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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84-0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展开需要法治的改革与配合,从实质上来讲,二者是互为影响,共同促进的。社会的需求是教育的动力和源泉,法律硕士教育的形成,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在法治建设中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它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这种内心的确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形成。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以下将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从而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一、我国法律硕士制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法律实务部门迫切需求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硕士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演进与发展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硕士是个舶来品,在美国,本科未设置法学专业,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在获得大学的学士学位后,再考入法学院就读,毕业后授予JM学位,即我国法律硕士的来源。
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目的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JM法律教育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另一方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①在法学中,经验的审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学识、经验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能在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是个新兴的教育领域,发展的时间较短,它是我国特色法律教育的一个探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特殊的作用力,它为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和完善等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基础之上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第一,普及法律教育,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促进了政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第三,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它并不十分成熟,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纯粹的填鸭式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其次,在的课程设置上,以本科法学主干课程为专题的讲授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学生普遍缺乏法律交流沟通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法律硕士再设置时的不完善,学生没有相应的导师指导及由此产生的学习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与对目标定位存在明显差距。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受,不注重逻辑归纳,然而在法学教育实践当中,基本以学术教育即理论教学为主导,当二者之间产生冲突,便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这是社会的共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②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是基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起点在大学本科阶段,四年的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基于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的目标,从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实际上,无论是在经验和阅历方面,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方面,要想有所作为和发挥,都要求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束缚,抛弃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而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三、中国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与目标定位的距离,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地制宜,吸收国外合理的理念,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建构和完善: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即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大方向要明确,正所谓“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因此,教育不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和习惯传统,更要注重人才的质量及人文素养的塑造。在前述基础上,最终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次,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法律院校培养为主,辅以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这种培养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做到扬长避短。例如人大的律师学院就是一个创举,一定程度促进了这种培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然后,科学合理设置教学课程。教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宗旨,在于安排结构合理、严谨、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要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③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思维与意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再次,加强法律硕士院校之间的互动交流。这有利于院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学生的学识和见识。比如定期在院校之间开展法律知识论坛,开展法庭辩论以及研讨会等。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其专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学识水准,其职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在此之外,应该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给学生授课,以给学生带来新鲜,缓解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和乏味。
综上所述,要走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我始终坚信“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②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EB/OL]..
③冯玉军.面对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EB/OL].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17993.
参考文献:
法律硕士(法学)(后简称法法硕)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个研究生专业学位,以培养专门型、实务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职业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它在许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争议。尤其在如何实现其特有的职业化教育特点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我们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推进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有所帮助。
一、法法硕专业学位应以培养专门型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其设立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①很显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它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可谓截然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培养重点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硕这个新增专业学位的出现似乎模糊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边界。因为法法硕既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质,又有法学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个混血儿一样,游走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间,给人们带来不少的疑惑。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可见,法法硕与传统的法律硕士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源专业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法法硕与法学硕士虽然都只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但区别在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是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后者是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科学学位。
设立法法硕专业是对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养出现了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职业型人才为主的转变,教育部已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从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向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与培养专门型法律硕士并举的方向转变,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被称为“复合型法律硕士”。新增的法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高校师生对法法硕的性质认识不足
法法硕专业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之后才开始设立的一个新专业,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之前没有在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因此大多数师生对此专业性质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没能给在校的学生以充分的引导,这使得报考法法硕的生源较少,考生大多是从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以中山大学法学院为例,今年该学院的法法硕专业计划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并达到分数线能进入复试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调剂过来。这容易使人产生一个印象:攻读法法硕专业是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的一个“无奈选择”。而调剂过来的学生在入学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也往往陷入职业发展困惑,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
(二)法法硕培养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法法硕专业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强调实践教学和职业化的教育,其培养模式本应有别于以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然而,法法硕的教育实践表明大部分院校对法法硕的培养大多是因循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教学方法单一,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法律硕士特点来设置,无法体现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和职业化训练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③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硕的教育中照搬这些教学方法,难以实现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无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大多以学术研究为主,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纯粹依靠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学术型的师资力量无法迅速实现转型,在法法硕的教育中只能沿用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
(三)法法硕的实践教学有待改进
首先,现行的全国法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实际教学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但所要求的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占15学分,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剩下的42学分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学任务繁重而学制未能相应延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研究生的教学规律。同时,新增专业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必修课27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程外,其他10门均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核心课程,上课内容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重复,课程设置专业特色不明显。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教学情况,该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法被执行,各大院校纷纷作出变通性的处理,如华东政法大学把该专业的总学分减少至48学分④,深圳大学将其减至3分⑤。
其次,实践教学的推进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实践教学是法法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却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资源去保证与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没建立有效的实习指导、管理及评价制度,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学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多半停留在设想阶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学资源,要将这些设想落到实处,尚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法硕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
作为一个新增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出现体现了专业学位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分化,这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但法法硕专业的内涵与特点尚未被大众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法法硕要能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由于法学硕士和传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已有其相对固定的就业市场,其特点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硕的学生如何在他们已占领的就业市场中抢到一块属于自己的领地并巩固下来,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进法法硕职业化教育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法硕职业化教育方向的认识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和主题会议大力宣传这个专业,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充分了解和认同这个专业的设立目的和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个招生的法学院校应该加大在师生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法学硕士、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新推出的法法硕专业之间的区别,了解法法硕专业设置的目的和学生培养方式,改变过去只注重学术学位,不重视专业学位,只注重学术训练,不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同时,可采取增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向学生提供奖助金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读该专业。
再次,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近几年法律教育的变革比较多,各个类型的学位培养模式容易让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学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与法律界的单位加强沟通,向他们解释两类法律硕士的特点,消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偏见和误解。
(二)形成特色鲜明的培养体系,强化职业教育
首先,针对法法硕专业的特色,应该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使其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由于法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为此,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各大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而有特色的培养体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课程方面,主要通过学科专题、前沿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在选修课程方面,学院提供了9个专业模块供学生自主进行选修,体现了分类培养,深化专业领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硕的培养中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模式。要充分调研,听取法律实务界的意见,针对以往应届毕业生比较缺乏的能力和知识来设计课程模块,加强实务训练。在法法硕的职业化教育中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一是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适度推广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适当选择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教学方式,丰富实践教学课程;三是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增加学生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和管理办法。此外,还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持续和稳定的保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结构
首先,要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必须促进现有的学术型导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专业学位培养的要求。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因此,为了满足专业学位的培养需要,法律院校应该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每年选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内外专业学位建设得比较好的学校进修,或者为他们提供机会到法律实务部门调研考察,吸收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在教师聘任和考核方面应该对上法律实务课程的老师有所支持和侧重,鼓励有关培养法法硕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实务精品课。
其次,高校应积极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全面实行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兼职导师按照其所熟悉的领域及专长,为法法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把实务界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带给在校学生,指导学生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学习。此外,兼职导师还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和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定期与在校的教师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从而弥补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强化法法硕专业学生的职业化教育。
(四)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开拓相应的就业市场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育目标和职业定位应该是不同的,而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法硕的生源类别和培养目标也有所区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学位的设立是推进法科研究生分类培养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满足社会法律事务和职业不断细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学位的特点,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攻读哪个学位,并根据各自职业规划来做好学业规划。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我们新创立的这个法法硕专业学位的人才特点,分析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适合从事怎样的法律职业。在此基础上,要把法学院培养的几个类别的学生所适合的就业市场做细分,并组织专门的活动来向就业市场推介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帮助就业市场熟悉他们,接受他们。
注释:
①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③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35-40.
