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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主的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中国基金业的设立与发展,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同步。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得风气之先的金融机构就开始研究并设立了少量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境内的各类基金。随后,一批由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面市。
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首次用行政法规规范了投资基金的运作,由此,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8年我国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5只,募集资金100亿元人民币,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7.4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2002年8月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停止,到2007年3月31日,我国共有54支封闭式基金,284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从近年来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看,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品种;二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三是营销和服务创新活跃;四是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截至2006年末,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58家,管理数量已达307只。其中,开放式基金254只,封闭式基金53只,基金资产规模8,565.05亿元人民币。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6,941.41亿元,已占到中国基金市场资产净值的81%。
二、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要遵循内控制度的规定,使内控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根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检查报告,只有2家未发现相关交易行为。足以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性。
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还表现为基金偏离契约的承诺进行投资。基金的品种有积极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收益关系,这些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中都已经载明,投资者也是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基金进行投资。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日后的基金运作中严格遵循招募说明书的承诺,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即使这种改变是善意的。
2、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又由证券公司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了,基金管理人不仅有自身利益,而且还不得不顾及其发起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以及在对股票二级市场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发起人的利益进行决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主要依据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基金的资金量较大,它的买卖行为会对股票的价格走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他每年能够获得的是基金实现的收益,在基金到期时获得基金清算后的资产。但基金管理人却可以通过人为拉抬自己重仓持有股票的价格,以抬高基金账面净资产值,从而达到提取更多管理费用的目的,并在基金净值排行榜中争取更好的排名。而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的同时还会增加股票买卖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同时,在基金收益90%以上须用以分配的规定下,为将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保留更多的净资产,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尽量推迟实现利润,从而导致其投资行为偏离投资者收益的最优点。
3、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从基金的2000年年报来看,各基金管理人对监管部门查处的“异常交易行为”的陈述,有的公开承认和说明,有的只字不提,有的轻描淡写地带过。如:“对于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基金管理人已向证监会做出说明”。“本基金存在一定数量和自身交叉买卖行为,情况较为轻微,本基金管理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有些基金管理人承认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可托管人在托管报告中却没有相应的评价。我国基金的托管人显得“无为而治”,地位超脱、监督不多,更多地体现了“保管权”,而在监督权的行使上表现不多。
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1、完善基金法律制度。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只有在证券市场规范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基金治理结构才有切实的保障。基金治理结构孤军深入是极为困难的。在证券市场整体规范不够的大环境下,基金管理公司想独善其身也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对于试点阶段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和完善法制监管是推动基金业迅速发展的助推器。
2、发展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经理人的资源自然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调节和配置。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事实上实现了基金经理人资源的配置,为基金经理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以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靠拢,增加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而导致更大的风险。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他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独立董事占多数。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他们的董事会吸纳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二是独立董事应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需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人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4、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目前,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收取方式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这种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这种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仅仅是不提业绩报酬。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基金管理人为提高基金的业绩而甘冒不应该冒的风险,铤而走险的结果是,赢利则基金管理人可能参加收益分享,而亏损则基金管理人至多是得不到业绩报酬。在分配报酬时,应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基金经理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因此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事业起步于1998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历史不长,而且期间还遭遇到了多年熊市的煎熬和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我国新兴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仍然能在困难中快速发展壮大,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国外百年的基金发展历史。2008年的金融危机不仅教育了投资者,也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基金行业的竞争模式。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竞争模式的转变
