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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7 09:02:26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1

无锡市第三税务分局共辖管21户外资餐饮企业,分属无锡市南长、北塘、滨湖、崇安四个区。其中16户企业正常经营,这16户外资餐饮企业的基本现状如下:

1、公司规模分布以中型企业为主。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只有2户企业,这2户企业除经营餐饮外,还从事房地产经营,所以公司规模相对较大。餐饮企业分布较集中的为中等规模企业,投资规模都在二三百万美元左右。另3户为小型餐饮企业,多经营日本料理或韩国烧烤等业务。

2、外商投资分布以外资控股为主。16家外资餐饮企业中,7家是外商独资企业,9家是中外合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外资控股的较多,16户企业中外资控股管理的高达81%。引进先进的餐饮管理模式,营造与众不同的就餐环境,吸引中高端客户群,这是外资餐饮与内资餐饮相比存在较大竞争优势之所在。

3、销售收入分布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在这16户企业中,销售规模在亿元以上的3家,仅占18.7%;而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达到10家,占总开业户的62.5%。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3户企业中,肯德基和麦当劳这两户洋快餐各占其一;另1户为蓝天新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经营中餐为主,是无锡餐饮行业的姣姣者。

4、获利能力较05年有较大幅度提高。2006年餐饮行业营业额普遍高于往年,特别是扎堆的婚宴催生了餐饮业的蓬勃发展,盈利面也不断提高,共计11户企业当年盈利(05年仅有5户企业当年度盈利),占总户数的68.7%,较05年度提高了37.4个百分点。

5、缴税企业明显增多,税收负担率较05年较大增长。2006年缴税企业较05年数量明显增多。在这16户企业中有8户企业已累计获利并缴税,而05年仅有3户企业缴税。另外,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率也有较大增长。2006年共缴纳外企所得税2385万元,较05年增加605万元,增长34.01%;税收负担率也从2.14%提高到2.48%,较05年提高了0.34个百分点,增长了15.9%。其中肯德基缴纳所得税1898万元,较05年增加405万元,占行业总所得税的79.6%,成为餐饮业中的纳税大户。

二、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的经营特点

1、收入种类繁多。餐饮企业除中餐、西餐、咖啡厅、酒吧、茶室等经营收入外,有的餐饮企业还经营客房、娱乐、桑拿等业务。因此,收入核算品种繁多,税收征管中对收入的完整性核查显得尤其重要。

2、成本核算简单。餐厅的菜肴、点心不能长时间储放,为保证食物新鲜度,餐厅成品很难事先储备,所以商品的库存量很小。特别是鲜活类食品一般不进仓库管理,采用直进直出法,月末再用盘点库存的方法倒算成本,成本核算相对制造业简单很多。

3、固定资产等前期投入较大。餐饮业属资产密集型企业,开业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和后期装修费用等都是一笔很庞大的支出。如果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每年的租赁费用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支出,对企业的利润率影响很大。

4、工资性费用比重较大。餐饮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性费用占其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另外,餐饮企业人员的流动性临时用工较频繁,且大多未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因此费用中劳务票的形式较多。

三、外商投资餐饮行业的主要涉税指标

外资餐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在60%左右(部分国际型酒店其纯餐饮毛利率可达65%-70%),即每一道菜品的成本严格控制在其收入的40%以下。另外,企业的毛利率还会随客房、桑拿、KTV等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而有所波动(因行业核算惯例,客房的毛利率基本接近100%)。营业费用一般占15-20%,管理费用占8-10%,财务费用则要根据其贷款的额度而定。总的来说,一个生意红火的餐饮企业连年亏损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在平时的税收征管中,要密切关注毛利率偏低、利润率偏低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餐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前期服务性调研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来看,市区外商投资餐饮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收入方面