④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BD/OL].,2009-7-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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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马啸坐在法学院图书馆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亲切地称这儿为“院图”,坐在同一层的,还有班上的其他几名同学。他一边翻书,一边敲着电脑写结课论文。这已经是本学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数课都结束了,除去之前已经完成的通过试卷方式考查的课程,马啸手头上只剩下两门课的论文。
等大家的论文都交了,课就正式结束了,而马啸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也将完满谢幕。其实,马啸所在的这个班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反贪硕士班”。
没有想过办“反贪硕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得知该消息后,媒体争相报道,网友的评论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开班仪式,更有来自《人民日报》、《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而那时,许多学生都还没听过这个班。
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争议。中央党校退休教授王贵秀曾公开批评,这像在往“没用的地方使劲”,对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有评论认为,有关反腐台历、廉政扑克、廉政手册、廉政公积金、做廉洁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来可谓是花样翻新,但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花拳绣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热闹,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败却有所疏漏”。
不论是媒体的关注,还是批评的声音,都给小小的30人的硕士生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于办学的初衷,作为班主任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说:“我们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想办一个反贪硕士班,更没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5月26日签署备忘录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30日专门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关于“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的自白》一文。“这本来是小事一桩,偏有好事者大讲。我在外讲学期间,仍有一些记者追访,我只好彻底关机。回来后听说有记者传我‘人间蒸发’了。我赶紧写了篇博文,也算是个交代。”言语间尽显无奈。
“我们的老师在不同的场合时反复说,这个班的叫法其实是媒体加上去的,我们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反贪,也包括反渎,这个概括其实不是太准确。”马啸向《方圆》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个班的发起的初衷十分“单纯”。 多年研究刑事侦查的何家弘认为,对比公安的成熟的侦查手法、稳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却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法律硕士制度发展至今,培养质量不高,许多学生到毕业时都找不到自己的关注方向,他希望在办学方式上能有所改变,让这些学生从一入学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产生了与最高检合作办学的想法,随即他将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同时,他也联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时认识的厅长,也就是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陈连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检政治部的领导,3人专门讨论后确定了合作方案。
这就是“反贪硕士班”的真实由来。何家弘说,“其实最初这只是我们学校的一个教学改革,想培养更能够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人才。”
“反贪硕士”及其导师们
“‘反贪硕士班’,后来叫多了也习惯了。”马啸说。
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学生组成,6名法学硕士和24名法律硕士。男女比例刚好一比一。这6名法学硕士的本科都是法学专业,而另外的24名法律硕士本科专业则来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金融、计算机、新闻,甚至动物医学。
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本科是法学,它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本科为非法学,入学后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注重实践和应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况,班里工作过的同学只有两三个,比如在IT软件公司工作过,没有检察官。”王立楠说。他是一名法律硕士,本科是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法学硕士为两年制,法律硕士为三年制。
不但学制不同,培养方案、课程、实习安排等也不一样,而这也是这个班面临的问题之一。何家弘告诉《方圆》记者,“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起培养难度比较大,包括安排实习、学年也不一样,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学硕士了,这样从人才培养、教学安排会比较好。”
首次办学、媒体的诸多关注加之老师们对他们的严格要求……除去这些特殊标签,这30个学生身上也有与其他学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们走在校园里很容易被认出来,因为他们戴着专门的班徵,上面写着一个“侦”字,字下一行小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与学生接触较多的刘品新告诉《方圆》记者,“他们对比其他法律硕士的同学,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他们本身素质比较高,很多时候不费力他就清楚你要说明的意思,有时甚至都不用语言就可以意会;另一个是组织纪律性强,有点介乎学生与部队之间,很有热情,干什么事都爱抱团;还有,他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长,可能与我们当时选拔有关,他们的本科背景比较杂。”
另外,吸引外界关注的还有这个班华丽的导师阵容。与其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同,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实行双导师制,他们的导师除了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副局长徐进辉、马海滨、孙忠诚、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北京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保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名字。
不过,这八名来自实务部门的导师的课下学期才开始,同学们尚未正式与这些导师交流。但是,“有机会也有交流”,何家弘说。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在北京召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同学都参加了。
“他们是专门过去参加那个论坛的,一方面是为了听听实务部门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让他们有机会见到实务部门的导师,因为平时见到这些导师也不容易,中间唯一的茶歇时我就看到学生们围着老师问问题问个不停。”何家弘说。
“反贪硕士班”上什么课?
