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贸易的结算方式

贸易的结算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5 08:44:2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贸易的结算方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贸易的结算方式

篇1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份额不断增大,加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中进行货币收付的渠道和手段,它主要是用于解决进出口两地之间的资金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类型。

首先,汇款。汇款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进口商委托银行把款项直接转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体现了一种主动性特征,是国际结算中唯一一个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汇款既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同时也能够用于贸易结算。

其次,托收。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种方式,指的是由外贸出口商出具一定额度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托收方式和付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是主动去付款,而是需要债权人委托银行去收取。

再次,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三种方式,指的是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同意向出口商作出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材料。

二、当前我国国家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问题

1.银行的风险增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的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金融市场收到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的经营基础得到了严重的破坏,流程性普遍紧缩。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银行的资信状况出现了降级的情况,在对外贸易出口中涉及到银行引用的业务的风险不断增大。

2.信用风险加大。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相应贸易结算活动,从而使买房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卖方获得出售物品所得到的货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认真的履行贸易合同,不付款,或者是不交付货物,那么就会使得另一方面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信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买房无理由拒收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不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稳定开展。

3.国家风险加大。

国家行风险还可以称之为政治性风险,主要就是指的由于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没收货物、暂停付款等问题。国家性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战争、金融运行、兑换风险以及风险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政策的稳定性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国家的支付能力减弱,国家的外汇风险不断扩大,进而国家风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变动速度加快,这些都形成了国家性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控制

1.加强对进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

首先,加强对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商品的销路不够大,市场供应比较多,那么就应该采用银行保函行业信用证计算方式,从而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供不应求的产品,应该采用引进商先预付定金,剩余的可以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其次,加强进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在国际贸易运行的过程中,进口商的风险先对较低,但是也不容忽视。进口商应该认真审核单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加入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不要接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对于进出口商而言,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积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环节,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防止和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部门经理、业务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严格外贸合同的签订机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形成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强化负责人的风险意识,为风险防范奠定重要的基础;再次,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加强监督机制,保证国际贸易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汇总,信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除了客户本身的信用,还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现在电子通讯特别发达,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客户的资信,在发达国家几乎稍有规模的公司在银行都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开证行信用的查询也非常简单,目前中国银行就开设了这方面的服务,对他们自己的客户可以免费查询。

参考文献:

篇2

两国的易依赖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韩国对中国的市场依赖程度非常高,对华出口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拉动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表1所示,2005年我国对韩国的双边易额突破千亿美元,是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时易额的22.3倍。2008年,中韩两国易继续稳步增长,全年易额为1861.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2%,继续保持我国第六大易伙伴国地位,我国也仍是韩国第一大易伙伴。2009年,中韩两国易形势不容乐观,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韩两国易总额162.3亿美元,下降16.0%,其中我国对韩国出口536.8亿美元,下降27.4%,自韩国进口1025.5亿美元,下降8.5%。但是2010年中韩两国的易又迅速回暖,易总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71.7亿美元,增长率达到了32.6%。

二、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比较分析

在国际易中最常用的三种支付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和跟单信用证。如下表所示,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如果采用托收和汇付(包括预付货款、付款交单等)的支付方式,银行是没有风险的,银行在这里担任的只是一种汇款和代收货款的中介角色,并没有承担追回货款的义务,而采用信用证方式时银行一旦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便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人的义务。

仔细分析发现:对卖方来说,预付货款可以立即使用资金但有价格风险。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极大,即进口方违约风险。付款交单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占用资金,进口方拖延付款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及政治风险。信用证只要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收汇就有保证,但面临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对买方来说,预付货款能有效控制货源但需提前支付资金。货到付款在收到甚至销售货物后付款,风险最小。托收买方如果拒付,商业信誉会受损。信用证引入银行信用但风险可能被卖方恶意欺诈,占用资金费用较高。

三、中韩易中结算风险分析

(一)从信用状况角度分析

2011年11月份,在韩国各大网站上,“国家破产危机”成为排名第一的关键词。受到美欧等发达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韩国经济增长确实面临下行风险,韩国银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redit default swap, CDS)溢价继续飙升,甚至超过信用评级被下调的法国。据了解,CDS是国外债券市场中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它其实就是一份保单,购买CDS者在贷款人违约后,可以从售卖CDS者处得到赔偿。CDS的溢价波动可以体现该国的违约率,溢价越高,违约率越大。但是影响一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我们不能就CDS溢价的飙升便单方面的片面的认为韩国信用危机严重,从而减少与韩国的易量。就整体的情况来看,韩国的信用状况还是比较稳定的。从下表可以看出,三大评级机构都将韩国的信用评级维持在A级以上,这表明韩国的投资品质优良,本金利息安全。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对韩国的信用状况给予积极的肯定,但是韩国近期遭受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和经济增长疲软的双重挑战,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违约的危险性。

