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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的原则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关规定如下:
2.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4.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穿透审查最终投资者。
5.基金份额受让人同样应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合格投资者的评估
《监管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评估方式为问卷调查,评估依据是投资者填写的问卷信息和提供的文件。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监管办法》并未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投资者数量的计算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合伙制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
2.穿透计算原则: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的判断:沿袭负面清单规定
(一)规定了什么不是私募。
《监管办法》沿袭了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列举了什么不是私募,即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没有规定什么是私募。
《监管办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或判断标准,从法理而言,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募集行为都应是合法私募。
私募发行原则上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与合格投资者(或其代表人、委托人)直接沟通进行。
在美国,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分发有关发行人信息数据的材料是允许的。据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可进行不涉及特定基金产品的形象宣传或品牌推广。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8-007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6
私募股权基金在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1]。我国有必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PE的优势,为国民经济服务。鉴于PE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态势,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PE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将PE纳入监管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PE具有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券商等金融中介的自身独有特点,在监管上有必要加以区别。
一、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指监管者根据自身判断,借助监管制度的实施,达到预先设想的目标和结果。监管目标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的原因,即为何要对PE进行监管?由于PE在运作中具有信息透明度较低、杠杆率较高、产品设计较为复杂、资产流动性和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如完全放任其游离于监管之外,PE市场中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甚至影响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借鉴其他国家对PE的监管实践,结合我国PE发展实际,笔者认为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PE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私募股权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私募股权市场的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如同普通产品市场中的消费者一样,其合法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则他们就会选择退出这个市场。只有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应有保障,才能鼓励投资者源源不断地把储蓄资金投入到投资私募股权行业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各项功能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多采取有限合伙制,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LP)不直接参与PE的日常管理,缺乏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信息的了解,同时由于PE通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投资对象的信息披露程度也远远低于上市公司,这些使得投资者难以甄别私募管理人的真实管理能力,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选任。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难以准确判断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对外投资合约的优劣,因而可能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盘剥和欺诈。而这其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无疑要由投资人买单。因此,应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PE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监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目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有部分主体并非依靠自身资金或管理能力帮助被投资企业提升企业价值,而是通过毫不透明的暗箱操作,突击入股Pre—IPO企业上市一夜暴富,以PE的方式堂而皇之地攫取高额暴利,这就是引发社会公众投资者愤慨的“PE腐败”。还有部分机构借PE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欺诈投资者;也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采取诋毁同行、刊登虚假广告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了规则的公平,最终也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动摇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基石。因此,应通过完善相关规则、增加透明性、强化媒体等多方监督和严厉查处上述违规行为,净化PE市场。二是规范地方政府间的不正当竞争。目前,为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吸引私募股权基金落户,不少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些是属于正常的公共服务行为,有些则有“花钱买落地”的嫌疑。为维护正常经济发展秩序和政策法规的公平合理,应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地方政府有关PE的竞争性优惠政策,淡化或取消“花钱买落地”的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对外部环境要求较高,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需要良好的诚信和法制环境。私募股权基金固有的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无论是基金的募集环节还是投资环节,都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能有明确的预期,投资者才愿意承受相对较高的投资风险。其次,需要有较为活跃的市场环境。私募股权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投资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溢价卖出,如果没有便捷的股权交易市场,股权难以交易变现,势必严重影响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再次,需要有较为友好的创业环境。私募股权基金所投的对象是企业,更准确说投资的对象是创业企业家。如果没有较为友好的创业环境,没有千千万万个愿意创业的创业者,私募股权基金将面临“无龙可屠”的局面。
