日本的占比11.41%;来自香港的占比7.52%。

二、服务外包企业资金运作与外汇收支特点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外汇收支有两类国际收支申报:一是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合同按贸易出口模式执行;二是申报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贸易项下,合同按现有服务贸易管理方式执行。

(一)通过服务项下输出收汇。以该种方式收汇的企业主要是从事ITO方面的外包服务,如软件设计服务外包。这些企业主要向发包商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的服务,包括系统操作服务(如医疗数据的处理及整合)、 系统应用服务(如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基础技术服务(如承接软件开发设计),通过将设计产品电邮给发包方的方式交付,以计算机、咨询等项目收汇。

(二)通过成品报关出口收汇。以该种方式收汇的企业以从事KPO 方面的外包服务企业为主,也有部分ITO方面的企业,集中在嵌入式产品研发、医药研发、工业设计等领域。如某著名软件公司软件出口有两种方式,一是软件集成在硬件上报关出口;另一种是纯软件产品,通过“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商务厅软件出口合同备案――取得软件出口证书――将软件光盘、密钥交海关”的流程报关出口。两种方式最后均通过货物贸易项下收汇。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外汇管理政策不够系统。目前,外汇局没有系统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服务外包外汇管理行为,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均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制度、法规中,最近的一个文件为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的《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时间较早,且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跟不上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二)外汇统计监测不够准确。目前,外汇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统计服务外包数据的系统,相关的统计数据需要来自于商务部门的《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服务外包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存在申报不准确或漏报的可能性。对于服务外包项下ITO模式可以根据是否在海关报关出口选择申报在货物贸易或者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项目上。KPO模式根据理解一般申报在服务贸易-咨询类的科目下,而BPO模式下的业务种类细分较其他两者更多,统计方面也更难界定。部分KPO 项目,外包企业为享受出口优惠政策往往采取货物形式报关的模式,将外包费用包含在出口报关单价内,从而改变了外包业务的服务贸易性质,使得外包数据与货物贸易出口数据重叠,区分难度较大。

(三)差旅费现钞提取手续繁琐。从事服务外包企业通常与境外发包企业联系密切,且在合约执行初期需要频繁出境培训或考察,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企业从外汇账户中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现钞要经过外汇局核准,部分企业为避免繁琐的审批手续,选择由员工直接从个人账户提取(如给员工发放补贴后由其自行购汇作为差旅费),形成了监管的漏洞。

(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无法实现。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公司集团化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企业集团实行本外币收付集中管理的需求有所加强。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金划转,调剂外汇余缺,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但现行资金集中管理政策规定对企业收支规模等要求较高,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企业规模难以达到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集团的资金运作。

(五)境内外母子公司间资金划拨手续繁琐。服务外包企业多为外商投资企业,母子公司间利润汇出、外债使用等资金往来较为频繁,而目前,利润汇出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代缴税手续,外债又有规模、期限等限制,母子公司间资金调拨手续较为繁琐。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服务外包外汇管理专项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在整合现有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专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规,在服务外包收结汇、提取现钞、集团公司外汇资金划转、存放境外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如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支实行专户管理,允许企业凭合同收结汇;对软件报关出口收汇不纳入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在监测系统中按标识企业管理;对服务外包企业提取现钞实行事后备案制,由银行按月向外汇局报送逐笔提钞信息。

(二)完善服务外包收支统计。根据ITO、BPO、KPO等不同模式及其相应的业务细分编制相应的申报指南,指导申报主体按照业务特点进行准确申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如:ITO中的软件外汇收入,按报关与否分别申报为一般贸易项下和计算机项下;BPO中外汇收入申报在咨询服务项下;KPO中知识产权研究收入申报在咨询项下,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收入等申报在技术服务项下,动漫及网页设计研发收入申报在计算机项下;等。

(三)放宽资金集中管理和存放境外要求。放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鼓励经营服务外包业务的集团企业集中运作集团外汇资金,合理调配成员公司间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简化存放境外资金资本项下用途支出的核准手续,推动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

(四)简化资本项下相关政策。适当简化服务外包企业母子公司间资本项下资金跨境调动审批手续,对服务外包企业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年度规模控制,企业实行备案制,外汇局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投资规模、企业上年度离岸业务经营规模等核定年度额度,额度内资金跨境流动不再实行逐笔核准,外汇局对企业跨境收支数据实行非现场监测。

(五)加强与商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商务部门作为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其内部系统有服务外包企业的注册登记,合同额等各方面信息。应该尽快建立与商务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由商务部门提供所辖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情况等,由外汇局提供服务外包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共同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离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篇3

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合理地运用多种不同方式的贸易融资组合是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有效工具。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议付/贴现/押汇、保兑信用证、出口托收项下融资、贸易项下外币票据买入、保理及福费廷等。据调查显示,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贸易融资的优势有: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二是当前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低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在贸易融资方式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迅速发展的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凭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行网络,以及有效的业务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方便、迅速、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2.改变贸易结算币种。

货币币种选择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例如争取出口合同以硬货币计值,进口合同以软货币计值,向外借款选择将来还本付息时趋软的货币,向外投资时选择将来收取本息时趋硬的货币。但是货币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结合贸易条件、商品价格、市场行情或者结合对外筹资的不同方式,借、用、还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统筹决策。此外,货币软硬之分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而言,因此还涉及到对汇率趋势的正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利率的趋势,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也是看利率的水平与趋势。就借入方而言,在借入货币利率趋升时,以借入固定利率为宜;若借入货币利率趋降时,则以选用浮动利率为好。

