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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县房地产开发、各类建筑物的建筑安装、房屋装修装饰以及列入重点工程项目范围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务局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务水利工程、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开发建设工程等。
对我县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以及由国家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各种建设工程,均应属重点工程项目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国税部门管理的税收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购进货物(含购进机器机械及配件、钢材、五金建材、水泥及其制品、砖瓦、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其他工业性产品)应取得国税机关管理的而未按规定取得造成卖方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2、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企业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征管方式
1、在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分别设立代征点,对我县建设工程项目代征建筑材料增值税。代征税款后可按规定在代征税款额度内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取得的部分普通。
2、县财政局代征点对重点工程项目按每次支付工程款的1%预征率预征建筑材料增值税。但退耕还林等农、林、水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项目审批、施工合同、预算等资料报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测算、批准后可按实际税负率预征建筑材料增值税。
3、项目竣工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决算前、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在验收决算前或在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件前,报县国税局进行税收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足额缴纳税款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单》。
县国税局在重点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后,对已预缴多缴的建筑材料增值税在决算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三、部门协作
1、财政部门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的预算和拨款情况的相关信息。
2、发改、建设、交通、商务、水务、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与施工单位签约、工程款支付进度、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登记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依据,是企业或区域制定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保证。做好验收监测工作,对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l、问题的提出
环境监测工作是使用数据书写历史的。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多,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于环境监测工作能力是个挑战。在对废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工作中,探索分接到建设项目的核准试生产报告后、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发验收监测报告之前三个阶段,开展前、中、后期监测,以期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监测的排污状况,提高“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服务效能。
2、选择废水处理设施分期监测的原因
2.1废水处理设施的普遍性
有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性,做到将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还有数量不少的建设项目,在生产中需要将废水对外排放。
2.2废水处理设施的可操作性
采集样品时,废水水样相对易操作,不需动用较多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能够达到出其不意、乘其不备真实获得现场第一手资料的效果。
2.3废水处理设施的特殊性
废水处理工程是达标排放工程,部分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为早日通过验收,参与或授意采用非正常手段,影响验收监测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作假手段多且繁杂。常见的几种方式有:一是掺水稀释,有些处理工艺加清水是正常的,如气浮工艺、高盐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但是部分调试人员却乘机加入大量清水,达到稀释污染物目的;二是不进水,曝气正常进行,生产废水不进入,以获提高处理率的良好效果;三是放清水,基建施工时预置暗管和切换阀门,将大量清水混入处理系统,使监测结果失实;四是调包,趁采样人员不注意或检查设施运转、监测流量时,采取换样、掺水等非正常手段;五是现场监测工作的不规范性,如一人单独采样、采样时马虎、样品随意放置等。
3、选择废水处理设施分期监测的实施方案
废水处理设施开展分期监测,监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必须事先认真研究工艺流程,提高科学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及时反馈信息,把好质控关。
3.1采样时段,具体采样监测中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次,采样时间为接到环境管理审批部门转来(或建设方送来)建设项目环保核准试生产报告,安排采样人员随机采集水样,现场加采不低于10%的平行样和加标样,做好质控。所获得的第一批数据为前期数据,称为参考监测数据。
第二次,采样时间为受理委托监测,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按核准的验收监测方案要求采集水样分析后,所获得的第二批数据作为验收监测报告中主要评价的依据,称为验收监测数据。
第三次,采样时间为在组织验收监测结束后,正式验收监测报告发出之前,再次随机采样抽查,所获得的第三批数据为“回马枪”数据,称为备查监测数据。
三个阶段采样监测的采样人员、采样点位完全一致,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
3.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主要选择总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规污染因子等重要的控制指标,如COD(化学需氧量,以下同)、NH3-N(氨氮,以下同)等。
3.3监测数据的应用与评价
随机选择对3家企业废水处理设施验收进行前、中、后三期监测COD、NH3-N的数据,统计后列于表1中。
由表1的18组数据分析发现,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前、中、后三期监测结果差异不可忽视,前、后期监测数据全部高于验收监测时数据,增幅范围4%~81%。正测数据没有超过标准限值,但首次监测和后期监测有明显的超标排污行为迹象。如在COD的监测中,监测数据9组,超标2组;在对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NH3-N项目监测时,NH3-N的标准限值为小于或等于25.0mg/L,三组数据中的首次数据为27.5mg/L、验收时数据为23.0mg/L、后期数据32.8mg/L,存在2次超标,超标率为66.7%。表前、后期监测与验收监测结果出入较大,则警示验收监测时可能存在作弊行为,或者是操作人员还没有完全掌握操作的技术要领,如污水处理时菌种投放的数量、时间是否满足要求,絮凝剂添加的量等需要认真对待。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对于验收监测时的超标数据客观的列在报告中,前、后期监测数据以附录形式列于正式验收监测报告之后;对于超标率高于20%的项目,有必要告知业主,再行复测或重测;对于三次的监测结果基本相符,则说明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数据可信,验收监测结沦依次进行评价。
4、分析
废水处理设施验收进行前、中、后三期监测。首先,前、后两次监测不是全项目监测,而是在总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规污染因子中选择某几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如COD、NH3-N等采样分析,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和工作量监测站能够承受,对于加强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衡量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第二,不搭车收费,是免费的义务监测和提醒监测,后期监测也是重要的监督性监测。首次监测业主较欢迎,即使结果不反馈给业主,业主也主动咨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树立威信。尽管后期监测有部分业主表现出逆反情绪,但在事实面前也口服心服。
5、结论
开展废水处理设施前、中、后三期监测,能提高验收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随着环境监管的深化和加强,工作中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促进节能减排。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75―80.
