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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6 09:01:2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利基市场的定义

篇1

虽然很多老人都能够坦然地面对退休生活,并很快地适应,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老人不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心理社会学家调查显示:存在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的老年人约有85%,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因为退休前后生活环境的巨大差异,还因为老年人退休后存在很多的心理误区。

一、失落心理在职时不论职务高低,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活动范围和社会地位,一旦退职后,停止工作,多年形成的生活规律被打乱,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影响自身的心理平衡,不少人会出现失落心理,尤其是退休前身居领导岗位的人,昔日门前车水马龙,退休之后门前冷落鞍马稀,这种失落心理尤为突出。对于步入退休阶段的老人来说,年老退休是很自然的事,应积极调整情绪,建立新的心理平衡,尽量减轻和缩短不适应的过程。

二、无用心理 不少退休的老人自认为是船到码头车到站,走到了人生的尽头,自己已经是无用之人,因而情绪低落,终日消沉,什么都不去想,什么都不感兴趣。这种心理也是对自身健康不利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现实生活中,退休后仍然余热生辉者,大有人在。生活的道路是要自己去走的。

三、无聊心理 不少老人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一旦退休,原来的工作没有了,就会感到生活无聊、心境消沉,新的事情又不愿去开拓,很容易产生无所事事、无聊的消极心理,这会加速大脑皮层功能减退,促进自己的老化。其实,只要自己愿意做,可做的力所能及的新事情多得很,譬如:社会应聘、社区服务、社会公益事业、老年活动等,甚至家务事也是可以做的,从中你可以找到不少乐趣,会把自己带到对生活积极、乐观的境地,对健康大有好处。

四、自卑心理 退休后,原来的同事自然和你接触会更少,不能就认为别人遗弃了你,不尊重自己,甚至产生自卑心情。退下后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应尽快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兴趣,在新的活动中,结识新朋友,不计较别人的态度,不受环境的干扰,做自己该做的事。

五、多疑心理退休后,人老了,有时就可能表现出敏感多疑、主观固执,喜欢听别人说三道四、或者议论别人的是非,但很可能是片面、不实际的。退休后,应该多参加一些社交活动,积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提高修养,乐观自重。

总之,退休是自然规律,老人要正确认识退休,提前做好心理准备,积极培养生活情趣,养成良好的兴趣爱好,在新的环境中去寻找乐趣,丰富人生,才能健康长寿。

记性差不一定是痴呆

联想法记忆有助于防遗忘

文/许天红

很多老人抱怨记性越来越差,比如找不到老花镜,一接电话就忘记了灶火上的开水,他们很担心得了老年性痴呆。医生通过了解,发现老人对年轻时的事情却仍记得,这说明老年人的长时记忆并未受损,不是老年痴呆。

老年人应该了解什么叫遗忘。遗忘是对大脑中储存和巩固的知识和经验既不能再认,又不能回忆的现象。人不可能什么都记得住,大量不需要记住的事情都会被忘掉;即便是必须记住的事,也不可能将它们全部记住,这属于正常现象。

老年人经常出现的健忘,主要表现为近事遗忘。换句话说,老年人容易忘记刚发生的事。

例如:打起电话时,忘记正在烧开水;转眼间忘了刚才见面熟人的手机号码;忘了刚邀好与朋友一起逛街的事,而忙于去做午饭。

如果老人发生脑器质性等严重疾病,如老年性痴呆,才有可能影响长时记忆。另外,如果老年人连自己密切相关的事情都严重遗忘,影响到当前的生活质量,才是老人的病态遗忘症。

心理医生建议记性差的老人先做个详细的体检和精神检查,排除其他疾病对记忆的影响。

其次,勤动手、勤动脑、多散步、多做操、多读书看报,记忆力是越用越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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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办法助记忆。

准备一个备忘录,随时随地记笔记。

一次只干一件事,不可一心二用,切莫一边炒菜一边打电话,一边看书一边聊天。

凡是要记住的事,多念叨几遍,用重复记忆的方法加深记忆。

篇2

摘要: 电子汽车衡作为一种称重的计量设备,广泛应用于贸易结算。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对其测量精准度和可靠性有着较高的要求。但电子汽车衡在使用中经常会出现故障,本文结合笔者对电子汽车衡检定和维修过程中的工作实践和经验作出一些总结。

关键词 : 电子汽车衡;检定;故障分析;维修

中图分类号:TH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124-02

作者简介:陈妙建(1986-),男,福建宁德人,计量检定员,研究方向为计量检定及校准检测。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宗货物运输贸易的频繁,电子汽车衡作为大宗货物计量的主要称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多。然而无论是新安装或者使用多年的电子汽车衡,都会出现一些故障,影响到其准确性。本文结合笔者对电子汽车衡检定过程中的工作实践和经验作出一些检定过程的注意事项及现场问题的处理总结。

1 首次检定前或更换重要配件后检定必须用重车对电子汽车衡进行反复压实

电子汽车衡安装完毕后,应先用尽可能接近满量程的重车在秤台上来回开动,并急刹车,反复2~6次,让汽车衡各个部分之间尽量磨合和传感器垂直受力。压完后确认设备在空秤时是否可靠回零,否则需检查秤台和传感器是否存在安装不到位,基础是否存在不实,秤台是否悬空等问题。问题解决后再重压秤台2~3次,查看秤回零情况。如果首次检定前未使用重车反复压实,即使本次检定合格,但使用后不久,该设备的计量准确度也会出现大的偏差。另外,如为更换传感器或配套钢球等维修后检定,也应在检定前进行此程序。

2 在检定前必须对承载器与基础部分进行检查

电子汽车衡多使用于工矿企业,现场使用环境恶劣。因此检定前应进行如下检查:①检测承载器(以下称秤体)下部和四周进行检查,确认秤体下面和侧面是否有杂物泥土堆积;②检测秤体侧面是否与基础有剐蹭;③检测秤体限位挡板和限位螺丝之间的间隙是否在5~10mm之间;④检查秤体各台面是否都在一个水平面上。如出现以上问题,应先处理完成后再进行检定,以避免因以上问题造成小秤量准确,而大秤量时秤体压在干扰物上,而减小秤台作用于传感器上的重量减小的问题。但因部分电子汽车衡采取地中式安装(即电子汽车衡嵌入基坑中安装),造成秤体下部情况很难判断,则需在后面检定中对问题进行排除。

