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4 08:37:4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篇1

由于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据统计,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均取自矿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也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本文以浏阳某铜多金属矿为例,从空气环境、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方面分析了矿山采选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针对各污染要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浏阳市社港镇,矿床是一个以铜为主,并有钴、硫共生的多金属矿床,其铜、钴资源储量已达中型规模,矿体埋藏深度较大,矿区面积约3.8268km2。采矿开采方式采用地下开采,采矿方法采用浅孔爆破落矿的分段空场采矿方法。选矿工艺拟采用混合浮选流程,采选规模为15万t/a。

2、环境影响分析

2.1 空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对空气的环境影响主要为采矿井下通风废气、选矿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尾矿库干滩扬尘等。其中,采矿井下通风废气主要是井下采掘、凿岩爆破、矿岩装卸、放矿运输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矿岩粉尘和含NO2、CO等有害气体,通过分析,年产生粉尘量约为3.22t、NO2约为3.22t、CO约为3.96t,若不加经治理将对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尾矿库将采用上游式筑坝法,选矿尾矿在尾矿库内堆存过程中会产生干滩,尾矿库干滩在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

2.2 噪声环境影响

工程采矿生产中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井下凿岩和爆破、通风机、井下矿石运输等过程中。其中,爆破噪声为瞬间噪声,强度一般为110~120dB(A);其它噪声强度一般为70~90dB(A)。选厂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球磨机、浮选机、搅拌机、水泵等,噪声值范围在88~105dB(A)之间。上述噪声如不加以治理,将对周边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3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废石产生量为42000t/a(140t/d);工程竣工后选厂尾矿产生量约为127138t/a(423.79t/d)。若对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堆存不当,将对下游的生态环境及下游居民的安全造成严重的灾害。

3防治措施

3.1 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3.1.1采矿井下通风废气防治措施

由于本项目采矿采用湿式作业,并在各产尘点和通道加强洒水、喷雾,可有效降低坑内粉尘,同时拟在井下设置单翼对角式通风系统,由通风机排出的污风中粉尘排放浓度可以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评价建议合理布置炮眼,控制矿岩的块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二次破碎;采取喷雾降尘及水封爆破;同时,在产尘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岗位操作工人应配备个体防护措施,如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防尘工作帽等。

3.1.2选矿粉尘防治措施

由于选矿车间为仓库式较密闭车间,选矿粉尘因被建筑物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内,拟在粗碎、细碎(圆锥破碎)、筛分工序分别设置喷雾装置,除低粉尘的产生量,各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泡沫除尘器除尘,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外排。同时,拟在选厂周边建设绿化带,如种植马尾松等防尘、吸尘能力强的树种,同时起到净化空气,隔声和美化环境的作用。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选矿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1.3尾矿库干滩扬尘

尾砂库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尾矿的不断堆积,将有越来越多的尾砂于尾矿库干滩上。由于本项目尾矿库采用上游式堆坝法,坝上均匀放矿,尾矿干滩面积不大,约5000mm2,且尾矿设计粒径为-200目占70%,其尾砂泥浆胶结性较好,加上当地气候湿润,所以尾矿库产生的干滩扬尘不大。因此,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点的影响较小。

3.2 噪声防治措施

工程采矿生产中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井下凿岩和爆破、通风机、井下矿石运输等过程中。采矿生产中的噪声只对工作环境产生影响,对地面声环境影响极小。通过对工人采用配戴耳塞等个体防护措施,井下通风机、凿岩采矿及运输噪声对工人影响均不大。

工程选矿生产中的噪声源主要有破碎机、球磨机、水泵等,噪声强度一般在88~105dB(A)之间。同时,在选厂周边建设绿化带,如种植马尾松等形成隔声屏障,有效地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后,选厂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3.3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3.3.1采矿废石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对采矿废石进行了毒性浸出鉴别试验,本项目采矿废石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石部分可用于回填采空区、地面修路和平整工业场地等,部分(26000 t/a,90 t/d)堆放在的废石场内。定期检查维护拦石坝、导流渠、截洪沟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堵塞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避免垮坝对下游造成影响等。

3.3.2选矿尾矿处置措施

本项目选厂尾矿产生量约为127138t/a(423.79t/d),初期拟采用自流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到距选厂NW面约300m(直线距离)处尾矿库内堆存,后期需配输送泵。尾矿库的库址基本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Ⅰ类场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对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l-90),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见表12-1)对尾矿库选址合理性进行了评价,通过以上分析,尾矿库存选址与周边环境是相融的,其选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尾矿库的建设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地质勘察、设计与施工,尾矿库必须经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企业环境管理措施

篇2

xx电站: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臻微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安砂白溪口电站(一级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本报告表,并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江后村,建设规模:坝址以上流域面积4.9km2,装机总容量275kW,年发电量80万kW·h,属于新建(补

办)项目。

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进行建设。

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的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施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固废必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056m3/s,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二)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改单。

篇3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越来越重视项目的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在施工中,施工单位重视施工的质量与进度,而轻视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重视施工质量管理,而轻视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随着大众的生态意识逐渐增强以及相关环境法律的完善,使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且环境保护问题也成为施工单位与居民之间最主要的矛盾,所以,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成了关键。