1.1在战略层面,竞争的核心已经从产品竞争过渡到品牌竞争
品牌竞争是市场成熟的表现,也是市场激烈竞争的后果。随着国内基金行业逐渐走向成熟,“品牌”将取代“产品”成为基金公司之间竞争的重点。“品牌”的概念是与吸引力、忠诚度、信任度等词联系在一起的。品牌效应还意味着投资者对某品牌下的所有产品“非理性”认同。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良好的品牌忠诚度可以确保老客户不会轻易退出,甚至会持续买进该品牌下的产品或从其他品牌转移到该品牌;其次,优秀的品牌影响力还可以作用于潜在客户,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使他们在购买基金产品时优先考虑该品牌下的产品。这两个层面的意义要求基金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的品牌建设。
2009年6-7月份共有15只股票型基金发起设立,它们共同上演了一场基金市场争夺战。这场争夺战,与其说是15个基金产品的竞争,不如说是15个基金公司品牌的竞争。统计发现,这15只基金中,首发规模较大的多数来自于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且长期业绩良好的品牌公司;而首发规模较小的基金均来自小基金公司,比如浦银安盛、东方、华富等,这些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品牌影响力不如大基金公司。
1.2在策略层面“,产品创新”正在成为行业竞争的角力点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型基金公司通过其品牌影响力获得了强劲的竞争地位,同时我们也认为中小型基金公司通过“创新”可以发掘发展的“蓝海”,在避开与大型基金公司的直接竞争时,也“偷偷地”培育自己的品牌价值。这里所说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创新等多个方面,其中以产品创新为重点。我们相信,“产品创新”是中小型基金公司与大型老牌基金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样,在上文中提到的今年6月份以来发行的15只股票型基金中,有一只基金首发规模达90.98,位列第二。而它不是来自于老牌基金公司的产品,而是来自于汇添富基金公司的创新型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基金。
1.3深化业务模式,拓展盈利领域
深化业务模式是基金公司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理财、QDII等基金业务规模的扩大为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将表现出由基金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的鲜明特点。
单一的业务模式承受风险的能力小,一旦市场出现下行趋势,基金公司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在市场形势恶化时,大量的基金赎回将导致单一业务模式的基金公司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险。而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在提高了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对公司运营效率、盈利能力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从而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4对已有客户的“深耕细作”,挖掘老客户的价值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等竞争策略的影响下,基金公司的市场策略也必然要从“跑马圈地”向“深耕细作”转变。对老客户的把握:第一,可以发现他们的特征和潜在需求,根据他们的口味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营销措施,提高其品牌忠诚度和客户粘合度;第二,通过对客户群的挖掘,发现他们的新需求(随着环境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不会一层不变),并通过创设新型基金产品或者提供特色营销服务等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三,更重要的是,对老客户的维护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口碑和形象,对品牌提升具有显著的意义;第四,分析核心客户购买基金的主要渠道,对于公司的渠道管理和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十年磨一剑———南方基金,稳见未来
2.1南方基金概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一对多专户理财,是我国业务领域最广的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创新能力最强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2南方基金的品牌之路
作为老牌的基金公司,南方基金不仅具有广泛领域,还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缔造了“稳见未来”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南方基金的品牌价值并非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业绩的成长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公司长期致力于品牌定位、品牌提升和品牌拓展的结果。
(1)以业绩回报凝聚品牌价值。
“以产品带品牌”是南方基金积淀品牌价值的首要策略。作为金融服务业,基金公司的价值首先是为持有人提供稳定长期的投资回报,因此产品业绩是品牌的首要内涵。同时,这种业绩也必须是长期和稳定的。南方基金一直坚持这样的理念———只有长期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才能让客户愿意跟着你走。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理念是否正确,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口碑相传,积累的品牌效应却十分宝贵,它能为公司凝聚期望稳健的投资者。
(2)营销策划围绕品牌展开。
“稳见未来”是南方基金的品牌符号,也是他们的品牌理念。在南方基金副总许小松看来,2007年南方基金最大的成就不是业绩的上升,而是通过营销策划,使公司的品牌理念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通过品牌营销,使一些分析能力不高“,按品牌索骥”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记住南方的品牌,并选择南方的产品。
(3)完善组织架构以完善品牌战略。
为了提高公司品牌管理的能力,南方基金专门设立了负责品牌建设的高级品牌推广经理职位,负责确定公司的品牌定位及品牌推广计划,构建品牌管理制度与流程,并归口管理公司的品牌营销活动。我们可以从对该品牌经理的任职要求中看出该职位的重要性:8年以上品牌策划及市场推广活动;3年以上著名外资企业品牌管理经验等。
(4)客户服务的专业化与个性化。
为了维持良好的品牌,南方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人性化的服务。包括向客户手机发送每日基金净值等信息;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会及时给所有客户邮寄关于大势判断及操作建议的信函等。2007年,南方基金一共进行了400场全国巡回的理财讲座,2008年市场进入熊市阶段,南方基金在全国15个城市举办了“彩虹之旅”的巡讲理财服务。南方基金之所以提供这些服务,实际上不仅仅是在做公益活动,更是在传递公司独特的、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理念和价值观,以稳定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3结语