3 检定过程中出现偏载问题及处理

故障现象:根据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5.2.6款,同一载荷在不同测试区域示值不同或不显示。

原因分析:

①基础制作不够水平,安装过程未用钢板垫平,造成各点传感器受力不均;

②基础制作不牢靠,造成各传感器的基础沉降;

③接线盒内传感器线路松动或接触不良造成的信号的变化;

④传感器使用时间过长,造成传感器内弹性体老化而不能正常产生弹性形变,使电阻应变片的电阻变化不均或不变化;

⑤秤台下长期积水或杂物泥土堆积包裹传感器产生的传感器损坏;

⑥传感器更换后,单个传感器线路接反造成其中一个传感器其总量为负值。

如确认不是①②③的原因造成的,则往往是传感器自身损坏,可用万能表测试地磅传感器的阻值跟其他正常的传感器阻值对比,来确定是否是传感器损伤。传感器如只有小范围的阻值变化,可在接线盒内调试可调电阻来调节脚差。如阻值变化太大需更换传感器。如遇⑥问题,及时更换传感器接线后进行确认即可。

4 其他会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①检定时,进行标定,且标定后称量测试数值准确。但使用数日后,各点偏载数值之间无大偏差,但称量测试出现数值较大变化。出现以上问题,大多为称重显示器出现故障,不能将标定数据稳定保存造成的,应更换称重显示器处理。

②检定时出现数值偏移、负载、跳变等现象。以上问题主要是接线盒进水或受潮,这类故障主要出现在接线盒存放位置太低易在雨后泡水或湿气进去或地线未接好,由于静电存在,没有可靠接地时,不能及时将静电释放出去,形成干扰源,造成仪表漂移。接线盒进水或受潮现场可是尝试用电风吹吹干或更线路板进行解决。接地问题可对地线进行良好接地进行解决。

③检定过程中小吨位检测重复性很好,而大吨位检测,其重复性相差多大数百公斤。以上问题主要是:限位器卡死,台板与底座间有异物,秤台与护边卡住,秤体变形,秤台使用损耗变薄,部分传感器线性不佳等原因造成。针对以上问题问题建议进行排查法确认后进行处理。

5 故障实例分析

①故障现象:某台100吨电子汽车衡在前后位置(位置图如下1)出现偏载。同一车辆载重30吨车辆停与前中后三个位置称的数值相差100~150kg,且多次称量,相差数值基本一致。

故障分析:检查外部环境,四周及秤台下部是否有杂物。发现秤台在车辆进出位置下部有很多泥土及杂物堆积,堵塞秤台下部。

故障处理:清理秤台四周及下部的泥土及杂物,故障排除。

②故障现象:某台100吨电子汽车衡仪表显示不稳定,显示值在跳动,且同一载重车辆多次称重,称重结果相差几十到几百公斤。

故障分析:检查外部环境,四周及秤台下部是否有杂物,限位是否过小。在以上问题都正常的情况下。打开接线盒,发现因排水不佳,造成接线盒进水。

故障处理:更换接线盒,故障排除。

③故障现象:某台80吨电子汽车衡,一台30吨的车辆称重数字只有25吨。

故障分析:检查外部环境,四周及秤台下部是否有杂物,限位是否过小,基础是否下陷,在以上问题都正常的情况下。在空秤状态下,将显示器置零,人体重量约70kg,依次站在各称重传感器位置上,发现在某一点上,显示重量仅为10kg,测量该传感器阻值,发现与其他传感器阻止相差较大。判断因该传感器损坏造成。

故障处理:更换传感器后,故障排除。

④故障现象:某台60吨电子汽车衡零点不稳,跳变 30~40kg,且对6个位置进行偏载测试中(位置分布如图2,其中图中标注两个2、5号位置为同号位置)。

偏载测得示值如表1。

其中4号位置偏差80kg,3、5号位置重量偏轻10kg。

故障分析:在传感器、接线盒等未损坏情况下,故障分析为机械部分故障,经检查,限位正常,用手可以转动传感器支撑钢球。确定因基础下沉,秤体没有落实造成。

故障处理:根据基础下沉情况,用钢板重新垫平秤体,故障排除。

6 总结

电子汽车衡的故障大多是日常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应多注重保养维护、基础的排水、雷雨前将电源插头拔掉等,即可避免许多问题的出现。因笔者处在南方地区,南方地区多降雨、多雷雨,因此在厂家在设计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及排水措施。海边或化工厂的使用者因经常用于高盐等腐蚀性液体的称重,因此应根据使用情况对秤体进行除锈与油漆维护。

参考文献:

篇3

多参数监护仪是一种通过检测患者的生理信号,显示波形和数据,反映多种生命体征参数的仪器,通过它可以为医护人员提供患者的生命体征信息,帮助医护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多参数监护仪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医院。为了保障多参数监护仪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相关的计量检定规程,本文就多参数监护仪计量检定时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和大家做以探讨。

1、心电部分输入标准电压信号后无心电波形或显示的波形干扰很严重。

分析及处理方法:(1) 是否多参数监护仪地线接触不好; 检查接地线,保证接地良好;

(2) 是否有外部高频设备干扰; 移除外部干扰源,无法移除时,改变检定地点,远离外部干扰源;

(3)心电导联线是否断路或导联线与仪器未连接好;更换心电导联线或修复导联线与仪器连接;

(4)监护仪内部模块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2、血氧饱和度部分加入标准信号后无法测出血氧饱和度或血氧饱和度量值异常。

分析及处理方法:(1)检查血氧饱和度导联线是否断路或与仪器未连接好; 更换血氧饱和度导联线或修复导联线与仪器连接;

(2)是否处于强光环境;移除或遮挡外部强光源;

(3)监护仪内部模块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2、无创血压部分无法测血压值。

分析及处理方法: (1)是否监护仪血压设置不当:正确设置a|.成人与儿童的选择,b.初始充气压的选择;

(2)检查袖带是否漏气或破损,联接管是否漏气; 更换袖带或 重新连接管路;

(3)内部模块或气泵损坏;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篇4

2 水合电子与水溶液电解理论

虽然经典的电极反应理论在实际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但是人们也发现电解冶金时的一些实验现象并不能用经典的电解理论来解释,比如电解精炼铜时发现电解液中出现一定量的铜粉,这些铜粉的产生则难以用经典的电解理论来解释,进而人们提出水合电子与水溶液电解理论。