当前,中国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后,为防范人民币升值,出口企业应该及时结算现有的外汇,尤其是美元外汇,企业的即期交易合同该履行的马上履行,同时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多地签订企业远期合同,签不下的就争取锁定远期交易汇率。

另外,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企业还可采用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方式防范外汇风险,但这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出口议价能力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防范人民币升值压力的能力还有限,提高企业出口议价能力依赖于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通过以质取胜而不是靠低价格竞争来扩大出口就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一个战略性选择。企业防范人民币升值还可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增加内销比重等措施。

二、外汇风险的转嫁

外汇风险的转嫁实际上就是采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所进行的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主要的选择方式有:

(一)套期保值或称套头交易

套期保值系指在已经发生的一笔即期或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为防止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而再做一笔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原来的一笔受损,则后做的交易就会得益,藉此弥补。反之,如汇率出现相反的变化,则前者得益,后者受损,两者可以抵消。故套期保值也可称为“对冲”交易。根据这个原理转嫁风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远期外汇保值。在进口或出易成交后,如果预期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有趋升或趋跌的可能,即可在进出易的基础上,做一笔买入或卖出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转嫁风险。国际间短期投资和借贷的交易中,为避免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的风险,也可以做远期外汇买卖,需要指出和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是在预先确定的交易成本或收益的基础上。因为实际汇率的走势完全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如不做远期反而有利。当然,也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成本和收益后进行远期保值仍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个方式。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

远期交易有防范风险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企业不需交纳保证金,只需交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远期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确定,但是利用远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也有较明显的缺点:远期交易必须按时交割,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种缺点,外贸企业可以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外贸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是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比如,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三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2005年7月21日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的加快发展,完善和扩大了人民币远期交易的主体和范围。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商业银行扩大了对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在较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

2.外汇期权保值。所谓期权是在外汇期货买卖中,合同持有人具有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选择权利,即在特定时间内按一定汇率买进或不买进、卖出或不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这种方式比远期外汇的方式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相反,则可不履行期权合约。当然,所要付的费用比远期费用高得多。

3.外汇期货保值。期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统一的标准化合同,即期货合约,该合同中有外汇或其他金融资产,即买卖双方可以做多头或空头。如某公司有一笔欧元资金,可兑换成美元后在市场拆放获利,为防止一定时间(假定6个月)内美元下跌欧元上升,另在外汇期货市场以欧元卖出期货美元(美元空头)。6个月后,如果美元对欧元汇率果真下跌,但由于期货市场做了一笔相同期限的多头,可把原做的美元空头合同了结,与现货市场的损失相抵。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外汇期货交易中投机的成分很大。

(二)掉期保值

掉期交易也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两笔约定汇率不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交易,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签订买进或卖出即期合同的同时,再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合同,称为掉期,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是前者是两笔相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而后者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作的反方向交易。它常用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的外汇风险的防范。

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所做的调查显示,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尝试使用外汇掉期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等10余家银行为企业开辟了这项服务。尽管目前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

(三)改变结算时间

即根据有关货币对其他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更改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出易,应推迟(提前)收款;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进易,应提前(推迟)支付货款。在提前收付货款的情况下,就一般情况而言,具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一笔一定金额的折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提前付出货款相当于投资,而提前收取货款类似于借款。根据对汇率波动情况预测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结售汇,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动所受到的损失。拖延收付是指公司推迟收取货款或推迟支付货款。尽管拖延收付与提前收付是反方向的行为,但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但同时也给对方带来相反影响。当汇率变动趋势极其明显时,要采用此方法时,对方必然会有其他一些条件和措施相制约。因此,改变结算时间的选择只有在企业出口产品处于卖方市场,或进口产品处于买方市场时,即我国企业处于贸易谈判的主动地位时才具备采纳的时机。目前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规避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三、小结

总之,在浮动汇率制下,防范和规避外汇风险对开展对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资金并不充裕,要求的资金周转率高。中小企业比较适宜采用以进出口押汇、应收票据贴现为主的贸易融资和优化货币组合等外汇资金管理。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般资金比较充裕或融资渠道广,因此,企业应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安全方面。大型企业最佳的选择有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等套期保值工具的使用;另外大型企业还可利用其贸易谈判优势,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对进出口产品的定价和结算币种及结算时间做一些灵活性的安排。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避险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在我国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要求各商业银行借人民币汇改,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和外汇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以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向不同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银行在近期推出的新的金融产品,充分运用现有产品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弗兰克·J·法博齐,弗朗哥·莫迪利亚尼(唐旭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篇4

2011年以来,本外币利差日益扩大,人民币预期升值不断增强,我国外汇资金仍处于流入态势,其中不免夹杂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境内。在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背景下,经常项目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压力日益增大,且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常项目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出现了新特点。为进一步提高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文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角度,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主要形式和对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异常跨境资金的特点和影响

异常跨境资金是指超过正常贸易和投资范围,带有投机性质或者虽无明显投机性质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资金,具有逐利性、隐蔽性和违法性的特点。异常跨境资金不仅包括了具有明显逐利性、短期性的热钱,还包括了部分以避税或发展集团公司等为目的的超出正常收支范围的跨境资金。