在新的环境下,过去的成功路径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羁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路径面临着重大的转变,重点表现在竞争模式由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变,由产品数量向产品质量转变,由“推销”向“服务”转变。
参考文献
引言
近年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金投资者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而羊群行为常出现在基金投资者投资策略中。按照传统经典金融理论中理性预期和市场有效性假设,投资者会按照自身获得的信息做出理性选择,而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行为的影响。但是在现实中,投资者可能会忽视自己的信息,跟从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追涨杀跌”,即采取所谓的“羊群行为”。为了解释这一现象,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并寻求适当的原因和条件去解释这种和传统理论相悖的投资行为[1]。
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其结构为如下,第二部分对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三部介绍检验羊群行为的实证模型,引入“羊群行为度”,以投资基金从2007年第2季度到2009年第1季度两年来收益率排名前五十位的基金为样本基金,选取每只基金投资组合前十位的重仓股为研究对象,检验是否存在羊群行为;第四部分给出结论。
一、文献综述
“羊群行为”也称“羊群效应”,源于生物学对动物聚群特征的研究,指动物(牛、羊等畜类)成群移动、觅食。Banerjee(1992)[2]定义的羊群行为:在自己私人信息和其他人决策的基础上,个人决策者模仿或追随其他人的决定而不管自身的私人信息。国外有很多文献,对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从基金投资者的角度来研究的文献如,Lakonishok等(1992)[3]用特定时期基金经理对特定股票买卖方面行为的趋同程度来测度羊群行为的方法,构建了著名的LSV模型。Wermers(1995)提出了资产组合变动测量法(PCM),对LSV模型做了改进,但是此方法有可能检测出虚假的羊群行为。Grinblatt等(1995)[4]用LSV模型发现了,投资基金在购买过去绩效较好的股票方面比卖出以往绩效较差的股票方面具有更大的羊群行为。从股票收益率的角度研究的文献如,Wermers(1999)[5]实证研究了羊群行为和当期与未来股票收益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了羊群行为与股票过去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国内大量学者也进行实证研究,但大多是采用国外学者的实证模型。从投资基金角度来研究,陈世杰(1999)用LSV模型检验了台湾共同基金的羊群行为。施东晖(2001)[6]引入“羊群行为度”指标,得出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严重的羊群行为。苏艳丽等(2008)[7]采用Wermers修正后的LSV法和BW(正反馈行为模型)方法进行检验,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和正反馈行为做了实证研究。在闭式基金的研究方面,徐瑾等(2004)[8]采用LSV(1992)的方法以及Wermers(1995)修正的方法,测度了我国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程度。在开放式基金的研究方面,伍旭川等(2005)[9]利用施东晖(2001)提出的“羊群行为度”方法,发现了中国开放式基金在股票市场上存在较强的羊群行为。国内文献采用的方法多为LSV模型,而由于LSV存在的缺陷,得出的检验结果精确度不高。
二、研究方法、数据和检验结果
(一)“羊群行为”程度衡量指标
引用施东晖(2001)的“羊群行为度”概念。用表示t季度投资基金买卖股票i的羊群行为度,则:
其中,表示t季度买入股票i的基金数,则表示t季度卖出股票i的基金数。引入这一概念的理由是“羊群行为”具体表现为同一时期内,大部分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个股票,而表示买卖股票i的所有基金中,采取相同买卖行为的基金比例,的值在0.5和1之间,当值越大时,则表示基金的“羊群行为”程度越显著。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近两年收益率排名前五十位的基金为样本基金来研究(以2009年4月21日的排名),就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只选取每只基金投资组合前十位的重仓股为研究对象。样本区间为2007年2季度到2009年1季度,共2年8个季度。数据来自中国基金网和和讯网等基金网站,并假设在每一季度内股票买卖是一次性完成的,对基金每季度的投资组合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
(1)明显买进:在进入前十名的流通股股票中,本季持股数量比上一季度增加的股票。
(2)明显卖出:在进入前十名的流通股股票中,本季持股数量比上一季度减少的股票。
(3)本期新进股票和前期消失股票的处理:新进股票中,本期持股数和资产总额都大于前期第十大流通股的为买进,否则为情况不明否去。前期中没进入本期前十名的股票,如果持股数和资产总额都大于本期的第十大流通股的为卖出,否则为情况不明否去。
(4)对持股数没有变化,作为不变忽略。由于申购新股而进入前十名的个股,由于不具有可比性而予以删除。这样买卖某只股票的基金数量为:
本期买入数=明显买进基金数+处理后的本期新进基金
本期卖出数=明显卖出基金数+处理后的前期基金在本期消失的基金
本文对本期新进股票和前期消失股票的处理,有别于以往的研究:他们不是将其不作考虑,就是只单纯考虑股东持股数量;而本文将股票的持股数量和资产总额同时考虑,对问题的检验会更精确。
(三)检验结果
为了消除样本的影响,又由于仅是对50只基金的研究,所以这里选择统计2家以上、3家以上和4家以上的基金同时买卖某一股票的“羊群行为度”。通过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5.0,Access数据库及Excel工具完成。表-1为样本统计结果。
表-2中列出了2只以上、3只以上和4只以上基金买卖的H值和中位数的各个季度值,表-3列出了H和中位数的平均值,图-1很容易看出各个季度三类数值的大小。(1)从表-3上看,这表示当有多个基金买卖同一股票时,将有76%以上的基金位于买卖的同一方向,可见平均而言,两年来前五十位的投资基金对于单个股票的买卖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2)从样本区间看,07年4季度到08年4季度H值都很大,平均达到了79%,而09年1季度的H值比较小。而上证指数从07年11月开始连续下跌,一直到08年10月末跌至最低点,而后开始艰难反弹。这就说明投资基金在股市走跌时存在极大的不理性,上升时羊群行为较小,投资经理更加理性。而金融危机对我国有较大的影响是从08年9月份才开始的,可以看出,羊群行为和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和股市有密切联系。(3)从买卖基金数量来看,2家以上同时买卖的H平均值最大,而4家以上H平均值最小。这说明越多的基金对同一股票买卖时羊群行为越小,因为能引起多家基金注意的股票一定较优质,这也和现实相符合。
本文得出的实证结论与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结论进行比较,有三点值得注意:(1)本文的H指标和中位数的平均值均小于施东晖(2001)得出的数据,这是因为近年来市场比2000年左右规范,信息的有效性较强。(2)本文3家以上基金同时买卖的H平均值大于4家以上H的平均值,这与施东晖(2001)得出的数据正好相反,而与伍旭川等(2005)研究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的结论相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多家基金同时买卖的股票都是大股票,而投资基金对于大股票的投资更倾向于依赖于自身分析系统进行决策,这和实证的结论也是一致的:4家以上H平均值最小。从这一点来看,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金融市场上存在理性的羊群行为。(3)本文的H指标指标和中位数的平均值均远远大于国外市场的水平,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起步较晚,很不完善。
三、结论
本文在我国股市持续下降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从2007年2季度到2009年1季度以来平均收益率前五十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表明:样本基金存在显著地“羊群行为”,存在很大的非理性;股市持续下跌时,羊群行为较大,反之则较小,羊群行为和金融危机没有直接联系,和股市有密切联系;越多家基金同时买卖某一股票的羊群行为相对越小。这一结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经济低迷时期,适当的传递市场信号是至关重要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
本文的不足在于,仅对收益率前五十位的基金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推广到整个基金市场未免有失偏颇;仅对数据的筛选方面做了改进,而没有对实证模型做进一步改进。
参考文献
[1]董志勇,韩旭.基于GCPAPM的羊群行为检测方法及中国股市中的实证依据[J].金融研究,2007(5):108-117.