“其实,这个班只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普通班,”该班的校方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告诉《方圆》,“对这个班的培养均与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样,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对此,马啸深有体会:“其实只是课程不一样,其他的,像学位证什么的都一样。”作为法学硕士,马啸有与其他法学硕士相同的基础课,包括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硕士的基础课也同其他法律硕士学生一样,必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一般来说,他们只有在上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时才坐在同一个课堂。
对于这一年的培养,何家弘表示,“应该来说是挺顺利的。”
正如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培养方案显示的,在过去的一学年中, 30名学生必须学六门该方向的专业课:第一学期的物证技术概论和犯罪心理学,第二学期的证据法学(职业犯罪侦查方向)、侦查学专题(职业犯罪侦查方向)、刑法学专题和检察学。
这些课程设置均由导师组讨论决定,“讨论同时报给学校和最高检两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后,一起确定的。”何家弘说。
另外,下学期将有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这两门课程,由来自检察机关的兼职教授讲授。“这是培养方案确定的,不会变动,且这些兼职教授早在去年开班时就已将此课程的备课、讲授纳入他们的工作计划。”李学军介绍道。
也就是说,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从课程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八门课程。
而这些课程讲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的,比如检察学。据王立楠说,检察学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奋飞进行组织教学的,先由李奋飞讲理论;除此之外,还不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老师来举办讲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检察官、检察长、学者、律师,让他们来讲授与检察实务有关的知识。“至少一半的课程由实务部门的老师讲,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说。
马啸也觉得这门课“挺有趣”,因为他们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实务和他们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课后互动时同学们都会提一些问题,集中在检察官的伦理、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如何来克服等,因为我们没有实践的经历,可能感受不深刻。”
对于不少学生好奇的“测谎”,王立楠表示,上课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体的操作,但并没有接触到测谎设备。另外,何家弘对《方圆》记者说,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学生们到反贪总局去参观一下,并且在这个学期结束之前,请实务部门的导师和学生做一个交流,“下个学期就该他们讲课了。”
在接下来的暑假,马啸将与其他5名法学硕士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学军说,“实际上,早在四月,我们即开始为这六名学生的实习与最高检及北京市检察机关联系,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实了具体的实习安排,只待这六名学生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后就前往。”
同时,“班上的不少同学都在准备九月份的司法考试。”王立楠告诉记者。
课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课程、实习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不同之外,“这个职务犯罪侦查的教育是蕴含在他们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说。
“长风吹起战斗的号角,反贪旗帜迎风招展,热血青年意气风发,豪迈出发在起跑线……”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的班歌。
“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有作词的特长,就写了这样一首歌。”王立楠说。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实早在开班的当天即开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开学典礼的最后与学生“约法三章”:第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给老师送礼,逢年过节只能以短信、电邮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贺;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请老师吃饭,如果师生共餐,一律由老师买单;第三,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成为遵纪守法和文明行为的典范。
何家弘还建议学生发起“戴徽章行动”,以便在校园内接受别人的监督。这个“戴徽章行动”是他们的班徽,王立楠说,“我们上课都会戴。刚开始时其他同学都好奇,都会问,后来就习惯了。”
“我们要求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人大法学院里面比较先进的代表,要以身作则,徽章是要戴的,让他们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教育。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但我觉得非常重要,反贪的人才要是品质和毅力不行的话,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贪人员。”何家弘对《方圆》说。
班主任刘品新则大加赞赏他们的读书会,虽然人大法学院其他学生也有读书会,但像他们这样能一直坚持下来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读书会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加之本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读书会也时有老师点评、对表现好的同学奖励,大家的参与度很高。
王立楠是读书会的组织者,他向《方圆》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读书会进行了十期,每两个星期一次,虽名为“读书会”,但会上讨论的主题不限于书本,包括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萨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何家弘《反腐败“六小理论”》及“痴人说梦”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国辛普森案、“两个证据规定”,甚至还有药家鑫案的讨论等。
除了读书会,刘品新也特别推荐这个班的“职务犯罪侦查论坛”。“我们会讨论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运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组织、事件、动态等等。”并且,班上的学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这对于他们自己更自觉、更有效率地进行课堂的学习很有帮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环境,新的动态、进展,上课可能就比较盲目。”刘品新说。
毕业后去哪儿?
反贪硕士班第一学年过去了。24名法律硕士还有两年的在校时间,而另外的6名法学硕士则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内,他们要实习、上课、完成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是,他们将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找工作。