(二)从汇率角度分析

在对外易中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一般要遵循“软进硬出”的原则,即进口方应尽量选择软币作为交易的结算货币,而进口商则应尽量选择预期走势强硬的货币作为结算的货币。

如上图所示,韩元兑美元周五(2011年9月30日)收盘下滑,收于185.058,而整个9月份下跌了9.5%, 创2009年2月以来最大单月百分比最大跌幅,月走势创逾两年半以来最差。另据韩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韩国2009年8月季调后工业生产连续第二个月下降,且降幅高于预估,全球需求放缓对韩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所以在与韩国的易中,首先一定要慎重的选择结算货币,因为如果结算货币选择不当的话,那么即便企业能够顺利结汇,也会有较大的损失,而相反如果结算货币选择妥当的话,那么即使易的本身利润不是很高,甚至是亏损的,也有可能令企业扭亏为盈,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说,我国企业在与韩国的易中采用如下策略是比较合理的:进口商采用韩元结算,而出口商采用美元结算是比较合理的。

(三)从韩国的易管制角度分析

韩国对我国很多出口商品管制比较严格。近10年来,韩国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l6起,占韩国对外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9.75%,中国是韩国提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并且,韩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韩国还对4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是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和打印用纸。在关税方面,在韩国列出的那些要加征进口调节关税的初级产品大都是从我国进口的,并且大部分都是我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品。此外,韩国还采用一系列的非关税措施,如采用技术易壁垒,反倾销措施等限制我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韩国对中国实施技术性易壁垒的商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大都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且出口量较大的商品。

所以我们应该尽量采用比较保险的结算方法,比如预先付款或信用证方式,因为一旦是由于韩国政府的易管制问题而引发易争端的话,我们就可以掌握主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我国对韩易企业的损失。

四、中韩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在国际易业务中,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安全收汇、规避国际易风险,以利于达成交易,扩大易的目标的实现,通常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一) 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

如果出口商违约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好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话,进口商就可以凭预付款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在分析我国对韩易现状时,说到了我国对韩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也就是说在与韩国进行易中,我国更多的是以进口方的身份来进行易的,并且我国从韩国进口的都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金额巨大,所以用汇安全显得更加重要。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这是因为韩国是一块严谨而充满抗议的土地,其经常会以货物的各种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这时,如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便可以顺利的索要等同于合同总金额的货款。

(二)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

这种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①签订合同后进口商预先支付约等于合同金额10%左右的预付款;②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80%的进口信用证;③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 10%的尾款保函。在 “十二五”期间,我国从韩国引进各种先进装备时,这一结算方式的组合可以有效的发挥其规避风险的作用。

(三)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

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在我国对韩易中,我国出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纺织品及原料等附加价值较低的初级产品,随着我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类产品就更不具有竞争优势了。于是可能以往我国这类商品的出口商所要求的信用证付款很大程度上就要遭到拒绝了。而采用这种方式,既能有效减少进口商的结算费用,同时又保证了我国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四)预先付款和信用证相结合

定金的部分以电汇方式预先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可以用L/C的方式进行大量的资金的传递;至于一些余款,以电汇的方式进行。在中韩易中,一方面,我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附加值低,我国出口的产品利润低。因此应该尽量采用有保障的信用证或预先付款的结算方式,因为如果利润低的话,则意味着生产该产品时的投入资金,人力等要素更多,那么万一收汇出现问题则出口商将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因为韩国的一些官方机构常常会应韩国商人的要求,而任意更改认证方法或进口数量,若我们采用此结算方式,此时我们可以预先收到一部分货款,减少一定损失;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单单相符的原则要求开证行付款,而可以不管其它外部的主观条件的改变。比如我国出口的中药材经常会因韩国标准协会随意更改认证方法而无法顺利结汇,使我国企业损失惨重。

我国企业对韩易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进行出口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其次,在企业允许的能力范围内,企业应该适时的引入国内外一些先进的科学的并能有效规避风险管理制度,主动出击,自主选择那些信用较高的,资金状况较好的企业进行易;最后,企业应投入重金培养自己的专业素质高的外人才,同时多向专业咨询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国际易的根本动机在于创汇,在于盈利,所以收汇安全应该是每一个从事国际易相关工作的人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但目前国际易市场毕竟是买方市场,要求用汇付结算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信任的基础上增加采用汇付比例的同时,为了规避风险,也要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易的结算,这更能促成国际易顺利地发展和国际易环境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L/C)指受益人有权把信用证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根据UCP600,只有开证行明确规定“可转让”(Transferrable)的信用证方可转让。例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credit is transferrable by……那么这个信用证就是可转让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常常是中间商,以期赚取差价利润,他往往还需要把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其办理出运手续。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Ancillary Credit),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若出口人为中间商,则请求原证的通知行以其所得到的信用证为基础,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