异常跨境资金的大量流入很有可能对我国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稳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一)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异常跨境资金的大量流入将造成国际收支顺差增大,同时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大大增加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和公开市场回购调控的压力,对货币政策形成了倒逼机制,明显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二)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异常跨境资金进入境内后通过各种方式结汇成人民币,并投资国内的产品市场和资产市场,且由于基础货币的大量投放,将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加。

(三)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较好且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不变的背景下,异常跨境资金大量流入境内,而一旦经济形势发生转变或稍有转变的趋势,极有可能导致大量资金集中外逃,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造成严重经济后果。

二、经常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时间差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由于国内资金日趋紧张、国内外利差不断扩大,且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借用贸易信贷等渠道,利用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时间差异变相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1.通过进口少付汇或进口不付汇将异常跨境资金以实物形式滞留境内,待获取人民币升值或其他收益后,再以进口退汇或其他方式将资金汇出。例如,湖南A公司2010年至2012年2月从澳洲陆续进口废塑料,报关金额为550万美元,但对外付汇仅21万美元。两年来A公司共实现进口少付汇529万美元,变相获得境外资金529万美元。

2.假借贸易信贷以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在国内外利差倒挂、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延期付款将外汇资金滞留境内或通过预收货款尽快实现外汇资金流入,以获取利差和汇率差,降低财务成本。例如湖南B公司惯用的结算方式是货到付款,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B公司与外商协商,将结算方式更改为延期付汇,以实现将资金滞留境内,赚取利率差和汇差后再对外付汇。

3.通过对不同结算方式、不同融资产品和不同付汇期限的组合设计,尽可能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主要渠道有90天以上的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的组合、远期信用证与进口押汇、人民币质押贷款的组合等。例如湖南C公司2011年与对方约定结算方式是90天信用证付汇,信用证到期后再办理海外代付,使融资期限累计能够达到半年至1年,远远超过单项融资产品的融资期限,实现了迟付汇8.3亿美元,获得了人民币升值和资金滞留境内运作的双重收益。

(二)利用跨境关联交易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由于跨境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审核较难,且暂时无相关法规文件对其进行约束,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异常跨境资金的流入,实现套取汇率变动收益和跨境套息的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 通过定价转移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企业有可能通过“出口高报、进口低报”等方式使异常跨境资金流入。这种交易多发生在加工贸易项下,交易双方多为境内外关联公司。通过进口低报,企业可获得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及逃避关税的双重收益;通过出口高报,企业可实现异常资金隐蔽地流入及提高出口退税。

2.关联企业利用预收货款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跨境关联企业大量利用关联公司的操作便利,先以预收货款名义将境外资金低成本融资引入,在融资快到期时,再与境外关联公司拟订退汇协议,将融资款项退给境外关联公司,以获取人民币升值收益和赚取境内外利差收入。例如,湖南D公司在2010年12月以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名义从其境外关联公司获得1.3亿美元的外汇资金,在2011年12月又以终止合同名义申请全额退汇给境外关联公司。经调查,D公司所收预收货款仅有27.2%用于生产经营,余72.8%用于偿还境内贷款。据测算,D公司上述操作可以节省约336万美元融资成本,同时可赚取汇率差6900万人民币。

(三)通过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由于外汇局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只是进行表面上的单证审核,企业可通过该渠道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例如,湖南省内E公司与境外F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货物由E公司直接交付给F公司指定的东莞G公司(据F公司称,东莞G公司为其在内地的加工厂),由G公司加工后报关出口至境外F公司,货款则由F公司支付给E公司。E公司通过“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方式完成出口收汇。由于出口方E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境内G公司,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没有相应出口数据,实际出口金额难以确定。货款从境外收回后,外汇指定银行仅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等商业凭证予以结汇,只能作表面真实性审核。同时,由于G公司将加工好的货物出口至境外,又可以利用该出口报关单进行重复收汇。

(四)假借转口贸易或转卖业务使异常跨境资金合法流入。由于转口贸易和转卖业务的货物进出均在境外或特殊经济区域,无法实现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贸易外汇监管只能从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业单证实施单证审核,无法从根本上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因此利用转口贸易和转卖业务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较其它方式更为隐蔽,其主要方式有关联企业之间虚构贸易合同、人为调节交易价格等。

(五)通过境外承包工程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由于境外承包工程在收汇结汇环节,仅靠表面上的合同等单证审核就可以为企业办理结汇,难以鉴别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为违规资金流入提供了通道。如湖南H公司2011年共收到的从境外承包工程收入272.23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仅凭一个境外承包工程合同就能办理结汇手续,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六)通过“违约赔偿”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不少企业以“违约赔偿”的名义实现大额资金的流入。此类交易性质表现在非贸易项下,但是实际背景与货物贸易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属于货物贸易基础上衍生的损失赔偿。由于目前对此类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了企业的合同、发票等商业凭证后为企业办理结汇,只是表面上和形式上履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例如湖南省I公司2010年底与外商签订合同进口棉花,因签订合同后国际棉花大幅涨价,由2010年的90美分/磅涨至2011年3月份的240美分/磅,外商无法执行已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违约赔偿。I公司因此获得450万美元的赔偿款。

三、存在的管理难点

(一)强化监管与促进便利化之间的矛盾。为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强化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管理,外汇局可以通过制定更为严密的真实性审核制度来实现。例如,为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外汇局加强了对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规定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且必须在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此外,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了相应支出金额的20%,企业应到外汇局进行申请,这样有效降低了企业利用转口贸易渠道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增加了大多数正常交易主体的经营成本,降低其业务运转效率,与便利化原则相矛盾。