对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和最高检签协议的时候,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政策也有变化。像中央的部门一般都不能直接从毕业生中录招,只能到基层,要看他们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没有同学进这个班的时候想着就能进最高检。”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1.1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英国法律教育善于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地作出灵活调整,这样就使法律教育成为英国法制持久的巨大的推动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培养目标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有细微的区别,英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学家。任何想成为律师或是法官的人都必须经历三个阶段的学习,即法学理论学习阶段、法律职业培训阶段和法律职业实习阶段。通过学术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以及职业实习阶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真正合格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1.2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截止到现在,英国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法律学术型和法律实务型;前者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后者是培养职业律师。英国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模式与我过当前的培养模式相似,本科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三年制的硕士学位,英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属于法律实务型学位,一般不用写论文。英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体,在专业硕士学习的一年中,三分之四的时间在进行课程学习,有2—4门的法律职业核心课程,1—5门可供学生选择的法律专业领域之内的或者跨学科的课程。英国的法学硕士是两年制的,属于纯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才能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英国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是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教育中很注重法律案例的讨论,这样就使英国的法律教育呈现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以及办学的国际性等教育特色。
1.3英国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由于英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就开始了重点发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再注重研究和论文的撰写。英国法学院主要是注重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在实际教学中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因为法官裁决案件主要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这样使得案例教学法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一项基本教学法,也是英国高等法律教育较为成功的教学方法。其次,在英国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是导师带头教学方法,导师每周给他的学生上专业指导课,导师与学生讨论特定的课题,为学生开出下一周要看的书,并检查上周布置的专题作业。导师对学生关于专题的讨论,提出建议或者是尖锐的批评,这种讨论使学生学到读书和做学问的基本方法,养成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
2英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法律教育的分析。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从1978年我国高等院校法律系恢复招生以来,改革开放后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从初期对百废待兴的政法事业的重建加强,到20世纪90年代后为依法治国方略和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服务,到现在因法律行业市场化而做出的国际化和职业化教育探索,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尽管起步晚,底子薄,法学教育仍然在这30多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直面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并迎接挑战: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其质量仍然未足以达到让学生打下扎实法学基础的程度;而另一方面其职业化改革的成效也并不尽如人意。关于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该往何处去的问题,有大量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尽管必须推动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便为法律服务市场输送合格的实践人才已经成为对改革方向的共识,对于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各界却还莫衷一是。
笔者曾先后就读于中国、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并取得学位,对于这三个国家的法学院学习生活有切身的体会。本文将从笔者的实际经验出发,通过比较美法两国在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和职业化培养的特点,来探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可行的发展方向。
一、法美两国法学教育基本模式探析
法国与美国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学生在法学院内的学习生活来看,两国法学院也实行不同的教育方法。如果说美国法学院的目标是培养出优秀的律师,那么法国法学院则致力于培养法学家。在分析两国法学院共通的先进经验前,首先应当对两国法学院的学制有一个基本了解。
正如国内学界所熟知的,美国的法学院提供的是彻头彻尾的职业教育。与大学内其他以学术为导向的学科不同,法学院所提供的教育自其肇始便是职业导向的。现在,美国法学院不提供本科教育,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或者是国外的法学本科学位。美国法学院自身主要提供三种学位,且三种学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等级关系。其一是Juris Doctor (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学博士或法律博士。这是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学位,提供最传统、完整的三年法学院教育,绝大多数执业律师、法官和教授都仅攻读过这一个学位。其二是Master of Laws (LLM)学位,中文译作法律硕士,要求申请者已经拥有一个法学学位,就读该项目的通常是已经执业,但希望在某一法律领域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专业人士,或是来自海外的留学生。其三是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科学博士。并非所有法学院都提供这一学位,该项目着眼于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不涉及美国法学院的传统教学方法。
与美国法学院有所区别的是,法国的法学院从一开始就专注于学术研究而非法律实践。在教学中,法律不仅被看作是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社会、政治和历史互相作用的结晶[1]。因此,法学院的课程表除了法学方面的课程,通常还视专业方向不同涉及一定量的其他社会科学必修课程,包括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财政学和外语等。法国的法学教育对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实行了分流:大学法学院仅仅为学生打下法律知识的基础并着重训练学生的学术能力,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任务交给了专门的国家法官学院(EDM)和各地区的律师学院(EDA)。学生在大学法学院取得BAC+4学历后,有志于学术道路的可留在法学院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希望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则去报考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完成职业教育。法国法学院按照学从低到高为学生提供Licence(本科)、Ma?trise(硕士)和Doctorat(博士)三种学位,而职业教育并不提供学位,仅提供职业资格。
然而,两国法学院不同的教育方针背后仍然有共通的训练理念和培养目标,也都达到了良好的为社会输送优秀法律人才的效果。下文将讨论这些两国所共通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先进经验。
1. 严格的基础能力训练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终身和文字打交道的学科,无论对于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从业者而言,专业阅读和写作的能力都是最基本的素质。然而这一素质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必须经过系统严格的训练才能够习得。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显然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尽管他们训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对阅读写作进行严格要求。
一方面,法律人的工作内容要求从业者进行大量高强度的专业阅读。以美国法学院所做的实践导向教育为例,其要求的阅读材料以法院判例为主,辅以一些教学性的阐释,正常情况下每个星期的阅读量都在150到200页左右(B3纸张)。以学术教育为主的法国法学院在本科阶段的阅读量比美国法学院稍少,一般在60到100页之间(A4纸张),阅读材料除了作为成文法教学辅助的司法案例之外,通常还辅以老师指定的法律评论文章,即学术文献。不同的是,法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尤其是法律评论文章,经常被老师要求做精读,而美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一般只要求泛读。大量的阅读,既训练学生处理法律文本的能力,也是许多重要教学方法的前提。对于这一点,后面还将论述。
