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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7 09:02:4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篇1

1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内容及涉及的部门统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至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5)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第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第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设计单位、消防产品和设施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二、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第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消防产品检测单位等。

2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受前置条件影响的主要原因

2.1 互为前置的法定条件被打破

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发展,以政府“重点工程”、“引进工程”为名,在项目建设前期,采用协调会等形式要求各部门提前介入会审,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况下,工程提前“上马”,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待其补办正规手续时,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患或已成既定事实,当按照消防法律程序办理消防许可和消防备案时,建设单位又以政府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做依据回避,通过政府层面协调,突出强调工期和民生问题,使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利于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消防业务的参差不齐难改变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以来,大量的备案抽查工作在消防大队办理,这对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消防体制从制度上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平均每两三年就进行一次岗位调整,人员流动性大,造成消防行政许可的技术权威性不高。另外,自设置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以来,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消防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也没有一线消防执法的实践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基础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2.3 中介机构的服务规则不规范

虽然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机制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其发展;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机构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消防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消防中介机构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借用资质和滥用资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国家对检测质量缺乏有效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后,公安消防部门弱化了对检测企业的监督管理,一些检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无条件的随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还有的企业自己施工,自己检测,检测结果缺少公正性。

3 如何减小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对消防工作的影响,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3.1 适当取消建筑工程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前置条件

一些群众对旧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如临街的一些建筑物改建成商场或娱乐场所,按规定需进行消防报建时,一定要有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但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很早建的,根本提供不了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造成业主来回跑很多趟,都办不齐消防报建手续。根据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一些“合法”的“老建筑”,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再硬性要求提供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只需提供与消防安全直接相关的初步设计资料,符合建筑防火的规范要求,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科学性。

3.2 实行简易审核程序

篇2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篇3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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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篇4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了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常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成为摆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存在问题

做为一名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当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通过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武警现役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相关规定,警官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从优秀士兵中选拔;二是普通中学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三是从普通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这三种途径造成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他们达到一定服役年限必须退出现役,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特别是一些人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间很短,消防监督业务水平偏低,不知道自身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法制意识差[1]。

1.2 消防技术标准不完善,无法有效监管

目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但由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起步较晚,未经长期的实践验证,缺乏消防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往往都是“亡羊补牢”式,缺乏预见性,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缺陷[2]。特别是与公众聚集场所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散见于多种标准中,造成不仅刚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不能很好掌握,就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也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管。

1.3 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差,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员工需提供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对员工岗前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标准都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单位自己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从许多火灾案例看,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消防意识不强, 心理素质不过硬,缺乏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或违章操作造成的[3]。

1.4 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消防监管乏力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现役体制限制,人员编制少,很难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有效监督,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再次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时都得不到有效监督,新产生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同时由于监督检查任务繁重, 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 导致监督检查不彻底不细致的工作现状时有发生, 使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清除。

1.5 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小,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方面规定了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落实方面仅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处罚。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大多为私人企业,上述行政处分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达不到对他们督促的作用。

2 提出的对策

做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在这里我提出几点看法,希望能对今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1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

公安部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公众聚集场所不留下先天火灾隐患。

2.2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新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范围进行了限定,除此之外仅需要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进行抽查。这样就造成如果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抽查到,就会失去消防监督,造成遗留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又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还要依法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等于又重新进行一次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一旦公众聚集场所已经遗留下先天火灾隐患,此时整改难度会更大,不仅没有给建设单位提高便利,反而制造了困难。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一方面可对公众聚集场所取消面积限定,全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由第三方中介组织进行办理制度,明确中介组织的资质、技术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去抽查中介机构审核和验收过的消防设计文件或建设工程,对中介组织的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消防监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可能造成对公众聚集场所失控漏管。

2.3 加强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资质审查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由于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引起的火灾较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继出台许多措施进行管理,但是,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因为建设单位相较于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对易燃可燃材料的危害性了解得不多,而设计、施工单位却不同,特别是施工单位往往都想节省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因此必须会同住建部门从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构成、材料选择、进场检验和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计、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2.4 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气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管理

