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8 09:15:4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

篇1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篇2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篇3

施工招标是BOT公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贯穿整个建设期,对BOT项目的运作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施工招标能体现招标人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管理思路,确定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之间的管理定位关系,是项目管理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

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及过程

1.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方式综述

招标有下面几种方式:1)按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不同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按是否在投标单位递交标书前公布标底,分为明标招标(有标底)和暗标招标(无标底);3)按招标组织单位的不同,可分为自行招标(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标)和委托招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的招标)。

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公开招标,只有在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4)专用性较强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招标等情况下才考虑邀请招标。

是采用明标招标还是采用暗标招标应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决定,以最大限度维护招标人利益为前提。

大部分招标人都采用自行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有的招标人,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并方便后续审计工作,采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政府提供的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1.2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投标书格式。

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是公路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为了避免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失误,应尽可能采用范本。因BOT公路项目的特殊原因而需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要点如下:

1.2.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协议书采用范本按填空的方式处理为最佳。

1.2.2 合同通用条款直接用范本,不宜修改。

1.2.3 合同专用条款建议全文抄誊,然后结合BOT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际需求,逐句修改,不要删除或者调整范本条款,当有增加条款时应在范本条款对应末条后增加。

1.2.4 技术规范建议采用范本加补充技术规范的形式为好,补充技术规范只对BOT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补充。

1.2.5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工程造价,是投标人投标的共同基础,也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维系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利益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风险程度是招标人和投标单位都关心的。招标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和最小化风险,可采用如下措施作好工程量清单:

(1)要求由设计院在出设计预算时同时提供建议性的工程量清单;

(2)组织有经验的预算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

(3)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编号与技术规范对应,与范本条款编号对应;

(5)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编制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6)将定稿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固化,避免投标人投标中有意篡改或失误出错。

1.3 资审文件编制

资审文件的编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同步进行的,它主要由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组成。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须知内容: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工程说明是根据工程的初步设计编制,介绍了本工程的项目环境、工程概况、地理位置以及工程主要内容描述。使申请人充分了解了工程的信息以及工程各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关键设备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是为了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1.4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为了确保投标人的素质和能力,凡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必要程序,搞好资格预审才能防止不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具有投标机会,为整个招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才具有投标资格。

2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过程

2.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综述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2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选择

在BOT模式下,投资人作为招标人招标,首先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而降低成本最好的方法就是采用暗标招标,这就排除了需要制定标底的评比方法。那么就只有在最低价中标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中选择,但是现阶段采用最低价中标容易造成投标企业盲目低价竞标行为。而合理低价评标法就不一样,“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合理低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2.2.1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2.2 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2.2.3 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2.3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程序

工作小组在开完标后立即进入密封工作,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符合性检查和算术性修正,然后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合同条件审查、评标价计算与评审、技术评审、综合评价,最后对评价进行排序并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4 合同条件审查

合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六个方面:

2.4.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4.2 投标人为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2.4.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2.4.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2.4.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2.4.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当上面有一项未能通过,则表示该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合同条件审查。严格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规避责任、风险等可能产生的索赔情况发生。

3 结论

总之,在BOT公路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流程,严格评标方法,可以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减少招标人的招标风险,选到最有实力的承包商。另外,招标人应当把资格预审放在重要的环节上,防止资质不良或不全的投标单位具有投标机会。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对防止串标、围标事件的发生也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 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篇5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

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篇6

一、前言

在公路建设中,桥梁是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造价较高的人工构造物,在整条路线的投资中占较大的比重,而且桥梁损坏后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严重的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等。因此,加强对桥梁的日常检查,养护工作,对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桥梁养护的必要性

1.公路交通量剧增,加快了桥梁老化的步伐。近年来,公路的大力发展,交通工具也在逐年递增,而交通量的增大能明显的加快桥梁的老化。

2.超重车、集装车、大吨位车的出现加重了桥梁的负荷,加快了桥梁损坏。由于原桥设计荷载等级偏低,已不适应目前超重车、集装车、大吨位车增多的新情况,造成桥梁承受不起日益增长的负荷而成为危桥。

3.有些桥梁修建质量较低,造成“先天不足”。相当数量的桥梁,尤其是早期修建的桥梁,由于资金短缺,设计、施工标准低,加上技术管理薄弱,施工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致使这些桥梁寿命缩短,有些很快就会变成危桥。

4.桥梁设计计算荷载等级低,限制公路运输能力。

5.桥梁管护不善。在大自然风霜雨雪的侵蚀作用下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造成桥梁自身老化破损,使得桥梁衰老加快,寿命缩短。