中图分类号:U416.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尚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自2002年12月水利部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的道路。随后,2007年国家水利部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政策依据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方法等。由于开发建设项目类型多样且复杂程度不同,尽管有关规范已详细规定了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但在技术评估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去加以探讨。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政策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分为白查初验、技术评估、行政验收3个阶段,对验收合格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报告编制提出了细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还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条件、技术评估机构等首次进行了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政策的主要工作
评估工作开展,首要任务是了解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熟悉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专项设计资料,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价。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主要包括对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实际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分区详细说明,并就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临时借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进行说明。就现场存在的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及意见、现场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等予以说明,安排好技术评估工作相衔接的各项工作。待工程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补充完成相关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复查补充措施的质量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评价
评估工作需了解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在实际过程中调整变化情况。包括调整具体部位,调整后的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调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关于核实工程建设期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可能会引起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尤其是工程防护、排水设施的调整,需要了解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是否做过专项设计、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3.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情况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主要从施工监理的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和评估单位现场核查两方面入手。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质量验评,根据各行业不同要求,从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试验、主要工序验收等各个环节,对于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从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工程等三部分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对水土保持效果进行评估。
4.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调查公众满意程度
评估工作开展前,评估单位应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了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期问的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技术评估工作的意见等。可从工程建设过程中植树种草活动、工程施工期问对农事活动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的技术问题分析
技术评估报告是水行政卞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技术评估报告中要有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的内容,并与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的工程量对照,评估其完成情况。技术评估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质量评定。评估时首先依据《质量评定规程》对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划分,其次依据《验收技术规程》规定的查勘比例进行核查。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项目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或水土保持监理实施不到位,致使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基础资料缺失,造成我们无法准确、全面地进行质量评估;另一方面由于《质量评定规程》关于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与主体工程不一致,主体工程监理签发的有关质量评定资料无法应用,同时《验收技术规程》也没有详细的文字阐述应如何进行衔接。因此,我们无法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也就无法客观地给出质量评定结果。
目前,造成技术评估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差别较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方案编制单位来说,在主体工程调研阶段就要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很多东西都确定不了。如线性工程在主体工程可研阶段主要是研究选线的问题,在土石方量和取弃土场的设置方面均未做详细的论证,导致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设计的措施和工程量与实际严重脱节。
就质量检验细则,《质量评定规程》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仅仅提到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数量和检验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也存在与其他标准衔接的问题。一个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从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和检查方法,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检验方法。建议在参考各行业评定标准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出适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为以后的技术评估工作提供质量保证。
五.结束语
开发建设项目水保验收技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中承担着承接作用。影响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因素包括设计落实和政策处理两方面。此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作为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积极做好沟通工作对促进验收工作有重要作用。积极遵守有关行政验收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完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标准的划定。在涉及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处理时,注重总结、加强评估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才能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江涛. 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政策与技术问题分析[J]. 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11,(05):36-38.