实际供货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一般是原证申请人(进口方)申请开立的,而对背信用证往往是原证的受益人(中间商)申请开立的。两证的开证行、开立或转让的条件、某些当事人的责任、使用目的、使用程序都有所不同,所以对实际供货商而言,面临的收汇风险也不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可转让信用证对于实际供货商来讲,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存在较大收汇风险。

二、两种信用证的比较

(一)交单保障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实际供货商依照转让的信用证条款交货,提交规定的单据给转让行。UCP600第38条k款规定实际供货商或代表实际供货商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所交单据必须符合转让的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的要求,才算完成交单任务。

可往往实际供货人所交的不符单据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其他原因。中间商需要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实际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以便履行原证。如果中间商用存在不符点的发票和汇票替换会遭到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这种情况可能是中间商的疏忽,也可能是中间商与进口商串通故意换不符单据。还有,中间商并没有将原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实际供货人,如果原证被开证行修改,而实际供货商未根据变化后的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一般不能做到与开证行的要求相符。另外,虽然实际供货人在最迟交单期内交单于转让行,但转让行在等待中间商换单后才将收到的单据交给开证行,致使向开证行交单逾期。

而转让行在转开信用证时擅自删减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致使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实例在贸易中也比比皆是。转让行只能对原证中的七项内容进行改变,即五减(单价、到期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发运期间),一加(投保比例),一变(申请人名称),除此之外,原证其他内容仍对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具有约束力。所以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常因为自身之外的原因导致实际供货人交单不符。

对背信用证是对背证开证行以原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因而原证与对背证互相独立。实际供货人只能得到对背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保证,其单据不可直接寄向原证开证行索偿。所以只要实际供货人提交符合对背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就可以完成交单任务,其交单不符的风险不会是自身之外的原因导致,其交单风险远远小于可转让信用证。所以在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是实际供货商可以自身控制的行为,不存在不可控因素。

(二)收款保障

如果遇到中间商与最终买主(开证申请人)联合欺诈故意换不附单据或转让行的责任使实际供货人提交了不符单据,其收取货款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实际业务中,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会附加陷阱条款:“本行只负转让之责,其余概与本行无涉。货款须待开证行支付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We hereby transfer the following letter of credit…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credit will be effected by transfer-ring bank upon payment by the original documentary credit issuing bank.),这使实际供货人的收款存在风险。

实践中,同时作为转让证和原证付款保证人的原证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选择,实际供货人大多被动接受,特别在跨国转让证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遥远,对其资信不了解,一旦遭拒付又无法从转让行得到付款,收款风险极大。

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实际供货商)的收款保障和普通信用证受益人的收款保障相同。只要提交了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的全套货权单据就可得到对背证开证行的付款。因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于了对背证开证行,开证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以保证第三方单据符合主证,而且开证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所以对背证的开证行愿意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见使用对背信用证的收款保障远远大于可转让信用证。

(三)融资保障

实际贸易中,一些银行不愿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进行资金融通。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只能通过中间商或以中间商的名义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而不能向开证行直接交单,也不能通过往来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因此,出口地银行不能以“单证一致”为由,主动向转让行催收货款,这种收款的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出口地银行根据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人进行资金融通的风险比其他类型信用证要大得多。虽然根据 UCP600 第38 条 j 款规定,在要求转让时,中间商可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在原证的截止日之前,对实际供货商承付或议付。这说明UCP600旨在保护实际供货商利益,允许转让行对实际供货商支付。但是转让行或出口地银行通常不愿为实际供货商融资。我国一些银行甚至明文规定,原则上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进行资金融通。实际供货商想从转让行或出口地银行获得融资仍将十分困难。

而当一些进出口商的贷款因为需要大公司担保、 资产抵押等受到限制时,就可以对背信用证进行融资。对背信用证包括背对背信用证、前对背信用证,通常被称为结构贸易融资。例如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文件及权益单据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保障,其中包括信誉好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严格符合主信用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以替换对背证下最终供货商提交的相应单据。也就是说中间商在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时,不需要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这对于受资金限制的中间商很有吸引力。另外,实际供货商可直接向对背证开证行议付;或根据中间商申请开来的对背信用证作抵押,向当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

可见,使用对背信用证的融资保障大于可转让信用证。

(四)物权保障

有时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会使实际供货商丧失物权保障。例如中间商在申请转让信用证时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证条款中规定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为自己,做成指示提单。也就是说实际供货人将货物装船完毕,须取得载明托运人是中间商的海运提单,这意味着,实际供货商无法控制物权。

而对背信用证时,也会以原受益人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船交货,实属名义上的象征性装船交货,这对实际供货人的物权保障带来一定风险。要想规避此风险,可以不接受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为中间商的条款,先发货给中间商,取得自己为托运人的货运单据。中间商先收货再办理发货至进口商所在地。

