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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9 1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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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篇1

1 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贸易总额不断上升,2013年已经突破4万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一。而我国服务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贸易总量不断增长有了很大的提升,不过相比其他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中国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但是逆差也逐年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2004年进出口总额为1137亿美元,到了2014年达到6043亿美元是2004年的5.31倍。然而2004年服务贸易逆差额为78.07亿美元,到了2014年达到了1980亿美元,是2004年的23倍。由此看来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在持续增长,但是服务贸易逆差也逐年加大。

(2)中国服务贸易结构失衡。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是旅游运输业和建筑业,这些都是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利技术等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则出口增速缓慢,这就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均衡,而且在新兴产业和技术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劣势,我国我服务贸易结构需要优化。

(3)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通常运用TC指数来衡量,我国的旅游业在2008年之前都具有竞争优势,TC指数超过0.06,而2008年以后TC指数成为负数竞争优势较弱。建筑服务业则在2001年之前TC指数小于0,不具有竞争优势,到2001年以后则逐步上升具有竞争优势。然而我国大多数服务贸易TC指数都为负数,这就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比较弱。

2 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一般都集中在旅游、建筑等行业,现代服务业则发展缓慢,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中国缺乏现代服务业的专业人才。我国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不高,因此就业人员多进入一些门槛较低的服务行业,而金融、通信等一些行业由于高端专业人才的缺乏,无法进一步发展,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平衡,服务贸易竞争力弱的现状。

(2)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漏洞。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晚,所以有关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设立了一些法律,但是随着服务业发展越来越迅速,新兴行业的快速崛起,例如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还没有完善相关的法律,一些法律也存在着漏洞,有些法律条文也相互矛盾,这就导致我国的法律难以规范我国的国内市场。这就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弥补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漏洞。

(3)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较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在1990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开放,与发达国家相比,开放程度明显不足,尤其是我国银行、保险、广播电视等一些行业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服务贸易存在着很多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较低,不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 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也将占有越来越主要的地位,这就要求我国根据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才能更好的发展服务贸易。

(1)培养服务贸易的专业性人才。要改善服务贸易就要改善人力资本,因此培养服务贸易的专业性人才是发展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的重要手段,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培养多方面的复合行人才,才能让企业更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更能依靠自主创新改变服务贸易的结构,让我国从出口劳动密集型服务转变成为出口技术密集型服务。

(2)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为了服务贸易能够健康发展,就要求我国拥有健全完善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首先,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让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则可以让行业管理人员有章可循。其次,可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规范化,尤其如今服务贸易范围广,界定不明确,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服务领域进行明确立法,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则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最后,我国还应当严格执法,不能让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维护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3)扶植发展新兴服务业,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服务业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应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在保持我国原有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优势下扶植发展新兴服务行业。投入资金进行技术的创新研发,推进服务业结构的有效转型,实现产业优化和结构升级,积极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技术来带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填补我国服务行业的欠缺。在我国政府的扶植和引导下,新兴服务业才能够健康发展,最终带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4 总结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对外贸易总额也有着大幅度增长,然而在未来服务贸易将在对外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因此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优势、培养专业的服务贸易人才和调整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是改善我国服务贸易重要对策,也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篇2

(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Xi'an 710075,China)

摘要: 近年来,中国的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服务贸易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致使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总体发展规模相对滞后,本文在在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同时列出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对应的路径选择。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service trade develops quickly. However, compar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service trade, it still has a very big disparity. Because of reasons, such as late beginning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development, irrational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service trade, overall development scale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lags behind relatively. In this pap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 analysis were listed when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path selection was put forward.

关键词: 服务贸易 原因分析 路径选择

Key words: service trade;reason analysis;path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280-02

1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首先表现为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规模。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82年的24.8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286亿美元,增长51.85倍,服务贸易进口额从1982年的18.7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2亿美元,增长91.98倍。其次是国际地位在不断上升。1982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出口中排在第28位,到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5位。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1 服务业出口以传统服务业为主,资本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仍处于弱势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仍然是传统服务业:旅游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份额,运输占18.35%,其他商业服务占19.21%。而像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等资本和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服务活动,所占比重较低,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出口数额上,除建筑服务、咨询、广告、宣传、其他商业服务保持顺差外,运输、旅游、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等项目都是逆差。

1.2 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存在着不平衡,出口份额小于进口额,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且逆差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自1993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我国服务贸易一直是逆差。