(二)现行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涉及多个管理环节,适用多套管理制度,但仍然存在着部分监管空白。例如,外汇局对于跨境关联交易没有明确的界定,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难以形成对不正当跨境关联交易的威慑和管理作用。此外,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结汇环节的审核仍然停留在单证审核上。

同时,由于各管理环节和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沟通,导致出现了部分监管空白。例如,在具体的贸易行为中,贸易信贷应与企业的整体贸易收支行为相结合加以分析;但是在具体管理中,贸易信贷登记在资本项目处管理范畴,独立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管理体系之外,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

(三)现有系统分析监测功能薄弱。目前,外汇局虽有多个业务系统,但各系统彼此独立运行,没有建立一定的关联关系,且尚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有效的监测、分析、预警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某些外汇业务仍未实现全口径采集和监测,例如对于贸易融资的统计,主要依靠外汇指定银行报送报表,人工汇总、比对、筛选,工作量大、效率低且准确度有待考察。

四、建议对策

(一)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建议根据服务贸易不同类型交易的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交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管理,细化违约赔偿、转口贸易等外汇收支的相关操作规程,明确需要提交的单证。二是完善服务贸易项下收结汇管理规定。可借鉴贸易项下联网核查的成功经验,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殊性质,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出口的收汇时,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者海关出具的服务贸易出口证明办理相应的收汇手续。三是完善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关联交易等的管理规定。例如,根据不同类型跨境关联交易的特点,完善对不正当跨境关联交易的具体监管措施。

(二)建立高效的外汇非现场监测平台,强化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监测预警。建议继续完善外汇监测系统,加强对外汇信息系统和资源的充分整合和利用,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非现场监测平台,全面统计监测外汇资金来源、流向以及流量。同时,建立预警指标,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退赔外汇以及贸易融资等业务,发挥非现场监测平台对异常外汇收支的预警和防范作用,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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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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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币种选择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例如争取出口合同以硬货币计值,进口合同以软货币计值,向外借款选择将来还本付息时趋软的货币,向外投资时选择将来收取本息时趋硬的货币。但是货币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结合贸易条件、商品价格、市场行情或者结合对外筹资的不同方式,借、用、还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统筹决策。此外,货币软硬之分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而言,因此还涉及到对汇率趋势的正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利率的趋势,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也是看利率的水平与趋势。就借入方而言,在借入货币利率趋升时,以借入固定利率为宜;若借入货币利率趋降时,则以选用浮动利率为好。

当前,中国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后,为防范人民币升值,出口企业应该及时结算现有的外汇,尤其是美元外汇,企业的即期交易合同该履行的马上履行,同时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多地签订企业远期合同,签不下的就争取锁定远期交易汇率。

另外,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企业还可采用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方式防范外汇风险,但这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出口议价能力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防范人民币升值压力的能力还有限,提高企业出口议价能力依赖于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通过以质取胜而不是靠低价格竞争来扩大出口就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一个战略性选择。企业防范人民币升值还可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增加内销比重等措施。

2.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合理地运用多种不同方式的贸易融资组合是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有效工具。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议付/贴现/押汇、保兑信用证、出口托收项下融资、贸易项下外币票据买入、保理及福费廷等。据调查显示,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贸易融资的优势有: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二是当前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低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在贸易融资方式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迅速发展的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凭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行网络,以及有效的业务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方便、迅速、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二、外汇风险的转嫁

外汇风险的转嫁实际上就是采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所进行的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主要的选择方式有:

(一)套期保值或称套头交易

套期保值系指在已经发生的一笔即期或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为防止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而再做一笔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原来的一笔受损,则后做的交易就会得益,藉此弥补。反之,如汇率出现相反的变化,则前者得益,后者受损,两者可以抵消。故套期保值也可称为“对冲”交易。根据这个原理转嫁风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远期外汇保值。在进口或出易成交后,如果预期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有趋升或趋跌的可能,即可在进出易的基础上,做一笔买入或卖出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转嫁风险。国际间短期投资和借贷的交易中,为避免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的风险,也可以做远期外汇买卖,需要指出和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是在预先确定的交易成本或收益的基础上。因为实际汇率的走势完全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如不做远期反而有利。当然,也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成本和收益后进行远期保值仍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个方式。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

远期交易有防范风险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企业不需交纳保证金,只需交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远期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确定,但是利用远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也有较明显的缺点:远期交易必须按时交割,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种缺点,外贸企业可以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外贸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是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比如,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三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2005年7月21日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的加快发展,完善和扩大了人民币远期交易的主体和范围。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商业银行扩大了对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在较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

2.外汇期权保值。所谓期权是在外汇期货买卖中,合同持有人具有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选择权利,即在特定时间内按一定汇率买进或不买进、卖出或不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这种方式比远期外汇的方式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相反,则可不履行期权合约。当然,所要付的费用比远期费用高得多。

3.外汇期货保值。期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统一的标准化合同,即期货合约,该合同中有外汇或其他金融资产,即买卖双方可以做多头或空头。如某公司有一笔欧元资金,可兑换成美元后在市场拆放获利,为防止一定时间(假定6个月)内美元下跌欧元上升,另在外汇期货市场以欧元卖出期货美元(美元空头)。6个月后,如果美元对欧元汇率果真下跌,但由于期货市场做了一笔相同期限的多头,可把原做的美元空头合同了结,与现货市场的损失相抵。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外汇期货交易中投机的成分很大。