1、营业收入未足额入账申报。少申报收入是餐饮企业较为普遍的一个重大问题。餐饮企业因其特殊性,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情况,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容易给某些企业钻税收上的空子,隐匿部分不开票的收入,达到少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在一些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内控管理较为严谨的企业中基本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经营者委托境内外著名酒店管理,定期缴纳管理费;或外方控股直接参与管理的,这些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较高)。但在既是酒店的经营者又是酒店的管理者的情况下,不分企业规模的大小,或多或少都存在少报营业收入的情况。一般来说,收银员制作的“收银日报表”作假的可能性较小,而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在财务人员制作的“收入日报表”上,征管中可通过认真核对两表及入账数据的方法来发现瞒报收入的问题。

2、其他收入计入工会账、用于职工福利。餐饮企业除正常的营业收入外,其他如出租收入、会务费、进场费、垃圾(废弃物)销售费、泔水费、瓶盖费、搭伙费等杂项收入较多,虽然每笔的金额不大,但累加起来金额也不可小觑。有些企业将这些收入计入工会账以充实工会活动经费,有些企业另账记录作为职工福利的补充。由于偷逃税的金额不是很大,一直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习惯作法。

3、直接以收入冲抵相关支出。一些餐饮企业在核算收入的时候,直接以扣除租金、佣金、小工提成、管理费等的差额入账,未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申报。调查中发现一经营日本料理的企业,经营场所是租赁某大酒店的,收银也由大酒店代收,月末返还收入时扣除租赁费和管理费,企业入账时也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部分收入被直接坐支。另外,也发现有部分兼营客房和桑拿的企业,其入账收入也是以扣除给旅行社的佣金和给小工提成后的差额入账。

4、内部招待未视同销售申报。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08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成本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对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企业在以市场价计收入的同时对该内部招待项目计入交际应酬费列支。而企业的一般作法是:宴请招待宾客免单,不计收入,只按成本价计费用。这时,若调整后企业全年交际应酬费未超支,则对所得额无影响;若交际应酬费已超支,则超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查中发现中等规模的餐饮企业年内部招待费大致在20万元左右,对企业的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5、挂账收入未及时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允许其长期客户消费时签单挂账,日后统一结账开票。对于挂账客户,特别是在跨年度时,企业往往未及时结转当年度收入,而营业成本却已按正常项目结转,导致当年损益核算不正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发票问题。

(1)发票取得的滞后性。由于餐饮行业购买的物料大多数是食品、蔬菜、鲜活水产类,且需每天购入,发票一般汇总开具,通过应付账款控制,即支付货款的同时索取发票。发票的取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的企业甚至拖欠应付账款一年二年以上,造成发票迟迟未到。税务机关一般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界限,对尚未取得发票已列支成本费用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发票取得的不规范性。由于餐饮企业的食品供应商大多为农贸市场或个人,发票代开或无发票现象比较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规模偏小的餐饮企业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企业往往通过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虚报亏损。

(3)白条列支成本费用。餐饮企业流转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缺乏增值税发票的链式管理,很难实现对发票的监控,企业以白条入账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亏损企业,因不涉及所得税的缴纳,租赁费、劳务费、广告费、水电费等以白条入账的较多。

2、劳务工资。餐饮企业需聘用大量的服务员,而服务员的工资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强,所以劳务用工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般通过开具劳务发票的形式列支劳务工资成本。开具劳务发票企业需承担8.05%的综合税金,而所得税税率为33%。两者相比之下,企业更愿意虚开劳务发票多列支工资费用,少缴所得税。正因为劳务工流动性大,所以很难核实其工资发放的真实性。

3、装修费用。餐饮企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吸引客源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往往3-5年餐厅就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动辄就要上百万,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规定,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以及租赁的房屋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而有的企业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年度损益,提前进入成本费用,减少所得税额。

4、成本核算。餐饮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核算耗用的食品和调料等,不包括人员工资和水电等费用,成本核算相对简单。由于食品的保鲜度要求较高,金额大和数量大的鲜活类食品一般不经过仓库管理,全部由厨房直接管理,月末通过盘点存货作假退料处理,计算出当月实际耗用的物料成本。因为存货盘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有些企业甚至连月末存货盘点的资料都不作保存,所以尚未耗用提前进入成本的可能性较大。