另一方面,法律人的职业活动也都是终身与写作打交道的。对于写作的训练,尽管两国法学院想要达成的目标并不相同,但共通的是学生写作任务都极为繁重。
美国法学院的写作培训着重培养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调查、写作甚至口头表达的能力,即如何像一个律师一样写作和思考。在JD课程的第一年,所有学生都必须修一整年的“法律写作与辩护”课程。尽管这门课所占的学分微乎其微,但对于JD一年级学生来说这是负担最重的一门课,很多时候也是他们最为看重的一门课,因为其关乎二年级时能否当选学院的法律评论刊物的编辑,能否撰写出一份出色的写作范本,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在这门长达一年的写作课程上,学生学习的完全是和律师的工作相关的写作方式:从如何使用各数据库做有效的法律调查,如何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引用和注解,到如何撰写一份法律备忘录,如何撰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到最后通常以一次模拟的庭前口头辩论结束。在一年繁重的任务结束之后,学生至少掌握了基本的写作规范。升上二年级之后,一些学生会选择加入到学院的各类法律评论刊物中担任编辑;另一些学生会选修高级写作课程;还有少部分学生会选修以论文评分的课程,初步锻炼学术写作的能力。总而言之,高强度的写作要求贯穿着每一个学生法学院生活的始终。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在其写作训练中刻意回避了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可能性。在本科阶段,法式的写作训练主要被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培养学生初步的学术能力;而进入研究生以上阶段则专注于强调培训学生的学术思辨能力。法国的法学院不设专门的写作课程,写作训练都在小班辅导课程(travaux dirigés,以下简称为TD)上完成。学生每学期通常要修两到三门TD课程,课时约在每周六到八小时,每个班人数在二十人左右。课程内容是对应学生修习的大课,例如学生在修刑法的大课时,也要同时修刑法的TD课程。TD课的老师布置大量的写作任务,频率大约在每一到两周就要上交一份1 800词左右的作业。写作训练的内容是循序渐进的:在一年级的时候主要以案例摘要为主,升上二年级后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两种写作训练主要的作用是辅助刚接触法律文本的学生的阅读,以及帮助加深对课堂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到本科二年级后期及升上三年级后,写作训练中就开始加入判决评论。这是法国法学界学术写作的一种基础形式,其内容是针对某一份判决文本,按照严格的格式对其进行法律适用、政策导向、逻辑内洽等一系列方面的评论和批判。每一门主课的期末考试通常也都采用判决评论的形式。升上研究生阶段后,学生的写作训练将基本不再涉及案例分析,而主要以判决评论为主。这一写作形式对初学的学生来说尤为艰难,但能够极强地锻炼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规范的学术写作的能力。无论学生之后选择学术道路,还是攻读律师或法官学院,这一长期不间断的写作训练都使学生受益匪浅。
2. 高效的课堂教学形式
两国法学院另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其紧张高效的课堂氛围。无论教学形式是老师讲授还是师生互动,学生们都保持着精神集中的状态。其中,常被国内教育界讨论的教学方式是基于案例教学的大量课堂讨论,以及在美国法学院中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师生互动方式。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课堂教学的导向与国内较为相近,以教师讲授为主。本科阶段,在占课时比例较高的、由教授讲授的大班课上,教授鲜少向学生提出问题,不少教授甚至明令禁止学生在课堂上举手提问,而要求所有问题必须留在课间和课后,以免打断老师授课的思路。只有在和大班课配套的小班辅导课上,学生和指导老师之间才有直接的沟通。由于法国大部分部门法都有成文法典,教授讲课的大纲也往往严格遵循法典的结构,以帮助学生理顺思路,打下坚实基础。即使是在没有法典主要以判例构成的行政法的课堂上,老师讲授判例的做法也与美国大相径庭:案例从来不是课堂学习的焦点,其中抽象的法律理论规则才是学习的对象,案例本身只起到帮助理解的辅助作用。对于成文法而言也是如此,学生阅读的大多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为司法解释依托判例而生,而教授针对的也仅仅是判例背后的原理,所有对案例的讨论,无论是在大课还是小班辅导课上,最终都要回归到对抽象理论的讲解上来。
相对的,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案例教学法和基于案例的师生互动更为典型。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部门法的构成本来就基于大量判例之上。加上从20世纪末开始推行案例教学法,使得那些本来主要以立法材料为主的法律部门的教学也都基于应用这些立法材料的判例之上。课堂的教学内容全部围绕案例展开,然而不同的老师会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有些老师偏好与国内教学方法较相似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辅以少量的课堂提问,而有些老师仍然使用法学院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
所谓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指的是一种以老师向学生进行“质问”的教学方法。老师并不直接传授他的知识,而是通过向学生提出问题,重重进逼,来迫使学生找到自己的答案。老师往往采取随机点名的方式在课堂中营造一种“有益的不适感”。过去,这种教学方法在法学院内占有统治地位,教授们在课堂上用问题刁难学生,甚至“羞辱”学生错误答案的现象并非鲜见。然而近二三十年来,大多数教授都不再使用最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而是对其进行改良,例如减轻课堂的紧张感,放弃随机点名制度等,甚至有些教授完全摒弃了这一教学法,而代以更向欧洲方式靠拢,抑或更为创新的教学方式[2]。
无论采取哪种教学手法,两国法学院的课堂气氛都是紧张严肃的。这一方面得益于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则必须归功于两国法学院学习生活中贯穿始终的压迫感。
3 浓厚的学习竞争气氛
走进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紧张的学习气氛总会扑面而来。这显然并不是因为法国学生和美国学生天生比中国学生更努力,而是法学院生活所创造的压力迫使他们尽全力学习和表现自己。
美国法学院学生的紧迫感主要来源于对职业资源的争夺。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学院是纯粹职业导向的,所有学生都要在毕业之后就业,且求职活动从法学院生活的第一年就已经展开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绩单上的每一个分数都至关重要,关系到学生能否通过自己心仪的就职单位对实习生简历的筛选;课堂上的表现也至关重要,能够给教授留下印象的学生有可能通过教授的人脉直接获得实习的机会。美国法学院的打分并不刻意刁难学生,极少出现因平均绩点不合格而无法毕业的情况;但由于学生之间充满了竞争的意识,每个人都被刺激要比其他学生做得更好,学习生活保持着高度的紧张感。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学生们的紧迫感则主要来自严苛的考试制度。在法学院里,学生并不会直接争夺职业资源,因此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并不强,但高难度的考试让所有学生都不敢掉以轻心。平均分数不及格的学生将不能升上下一年级而必须留级,且考试的及格率低得惊人。以笔者曾经参加过的一次本科二年级的刑法考试为例,在220人左右的大班中,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人数在150人以上,补考之后不合格的人也还在70人以上。升入研究生阶段后,还有一些科目会采取口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对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造成更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是最精英的学生,留级也并不是一件怪事。以国家法官学院2015年度的学生为例:其平均年龄为25岁;而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持有硕士文凭,正常的毕业年龄应当为23岁。能够直接考入国家法官学院几乎是最优秀的一批法学院学生,也就是说,即使是这一批顶尖的学生,在他们五年的法学院生涯里,平均也至少留级过一到两次。而不够用功专注在学习上的学生,很可能永远拿不到毕业证,或者不得不转到其他较为轻松的专业。
4. 完善的职业教育制度
法律是一门科学,但也是一项实践。尤其,法学学术研究机构所需要的人才数量是有限的,更多的法学人才选择的是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施展自己所学,这一点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采用不同的路径达到培养法学实践人才的目的:美国采取在法学院内实行完整的职业教育的模式,法国则选择对学术人才和职业人才进行分流。
美国法学院的主流学位,即JD学位,不要求学生具有任何本科的法律背景,这是因为在美国法律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并不提供本科学位。学生必须在本科打下其他学科的基础并作出职业规划后再报考法学院,而法学院实际上就是其职业生涯的起点。除了如前文所述,教学和训练都以培养学生的实务思维和能力为主外,美国法学院教育的职业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是师资力量的职业化,绝大多数老师都曾长时间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之后才回到法学院里对学生进行教育,自然地其教育理念和方法也会高度偏于职业化。其二是学院内丰富的职业资源,由于法学院以培养实务人才为任,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职业中心”,提供大量的就业指导,大规模地邀请行业内的雇主对本院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招募实习生,举办各种帮助学生建立专业人脉的活动等。不少教授也会利用自己从事实务的人脉,在学生的职业道路上进行助推。这几点结合起来,使得法学院内充斥着以职业为优先的气氛,也让学生时刻以一个准法律职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