(二)掉期保值

掉期交易也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两笔约定汇率不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交易,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签订买进或卖出即期合同的同时,再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合同,称为掉期,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是前者是两笔相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而后者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作的反方向交易。它常用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的外汇风险的防范。

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所做的调查显示,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尝试使用外汇掉期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等10余家银行为企业开辟了这项服务。尽管目前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

(三)改变结算时间

即根据有关货币对其他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更改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出易,应推迟(提前)收款;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进易,应提前(推迟)支付货款。在提前收付货款的情况下,就一般情况而言,具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一笔一定金额的折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提前付出货款相当于投资,而提前收取货款类似于借款。根据对汇率波动情况预测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结售汇,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动所受到的损失。拖延收付是指公司推迟收取货款或推迟支付货款。尽管拖延收付与提前收付是反方向的行为,但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但同时也给对方带来相反影响。当汇率变动趋势极其明显时,要采用此方法时,对方必然会有其他一些条件和措施相制约。因此,改变结算时间的选择只有在企业出口产品处于卖方市场,或进口产品处于买方市场时,即我国企业处于贸易谈判的主动地位时才具备采纳的时机。目前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规避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三、小结

总之,在浮动汇率制下,防范和规避外汇风险对开展对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资金并不充裕,要求的资金周转率高。中小企业比较适宜采用以进出口押汇、应收票据贴现为主的贸易融资和优化货币组合等外汇资金管理。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般资金比较充裕或融资渠道广,因此,企业应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安全方面。大型企业最佳的选择有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等套期保值工具的使用;另外大型企业还可利用其贸易谈判优势,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对进出口产品的定价和结算币种及结算时间做一些灵活性的安排。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避险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在我国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要求各商业银行借人民币汇改,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和外汇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以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向不同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银行在近期推出的新的金融产品,充分运用现有产品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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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54-03

贸易型外贸企业是一个中间链企业,是根据客户对进出口商品的需要,从而对商品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是由供应商提供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的客户。在新的汇率机制下,由于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很难进行预测和准确判断,给贸易型外贸企业带来巨大的汇率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意识,清楚企业业务可能产生的各种外汇风险,并且能够采取措施来及时防范,从而避免外汇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我国新汇率机制的影响

我国自从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施行放宽汇率浮动区间政策,以汇率机制能够市场化为前进目标。但是,事与愿违,自从2005年汇率机制改革之后,人民币汇率一直持续地上升。特别是在2014年到2015年改革以前,人民币汇率实际上升率高达9.5%,同期的日元、欧元都处于下降的状态,而且人民币汇率升值幅度在全球都是居前的。

2015年8月份,央行制定了新的汇率机制改革,并予以推行。新的汇率机制改革规定:做市商每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开票活动之前,参考前日的有关收盘汇率,并且结合外汇供求情况与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等因素,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的相关报价。所以本次汇率改革,使得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强,也增加了人民币汇率的预测难度,更加地趋向市场化。在新汇率改革时代的背景下,贸易型外贸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外汇风险,也将会迎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促使企业要建立新的防范外汇风险的制度和有效措施。

二、外汇风险的概念

外汇风险是指因为外汇市场的波动而导致汇率的改变,从而引起了外币的计算价格的资产上升或者下跌的可能性。所以外汇风险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种顺势得利,一种遭到损失。外贸型外贸企业主要从事的务就是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自然涉及到外商,所以交易时均有外币的币种,所以存在着一定的外汇风险。

三、外汇风险分类

贸易型外贸企业自身是不能通过对产品的成本、市场进货价格等进行控制来提高企业的利润收益,只能依靠自身对市场开拓、营销渠道、企业服务等综合能力来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保证企业的利益,所以外贸型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到不同的外汇风险,下面是根据汇率波动途径将外汇风险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是用外币计算价格,正在交易到结算这段时间内货币汇率的变化可能导致汇兑的比例发生改变而产生外汇风险。

(二)转换风险

转换风险是指贸易企业在登记财务报表的时候,将外币资产或者负债记录记账货币,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导致企业账面上呈损失状态的可能性。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汇率变动可能导致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一种不确定性风险。贸易企业这类风险可大可小,取决于汇率变化时对未来商品价格、成本等程度的影响。

就本质而言,以上的三种外汇风险中,只有转换风险是账目损失,它其实并不是实际有损失。然而,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则是外汇汇率已经变化或者将要发变化而对企业利润产生的风险。所以,在外贸型贸易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应该要重点对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进行预测,并且加强对此防范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业务特点及存在风险的探讨

依据贸易企业交易的对象不同将贸易业务分为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根据这2个贸易业务的责任范围不同,又可以把他们分为自营和。各自业务面临风险不同,下面就来分析它们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一)进口业务

自营进口业务是指贸易型外贸企业找好外商,提供进口货源,同时在国内签订销售合同和在国外签订进口合同,保证货物能够按时间、质量、数量的完成,履行合同,从而让商品从国外进到进口商,最后凭借单据支付货款,达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企业为了防止付账后外商不履行合同,不提供商品,企业一般情况下会预付一部分款额或者使用信用证方式来付款。如果在未汇款之前汇率发生了变化,则会给企业利润带来影响,存在着外汇风险。