2.1 水合电子及其性质

人们进一步研究得出了水合电子的一些性质:电子的水合是一个自发过程,水合电子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它是一个活泼的粒子,是一种很强的还原剂,水合电子的具体性质见表1。

2.2 水合电子参与的电解反应机理

在电解体系中水合电子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如果阴极材料受到辐射场的影响就可以产生次级电子,经热化后则可以脱离阴极材料而水合形成水合电子;如果阴极材料没有受到辐射场的影响,但是由于溶液中阳离子在溶液中的向阴极迁移速率很慢而阴极反应又快,阴极表面附近的金属阳离子浓度降低就很快,这时就会产生阴极极化,产生极化的阴极上就会出现多余的电子。这些过剩电子只要获得足够的能量就可以脱离阴极进入溶液形成水合电子,由于水合电子具有很高的扩散系数、很大的淌度、良好的导电性能,因此会很快的向阳极迁移,从而在迁移的途径中遇到阳离子而发生反应。这就说明在电解体系中,只有阳极发生氧化反应,而阴极反应和溶液中的任何一个部位由于水合电子引起的反应将为还原反应,所以如果水合电子仅由阴极极化产生,则由于阳极上发生的氧化反应速率应该等于阴极还原反应和溶液中水合电子参加的还原反应总的速率。所以这时阳极的氧化速率必然大于阴极的还原速率,这种阴阳两极反应速率不相等的现象,可以认为是水合电子引起的。

2.3 水合电子形成的途径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些实验现象

事实上,水合电子在电解体系中形成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进而也从不同的方面影响着电解反应的实验现象。一般认为水合电子形成的途径有如下几种情况。

2.3.1 电解质溶液受到辐射而产生水合电子

如果电解质水溶液受到辐射场辐射的影响,溶液中的水在受到辐射时将产生水合电子,进而在电解质溶液内部任何部位产生析氢现象。

2.3.2 阴极受到辐射而产生水合电子

如果阴极电极材料(如Cu)受到辐射(例如接收高能电子),这时就会产生次级电子,次级电子经过热化,再发生水合就可以生成水合电子,而阴极区内的氢离子就会和水合电子反应产生氢气。

2.3.3 阴极极化而产生水合电子

一般认为电解时,阴极反应的活化能不大,反应比较迅速,而电解质溶液中的阳离子向阴极迁移的速率则比较慢,从而阴极附近阳离子的浓度下降很快,这时阴极的电极电位就会向负方向偏移而发生极化。与此同时,电解时的槽电压迅速升高,从而使阴极聚集过多的电子。这些电子一旦获得足够的能量而热化,就使电子的水化的自发过程有可能发生,进而形成水合电子。如果溶液的酸性很强,这时在阴极区就会有氢气产生。

3 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分析

以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的实验是中学化学课堂重要的演示实验,然而如果对这一实验进行长时间(几天的时间)电解,就会发现电解液中出现一定量的铜沉积于U型管的底部,这部分铜既有颗粒比较大的也有一部分粉状的。实验观察到,颗粒比较大的铜来源于阴极析出的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增多,在重力作用下从阴极脱落而产生,粉状的铜则难以观察到产生的来源。那么这部分粉末状的铜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这可能与水合电子参加反应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4 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启示

事实证明,在电解氯化铜溶液的实验中,学生会不可避免地观察到一些异常现象,教学过程中对这些问题一概回避,就会影响对学生想象能力以及观察能力的培养,但过多的讲解也会增加学生的负担,教学的导向作用就会出现偏差。因此,研究阴极上的电子参与电极反应方式是搞清楚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关键,对此我们认为采用下面的方法可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篇5

已有研究证明很多冠心病心律失常患者合并心理疾病,而心理疾病对各型冠心病患者的生活质量及预后会造成不良影响〔1~3〕。因此对该类病人进行心理评估,进而对存在心理障碍者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在对老年冠心病心律失常病人进行妥善内科治疗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心理评估,并对仍有焦虑或抑郁症状者进行适当的心理治疗。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根据WHO关于缺血性心脏病的命名和诊断标准,在2006至2008年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干部病房以冠心病心律失常为主要疾病住院的患者中,排除功能性窦性心动过速、过缓及偶发早搏,排除合并其他严重躯体疾病、认知功能障碍及有精神障碍个人史及家族史患者,选择359例为观察对象。男311例,女48例,年龄 60~89〔平均(74.51±3.74)〕岁。

上述患者中无心脏频率及节律异常的Ⅰ度房室传导阻滞、室内传导阻滞(除外完全性三束支阻滞)确定为心律失常组57例;其余为对照组302例。

1.2 研究方法

两组患者均先给予内科治疗,包括对冠心病进行基本治疗,对心律失常进行纠正、控制复发、防治合并症等一系列治疗,从而基本达到心律失常的治疗目的后,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和抑郁量表(HAMD)进行心理评定〔4〕,HAMA (14项) 评分>14分,确定患者具有焦虑症状;HAMD(17项) 评分>17分确定患者具有抑郁症状。同时具有焦虑及抑郁症状者以相对严重症状为准。将有焦虑及抑郁症状患者确定为心理治疗组,进行心理治疗。治疗1 w后再次用HAMA和HAMD对患者进行心理评定。以心理治疗后HAMA、HAMD的减分率为指标,将疗效分为临床痊愈(减分率>75%)、进步(75%≥减分率>25%)、无效(减分率≤25%)3级。减分率=(治疗前HAMA或HAMD 分数-治疗后分数)/治疗前分数×100%。

1.3 心理治疗方法

1.3.1 认知疗法

多次与病人交谈,细致观察,向病人讲解疾病知识,纠正患者一些错误认识(如多数患者都认为出现心律不齐就会有生命危险,基于此向患者解释不是所有心律失常都有高危险性,既使危险性高的心律失常经过有效治疗,可明显降低危险性,并且焦虑、紧张可加重及诱发疾病发作及使病情加重)。使患者树立积极的人生观,能够达观地对待疾病。鼓励患者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老年人集体活动,把注意力从自身疾病上转移到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上。

1.3.2 松静疗法

主要做法为患者坐或躺在床上,休息10 min,播放松静语言音乐诱导磁带,每次30 min,每日1次,连续7 d为1个疗程。使患者出现松弛反应,做到肌肉放松,内脏放松,精神心理放松。