1建筑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主要表现

1.1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施工设备,比如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振动器等,但有些施工工艺在操作中也会产生噪声,比如建筑材料的切割加工。在施工中会经常出现多种设备同时工作的情况,也就加重了噪声污染的程度。目前,施工单位为抢进度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非常普遍,严重影响到居民的休息,这也是建筑施工单位被投诉的最主要的因素。

1.2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工艺操作时产生的污水、用于养护水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等。另外,还有两种污水产生的方式:一是施工现场的给、排水设施出现问题导致泄漏,扩大了施工现场污水的污染范围;二是施工单位没有落实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制度,随意排放施工产生的污水,从而造成其他的环境污染。

1.3废气污染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大气的污染与城市的空气质量有着直接的联系,其来源是:土方挖掘、车辆的进出引起的灰尘以及楼层清理、抛洒建筑引起的扬尘等。如果施工时间是在干旱季节大风天气,施工现场废气污染会更严重。此外,施工车辆、机械排放的尾气,施工场地的食堂、取暖系统、施工设备、以及化学材料的加工产生的废气,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1.4固体废物污染

施工过程中包装材料和一些施工工艺产生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包括:水泥及装饰材料包装袋、废弃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废泥浆液等。

1.5其他污染

除了上述的几种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其他环境问题,比如光污染和生态破坏。光污染主要是由于施工中的电焊操作和施工现场的照明程度过强。生态破坏主要是由于施工不当导致景观破坏,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生态被破坏的现象。

2环境管理保护对策及防治措施

2.1环境管理保护对策

在建筑施工阶段,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对策,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以降低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购置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从硬件上满足环保要求。

(2)增强施工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素养。

(3)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人,使环境保护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

(4)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环保组织,提高环保组织的工作被关注程度。环保组织的工作内容是将工程的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作为项目考核的重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5)建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应急措施,大风等极端气候停止有扬尘污染的工序施工。

2.2污染防治措施

2.2.1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机械较多,而且多种机械同时工作的现象也很普遍,所以噪声污染的等级也很高。针对这种情况,要遵循《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控制,其做法有以下几点:

(1)砌筑围墙,其目的是在噪声的传播过程中降低噪声的等级,对于靠近保护目标的一面还要提前安装降噪声安全围帘。

(2)控制人为噪声,也就是对施工人员提出防噪要求,具体的有:不得大声喧哗和敲打建筑构件;减弱施工工艺的噪声。

(3)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安排,比如尽量将噪声等级较高的施工设备安排在距离保护目标较远的一侧。

(4)优先选择低噪声或具有消音功能的施工设备,并且做好施工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施工设备因为故障产生噪声。如果没有办法避免高噪声的施工设备的使用,要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的同时使用,并且搭建密闭的机械棚。对于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限速禁鸣要求。

(5)规范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若必须进行夜间施工,要先应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照规定流程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请,并提前告知附近居民,同时做好与居民的协调工作。取得受扰区居民的谅解。待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夜间施工,并严格遵守夜间施工规定,不得延长施工时间。施工时间控制在早上6时至晚上10点。

(6)时刻注意施工现场的噪声值变化,并依照噪声监测器上的数值变化,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调整,以保证噪声控制工作的切实有效。

2.2.2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在施工前,对土方的挖掘工作和运输工作进行科学地计算,减少土方外运工作量以降低因运输引起的大气污染程度。事实证明,合理的安排土方的挖掘工作和运输工作,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效率,还可以减少大气污染。

(2)改善运输路线条件,对运输路线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地对路面进行清扫、并洒水湿润路面,防止扬尘。对于施工现场内部的土方和粉料,要进行覆盖,以减少扬尘。

(3)加强施工设备的除尘工作。

(4)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量检查,尾气排放量超标的运输车禁止入内。若车上的运输物容易扬尘,要对其进行覆盖。除此之外,还要对运输车本身进行清理,避免运输车的携带物对施工现场造成二次污染。

(5)高层建筑要设有垃圾清理专用通道,杜绝从高空向地面抛撒垃圾的现象。

(6)在建筑物周围设置封闭的密目防尘网,防止施工扬尘向周围大气扩散。

(7)选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仅可以加快施工进度,还可以减少污染。为了减少设备在使用中产生的污染,要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8)对施工现场的茶炉和大灶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或是选用清洁新能源,比如电和液化气,减少废气排放。

2.2.3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明沟和集水井,集中排放施工现场的雨水,防止雨水与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交汇造成施工现场的污染。

(2)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设专用排水管道,经过沉淀净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对于废弃油脂类的污水不能与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在一起处理,而是要经过特别除油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2.4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若不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建筑固体废物可能会出现以下状况:1.遇大风等极端气候,固体废物可能会漂浮和扬尘对大气的污染。2.遇到大量降水之后,建筑固体废物会被冲刷到水体中,从而导致严重的水污染。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体积较大的松散固体废弃物进行压缩处理,集中堆放并覆盖防护

(2)建筑垃圾、废弃的建筑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不能随意丢弃。

(3)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集中堆放在施工场地设置的专用垃圾收集池内,防止垃圾沥液渗漏造成污染。

3结语

建筑施工会产生各类污染物,也会造成各种环境问题。虽然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不同,但要统一重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对策和防治措施。同时也要考虑大众的利益,杜绝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保护,要将项目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做到绿色施工。

参考文献:

[1]林涛.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与防治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03.