[2]Banerjee A.1992.A Simple Model of Herd Behavior[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07:797-818.
[3]Lakonishok J.,Shleifer A.,Vishny R.1992.The Impact of Institutional Trading on Stock Pric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32(1):23-44.
[4]Grinblatt M.,S.Titman and R.Wermers.1995.Momentum Investment Strategies,Portfolio Performance,and Herding:A Study of Mutual Fund Behavior[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1088-1105.
[5]Wermers R.1999.Mutual Fund Herding and the Impact on Stock Prices[J].Journal of Finance,54:581-622.
[6]施东晖.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及其市场影响[J].世界经济,2001(10):26-31.
[7]苏艳丽,庄新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和正反馈行为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420-423.
国内学者李颖、陈方正和李源海(2002)的研究年12月31日。股票系列的数据来自国泰安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和色诺芬数据库。基金投资组合数据来自各基金公司每年的半年报及各年年报。
(二)方法
1 投资风格识别及评分。我们以市值、市净率和过去收益率为指标作为风格划分尺度,对每只样本基金按投资风格划分为大盘/小盘风格、价值/成长风格和动量/反向风格。我们将市值指标分解为总市值和流通市值两个指标。
股价动力系数的计算方法为:表明,基金风格的持续性对基金的收益影响较大。曾晓洁等(2004)对基金实际投资风格相对于招募书设定投资风格的变化以及基金在牛市和熊市交替过程中投资风格的变化进行了分析。王敬和刘阳(2007)探讨了投资风格类型和业绩对风格持续性的影响,他们发现风格的持续性对未来业绩也有一定影响。
二、投资风格及其持续性
(一)数据
我们选取的样本基金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运作满半年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总计分别为125只与97只基金;样本期间为2005年6月31日―2008
其中,为股票i在时点t的过去收益率,在此表述为股价动力系数,和分别为股票i在试点t-1和t-2的复权收盘价。
在每个样本期内,对每只基金投资组合I中的前十大重仓股票评分加权得到这只基金的4项投资风格评分。为了使得到的数据更为真实,我们这里股票的相对市值是用样本期内的证券市场上所有股票总市值中位数除以股票占投资组合I中的市值得出。同样地,相对市净率和相对股价动力也是同种方法算出。
2 投资风格的持续性――三分法。利用样本基金的投资风格评分,我们采用三分法(王敬和刘阳,2007)对基金投资风格的持续性进行研究。在每个检验期的期初和期末时点,将样本基金分别按风格4项指标的评分排序分为高、中、低三组。定义一个二值随机变量C(c1c2…cn),其中n为检验期初时点的样本基金数。如果随机变量C的均值u=0.5,则表明在检验期内样本基金的相应风格不具有持续性。我们利用统计量t对原假设H0:u=0.5进行检验,考察各检验期内样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否具有持续性。
(三)实证结果
制度是规范人与组织的各种行为规则,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正式的法规,即宪法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准则;非正式制度指以道德观念、约束禁忌、文化俗习和意识形态等存在人们内心世界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发展初期是一种对潜在利益追求的利益诱导型的制度创新;当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时候,它已经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金融制度,变为一种制度安排。
1 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时序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收益共享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到21世纪,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已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三足鼎立。中国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的过渡,以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将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底前的投资基金创业阶段,或称“老基金”阶段;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和开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阶段,也通常被叫做“新基金”阶段。
1.1 老基金阶段
其特点是:基金的发起、组织结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基金类型单一、规模小;投资结构不合理;法律建设滞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股份制试点与股票市场的建立,客观上提供了条件。1992~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第一只国内基金——珠信基金,规模为6 930万元;以后基金开始在全国各地迅速出现。
老基金是在证券市场初创阶段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经济主体利益驱动的产物,因而很不规范。当时引入基金制度,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全国共有78只投资基金,募集资金73亿元,全部是封闭式基金。除了淄博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具有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基金较少,大部分由证券或信托机构的基金部负责运作。老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
1.2 新基金阶段
特点是:注重法制建设,基金规模迅猛扩大,品种结构多样化,基金队伍逐年壮大,管理规模两极分化。
注重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监管体系。从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央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了20多个法律、法规、通知。内容涉及基金的组织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各个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才相应地进入一个依法规范、谨慎发展的阶段。该阶段是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为标志,这以后发行的基金称为新基金。1998年3月,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1998~2000年期间,我国陆续发展了3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规模达540亿元,净资产规模达800多亿元,占股票市场总值的20%左右。但这些基金均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而原来的“老基金”经过规范化重组工作,绝大部分已经改组为“新基金”。
基金业在金融行业率先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业绩分化。市场竞争的出现推进了证券基金业形成一种良性的优胜劣汰竞争格局,基金操作日趋规范和透明,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同时,业绩开始分化,那些良好、广受投资者认同、品牌出众的基金正在脱颖而出,而业绩长期低价徘徊的基金将面临淘汰。
基金规模的四次扩容,解决市场增量不足的问题。从1999~2004年9月,基金市场已经发生过四次大规模扩容。基金规模从无到1 000亿份基金单位用了4年时间,从1 000亿份到2 000亿仅用了2年的时间。中国基金扩容与政策相关性极强,每一次扩容都与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中国的基金业发展中政策因素表现极为明显。
基金品种结构的多样层次化,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2001年9月,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正式。以后基金的品种类型日趋完善,开始多样化发展,整个基金行业的管理及经营理念开始了一次新的飞跃。目前,开放式基金的品种已从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纵深过渡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从而为投资者基本建立了层次分明、风险迥异的基金产品体系。平衡型、成长型、优化指数型、指标股成长型、国企股型、成长价值复合型等多种品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的出现,满足了广大人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到2006年11月30日,开放式基金有256只,占全部基金的83%:其中开放式货币市场型49只,股票型含股票指数型共108只,混合型含偏股偏债以及平衡型共65只,债券型分中短期和长期型26只,保本型6只,特殊策略2只。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817亿,总市值586.29亿,总净值873.45亿。管理公司也从过去的管理1或2家基金到管理4以上。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力量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
此外,基金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也建立起来。如建立起了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基金销售渠道,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融资方法,成立了基金行业协会,模仿美国晨星建立了中国的评级制度等等。另外,保护投资者制度颁布较多,如建立了证券投资风险基金、股评规范制度等等,提升了投资者信心。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的变迁