1.4 统计学方法

率的比较用χ2检验。

1.5 结果

对照组302例老年患者中,有焦虑症状者104例,有抑郁症状者95例,二者总发病率为66%。心律失常组57例老年患者中,有焦虑症状者7例,抑郁症状者4例,二者总发病率为19%。两组焦虑及抑郁症状发病率有显著性差异(P<0.01)。对心理治疗组210例病人进行治疗后,59例痊愈,100例进步,51例无效,总有效率76%。

2 讨 论

在对照组病人中焦虑及抑郁症状的总发病率为66%,说明在老年冠心病心律失常患者中焦虑或抑郁症状较普遍。其原因考虑为对照组患者中,存在由心律失常引起的不同程度的心悸等自觉症状。尽管症状本身危害不大或已得到控制,但因由于病因及病理改变存在,临床上难以彻底治愈或完全控制不复发,病程呈慢性,有时反复,导致患者产生恐惧和担忧进而出现焦虑和抑郁症状。但在无心脏频率及节律异常的心律失常组中,焦虑或抑郁症状的发病率为19%,明显低于对照组。其原因考虑为心律失常组患者因无心脏频率及节律异常,亦无明显自觉症状及体征,自我感觉病情轻微,心理负担轻,因而焦虑或抑郁症状发病率亦低。心理障碍往往造成躯体疾病的反复或加重〔5,6〕,因此对心律失常合并焦虑或抑郁症状患者进行心理治疗是极其重要的。因操作较为复杂,本研究未对心理评定后有焦虑或抑郁症状患者进行病因诊断。故这些患者中可能包括轻重程度不等的各种心理障碍如焦虑症、抑郁症、疑病症等,也可能存在初次发作心律失常导致的反应性心理障碍。但无论何种病因引起的焦虑或抑郁症状,对其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无疑是有益的,可以缩短反应性心理障碍患者不正常心理状态持续时间,防止其向心理疾病方向转化,对原有心理障碍患者也能起到初步的基础治疗作用。本研究有针对性地对心理治疗组患者进行了心理治疗。针对患者对自身疾病有过分担心,进行认知治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为疗法,实施放松训练,该组患者经1 w心理治疗后,心理障碍患者明显好转,总有效率达到76%。说明经过一定程度的心理治疗,能够促使患者身心的全面恢复,更有效地提高患者的健康程度和生活质量。对于心理治疗效果欠佳的患者可请心理专科医生进一步诊断和进行心理及药物治疗。

参考文献

1 Friedman M.Type A behavior:a frequently misdiagnosed and rarely treated medical disorder〔J〕.Am Heart J,1988;115(4):9306.

2 Penninx BW,Beekman AT,Honig A,et al.Depression and cardiac mortality:results from a communitybased longitudinal study〔J〕.Arch Gen Psychiatry,2001;58(3):2217.

3 Appels A,Mulder P.Type A behavior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A 9.5year followup of a small cohort〔J〕.Int J Cardiol,1985;8(4):46573.

篇6

关键词: 交换领域/交易公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

 

    交易不公平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在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会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的价值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能力方面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虚报所销商品的价值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那么法律便会要求恢复一种合理的平等。[1]这里实质上谈到了交易领域中的强者对弱者造成外部性的问题,经济法作为追求实质公平的法律,旨在保证交易中合理的平等,解决交易不公平所致外部性问题应是其基本的任务之一。

    一、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有关市场经济“利他性”的论述。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奥尔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经济学家。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2]: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4]

篇7

一、引言

公允价值在我国从兴起到推广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我国最早运用公允价值是在1999年实施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准则中,由于很多企业利用其来操控利润,从而引发众多学者对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合理性的质疑,财政部只能立即叫停公允价值的推行。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再次引入公允价值并规定于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但由于公允价值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政府和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方面都持有谨慎应用的态度。因此,如何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成为我国会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问题,集中规制公允价值计量,以使公允价值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应用。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构建的必要性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

公允价值的特性决定其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换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 157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

结合以上两种最为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公允价值的四个主要特性,而这四个特性主要是相对历史成本而言的:(1)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不是特定主体进行计量的。(2)公允价值所基于的交易是假想的交易并非实际发生的交易。(3)公允价值的计量日是确定的承诺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个报告日,并不是以往常用的交易日。(4)公允价值主要是基于市场的估计价格,它的估价面向未来,它的金额、时间安排等方面可以反映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相结合的双重计量模式是历史与时代的必然选择。由于公允价值主要是随市场价格波动,由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就与市场紧密相关,尤其是在绝大多数商品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表就有可能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而不再是成本,通过这样的资产负债表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这是历史成本计量所不能实现的。另外,公允价值是基于预先约定的假定交易所得的估计价格,因此它是面向未来的,基于它计量的资产负债表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就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这也是投资者所希望获得的。在金融创新时代,价格波动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相关的属性,也是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金融危机的根源并非公允价值。2007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将公允价值推到了风口浪尖的位置,金融界有关人士指责其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公允价值成为了众矢之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也因此遭到有史以来最大的质疑,在国内公允价值的推行甚至被财政部一度叫停,但会计学术界与会计实务界普遍认为公允价值不是金融危机的源头。SFAC No.2在“中立性”(Neutrality)中提到“不公允就是不中立”。所以,公允可以视为中立的同义词。即公允应指在如实反映的基础上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团,亦在可靠性前提下要求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由于市场价格是由市场参与者(有可能只有买卖双方,也有可能有多个市场买卖方)共同决定的,而不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因此市场价格不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可以提供公平、公正的信息。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决定的,因此它可以被认为是公允的。而且,近期美国SEC和FASB允许企业用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方法对公允价值进行估价,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市场已不活跃,交易变得无序,利用这些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进行的主观估计势必对公允价值的公允性造成极大的冲击。所以,围绕市场价格波动,反映当前经济实况的公允价值并不是金融危机的根源。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信用扩张,虚拟经济引起的经济泡沫破裂。2008年金融危机应该归咎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和不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银行错误的信贷决策,不应嫁祸于公允价值。中止公允价值的推行就等于转移目标,将金融危机归责于公允价值,这样非但不能帮助企业脱离和预防金融危机,更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盲目地指责公允价值为2008年金融危机根源而限制其在我国的推行是不明智的,改进公允价值会计才是合理、现实的选择。