(三)防范PE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与银行相比,作为股权投资方式的PE投资具有如下特点:投资的性质为股权投资,投资的风险较高,且风险直接由投资者承担;投资的对象多为处于成长期、高科技类型的公司,公司运营的风险较高,资产波动性较强;多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信息披露程度较低,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弱,退出周期相对较长;常常运用杠杆操作,且杠杆比例较高,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2]。由于PE行业具有如上特征,因而其具有较高的负外部性。2008年金融危机的起因也在于,美国的监管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没能及时识别风险,包括PE在内的大量金融交易处于监管真空中,美联储在美国国会的报告中也坦承这是“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我国目前PE发展的时间尚不长,但PE风险也已经开始呈现。2009年以来,为吸引PE落户,天津市出台了一系列针对PE的工商注册、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吸引下,大量PE落户于天津,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PE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或实施诈骗。2012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刘健钧处长出席上海创业投资高层研讨会时表示,目前天津成立的上千家合伙制基金竟然大多数都是“空头基金”,没有一分钱到账,或仅有管理公司少量资金到账。这些基金往往注册资本规模达数十亿元,然后再假借工商登记文件,到处诱骗老百姓。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PE的监管,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监管原则
PE的监管原则,是指监管部门在对PE实施监管活动中,应当始终遵循的标准和准则。与一般的金融监管相比,PE监管当然应当遵循其共性的监管原则,如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等。鉴于PE行业的内在特点,对其监管除应遵循一般的金融监管原则外,还应有适应其自身特点的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原则
与公募基金严格的监管规则相比,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对PE的监管相对宽松。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对PE监管成为全球共同趋势。各国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在小心翼翼地寻求监管和市场的平衡,避免监管过度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造成伤害。对PE的监管应立足于注重发挥市场的积极性,通过PE当事方之间充分的市场博弈来促进其发展,政府有形之手不要过深过细干预其内部运作,否则会制约了当事方的博弈空间,窒息了市场的发展活力,从长期看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PE监管有必要将适度监管作为首要原则,监管的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一是监管的重心在于强化投资者保护。建立PE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把住PE投资者准入关;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避免私募销售公募化;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恶意欺诈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严惩不怠。二是监管的着眼点在于强化对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建立健全行业风险监测体系,加大对重点机构、高杠杆操作行为的监测防控力度,避免个体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三是监管的方式以消极监管为主。即在市场准入监管上,采取与传统金融机构事前许可经营不同的准入制度,以事后备案为主;在市场行为监管上,采取与传统金融机构监管主动检查不同的监管方式,实行不告不理的监管方式,无投诉(举报)不行动、有投诉(举报)才核查。
(二)柔性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通过规制市场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降低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成本,增进市场效率。但政府监管不仅意味着政府只是“板起面孔”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而更多体现为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同时合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有效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促进市场更好运行,行业更好发展。目前,PE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我国对PE行业不是考虑如何加强监管,而更多是考虑如何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因此,有必要将柔性监管作为一个监管原则,为PE发展营造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柔性监管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监管边界上,合理界定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不予确立;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自律组织完成的,放权于市场或自律组织。对那些确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制度公开、程序严密、环节简洁、公正高效。二是在行政管理上,建立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通过改革行政体制,整合行政资源,健全部门职责体系,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改变目前我国PE监管多头管理、多龙治水的现状,建立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政府透明度。同时,在管理方式上,多采取行政备案、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柔性的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规定,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空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三是在行政服务上,建立友好型的政务服务体系。监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明确监管对象也是服务对象,在政策制定时要积极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建议,了解PE在做什么、想什么、想要什么。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提供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产业扶持等公共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一起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金融环境、市场发展环境等。
(三)自律监管原则
PE的非公开发行性质,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一个以行业自律为主、有限监管为辅的行业。由于股权投资在运作过程中信息相对不透明,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监管的同时,更应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与强制监管模式相比,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对规范的承诺程度更高;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政府可以节约监管资源;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具有更高的可行性;规章更容易理解;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等。欧美的股权投资市场相对于国内发展较早,运营模式也相对成熟。其中,除了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外,股权投资行业内的自律体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欧美的PE监管经验来看,PE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金托管等被纳入到监管范畴,而股权投资常规信息披露、估值、利益冲突、公司治理和运营则保持在行业自律框架下。建议根据我国PE的发展情况,推动设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职责,做到服务到位、沟通有效、监管有力。同时,监管部门要注意处理好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要信任、倚重、支持自律组织,坚持自律组织能接得住、做得了、管得好,坚决放手自律组织去管。改变目前行业协会普遍存在的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的问题,避免行业协会成为监管部门的附庸。