篇4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篇5

一、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固体废物日益增多且种类日益复杂,污染事件逐年增加,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固体废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对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家已经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人们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仍不够深入,没有引起全面的、足够的重视,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而企事业单位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识相较于对水、气的污染防治意识来说,还是相对淡薄,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现阶段固体废物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利用还处在事后处理的阶段,没有进行全过程管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且增长速度加快;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比较差。因此,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任务艰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处理措施

3.1提高对固体废物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成的管理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该中心在工作中应该注重与监察支队、污防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互通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与培训,推行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宣传、培训、引导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产废企业的培训、宣传,增强其对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处置的意识,结合现场的监管、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做到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营,确保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真正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同时,对于扩建、新建的单位,可以考虑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和帮助,帮助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出现因工艺、规模等因素而导致设计不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等现象。

3.2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

例如认真开展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对企业产生的污泥、废渣等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对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却是平时开展企业监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报可以了解企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废物特性鉴别可以对固体废物精细划分,达到分门别类的管理处置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确认废物是否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处置等。夯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安全。

3.3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是利用清洁“绿色”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对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我国技术发展状况来看,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例还不多,清洁生产潜力很大。运用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来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的工艺有很多。要在化工、石化等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和企业中,推行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及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3.4废物利用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全过程不仅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巨额的资金,而且因为处理容量有限,焚烧、填埋等处理场地的选择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励危险废物在产生和处理环节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既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减少进入焚烧、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所以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收集运输网络及先进的回收再生工艺,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也可能产生新的、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推进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资源化全过程的管理,避免产生的二次污染。

3.5提升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很多地区的处置企业实际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体废物需要通过跨境转移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企业相继投产,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的安全规范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废物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置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进一步拓展废物处置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对当地产生的废物的种类、产废量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对新上的处置项目或扩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努力使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能够始终适应社会需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

3.6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中,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的全过程监管,也要推行精细化管理,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废物管理计划、完善台账、应急预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对现场状况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两次以上检查均不达标或者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细查实,例如在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时候,不能只看有没有应急预案,还要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从细节、从实际出发,督促企业做好废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早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已成为破坏城市景观和污染环境的重要污染物。目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带来的污染隐患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收集、整理、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管理的规范和高效,是环境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篇6

1.1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对相关要求的学习不够,对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管理要求的理解、掌握不够,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环保管理制度、台帐等不完善,环保基础管理薄弱。

1.2是对推进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研究思考和探索不多,资金投入不足,工作开展缺乏支持和动力,长期易造成相关工作滞后和较为被动。

1.3是监管要求趋严,企业内协同配合的要求较高,人员配备不足,岗位人员变动大,工作连续性不够,具体工作繁杂,易出现问题。

2强化铜冶炼企业环保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2.1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标准,细化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完善公司及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并组织企业落实;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充实专业力量,明确岗位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严格实施企业法人环保责任制,将环保绩效纳入各级领导任期内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做好目标、指标的分解,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采选冶炼过程、建筑施工等的环境行为,对环保管理工作不到位、污染环境问题突出、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2.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一方面推进清洁生产,源头防治环境污染。严格执行冶金、有色、危化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加快现有污染源的治理,通过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减少企业废水排放量。以先进实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好冶金废渣、废水、尾矿等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的高效、集约化使用。另一方面,加大工业废气治理,提高脱硫效率。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加大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再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研究、围绕提高“废水”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2.3强化固体废物治理及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防治。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企业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控管理,逐步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相结合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强化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各环节的登记运转工作,对处置不合规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2.4全面提升保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一方面加强污染源管理,提高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科技支撑能力。重视排污申报登记、监测及排污许可等工作,及时依法申报登记,及时委托监测,掌握排污规律,加强各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强化环保管理人员建设,尤其是各企业基层专职环保队伍建设,做到环保工作有专职负责。适应环保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立环保人才梯队,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为企业环保工作提供保障。最后,立足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全面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应急机构,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加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篇7

0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很多地区都盛产煤矿,所以很多发电企业都会选择燃煤发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发电量每年以7.5%的速度增长。随着电力企业快速发展,燃煤发电会产生大量的粉煤灰,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很多贮灰场投运时间很长,建设时环境保护要求标准较低,加上多年的运行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部分贮灰场景观不佳,污染很大,严重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形象,与城市发展极不相符,部分贮灰场缺乏林草树木的庇护,易受到风沙等不良气候的侵袭,不符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在粉煤灰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防治技术、防治成本、煤渣处理等,很多燃煤发电企业每年仅防治贮灰场环境污染就需要消耗大量资金,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由于燃煤发电厂投运时间过长、粉煤灰贮存量的增大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的严格要求,很多火电厂急需对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设计实施新的贮灰场。