电气设备、设施和线路故障是引起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目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中要求对消防电源及配电等进行严格把关,但是对电气防火审核、验收的标准规定散见于《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多个标准规范中,没有对电气防火技术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因此今后必须加强对电气防火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编制专门的电气防火设计规范,提高电气防火的设计水平,加强对电气防火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2.5 提高消防行政审批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项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进行。消防行政审批人员必须提高责任意识,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做责,加强消防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做到 “谁审批、谁负责”。审批过程中出现、、等违法行为在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6 完善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有关配套规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要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只有当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或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形,否则《合格证》长期有效。这就造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放完《合格证》后对公众聚集场所监管乏力,而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配套规章进行修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为了有利于经营,经常会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条件经常会改变,可对《合格证》设定一定时间的有效期,不仅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决定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2.7 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电工、焊工需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而其余消防从业人员大多由保安兼任,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消防常识不熟悉和消防业务不熟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现有消防培训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或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前置条件,成为办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取消从业资格、终身禁入行业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的监管。

2.8 明确单位消防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自我管理意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要大力贯彻国家《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 “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自我管理。而目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往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大包大揽”,严重消弱了场所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模式,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还可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的一项必备条件,根据场所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消防安全评价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督促场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并推行全方位防火责任制,把防火责任制落实到法定代表人,明确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充分调动场所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明确自身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

3 总结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身的难题,而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希望本人的上述看法能为当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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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建筑的规模和容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城市建筑中的比例很高。随之而来的建筑火灾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高层建筑火灾频繁发生,如2009年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火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718号胶州教师公寓高层火灾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目前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更新仍是赶不上建筑规模和高度增加的速度,高层建筑起火后,现有的消防装备很难进入建筑内近攻灭火,可能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因而,建筑火灾的防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而源头防控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最有效手段。

1 当前建筑火灾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建筑物没有依法取得消防合法手续。2009年新修订的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而现实工作中在很多地方建设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在施工前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工程,立完项后就着急开工,不能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导致有些建设工程会形成先天火灾隐患,后期整改难度大。以上问题又会造成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能正常办理,更会影响到建筑物里设置的公共聚集场所不能办理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或者设置了也未能保持完好有效。造成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建筑消防设施投入高,日常使用的频率又低,在工程招标时尽量压低预算,在施工中也尽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或自己提供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二是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人员技术不高,一些施工单位不注重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技术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没有固定的施工安装队伍,工程随意转包,有的单位甚至出卖资质,随意让人挂靠,有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无法把握施工中的重点难点,给建筑留下先天隐患;三是消防工程监理制度严重滞后,施工中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现有的消防工程施工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当中,使许多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大打折扣,消防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只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检,特别对一部分隐蔽工程缺乏有效跟踪监督。

(3)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道不畅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目前各城市建设开发既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建筑面积获得最大利润,又要按相关规定美化周边环境,设置绿化用地,留出的消防车道达不到规定的宽度,加之城市道路改造未留出合适的出入口,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部门为管理方便,在道路上加设石墩、铁桩或在出入口增设电动门、电动栏杆等,缩小了出入口的宽度,还有小区在消防车道边搭建临时车棚,较大消防车辆根本无法通过,更为突出的就是随着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很多小区车辆停放严重堵塞、占用消防车道。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了消防车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贻误最佳扑救时机。

(4)建筑物火灾扑救面障碍物多。很多建筑在设计和建设时就按照规范要求留出了火灾扑救面,以及供大型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但是建筑一旦经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在二次装修和投入使用后就不考虑后期的灭火救援问题。往往在建筑外墙增设防护网,设置广告牌,在较宽路面或场地种植绿化带,栽植大型树木,设置电杆、路灯,搭建临时建筑,规划停车场地等;而住宅小区主要是用缩窄道路来扩大绿化面积,把用作举高消防车操作的较宽场地设置成居民休闲或简易健身场地,更有一些小区将这类场地建成自行车棚或其他临时建筑,而管理部门常常忽略了这些隐患的存在。

(5)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筑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在防火方面重视程度不够、疏于管理,尤为突出的是共用、共建的一些建筑,由于这类建筑产权不明晰

,导致责权不明确,造成防火工作管理不严,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个别产权单位还存在随意停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封堵疏散门等现象,造成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后果。