三、实际供货商选择对背信用证对收汇安全更有保障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中间商会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商。但多数中间商为了避免开证麻烦,会要求进口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而对于实际供货人而言选择对背信用证风险小于可转让信用证。原因包括:

第一、对背信用证中实际供货人对业务活动有相对预期。可以对开证行做充足的资信状况的调查,也会在对中间商信誉状况比较了解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不像可转让信用证,选择什么样的原证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决定,实际供货人只能被动接受,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甚远,对其资信不甚了解,加大了收汇风险。而且在转让信用证中,中间商可以不将原证修改通知实际供货人,致使实际供货人难以把握自己所交单据是否合格,而对背证中,任何修改都须经实际供货人同意,不存在上述问题。

第二、对背信用证由新证开证行提供付款,其付款保证更直接。

第三、对背证的交单、融资保障优于可转让信用证。而且可以在交易中掌握主动权,规避信用证条款中不利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条款。

但在对背证中,也会有不利于实际供货人的方面,比如中间商为确保自己能按时交单议付,往往规定对背证在中间商所在地议付有效,从而迫使实际供货人“异地交单”或承担单据邮程风险。实际供货人可以争取要求在本地交单,从而避免单据的邮程风险。

所以实际交易中,虽然可转让信用证有利于实际供货商研究对方的商业秘密,但其受到的保护较弱,因此供货商要力争选择对背信用证结算。如果不得已选择了可转让信用证也应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包括严格审查中间商和开证行的资信、审慎审核信用证,避免当中载有诸如 “本行只负转让之责,其余概与本行无涉。货款须待开证行支付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此类的“陷井”条款。此外,还可以增加转让行的责任,譬如,可以要求中间商提交银行保函,避免由于中间商不及时换单、错误换单而给实际供货人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将由担保银行承担实际供货人所遭受的损失。最后,还可以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加具保兑,这样转让行就会履行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左东.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64.

[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修订本.

[3] 周英芬. 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0,(8).

[4] 黄满盈.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J]. 对外经贸实务, 2011,(2).

篇4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参考文献:

篇5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12-0046-05

收稿日期:2009-07-07

一、导论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因经济、贸易、文化、政府交流等所引发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清偿或货币收付活动。其中,具有贸易背景的国际结算被称为贸易国际结算,而不具备贸易背景的被称为非贸易国际结算。非贸易国际结算以汇款为主,操作比较简单,风险小。而通常情况下,贸易国际结算较为复杂,风险大,也因此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

众所周知,国际结算通常分为三大支付或结算方式,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款又可以细分为预先付款、延期付款和赊账销售等;托收又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信用证也可以细分为备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等等(黎孝先,2000)。不同的支付方式意味着不同的银行费用、风险程度和办理程序。因此,进出口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保护其特定国际贸易方式的安全与效益至关重要。

一般地说,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对该方式的风险程度考量。我们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出口方最倾向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预先付款(Cash in advance),进口方最希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赊账销售(Open Account),而这些方式的最大问题是各方的风险程度极度不均衡,即一方的风险极小而另一方的风险极大。相比之下,信用证(L/C)和托收(Collection)则处于对进出口双方来说风险程度相对适中或均衡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信用证对出口方以及托收对进口方的风险相对较小。

在国外,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信用证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在20世纪60和70年代占比高达85%(郭建军,2005),因为这种结算方式总体上对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均衡,不像其它方式那样,对一方非常有利但可能对另一方非常不利。相比之下,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方面,使出口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凭证,在发货、提交相符单据条件下获得货款安全保证:另一方面,使进口方可以通过规定所需要的信用证单据条款,来获得自己的付款安全和按时收到货物。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托收和汇款,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广泛采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

在我国,根据随机抽取的参加2008年4月第103届广交会二期的陶瓷、礼品和玩具行业的共59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这些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方面,最常用的是电汇(T/T)(见表2),使用率在超过50%以上的企业占64.5%,而信用证(L/C)则属于次要位置,并且企业针对不同客户,通常将两种结汇方式进行混合搭配使用。可见,就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而言,中国和全世界一样面临相近的基本发展趋势。

另外,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与国际结算有关的出口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剧。如根据新华网广州2009年4月17日电,一张提示恶意逃避债务的美国进口商的“紧急避险令”就张贴在第105届广交会交易团的办公室门口,提醒中国企业注意防范结算风险,这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在新形势下国际结算风险加剧的现实。

本文拟就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以及产生的原因与潜在的风险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原因分析

(一)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出现边缘化

长期以来,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基本结算方式中,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是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贸易国际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边缘化的倾向。同样基于郭建军(2005)的观点,信用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使用比率已经由20世纪70年代的85%下降到目前的不足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表3),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使用比例也在逐步的下降之中。