1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燃煤发电厂贮存粉煤灰的场地称作贮灰场。每个贮灰场的地理位置都不尽相同,根据贮灰场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平原灰场、滩涂灰场和山谷灰场等。根据输灰和布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干贮灰场和湿式贮灰场[1]。采用干贮灰场的条件如下:与湿式贮灰场相比更具经济性时;对灰场安全有特殊要求时;环保和节水有特殊要求时等。根据贮灰时限不同,可以分为临时事故灰场和永久灰场。临时事故灰场是指受到季节和时段的影响,粉煤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用来暂时贮存粉煤灰的场地,临时事故灰场大约只能贮存1年的粉煤灰量。永久灰场是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比较差的区域,是永久堆放粉煤灰的场地,通常情况下燃煤电厂永久性灰场大约能贮存20年的粉煤灰量。

2贮灰场环境防治必要性

2.1环保政策要求

我国不可再生能源具有“缺油、少气、多煤”的特点,使得燃煤发电厂众多,到2016年中旬,我国发电装机总容量为106576×104kW,其中燃煤发电装机的容量约为7863×104kW,占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的73.8%。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能源,在燃烧和运输中产生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气体,不但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煤炭燃烧后的副产物粉煤灰同样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GB16297—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需要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贮灰场对周围环境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别对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治措施,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2]。国家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其第十九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委托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3]。

2.2粉煤灰利用情况要求

燃煤的副产物粉煤灰是很好的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强度,经常被用来生产粉煤灰水泥、制作轻型砌块、改善路基和建筑工程地基的强度等,除此之外,粉煤灰还能用来改良土地等。但是粉煤灰在应用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地区差异、季节波动等,使得燃煤发电企业需要把粉煤灰贮存起来。根据我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文献显示,电力和热力企业生产的工业源固体的企业有7435家,每年产生的粉煤灰量达3.4亿t,电力和热力企业燃煤产生粉煤灰大约为2.9亿t,占总粉煤灰产量的85%,而每年被综合利用的粉煤灰大约为65%,仍然有1.1亿t的粉煤灰需要贮存起来。近年来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下降很大,导致粉煤灰已经成为生产量非常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源,需要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环境污染进行防护治理。

2.3典型项目现状要求

项目1:湿式贮灰场,占地面积约149hm2。一期2×300MW机组,二期1×600MW超临界机组,近年来由于煤质较差,每年灰渣总量100×104m3左右。目前贮灰高度即将超出设计贮灰年限。目前,距主堤50m以内灰面多处已达到堤顶,超过贮灰限制标高,无法满足电厂持续的灰渣排放需求。在干旱多风气候条件下,灰场的二次扬尘问题比较严重,对周围的环境和农作物造成污染。需要对老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环保要求设计实施新的贮灰场。项目2:干贮灰场,占地面积373hm2,8机8炉机组,灰场分为3格设计使用,周围是均质土堤。由于地处北方干旱地区,干灰面的大面积,每到冬春季节,贮灰场及周边地带漫天灰尘,极大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生活,同时给灰场职工带来健康危害,从灰场实地看,对周围的灰污染确实相当严重,贮灰场的环保治理刻不容缓。项目3:干贮灰场,占地面积53hm2,2×300MW热电工程,干灰场经过进七、八年的运行,第一、二堆灰区和石膏堆放区已经堆满,粉煤灰污染周边环境。贮灰场已经处于城区发展规划区域内,目前景观不佳,严重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形象,与城市发展极不相符。地处北方干旱地区,贮灰场缺乏林草树木的庇护,易受到风沙等不良气候的侵袭,不符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对环境、对社会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3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

3.1贮灰场满库后污染问题

贮灰场满库后存在的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空气污染,如果贮灰场满库以后不进行覆盖,在空气中的粉煤灰在风力的作用下就会飘散到空气中,从而对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粉煤灰属于灰质的固体,且质量比较轻,在风力达到4级时就能被吹散到空气中,随风散落后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同时为了降低粉煤灰被吹散程度,需要定期对满库的粉煤灰进行洒水,这些被污染的水也会顺着地表进入地下水,从而对周围地下水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通过化验检测以后,发现贮灰场的周围地下水的水质被污染比较严重,部分污染物远远超出生活饮水标准,比如:硼、钼严重超出了饮用水的标准。目前我国大部分燃煤发电厂仍然采用洒水的方式保证粉煤灰的稳定性,通过洒水避免粉煤灰被吹散到空气中,减小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实际运行中,当粉煤灰被运输到贮灰场以后,通过洒水使得粉煤灰发生固结,但是一般都没有做到及时碾压,使得粉煤灰的含水量大大增加,而在老的湿式贮灰场初建时一般也没有考虑严格的防渗措施,从而使得粉煤灰中污染水进入临近的地下水。