2 建筑火灾防控的对策

(1)严把审核验收关,严格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加大备案抽查力度,从源头杜绝建筑火灾隐患。目前,许多楼盘建筑规模庞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急于把临街门面房或部分前期建好的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就违法投入使用,而消防基础设施尚未完善,导致使用单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等重大火灾隐患。因而,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安全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办理,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环节。

(2)加强对建筑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明确物业管理部门是建筑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物业单位要发挥积极作用,督促建筑产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培训制度以及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物业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障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畅通,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此同时消防执法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推动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严格约束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单位的经营活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担负重要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无有效约束和制裁。如物业管理公司,肩负着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监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职能,但多数无专兼职消防人员。检查中经常发现消防泵房无人值班,消防泵等电源控制柜开关处于手动位置,消防监控室人员多为摄像监控人员兼职、未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监控系统和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单位无人懂得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法规应有对物业公司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时刻保持正常运行。要规范消防检测公司、维保公司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养的项目和要求,对其检测、保养的结果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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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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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发展社会消防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消防安全资源,向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消防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纯靠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势必导致失控漏管;仅仅靠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只能带来社会暂时“平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火灾防控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

(3)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的需要。消防社会化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渐演变成社会个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活力,才能适应消防社会化的需求。

2.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 政府主导机制滞后

一些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消防基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投入,农村、城乡结合部、乡镇一级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审先建、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未改即用等违章建筑、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群租房屋、通天房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形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地方政府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属于“被动干预”,往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后才引起重视。

2.2 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

(1)公安外部消防监管职能交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能交叉较多。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外墙广告、居住出租房屋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重复执法,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管理系统性不强。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配合不多。

(2)公安内部监管体制不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职责,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地方政府规定及警察管理制度。消防部门属于武警部队性质,执行现役军官法和兵役法规定,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部队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结合的角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又属于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的二级部门,难以调动其他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事矛盾突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就浙江省温州市来说,全市火灾隐患总量多、覆盖广,监督任务重,现有的防火警力与承担的执法任务极不相匹配。目前温州消防执法人员73人,人均管辖约1945家企业、5890家出租房、5186家个体工商户,管辖范围内违章建筑有3X107m2,2013年承担辖区5000余起火灾事故调查任务。此外,沿海地区及内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消防执法人员还承担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这些地区消防中队受编制限制,人员数量较少,面对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大队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本都纳入执勤备战力量编成,随第二、三车辆出动。

2.3 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无序

许多单位和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盲目发展生产,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温州、台州等一些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搭建问题,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消防安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台州市组织安监、建设、工商等24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58355m2,拆除门窗障碍物6513m2。2014年1月15日至5月8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拆除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企业9160家,建筑面积超过3.5X,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7373户,建筑面积达559800m2。

2.4 火灾源头管控机制不合理

2.4.1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难以保证

(1)消防备案抽查制弊端凸显。备案抽查制导致大量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工程等区域消防安全基本上处在失控漏管状态。受政策扶持、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家庭作坊、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中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市场准入门槛低、成本低,火灾荷载多、隐患量大,既无法通过市场自我调解管理,又缺少法律监管强制手段予以全面治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难以保障,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2)技术审查存在局限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结合。技术审查专业性强,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繁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整体专业性力量不强,难以适应职责要求,施工现场检查难以保证。

2.4.2 火源管理存在盲区死角

对于浙江省2013年火灾事故分析,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和电器故障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占全年火灾事故总数的34.8%。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单位或者场所必须配备电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必须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必要的电气防火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缺少电气技术和防火技术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火源整治要求相对单一,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2.4.3 消防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产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质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监管职能的规定虽然变得清晰,但协同执法机制欠缺,尤其质监、工商对公安部的行业标准GA《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定》效力不予承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消防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无法移交,最终让使用领域违法消防产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和其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保证、强制报废制度缺少法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质量、完好率不高。

钢结构建筑防火涂料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在操作上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质量保证年限均属法律空白,防火涂料“一涂定终身”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2.5 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文化、建设、经信委、新闻出版、民政、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大多缺少消防专门培训,只能检查发现一些基本的、较小的隐患,管理针对性不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施工图审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消防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受利益驱使还出现提供虚假、失实证明性文件的现象。尽管公安部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予以明确,但市场基础培育、人员素质培养还处在起步阶段。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途径较少、工资待遇较低等现实条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自我火灾防控能力普遍不高。