造成信用证方式被逐步边缘化的主要原因也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弱点有关。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所谓的“软条款”或过于苛刻条款,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3)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无偿占用;(4)信用证与其它方式相比,费用过高(表4),手续过繁,结算所需时间较长,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要经过至少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各种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5)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多半实行的是“收妥结汇”的办法,即出口方银行收到国外付款行的款项后才将信用证下的款项付给出口企业,并非UCP600新定义中明确的“议付就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这与国际上通用的买单结汇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这种结算方式无异于基于商业信用的托收方式。

除此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代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进口商考虑到信用证结算方式对自己意味着费用高、占压资金大、手续繁杂等众多不利,便依赖自身的较强议价力(Bargaining

power)不再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

(二)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日益广泛应用

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如保理(Factoring)、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和包买票据(Forfeiting)等,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它们作为新的结算方式,也可能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导地位(程祖伟等,2001)。例如,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催收货款、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为一体的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原因在于,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进口商而言,运用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获得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借助保理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商业结算方式,因而,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特别是那些出口业务增长性极好的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运用保理业务,不仅可以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得到融资。对进口商而言,可以利用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三种优惠的支付方式,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节省了因开立信用证而付出的高额的开证保证金,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增加了利润。对银行而言,开展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而且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在外资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与我国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应该积极开展保理等新型业务。

(三)国际结算中的混合结算方式日趋增多

国际结算方式的多元化选择或混合选择指多种结算方式的相结合或综合运用,如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采用验货(特别大型设备货物)后电汇付款,或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尤其指超出信用证金额部分)采用托收结算:或部分货款采用T/T预先付款结算,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等等。采用混合国际结算方式的优点在于使买卖双方分摊一些结算风险和成本,以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合约。因此,混合国际结算方式日趋受到青睐。如根据对2007年参加广交会企业之一,即江苏医保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调查,发现本公司与墨西哥以家公司的进口业务就采取了10%预付定金,40%发货后电汇付款,50%Ⅱ期付款交单托收等混合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全球,国际交易中的电子化支付越来越普遍(爱德华等,2002)。当前,我国国际结算方式主要还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电子化程度在不断增强之中。目前我国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加入SWIFT网,每天不停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加押、核押等安全功能,因此,国际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已经逐步提高。但是,新一代贸易、结算合一网,即BO IERO已经出现,并开始运行(周劲,2006)。采用这些新的银行电子清算网络对提高国际结算速度和效率非常重要。

(五)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大

在我国,一方面,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在政府有管制的浮动汇率机制下,国际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兑换成本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外汇汇率的市场化机制在逐步完善之中,汇率的浮动幅度在逐步增大,伴随着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不确定性增强,同时不断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还在冲击各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环境,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必然随之增大(卓小芬,2007)。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日趋普遍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且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2日正式实施。中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冯雅)上午8点半,我国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中国银行顺利完成,这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今后,跨境人民币结算必将日趋普遍。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使我国进出口企业在跨境或国际贸易中通过选择本国货币办理结算而规避汇率风险,对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稳定增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结算发展趋势的潜在风险与对策

上述国际结算发展趋势同时意味着一些潜在风险增大,例如,混合结算方式的广泛应用、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均意味着银行操作安全风险加大;附属结算方式的日益广泛应用也意味着银行操作难度加大,安全风险增大。除此以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逐步边缘化也并非一种很好的趋势。这是因为,进出口方与任何新的客户、大的定单客户或缺乏完全了解和信赖的客户开展国际贸易,信用证才是一种风险最均衡的或对双方都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依赖商业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无疑还是比以赖商业信用的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更加安全和可靠。

鉴于目前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与潜在风险,本文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权力机关应积极完善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为国际结算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和便利的发展环境

一是中央政府应加快推动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步伐,以减少汇率风险与成本;二是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努力建立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三是法规部门应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RC522托收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积极推动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使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

(二)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以争揽国际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与研究工作,加大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信用证打包贷款、议付、押汇、保理、包买票据等各种融资新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安全、资金融通的同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二是商业银行应简化信用证业务手续,提高效率,节

约成本。商业银行应根据UCP600的条款,进一步简化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缩短结算时间,降低结算费用,以增强信用证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三是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相互促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业务可以带来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同时,也可以依靠国际结算业务推动人民币存、贷、汇等各种业务的发展;四是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智,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业务,同时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三)进出口企业应积极选择信用证、混合结算方式,以及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等多种措施加以有效应对

一是对任何新客户或大单业务,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出口方,应首先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对自己完全有利的结算方式结算,在以后逐步了解情况或建立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再考虑采取托收或汇款方式进行结算;二是在定单签约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建议进出口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结算方式结算,相互做到妥协和让步,以利于顺利达成交易,并确保各方可以承受的风险程度;三是出口方应积极办理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以及外汇远期交易、信用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降转嫁或低收汇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一是在现有跨境外贸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以本国货币计价,即力争以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原则,从而规避汇率风险的发展;二是遵循“收硬付软”的原则,防范汇率风险,即在出口贸易中,力争选择硬货币来计价结算,而在进口贸易中,力争选择软货币计价结算。另外,也可以采取软硬货币对半策略、进出口货币一致原则等,使买卖双方平等互利,并将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相互抵消。