五、加强对外资餐饮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必须全面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并与银联收款机联网,使税务部门有效掌握餐饮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必须由税控开票,逐步取消定额发票的使用,全部采用机打发票,保证“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内控制度的缺乏,建议对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同时督促餐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采购物品均要指定正规的供应商,以防采购的物品出现无票、假票的情形,规避税收风险。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2

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

(一)降低税负水平

我国餐饮企业税负水平普遍较高,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卫生费、排污费等,占整体营业额的7%-10%。而且主要税目集中在营业税,规定服务业中以营业额的5%来缴营业税,其中推行特殊的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酒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的食品为非现场消费的还应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二)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促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三)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三、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政府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四、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3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餐饮业纳税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企业的纳税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的纳税,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或者销售额的不同来缴纳不同的税,例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则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而对于年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则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提升其效益是很关键的。如果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更少,那么就可以少缴纳一些税。从整体上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下降,因此也不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此外,营改增的实施还有效避免了餐饮业的重复征税。在以往的征税中,可能会对同一个征税人征多种税。餐饮业是消费性的服务业,我国对餐饮业征收的税种非常多。而餐饮业在提供服务和劳务时,也会消耗一些商品,例如饮料、食材和各种调料等,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商品在购买时,需要支付的资金税额不能抵扣,在进入餐饮业中,需要再次缴纳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在营改增下,餐饮业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对餐饮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还对餐饮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有效减少,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早呢更加。如果进项税越少,可以抵扣的部分就越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总之,营改增影响了餐饮业的现金流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影响餐饮业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报表中,现金流是一种最关键的因素和部分,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财务报表也会发生改变。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要计算爱投资活动下,而营改增之后,就不需要将这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计算在分项中。

(四)影响企业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还对餐饮业的发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就发生了改变,存在着进项税和销项税,因此餐饮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要重新制定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对于小规模的餐饮服务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一定的需要缴纳的税,可以减轻纳税饭的纳税负担,对于提升餐饮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存在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关的部门也要对不同发票做相应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就是普通发票,对于发票也要正确使用,不然就会为餐饮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营改增背景下,餐饮业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强,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因此营改增对于提高企业的筹资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下加强餐饮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4

【关键词】营改增 餐饮业 会计核算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意义

“营改增”,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每一交易环节的收入全额课征,无论货物或劳务是否在流转环节中产生了增值,只要流转,企业就要缴税。而增值税核心在于只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实施从制度上解决了过去“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良好状态,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营业税体系中,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适用的税率为5%。从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适用3%的综合征收率,具有较大的减税幅度,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由于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有下降的可能。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某月营业额为300万元,支出130万元,其中:购买食材原料100万元(适用13%税率),购买酒水饮料等原材料30万元(适用17%税率)。(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表

(二)对企业收入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表现形式有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小卖部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企业就需要将原来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例如某餐饮企业取得同样一笔餐费收入1060元,企业在“营改增”前后所填制的记账凭证有所不同如表:

“营改增”之前确认收入为1060元,“营改增”之后确认收入只有1000元,这样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营业收入就比原来减少了。

(三)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在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一直被纳入到成本范畴,餐饮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发生改变,企业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区分企业的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餐饮业的营业成本不包括增值税金,营业成本入账金额会因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变小。在“营改增”后,能否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取决于企业选择的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不再计提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示,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此项目。同时应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从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中剔除,并根据相应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利润表对应项目中。

餐饮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减少,引起资产负债表上 “固定资产”项目上的变化。由于税种变更,餐饮业不再征收营业税,影响“应交税费”项目的填列。

在现金流量表中,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得餐饮企业税负减轻,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投资能力,从而会使餐饮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增加。此外,营业税取消之后,使得餐饮企业的成本费用下降,刺激企业经营活动,使现金流量上升。

三、“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会计核算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是国家给予的减税政策,餐饮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合理的纳税手段,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餐饮企业首先要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综合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可以降低餐饮企业税负。其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入的固定资产、农产品、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等物资设备和材料,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进项抵扣。因此,餐饮企业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需要转变观念,不能仅仅看报价,还要考虑到不同类别的供应商对未来进项税抵扣的影响,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餐饮企业要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理使用。按照真实的交易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杜绝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真实的交易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辨别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的时限申报进项税,以免错过时效不得抵扣;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避免超范围抵扣导致的处罚。