2.6 管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1)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火灾事故监管责任追宄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消防管理职责没有边界,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承担无限监管责任。实践证明,责任追宄机制不合理直接导致工作推倭、责任扯皮、人人自危,严重影响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单位主体责任机制不能体现“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之比较低。经济的发展促使超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深地下等综合体建筑层出不穷,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收入可观,《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三十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不清。根据《消防法》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即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发生火灾事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仅仅设定了警告或者处分,与责权一致和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不一致,与“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原则初衷相违背,难以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及警示作用。

3.对策探析

3.1 改革消防安全职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职责。可以,September2014,Vol33,No.9参照国外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整合各部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职责,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救援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理清消防监管职责。通过立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消防工作职责,实施项目化管理,作为火灾事故追责的依据和尺度。火灾事故监管责任的倒查和追责应充分考量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客观情况、监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及监管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消防监管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制度设计的公平正义价值,应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导向,不应适用无限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只要诚实无恶意,不应负个人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是单位责任。如,2005年美国NFPA防火规范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委员会并实施的《通用防火规范》第1.9条规定,只要执行规范的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诚实无恶意,不应对因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疏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个人责任”;“在执行本规范相关法律、法令时出现的上述行为或疏忽而提出的诉讼,应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辩护直到诉讼最终结束,产生的任何判决结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自我管理职责的落实是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社会化的落脚点,是落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才能履行到位。因此,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规定及一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在立法时考虑根据违法成本实施倍数罚款,不设罚款上限;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可考虑对单位及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设定罚款或拘留处罚,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3.2 改革火灾源头管控机制,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3.2.1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长效机制

(1)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将容易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实施重点源头管控,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把关过的建设工程,可以改行政许可为备案抽查制,压缩行政许可权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规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立法授予乡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具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权及对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有责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无权、消防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问题。

(3)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消防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合法性及技术抽查结果负责。如果立法授予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权,则可以规定,消防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合格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4)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等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通过立法,细化《消防法》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规定,明确检测主体、时间、程序和责任,确保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不良状况得到及时发现和改正。同时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等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进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

3.2.2 规范火源管理

对火源的管理,必须深入研宄火灾发生的规律,针对致灾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电气火灾源头管理上,对使用一定年限一定规模的建筑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电工实施常态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配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等设备。在生活用火方面,应当禁止在城市的建成区放飞孔明灯、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充电,对违者可以设定一定的法律惩戒措施,以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

3.3 完善管理模式和手段,提高火灾防控效能

(1)健全“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在各综治委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建立以安监、消防、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基层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隐患排查、抄告、整治、监管、督查、培训等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乡镇一级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多措施、多途径为网格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培训。

(2)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物联网技术、安全出口逃生报警门锁、火灾远程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并无法律强制要求配置。可以通过立法将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通过建章立制,采取降低火灾事故强制保险费率、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给予更加优惠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质量等途径,鼓励、引导单位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及委托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以及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信誉评级、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税奖补等的参考依据。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乘坐轮船飞机出行、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4)完善单位片组管理模式。单位片组管理模式是指相同行业、距离较近的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片组,定期组织片组消防活动,相互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交流管理经验,实现片组自律、自我管理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建议片组管理由行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通过单位片组外部监督、内部自我管理、事故责任强化,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和场所,将其加入片组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水平作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3.4 突出专业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1)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安全教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其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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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镇长卢焕新为组长、政协联络处主任、政法书记鲁承保为副组长,以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森林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管领导鲁承保,专干鲁国庆,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1、重点检查场所

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物资密集型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建设工程基地。

2、集中整治五个方面突出问题

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大量采用易燃、易爆材料装修装饰的、日常防火重点巡查部位和场所或单位。

在辖区内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整治、开展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员部署阶段(7月21日-7月28日)

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2、排查整治阶段(7月29日-12月20日)

对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跟踪督改,挂牌督办,对已排查单位,要进行复查,确保不反弹。