(四)原则性监管原则
近年来,与传统规则性监管方式相对应的原则性监管方式日益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PE在我国的时间还不长,我们对其内在规律的认识还有待加深,在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新兴国家如何发展自身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如何更好地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的监管体系,都还需要探索和研究。PE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创新发展中。对一个变动不居的事物进行监管,原则性监管较之规则性监管,在监管的灵活性、适应性等方面有其明显优势。原则性监管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宜粗不宜细”、“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宜粗不宜细”是指制度规定尽可能原则一些,不要过多地介入基金的内部运作,给行业和市场留足探索和发展的空间;“宜少不宜多”是指对那些已经想清楚的、需要明确而且能够明确的制度可以先明确下来,对于那些还存在争议、还没有弄清楚的制度,先等一等放一放。二是在制度执行上,采取目标导向型,并充分发挥PE机构管理层的作用。由于PE机构投资过程的非公开性和非透明性,监管部门难以也没必要对PE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坚持着眼如何实现投资者保护、系统风险防范等监管目标,并将监管目标通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事后惩处等方式,内化为PE机构管理层的自主行为。
(五)协作监管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达50%左右,2012年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1117.2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已居世界第二,连续第三年成为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融为一体。PE方面,2012年我国PE募集资金总量中所募集的外币基金额占到27.59%,国际知名的PE机构如KKR、德克萨斯太平洋资本、华平投资、凯雷集团、黑石、淡马锡、摩根斯坦利、IDG等均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同时,各国为发展PE产业,竞相推出吸引PE投资落户的优惠政策。因此,我国在设计PE监管制度时,必须考虑监管制度的国际协调合作。具体体现在:一是PE监管制度的比较借鉴。监管制度实际上一个国家PE经营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监管条件较为苛刻、监管制度不友好,PE会将注册地等迁至其他国家;如果监管尺度过松,则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必须系统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支持发展PE的具体措施及规范的具体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做好平衡。二是PE监管中的国际协作。目前PE在全球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何对其主体和投资行为进行跨境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或监管真空,是我国PE制度设计中也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 亿元。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 表现为所谓 “金牌会员”、“银牌会员” 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 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人。从 1999 年起 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 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 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
2.1 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
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 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3.1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当前监管制度体系下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成熟,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监管、法律体系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首先,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形式就是工作室、券商以及公司。而这种非法的契约方式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无法预估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现就烦,很难有法律法规能够提供相应的保护。其次,在国外,私募基金主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操作手段,这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至今都是不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加上金融市场的不稳地,我国私募基金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最后,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成熟,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监管、法律体系都显得十分稚嫩。甚至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政策导向,这就给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带来了很多前景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而私募基金又是半遮半掩同时干涉的群体很多,一旦出现动荡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社会动荡性和高风险性。所以强化私募基金的监管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私募股权投资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存在着如下几个风险:1、信用风险在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客户和实际运作人之间即使有合同的话也得不到现行法律体系的认可。一些信用适当的现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十分渺小。所以私募基金的客户在信用问题上冒着十分巨大的风险。2、兑现风险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基金上都设有一个期限的限制,要是私募基金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用另外的基金去弥补这一块,渐渐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不可挽回的失误。3、系统风险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管理必然会产生系统风险。加上这种基金的募集方式在中国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这就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的基金的管理人员甚至是工作人员就能够瞒天过海的使用各种方法对市场进行操控,对客户进行诈骗。同时一些工作人员的不当操作也可能带来系统上的风险。