(三)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比原来的营业税复杂,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更高。餐饮企业要加大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提高财务人员处理账务的能力和纳税筹划意识,使其对“营改增”政策有清晰的认识,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合法合规地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把握抵扣范围,避免出现因为不熟悉规则而导致的违规抵扣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施改变了餐饮企业原本的缴税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方面,企业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营改增”政策,使餐饮企业充分享受 “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推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5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税制的完善与改革也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这种税制改革之后就得到了广大民众和不同行业的关注与认可。可以说这项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整个餐饮行业都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它能够增强企业内部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协调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这种税制的改革,虽然是避免了多次和重复性的纳税,但同时也为餐饮行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而在本文当中,我便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表述,仅希望能够起到一些借鉴的作用。

一、营改增概述

为了更好的协调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完成,国家在今年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了房地产业、金融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同时又对其具体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所谓的营改增也就是把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就是将去征收服务或者是劳动产品当中增值部分的税收,这样就是为了避免征税重复性的问题。这项政策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的税收制度,弥补了以往税制所存在的不足。况且营业税本身就有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也就造成了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当中税收的差异。在以往那种两税并行当中,也逐渐出现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不合理之处。而这种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不仅改变了餐饮业当中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对于税制的安排与管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探讨

1.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餐饮业在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其经营方式的不同主要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独立经营、兼营和类似于单位食堂的单位内部餐饮的服务机构。而营改增的实施与涵盖范围则都覆盖了以上三种,因而在对其进行烹饪、调制和出售这几个食物处理方面都存在着税收的安排。可以说税制与税目已经具体到了所有的行业或者是项目当中,因而在进行征税的时候税目则发挥者一定参考性作用。具体到餐饮业当中,由于其经营的形式和服务模式较为多样,因而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其增税的对象和税目的确定都需要根据餐饮的经营形式、性质和模式、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来进行细化和最后的确定。但也由于其经营形式较为多元,因而在营改增背景之下确定征税的具体对象和税目的划分也成为了餐饮行业所面临的一个难点。2.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2.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餐饮业的交易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也使得微信支付、支付宝交易和刷卡行为成为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形式。况且由于餐饮业蓬勃发展,其消费的人群也在不断的扩大,既包括那些个人和家庭消费,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消费。而且由于如今快节奏的生活,人们越来越感到通过电子化的途径进行支付既可以避免计算错误,同时也能够更好的记录自己的消费账单。还有一些消费者由于法制和相关意识的缺乏,并没有消费之后索要发票的习惯,还有一些消费者虽然有这种意识,但是有时候又难免受商家优惠券的诱惑而放弃索要发票。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给纳税人以有机可乘。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相关税收管理制度并不完备,因而导致核算缺乏相关依据的支持和漏洞的出现,这些都导致了会计并不能够准确得知营业额。这些现象都加大了国家查证企业收入申报额的困难,从而也出现了税款增收不真实不细化的问题。2.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餐饮业的经营方式多样,而且由于地区的不同其所运作的方式也有所区别。餐饮业主要是需要对原料进行加工和处理,而其所需要的原料则主要包括粮油、蔬菜和相关的调味品。一部分企业对于原料的采购主要是在当地市场,而有一部分较为大型的餐饮企业则是与原料生产商进行合作。由于其经营方式与规模有所不同,因而其进行原料购买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会导致一些小型的供应商没有专业的正规发票,而仅仅是以手写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就会导致对于原料的进项税额并不能够抵扣或者是避免税目的重复征收。况且一直以来在餐饮业当中都是在征收营业税,这也使得许多商家和管理者并没有进行发票管理的意识和实践,从而就使得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不能够真正符合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税收筹划