另外,建议进出口企业还应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做远期结算,额度也可以放大,而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结算,降低额度,甚至改回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力争规避风险。

篇7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篇8

一、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成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分成若干小的类别。汇付根据其使用的汇付工具的不同,分为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本文的电汇主要指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电汇。托收主要分为付款交单托收(D/P)和承兑交单托收(D/A)两类。以上两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全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若由于市场行情下跌,或出现汇率贬值等情况,进口商就很可能拒绝付款,或以各种借口要求出口商降低货价从而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损失。信用证是目前中国对外出口使用最广泛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是银行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前提是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由于该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收汇风险大大降低,由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下的进口商作为付款人变为银行为付款人,因而受到中国出口企业的青睐而广为使用。信用证按照划分方式的不同也可分为很多种类,按期限主要分为即期和远期信用证。

二、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适用情况

1.汇付的适用情况

从支付货款和出运时间的先后来看,一般分为预付货款(前T/T)、货到付款(后T/T)和凭单付款等。预付货款是出口商最欢迎的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不但占压了进口商的资金,同时使进口商负担着可能收不到货的风险。而货到付款却片面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一方面出口商需要承担货物成本及海外运费和风险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另一方面出口商又面临着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对于预付货款的进口商和货到付款的出口商来讲,资金和风险负担都不平衡。于是渐渐出现更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的凭单付款,即出口商凭已交货的影印单据即可得到进口商的付款,它相对于货到付款大大的缩短了出口商的收款时间,相对于预付货款又大大的减少了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但由于进口商仅凭影印单据付款,可能面临着付款后无法获得货运单据的风险。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多用于订金、运杂费用、佣金和货款尾数或小额货款的支付。

2.托收的适用情况

托收业务中虽然有银行的介入,单据由银行传递到进口商手中,但银行只是代收货款,并未对出口商的收汇做出任何保证,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由于托收行为一定发生在出口商履行交货义务之后,故进口商若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要么把货物运回,损失运费及面临货物运回国内积压仓库的风险,同时货物运回的途中的风险也是出口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要么出口商事先在进口地找好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人提货就地降价出售。无论哪种做法,对出口商来说都相对不利。若采用D/A承兑交单的话,进口商在未付款的前提下,仅凭对汇票进行承兑就可先行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若此时进口商有意不付款,那么出口商往往面临钱、货两失的处境。因此,托收实际上是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而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便利。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出口难度加大,为了扩大出口,出口商使用托收作为货款结算方式明显增多。

3.信用证的适用情况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幅下降,但在亚洲尤其在目前中国出口贸易结算中仍占有统治地位。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起着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较可靠的收汇保证,是出口货物权利的保障,同时,通过信用证可获得贸易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所以出于收汇安全的考虑,出口商在拥有决定权的前提下,更倾向于选择信用证作为买卖的结算方式。但正如硬币的两面,信用证也存在弊端,比如对出口商而言可能存在单证不符、信用证软条款等风险而未能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说,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除要缴纳货值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之外,进口商还须负担高额的开证手续费等,资金负担重,手续相对其它结算方式更为繁琐,从而不太乐意采用信用证进口货物。因此,若出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出口商为安全收汇坚持使用信用证时、或者在得到出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的情况下,进口商会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三、选择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影响因素

1.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对象的资信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对我国出口贸易而言,出口商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就必须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再针对其资信等级有选择性的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进口商的资信主要包含其经营能力和本身信誉状况两个方面。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很好,出口商就可考虑使用商业信用的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甚至可以考虑汇付的后T/T和托收的D/A。若其资信状况不佳,就应坚持使用收汇更安全的信用证做为结算方式。在考察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时,还须结合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政治和政策风险综合加以考量。若进口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政策,出口商也应尽量争取使用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

2.交易量的大小

交易量越大,出口商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就越大,所以在成交量很大的情况下,即使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错,为保险起见,出口商也应尽量选择L/C作为主要结算方式。若成交量小的话,理论上来说,即使遭受收汇风险,出口商的损失也相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出于促使买卖成交的意愿考虑,或为了打开进口国市场等原因,可以选择以T/T或D/P甚至D/A作为结算方式。