进口业务是指贸易型外贸企业接到其他国内进口商的委托,委托办理收单付汇等外汇业务时,从而来实现进出口业务交易。委托进口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贸易企业手续费,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中介形式,外汇风险由进口商自身负责,外贸企业无外汇风险。

(二)出口业务

自营出口业务是指贸易型外贸企业找好商家,提供出口货源,同时在国内签订进货合同和在国外签订出口合同,保证货物能够按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履行合同,从而让商品从国内出口外商企业,最后凭借单据支付货款,达成交易的整个过程。自营出口业务要企业通过自身采购,然后在进行生产,出口给外商企业的整个过程。国外客户大部分同样也会预付一部分款额或者使用信用证方式来付款,企业在发货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够收到外汇,如果企业在收汇的时候人民币升值,兑换的人民币少了实际面值,这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的损失,所以企业面临外汇风险。

出口业务是指贸易型外贸企业接到其他国内出口商委托,委托办理商品运输报关、结算汇兑等外汇业务时,从而来实现出口业务交易。由于外贸企业只是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中介形式,存在的外汇风险很小。

五、外汇风险防范及其措施分析

在新汇率机制时代下,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趋势增强,更加地市场化,预期性降低,波动幅度也由以前的小波浪变成了大波浪,企业面对巨大的汇率风险,这对企业避免外汇风险的水平和能力提出了大大的考验。为了能够更加有效预防外汇风险,企业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外汇风险防范措施和流程制度规范,来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外汇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加强外贸型外贸企业防范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个人看法:

(一)完善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和防范制度

在新汇率改革下,外贸企业对内部管理防范应该加强,应该对外汇风险有新的意识,设置独有的岗位人员对外汇风险进行管理,对外汇市场进行分析、汇率波动趋势等,关注外汇市场行情等市场动态,了解汇率市场的走向,对外汇风险评估,从而预防外汇风险[5],减少外汇市场变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二)协商提前或推迟收付款

如果企业对外汇汇率市场的走向和改变趋势进行预测,了解汇率市场变动方向,就可以通过与商户直接协商,提前或者推迟来支付合同中的款额,从而来防范外汇风险的发生,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制定进出口对冲业务

贸易型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类型正好是两个相反的资金去向,外汇汇率波动对进出口业务的影响也是正好相反的。因此,如果有进口和出口两种业务的话,可以进行对这两种业务的金额进行匹配,对进出口金额进行相互对冲,从而来避免外汇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四)国家政策转移风险

贸易型外贸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来转移外汇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出口商品时,特别是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时,为了确保项目里的资金能够收回来,要避免外汇波动的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来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

(五)合同保值条款

外贸企业在交易签订合同时,可以经过商定在合同里面加入适当的保值条款,这样可以预防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从而来避免外汇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六)金融产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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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企业发展离岸贸易的现状

由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实施的是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是“三流统一”的,这些贸易方式下买家可以通过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运输提单等有效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从而顺利完成对外支付。但是,在离岸贸易方式下,由于贸易中间商的存在,导致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不一”的情况出现,货物不经过贸易中间商所在地,后者无法获得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单据,故无法完成对外支付,导致离岸贸易业务无法开展。

但是,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尽管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的概念,但实际上允许区内离岸贸易方式的存在,只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因此,离岸贸易业务在保税区内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10月8日上海正式开展关于离岸贸易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并简化单据审核程序)以来,先后有两批共20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试点账户贸易额累计50多亿美元(截止到2012年8月),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第三批试点。

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发展离岸贸易有其特定的优势: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全球有效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比较利益,同时也是规避和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其次,便利外汇收付,收付汇只需提供合同和发票,无需提供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资料(由企业自行归档备查),但要保证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保税区收付汇政策限制问题基本解决;第三,在上海建立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可获得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扶助。加入保税区营运管理中心,可获得税收返还等特殊优惠,加入保税区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可简化收付汇手续(离岸账户);第四,具备全球网络,拥有广泛的贸易渠道,掌握大量的实用商业信息,资金实力雄厚。

三、上海企业发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瓶颈和政策环境

1、发展离岸贸易的瓶颈

首先是外汇支付问题。目前外汇管理局对上海企业离岸贸易各种商业单据的审核程序比跨国公司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生产型离岸贸易,目前外管局对这种ERP系统比较完善的跨国公司(合同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审核上相对宽松。而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大部分属于纯贸易型的离岸贸易,公司内部的ERP系统但对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是贸易便利化问题。其一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普通货物贸易一般由贸促会签发,但离岸贸易货物不是从中国出口,贸促会以此为由不能签发证书。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在香港签发。其二是转运贸易:法定商检的产品(机械类产品),在综保区转运时,货物可能只是在港口卸下来转船后又离境,但是根据商检局规定,这类产品也要进行商检(事实上这种产品跟中国无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耗时耗资。

第三是非贸易项下的付汇问题。如定船费用、运费;客户抵扣等费用不能对外支付,主要因为这些费用属于非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法完成外汇支付。

2、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环境

(1)外汇监管

目前,国内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文件对离岸贸易进行政策解释,但是,根据外汇管理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文,实际上承认了通常意义上离岸贸易存在的合法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二是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三是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四是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第九条的实质含义是保税监管区域的区内企业获得订单以后,货物可以不经过保税监管区域,只要具有反映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即可证明交易合法。实质上就是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形成的贸易交易方式,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岸贸易的交易方式。