一、现实背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生根发芽
1.基金成立的背景
在当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令人堪忧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与执法水平有限,同时,也和诸如券商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外部投机环境的诱导、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等有紧密的关系。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中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保护,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如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发达,经济增长率一直低于潜在经济增长率等。
2003年8月,为了治理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对券商提出“三大铁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由此,业界熟知的“券商综合治理”拉开帷幕。
然而,证券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其破产倒闭必然带来委托业务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因此,在治理证券公司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进行证券投资者的赔偿工作,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清算清偿。中国以往的证券公司治理工作都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方式进行的,全额赔付证券投资人(后采用累进折扣赔付方式)。这种“政府埋单”行为往往为人们所诟病,因为这等于给政府施加了无限的赔偿责任,并且增加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为了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法人,由财政部一次性注入资金63亿元人民币作为其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为其提供617亿元人民币的金融稳定再贷款额度。2005年8月 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中国证监会归口管理。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基金公司的挂牌营业,中国自此也有了投资者保护立法及赔偿基金。这是因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也是在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几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设立以来就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虽有差异,但最终都倾向于赞同基金的设立。
2.基金运行模式与赔偿内容
基金公司设立之初所需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并且,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遵循基金筹资的基本原则,基金的运行模式是典型的独立模式,基金公司独立运作,并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独立模式与附属模式相比,可能更适合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这是因为,从国外经验来看,独立模式是一种较为成功的运行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这种模式;此外,独立模式是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的,缺少行业自治传统的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像加拿大那样的附属模式运行的条件。
近几年中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原来的“政府全额埋单”走向市场化运作。2004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意见》规定,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2006年1月27日,四部委又联合了《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过去出台的个人债权收购政策基础上,《通知》提出按照“逐步收紧、区别对待”的原则解决。《通知》规定,个人债权的收购程序是: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后,由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甄别小组将确认甄别结果通知托管清算机构后,由托管清算机构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实施偿付工作。这一新规改变了过去10万以上个人债权一概九折收购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债权本金部分的收购进行打折,实施“有限偿付”。
二、问题提出:借助绩效视角深化对基金的认识
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实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存在着绩效高低的问题。其绩效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的经营决策、制度建设、员工努力、基金的财源充足、运作规范,以及外部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等等。基金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并发挥效用,其整体绩效的高低受到各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基金公司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鉴于此,基金公司需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制度,开展有效的绩效评价与管理活动来提升自身绩效,以回应各方的绩效要求。
基金公司绩效评价与管理的目的在于使组织更好地达成其目标并使得组织高效运转,使其从目前静态的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上升到动态的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然而,作为国内新兴的组织类型,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发展等都还是极为新鲜的内容。虽然国外已经具有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要求基金公司主要通过自身摸索来实现生存和发展。绩效评价与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存在的问题也更为繁多复杂,有待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基金运行一年来,如何全面认识和评估其产生的影响,并梳理其绩效产生机理,不仅是明确基金公司职能定位的重要步骤,也是讨论形成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关键基础所在。
三、理论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框架
1.何谓“利益相关者”
据考证,“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的相关内容最早出现在1708年的《牛津辞典》中,表示人们在某项活动中所下的赌注(stake)。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32年,其时哈佛法学院的杜德指出,公司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也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雇员、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的利益。1960年代左右,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对问题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特性或其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地位。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思路,利益相关者分析指的是识别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的相关利益和这些利益影响组织运行的方式,通过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假设和影响方式,促进问题的全面和深入。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与其他领域的问题相比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对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尤为重要。这时,运用利益相关主体理论分析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不仅可以使问题变得清晰,而且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的相关利益,从而使得复杂的管理解决方案趋于理性、深刻。
2.如何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识别
对利益相关者类型的识别与划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分,米切尔等通过详细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归纳了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并提出了米切尔评分法(score based approach)以区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评分法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属性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合法性(legitima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职责;权力性(power)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拥有影响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紧急性(u~en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管理层的关注。要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至少要符合以上一条属性。根据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特性可以把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细分为确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等三种类型。