(二)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以解决现行准则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论述散乱不明晰。综合分析国内外对公允价值的研究,涉及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探讨哪些经济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范围问题;二是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方法问题。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范围问题,我国现行的具体准则中已经对此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38项准则中,21项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有17项具体准则直接运用了公允价值,有关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就分散在17项具体准则中,但是只有“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三项具体准则提供了具体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正是由于相关的应用指南都零散的分布于各项具体准则中,现行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指导就显得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这样的准则会混淆会计实务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以致计量结果的不统一。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不明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者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现行准则中这两处对公允价值概念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用条件的阐述是比较具体的,虽然两处所要表达的实质大同小异,但是字面上却没有做到一致。恰恰是这种不一致,极有可能给准则的学习者和使用者的理解造成歧义。比较这两处描述,第22号准则的描述明显比基本准则更加具体,这样的安排顺序不利于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学习,再加上公允价值在很多具体准则中都有出现,如果准则学习者不能做到准确把握公允价值概念就去学习其他新准则,那么新准则的应用和推广必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构建一个统一、可理解、可操作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使之为我国会计实务界提供操作性指导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完善的建议

(一)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完善

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首要任务是对公允价值进行准确定义。我国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在其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基本相似,但与另一权威机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相比还是有些出入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差异:(1)IASB定义的公允价值既不是脱手价格,也不是入账价格;而FASB明确定义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因为脱手价格能够代表未来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有预期的作用。(2)IASB将负债的交换价格描述为清偿一项负债所要支付的价格,而FASB将负债的交换价格描述为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3)IASB将交易参与者定义为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FASB则直接用市场参与者概括。(4)IASB与FASB均认为公允价值应基于市场,但FASB强调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公允价值是基于一项假想交易并非实际交易,而IASB对公允价值的这些补充说明就比较分散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与IASB基本相似,所以以下三点均未明确:(1)交易价格是入账价格还是脱手价格;(2)公允价值的前提是明确承诺的假想交易还是实际交易;(3)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还是现实价格。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确定公允价值定义时适当借鉴FASB的定义来进行完善。

(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结构

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应先完善准则结构。完善的结构不仅能指导准则还能监督评估已有准则的质量,保证准则相关文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因此完善准则结构也是构建准则的重要任务。通过分析IASB与FASB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目的看,主要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公允价值的定义;二是为公允价值建立一个统一的计量框架;三是对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完整要求。所以制定的准则内容除了确定公允价值的定义、目标和适用范围外,应集中在“计量”和“披露”这两部分内容。但我国现行准则中有关这两部分的内容比较零散,对这两部分内容描述的篇幅比例也不合理,对计量问题的讨论明显多于信息披露问题,因此我国准则结构的逻辑性不如国际准则严密。此外,还有对相关关键词的解释问题。国际准则不仅在准则正文中对关键名词做出解释,还单独在附录一中对关键名词的定义进行汇总,这样安排可以方便查询,既易于阅读又便于理解;而我国准则则是将各关键名词定义穿插在各个条文中,给准则的阅读理解造成很多不便。因此,完善准则结构才能增强准则的逻辑性从而使准则更具实用意义。

四、结束语

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效应用除了制定统一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还应为其创造一些有利条件:(1)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估计价值,所以相同或相似的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时就可以获得反映真实市场情况的可靠信息,基于此信息估算的价值就真实可信。(2)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公司治理机制存在漏洞,人为操纵现象严重,公允价值就不能做到真实公允。(3)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计算公允价值需要会计人员的估价和判断能力,因此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才能更准确计算公允价值。另外,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审计能力也应同步加强。

笔者坚信,随着公允价值计量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准则也能不断得到完善,再辅以上述三点有利条件,在不久的将来公允价值计量必能高效的发挥其作用,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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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界定

1、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仅仅指普通消费者,而与之相比,金融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形态。我国尚未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消费者的定义并结合金融消费的含义,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如下释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接受这些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笔者将某些法人或组织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之中,其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一些法人或组织将资本投入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些主体不具有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并在交易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将这些主体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对这些主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同时也有悖于经济法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法学理念。所以笔者建议适当修改《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的内容包含在内。这样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不再拘泥于下定义的层面,而更多地进行实体制度研究,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有裨益。

2、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学理一般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为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与基础,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消费由传统的存取款、消费贷款向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模式发展。形态各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走进寻常百姓。金融消费逐渐成为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2]在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更需要获得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我们把这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基于自身的消费行为而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真实、客观、全面信息的权利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在金融信息的获取层面处于劣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在和拥有信息过程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出于对利益的趋从,难以真实、客观、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这进一步拉大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是因为金融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金融机构行为的机会主义,促成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频繁受到侵害。下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首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合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经济法理念追求的是实质的公平,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弥补了私法保护的形式公平,通过赋予弱者特殊权利以及强加给优势地位者一定义务,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3]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符合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法理念。

其次,放任信息不对称,忽略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信息仅被金融机构所拥有,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掌握足够数量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发生制衡关系,信息的缺失让整个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会发生上述现象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利益熏心,使金融机构滥用其对信息的占有和支配地位,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信息,甚至做出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降低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就必须保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信息对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信息的均匀分配能够增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达成购买合同之前相互协商的机会,使消费者能够基于更具科学的理性做出是否购买金融产品的决定。这样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反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诱使金融机构逆向选择,即劣质金融产品隐藏其瑕疵,消费者难以在众多金融产品中分辨出优质和劣质产品,高价优质产品将不被选择,优质产品被迫退出市场,从而降低了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对金融产品消费的减缓,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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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Gartner预测,2017年全球半导体营收总计将达到3860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12.3%。从2016下半年起开始出现有利的市场状况,尤其是在标准型存储器(Commodity Memory)方面。除了传统的硅晶片存储器外,闪存式存储器正逐渐成为主流存储器设备。

涨,涨,涨,何时休

这些有利条件使2017、2018年存储市场的前景更为乐观。不过存储器市场变化无常,加上DRAM与NAND Flash产能增加,预计市场将在2019年进入修正期。有数据表明,从2016年中以来,PC用DRAM价格已上涨一倍。原来只要12.50美元的4GB模组,现在已涨到将近25美元,NAND Flash的平均售价也从2016年下半年到今年第一季度保持持续上涨态势。Gartner预计DRAM与NAND的价格将在2017年第二季度达到顶峰,不过整体价格回落可能要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主要原因是随着智能手机等主要应用的容量需求增加,厂商会开始抢货。