3.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及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息息相关。理论上只有象征货的贸易术语并且使用海运运输方式才能够使用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是实际货贸易术语,如D组贸易术语,由于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就是进口商收货的时间,控制货权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实际货贸易术语一般使用汇付的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出口商在使用FCA、CPT和CIP这三个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时,若选择使用托收或L/C结算方式,切记其运输方式要选择为海运,不要使用除海运之外的运输方式,否则出口商难以控制货权,在托收下恐面临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L/C下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但手中却没有提单,即使货物还未到目的地,出口商也无法对货物做出回运的指示。若货已到目的地,进口商却只需凭借相应的运单就可直接提走货物,最终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4.商品的特点

首先来看商品本身的特点,若出口的货物是鲜活的鸡鸭牛羊、新鲜的蔬菜水果以及海鲜等,因货物本身具有易腐烂,易死亡或需要提供饲料给养等特点,决定了这些物品要么选择短途国际运输,要么只能空运。短途国际运输主要发生在近洋贸易中,如中国与香港、日本、韩国等的贸易,由于货物运输时间较短,若使用凭单交货的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必然出现货到目的港,进口商等待单据通过银行转递过来之后才能去码头提货的货等单的情况,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高昂的码头仓储费,活鲜商品死亡而贬值等。所以,通常近洋贸易出口商都直接把提单交给船长,直接在目的港交由前来取货的进口商,以方便货物的及时提取,待进口商提货后甚至在市场上销售货物后,再通过汇付的方式把钱打给出口商。若国际间买卖双方相隔遥远,要买卖鲜活商品就不应采用海运,应尽量走空运。但空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除运费相当昂贵之外,出口商品因没有海运下的提单,就无法通过控制货物来达到降低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在成交这样特点的商品时,出口商应争取使用前T/T的结算方式,或在对进口商资信相当了解的情况下,方可使用L/C,防止开证行和进口商相互勾结,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挑剔出口商交付的单据而拒付货款,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5.市场行情

一般而言,买卖商品的市场行情,是进出口商谈判货款结算方式的重要筹码。若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即供不应求时,出口商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风险更小的前T/T或者坚持使用收汇有银行保障的L/C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若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时,进口商对货款的结算方式就拥有更大的决策权,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收货更有保障并且付款费用更低的后T/T或者D/A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

另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还受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像货币的涨跌、公司经营意图等。

四、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选择结算方式的策略建议

1.尽量走海运,控制货物所有权

从以上分析看出,除非采用前T/T,我国出口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都存在货物运出了,但却未必能安全收汇的风险可能。即使采用L/C,出口商要做到单证、单单相符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买卖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出口商,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把可能的风险规避到最小化。对出口商而言,最坏的结局就是货被进口商提走了,钱却拿不到。所以,建议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要争取使用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海洋运输方式,并尽量避免使用D/A。这样,即使进口商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最起码货物还是属于出口商的,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可以把货物运回,或者通过事先找好的人在目的港码头提货并在进口国销售货物收回货款,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在确定结算方式之前,应尽量调查交易对象的资信

因交易对象的资信不仅仅指的是其信用状况,还包括交易对象的经营能力。在进口商信用状况很好但经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拒绝付款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过分信赖老客户或者国外大企业,不能因为对方是老客户,是大企业就放松对对方资信状况的调查。据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表明,世界500强的平均寿命不到40年。同时,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业务人员过分相信L/C,认为其是银行保障付款的结算方式,所以可以忽略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但在货物市场行情下跌的情况下,进口商就可能与开证行相互勾结,指示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显微镜式的审核,找出单证或单单的瑕疵点,从而拒绝付款赎单。由于《UCP600》对信用证的一致性原则的机械刻板要求,出口商在单据方面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即使是相当细小的问题,也会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从而使出口商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无论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无论对方是否是老客户,对其资信的调查都不可掉以轻心。

3.根据交易规模和商品特点区别使用

对出口商来说,在考虑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更有利或更没有风险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所交易商品的本身特性以及所成交的规模大小,以及出口商成交该笔买卖的最终目的--为以后打开更大的进口国市场抑或只赚该票买卖?

另外,把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主要货款采用信用证,小部分货款采用托收,定金或尾款采用汇付。对出口商来说,结合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在成交额大、对方资信状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能更有效的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耿 伟 李秀芳:国际结算与单证制作[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90-178.

[2]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7):44-45.

篇9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划分,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汇款方式风险、托收方式风险和信用证方式风险。

汇款方式风险。汇款结算方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从买方汇款时间来看,可分为现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在汇款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向进口商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担保,采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的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先货后款,即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银行,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因为进口商要承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风险。

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以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没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即出口商在规定日期内向进口商发送货物后,才能收到货款,进口商一般只会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所以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进口商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拒付。进口商国家政策的调整造成的拒付。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但出口商仍要承担由于单证不符而造成的开证行拒付或无力支付的风险。具体表现为: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避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出口商发货,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开证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造成无力支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针对出口商在货到付款中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开展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到付款的合同时,必须先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在确定进口商具备良好资信的前提下,然后再与之进行货到付款的交易,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商因进口商信用低而带来的风险。采用银行保函或福费廷等方式转嫁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到付款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付款日期时拒付的话,提供给进口商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这样就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另外,福费廷方式,就是将出口商承担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篇10