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1 我国服务贸易地理方向过于集中,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对外贸易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的依赖性较大。对外贸易的不平衡对我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根据比较优势理论,一个国家会优先考虑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因此由于我国服务业各部门比较优势不同,也必然造成服务贸易内部结构构成的不合理。在我国旅游业服务一直是服务贸易出口比重最大的部门,虽然近几年比重有所降低,但是仍占据服务出口比重的第一位;其余部门出口比重都比较小,但是也各有差异。

2.1.2 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服务贸易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立法,很多领域仍是空白,即使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缺乏操作性,缺乏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有的规定也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容规范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1.3 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较弱我国服务贸易在整体上不具有比较优势,TC指数一直小于0。在传统的服务部门中,旅游、建筑服务、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他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不强。现代服务部门的专有权使用费TC指数长期低于0,且呈现逐年扩大趋势,反映出我国在技术、资本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方面发展后劲不足。只有2001年的金融TC 指数大于0,其他年份均低于0,总体呈现出比较劣势下降的趋势,但其波动性比较大。通讯服务在个别年份竞争优势明显,但同样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显然,以技术、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则不具有竞争力。

2.1.4 缺乏专业的服务贸易人才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培养了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我国缺乏一批通晓国际贸易、国际咨询、国际金融等领域知识的人才。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属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般的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精通国际金融、国际运输、国际商法等业务的人才。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方面的差距。

2.2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2.1 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与GATS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①管理体制不顺,中央和地方有关对外服务贸易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没有保持一致协调,甚至有些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缺乏统一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协调管理部门;②行业标准、服务标准的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现行的数据统计不规范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GATS也有差距。

2.2.2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服务领域缺乏甚至没有相关立法,而且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其次,与国际规范相比,现行立法存在很大差距,有的法规甚至有驳于GATS 的原则,有待改进。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几乎全部的法律法规都集中在商业存在,关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涉及的很少,这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环节,会严重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

2.2.3 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我国服务贸易的RCA指数一直小于0.8,这说明中国服务贸易缺乏比较优势,1997-2007年11年间变化幅度不大,平均值为0.54。近年来的指数值一直徘徊在0.5左右竞争力几乎每年保持在同一个水平,没有大的发展,不具有国际竞争力。

2.2.4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的高素质人才缺乏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高层次人才短缺,尤其是在知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更是紧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3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

3.1 大力发挥政府的协调职能,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应对我国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战略业,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优化产业结构,以使我国企业在面对外国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关税制度;政府要对跨国企业进行特别的定向支持,对这类企业做好支持,做好减免税,避免重复征税,提高竞争力。

3.2 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应尽快建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法律。其次,应加强对GATT、GATS、WTO等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尽快出台既能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符合国际法规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

3.3 增加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一个国家要使自己对外贸易的优势最终确立,除了依靠比较优势,最重要的是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培养新的竞争优势:①企业树立创新精神,分析服务的需求,细化服务市场,积极开发新市场,并在开发出的新市场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②企业要主动参与到与竞争者的竞争中,在竞争中实现效率和进步。③对国外服务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要积极引进,提升自己,与国际上的服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和交流。

3.4 发展知识型贸易,培养精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整个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直接受到从业人员素质的影响,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力度,重视培养高级服务贸易人才,使本国服务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更好地迎接国际上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强国家的竞争。

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迅速发展,随着国际竞争机制的引入,国外同行对我国企业带来的挑战增加,与制造业相比,给服务业带来的挑战要更大一些,同时中国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服务贸易出口的扩大,不仅对改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有利,还可以使中国外贸出口的整体结构得到调整,改善中国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加快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举足轻重。

参考文献:

[1]刘立平,刘小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成因和对策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2008-06-08.

[2]王佃凯.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与竞争力分析[J].首都经贸大学2008-04-04.

[3]余九华,曹鹏飞.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1004-4914(2008).

[4]胡玉霞.试论述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白城师范学院 1673-3118(2009).