记者近期为了度假购置了一些摄像设备,可以录制4K分辨率的视频。大家可能都有所了解,4K录像需要的不仅仅是快速读取,更为关键的是写入速度。该摄像设备厂商推荐用户使用一些存储卡。没错,这些存储卡的读写速度都很高,可以满足记者的此次度假需求。

除了个人消费级的存储卡外,很多企业和机构的数据中心中也都开始采用闪存式存储器处理其关键业务。因此,很多国外企业,比如美光科技、英特尔、三星、闪迪等企业都在不断推出新产品,满足企业、机构和个人不断增长的对存储器容量和读写速度的需求。但它们的价格真的很贵,甚至达到数千元,远高于普通照片存储卡的价格。

为了尽量减少国际市场对半导体领域的垄断影响,我国也在积极主动研发自主可控的半导体存储器。以紫光为例,紫光在今年的市场投资行为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当然,我们还看到其他一些存储厂商也在为中国存储器摆脱国外厂商的垄断而努力。记者此次采访了UIT(创新科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总工程师徐永锋,与他就新形势下国内存储器厂商如何应对国外厂商新概念和新技术带来的压力进行了深入探讨。

市场促进厂商转型

徐永锋介绍道,近期创新科进入到了一个全面转型阶段。在战略转型方面,创新科之前是一家以存储为核心的产品公司,此后,它不再只专注于存储产品的研发,而是定位为一家大数据存储的服务商,以存储服务为基础,积极投身于数据中心的公有云服务和大数据服务领域。目前,创新科正在与合作伙伴联合在国内外运营多个数据中心。

在技术转型方面,第一,创新科由原来的磁盘存储转向软件定义存储技术的研发;第二,就是进行云平台、大数据分析处理平台等服务架构的开发。国内企业和用户对云计算探讨的声音增大实际上是在2011年,创新科从那时开始研发分布式软件定义存储产品。创新科在分布式存储应用方面已经卓有成效,其分布式存储系统产品已经广泛应用在广电行业媒资系统、电信全云存储平台、平安城市云监控、舆情监控等领域。

在产品战略方面上,创新科已经不再研发更高端的传统磁盘存储系统,目前只对此类产品做基本维护工作,如硬件规格升级、软件功能升级维护等。创新科当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软件定义存储架构研发、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方面。

2017年国内存储市场传统磁盘阵列系统产品仍在维持较高的出货水平,但需求量正在逐步下降。国内企业已经在大规模采购软件定义存储系统产品和超融合系统产品。目前,虽然上述两类产品的使用量并不大,但已经部署在广电、安防、教育、医疗、智能交通等领域。随着新技术的更替,数据量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大数据云服务本身的市场需求,未来软件定义存储系统将占据主流。

而软件定义存储包括如分布式块存储、分布式文件存储和对象存储,三者各有所长。分布式块存储适合高IO的交易型应用的超融合系统;分布式文件存储适合存储海量的非结构化数据;而对象存储适合云存储服务。创新科最早是做分布式文件存储,现在正在加大对象存储和分布式块存储系统的研发力度。

创新科具备存储技术优势,曾与上海高性能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达成了全国产存储战略合作协议。此外,创新科还与申威联盟就国产申威处理器的全国产存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等展开了深度战略合作,并于2015年6月推出了基于申威处理器的完全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全国产化存储产品,为我国存储行业乃至IT产业今后走向自主可控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榜样,为进一步实现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创新科是一家坚持自主创新的存储公司。早在2014年,创新科存储就了一款基于国产申威处理器的国内首款安全存储产品――SCS1000。我们知道现在大多数存储企业都是在做基于底层之上的存储系统,但如果硬件设备不可控很可能就会被安装后门或病毒程序,因此真正的安全可控是要实现软硬件整体的安全可控。创新科是申威联盟的重要成员,与联盟内的合作伙伴一起,对其基于企业级服务器和存储市场需求提出了诸多优化建议,协力将应用于超算方面的CPU芯片逐渐推向企业级市场,以适应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

大数据分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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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的定义

西方学者对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他是把产权作为一种规则来加以定义。而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此来修正人的行动以帮助形成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是从产权的功能角度来定义的。相对而言,德姆塞茨把产权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对物品的关系。

以上的定义实际说明在一定的规则下,界定产权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与激励,进而会有一定的行为。对于何种产权结构对财富增长有利,如果不否认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守者,其他人也并不拥有比行为人更多的信息或比较优势,则清晰界定的产权就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因为在不完全及不确定信息的世界里,只有权利清晰界定,市场才会形成,才会产生有指示器作用的价格信号,使分散于不同个体中的信息发生聚集, 进而更有效地进行分工和发挥比较优势,带来经济效率。

二、产权的功能作用

产权的核心功能是产生价格信号进而指导人们发挥比较优势,它构成了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并决定谁是经济系统的主角(利贝卡普,2001)。只有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个人成为经济系统的主角,才会出现真正的市场价格,才会产生有效激励, 比较优势和机会成本等核心经济学概念才会存在,人们才会“正确选择”,使用于生产性努力的激励达到最大,总财富量才会上升。据阿尔钦的观点,人类面临一个稀缺的世界,有稀缺就会有竞争,凡是竞争就要有规则,这里的规则就是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就会有不同的竞争方式,进而带来不同的经济绩效。只有在产权清晰界定的规则下,才会没有租金消散。而在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人们或是在没有付出对等财富的情形下得到财富(如寻租),或是降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如过高税赋),或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会使经济资源的价值降低(如公地悲剧),从社会角度讲无疑就会发生租金消散。

张五常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对转让权的限制,明显地破坏了市场机制,使价格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对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限制会影响到转让权的收益,不能正确反映经济物品的价值。产权中权利的重要性在于其是否影响到了这一经济物品的市场价格。人们的行为本质是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在产权受到限制情形下的最大化行为与产权清晰界定情形下相比,或多或少会带来租金消散。因为人们的选择依赖于产权规则,进而影响配置效率。借用奥尔森对经济增长机制的比喻,可以说,如果把资源配置效率比喻成河水流量的话那么人的选择就是源头,而约束条件(产权规则)决定了注入这些源头的雨水如何形成。因此,资源配置效率的活水源头是约束条件,即产权结构。