三、桥梁日常养护

1、桥梁日常养护的内容

1.1通过检查与检验,系统地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陷、损坏等异常情况提出养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1.2掌握交通状况,取缔桥梁不正当使用及非法占用,严格管理超载车、特种车过桥,必须通过时采取防护、加固措施,以免桥梁损坏。

1.3对可能发生台风、暴雨、暴雪、地震、火灾、流冰、洪水危害的桥,应作好各种应急处理措施及防范措施,特大桥应设护桥机构。

1.4对通过检验,需进行限载、限速或停止交通的桥梁,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交通管制。

1.5对桥梁各部分经常保养,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损坏处进行及时的维修,对检验不能维持原设计载重等级要求者,应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加固。

1.6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梁技术档案。

2、桥梁的日常检查

在对桥梁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对桥梁进行的各种检查及检验工作,及时了解桥梁的技术状况、掌握病害情况及其发展情况,以便及时的提出养护措施。

桥梁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三种。

(1)经常检查:

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经常检查的内容丰富,大部分是经目测可以发现并作出定性判断的缺损。譬如:外观是否整洁、伸缩是否堵塞卡死、支座是否明显缺陷等。检查应做到有序而严密,防止漏项。

经常检查的检查周期为每月至少一次,遇汛期或其他自然条件变化时应加密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临时桥梁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位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资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与经常检查不同的是,定期检查虽也可目测,但其强调“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为此,必须为接近桥梁各部位而创造条件,如使用桥梁检测车、搭设临时支架等设备,配备桥梁检测工具等。

定期检查应由具相应的资质和素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根据检查情况及以往检查情况的对比、相关经验等,在现场完成“桥梁定期记录表”的填写,判断缺损原因、维修范围、提出建议等。对于难以判断的,提出进一步检查的要求。

(3)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梁的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及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算分析,形成鉴定结论。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作专门检查。

3、对检查的桥梁进行评定

桥梁检查的目的为了及时发现病害,根据病害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保养、维修与加固方案。桥梁检查人员在进行桥梁检查后,应根据病害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评定,提出那些部分应进行保养、那些部位应进行维修、是否应进一步检测等报告,以向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依据,及时对桥梁进行相应的保养、维修与加固。

在检查评定中,评定为:一类的桥梁应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二类的桥梁需进行小修保养工作;三类的桥梁需进行中修,根据病害的情况考虑进行交通管制;四类的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的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4、建立完善的桥梁档案及检查台账

桥梁养护应建立详细的桥梁档案。桥梁档案包括:项目批示、相关协议书、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设计及竣工图纸、各类相关文件、管理办法、请示报告、工程决算、验收意见、财产移交表、审计报表、新旧照片等静态的书面材料,还应收集养护过程的动态材料,如:日常及经常检查的情况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等级评定资料、病害的发展图片等。

建立桥梁的检查台帐,是掌握桥梁病害发展动态的重要手段。建立桥梁检查台帐,可以及时了解桥梁病害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速度,为及时地对桥梁进行维护、维修提供有效依据。

四、加强桥梁日常养护的几点建议

1、加强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桥梁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较复杂的建筑物,由于目前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桥梁养护方面大多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各地在桥梁管理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表明,由于没有很好地进行总结交流,因此妨碍了桥梁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了改变上述状况,有必要加强对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技术干部、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对桥梁养护管理的认识水平,掌握桥梁检查、检测维修及加固的一些基本方法。

2、加强对桥梁检查检测设备的配备工作。桥梁的检查检测要对桥梁的上部结构、附属构造物进行观察、测量,有许多工作要空中作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专业的设备和仪器是做不好这项工作的。尤其是对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需要的设备、仪器要尽快配备,使检查的手段现代化,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篇7

一、排查项目

公路交通:市内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及其途经的城河、漷河、薛河、北沙河、界河等河流的大型桥梁。

水运码头:*市岗头港。

水利设施:马河水库、户主水库、户主东库、自来水公司等。

电力设施:区域内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站)所。

城市基础设施:*市燃气总公司、热力公司、在建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住宅小区。

煤矿:市属8家煤矿。

二、排查时间

第一阶段(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由各责任单位汇同市安监局对上述项目及企业至少组织两次督查,于11月16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前,将督查结果报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由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突出问题和重点企业进行复查,并将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告*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排查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明确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具体要求

篇8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八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建设、养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造成县道、乡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篇9