3.2满库后环境防护治理方案

贮灰场的外边坡和顶面为永久暴露面,贮灰场满库后的顶面环保治理方案有以下几种:1)方案一:顶面进行覆土。用于普通的治理扬尘覆土,覆土厚度为300mm,并对覆盖土进行碾压,覆盖土层可以达到防治粉煤灰扬尘的目的。取土土源可以为征地范围内的二期贮灰场,同时可达到增加二期贮灰场库容以及平整场地的目的。在灰面覆盖层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定的坡度比和排水系统,尽量减少表面积水现象的发生。如果条件允许在表面种植绿化层,一般选择根系比较浅的草本植物进行种植,防止植被根系增长对粉煤灰层造成破坏。2)方案二:用于农业的土地复垦,覆土厚度为500mm[4],并对覆盖土进行碾压,覆土面积内可以进行种植作业,种植后可以达到防治粉煤灰扬尘的目的。3)方案三:采用种植草、苜蓿和芦苇,进行绿化处理。进行绿化处理可以增加地区绿化覆盖率,能够稳定陆面、美化环境、保护陆面、减少各种自然灾害侵蚀,保障环境安全优美。绿化树木可以发挥绿色屏障作用,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释放出氧气,净化空气,有效地防止沙尘暴等生态作用。4)方案四:生态治理为城市公园。伴随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已经处于城市范围内,生态治理为城市公园,减少了燃煤企业治理贮灰场环境污染成本的投入。除此之外,对贮灰场进行覆盖、种草种树,形成绿化带可以吸收和隔离噪声,可以调节气温,起到冬暖夏凉的作用。在炎热的夏季,树木庞大的叶面积可以遮阳,能有效地反射太阳辐射,大大减少阳光对地面的直射,可以调节当地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5]。5)方案五:综合利用为光伏发电场地。由于贮灰场一般占地面积很大,很适合光伏发电场地的要求。闭库后的场地如能为光伏发电企业所采用,一是节省大量的绿化、环保治理费用,二是解决了光伏发电企业的用地需求,对燃煤发电厂、光伏发电企业、当地政府具有很大的好处。贮灰场满库后的外边坡环保治理方案一般为:下游永久坡面防护形式为预制砌块边坡,具体操作如下:预制砌块由运行单位在灰场现场制作,其材料为现场的粉煤灰、水泥、粗砂。将三种材料按一定的配合比加水拌和均匀,灌入特制的模具中,经过一定时间的养护制作而成。各种材料的配合比可参照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方法确定,保证预制块的强度不低于C20混凝土的强度。预制块的一个面为1∶4的斜坡面,与灰场的永久边坡坡度相同;堆灰前先在灰场的外侧铺放2~3层预制砌块,其高度与每层铺灰厚度相同,再在砌块内侧进行干灰的摊铺碾压。砌块的底部及中间的孔洞中应铺填一层腐殖土,在孔中植草绿化。上游永久坡面防护采用土工格室覆土植草保护,具体操作如下:随着灰的堆贮,在贮灰场的外侧逐渐形成暴露面,当外露面达一定高度时(一般3~4m),在其外侧铺设土工格室,覆土后铺设绿化植生带。

4运行贮灰场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4.1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贮灰场主要空气污染物来自于大风天气的二次扬尘,贮灰场采取洒水碾压等措施后,对周围空气环境的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分析。灰场废水主要来自于输灰管道排放的灰浆以及大雨季节与灰体接触的下渗雨水,贮灰场内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后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场废水下渗,最大限度预防渗滤液对地下水产生影响。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贮灰场内固体废物包括灰、渣及脱硫石膏。应该积极开拓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渠道,减小工业固体废物影响。4)声环境影响分析。贮灰场平时基本无作业噪声,灰渣外销时车辆及推土机均避免夜间操作,一般贮灰场周围无常住居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4.2环境保护防治措施

贮灰场二次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电厂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尽量减少贮灰场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量。2)粉煤灰外销时,运灰汽车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汽车,汽车上路前外表要用水冲洗干净,运灰道路及时清扫、洒水。3)脱硫石膏脱水后仍含水10%左右且具有黏性,较稳定不分解,在贮灰场堆放时不会产生二次扬尘问题。4)灰场分格使用,贮灰时一直保持灰面有300~500mm的水深,防止干灰扩散。5)灰坝周边干燥区域也应及时洒水,并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在大风天气到来之前及时洒水,避免大风时汽车外送运灰。灰场喷洒用水采用回水站回收废水[6]。6)贮灰场设置有灰场管理站,灰场配置人员及相关设备负责灰场碾压、洒水,按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做好灰场的绿化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确保灰场运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灰场水污染防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意见“新建坑子灰场,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防止对周围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严格要求,应采取灰场水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贮灰场设计了土工膜防渗层等措施。灰场底部敷设的土工膜防渗层采用土工膜,满足规范的具体要求。灰场周围至少设3眼监测井,上游1口,下游2口,以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防止对周围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灰场加强日常管理,随时保持灰面平整、密实,防止集中于低洼处、形成集中下渗。3)贮灰场内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后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满足污染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场废水下渗。灰场管护措施: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初期坝、防渗工程等设施,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按照GB15562.2—1995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变废为宝,减少电厂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有效途径,根据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如果粉煤灰中三氧化硫含量大于3%,将不适合用于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利用,但是可用于其他综合利用渠道。水土保持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施工中应采取挖填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根据现场坡度的具体要求,采用填挖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贮灰场对环境的污染。2)在临时贮灰场要通过科学合理维护和覆盖等措施,减少风对粉煤灰的吹散,进一步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同时要在现场增设排水沟、沉砂池等防护措施,逐步完善对贮灰场的保护,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3)在运输粉煤灰的道路上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面积的扰动,通过种植植物的方式是防止贮灰场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4)根据贮灰场具体的高度要求设计合理标高,同时对贮灰场进行覆盖,并在表面种植相应的根系比较浅的植物,通过采取水土防治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贮灰场水土发生流失现象,同时燃煤发电厂要定期的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对水土防治措施进行维护和检测,减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5结束语