三、西方产权理论的应用领域

西方产权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在:1.用于私有产权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外部效应问题。外在性的放大在于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不清,对无法界定的产权领域,最好有公共组织或国家来承担组织经济的任务,或直接提品和劳务。2.用于产权结构与企业经济行为关系的分析,产权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从企业融资角度来看,股权与债权的不同达成比例,会导致企业出现不同的经济行为,导致企业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3.用于企业组织管理体制的分析和比较。企业不同的组织体制是由生产技术和产权结构不同所决定的。4.用于企业的规模及其与市场的边界关系的分析;用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理论的分析;以及用于社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的分析。但其中最重要的应用集中在企业制度和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两个方面。

1.科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认为,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产生了企业这种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生产与交易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创新经济理论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进行权利的组合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会有一个问题,即对合作生产的监察是有费用的,某些成员的偷懒所带来的成本可能有一部分会强加给其他的人,因而降低合作组织的效率。但当有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时,监督者通过它所带来的偷懒的减少来获取它的残余。享有残余权利的人必须具有修改合约以及在不中止或改变其他投入合约的情况下,给与个别成员激励的权利。因此,企业的权力结构是,由拥有私产的单个所有者所组成的合作生产和一个专门作为监察合作成员的行为的团体所构成,这个团体拥有获取残余的权利,并有权在独立于其他合作成员的情况下,与其中某些合作成员进行再谈判,他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出售给其他团体和个人。阿尔钦和德姆赛茨由此得出结论:“作为集中的团体信息流的结果,企业在关于大量特有投入的生产特征上呈现了一个有效的市场特征,它使这些信息能更廉价的获得,对资源的重组与新的使用可能比普通市场上的传统的搜寻能更为有效的确定。”

2.张五常在《私有产权与分成租田》中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指出,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都会在缔约各方之间产生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转让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合约安排来进行。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合约形式,即定额租约、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合约的选择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相关联的交易费用的加权来决定的,这两个因素在解释不同地域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类型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陈霜华:西方产权理论评析[J].经济问题研究,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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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国际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一分为二的(蒋红莲,2008)。一方面,外国投资带来的资金和技术可以提高东道国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加速了东道国的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使东道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更为严峻。对于国际投资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分支,气候变化对国际投资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也被称作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各种营业性组织在营业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韩良,2009)。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通过初始分配或排放权交易持有碳排放权,甚至会有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东道国的碳金融市场。如果东道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于碳排放权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就成为国际投资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国外已经出现了专门研究气候变化与国际投资法之间关系的文献,但国内还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入手,分析碳排放权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

当一项投资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是其受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有关“投资”的定义一般规定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在某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UNCITRAL机制)下,上述协定中的内容是判断是否构成投资的唯一标准。然而,在ICSID仲裁机制下,投资还必须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管辖权客观要件的规定,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该条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项还必须构成“投资”(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因此本部分将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以及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分析。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投资进行定义,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释第25条时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事项必须符合管辖权客观要件巾的投资定义,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投资的判断标准。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国有可能在条约定义中将明显不属于投资的事项列为投资,因此《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为投资定义增加了额外构成要件。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合同或条约将不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事项定义为投资而使ICSlD具有管辖权,否则第25条就成了无意义的条款,即使该条款没有对投资进行具体的定义。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资的客观要件包括五个因素:(1)持续性,或至少保持长期关系的预期;(2)定期的利润或回报,即使最终没有获得利润,也应有回报预期;(3)风险承担,风险部分来自于持续期间和回报预期;(4)实质性投入;(5)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专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认为投资是由这五项因素构成的。下面将根据这五项因素来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

1 持续性。在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持续性这一要求上,需要从碳排放权是否属于证券投资以及碳排放权的持续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权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场上进行,即场外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场外市场的交易没有经纪人,直接在企业之间进行,其价格是保密的。现货交易为用现金即期交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价格买人或卖出碳排放权的期权(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场外市场与现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商品,而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场所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现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获得比在更具投机性的期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更有力的投资保护。然而,区分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并不是关键的,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是否包括证券投资并不明确。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华盛顿公约》并没有一般性地将证券投资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很少以“短期资本”为理由而将其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第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持续时间为5年。尽管持续性并没有时间门槛,但“持续性”这一用语旨在将可在瞬间买入并卖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权的5年持续性应该能满足持续性要求。《华盛顿公约》的最初草案对投资进行了定义,即“投资是指任何金钱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投入,这种投入是无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虽然《华盛顿公约》最终没有纳入这一条款,但这一定义为持续性的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能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符合持续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报预期。碳排放权的所有人当然具有回报预期,因为碳排放权可在市场上出售而获得现金。因此,碳排放权符合回报预期的要求。

3 风险承担。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承担着碳排放权市场价格下跌甚至丧失价值的风险。例如,根据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数据,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从2008年6月开始直线下滑(郑勇,2010)。可见,碳排放权的价格在实践中会经常上下波动。因此,碳排放权符合风险承担的要求,这一点也不存在争议。

4 实质性投人。这一问题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因为投入的程度取决于投资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是通过购买还是免费分配获得的。如果投资者取得的碳排放权是通过免费分配获得的,则不存在实质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费用的碳排放权所有人才能视为符合实质性投人这一要求的投资者。

5 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会认为,排放交易机制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国资本的进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机制更具活

力,因此对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碳排放权肯定符合这一要求。

总之,根据上述五个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将碳排放权视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要求投资必须符合这五个因素的理论被称为客观主义解释理论,是对投资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理论。然而,ICSID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着主观主义解释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投资争端当事人合意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时,其对投资的定义便在主观上确定了。换言之,在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国际仲裁达成合意时,就意味着他们都承认其争端已经满足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投资的法律要件(季烨,2008)。按照客观主义解释理论,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已基本不存在障碍,何况ICSID仲裁实践中主观主义解释倾向已日趋强势。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还必须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二)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所有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都必须审查提交其审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的“投资”。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这一个问题,而在ICSID仲裁中,这是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虽然每个投资协定都不一样,但美国式BIT对投资类别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与大多数投资协定类似,美国式BIT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宽泛,即“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并列出了具体的投资类型。下面将分别对将碳排放权归人许可证、财产、股票或债券的情形进行分析。