京沪高速铁路蕴藻浜特大桥跨沪宁高速公路提篮拱起讫桩号为dk1295+351.25~dk1295+483.45,墩位编号为9#墩和10#墩,上部为1-128m钢管混凝土拱简支梁。基础为钻孔桩,矩形桥墩,拱桥系梁按整体箱形梁布置,采用单箱三室预应力混凝土箱形截面,桥面箱宽17.8m,梁高2.5m。底板厚度为30cm,顶板厚度为30cm,边腹板厚度为35cm,中腹板厚度为30cm。底板在3.0m范围内上抬0.50m以减小风阻力,吊点处设横梁,横梁厚度为0.4~0.6m。1-128m跨径钢管拱肋在横桥向内倾,形成提篮拱,吊杆布置成斜吊杆,两拱肋之间设钢管横撑,锚固于箱梁边腹板。拱肋管内压注c55级微膨胀混凝土。桥面宽度:防撞墙内侧净宽9.4m,桥面板宽16.2m,桥梁建筑总宽18.8m,拱肋在横桥向内倾9o。形成提篮式,拱顶处两拱肋中心距8.190m,拱脚处两拱肋中心距16.20m。

2 总体施工方案综述

本桥提篮拱设计要求采用原位先梁后拱的施工方式。基础为反循环钻孔桩基础施工,承台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支护,墩身采用翻模施工,提篮拱钢管由有资质的专门厂家进行制作和安装。主跨系梁支架系统一部分采用1.0m直径钻孔灌注桩、钢筋砼系梁、钢管柱临时墩上铺设贝雷片作为支架支撑系统。

钢拱肋安装采用于主跨系梁上拼装钢管桩支架配合2台70t轮胎吊拼装,拱肋混凝土采用顶升法对称泵送无收缩混凝土进行灌注。之后安装并张拉吊杆,调整好吊杆力后拆除贝雷梁支架,施工二期恒载及桥面系,完成后复测并调整吊杆索力至设计值。

见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步骤一:

1.施工主桥基础及墩身。

2.施工临时墩钻孔桩基础及承台,安装临时钢管桩支墩。

3.架设系梁施工的临时支架,预压并调整好支架。

步骤二:

1.安装拱脚预埋件。

2.绑扎拱脚、系梁钢筋,浇筑系梁及拱脚混凝土。

3.混凝土养护15天,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5%时张拉横向预应力钢束。张拉部分纵向预应力束。

步骤三:

1.在系梁上安装拱肋支架。

2.安装并焊接拱肋钢管成拱。

3.注意k撑、横撑及临时定位撑的安装。

4.注意拱肋线型控制,检查、校核、调整各接头点的标高。

5.焊接拱脚接头焊缝。

步骤四:

同步对称灌注拱肋上、下管及腹腔混凝土。

步骤五:

1.依次安装张拉吊杆。

2.待管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90%时,拆除系梁上拱肋支架。

3.张拉系梁剩余预应力索。

步骤六:

1.拆除临时墩支架。

2.施工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二期恒载)。

3.检测并调整吊杆力至设计值。

4.施工拱脚二次砼。

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3 施工重难点

转贴于

3.1 本桥上跨沪宁高速公路高架桥,由于高架桥梁间最小空隙仅为34cm,系梁施工之临时墩支架搭设较为困难,如果采用钢管φ80cm钢管则需要破除既有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采取hw350型钢作为支架立柱,既解决了结构受力要求,同时也不用破除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

3.2 由于提篮拱施工需上跨沪宁高速高架桥,需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安全。采用3mm钢板作为防落物层,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工人跨路高空施工安全意识,制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

3.3 在进行贝雷纵梁安装时,需对高速公路进行依次封闭,交通安全组织难度较大。积极联系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hw350型钢及贝雷纵梁安装时封闭半幅高速公路进行吊装施工。

3.4 桥位南侧平行方向存在高压天然气管道及信息光缆。选择专业的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探测公司对承台及周边位置进行探测,标示出具体的所在位置,制定管道及信息光缆保护方案及紧急应急方案,同时派现场技术人员专人指挥基坑开挖,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时期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的安全性。

篇10

监理企业是技术服务型企业,以自身拥有的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向业主提供优质监理服务。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的首要目标,因此监理企业只有通过为业主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才能获取相应的监理报酬,从而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结合甘肃省某监理公司近年来的一系列品牌打造活动,监理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应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1 完善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走向良性管理的根本,规章制度完善了,企业管理才能更好地做到有章可循,员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发挥才干和约束行为。