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的私募基金虽然处于地下状态,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方式却是随着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虽然发展的时间较短,但是我国的私募基金已初具规模,争取它的合法地位也是形势所趋。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保护我国的私募基金,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顺应市场的发展,并减少交易成本,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笔者认为,具体应该重视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基金管理者和发起者的资质门槛当前私募的最大的问题是风险很高,所以第一道关卡就是提高基金管理者和发起者的资质门槛。有一些能力和资质是这类人所必须具备的。要有很强的抗风险的能力,在当前国际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风险不期而至。如08年金融危机就给机械、航运等行业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所以这类人要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净资产、流动资金以及注册的总资本都达到一定的规模,在审批的时候就以上述为主要参数来管理和限制这支私募的规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经营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等。目前,要能够对管理人员的资金和行为作出一定的规范,拥有成功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是作为管理者的首选。
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虑,笔者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即:(1)以成熟市场中的私募基金运作与监管模式为参照;(2)在具体私募基金的研究对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国对冲基金为主;(3)研究重点不在于求全,而是针对我国未来私募基金发展进程中的运作问题和监管模式尝试提出一些有益的解决思路。本文后续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三个方向而展开的。
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这里涉及到基金组织形式本身和社会经济环境两方面的问题,在目前《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过程中实际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会信用机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监管方对于信托行为的控制存在逐渐强化的趋势(例如在信托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离辨别,很明显是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信用状况缺乏信心的表现)。没有民间信托行为的健康发展,探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让私募基金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仍然不可预知;其次,鉴于我国潜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影响约在7000亿人民币左右,政府很难对如此巨大的经济资源放任自流,“加强监管”不会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涉及了相当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和政治考虑。
首先,私募基金本身的健康发展需要适度监管。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源于国外,但其产生与发展是完全切合国内市场需求的。由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既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融投资方式,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次,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需要对私募基金适度监管。私募基金合法化是我国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一切监管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的推出,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随时可能显现出来,乃至在全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当在资本市场处于黄金期的时候,尽快承认私募基金,让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到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的监管,培育和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进而推进和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第三,投资者利益保护需要对私募基金适度监管。由于许多私募基金业务在一开始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管理人与投资者的某些合同条款也缺乏法律依据,这使得投资者在与管理者发生纠纷时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度监管,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从而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国外及港台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简介
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地区,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有接受国际经验辐射的优势,又与我国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因此,他们的基金监管模式最有借鉴参考价值。
1.美国监管模式。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完备的基金监管制度。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投资者的限定。包括投资者准入资格,投资人数的限制等。第二,信息披露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无须像共同基金那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第三,募集形式的限制。美国的金融当局对私募发行方法和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条款极其详细。第四,收益分配、风险共担机制。根据美国通行惯例,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一5%的股份,在达到其持有额之前的亏损须由管理人承担。
2.香港监管模式。香港规范基金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单位投资及互惠基金守则》。其规范手段是对合格市场主体发放相关牌照。如经理人管理方面,条例中将整体金融市场受规范的行为分为9类,任何个人或企业要从事这9种业务之前都必须先取得相应执照。在基金部分,香港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定义,而是在法例中指出,在香港刊登广告或邀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基金为违法行为,即香港只要是向社会大众公开招募或宣传的基金,都必须先经认可,未认可的基金不得公开销售,即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因未经认可,不在法例的规范范围,其投资运用并无任何限制规范。
3.我国台湾地区监管模式。2000年7月,台湾地区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从事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的最低委托资金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委托机构接受委托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值的一定倍数。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