一、重点投资项目的概念、分类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和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立项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重点建设项目可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1工业建设类(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2农业建设类(包括农、林、牧、渔和水利建设);3基础设施类(包括交通、邮电、通信、电力、地质普查、勘探、建筑业等建设);4商业建设类(包括营销、仓储、金融、保险、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建设);5技术改造类更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更新换代,而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1办公用房建设类(包括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2居住建筑建设类(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3公共建筑建设类(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等建设);4其他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以上划分的意义在于, 生产型项目在投入使用后能继续产生流转税税收,也是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对象,在税收监管上有承续性。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一般不会直接产生流转税税收,只会依据其财产性质产生财产性税收或享受减免税待遇,不会当然地成为重点税源管理对象,但仍是纳税服务的重点对象。
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储备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经达成较为成熟的投资意向,得到相关部门部分或全部审批、备案、核准、立项手续,尚未进入实质建设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进入建设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可以细分为当年新建项目和往年续建项目。已完工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已结束,竣工验收已合格,尚在经营筹备期,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以上划分的意义在于,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不近相同,如储备项目重点监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在建项目重点监控营业税、已完工项目重点监控企业所得税。
二、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义
(一)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是保证税收收入的必然要求。
税收收入不仅来自于开门营业的企业、商户,也来自于土地使用权变更、建筑施工、技术改造等环节。一项重点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几乎涉及了地税机关征管的全部主要税种。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要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转让土地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受让土地要缴纳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进入施工阶段支付各种款项,施工方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部分企业所得税,设计方、监理方要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可以说, 一个重点项目拉动的税收是巨大的,组织收入是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开展重点项目管理是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更高要求。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方向。税源管理已经向分类管理、分行业管理、分级次管理方向化细分。重点建设项目虽未投入使用,但绝大多数都会成为重点税源大户。在项目建设之初就将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行列进行规范管理,是向地税机关税源精细化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开展重点项目管理是提升纳税服务盾量的迫切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参与方多为重点税源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他们的涉税服务要求也有别于其他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已成为纳税服务工作的新方向。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均在探索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税务检查等方面,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在项目筹备阶段,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阶段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帮扶服务。对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可考虑派驻专门机构。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监管的方法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陆续出台了开展重点项目管理的办法、方案。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如下方法:
(一)责任体系确定
税务机关应建立起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内部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检考核,主管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评估检,主管税收管理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实地巡、具体管理。明晰的责任体系有助于监管工作的有序运转。除此之外,也应要求项目投资方指定专人联系,用双向的责任体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有效开展。
(二)信息来源法定
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来源应有法定的渠道。税源管理部门应同各级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招商、交通、水利、工商、统计部门建立固定的工作联系,定期取得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立项信息,作为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信息来源。当然,从法定渠道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他渠道的重要作用。税源管理工作要坚持眼界开阔,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媒体广告、网络传媒等媒介,均可能是重点项目落户开工的第一报道者。在二者的地位上,法定渠道是基础,其他渠道是补充。交叉核对数据时,只有法定渠道获得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只能作为参照。
(三)管理制度规范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应当实现以项目管理软件为依托,以项目为管理对象,税务机关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达到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时动态监控。
1.全面监控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应以投资方为抓手,由投资方汇总上报参与项目建设全部单位的涉税情况。在监控范围上,对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方、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方、设计方、建筑施工方、设备安装方、装饰装修方、建筑监理方、销售方等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在监控税种上,对转让土地或不动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受让土地的契税、土地使用税,施工方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设计监理方的营业税,房产陆续投入使用的房产税,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环节印花税全面监控;在监控时间上,要对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直至试营业全程开展监控。
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依托功能强大,设计合理的专业软件进行,实现自动批量统计、分析、比对、预警功能。另外,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约定内容直接挂钩,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合同情况,推断出代开发票和税款入库时间,提前设置预警指标,科学预测入库税收。
3.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应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主。通过严格的税务登记管理,将参与项目的所有单位集中于项目建设当地。同时,也要注意与省、市一级税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的协作配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监管不遗漏,不重复。
4.加强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特别是建筑业代开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方的重要手段。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发票的取得、使用、代开、缴销等环节加以控制、把关,实现以票管税。代开发票部门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代开的发票,”申请开具项目内容”应明细到项目名称,同时设计专门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有关信息,录入项目管理软件,作为统计分析的基本数据。
5.坚持实地巡查。主管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和重点项目监管的实际需要,应坚持并展定期巡工作。每月至少到项目现场实地进行巡一次,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实现动态监控。