3、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高,形成工作经验,建立档案备查。

1、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检查每月至少1次,副职带队开展检查每月至少2次,严格遵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消防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坚决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构建消防安全立体防控体系,要组织对网吧、宾馆、酒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场所开展消防专项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对本辖区火灾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制度。

2、突出抓好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开展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形成联合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对违规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阻塞消防通道的、违规使用明火、电气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等坚决关停整改或拆除,要按照“抓大不放小、抓小严防大”的要求,用足法律手段,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3、强化全民消防

宣传教育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对乡村一级的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教育,要以发送消防短信,宣传资料、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力以赴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2、强监管,增强防范

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单位进上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使单位的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员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3、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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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号令(第27、28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号令第5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号令第12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

1.3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存在“”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严重违反审核程序,致使法制审核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加强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建议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是整个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类似,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消防程序法中有关程序公开制度

程序公开,是指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尤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必须公开实施。

2.1.1在消防宣传中增加消防行政程序法制的宣传

要加强对公民的相关程序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充分借助传媒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制的宣传,尤其是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的地方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知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及其程序知识,让公民了解有关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公民行政程序法制意识的提高,制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乱作为、不作为。

2.1.2完善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消防执法结果的信息主要是在消防行政系统,而消防执法信息不仅影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实利益,也影响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潜在利益,更影响广大公众享受公共安全保障及监督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因此,在消防行政程序立法中,一方面要正面规定公民有自由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而强制政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提出控告及其保障权、奖励基金等)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消防执法信息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互联网、公示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等),解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公开方式不清楚的问题,保障公民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这些信息。

2.2完善消防行政程序规定

将火灾调查区分为统计调查和法律调查,对于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没有危险性的火灾,不具有法律意义,由消防队出警人员简易统计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开展抽样性的调查统计,了解一定地区、行业、时段的火灾特点,作为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发生其他责任争议的火灾,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组织调查取证,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根据。

2.3严格执行行政程序规定

2.3.1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教育

首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使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到最新最权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等内容,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水平。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程序法律的内容,可采取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其次,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帮扶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教,提高基层监督执法的水平。

2.3.2强化法制审核,对违反程序的现象及时纠正

法制审核是纠正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措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1)完善对法制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制审核的质量。法制员要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程序案件的把关。

(2)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该审核的案件一个都不能漏过,不该审核的案件不能越权审核;不得随意变动审核程序,要注意区分依托网上审核的案件和手工审核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3.3切实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制

强化对消防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必须完善内部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提高内部监察机构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明确行政责任,坚持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同时,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都应建立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内外并举,才能真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建立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即每个执法人员及其岗位的职责都是建立在其明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发生执法过错后乱打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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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a)-0154-01

1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城市化进程让我国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峻。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隐患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当前,我国不少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着消防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场所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消防安全上的盲点,施工现场临近休息室、仓库等地方,地方狭小,如果出现了火灾就难以疏散事故现场的人员。一些施工人员在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帐篷,更加增添了火灾隐患。缺少消防安全设施是很多建筑施工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施工现场存在着很多易燃易爆的物品,极大的威胁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2 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没有科学的消防知识

不少建筑施工现场都雇的是农民工,他们缺乏专业的技能,更没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意识。一些农民工经常在工地上生火做饭,让火灾隐患更加突出了。另外,因为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场所,人员流动频繁,一般建筑单位都不想对他们进行太多的培训。

1.3 建筑施工场所没有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一些施工单位受工期影响不断赶工程进度,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例如电气电线线路违规接拉,用火违章,没有及时开展防火防灾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单位没有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灾措施。明火的使用很容易导致火灾发生,就像2009年央视文化中心(在建)大火一样,施工单位因为违法燃放烟火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并且,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很不完善,一些被雇佣的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上岗证,比如电气焊工种,对于危险已经易燃易爆的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这些问题都是为消防事故埋下了大量的隐患。还有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就是工程施工不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少部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开始动工,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也没有设计科学的火灾逃生通道。

2 如何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 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应该从消防部门做起,应该把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的负责人召集起来,集中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好施工中各个环节的防火防灾措施。与此同时,加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消防技术水平。对于建筑单位来说,要和施工单位达成消防管理协议,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细化到工程项目上。不管是总承包单位,还是个别项目承包单位,都应该对负责的工程或者项目的消防管理有直接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到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施工安全。