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一)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确立,有赖于立法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这一基础。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初步考虑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有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初步的法律依据与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步是修改与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存在抵触的现行法律法规,为私募基金法律的出台扫清障碍。第三步是针对私募基金专门立法,从而建立起完备的私募基金法律体系。
(二)确立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确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实质上是明确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市场化方向,政府监管的责任和目标应该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鼓励私募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限制私募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从私募基金的国际历程来看,投资创业型、成长型实体企业,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掀起了人类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而其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虽也为投资人取得过巨大收益,但更带来了众所周知的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给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我国发展私募基金有必要汲取这一教训。
2.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私募基金规模包括基金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总额和基金最大单笔投资金额限制等要素。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必须在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运行的客观规律前提下进行,其要义有二:其一是减少基金本身的风险,其二是减少基金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动荡。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04—09
作者简介:赵 玉,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北京 102206)
资本市场实践既有的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融资工具或者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成长,必须把握其内在特性,立法与市场须为其提供适宜的土壤、并进行精心的培育与动态的修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同样需要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延类型特性,并设计不同的差异性监管模式。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边界不断扩张,区分的参数正变得越来越多,如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并购基金(Buy out/Buy in Fund,LBO)、重振资本(Turn Around)等等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等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的差异性与类型不同,内含的市场风险外部性不同,相应立法者采纳的监管模式与规制路径应该有所差异。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正当性入手,基于比较美英等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妨考虑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于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差别化监管。
一、 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正当性支撑
(一)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在纯粹竞争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暴露出市场现象的特性,即垄断性、外部性、不确定性的存在。2009年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而获得丰厚利润。在此效应的感召下,出现了“全民PE”的盛况,各类人士纷纷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追逐暴利,过分集中于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价格一路看涨,远远脱离了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甚至有些非法机构打着“拟上市公司”的招牌进行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并恶化了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由此,监管部门、实务界、学界达成共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韩言铭:《发改委剑指非法集资 “伪PE”或将穷途末路》,
,2012—05—20。
一方面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秩序,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外部性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失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的逐利性本质,决定了其对财富暴利增长的追求,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价值高于经济价值的投资方向长期漠视,另一方面对于高增长点竞相追逐,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集合化效应后,将会导致市场失灵
文先明 :《风险投资市场失灵的对策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二是垄断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有效而迅速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而获得高额收入的行为方式。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资金投向高科技企业的目的是:等到企业开始盈利,并且前景很好时,在资本市场上将企业出售或上市,从而实现资本的高额增值。在这个过程中,大公司、大企业为了垄断某种技术或者防止相关技术的扩散就会大量收购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从而造成技术上的垄断,并且有可能阻碍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对金融市场的冲击。近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的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并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波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这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91-06