我国对燃煤电厂的灰渣分类严于德国和欧共体,且灰渣贮存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场址的地质结构、防洪、天然基础层、防渗层等方面均严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要求,也严于欧洲对类似固体废物填埋场的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亦严于或等同于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要求,严于欧共体和德国的标准[7]。我国是一个工业大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电力的支持,燃煤发电厂在满足人们用电的同时,贮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贮灰场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防治。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对改善项目区域及整个城市区域的生态环境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风沙侵蚀、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稳定陆面、保护陆面,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可以美化当地沿途的景观,给民众提供优美宜人、舒适和谐的生态环境,有利于电厂安全生产,民众安居乐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治理项目的实施必将提升项目区及整个城市的形象,从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对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文明建设,推进城市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可以采取覆土填埋、种草、种树、绿化、美化等措施,全面加强贮灰场填埋覆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因地制宜的选取更加适合条件的贮灰场环保治理措施,可以减小工作量,节约工期和费用,起到节约耕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作用。期待更多的燃煤发电厂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贮灰场环保治理相关知识,做好贮灰场环保治理的同时还祖国更多的蓝天白云。

参考文献

[1]费全昌.火力发电厂灰场闭库方案讨论[J].电力勘测设计,2012,10(5):45.

[2]DLT5339—2006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13]3号).

[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土资源令第56号.

[5]李一卓,王阔然.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与重要性[J].科技致富向导,2011(11):295.

篇8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篇9

良好的环境能给人带来美好的生活,保护大自然,减少环境污染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职责。为此,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管理,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降低工业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实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1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

1.1 工业废弃物的水泥固化处理法分析

根据不同的方法,固体废物的分类也有所不同。按照《固体法》中的相关规定,通常将固体废物分为以下几类:工业固体废物。指来自各工业生产部门生产和加工过程及流通中所产生的废渣、粉尘、污泥、废屑等。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具体包括农林业生产和禽畜渔养殖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等。一般来说,工业固体废弃物具有种类繁多、排量大、占地面积较大等几个特点。通过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有效防止环境的污染,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其中水泥固化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处理方式,其主要针对的处理对象是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农村固体废物。水泥固化处理法可以有效提高固化强度,而且水泥是目前市面上最重要的一种固化剂,在实际的废物处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实现废物的有效封闭,将固体废物对环境有害的元素密封在水泥体中。另外,水泥固化还可以有效减少废物的二次污染。由于水泥的固化强度明显且突出,所以可以将工业废弃物包裹住,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降低废弃物与环境的接触面积,保证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1.2 工业固体废物的石灰固化方法处理分析

石灰固化处理可以对一些有一定毒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杀毒,避免对周边环境以及水体的危害。结合工业废弃物处理的实际需求,其石灰处理固体废弃物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石灰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可有效对其杀毒处理。在实际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冶金企业等产生的具有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以及一些化妆品公司等排放的一些微量有害元素的固体废弃物,所以对其进行石灰处理,可有效实现杀灭工业废弃物中大量毒素,提高处理效果,减少处理之后自然风化过程中对水体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目地。第二,石灰固化处理的成本较低。相比水泥固化处理方式而言,石灰固化处理的成本与性价比是值得去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的,并且石灰固化处理的操作方式较水泥固化简单,便于在实际的大规模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中采用此种方法。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处理成本,合理选择石灰固化处理或者水泥固化处理。第三,石灰固化处理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小。由于石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消毒效果,而且石灰的原材料获取方便,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的工序较少,处理成本低,不仅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而且还能够对存放固体废弃物周边的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效果,同时满足工业废弃物处理的实际需求。

1.3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塑性固化处理分析

目前工业种类繁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种类越来越多,所以对于工业生产中造成的固体废弃物应当首先界定其是否有污染或危险性。若有,则应按照污染物和危险物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水泥固化与石灰固化都不能处理的就要采取塑性固化处理方式。塑性固化处理是目前较为新型的一种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在工业废弃物处理的效果中越来越凸显出一定的优势,其特点与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塑性固化理可有效对一些非常规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是一种先进且新型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其主要的处理对象是一些较为特殊的固体废弃物,其主要的处理过程就是能够使固体废弃物产生形变,缩小整体的体积,达到有效压缩固体的目的,这一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工业废弃物的占地面积。第二,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提高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效果。从当前各种处理方式下的处理效果来看,塑性固化处理的效果最为突出,可以降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改变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物理性质,从而减小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第三,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满足特殊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需求。在工业废弃物处理中,工业废弃物的体积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如果不对其及时处理,随着时间的迁移,雨水的浸泡,工业废弃物中的一些有毒元素将会流出,污染周边环境,对所处的地域土壤造成一定的破坏。而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有效缩小固体废弃物的体积,节省工业废弃物的存放空间,解决工业废物的占地面积问题。

2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采取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2.1 优化、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排废弃物的排放量。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使用寿命长的产品,使物品不致很快变成废物。这两种改进措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第一,采用精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量。例如在选矿工序中,提高铁矿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剂和焦炭,从而减少高炉渣的排放量。事实证明工业先进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后,高炉渣排放量比原来可减少一半以上。第二,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改革传统工艺,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的废物,成为第二种产品的原料,使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废物排入环境,这样能取得经济的、环保的和社会多方面的效益。第三,把固体废物纳入资源管理范围,制订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针和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建立起固体废物资源化体系,把有明确用途的废物纳入资源分配计划,暂时不能利用的废物作为后备资源储藏起来。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企业应当不断优化、改进生产方式,以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