1.低税率路径选择。从我国目前餐饮业的税负来看,其包括的内容比较多、组成较为复杂,可以说在整个营业额度当中占据了百分之十上下。因而就可以通过低税率的方式来对餐饮业进行管理。因而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着重点和行业分类来对税率进行安排。比如对于小规模的餐饮业就可以将其税率设置为百分之三左右,而对正餐以及其他同类的行业则可以设置为百分之十一左右,对于那些冷饮和快餐方面则可以设置为百分之十一左右。这种根据其规模和类型不同来进行的税率设置能够方面国家对于税收的管理和征收,同时也能够优化餐饮业的发展结构和整个餐饮行业的发展。2.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2.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餐饮业的经营形式和规模多种多样,因而在进行征管政策管理和确定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区域的不同或者是类型来对其进行灵活性的变更。而且在进行差异性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综合考虑到餐饮店的经营规模、复杂程度和税收的税率安排来对其经营层次性的安排。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可以明确一些奖惩的政策,对于那些如实纳税者进行名誉褒奖或者是现今的奖励,这样就能够在整个行业当中确立起典范,有利于真实纳税的实现。当然对于那些进行虚假纳税的行为则应当进行抵制,也可以对餐饮行业进行定期的检查,这样能够更好的督促他们进行纳税,也才能够真正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控制。2.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发票是餐饮行业和相关企业纳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因而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国家对于其发票的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国家应当加大对人们消费后索要发票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在社会当中形成全民监督的氛围。当然对于那些伪造发票或者是兜售发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这样才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由于餐饮店的资质与等级会直接影响到其营业额,因而国家也可以将是否如实积极纳税作为评级的一个参考点,这样也才能够增强他们对于发票管理的重视。

四、结语

本文是基于我对今年五月份国家开始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规定的了解展开,在文章当中我首先对其概念进行了论述。之后又从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和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两点进行了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探讨。最后则又从低税率路径选择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说明了餐饮业“营改增”后税收筹划。然而宥于个人知识水平的限制,在文章当中我并未能够对其进行全面详尽的分析和论述,仅希望能够起到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和流程操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连锁餐饮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进程受阻。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企业调查,在湖南、四川、甘肃、新疆、陕西、山西、东北三省等地,由于从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局直至省级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同,餐饮企业虽然积极与各级税务机关沟通,但仍无法取得同意汇总纳税的批复。其中,四川省则明确表示基本不考虑按省汇总计算的方法。

许菊云、刘延云认为,无法及时获得汇总计算的批复,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更是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税负不平衡,无法真实反映“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在连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趋势下,随着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门店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在税务守法合规方面所投入的成本却不断上升,各地申报实践各异从而造成纳税申报工作量巨大。

为此,两位代表委员建议,明确汇总计算方法的审批时间。督促指导各省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在下放审批权限到各省的同时,应敦促各省税务机关尽快完成审批。

餐企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难

农副产品增值税管理是增值税征抵链条一个重要的起点,直接影响整个增值税征抵链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影响农业相关产业的成长。餐饮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5%调整为6%,税率虽然提高了1%,但此税可以采取进项税抵扣以减少企业成本。但“成本”能减去多少,进项税能抵扣多少,则是困扰不少餐饮行业的难题。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7

一、背景介绍

(一)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更加关注食品的质量。但最近几年,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一号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震动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餐饮行业也未能幸免,地沟油事件、一滴香事件也让人记忆犹新。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恐慌。在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终于颁布实施,但是基于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食品安全法》对一些监管上体制性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作者认为,就餐饮行业而言,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关键在于没有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着手监管。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宏观调控的一个部分,而宏观调控能够起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够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现行的餐饮行业监管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及其与食品安全的内在联系

在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其实,重复征税的问题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有着莫大的联系。经营者购进的原料含有的增值税和购进劳务所含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了经营者的负担。从理论上讲,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可以转嫁,但餐饮行业属于消费产业,无法向前转嫁,只能向消费者转嫁。但是这必然引起消费者的减少,而且市场的价格并不能由单一的商家决定,最终只能从经营成本上做文章。最后的结果就是寻找更低价格的原料,地沟油、一滴香等原料就流向了餐桌。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营改增”,依靠增值税流通链条进行源头监管,同时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减轻经营者负担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经济和制度保障。