自2007年6月18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公布金融改革方案以来,在美国政府、参众两院等多方博弈下,终于在2010年7月15日获得了美国国会通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这份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即《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反映了美国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从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协调机制、结束金融机构“大而不到”现象、高管高薪及企业治理、投资者保护、加强金融衍生品、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等七个主要方面推进金融改革。该法案的最终出台,一方面是美国政府、参众两院对金融体制改革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开启了美国80多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包括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简称《注册法》),《注册法》实际是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修订。该法的出台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包括取消了此前有关投资顾问豁免注册的规定、扩展了基金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加强基金托管等。《注册法》完善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框架,《注册法》还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生效起一年内就有关具体问题出台细则,如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范围、风险投资豁免注册以及私募基金托管。笔者通过跟踪研究SEC颁布的法规发现,至本文写作之日,SEC已经根据《注册法》的要求制定了若干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注册法》所构建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已经成型。此次法案为何一改往日对私募基金放松监管的态度,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注册法》颁布后,私募基金面临怎样的监管架构?以上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无裨益。
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出台前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一)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并未出台专门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在修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性的《196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做了相当宽泛的定义。①这体现了当时美国国会立法的意图,即“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我们这个商业社会中通常所谓的‘证券’,都应被包括到这一定义之中。[1]”私募基金份额归类于证券,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作为实施证券法律的机构当然成为了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和放松监管。整体而言,美国《1933年证券法》禁止一切未经SEC注册的证券的要约和销售,除非其属于该法列示的豁免证券或豁免交易。如果采用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按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注册,但并不豁免联邦证券法其他内容,如联邦证券法上关于反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仍然使用。美国《证券法》第17条确立了反欺诈的一般原则,禁止在证券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大虚假陈述和隐瞒,并对其中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如果私募基金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注册,但其它内容不能豁免,注册豁免使得私募基金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2)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和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3)对私募基金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等。以上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是减少政府干预,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空间。
中图分类号:TU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13-0157-02
随着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钢结构建筑企业也在迅速成长。20世纪80年代,陆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建成几十栋高层钢结构建筑,90年代又在大跨度空间结构、轻型钢结构建筑方面有了较快的发展。大量的项目实践证明,钢结构工程具有强度高、重量轻、抗震性能好、施工周期短、建筑造型美观等优点。
由于钢结构工程已在建筑领域广泛应用,所以现场工程师对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等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某工程实例就如何以项目管理的逻辑思路和管理方法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钢结构施工统筹安排的必要性
钢结构施工是一项多工种、多专业配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作出周到的施工方案,协调各个工序各个专业之间的施工顺序,对各个施工过程的前后衔接作出统筹安排,并与混凝土等工程作业面紧密配合。这不仅能够提高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而且对保证建筑结构施工和其他体系安装的质量都十分有利。如果施工中各工种配合不好,各行其道,将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
如何对钢结构项目施工做出统筹安排:都是来源于第一条:“清晰的思路”。现场施工问题由项目管理的思维方法来解决,要做什么?怎么做?就是一个思维方式。从现在看来大概是以下七点,从而顺利的控制钢结构施工施工质量、进度等问题。暂且无法把这几点很清晰的来表明其顺序,其中点与点之间也是交叉的,如图1所示:
二、要以钢结构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去“细心地观察”钢结构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理顺整个钢结构施工的工作思路,要很清楚的意识到解决钢结构施工的问题。首先站在一个高度和一定的距离上审视问题,也就是“处理正确的问题”而不是“正确的处理问题”,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很主动的去想我要去解决什么根本性的问题,后者仅仅是在被动的解决一个个迎面而来的问题。
(一)质量情况
1.那些业主已经重视施工方没有做到位的东西,比如:系杆紧固。
2.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肯定会重视,施工方需要当即处理的,比如主体结构完整性,预防漏雨的各项措施。
3.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可能会重视,施工方可以去防范的,比如柱间支撑要先于打地坪前安装完成。
4.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可能会重视,施工方无法解决的,比如上层板变形问题。
对发生无法预测的施工质量问题,做到不能在事前控制,一定要在事中控制,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化,造成无法返工或因返工产生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进度情况
1.审视整个钢结构施工的施工进度状况到什么阶段。
2.观察人力配比状况,是否合理,是否协调;比如:彩板组人多而钢构组人少,是否可以协调人力。
3.审视整个钢结构施工施工进度的各个外在条件,比
如:土建的施工进度如何,是否妨碍钢结构施工。
通常将施工进度控制目标设定为安装工程的结束时间,在实施目标控制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点:(1)工程总进度计划对钢结构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2)总包合同对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特殊要求;(3)已建成的同类或近似项目的施工期限;(4)业主提供资金保证工程实施的力度;(5)钢结构承包商准备投人的施工力量;(6)钢结构制作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分包商的履约能力。
三、要用“严密的逻辑”去“总结、分类”上述发现的问题,并注重“重点的区分”
在对钢结构施工观察后的质量信息、进度信息汇总后,详细地记录要点,再用严密的逻辑去总结、分类上述发现的问题,并注重重点的区分的结果。严密的逻辑,实际上就是罗列钢结构施工问题的过程。总结、分类,为的是怎么样去解决问题的过程。重点的区分很重要,以上四个步骤完成后,总结、分类出需要解决的种种问题后就应该明确哪些是需要重点重视的。
(一)质量情况
1.那些业主已经重视但施工方没有做到位的东西,比