(2)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假设的合理性,现实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识别的基础上,将利益相关者与问题和目标相联系,确定他们明显的和潜在的相关利益。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可能有几种类型的利益关系,既可能是正相关,也可能是负相关。事实上,还存在潜在的正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促进的利益,以及负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抵触的利益。有一个经验性的方法,就是将每个利益相关者与任意一个问题或目标联系起来分析。此外,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即在同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所谓纵向比较,则是在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类型之间的重要性。通常是先进行纵向比较,再进行横向比较。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与分析
1.利益相关主体的识别与职能分析
同基金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券公司,其相互关系可以从相关法条中分解出来。
首先,基金公司职责中包括了这些关系的论述: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其次,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使其能够朝着既定的职责要求迈进,《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了达到三部门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的有效监督,“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作为三部门的管辖机构,也对基金的运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上述规定大致明确了基金公司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责任义务。
2.基金的引入影响
基金的成立与运作离不开三年券商综合治理的背景,中国证监会至今已关闭和处置了29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证券行业整体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行业从131家公司缩水到 102家,市场集中度有所改观,行业风气也在逐步转变。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违规现象受到有效遏制,基础业务得到巩固与发展,新业务探索有序启动,经营状况也有所改善。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等各项历史遗留风险大大化解,与2004年初相比,主要风险指标平均下降90%。并且,借助证券市场的复苏,证券公司不论是整体气象还是业绩表现都有极为明显的改观。全行业财务状况恢复到历史较好水平,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将在今年得以扭转,各方均对券商行业看好。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券商风险整治也开始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
在保护基金设立以前,为化解不断涌现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的政策,即“券商关门,政府埋单”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基金成立后,其在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历程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成立一年来,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基金公司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全力投入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2005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证券做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首次受托组织成立托管清算组,对广东证券实施托管清算。自此,基金公司先后制定了甘肃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基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了广东证券、中科证券、中关村证券等三家公司的托管清算工作,参与了华夏证券、天同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重组及大鹏证券等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资产受偿工作,承担了28家已处置证券公司保护基金拨付和监管工作。2006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联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收购被托管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此外,基金公司还组织起草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制定和完善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
(二)基金外部治理环境不佳制约了投资基金的发展
1.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手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加之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使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找到合适的对冲工具,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资的优质企业有限。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且国有企业比重很大,其多是抱着脱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质量不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无法形成,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性。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上看,中国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还比较单一、不完备,对一些投资基金中的棘手问题缺乏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会计法》、《证券法》、《刑法》之间协调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因而容易因政策改变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效能不高。基金监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二是指基金内部监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监管力度日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为基金监管体制中必不可少一环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缺失,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内部监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监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国基金业监管效能不高,导致基金组织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体制
1.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还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2.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并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等;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转贴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2/3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进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
第二,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参加。自律组织的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等。
第三,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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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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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生,唐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5,(5):103.