二、制度构想及配套措施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只有各个行业适用相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所以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的征税办法可以参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让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能够真正起到促进食品安全的作用,我们还构想了以下配套措施:

首先,加快建立卫生、税收、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联通。税收行为毕竟只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只有直接性的执法部门参与到其中才能起到作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上游食品安全,只有对上游原料企业的监管是到位的,下游企业所生产出的消费品才是安全的。

其次,加强对发票的监管来促进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的是抵扣制,一般纳税人对取得进项的积极性是很大的,所以征收监管的重点就落在了销项税上。对此有两点构想:

1.对餐饮行业的增值税发票类比营业税餐饮行业的发票实施有奖制,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也就进一步促进征收。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招待费时实施认证抵扣,即在依据税法计算招待费扣除数时,只有企业提供的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餐饮行业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项。在我国,企业的招待费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实施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消费的索票率。

另外,完善环保部门餐厨收购制。餐厨的不正当重复利用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地沟油就是最好的例子)。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备的餐厨收购制度,对依法收购的餐厨开具收购证明,作为企业的扣税依据,从经济利益和法律手段上对餐厨进行监管,杜绝问题的出现。

三、实施的意义和作用的机制

餐饮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从经济利益、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威慑上游企业自身监管和违法成本上升四个方面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实施“营改增”之后将由单一对营业额征税改为进销项抵扣税制,这样一来餐饮企业为享受抵扣优惠和节约进货成本,将大量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一般纳税人必然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监管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餐饮企业所采购的原料是安全的。这为最终产品的安全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就是事后倒查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实施了进销项抵扣之后,每个企业的原料来源将通过征收系统记录下来。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能从系统中迅速找到上游问题企业,还能发现相同问题的原料流向了哪里,防止危害扩大。倒查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也会对上游企业产生威慑,促进他们提高自身安全监管水平。

最后,“营改增”将提高有不良企图企业的违法成本。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只限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在“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将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刑法》、《会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换句话说企业违法将同时受到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处罚。这不仅在约束机制上,也会在心里上对其产生威慑。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将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餐饮业“营改增”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但增值税扩围并最终替代营业税将是大势所趋。餐饮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新时代一定会到来!我们的食品安全也一定能借此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财会研究.2012(01).

[2]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8

(二)发展目标。至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业经营收入达7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2%;重点扶持以赣菜为主的20家餐饮连锁龙头企业,其中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达10家,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3家,国家百强餐饮企业1家;着力打造建设10条(个)餐饮街(城),社区餐饮集聚点100个;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增至20万,经培训获职业技能资格、资质证书的达80%;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赣菜品种1000个,核心菜品50个。

二、合理规划布局,提升餐饮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要求,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档次的原则科学制订和实施*市餐饮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在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合理配置餐饮网点,优化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做好餐饮网点与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和规范服务。对于新建、改建的大型餐饮场所,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四)促进业态创新。鼓励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的实体和个体经营户参与餐饮业的投资与发展,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促进餐饮业态的创新,推动各类早餐、快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主题餐厅、食街排挡、“农家乐”协调、有序发展,以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五)推动基地建设。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抓好以种、养殖业为主的原辅材料基地建设,促进餐饮业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推进特色原辅材料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带动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半成品加工。大力推进加工基地、物流配送中心的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规范管理,营造餐饮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优化经营环境。努力构建餐饮业诚信经营体系,建立餐饮行业诚信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开展诚信经营;要严格餐饮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经营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制止以收费为目的乱评比、乱授牌活动以维护餐饮企业合法权益,为餐饮业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七)规范行政收费。餐饮企业员工的有效卫生健康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在市内跨县区从业人员不需重复体检。对建有污水防治设施、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场处理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规范经营行为。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餐饮业的原料采购、包装、运输、验收、保管、加工制作,厨房、餐具清洗和消毒,以及餐厅餐桌清洁等环节,要建立完整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操作规程。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资源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餐饮废油的回收利用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环保型绿色餐饮。