如:系杆紧固。
解决:一是正式问题的严重性,使施工队和项目部都重视;二是加大系杆紧固的人数,严格要求施工队每个系杆紧固都要到位;三是加强工程师的监督力度。
2.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肯定会重视,施工方需要当即处理的,比如主体结构完整性,预防漏雨的各项措施。
解决:派专人去进行主体结构完整性的检查和修复,且要每天记录检查结果。
3.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可能会重视,施工方可以去防范的,比如:柱间支撑要先于打地坪前安装完成。
解决:增加施工人数,以保证时间。
4.那些业主还没有重视但今后可能会重视,施工方无法解决的,比如:上层板变形问题。
解决:立即施工队核查、修复。
钢结构施工方应按国家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只有内部通过验收才能交给有关单位验收,才能保证一次验收顺利通过,才能使整体的建设工程质量让业主满意。
(二)进度情况
解决进度问题的措施主要有:
1.土建配合度问题。积极与监理业主沟通去促使土建不要妨碍施工方的进度,比如:下层板穿水电的线管。
2.材料到位问题。积极追综相关部门的材料。比如:保温棉。
3.施工队施工速度问题。与分包人老板亲自来督促、保证施工速度。
4.工程师的配合。建立钢结构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实施系统;工程师需及时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做好记录,随时掌握进度实施状况;对收集的进度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并与项目施工计划对比,从中发现进度中的偏差并进行工程进度预测,提出可行的修改措施;重新调整进度计划及相关计划并有力的执行;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和调度,及时预防和处理施工中发生的技术问题、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减少这些问题对进度的影响。
四、要用强大的沟通协调内外部信息,并有力并巧妙地执行
钢结构施工项目中参加单位非常多,形成了复杂的项目组织系统,各单位有不同的任务、目标和利益,他们都企图以自己各自的行为来执行项目。项目中各个单位利益的冲突比企业中各部门的利益更为激烈和不可调和,其属于外部沟通,项目管理者必须使各个单位协调一致、齐心协力地配合工作,这就显示出项目管理中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强大的沟通协调内外部信息,从这张图来说,先谈外部沟通,再谈内部沟通。
(一)外部沟通
1.项目部与业主之间的协调。业主代表项目的所有者,对项目具有特殊的权利,要取得项目的成功,必须获得业主的支持。
2.项目部与监理机构关系的协调。项目部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质保书、施工计划、报检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协作配合。
3.项目部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项目部应在设计技术总说明、设计沟通与变更、钢结构结点处理、焊接工艺等环节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同时应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双方的协调。
(二)内部沟通
项目部内的沟通分为现场工程师和对分包人的沟通。
1.对现场工程师责任心的沟通。建立完善、实用的钢结构施工控制流程。明确工程师各自的工作职责,设计较完备的各阶级的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项目中正式沟通方式、渠道和时间,使大家按程序、按规则办事。
建立项目激励机制。由于钢结构项目的特点,更应注意从心理学、行为科学的角度激励成员的积极性。
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方式、标准,并定期客观、严格地对成员进行绩效考评。
摘 要:现代企业集团为了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大多实施了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协调好短期偿债能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一对矛盾关系存在较多争执。现代企业多为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尤其是直接从事面对市场生产经营的企业。股权多元化为企业集团如何合理分配有限资金资源、国有性质的企业集团如何防止国有企业利益输送等等。这些都为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带来了诸多障碍。如何解决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人从安徽省省旅游集团多元化产业的不同发展时期,以及股权多元化的子公司现状,对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实务操作进行了归类分析和探讨思考。
关键词 :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82-02
为了强化资金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很多集团企业都实施了资金集中管理。母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已是现代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的一种主要途径和方式。本人结合安徽省旅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实践及思考,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现状
安徽省旅游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以旅游、粮食和商贸、房地产为主业的大型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下设各类各级子公司60多家。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化治理、产业化经营、多元化投资、专业化运营”总体发展战略,历经2003年和2011年两次战略重组、十年改革发展,经过“全面改革改制、优化主业结构、打造总部经济”三个阶段的积极探索,成功走出了一条“以旅游业为主导,以粮食商贸业为基础,以房地产业为支撑,以总部经济为引领”的转型升级之路,形成了“旅游景区、宾馆酒店、旅行接待、粮食收储经营、房地产开发、城建规划设计”六大经营业态。
目前,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仅占全部各级公司的25%。按照国资监管部门要求,集团公司已对部分全资子公司进行了资金集中管理。
二、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团公司在全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阻力,通过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处在发展初期,大部分子公司所需发展资金主要靠集团公司提供。目前,集团公司正处于快速扩张中,尤其是旅游产业,由于旅游业属于长线投资,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企业在建设初期,基础设施较差、企业形象和知名度不高、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但是规模偏小,无法实现靠自身资金积累达到发展的良性循环,其自身造血功能尚未健全,决定着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
二是各级子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权比例不一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经过几次重组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后,其核心企业由集团公司全资持有,对于非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多是采用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是参股。形成这种投资模式主要是集团公司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和沿革形成的。有些企业的存在多是因为历史问题较多而又暂时无法解决,考虑到国有企业特殊的利益述求,为了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特殊的股权结构缺陷形成的机制问题,集团公司应对的策略只能随其慢慢延续下去,待其条件成熟时彻底解决。
三是部分子公司管理水平低,思想观念落后。有的子公司发展速度快,成为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在发展中不断吸收新的人才,人才梯队完善,思想开放,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有的子公司发展较慢,优秀人才流失了,留下来的人才大多是老化、年龄偏高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的老员工,企业管理能力和管控水平低,竞争意识不强,思想观念落后,存在“等、靠、要”大锅饭的思想,他们只希望能获取集团公司更多资金资源支持。