[5]江丽.《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篇3

关键词: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问题 对策 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164-02

当下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步由制造业转向兴起的服务业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在各个国家的贸易水平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国发展服务贸易有利于促进各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及物流、信息、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加速我国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为我国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GDP快速增长。自“十二五”规划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收支成果显著,服务贸易总额一年比一年增加,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和位次都有显著提高。然而,与其他服务贸易强国相比,当下中国的国际服务业发展仍存在着许多瓶颈问题有待解决,此文章中简要分析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研究现下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相应的对策,能够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的实质性保障,推进服务贸易向更深层次发展,减少贸易逆差。

1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1.1 服务贸易总额不断上升

我国自实行“十二五”规划以来,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加快。商务部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额依次为3 624、4 190.9、4 706、5 396.4、6 043.4、7 130亿美元,由此可看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不断上升。

1.2 传统服务业仍占主体地位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进程加快,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的需求,我国服务业需求逐渐向广告宣传、电影音像、计算机等服务贸易领域转变,但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仍主要聚集在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领域,高科技新兴服务业与之相比仍存在不足。新兴服务产业发展劲头不足,我国传统服务业格局转化困难。

1.3 贸易逆差呈明显扩大趋势

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中多呈现出进口大于出口的逆差状态。近几年,服务贸易逆差扩大的趋势愈加明显。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从2007年至2014年逐年上升,2013年中国成为全球服务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2014年比2013年增长35%,虽然2015年较2014年有所减少,但整体趋势明显扩大。

2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国内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发展服务贸易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服务业的加速发展能够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改革近40年来,服务业发展成果显著,进出口总额逐年增长,长期在世界服务贸易额中居前位。但与部分国家相比,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与层次仍较落后。

(1)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偏低,虽然我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比重逐年提高,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根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5年,发达经济体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多达到70%~80%,而中国才仅占50.5%,不仅如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也大约高达60%。由此看出,中国的服务业不仅仅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落后,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显不足。

(2)服务业进出口存在差额,自21世纪以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发展服务业,服务贸易总额逐年增长,但进出口总额之间的差额也越来越大。根据商务部服贸司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仅一年间服务贸易逆差就增加了358.9亿美元,相比2014年进出口差额进一步扩大。

2.2 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颁布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律,我国与服务贸易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主要参考《对外贸易法》。但其关于服务贸易规范的具体内容较少,缺乏威慑力。不同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与国内服务贸易的现实需求不符,企业间垄断性强,甚至与国际惯例冲突等问题,致使服务业发展动力不足,阻碍了中国服务贸易在世界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国内企业处于一种尴尬局面。

2.3 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发展爆发力小

近几年来,虽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步伐超越了部分发达国家,但受我国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因素的影响,中国服务贸易还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其中运输业和旅游业就约占据我国际服务贸易的半壁江山,而深受世界各地公民所喜爱的知识产权、电影音像、咨询等新兴服务行业占的比重较低,中国高附加值的服务贸易发展还处在稚幼期,爆发力小,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2.4 服务贸易发展地区成绩差异大

中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发展在东部海岸港口区域,西部内陆地区所占比重低,东西部发展有失平衡。虽然近年来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逐渐由沿海向内陆地区延伸,但其延伸的贸易范围多是沿海地区逐渐舍弃的资源密集型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相对应的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服务贸易业还未大幅度的延伸往内陆地区,整体看区域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偏低。

2.5 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缺乏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和大量资金投入,人才资源对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还较缺乏专业人才,就业人员多从事一些对专业知识要求较低的服务行业,而具有代表性的核心技术服务业如互联网、通信、设计等行业便存在着专业人才不足,不利于中国发展高附加值与高科技的服务贸易成果,严重阻碍了中国服务贸易向世界各国扩展的进度和多元化发展的水平。

3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3.1 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与层次

我国应该积极提高服务业的开放层次,投资发展多元化服务业,逐步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发挥市场优势,吸引外商投资,并且利用跨国公司对本国服务业的积极影响,促使其不断提高产品的品质与创新能力,向更高的服务层次迈进。在不断扩大贸易市场开放程度的同时扩大国内服务业的需求程度,来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与层次,实现我国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完善服务贸易的法规建设,保护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应加快服务贸易的基本立法步伐,遵循国际服务准则,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适当地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服务立法,制定出一部适应我国国情与经济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基本法规。除了加快基本法规建设之外,还可多出台一些促进和保护政策,定向扶持外向型企业,采取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出口型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外积极扩张,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方便通道,带动和保护服务贸易的深层发展。

3.3 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随着新时期世界经济格局的转变,国际服务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世界各大服务强国之间的贸易竞争也开始由传统服务业转向新兴服务业。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额依旧是靠传统服务业支撑,要与世界经济需还不同步,就必须在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重视电影音像、广告宣传、金融保险等附加值高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投资,调整产业结构。另外,鼓励传统服务企业创新与转型,提高服务贸易技术档次,升级产业结构,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3.4 协调区域发展,提高竞争力