(2)税收水平及交税成本

我国与离岸贸易有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同为亚太区的香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税负水平明显偏高。以贸易企业为例,从税收种类来看,香港仅征收16.5%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最高个人所得税为17%;新加坡没有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平均水平仅为17%,获得全球贸易商(GTP)资格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仅需缴纳低至10%甚至5%的企业所得税,新加坡的最高个人所得税为20%;而我国贸易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的营业税以及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四、上海进一步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建议

1、政府层面

2013年3月底,国务院总理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目前,上海已经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案上报给国务院。因为,未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将给上海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首先,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国际贸易活动,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贸易公司以上海作为区域或国际贸易活动基地,进行从采购到分销的一系列贸易增值活动,以拓展区域和全球业务。通过全球贸易中间商这项税收优惠激励计划,不仅可显著提高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贸易总量和贸易辐射能力,而且可借此打造和建设以跨国公司共享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贸易平台,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程。获得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资格的公司,将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的公司必须以上海作为它在本区域进行贸易活动的中枢,并进行一系列相关商业活动和支援功能。

其次,促进与离岸贸易相关配套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一方面,应抓住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在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航空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将试点扩大到会计、咨询、法律等与离岸贸易发展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与差额征收间接税的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专业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另一方面,应继续用好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带动效应明显、辐射范围大、示范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会计、咨询、法律专项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企业层面

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国公司贸易型子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贸易中间商。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本土跨国公司还比较少,因此独立的贸易中间商居多。但是,事实上能够开展离岸贸易的本土贸易中间商也不多,因为本土贸易中间商的贸易网络总体还不够庞大,远远没有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结构。以下的建议主要基于本土贸易中间商如何进一步扩大离岸贸易发展而提出。

首先,战略上要逐步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最根本的优势在于贸易网络,这是贸易中间商立足和发展的关键。全球贸易网络一旦成型,贸易中间商很快可以得知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可以从哪些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处进口,从而实现供需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配对。

企业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寻找国内外客户和供应商;二是通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逐步发展客户群和供应商群;三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直接了解和跟踪国外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时地将这些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地。所以,第三条途径是最重要的形式,但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固定成本建立和维护国外分支结构和渠道,因此只有资金规模实力较大的企业从具备这种可能性。

其次,组织构架上适合采用产品事业部构架。产品事业部构架主要是以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为基础,将生产或经营某一产品有关的活动,完全置于同一产品部门内,再在产品部门内细分职能部门,进行生产该产品的工作。这种结构形态,在设计中往往将一些共用的职能集中,由上级业务单元委派以辅导各产品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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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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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企业由于其产品大部分外销,外销的产品收入为外币。如果其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基本相当时,除出口收汇外币种类与外汇负债货币种类不同可能产生外汇风险外,外汇汇率的变动对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如果外币货币性资产余额与外币负债余额之差相差悬殊时,则期未有较大数额的汇兑损益进行调整。在汇兑收益时,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加,并要承担支付所得税的义务从而产生现金流出;在汇兑损失时,经营利润减少,但可以为企业节约所得税的现金流出。总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汇兑损失还是汇兑收益,并不能构成对企业的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企业出口收到的是外汇,偿还外币债务也是使用外汇,而不需要用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再偿还债务。故企业承担的外汇风险是非常小的。但是,如果本位币与外币的市场汇率下跌时,将外币兑换成本位币时,将产生实质性的损失。

2.第二类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内销,外汇债务一般是由外汇设备投资、技术引进或是生产中的材料等是用外汇进口而形成的。这类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主要为人民币,而其相当一部分债务必须用外币资金来偿还,由于企业没有外汇收入或仅有少量的外汇收益,要支付外汇债务必须用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再偿还债务。当债务外币汇率上升时,使用人民币的兑换成本也相应地增加;反之,兑换成本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月末对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进行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的市场价值,充分体现了期求汇兑损益调整的必要性;同时,在外汇汇率变动幅度较大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

3.第三类企业的产品内外销比例在50%左右,这类企业只要能把握好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基本平衡,不论市场的外汇汇率如何变动,企业始终保持较小汇兑损益调整,这样外汇风险也就变得很小。但这类企业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在外汇业务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众多涉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何避免或减小外汇风险已成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一管理过程就是通过对影响外汇汇率因素的分析和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达到避免外汇风险的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主要表现为:(l)以即期或延期付款为支付条件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出口,在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后,而货款或服务费用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2)以外币计价的国际信贷活动,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前所存在的风险;(3)待交割的远期外汇合同的一方,在该合同到期时,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化,交易的一方可能用较多或较少货币去换取另一种货币的风险。

会计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变化而引起资产负债表中某些外汇项目金额的风险。会计风险受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所制约。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发生波动而引起涉外企业未来收益变化的一种潜在的风险。经济风险是一种概率分析,是企业从整体上进行预测、规划和进行经济分析的一个具体过程。经济风险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预测能力,预测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该企业在融资、销售与生产方面的战略决策。

具有外汇风险的涉外企业可以结合每笔交易的特点与贸易实务条件,采取一定的方法防止外汇风险。

1.计价货币从优法。在出口贸易中应该选择硬币或具有上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进口贸易中应该选择软币或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外汇收支可能发生的价值波动损失。