相对的,法国的法学教育不在法学院内进行任何职业教育和引导,但学生必须在法学院完成四到五年的基础学术教育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再接受高强度的职业化训练。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的教育为例:在31个月的项目中,学员仅有7个月是在学院本部接受课堂教育,其余时间都被用于进行各类实习,包括一次长达10个月的司法系统轮转实习和一次3个月的司法专项实习。而在学院本部接受的教育,也大量涉及判决规范、司法文书写作等实务化训练。法官学院的教育目标,便是将本硕阶段打下了法律知识基础的学生们,转变为能自如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务的一线法律人才。
对法律人基本的阅读写作素质的严格训练,活跃而高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激烈紧张的竞争气氛和高度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或者与职业教育的完善衔接),是法国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之间共通的特点。这些经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改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的启示
1. 对法律人基本素质训练的加强
与先进国家的法学院教育相比,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对法律人的基础能力,尤其是阅读与写作方面的培养,还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阅读方面,学生除了课本和偶尔分发的讲义,鲜少需要阅读其他文本,一个中国法学院学生一个学期的规定阅读量可能低于外国学生一个月的阅读量。对于写作的训练,国内高等法学教育也不够重视。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2007年所制定的十六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当中,并不包括专门的写作课程,这一点与美国法学院将写作列为必修课的做法不同。而在核心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很少能像法国法学院所进行的那样,对学生进行配套的写作训练。尽管有一些教授会在期中布置小论文类型的作业,但学生既然没有接受过写作训练,对于论文性质的作业自然无从下手,最后往往都是敷衍了事,“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这一训练缺失的后果是严重的:走上社会的法学毕业生,即使在大学期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往往写不好一份最基础的法律意见书;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欠缺最基本的学术研究和规范写作的能力,往往还需要导师浪费大量时间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写作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在本科的四年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训练,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或许会有人质疑,一个教授往往要给50―100名学生上课,另外还要求他们监督指导学生的写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实际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的法学院,写作指导的任务从来就不是由教授,甚至不是由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完成的。两国共通的做法是,聘请校外的年轻专业人士,例如青年律师、初级法官或法务人员(法国法学院还会聘用本校的博士生)来担任每一个法律写作班或是TD班的指导老师。每一个班的规模都在15―20人左右,每周2小时左右的课时,对于这些兼职的指导老师来说,无论是授课还是批改作业的强度都完全可以接受,他们也能够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法学院的正职教职人员通常完全不过问写作训练的内容,只需要在考试时验收训练的成果即可。借鉴这一模式,对我国的法学院来说也并不困难:一方面不少学校有充足的博士生可以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聘请校外的专业人士进行写作指导也能增进本科生和法律执业人士的交流接触,符合高等法律教育职业化的改革大方向。总而言之,障碍并不十分难以克服,且鉴于写作能力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培养的关键作用,各高校应尽快探讨如何填补高等法学教育中写作训练的空白。
2. 适当引入案例教学
美国法学院所实行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其依托的案例教学常常为人所称道,然而它显然不能被全盘移植到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首先,苏格拉底教学法本身就有极大的局限性:一是给学生造成过大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心理伤害;二是这一教学手法是对课堂时间的极大浪费;第三,除了基于特定案例的法律推理之外,它并不真正传授了什么实质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也不能培养未来律师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2]。其次,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基于真实判例的,而这也与我国现实状况不吻合:其一,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没有系统的编纂法典,因此法律规则只能向一般立法材料中寻,且必须辅以学说补充。其二,中国法院的大部分判决书说理性并不强,也不适宜于用作课堂教学之用。
当然,完全脱离案例的纯粹抽象理论教学是不现实的。在实际授课中,许多中国教师会自行编写一些情景案件,让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来帮助学生加深对抽象规则的理解。然而笔者认为,与其使用拼凑出来的情景案件,不如借鉴法国模式,在教学内容中引入一些实际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等,既可以由老师进行讲解,也可以尝试引导一定的课堂讨论。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三个:第一,真实案例比编造的情景案件更贴近实际情况,更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第二通过讲解讨论法官撰写的判决书(尤其是指导案例),学生能够加强对法律文书的阅读和分析能力;第三,也能使得学生从一定程度上窥得实务界的最新进展。但推行苏格拉底教学法似乎并无必要,一来这与学生所习惯的传统教学方式之间割裂太大,二来其本身也有诸多弊端。当然,对于课堂人数较少的课程来说,采用一定程度的改良式苏格拉底法,即较为轻松和有的放矢的由老师主导的课堂讨论,将对学生的能力提高十分有利。
然而,要推行这样的教学手法,还面临着一个巨大困难。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都必须以大量的阅读为基础,也必须以学生的充分准备和积极参加为前提。而学生的这一特质,在中国许多高校法学院,甚至是名牌法学院内,都是很欠缺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群体中并没有强烈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鉴于我国法学院,尤其在本科阶段,依旧是学术教育导向的,考试制度的过于宽松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来说是致命的缺陷。这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并不是法学院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通病,其解决还需要各方面长期的努力。
3. 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改善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已经初步完成了对学术机构的填补重建后,司法部和教育部便开始着手推行法学教育的职业化。1995年,参考了美国的法学博士(JD)而生的法律硕士(JM)学位开始试点,并在司法部的管理下向全国推广。这也是唯一一个由司法部,而不是教育部主管的法学学位授予。当时的学者认为,以职业教育为重头戏的法律硕士项目的推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必不可少的一步,也能提高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在加入WTO之后的法律市场上的竞争力[3]。其目的是将法学教育从传统的“法条,法理,法哲学”转为“法条,法理,法实践”,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市场上提供法律服务。乍一看,法律硕士项目的设置方法和JD学位有相似之处:学生都必须先取得一个本科学位(无论是否法学专业),再就读法律硕士,经过三年的职业化培训之后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然而在现行的制度下,法律硕士项目却有以下几点缺陷:
其一,对本科学位专业要求的混乱。与美国的情况不同的是,中国法学教育提供本科学位,每年输送大量的法本学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并不会走上学术道路,而同样要从事法律职业。这样一来,法律硕士们实际上并不是在填补职业市场的空缺,而仅仅是在其中多投放了一批竞争者,且其竞争力明显低于法本学生。司法部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随后加大了法律硕士学位的招生力度,但法本学生始终是市场上的主流。尤其是随着法本学生也可以报考或保送法律硕士的趋势,学生构成的混乱成为法律硕士教育无法有效展开合理课程规划的一个障碍。