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l、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主要指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经营政策、财务管理等。
2、审计目的。主要说明审计委托人及审计性质、预期结果等。
3、重要的会计问题及重点的审计环节。主要根据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以及审计人员以往的审计经验来决定。
4、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了解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要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投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机构设置、经营政策、财务核算与管理、考核、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实质性测试
l、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与投资规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较大的投资,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列为公司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经营。小规模的投资设投资小组或专人负责,由公司的某领导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补充,不可能投入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很可能因疏于管理而出现漏洞。对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主要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审阅有关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经营政策遵循程度的实质性测试。经营政策指证券投资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主要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或倾向于操作者自行决策。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买卖的时机以及购买何种证券对证券投资的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关注。
3、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
(l)财务核算。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科一般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与记账人员,对于当天的操作记录给予及时的记载,月终(或季终)将当月的交易资料汇总,交付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小规模的投资,一般由操作人员将日常交易情况作简单的记录,月终汇总有关原始资料交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该环节审计的重点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财务部有无专人对投资部门提供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进行详尽的审阅。核对,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有无进行复核,验证其正确性。(2)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质性测试。财务管理环节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是资金管理和股票转托管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户头以及将保证金户头的资金转出或在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互转情况。由于公司的资金往外转,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员较多,都有比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几笔即可,不做重点审计环节。审计重点应放在证券保证金户头的资金管理。
证券投资管理较好的公司,会与证券部签约,需有公司正式的资金调动委托书证券部方能办理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变动。审计人员可要求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企业开户以来的资金变动清单,根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逐笔审查。例如: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某公司资金变动的清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大于公司账面记载的投资总额,有50万元资金来历不明。另外,从资金变动清单上还发现多次转出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公司投资与职工集资。在投资尚处于亏损的状态下,公司分次认证券保证多户头提出60万元,用于归还职工本息,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外,保证金(或证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转托管管理审计也十分重要,个别企业利用转托管的机会掩盖违纪行为。
例如: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证券对账单起初资料只有股票数量,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不是该公司最初的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经审计人员多方面做工作,该公司拿出了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从此份清单看出,该公司曾分次提出资金,挪做他用,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6-0042-03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经过近三个月的筹备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基金公司)于同年9月29日正式开业。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三架马车之一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中,将对稳定金融市场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从本质上讲是证券市场信用遭受破坏时的一种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其意图并不是要解救在财务上出现问题的证券公司,而是要通过减轻、甚至消除财务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但是,在制度运行中,各相关经济主体,即投资者、证券公司、监管机构等,基于本身的利益驱动,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一些使得产生市场效率消减、制度效用降低,有违制度初衷、偏离于制度最优执行结果甚至破坏金融稳定性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一、相关经济主体的逆向选择行为的表现形式、作用机制
1.风险寻求与外部效应。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员的证券公司会有被“保险”的感觉,运作起来就不象以前那么在乎风险,可能更倾向于做一些冒险的经济行为,经营高风险业务;问题越大的公司,越寻求高风险,以期获得高收益。如果只是最后买单人的变化,没有约束机制的实质性变化,投入更多的资金到问题券商如同抱薪救火;而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更会使道德风险积累和加剧。问题券商为了避免关闭、破产、清算的命运,就用扩大资产负债的规模来掩盖旧有的经营问题,使得风险加大和集中。他们知道,做得越大你越拿他没办法。因为金融机构的关闭和破产有负的外部性,有社会成本,关闭的金融机构越大,社会成本越高。
2.虚假信息与监管滞后。一方面,在风险监测时,主要根据券商过去的经营状况来定风险值,不具有说服力,总是有问题、出现风险才发现并处置。另一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问题券商为了少交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
3.倒逼机制。以往每有券商“关门”,总是央行“买单”,以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为例,人民银行分别向它们发放了15亿、145亿以及80亿再贷款。偌大的央行“买单”都有困难,投资者保护基金怎能没有困难?投资者保护基金今后运作可能也有自己的“不能承受之重”。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部分券商的业务种类、利润点都趋于一致,同好同坏,当行业不景气时,容易出现全行业普遍性经营亏损,大部分公司存在巨大风险,进而集体要挟保护基金,使制度失效,甚至要求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向央行伸手要再贷款,市场退出机制将退回行政处置方式。