如果坚持上述原则会在货价上蒙受损失机可采取一半进出口货物的价值使用硬币,一半使用软币,这样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合同成交的金额较大时,也可采用两种以上的货币组合计价,但应坚持硬软货币各半的原则。这样在不同货币汇率急剧变动时,可相互缓冲抵消,使买卖双方都能避免外汇风险。

2.提前(拖延)收付法。在提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得到一笔一定金额的折扣。从这一意义上说,提前付出贷款相同于投资;提前收取货款类似于借款。根据对汇率波动情况预测分析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结汇,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化所受到的损失。

拖延收付是指进出口货币的推迟收取货款或推迟支付货款。尽管拖延收付与提前收付是反向操作方式,但目的都是为了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3.平衡法。平衡法是指在同一时期内,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相同货币、相同金额、相同时期的资金反方向流动。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际性公司取得每笔交易的应收应付外汇货币“完全平衡”是难以实现的。但是,在金额较大时,公司与其领导下的采购部门、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对于一次性的外汇风险贸易仍可采用平衡法来抵消其风险。

4.利用保值措施,签订保值条款。外汇保值条款虽然都是以硬币保值,以软币支付,但有三种类型,可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使用:(l)计价用硬币,支付用软币。支付时按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现行牌价进行支付,以保证收入不致减少。(2)计价和支付都用软币,但签定合同时明确该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比价,如支付时这一比价发生变化,则原货价按这一比价的变动幅度进行调整。(3)确定一个软币与硬币的“商定汇率”,如支付时软币与硬币的比价超过“商定汇率”一定幅度时,才对原货价进行调整。

5.选择好结算方式。一般而言,即期L/C结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时收汇的原则;远期L/C结算方式,收汇安全有保障,但由于不能及时收款,故汇率发生波动的概率就高,从而削弱了收汇的安全性。至于托收结算方式,由于商业信用代替了银行信用,安全性大大减弱。D/A方式安全及时性最差,就是D/P方式,在贸易对手国家出口商品行情下跌,外汇管制加强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不及时付款,收汇落空的风险也很大。所以,为达到安全及时收汇的目的,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谨慎而灵活地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

6.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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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外汇交易的理解通常都是在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之间兑换的行为。外汇实际上就是外国的货币,其表现形式分为两种:外币现钞和外币活期存款。目前,市场交易中的外汇形式主要是外币存款。在进行外币交易时,兑换比率总是不规范的来动,这因此很容易产生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也是外汇风险的一种表现,具体是指在一定时间段进行国际经济交易中,由外国货币计价的资产以及负债或债权债务由于汇率来动造成的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可能性。所以,外汇风险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就是汇率变动的不规范性造成的,根本没有人能够预测到将来汇率发展的状况。

首先,外币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由于汇率波动的情况和其他因素而导致其发生变动;其次,外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时都有可能产生且不能彻底消除,所以要保证风险尽量的降到最低,这就需要企业对外汇风险的防御防范做到高度重视,确保风险到来时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最后,外币风险无时无刻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具有强烈的普遍性,通常外汇风险都藏匿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二、分析我国企业外汇风险存在的问题

1.外汇政策受限

主要展现在以下两点:其一,因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资金项目没有全部开放,导致资金流通受到一定限制。当企业遇到外汇风险时,不能很好地运用金融市场的分散性有效规避风险,不能有效的通过融资分散化以及市场分散化、投资分散化来规避风险;其二,我国企业对外汇持有能力由于受强制性结售汇制度的限制没有得到很大提升。国家根据这一形势对企业外汇掌控和留成额度放松了限制,并严厉打击对非贸易往来进行外汇结算问题。因为对一些企业还有限制,所以企业外汇持有能力必会受到限制,导致企业防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较低。

2.金融市场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为金融工具不足、金融技术落后,导致金融市场还不完善、不健全。企业外汇市场中常用的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主要以外汇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的形式,这说明外汇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结合实际设立针对外汇的保值金融方式,这就造成了国内企业面对外汇风险时不能很好的利用金融工具有效的对冲风险,导致抵抗外汇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防御企业外汇风险的方法

1.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就是利用金融手段,同时还运用金融工具对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进行增加的融资模式,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采用规范的金融管理机制,对发展企业金融融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我国企业在金融环境和抵抗外汇风险能力方面,贸易融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法

运用套期保值法可以有效抵御外汇风险,降低外汇风险发生的次数。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法包含了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远期外汇合约。应针对预期支出或收入过程,货币汇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在进出口贸易的基础之上成立远期外汇交易,以此有效规避外汇风险;第二,外汇期权。所谓期权就是进行外汇期货实际交易中,通过合同持有人买卖的行为,确保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外汇期权具有灵活性的特征,有效促进外汇金融的发展。和远期外汇交易相比更具有保值效果;第三,外汇期货合约。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双方签订的统一规范合同,就是期货交易合同。外汇期货合约是针对合同履行,相互之间进行抵御风险,其主要的投机方式成分较高。

3.价格调整式

价格调整法属于一项相对直接的外汇风险防御形式,预防风险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将价保值法。进口企业在制定合同时规定货币如果出现升值时会给予合同相应的调整;第二,升价保值法。制定合同时出口企业会考虑货币贬值问题,如果货币贬值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提早收款法。如果计价货币出现贬值,出口企业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付款交易,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国内企业要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第四,推迟收款法。进口企业在进行货币升值预测时,需要给购货人提出相应延期收款的申请,同时在价格方面做出相对的优惠。

四、分析我国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