2.2 做好防火监督工作,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一般来说,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用火情况、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存放、防火措施等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相关负责人应该随时监督检查现场的消防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用火情况,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另外,在施工现场的每个防火角落都必须有消防栓以及灭火器材,要正确的布置灭火设施,同时注明警示字样。施工现场应该安装消防水管,以防发生火灾时不能提供足够的水源。要在建筑工地的楼梯火灾出入口的醒目地方设立防火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火灾时给消防人员以及逃生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2.3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合格的消防安全技术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动工之前要落实消防安全协议,强化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并认真将管理制度落实到施工队伍中,比如不能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实施设备科学安装。当地消防部门应该认真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消防备案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建委应该联合执法检查施工单位真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施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直到符合相关消防规定才能施工。当前,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变得更加复杂,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火灾施工,因此在施工设计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周全整个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措施,科学分析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施工人员的现场操作流程要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要求,让他们做到安全施工,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总是存在着,多数施工人员没有科学是消防意识,不懂得怎样处理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对于发生的火灾不能有效处理,不但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悲剧。所以,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监督好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尽量不必要的火灾事故发生,做到安全施工。

参考文献

[1] 马玮玮.浅谈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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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好坏、执法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消防执法正面临诸多挑战,出现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改善消防执法机制,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已显得尤为紧迫。

一、消防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质量不高,需要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先上马,后办证”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处在以“钢筋水泥”拉动GDP的阶段,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纷纷上马,需要办理消防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也非常多,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许多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情况并不理想,超期执法、违规审批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在许多开发区中,为了配合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待项目投入使用后再补办相关手续,甚至存在一些工程项目已经运行多年但是消防行政许可依然没有办理的情况,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

(2)执法随意性较大,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罚轻纠、以罚代改”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却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消防执法任务的不断加重,再加上执法人员编制少事情多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许多执法人员视执法程序为“多余的绊脚石”,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不使用相关的法律文书,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图方便,直接收缴当事人缴纳的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制度规定,还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立卷,执法程序随时中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处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三停”处罚流于形式。消防行政处罚包括措施包括警告、行政处分、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只注重罚款的缴纳情况,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则往往落实不够,特别是对于和罚款并处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简称“三停”)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往往不闻不问,执法者和被处罚对象之间往往会达成这样一种默契,即只要被处罚对象只要缴纳了罚款那么被处罚对象便不需要停工或停用,依然可以继续施工或投入使用、营业。

(5)存在滥用临时查封措施的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适用临时查封的几种情形,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具体,如根据条款规定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查封,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就是被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条款中并未明确。另一方面该规定也留下了一个口子,即对于“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也要适用临时查封,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任务或是其它的目的,就利用这一规定缺陷,对不具备查封条件的场所也适用查封手段,致使临时查封措施被滥用。

(6)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事故调查办案质量不高。“有火必调”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远非如此,部分大队辖区内火灾事故一年达到了数百起,但实际办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件却只有几十起,这与要求严重不符。 同时,由于火调工作专业性强,要查的是各行各业的火灾,需要火灾原因调查的专业知识,需要火灾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的知识,还需要火调的实践经验。从事火调工作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临危受命、身兼数职,很难把精力集中到火调工作上。这就必然导致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的办理质量低下,极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

(7)消防监督管理的模式落后,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机制,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事实证明,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根本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在实际中,消防监督执法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由政府转嫁给了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成了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行政管理的职能远远大于监督执法的职能,导致消防机构即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使得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无法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体,其他部门、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样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直接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以湖南省为例,虽然已经制定了《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的消防行政法规,但这些规定与公安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比如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则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这就为执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也为执法不作为和腐败提供了空间。二是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不合理,过于重视实体的规定,而对执法程序很少涉及,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程序的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之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一方面规范面窄,另一方面也缺乏针对性。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造成了消防执法工作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