4.劣商驱逐良商。中小投资者在选择哪家证券公司作为经纪商的时候,本来应考虑证券公司的信用水平,但是有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小投资者也可能不会特别在意券商是否信誉好、实力强、运作规范,而只会在乎券商中哪家收费低廉,通常经营风险越大,实力越弱的券商越愿意采用更低的收费来吸引投资者。因为无论在哪家券商自己的资产都得到同样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不管在哪类证券公司得到的保护程度均相同,只要自己的单户保证金和证券资产金额在10万元内,就意味出现风险时基金公司会全额买单,所以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成本更低的方式,这样就形成有违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现象,造成市场的反向激励机制,经营好的券商面对竞争对手的低佣金率,也会降低佣金率,加剧竞争,甚至出现全行业连续性亏损,加大证券行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5.系统资源浪费。根据现行相关制度,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债权被基金公司收购时,每个户头最高全额补偿金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不能得到全额收购。如果投资者资金超过这个数目,则会选择尽可能的多开户头,以期在券商出现破产清算是时少些损失,造成证券交易、清算系统资源的浪费。虽然有证券账户开立实名制和有关被收购债权的主体查实之说,但实际上有时很难操作和界定。例如,一投资者原本投资40万元开立一账户,现用他人身份证件另开立四个户头,这样每个户头平均只有8万元,就可以避免券商破产时资产受损,而这样的结果会使得证券户头数比原来多出4倍,推而广之,系统资源浪费可想而知。有可能在明天证券业就会形成如今天银行业的银行卡的尴尬局面。
二、逆向选择的危害
1.打破正常市场机制,破坏市场公平,降低市场效率。
从公平的角度上讲,低风险的券商应得到较多的投资者信心,高风险的券商得到较少的投资者信心。但问题券商吸引投资者的“促销行为”(低佣金率等)和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会形成劣胜优败的结果,打破正常市场秩序和市场对资源分配的引导机制,破坏公平竞争。大量本可以减少户头却广泛地存在于证券系统中,占用大量系统资源,增加系统交易费用,增加清算、交割工作量,降低市场效率。
2.产生寻租、腐败现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产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成立,本来是“灭火”(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退出时的风险处置)和“解救人质”(解救被问题券商“绑架”的投资者),而券商基于利益驱动机制下,为了掩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降低风险水平监测值,少缴基金,降低经营成本,容易形成寻租和腐败的温床。
3.加大证券行业系统风险,增加资本市场的脆弱性,造成对金融稳定性的冲击。
对投资者最理想的保护是让投资者清楚不同券商的破产风险是不同的,从而引导投资者去选择低风险的券商。然而投资者对低佣金率、高破产风险券商的选择,将会增加基金公司的赔付压力,同时也使得其他券商客户减少、生存压力更大,行业系统不稳定因素增加。而问题券商对风险的寻求,资产负债规模扩大的行为,也会使风险集中和加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在于事后补偿,是一种被动保护,并不能防止券商破产。滞后效应、倒逼机制则使证券行业的风险更上台阶,有使风险扩展到整个金融甚至经济领域,后果非常严重。
4.信息失真,误导投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要求准确评估券商的破产风险。但评估一个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要掌握全面而且可靠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的技术分析。问题券商的逆向选择行为会使得券商公布的信息常常是不可靠的,即便投资者保护基金自己也有可能无法对券商风险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就算投资者可以获得全面、可靠的相关信息,它们的作用也不大。因为大多数投资者缺乏金融知识和专业分析能力,并不理解这些财务数据的意义。投资者只能通过片面的信息和感性知识进行投资,无法有效评估券商经营风险,选择可靠的低风险券商。投资者无法甄别券商风险,就不会改变其投资时对券商选择的盲目性。
三、降低和避免逆向选择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公开性原则,完善基金制度执行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我们应当将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和对券商的风险监测情况,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做到持续、及时、准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官员的寻租、腐败和券商的故意欺骗、舞弊行为,抵御问题券商的风险寻求和外部效应。同时,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对投资者的债权实行市场化有限补偿,建立市场约束。
问题券商退出市场时,对投资者的债权补偿不能完全没有,因为这样会造成社会问题(如抗议、游行等),也不符合过错原则。当然,也不能对相应的债权100%的收购,因为那样会使投资者对券商的选择产生惰性,他的资产无论在哪家券商都受到同样的保护。实行市场化的债权收购政策,实际就是对投资者债权本金部分的收购进行打折,实施有限偿付,形成相应的市场约束机制。被收购债权的最高限额的确定一般参考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投资者的投资水平、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其中人均GDP是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3.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
基金公司要持续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值进行动态监测,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以将损失减到最少。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使之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风险监控网络和风险预警系统。
4.强化市场细分,鼓励券商经营的多元化定位。
券商的多元化经营,有利于市场细分和深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发展方向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鼓励券商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进行定位和市场细分,突出自身经营理念和特色;鼓励券商做强做大,实行多元化经营策略,以增强券商的盈利能力,提高市场效率,形成丰富的市场格局,降低券商单一重复经营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资本市场系统风险。
5.强化投资者教育。
当券商破产时,投资者的损失远比他们想象的要大。因为投资者的补偿要求涉及复杂而漫长的破产法律程序,而投资者通常不熟悉补偿的各种限制条件。具体地说,证券投资业务十分复杂,证券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不容易,一般的投资者往往不具备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根本无法估计投资者保护基金最终能补偿多少潜在的投资损失。所以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增强他们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并形成长效机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6.以相关法律为依托,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们应完善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处理问题券商,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增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犯罪,减少逆向选择行为的目的。只有通过制度化、法制化,投资者保护基金才不至于因为逆向选择行为而流于形式,投资者对市场才有信心,券商才有出路,中国资本市场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周小川.保持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演讲稿,2004年7月20日
[2]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国人民银行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