其二,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欠缺职业化。尽管法律硕士学位是作为职业教育存在的,但其教育内容却远远没有达到职业化的目标。首先,课程设置就欠缺职业教育精神。一位曾在清华大学就读法学硕士的美国学生在观察过法律硕士的课堂后评论道:“尽管法学硕士的教育能够达到其所宣称的、追求专业化的学术型教育的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却远远没有达到他们的目标。……法律硕士的课堂教育以‘填鸭式教育’为主,鼓励学生死记硬背准备考试。……教授们认为就像刚入学的法本学生一样,法律硕士学生并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因此必须传授他们基本知识。”[4]然而,这样像教育法律本科学生一样教育法律硕士,恰恰背离了法律硕士培养法律实践者的教育目标。许多法律硕士也对这样的课堂感到没有兴趣,宁愿逃学去参加司法考试的补习班。另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也欠缺职业化。法律硕士是依托于大学法学院存在的,其师资力量也全部来自大学,绝大多数都是学术专家而不具备实务经验。在这一点上,中国法学院老师们实务经验的欠缺也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开展职业教育。
其三,以上两点综合起来造成了法律就业市场对法律硕士的不友好。无论是法学院的管理,法学院老师的态度,还是法律市场上雇主的偏好,都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硕士看作“二等公民”[5]。除了知识产权领域的雇主倾向于雇佣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律硕士,绝大多数雇主都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本科学位,将法律硕士排除出了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外。这样一来,法律硕士的职业竞争力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可以说,目前法律硕士培养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可以与美国JD项目相提并论的职业化程度。在实际操作中,其培养模式将职业教育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相等同。正如同前文所述的,许多法律硕士学生更愿意去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班;也有很多对本科生要求不甚严格的法学院在大三阶段就放手让学生去一心准备司法考试。然而,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合格的执业能力。目前,我国司法从业者真正的职业能力培养,基本是在职业生涯的头几年,在担任律师助理或是书记员等职务的过程中习得的,而这些内容很多本应在教育阶段完成。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从法律本科阶段开始,法学院学生就应当接受职业化教育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职业教育的起步都在完成本科学业之后。本科教育阶段,学生的思维还没有定型,应当进行综合性的、提高整体素质的坚实的基础教育,过早地开始职业教育只会使学生的思维模式僵化,对其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研究生阶段开始的职业教育则需要认识到目前法律硕士项目的不足,进行改善。首先,应当意识到与美国的情况截然相反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既然以本科起步,则法律市场上的主流
从业人员也必将是拥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一批人。法学院的职业化教育应当正视这一基本背景,以法本人员为主流目标群体,设计职业化的研究生教育项目。从这一角度上说,法国模式显然比美国模式更贴近我国的教育情况。正如上文所述,法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完成的,其招考面向已经具有法学高等学位的学生。学生在通过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严苛的入学考试后,获得的是数年纯粹的职业培训和随后的执业资格,完成从接受学院教育的法学学生向职业法律人的转变。我国法律教育职业化亦应当着眼于如何将已经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法本学生转化为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在研究生阶段为志愿从事学术和从事实务的法本学生进行分流,为想从事实务的法本学生提供进一步的高度职业化的教育,而不是盲目地试图将名不副实的职业教育强加给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
当然,法律职业化教育仅靠高校的力量是无法达到完善的,还需要依靠国家的政策,尤其是对司法考试的改革。伴随着当前的一轮司法改革,司法考试也必将走上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对法学院在研究生阶段职业化教育的再检讨,还需要与未来的司法考试和执业资格制度相配合。
参考文献:
[1] Thomas E. Carbonneau, The French Legal Studies Curriculum:Its History and Relevance as a Model for Reform[J]. McGill L. 1980(25).
[2] Orin S. Kerr, The Decline of the Socratic Method at Harvard[J]. 2014(78).
专业硕士逆势扩招
在专业硕士扩招之前,因为种类少,招生数量小,且广受社会追捧,以致人们只知MBA这样具体的专业硕士类型,对专业硕士则鲜有了解。然而,近3年来,专业硕士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视野,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缘于国家推行的专业硕士扩招政策。2009年3月,教育部做出大幅度增加全日制专业硕士招生名额的决定。当时,这一政策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在金融危机尚未消退、大学生就业严峻的形势下,许多人甚至将这一政策当做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法子。事实上,在这样的节骨眼,相关部门也的确有这样的考虑。
2008年12月初,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就做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大学生就业的影响,2009年研究生将适度扩招”的决定。而在2009年新增的招生计划中,在拟下达的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基础上,又增加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5万名,主要招收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我国的全日制专业硕士由此诞生。
然而,专业硕士扩招背后还有更深层次、更长远的考虑。首先源于国家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同样引人瞩目的还有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十大新型产业振兴计划;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这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还有就是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专业硕士实际上是一个“舶来品”。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专业硕士已有超过100多年的发展史,已然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许多人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渠道,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国外专业硕士培养规模非常大。据有关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专业硕士就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总数的55%以上;2003~2008年,英国的专业硕士更是达到了硕士研究生总数的75%左右。
反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性硕士数量占绝大多数,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以致硕士就业后“就业比不上本科、研究比不过博士”,“夹心层”地位让硕士毕业生尴尬不已,就业率一路走低,目前整体就业率已经低于本科生。
显然,研究生教育的结构失衡让高端人才培养无法充分体现出“服务社会”的功能,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作为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的专业硕士无疑成为首选,增招专业硕士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而事实上,专业硕士扩招政策效果可谓“立竿见影”。自2009年3月教育部决定增招以来,我国的专业硕士比例3年内急剧扩大。在硕士研究生结构中,2010年我国专业硕士的招生比例为15%;2011已达25%,并新增19个专业硕士学位;2012年更是占到了硕士研究生总量的30%。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扩招趋势并没有放缓的迹象。据教育部相关人士介绍,预计到2015年,专业硕士招生将占研究生总招生的50%以上。
扩招背后的“尴尬”
从2009年扩招至今,首批专业硕士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那么,专业硕士们是否如当初构想的那样受到社会的追捧呢?