(二)现役体制约束,执法人员编制不够,流动性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消防部队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除了要承担防火监督、火灾扑救的任务外,还担负着抢险救援、政治保卫、执勤、反恐排爆等任务。而防火监督执法人员担负的职责除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外,还担负着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和执勤、社会培训考核、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事故调查、查处、对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指导培训、宣传教育等等,工作量相当繁重。目前,现有的消防部队编制是依据公安部《关于颁布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进行编制。由于警力不足,消防人员往往一人兼任多个角色,不堪重负,消防部队的力量显得越来越薄弱。多数消防大队只有消防执法人员7人左右,但要肩负一个县级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而在现行体制下,如果要由国家大量补充现役消防队伍的人员来满足地方消防工作的需要是不可能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大量的消防工作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现役体制的特殊性,很多专业技术人才,在刚刚具备消防岗位能力和素质,就因受部队职务、年龄、服役年限等诸多因素限制,或是调动到非执法岗位或是退出现役,造成人才流失。

(三)消防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消防执法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指我们消防部门内部上一级对下一级、部门之间、领导对具体执法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由于执法者认识上的不足,相关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监督不力,甚至相互包庇,导致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外部监督主要指行政相对人、其它机关单位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一监督由于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消防意识不高,相关执法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从外部对执法者执法监督的程度不高。由此导致我们执法中存在的一此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四)执法环境的影响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实践中,执法者漠视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懂得使用法律维权、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常常使用自己的影响力干涉执法活动。长久以来,人们受“官官相护”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的影响,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往往是能忍则忍、怕惹麻烦,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的漠视且不以为错的心态。同时,长久以来的人治化的社会环境,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其行政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后,常常习惯利用其社会关系为其“了难”“摆平”,其他的单位或机关领导等有社会影响的组织或个人也经常基于其各自的利益需要,为违法者出面打招呼、批条子,而在这样的外部环境影响下,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想要合理、公正的进行执法无疑是有一定难度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逐步完善和健全以《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此要抓紧制定、完善、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目前亟待制定消防执法行政程序规定,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制定全国统一的消防工程施工、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规范检测和维修保养的标准和制度,切实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质量;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保险、消防中介服务等规定,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二是在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法规、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包容所有情况,也正是因为如此,对那些不能预见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留存余地,让执法人员去尝试、去创造,为充实有关法规提供素材。

(二)要逐步实现从现役体制到职业化的过渡

消防部队实行职业化的制度,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效地保卫我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需要。建立职业消防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业务骨干,有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职业消防体制可只针对现行消防监督执法。从事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中队,可根据需要实行现役制或者社会聘用制,这样有利于队伍的年轻化,保持其旺盛的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推进职业消防制,把它从目前大公安的角色中剥离出来,也是明确公安和消防自身的职责,改变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大趋势。

(三)要改革行政许可的审批模式,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任务重,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限制导致执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不均衡,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给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保证技术审核的质量,也能够

(四)合理确定火灾调查的比率,实行大型火灾组织调查、小型火灾依申请调查的制度

目前由于火灾事故数量大、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目前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调查质量不高,要加强和改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理确定火灾事故的调查比率,要改变目前“逢火必查”的原则要求,对火灾事故调查确定一个标准,在标准之下的火灾事故可以明确规定除当事人明确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的外,可以不用调查。这一指标应当是一般火灾范围以内的再划分,一般来讲,这一标准应当包含有人员伤亡的火灾、有一定经济损失的火灾。而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地方整体经济状况、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和小微火灾的损失比率、火灾总数和监督干部数量等指标综合确定。

(五)进行消防监督体制改革,转换消防监督机构职能

一是要加强社会职能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使其真正胜任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社会消防培训学校(中心),组织专业的师资力量,将防火业务、检查程序及方法、火险隐患处置办法等知识教给社会职能人员,确保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顺利正常开展。二是将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强化监督检查及政府督办力度的同时,启动开展社会监督体系。强化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作斗争,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消防防御能力,这也是宏观控制应采取的措施。三是加强“阳光执法”,增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阳光执法”的主旨并非只是公告一个办事种类、办事程序、办事期限,还应体现在办理的过程,减少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了解办理过程中的一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重大问题应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四是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畴的事务剥离到社会中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将执法人员真正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放开手脚,在宏观控制、微观督导与政策技术咨询之余,有更多时间用于业务研究,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魏蕾:关于公共行革与行政行为理论发展的探索[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06期;

【2】乔旭、王舜: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J];生产力研究;2006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