(九)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餐饮企业的利益,鼓励合法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中小餐饮企业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环保、交通和卫生条件的餐饮企业,积极维护餐饮业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部级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开展名宴、名点、名菜认定和绿色餐饮、品牌餐饮企业的评定,逐步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升级。

四、重视人才培养,打造餐饮业发展的特色品牌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要把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抓。积极开展产学结合、技术合作,积极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着力培育符合餐饮行业需要的高级人才。加强餐饮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规范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启动技术职称评定,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组织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评定和技能大赛。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吸引国内、外高级、专业餐饮人才,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十二)提升餐饮文化。深入挖掘美食文化,加强餐饮与文艺、体育、旅游等行业的融合,通过开展美食文化节等交流活动,扩大赣菜辐射面和影响力,提高赣菜的国内外知名度,促进赣菜与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文化以及中华饮食文化、世界饮食文化的融合;重点创建*地方特色餐饮服务品牌,创新赣菜的代表性菜谱、菜肴及“*名菜”,以名菜彰显名店,名店弘扬名菜;努力提高餐饮业的科技含量和文化附加值,以适应大众对绿色、健康、环保菜品的追求。

(十三)培育品牌企业。强化品牌意识,鼓励餐饮企业争创品牌,做大做强。引导餐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通过技术改造来提升传统餐饮业的竞争力。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指导有条件的品牌餐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企业集团;积极鼓励餐饮企业参与新农村的市场建设;同时引进市外知名餐饮企业,恢复“老字号”餐饮企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餐饮企业。

五、加大扶持力度,激发餐饮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十四)实施扶持奖励。将餐饮业纳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由市财政在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营结构的调整,新兴业态的推广,品牌企业的扶持,特色菜品的研发,大型会展的举办,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奖励。

(十五)支持规模经营。餐饮企业建立原辅料加工基地,对符合《*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可按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与资金扶持。餐饮企业从事生猪、肉牛等养殖,其规模达到补助条件的,与其它养殖户一样享受国家财政扶助。

(十六)实行税费优惠。餐饮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餐饮企业购置实际使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之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给予定额免税,如有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十七)定向培训员工。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有计划地为餐饮行业定向培训员工。

(十八)实行水电气同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的要求,对餐饮企业使用水电气采取调整措施,并逐步实行餐饮业与工业企业使用水电气同价。

(十九)提供停车便利。餐饮企业用于配送、送货的自备车辆,交管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通行便利。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对餐饮街(城)、市级大型餐饮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由交管部门就近划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帮助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缓解停车难问题,以方便消费者停车。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餐饮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二十)成立领导小组。为形成对促进餐饮业发展的管理合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商贸、财政、劳动、规划、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农业、环保、市政、交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市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组织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工作落实。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小型购物中心是宾馆对外销售货物的卖场,销售工艺品为宾馆的兼营行为,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以上规定,该宾馆的购物中心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又是单独纳税的兼营行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工艺礼品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小型购物中心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宾馆餐饮部自行加工销售糕点的纳税问题,要分清餐饮部糕点是随餐饮消费时食用还是做好后单独对外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宾馆将糕点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如果宾馆餐饮部设有专门的糕点销售窗口,或者宾馆餐饮部把糕点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伴随着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宾馆餐饮部兼营行为销售额较大,达到标准用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呢?同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宾馆餐饮部为营业税纳税人,且糕点销售业务是宾馆餐饮部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销售额大,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10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11

搁浅原因:不开发票致现金流、利润说不清

同样的,风投PE对餐饮业也反应淡漠。被问及为什么不再投资餐饮时,一位风投合伙人极快速地回应说:“连锁餐饮来报会,发审委连看都不看,谁还敢投。”

对餐饮业了解甚深的注册会计师、财税专家马靖昊凭直觉认为,包括俏江南在内的餐饮企业上市搁浅根本的原因在于,收入确认上很多时候缺乏有效的审计凭据。

“以前人们吃完饭如果不主动索要发票,企业就不开具,这造成了餐饮企业上市搁浅。”马靖昊的观点为许多业内人士所认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中国餐饮业的零售总额是17648多亿元,依照此前的增长速度,今年餐饮业市场规模已接近2万亿元。然而这么大的市场只为A股贡献了三家餐饮连锁企业――全聚德、湘鄂情,以及主营业务并非餐饮的西安饮食。