诚然,从设计看,专业硕士与社会对接更加紧密。专业硕士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可以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正好解决了供需不对口的人才脱节问题。然而从实际结果看,理想与现实还有一定距离。这一点在就业上有所体现。大量专业硕士毕业生步入社会,所带来的并不是硕士就业率的走高,相反,在高校各层次毕业生中,硕士毕业生上交了一份“灰色”的成绩单——硕士就业难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体中。
如此,对于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是否能够符合社会需求的问题,很多人表示怀疑。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操太圣表示,扩招政策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应对大学生就业难带来的挑战,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问题成为其次。
事实上,扩招后的专业硕士正面临多方考验。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直言:在部分高校,不管是“软件”还是“硬件”,其实都没有做好迎接大批量研究生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质量无法跟上研究生规模的膨胀。
这一点在专业硕士培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硕士培养,专业硕士注重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联系紧密,需要采取独特的教学方式、独特的教材,比如需要相关的实践设备,需要“双师型”教师等。而这些方面,对于教育资源短缺的高校而言,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达到的。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葛剑平所言:“我们需要一批应用型研究生的领跑性人才,但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产、学、研链条断了,缺乏双师型导师。”
于是,一些学校的专业硕士培养不自觉走上了学术型硕士的老路。小芳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她的宿舍室友是一名国际新闻学学术硕士。她发现,她们只有极个别的外语课程不一样。由于授课老师相同,风格也没太大差别,“不同的课同一个老师教,甚至留的作业、要求看的书都是一样的。”
对此,操太圣认为:“关键是没有准确定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功用。”一些高校将其视为低于学术型研究生的一个学位类型,甚至是增加学校收入的一个来源,这些都导致学校在师资配置上、课程设置上、培养方式上不能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进行设计,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相比于传统的学术型硕士,专业硕士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据某网站的一份大型在线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专业硕士的认可度不到三成。打算保送法律硕士的小张,就遭到了亲朋好友的劝阻。某高校农学院的一位大四学生说:“我们专业保送到专业学位读研究生的同学中,有一多半都放弃了保送资格,转而报考学术型研究生。”
除了认可度低以外,高昂的学费也是考生对报考专业硕士“望而却步”的原因。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每年学费1.6万元,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每年2.2万元,而复旦大学今年新设的金融学(基金管理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更是达到了3年10万元。
众所周知,大多数高校会给学术硕士发放高额奖学金来抵充学费,另外还发放生活补助金,而专业硕士却享受不到如此待遇。某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该校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平均覆盖面一般不低于90%,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因此,专业硕士在招生时,往往出现招不满的情况,有些最终就读专业硕士的考生,也是因为分数不够才不得不接受学校调剂。小李因为报考学术硕士失利,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接受了调剂。然而到了学校后,他发现班上只有10名同学,而招生计划是接近30人。
校内遭遇困境,校外情况也不乐观。天津滨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主管黄先生表示:“公司尚未招聘专业硕士,在以后的招聘中,也会更倾向于学术硕士。”在他看来,专业硕士虽然是以就业为导向来开展研究生阶段培养的,但是对企业而言,看重的一方面是现在会干什么,但更重要的是成长潜质。专业硕士所学的东西,和企业的真实需要还是差距比较大。
小王是去年毕业于某重点大学农业推广专业的硕士,本以为拿着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文凭应该很好找工作,谁知却因为所学为针对专业硕士新开设的专业而比别人多了一道坎。原来,小王经过层层面试杀进最后一关,却被面试官告知没被录用,原因在于没有听说过这个专业。
当然,各个公司的业务不同,招聘需求也不尽相同,MBA、MPA、法律硕士等几个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的专业还是比较受用人单位青睐的。但从以上用人单位的态度中,人们不难发现专业硕士的确面临“尴尬”局面。
专业硕士如何“破局”
专业硕士目前的处境,让人不自觉想到1999年开始的大学扩招政策所引发的人们对大学教育质量的担忧。然而,无论是从国外专业硕士发展情况,还是国家发展需要看,专业硕士自身有着独特的优势,扩招专业硕士是大势所趋。
问题在于如何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保障专业硕士培养质量。“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培养质量高了,社会认可度才会高,招生质量也会自然提高。如此,才能实现良性循环,达到专业硕士扩招的政策初衷。
专业硕士教育行进到现在,专业硕士与社会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作为一项大的教育政策,从政策决策、配套政策到具体实施,要做好非单方能力所及,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别敦荣认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重学术、轻应用是社会不认可专业硕士的重要原因。对此,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位的保障体系,树立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品牌。
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对政府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这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使专业硕士教育的各个环节有序开展;加大资金扶持,提高对专业硕士的奖助标准;加大师资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成;加大就业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用。为了保障各培养机构顺利执行相关文件及指示,还需教育部门定期对各专业硕士招收学校进行考察,同时合理介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对高校课程设置、学分、教学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可。
据悉,为了保障全日制专业硕士顺利入学和就业,教育部早在2010年就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政策措施、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一视同仁。然而据笔者了解,目前距离这一目标尚有距离。显然,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迫切需要教育部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布局,加大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作为培养方,高校更是责无旁贷。首先高校应该“解放思想”,认识到专业硕士的价值,尤其是专业硕士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相关高校要针对专业硕士特点,在课程设计、师资培训、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资源倾斜。
为此,有学者建议应该赋予高校一定的办学自。受困于现有教育体制,目前一些高校的专业硕士专业设置十分狭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高校在专业设置上毫无自,导致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名额分配与当前学科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错位严重。这一点不妨借鉴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采取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参与教学等方式,着力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实践基地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意义重大。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明利建议:应由政府出面,建立高校实习基地,以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以及实际工作平台为依托,由社会单位主动与高校对接,发挥其培养应用型人才优势的主动性,结合高校系统的科研理论教育优势。
在师资方面,《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中,对专业硕士培养的师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徐德龙坦言,改革专业硕士培养模式,首要突破口就是师资。对此,厦门理工学院校长教授黄红武表示认同:“学校不能只根据现有师资力量和导师研究方向来设置专业硕士培养方向,要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
时值专业硕士教育快速发展时期,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为各专业学位配备有实战经验的教师队伍,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在实践中落实双导师制,是高等教育遭遇市场化选择的必要措施。当然,作为专业硕士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应当有所创新,根据行业最新变化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教案;在授课中重视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专业硕士招生考试改革也应提上日程。目前,招考形式自主仍停留在复试阶段,初试的考核内容和复试分数线依旧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对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马海民认为:应从考试内容上进行改革,对有些专业采取取消外语考试或降低外语分数线,建立并施行同一学科采取有外语考试和无外语考试的“双轨”招考方式。有学者建议:考虑到专业硕士特点,可以考虑让高校发挥特色与优势,自主设定招考方案。
可喜的是,在一些具体政策层面,一些高校不断寻求突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副主任周明生介绍:该校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复试时,除了学校导师,还邀请相关企业或公司的专家一起参与,导师负责考查考生理论知识,专家则从行业角度考查考生与专业相关的实际应用能力。
厦门理工学院赋予专业硕士在校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按照学院要求,全日制专业硕士学制中至少要在企事业单位待一年,并实行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考核形式主要看学生在读期间参与产品研发、工程设计、调研报告、工程项目管理等情况。
去年年初,经教育部批准,清华大学等64所学校已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学校研究生的课题和训练项目必须来自实践,并与行业、企业的需求尽可能一致;论文答辩可以是项目完成报告,企业人士参与考核。
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走在了前列。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基础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人民大学法学院设计编制出一套明显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本科层次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律师、法官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并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了一批常规化教学实践基地,包括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校友结对教学实践基地”,用以逐步培养法律硕士职业素养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