2.2 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应当有意识的去保护环境,珍爱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只有全民共同保护环境,环境改善效果才会更加的明显。为此,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借助现代科技技术,在网络、电视、媒体等传播较为广泛的工具上宣扬保护环境,大力普及环保的相关资料,定期的开展社区环保交流会,向民众普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争取让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到保护环境这一工作中来。对于一些工程或者是手工企业,社会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其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与流程符合环保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安装净化器等处理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生产固体废弃物较多的企业要对其实施警告,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封停企业,督促优化、改进企业的生产方式,以保证最大限度的降低固体废弃物的生成,达到环保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此外,应当鼓励各个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对各个企业以及单位进行监督,通过全民协作,促使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保障工业固体废弃物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业固体废弃物给人类健康以及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想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各个工业生产单位必须要优化、改进生产方式,以便有效缩减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同时,积极宣扬环保意识,提倡全民协作,共同治理工业固体废弃物,促使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宋小龙,吴雯杰,杨建新,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模式及研究进展[J].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报,2015,32(1):12-18.

篇10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对环境影响的因素

1.1 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期间各种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都会产生强烈的噪声和振动,对沿线和附近的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危害。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危害主要表现为:损伤听力,干扰睡眠,干扰交谈、工作、思考,对人体生理、心理产生影响,对动物影响;振动对人、建筑物、仪器设备都会带来直接的危害。

1.2 施工废水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水环境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1.3 空气环境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空气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以及路面铺筑沥青的烟气。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其一,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和粉尘。其二,露天堆场和场地的风力扬尘。其三,混合料拌和扬尘和粉尘,如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

1.4 固体废物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生产废物和生活废物。其危害表现为侵占土地,破坏地貌和植被,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以及影响环境卫生。

1.5 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

城镇道路工程建设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人员交往的阻隔、文物保护、景观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 环境保护及防治措施

2.1 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措施

在居民聚居区或其他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附近施工时,当噪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沿线居民的干扰。

2.1.1合理选址,加强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区、大型施工场地以及石灰土拌和厂、水泥混凝土拌和场、沥青拌和场、碎石厂在选址时应合理,应尽可能远离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最好在200m 以上。

2.1.2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工艺 例如选用钻孔灌注柱或静压桩代替冲击桩等。

2.1.3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保养、维修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应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2.2 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前,制定相应的预防水土污染和水土流失措施,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不得随意丢弃生产及生活垃圾,垃圾的掩埋或处理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排放含油废水及生活污水。使用工业废渣填筑路基,当废渣中含有可溶性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质、水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及风景名胜区进行施工时,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2.2.1生活污水处理 城镇道路建设总施工营地应尽量选择有污水排放系统的地点,使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排污系统内。营地生活污水无法进入城镇排污系统内的,应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据污水的出路或受纳水体的要求及环境特征、经济技术状况等因素,可选择不同的方法或处理工艺。实际使用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是好氧生物处理法、干厕、粪池和稳定塘。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可用来浇花、冲洗地面等。

2.2.2机械设备冲洗、施工车辆的冲洗和机修产生的污水 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汽车维修站及施工设备维修站的废水,通常采用隔油池进行处理。

2.2.3混凝土浇筑与养护、表层装修与冲洗,砂石加工与冲洗污水 上述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建筑工地洒水防尘。另外洗车场废水除含有石油类外,还含有大量泥沙颗粒物。这就要求,洗车废水处理除油外,还要与沉淀、过滤工艺相组合,以达到节约用水、循环使用的目的。

2.3空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3.1车辆运输扬尘的防治施工中汽车行驶会产生道路扬尘污染;运输过程中会撒落粉末、灰、土等材料,对空气产生二次污染。应采取下列措施加以减轻或避免:其一,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按规定车速行驶。其二,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其三,施工单位应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且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其四,科学选择运输路线,运输道路应定时洒水,每天至少两次。

2.3.2沥青混凝土拌和、水泥混凝土拌和、灰土拌和 为了减轻沥青烟气对环境空气、操作人员健康、植物生长的影响,同时也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提出下列措施:其一,合理安排沥青混凝土拌和场集中拌和。采用先进的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施。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拌和场不得选在环境敏感点上风向,与其距离应在300m 以上。其二,拌和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其三,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2.3.3 道路材料的堆场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城镇道路施工用堆场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一般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这些物料如遇大风、雨、雪天气也会造成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其一,堆场应选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距离100m 以上。其二,遇恶劣天气加篷覆盖。其三,注意合理安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存地点及保护措施,减少堆存量并及时利用,必要时设围挡(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防尘网,并定时洒水防止风蚀起尘。

2.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2.4.1 生活办公区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食堂产生的剩菜剩饭、餐厨垃圾,应综合利用,卫生填埋。办公室的废日光灯管、墨盒、晒鼓应收集统一处理,回收利用废纸张。宿舍区产生的粪便,应设置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