1 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权的投资类型是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所列的“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实际上,有关采矿许可与石油开采权的争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排放权是对环境资源容量利用的一种行政许可(邹鹏,201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应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权是否可纳入这一类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中的许可证通常指的是“基于许可取得的在东道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法上的权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数排放交易机制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中都没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权利或资格。比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强调,碳排放权只在满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马拉喀什协定》也指出,“《京都议定书》并不为附件一国家创设或授予任何排放权利或资格”(UNFCCC,2001)。换句话说,企业并不拥有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虽然一些学者指出,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拥有将其在市场上交易而获得价值的权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权利的缺失可能减损碳排放权“许可证或执照”的性质。事实上,美国BIT范本在附加说明中指出,判断具体的许可证或执照是否构成投资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许可证所有人根据东道国法律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如果东道国法律没有创设任何权利,则该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不构成投资。然而,只要根据东道国法律存在某些权利,这一附加说明对于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就不是决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授予碳排放权公法上的“排污权”,碳排放权由于其市场价值仍然存在着权利属性。此外,上述附加说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数对美国生效的BITs包括这一附加说明。而且,如果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BIT没有包括这一说明,则其母国与东道国的BIT中包括这一说明的碳排放权投资者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投资保护。

2 无形财产。

美国BIT范本第1条h款规定,投资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这为碳排放权构成投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类型。虽然将碳排放权归入财产没有归入许可证或执照那样直接,但财产性质对于将碳排放权视为NAFTA下的投资非常重要,因为NAFTA所列的投资类型中并不包括许可证或执照。财产权是“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碳排放权可以使用、交易或放弃,因而符合财产的这三个属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学者列出了财产的六个共同性质,并指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也具有这六个性质:(1)明确界定。每一碳排放权代表一公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2)有明确的法律框架调整。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个法律框架;(3)明确的所有人。国家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碳排放权的所有人;(4)所有权的不可撤销性,除非规定的情形出现。碳排放权通常在五年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5)自由转让。《欧盟排放指令》允许碳排放权在欧盟全境转让;(6)承认第三方权利。登记系统允许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权账户(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权构成无形财产。

3 股票或债券。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股份的性质(朱家贤,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国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资类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对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NAFTA也有类似的条款,这是可纳入碳排放权的第三种投资类型。这一投资类型通常被理解为包括证券投资。因此,即使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更类似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财产,仲裁庭仍然可将碳排放权作为这些具体协定下的投资进行保护。一般而言,这种证券投资已被纳入投资协定的范围。一些仲裁裁决也认为,证券、贷款和股份是这些协定所保护的投资。例如,在阿根廷债务危机中,这些类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资仲裁。由于投资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已扩张至证券投资,因此即使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也可以构成投资。

大多数BITs所列的投资类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穷尽的,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BITs中,“投资”定义均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陈安,2007)。即使BITs中没有与碳排放权完全匹配的投资类型,碳排放权也因其具有投资特征而符合广义的投资定义。而且,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投资的解释趋于更宽泛,试图覆盖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项不构成投资而拒绝管辖。因此,不管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还是具体投资协定,碳排放权都可以构成投资。

二、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的影响

如果碳排放权构成投资,则东道国有关碳排放权的某些措施可能引发国际投资仲裁。近年来,已有很多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提起投资仲裁。如果东道国采取了使碳排放权贬值的行动,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权时对国内企业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违反投资保护的行动,则投资者可能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下面具体分析碳排放权可能引起的投资争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认定为征收的是东道国采取的使碳排放权贬值的管制措施。例如,东道国可能认为碳排放权的价格太高而通过向市场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权来压低其价格。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东道国放弃排放交易机制而实施其他减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构成条件,管制措施必须达到使碳排放权几乎完全贬值的程度,仅仅价格下降还不足以构成征收。然而,放弃排放交易机制将使碳排放权完全失去价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标准。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本来有一项政策,不允许成员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排放配额的分配数量,但在德国对这一政策提起的诉讼中,欧盟初审法院了这一政策,允许德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碳排放权的分配数量。由于欧盟成员国现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由调整排放配额的数量,这就增加了出现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国最开始分配给了德国境内的一家阿根廷企业1000单位的排放配额,该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单位排放配额,而计划将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在市场上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将该企业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撤销,则构成对碳排放权的征收。

东道国的减排政策还可能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德国采取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排放配额贬值或失效,而没有对德国投资者采取同样的政策,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在排放配额的分配阶段,如果德国对本国企业免费分配排放配额,而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排放配额,也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并没有对投资的准人提供国民待遇,而只要求对设立后的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庭可将配额的分配视为准入前的阶段而不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

最后,如果碳排放权被视为投资,还可能使东道国的政策因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而陷入投资仲裁。

三、国际投资法如何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

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可以促进企业对碳排放权的投资,这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会影响各国调整排放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而各国在尝试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时恰恰需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灵活性的丧失可能使各国暂缓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会议与坎昆会议都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的自主减排行动尤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减少对各国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碍所带来的利益就大于加强投资保护带来的利益。为了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国际投资法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Lisa Benett2010)。

(一)将碳排放权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为了给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调整空间,最极端的做法是将碳排放权完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之外。美国BIT范本的附加说明能够为这种排除提供参考,但该附加说明还不足以为东道国提供足够的调整空间。该附加说明要求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需要仲裁庭对其并不熟悉的东道国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有必要将碳排放权明确排除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之外,而且应在东道国的所有BITs中有系统地进行,以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棘轮效应。

然而,在这种极端方式下,外国投资者的碳排放权不受投资保护,因此东道国可以不受约束地歧视外国投资者。当然,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因为碳排放权的投资地位与碳排放权所有人不受歧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规定了非歧视的内部保障机制,即使碳排放权不构成投资,其所有人也不会受的歧视待遇。

(二)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提供较低的投资保护

一种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为东道国的管制提供足够灵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投资提供较低的保护。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时给予公共利益更多考虑,只对设业后的行动适用非歧视原则,并降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仲裁庭应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灵活性,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时能够反复试验。

然而,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资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没有先例制度和上诉机构,即使一两个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决。事实上,即使东道国有胜诉的把握,高昂的应诉成本也会使东道国约束其管制活动(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辖权阶段还是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都要支出相应的应诉成本。当然,如果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根本不构成投资,则东道国只需承担管辖权阶段的应诉成本,如果仲裁庭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而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承担的应诉成本则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