餐饮业上市企业少,固然有行业特性的原因,但也与监管部门对上市企业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有关系。“(证监会)给过很多暗示了。”一名券商人士谨慎言道,“(证监会)跟投行多次沟通,加强餐饮及连锁企业上市申请的监管,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收入和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并且,餐饮行业普遍还存在“不规范纳税,不给员工上社保”等问题。

证监新规:拟上市餐饮企业年利润需5000万元

今年6月,在上海召开的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有过公开表态,指明餐饮连锁企业上市难的原因在于:合规性问题难以解决。餐饮企业很多是现金采购和现金销售,难于核查真实的收入和成本。

另外,餐饮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保问题是否到位很难把握;高端企业则受制于盈利的持续性,只有老字号品牌较可能闯关。

据悉,证监会正在起草有关餐饮业上市的新规则,其中包括将“拟上市餐饮企业的年利润标准由30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5000万元”。这一门槛无疑会拦住一大批酝酿上市的餐饮企业,已经成功上市的湘鄂情2010年净利润也仅有5802万。而据一家曾经有意投资俏江南的投资机构人士称,他们曾要求张兰公开财务数据,但是她讲不清楚盈利来源。

此外,证监会起草的新规则还将提高餐饮企业的内控标准,具体要求是收入和支出都有据可查,这将提高企业的税务成本,同时也会加大保荐机构的工作量,从而涉及保荐承销费的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年至今,境内共有22家餐饮连锁企业获得注资,其中,安伯深(A-paxPartners)以约2.5亿美元收购自助餐连锁店金钱豹,成为目前该行业最大规模的单笔投资。但现在投资机构跟发审委一样迟疑。一位风投界人士称,自己不投餐饮企业的原因是,餐饮企业现金交易太多,偷税漏税普遍非常严重。

市场调查:多数餐饮企业对发票“很纠结”

“餐饮业都有内外两本账。”

一位民营连锁餐饮企业老板一直对“有奖发票”耿耿于怀。“很多消费者要发票就是为了刮奖,但免一定餐费的优惠更受欢迎。时间长了,我只要一眼就能看出来谁是真要发票报销的,谁只是刮一下奖。”

他承认,大多数餐馆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营业额逃过了税收征管。而一旦要正规起来把税都补上,营业额将会大幅下降。如果企业自己冲业绩,账更没法做了,可审计性很差。

马靖昊解释,餐饮企业可调节收入的手段非常多,很容易操纵利润,比如为节省成本,很多采购就直接去早市或者农家,没有真实可信的发票收据。在收入上,客人不要发票,就可以不通过收银机,有人说菜单是必须录进去的,但这是不能保证的。所以只要没开票,就说不清楚,不要指望来了客人,就一定会被记录下来。

据一位地税工作人员称,如果没有特殊检查的话,企业一般是按开票数作为营业额每月到税务局报税,报的是“开票收入”。自然,税务部门也非常清楚,与之相对应的就有“无票收入”。

绝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有一本“账外账”,因为开票的账才会被录到公司账本,只有“账外账”结合“账内账”的“并账”才是餐饮企业真正的账本,而发审委不可能看到。这就是为什么在过会的时候,包括俏江南在内的诸多餐饮企业无法证实自己的收入。

“不开发票并非只为逃税。”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以为餐馆少开一张发票就逃过了一笔税,其实不是这样。对于大多数餐馆,税务部门会根据餐馆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实际经营情况等给出一个最低纳税额度。按照税法规定,餐馆的实际经营额度超过定额时,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上述老板称,自己的门店每个月营业额约20万,定额约占营业额的35%,需要用7万发票,如果每个人都给发票,根本不够,还要再去补交10多万的钱,那只能亏损。而如果因为发票不够再向税务部门申购发票数额,只会更提高企业的最低纳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