四是部分子公司仅考虑规模扩张后再寻求做强。由于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有限,各企业为了发展获取有限的资金资源,于是不断向集团公司提出宏伟规划,着重短期规模扩张,希望在扩张完成后在考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先做大再做强的发展路径非常明显,给集团公司造成很大的短期资金压力。
五是集团公司因产权管理需要,形成对各种类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一。目前,国资委的监管是对企业实施业务板块认定,非主业板块即便你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想获取资源却很困难,甚至面临被退出的风险,而认定为主业的,由于发育不良却还需要不断的支持,企业很难顺势而为。
三、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对策
面对上述问题,母公司要想搭建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必须对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不同企业与市场结合度的资金情况、利率情况,以及国资委监管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多个企业的实际考虑着手,理顺资金内部供求关系,最终实现母公司高效的资金集中管理。
1、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母公司支持发展的主业板块和全资子公司可以实行低利率优惠扶持政策,对于非主业、非全资的子公司参照民间市场利率与银行利率相结合的协商准市场利率,而且实行“一企一策”。采用这样的方法主要基于:一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一利率,对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输送;二是母公司资金资源有限,只能够通过利率机制调节各企业对母公司资金的争取,推动他们靠自身的筹划来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2、管理权限差异化对待。对于发展资金全部依赖母公司、或者使用资金规模较大、处于建设初期、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母公司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权限,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集团公司进行掌控,并严格内部审批程序,防止出现资金支付风险和管理风险。对于管理规范、业务发展良好的子公司,可以适当放权,采用核定规模、按照进度及时拨付,由企业按照集团母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安排使用。
3、实行总额控制和预算审批相结合。为了有效使用资金,母公司要对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按照往年的经验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合理核定资金使用规模,实现有限资金资源的高效率使用。对于核定规模后按照生产经营进度合理拨付并按月度制定资金使用预算实现总额控制的,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预算进度和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4、资金筹集由母公司统一实施,资金使用统筹安排。由于子公司受到业务收入、建设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存在授信规模、利息浮动比率、谈判能力和技巧等诸多不利因素或处于弱势,因此,需要加强对筹资管理。母公司可以采取统一对外融资,并以母公司本部筹资为主,统筹母公司可以筹资的资产资源集中融资。对那些通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收取担保费用、或采用协商利率的方式,筹资后交由集团母公司集中使用,集中的筹集资金在母公司内部实现统筹合理使用。
5、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做好资金使用筹划。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不是母公司简单的对各子公司资金供求的简单汇总合计,重点应当放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上、放在对各子企业资金使用进度和资金时间节点的相互衔接上、放在做好融资规模和放款时间节点的控制上,以达到科学筹划资金,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效率和效益。
此外,鉴于各子企业情况不一样,母公司在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僵化教条,要灵活面对实际,可采用市场的资金定价规则来管理母公司资金,搭建科学公正、合法合规的母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最终目的,全面提高母公司资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国务院.2003年.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R]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
在职业院校带班6年多的时间里,笔者感受最深、体悟最多的就是要带好班、管好班,强化班级目标管理非常重要,尤其在中职学校这一点显得更重要。在带班过程中,笔者将学生在校的四个学期按照学期顺序确定了“四部曲”,设定了四个目标,具体概括为四个字:“纪”“技”“艺”“习”。按照“四部曲”走下来,同时带的2个跨年级班2013级和2014级文秘班在每周综合考核中都排在同年级班级的第一、二名,在期末总评中班级考核名列前茅,个人也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
一、“纪”
“纪”就是纪律。中职生普遍存在文化基础、行为习惯偏差的问题,作为刚进校的新生对周边环境、身边人和事都还陌生,教师要千方百计抓住新生这一特点和时机,尽快补齐学生纪律缺失的短板,严字当头、宽严相济,打破学生脑子里读职校可以随随便便,是来混日子、混文凭的错误思想。要郑重其事、不厌其烦、反反复复地告诉学生职校也是学校,也有校纪班规,在违纪上,可以留给一些改过的机会,但更要坚持强调不能触碰的底线,要让学生记住“纪律就是带电的高压线”。笔者在班级纪律目标管理中,始终坚持“人人有事做,人人是班干”的原则,大到班上主要班干,小到每个小组长,安排班上近2M3的学生担任大小班干部,他们既是他律的管理者,更是自律的约束者。纪律管好了,班级更易走上正轨,为学生今后两年的在校学习生活打下坚实的纪律基础和纪律保障。
二、“技”
“技”就是技能。在班级目标管理中,要始终遵循职教规律,按照教育部提出的“双证”要求,自觉将考取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渗透在班级目标管理中。在第一个学期良好纪律做保证的基础上,让学生有学习的目标,有考试的压力,让学生明白读中专学习也不轻松,考试并不容易。做到这点,笔者觉得不仅是专业学习的需要,更是提升学生学习自信心的需要,让学生从以往学习和考试的阴影中走出来,从读职校产生的自卑心理中走出来,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真正体验到“学有所获”的,让学生知道自己在另外一条求学求知的道路上也有前途,坚定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流生“高发期”达到了有效减少流生的作用。实践证明,2013级文秘班参加国家秘书中级资格考试的一次性通过率高达73%,提高了全班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流生数也为零。
三、“艺”
“艺”就是才艺。通过前两个学期的积淀,学生在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后,有更多的时间和放松的心情去参与到学校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中,加上笔者所在学校文娱活动和技能竞赛的主体时间也是安排在第三个学期,这个时候班主任要做好的就是积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帮助学生克服不好意思、不敢不想不愿去参加的心理,调动学生参赛的积极性。笔者在班上还提炼了一个口号,作为学文秘的学生要做到“能说会写、能唱会跳”,帮助学生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为此还采取重奖的办法,对参加各级各类文娱和技能比赛获奖的学生不仅加操行分,学校有奖励,还在班上进行奖励,借此东风,还在这个学期强化了班级文化建设,提炼了文秘班的班风并设计了班徽。2014级文秘班有位女学生普通话不标准,也没上过大舞台比赛,但她鼓起勇气参加了校园文化艺术节演讲比赛,笔者和她一起改讲演稿、一起边听边练,最后在比赛中获得了全校一等奖。在该届校园文化艺术节中,2014级文秘班所有参赛项目均获校三等奖以上好成绩,获奖率100%。
四、“习”
“习”就是顶岗实习。第四个学期学生在校时间也就短短2个多月,在这个时间段要重点集中给学生树立就业观和职业观,因为有学校推荐的机会,中职生经常是被动参与到就业市场中,亲身经历去找工作的偏少。除此之外,还要做一些实实在在、看得见的事情,指导学生去浏览相关的人事招聘信息网站及认真做好个人求职简历,让学生在实习就业中有“两选”,会“两条腿走路”,既可以服从学校安排,也能自己找到好岗位。当然,班主任在第三学年还要始终做好顶岗实习的跟踪和服务工作。笔者所带2013级文秘班顶岗实习圆满完成,且大部分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还有一位学生因表现优秀推荐到市政府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