公司制定每项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执行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图1所示:每项制度的制定都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人事、财务、技术、后勤等各部门人员成立制度修订小组,确定“制度”内容,形成草案,下发各相关科室,工程项目部进行讨论提修改意见,汇总意见后,形成正式制度,报经领导批准后下发正式文件实行。对于重要制度,更要经过一段“试实行”时期,最大程度的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易于被员工认可和拥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制度的顺利进行。

2 明确经营理念,搞活经营机制

2.1 明确经营理念。国内工程监理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僧多粥少”的局面。在众多的监理企业激烈的竞争中,如果总是“人云亦云”,只知道跟随在其他企业后面,这样的企业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因此作为一个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经营理念,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才能在长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2 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产权制度。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企业持续有效发展的基础。监理作为服务行业,所需投入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人才是关键因素。那怎样留住人才呢?该公司经过改制,建立了以公司骨干为控股主体的产权结构,每个员工都是公司股东,企业的发展与每个员工都休戚相关。这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同时也稳定了公司的人才队伍,减少了高素质人才的流失。

2.3 扩大业务范围,使企业向多元化发展。目前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公路工程的施工期监理,业务领域相对狭窄,利润来源相对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要做大做强监理企业,进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则势在必行,为此,该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之外进行上下游的业务延伸和拓展,已取得了独立特大桥专项资质,同时延伸了交通项目技术经济咨询业务。以后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延伸,争取实行“全过程”监理以及全面项目管理,提供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使公司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

3 提高企业资质

在当前市场准入的条件下,企业资质是业务竞争中的第一道门槛,资质的高低又决定了业务范围的大小,因此希望拓宽业务范围,必须提高企业资质。然而,企业资质升级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完成的,在这个方面,公司领导极为重视理性发展。2006年底,公司通过竞争,承揽了宁棋高速公路第二驻地办特大桥工程的监理任务,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程,选派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强有力的驻地领导班子实施监理任务,经过两年多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并经历了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严峻考验,圆满完成了监理任务,为公司申报独立特大桥资质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年8月,公司获得了交通运输部独立特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增强了公司的综合实力。目前,正在监理的永古高速公路第五驻地办工程为特长隧道工程,该工程的顺利竣工定能为公司取得独立特长隧道专项资质打下良好基础。

4 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是监理企业最重要的资源,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创造价值、持续发展、长盛不衰的力量源泉。我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做到事业留人;利用合理的薪酬结构和完善的福利政策——做到待遇留人;创造优良的企业文化氛围,不断增强企业凝聚力——做到感情留人。我公司建立了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人才运行机制,在实现公司目标的同时,给每个员工提供发挥自己能力的空间,实现自我价值,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唯才是用,人尽其才。公司为所有人员建立技术档案,详细登记其资质、业绩、特长,制定个人发展规划,按照其专业特长委派监理工作任务,做到人尽其才。

4.2 公司支持员工素质的提高。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培训、进修和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对于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合格的员工,一律报销考试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大大提高员工参加考试,以考促学,提升业务能力的积极性。

4.3 广纳贤才,多渠道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利用各种报刊杂志、互联网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广告,公司人事部每年到各大专院校诚招选拔优秀毕业生。通过考核、试用,与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优秀人才,签订经过公证的,符合《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互相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为每个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兵加大入股份额和奖励股份,激发了全体员工工作热情,也为公司的用人计划、长期培训计划、监理管理、技术储备等带来了良好效果,使企业管理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对于短期合同工,实施同工同酬、进一步稳定监理队伍,对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司委托人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养老统筹及技术职称晋升等工作,稳定监理队伍。

4.4 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完善的福利政策实现待遇留人。职工工资与工龄挂钩、各种自费公助活动的公助额度与进入企业年限挂钩,让一些年轻的业务骨干参股,以达到招揽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

4.5 人性管理,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监理人员长期驻外,对家庭照顾不周,对此,公司实行人性化管理,项目的监理人员,采取轮休制度,在工地不太忙的情况下,每三个月轮休一次,每年给予项目监理人员固定的带薪休假,让每个监理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可能照顾到家庭。同时,公司综合办建立员工联系卡,定期与每个驻外监理人员的家属取得联系,了解每一位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尽可能帮助解决职工个人及家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消除监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5 质量为本,立足服务,做好监理工作

监理企业是技术服务型企业,它的产品就是服务及工程,立足服务是监理职业道德的要求,摆正监理位置,树立为业主提供监理服务的意识,是每一个监理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关键。同时,精品工程是企业品牌最重要的基础,质量的高低决定品牌的价值,而速度决定效益,监理企业要树品牌,就要和参建企业共同打造高速度,高质量的品牌工程。只有“双高”,业主才能满意,只有“双高”,业主和施工单位才能实现双赢。在这方面,该公司的具体做法是:

5.1 明确业主需求,提供优质服务。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充分理解业主当前和未来的需求,立足服务,积极主动监理,满足甚至争取超越业主期望,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支持、施工单位的理解和尊重。

5.2 科学的管理方法,全面的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方法,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一切以数据说话,以书面材料为根据,做好预控、预防一些常见问题的产生,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

5.3 面对问题,积极处理。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而不是简单追究问题的责任和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不讳疾忌医,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与监理方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 做好廉政建设,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廉政建设是监理单位是否能够全面进行合同管理,严格履约,圆满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项目主要人员的不廉行为,将对工程的整体造成影响。而现场监理人员的不廉行为,将对现场质量控制的力度产生较大影响。只有廉政建设搞好,监理在现场才能敢说敢做,才能有效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义务。在这方面,该公司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了符合公司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我们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监理人员廉洁从业手册并印刷成册发放到人,制订了公司监理人员廉政规定“八不准”(即:一是不准在审核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二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和部门利益;三是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队伍、推销材料;四是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它钱物;五是不准接受施工单位邀请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六是不准在施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领取经济报酬或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七是不准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赌博性娱乐活动;八是不准在公司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或损公肥私),以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行为,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公司领导经常深入工地一线,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同施工单位座谈、调研,对发现的腐败现象绝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保持监理队伍的纯洁性。公司每年都同各项目负责人签订包含廉政建设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年底兑现奖优罚劣,使各项目负责人也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重担;公司党委每年定期同各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戒勉谈话,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7 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做好企业宣传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各种活动及经营活动中,努力贯彻并实际体现出来的,以文明取胜的群体竞争意识。这包括价值观、道德、精神追求、生活习俗、思维方式等。企业文化对企业整体和企业每个成员的价值取向及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对企业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它会成为一种黏合力,从各个方面把其成员聚合起来,从而产生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它会使企业成员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效应;同时,企业文化也与企业经济实力一样是构成企业品牌形象的两大基本要素之一。

7.1 公司以“科学管理 质量为本 顾客满意 持续改

进”为基本工作方针,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管理、人本化管理”,建设企业良好文化。

7.2 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该公司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建立企业良好形象,例如,2009年,公司开展了“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建设活动,公司全体员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办了交通节能知识竞赛,并将每年的6月15日至6月22日定为“节能宣传周”,全员参与,积极、广泛的宣传能源节约、绿色环保的理念。

7.3 利用网络平台对企业进行宣传。我公司非常重视门户网站建设,目前公司网站内容很齐全,栏目划分得很细,在企业资质栏,有公司资质扫描件,在监理项目栏有大量的工程展示,在企业荣誉栏,展示了公司近年来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和科技成果证书,同时,在企业文化栏,明确提出了公司的工作方针和管理理念,有利于潜在合作对象了解公司。

7.4 制定宣传册、出版公司刊物。把公司的概况、资质、业绩、信誉等印制成宣传册,分发给员工,赠送给业主等相关单位,会给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也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制作一些精美的挂历,元旦春节期间随公司的感谢信(或慰问信)一起分发出去以进行宣传。

另外,我公司还通过发行内部报刊《简讯》,分发给员工和客户,以达到宣传效果。

7.5 争取客户推荐。一个监理公司在建的监理项目可能有几个到几十个,监理公司的业绩一方面是历年来公司所承揽的监理业务的多少、大小、难易,另一方面更体现在其承担的监理项目上所得到的评价、奖罚情况以及大家的口碑。客户是监理服务的使用者,得到客户的肯定和称赞,本身就是企业的成绩,在此基础上,说服客户向潜在客户进行推荐,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更有利于树立品牌。

8 结语

品牌是监理企业的灵魂,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良好的口碑是监理积累品牌价值的最好途径,而创建良好口碑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依靠个人能力实现。它需要企业领导者明确经营理念,加强制度建设,也需要全体员工从点滴做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处处维护企业形象,共同为打造企业品牌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溪.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公路交通监理企业的发展[J].公路,2012(5):247-252.

[2]赵莉,姜建生,韩雷.工程监理企业发展问题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11):220-221.

[3]张淑静.企业文化对监理企业发展的作用[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10(3):56-57.

[4]张建国.监理企业发展战略思考[J].山西建筑,2010(11):229-

230.

篇11

第一条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条,总长公里,涉及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村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年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