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对BT模式的采用越来越多,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来说,BT模式的运用对防范中小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BT模式下对项目投资风险、质量风险的管理变得更为简洁有效。但是与此同时,我国BT模式运行的外部环境并不十分有利于其发展,法律法规滞后,相关会计核算尚不规范,因而对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是促进BT模式下工程项目顺利运行的基础。
一、BT模式概述
BT模式的英文全程为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具体指的是工程项目的发起方对选定的投资者给予授权,再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投资款的筹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将质量合格的建设成果移交给发起人。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方、建设方、项目公司、投资方、回购方和回购担保方,各方之间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关系由种种合同约定。从本质上看BT是一种投资运营模式而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
二、BT项目税收征管现状及其问题
BT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时间较短,成功经验不多,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也尚不够深入细致,这使得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BT模式的重视不足,对其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没有提出一套合理化、规范化的方法和规定。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业务处理中无据可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BT项目税收处理
1、BT项目公司的税收处理。对BT项目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收支差额部分),按照服务业——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总包单位税收处理。BT项目公司支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总承包收人,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营业税,支付给其他协作方的费用也是按照所属行业的税收规定缴纳税费。
(二)BT项目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1、BT项目流转税计征税目不明确。对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流转税计征存在以下两种看法:(1)BT项目是建筑商垫资建设的行为,其中包括融资和施工两个部分,从该角度看,应将施工方分析收回的工程款视为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合计,税务机关征收税金时应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营业税,对利息部分则不能按营业税征收;(2)不论融资人是否有施工营业范围,均应将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税务机关应全部按建筑营业税征收。
2、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3、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三、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及其问题
(一)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
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前,对BT项目的会计核算操作实务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1、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3、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视为长期投资,将所投入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4、项目建设方将将BT合同归入建造合同范围.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分明细核算,并在建设期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
(二)BT项目会计核算现有问题
目前我国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业务操作方法不统一:一些投资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按照“在建工程”科目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有的将BT项目作为“长期投资”,对BT项目投资按“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一些投资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还有部分投资方按建造合同执行会计核算;投资方与施工方分开的会计核算情况下,投资方往往执行《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而负责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包商则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除此之外,BT模式下,不论是投资方是否自行施工,建设融资费用的计算都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融资费用都实行固定总价包干,这就要求企业:在投标时,对贷款利率的测算一定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在贷款时尽力争取与银行签订固定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加固定上浮比例合同。
四、总结
我国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仍有待提升。从BT工程项目的实际运作来看,在法律层面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统一的BT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文本,一般仍套用招投标规范,如政府与投融资人的合同、协议只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协议范本增删一些条款,对施工方与投融资人不是同一人的,有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因此,要完善BT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工作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建立健全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税目划分标准、税收基数标准等。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大检查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对重大资金流转实现全方位监控。
参考文献:
[1]赵琨.BT项目会计核算与税收业务处理.[J].冶金财会.2010;11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5、市工信局负责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市发改局负责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
7、市文物局负责收取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
8、市城管局负责收取的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
9、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的防洪保安基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常德、市本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1—9项收费项目的依据发生变更或者废止的,相应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缴费单位与收费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章缴费和减免程序及缴费把关监管
第七条市非税局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与执收单位的审批、办证系统对接,实现非税收入的把关征收、收费监控、信息共享。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经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交市非税局收费窗口,由市非税局将该基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网,并自动生成该基建项目所涉及相关规费的应缴项目、金额等数据,打印缴款通知书;
2、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市非税局的银行窗口一次性缴清全部规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3、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和市非税局开具的分类收费缴费凭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批准文件的审批机关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规费或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市非税局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情况,快速、准确地反馈给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审批、发证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把关部门,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共8项非税收入由市规划局把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等非税收入由市住建局把关;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进行总把关。
超建面积在报建面积3%(含3%)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再补缴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超建面积达3%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超建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按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对待,分别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把关。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减、缓、免的审批手续:
1、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2、市本级有关会议纪要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减、缓、免范围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应由建设方缴纳的各项规费,施工方应缴纳的各项规费不得减、缓、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的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基本建设项目规费。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收资金由市非税局集中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收入总额的60%拨付给执收单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每月按相关规定与各执收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履责情况分年度考核,各按照全市全年基本建设项目征收非税收入总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向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监察、财政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因责任单位履职不力原因造成规费漏缴、少缴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等额扣回。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有了进一步增长。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因此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源狭窄,有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建设却没有被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体上把握其成本费用、收入、税费等资金的流动和其他财务指标。但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税收是难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设项目税费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纳税申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他们也只申报和支付其人工费收入的税费,逃避掉了材料供应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应纳税项目的税收。亦或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产业公司的逃避,从而造成税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视察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一家建筑公司在开展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槽公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仅对税务部门上报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监管控制力度不够,手段过于粗放,偷税漏税问题较为严重
目前,税务部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管流程不够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税”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对发票代开监督的实施上。施工建设单位有时出现不申报、申报不实甚至零申报现象,即使税务部门掌握建设单位的整体运作,但对个别项目的价格是不能准确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税款滞后以及流失的情况是很严重的。有些施工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财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抵债,而对这些抵债的实物,建设单位往往不计入相应的账目里,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账外循环。
(三)缺乏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力度不够,执行税收政策困难
税务本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标开始就应该邀请税务部门参与,让税务执法部门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从而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阶段,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税务部门参与工程前期的权利,导致税务主管部门不能跟踪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以及承包等相关情况,这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作用的发挥。税务部门只能在后期通过调查、观察、检查等方式了解详细情况,这就难免发生等到施工结束,税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这种滞后性管理使得税收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寻合理的对策
鉴于以上对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强建筑业税收监管,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以税法宣传出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今后建筑行业征管
税法的宣传工作应该从税源的宣传抓起,可以通过用案例来诠释税法结合走访约谈等形式来对建筑业税源进行宣传。首先,税务部门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种有关税务问题的案例加以介绍分析然后汇编成册,使读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或配合传统的工作人员普法进行有效地税法宣传,扩大其影响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项目责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发放宣传材料向责任人讲清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后果,使得项目负责人了解相关法律,并能够自觉主动的守法,形成主动纳税的共识,尽可能的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偷税漏税。其次,还应该派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建设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使得纳税人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社会协助纳税保护纳税的良好风气。对于重要的税源,可以通过上门走访或约谈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语言艺术引起纳税人关注。依税法宣传出成效,通过对税源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从而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适应当前新形势,转变传统征管观念,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把“项目登记”与“票管税”结合起来,已解决税源监管和税款征收问题。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后,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根据该项目的价格申请缴纳营业税。申报纳税时,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如《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完工明细表》等到相关地税部门登记纳税。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纳税人在进行完工结算时,须开建筑行业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在结算和支付施工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最后把发票交由相关税务部门保管,执行监管代开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杜绝了一些纳税人连续欠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单位使用零散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以此,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来源。
(三)控制税源,协助配合,综合治理
鉴于行业特点,遵循“税源控管、协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税务部门就要积极参与,并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在当前的新税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网络连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可以与建设局协商,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现共享,实行登记管理,从而牢牢的控制税源;强制总承包人履行代扣税代缴税的义务;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根据施工进度征收税款,同时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当工程结束时审计代扣建筑税收。另外,税务主管机关最好对建筑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标的低于五百万的建筑项目和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要实行与监管;合同标的五百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季监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实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职能协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业税源的信息,加强和促进建筑施工标准化,使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可设立专门机构,如建筑业和房地产所,专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还建议聘用专门的护税人员,在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人一个或多个对各个建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和护税专员运用行业化管理模式是科学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建设单位向多个行政区域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从税收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有效地减少征管漏洞,进一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总之,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征管体质下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同时优化现有监管资源,加强各部门合作,切实搞好税收的各个征管环节。