2.4.2 路基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对地表清理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树木、杂草、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运至弃土(渣)场。对路基开挖产生的弃土、弃渣,合理堆放,尽可能综合利用。同时对路基填筑中土石方运输沿路撒落,应当采取密闭运输,打扫清理。

2.4.3 路面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对拌和场物料运输撒落,应采取密闭运输,打扫清理。对路面浇筑沥青废料、混凝土废料,应及时收集并运送至弃渣场。对机械设备维修废配件,进行回收利用。

2.5 社会环境产生影响的减缓措施

2.5.1节约用地严格按照城镇规划提供的位置、范围进行施工,尽量节约用地。

2.5.2 减小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工程车辆和施工便道对交通的影响有时非常显著,不但影响车辆通行,甚至有可能引起纠纷,因此要事先充分合理地编制交通疏导方案,修建社会交通便线,严格按政府和交通部门审批的方案实施,尽量减小道路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2.5.3 召开施工配合会 开工前在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调查沿线地下原有管线、设施、构筑物的障碍现状,及时请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召集施工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如自来水、排水、燃气、电信、电力、绿化、环保、环卫、公安交通、街道组织等)对地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及对交通疏导等问题商讨方案、统一部署、各负其责,签订协议,做出会议纪要,明确期限及执行人姓名(电话)。

3. 结语

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大力兴建基础设施的今天,自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在工程建设方面把环保工作提到一定高度,必须把环保工作等同于安全、质量、进度来抓。作为基础设施中重要组成之一的城镇道路工程,它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多方位影响。实践证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严格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等综合措施,可最大限度地减缓对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好地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 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篇11

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施工期及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各种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项目概况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对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其中包含项目所建的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密度、居住人口数、交通出入口的方向等。同时要明确项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包括项目原址利用情况、周围的居民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情况、水源地、文物保护单位情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等。

2.环境影响问题及污染防治分析

(1)废气污染。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居民炊事燃用天然气产生的油烟废气、幼儿园食堂废气、汽车尾气及垃圾收集点产生的恶臭气体。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明确要说明餐饮油烟的净化装置型号、去除率;地下停车场风机位置、排风口的朝向、排风方式等。对这些污染源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废水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废水污染源主要来至项目施工期的施工废水,主要有居民生活用水、商业用水、幼儿园用水、配套公建设施(物业办公、治安联防、居委会等)用水、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等。

(3)噪声污染。项目营运后,产生的噪声主要有小区进出车辆噪声、停车场车辆启动和停放噪声、地下车库进、排风口噪声、水泵房、变配电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设备房中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居民的生活垃圾,根据工程分析确定施工期和运营期固体废物的种类。采用类比分析法或统计法估算固体废物产生量,明确固体废物排放去向。确定运营期生活垃圾、锅炉房产生废渣、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处理方案。

(5)生态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前,应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破坏绿地、农田及砍伐树木情况,提出生态补偿措施。项目开发主要存在压站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所以应该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物料及土石方设置维护结构,保存表层土壤,及时平整场地尽快恢复植被。建设项目绿化面积及绿化率应满足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要求。

(6)项目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从而为总体认识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参考。

(7)外环境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是独立存在的,房外环境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主要有大气环境影响和声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是由道路车辆的交通废气造成的,影响较弱;声环境影响主要是由道路车辆的交通噪声引起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施工期

(1)扬尘。建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扬尘产生的环节有:场地平整、土方挖掘、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工程弃渣的运输等。土石方开挖时污染较重,扬尘使大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剧增,并随风迁移到其他地方,致使空气中含尘浓度超标十倍至几十倍,严重影响下风向过往行人的健康,也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但影响范围约在50m以内,且延续时间较短,对外界影响相对较小。项目建筑材料的运输、工程弃渣及垃圾的外运也会产生一定的扬尘,其大小与污染源的距离、道路路面、行驶速度等因素有关。在一般情况下,在自然风力作用下,车辆产生的扬尘约为0.035kg/车辆.米,所影响的范围为道路两侧30m以内的范围。

(2)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有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来源于建筑垃圾外运、土石方外运及建筑材料运输等。施工噪声主要是来源于模板支拆、混凝土浇灌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由于施工期各个阶段的施工内容不一样,噪声源的特征和强度也有差异,各阶段有其独特性。

(3)固体废物。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基础工程开挖产生的土石方以及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少量的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中无机成分较多,如泥土、砖瓦石块等,有机成分较少。

2.运行期

(1)噪声。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有车辆噪声、地下车库进排风口噪声、风机房噪声、水泵房噪声、电梯机房噪声等,为保护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对于车辆噪声,可以通过加强小区内的管理、合理设置路障、严禁车辆鸣笛、减速慢行、合理确定行驶路线等措施加以改进;项目噪声较大的设备基本都设置在地下车库内,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机房内,主要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消声器,在安装设备时采用独立基础、设置隔振垫、软性接头和管道隔声垫层,风机安装消声器等。

(2)废水。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有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燃烧废气和生活垃圾,商业网点产生的噪声、商业垃圾等。项目建成营运后,所排放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商业排水直接由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幼儿园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全部挥发。

三、结论

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探索和完善。这就要求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除了要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进行外,还要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对问题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依据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状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明确污染源情况,进行环境影响的分析,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