算盘退出了会计师的案桌,厚厚的档案资料已经不复存在了,网络取代了人们的四处奔波,许多过去会计师的工作,已经由更现代化的科学设备所取代。目前企业会计所做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正在逐步向单证员靠拢,网络、办公设备的更新换代等,使工作分工很难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界限不再像过往那样清晰。因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会计师很有必要学习国际上通用的各种结算办法。学会商务单证操作规程,已经成为对会计师的最起码要求。

企业会计为什么一定要学习“商务单证”?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内地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可以说,商务单证知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一张进入外向型企业的通行证,一门必不可少的功课。因为不论对外贸易采用哪一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实务中,单据常常代表了货物,谁掌握了单据,就等于掌握了货物。人们通过单据的转移,达到货物转移的目的,并实现货物转移的合法化。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据化”大大便利了商品买卖时货权的让渡和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如果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没有学过商务单证课程,那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会计师。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连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什么叫“前T/T”、“后T/T”,什么叫做“打包贷款”,或者什么叫“福菲廷”,这些外贸结算业务的最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甚至至今仍不会制作商业发票,看不懂支付方式,如何能做称职的现代企业会计呢?

外贸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内贸看好

有人说,商务单证对于外向型企业的会计固然重要,但是,不少企业只从事国内贸易,商务单证的学习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吧?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经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以江浙一带企业为例,多数规模生产企业已经很难依照过去的标准区分为外贸企业或内贸企业,因为它们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因而,采用的结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随着各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被众多企业采用,人们逐渐发现,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比如,一个客户在浙江绍兴,另一个客户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两地相距遥远,买卖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在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买方担心付了货款之后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合格商品;卖方担心发了货之后收不到货款的担扰。贸易双方的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达成。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等,来化解这些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近年来,一种简单易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且正悄悄进入精明的企业家视线。在国内贸易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央行早在1997年8月1日就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是当时多数企业对信用证结算办法不甚了解,人们已经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赊账销售”、“代销、代售”等传统结算方式。近年来,随着进出口权的下放,更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人们更加熟悉了那些通常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那么陌生了,在内贸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呼声日渐增高。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方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卖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免除了商品出售后“收款”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有了信用证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承诺”,买卖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双方贸易的拓展。

显而易见,通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正在一步步地融入我们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企业的会计师再不“加油”,就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了。

篇11

算盘退出了会计师的案桌,厚厚的档案资料已经不复存在了,网络取代了人们的四处奔波,许多过去会计师的工作,已经由更现代化的科学设备所取代。目前企业会计所做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正在逐步向单证员靠拢,网络、办公设备的更新换代等,使工作分工很难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界限不再像过往那样清晰。因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会计师很有必要学习国际上通用的各种结算办法。学会商务单证操作规程,已经成为对会计师的最起码要求。

企业会计为什么一定要学习“商务单证”?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内地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可以说,商务单证知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一张进入外向型企业的通行证,一门必不可少的功课。因为不论对外贸易采用哪一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实务中,单据常常代表了货物,谁掌握了单据,就等于掌握了货物。人们通过单据的转移,达到货物转移的目的,并实现货物转移的合法化。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据化”大大便利了商品买卖时货权的让渡和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如果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没有学过商务单证课程,那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会计师。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连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什么叫“前T/T”、“后T/T”,什么叫做“打包贷款”,或者什么叫“福菲廷”,这些外贸结算业务的最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甚至至今仍不会制作商业发票,看不懂支付方式,如何能做称职的现代企业会计呢?

外贸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内贸看好

有人说,商务单证对于外向型企业的会计固然重要,但是,不少企业只从事国内贸易,商务单证的学习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吧?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经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以江浙一带企业为例,多数规模生产企业已经很难依照过去的标准区分为外贸企业或内贸企业,因为它们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因而,采用的结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随着各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被众多企业采用,人们逐渐发现,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比如,一个客户在浙江绍兴,另一个客户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两地相距遥远,买卖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在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买方担心付了货款之后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合格商品;卖方担心发了货之后收不到货款的担扰。贸易双方的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达成。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等,来化解这些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近年来,一种简单易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且正悄悄进入精明的企业家视线。在国内贸易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央行早在1997年8月1日就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是当时多数企业对信用证结算办法不甚了解,人们已经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赊账销售”、“代销、代售”等传统结算方式。近年来,随着进出口权的下放,更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人们更加熟悉了那些通常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那么陌生了,在内贸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呼声日渐增高。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方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卖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免除了商品出售后“收款”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有了信用证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承诺”,买卖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双方贸易的拓展。

显而易见,通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正在一步步地融入我们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企业的会计师再不“加油”,就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