以提高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的水平,并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2016年5月1日,对我国税收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全国全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业税正式推出历史舞台。从全行业的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全产业链条的税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营改增在促进建筑行业产业链条变革的同时,对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增值税的特点是对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增值税是以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对于增值税的核算管理,为实现增值额计税,增值税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劳务和税率较为复杂。对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增值税要求发票、资金、劳务“三流合一”,即开票人是劳务的提供方和资金的收取方,收票人是劳务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支付方。这些都对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提出了精细化、复杂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建筑行业是产业链的核心行业。上游企业是原材料供应企业、设备出租企业、分包施工企业等类型企业;下游企业是项目建设企业,即建设项目的所有人。营改增之前,总包单位可扣除的分包营业税一般为一级分包商的营业税,而对于二级乃至之后的分包营业税原则上不予扣除,营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后,国家金税工程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全国联网,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及纳税管理,对国家管理税源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至施工组织与建设工艺的创新改造,将极大促进国家建筑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
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的特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一是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二是营改增要求建筑全产业链条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上下游企业科学管理,将为行业带来阵痛。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目标
(一)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是税务管理的第一目标。我国建筑行业长期管理相对粗放,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过渡期以致后期的规范运行,法律法规将密集出台,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
(二)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递延纳税时间,降低税负成本,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时间价值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递延纳税时间,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时,通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搭建,将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税务管理应统筹业务与税收政策,实现税务成本的有效控制。
三、营改增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值率超过29.39%的营改增项目,选择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税收成本较低。
(二)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与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施工企业仅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相应人工、管理等费用,而不负责工程主要材料采购,即以行业所称“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方负责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等的租赁与采购,施工企业只负责组织人力实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即为行业所称“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三是对于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老项目”,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里所称的“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文件在此处赋予适用企业主动选择权,主要考虑过度期间,一些分包施工企业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总包施工企业无税可抵,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也为企业选择权的运用指明方向。
(三)过渡期间新项目与老项目的划分与认定
按照现行营改增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里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开工日期如何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现有的各类信息与税务机关实务管理中的做法,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总结以下三种情况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一是营改增之后,建设项目才开始施工,无论其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新项目。二是营改增之前,已签订合同,但未注明开工日期,建设项目已开始施工,由于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三是营改增之前,未签订合同,但建设项目已实质开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综上,不难看出,营改增对于新老项目的界定,遵循实事求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规范合理。
四、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措施
(一)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专门部门,合理安排人员,有效分工,保证营改增过度与正常运转。一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购置相应设备,明确部门地位,实施全员全过程税务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为主要维度,建立关键指标体系,以内部控制与牵制,实现水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企业产业链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一)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规划区内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消防、铁路、公路、港口、水库、桥函、交通、园林等相关项目。
(二)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防疫站、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等相关项目。
(三)工业项目: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原辅材料、中间品和商品等相关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农民动迁房等相关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各类商品房等相关项目。
(六)其他性质基建项目的归类:
1.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第三产业(含写字楼)类项目归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类。
2.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办公或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建项目归入社会公益项目类。
3.由乡镇政府以上财政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归入基础设施项目类。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
(一)非税收入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
(二)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标准征收。项目及标准详见《市小城镇规划区内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表》(附件1)和《市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明细表》(附件2)。
四、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
在各乡镇小城镇规划区内征收的涉建非税收入除按相关文件规定上解、返还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乡镇。
(一)对返还的房屋维修基金,各乡镇实行按楼栋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利息收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