我国要实现服务贸易的稳定发展,需要保持国内各个地区的协调发展,缓解东西部收支不均衡,带动整个国家的贸易水平大幅提高,积极鼓励高科技服务贸易企业逐步转向中西部地区经营并建立分公司,为西部地区培养专业人才与提供先进技术,带动服务贸易额总体增长。同时,西部地区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与国际服务接轨,吸引外资,利用外商来实现自身的贸易发展。

3.5 注重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

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技术改革与创新、新的服务项目研发、服务贸易向外延伸和提高竞争力等。各个服务行业更需要重视培养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需求,整体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守在贸易中发生的商业机密的专业人才。另外,国内需重视教育力度,建设学习服务贸易专业知识的学校或机构,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增加专业人才的市场供给。

4 结语

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内能够直接为我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有利于提高国民消费水平,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对外能够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增强综合国力。要积极应对国际服务贸易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除了上文中的对策以外,还要重视制度的安排和政策的导向,保护刚起步稚嫩服务企业的发展,减少国内企业如移动、联通、电信等行业的所有制垄断。积极落实“十二五”的政策规划,主动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调整服务结构的战略性,大力发展高科技服务业,把“中国制造”逐渐转变为“中国服务”。

参考文献

篇4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加速发展,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3 650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36 925亿美元,其间增长了9.1倍;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由1980年不足1/7,提高到2010年的1/5。由此可见,服务贸易在整个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经过2010年强劲地恢复性增长之后,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进出口总额达到4 191亿美元,首次突破4 000亿美元。其中,出口1 821亿美元,增长7%;进口2 370亿美元,增长23.3%。

就世界排名来看,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排世界第四位,位居美国、德国和英国之后;出口排世界第四位,位居美国、英国和德国之后;进口排世界第三位,位居美国和德国之后。

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偏低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刚刚超过40%,但是与发达国家的70%水平相比,甚至与发展中国家的50%左右的水平相比,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仍有待提高。此外,从服务业吸纳的就业比例来看,我国服务业就业人数只占到就业总人数的1/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以上的比例。服务业的滞后发展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在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结构当中,两个传统部门运输占20.09%,旅游占26.91%,占比过大。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占比不高。如电影、音像仅占0.07%、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仅占0.49%、金融服务仅占0.78%。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占比提高是服务贸易结构优化的重要标志。因此,从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部门分布来看,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的优化。

(三)服务贸易持续逆差

1982-199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处于平衡状态,一直保持小额顺差。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除个别年度 (1994年)外,中国服务贸易一直是逆差。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呈逐步扩大趋势。2007年逆差为79亿美元,2008年逆差为118亿美元,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猛增到294亿美元。2010年逆差额持续增加,高达312亿美元。2011年逆差额达到创纪录的552亿美元。

从逆差来源来看,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于运输服务,差额为-449亿美元;旅游服务,差额为241亿美元;保险服务,差额为-167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服务,差额为-140亿美元。

(四)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本研究对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采用比较优势指数C A I,计算方法为:

C A I j =(X j-M j)/(X j + M j ) (1)

其中,CAIj 为j部门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Xj为j部门服务贸易出口;Mj为j部分服务贸易进口。显然CAI的取值范围为﹝-1,1﹞。其中,取值为1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最强,说明只有出口没有进口;取值为-1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最弱,说明只有进口没有出口。取值越接近1,国际竞争力越强;取值越接近-1,国际竞争力越差。

表1报告了2004-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总体和分行业的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数据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总体的CAI指数均为负值,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不强。另外,从分行业的CAI指数看,我国多数部门的指数为负值,竞争力不强,有的部门甚至接近-1,如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服务,说明该部门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极差。总之,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分行业CAI指数看,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均体现出不强的现状。这种不利的局面亟待扭转。

表1 2004-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分行业比较优势指数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经计算获得

四、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

(一)优化服务贸易的结构

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知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占比低的现状,我国在未来服务贸易发展中应该优先发展知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优化服务贸易的结构。

(二)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服务业的国家垄断,因此,应该打破这种垄断的格局,增加民营资本的介入,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提高效率。

(三)适度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适度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可以引入外部的竞争,激励我国服务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方法、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技术水平,这将有利于相关服务行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便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篇5

一、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宁波长期以来是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国际服务贸易尚未系统地开展,与上海、天津、广东等发达、先进的开放城市相比,相当滞后。据统计,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很小,宁波的服务贸易远远低于货物贸易的比重,这与宁波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极不相称。宁波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贸易现有工作基础薄弱

目前,宁波的国际服务贸易工作尚未系统的开展,基础工作相当薄弱,尚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宁波市政府部门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监测和工作协调机制,至今仍没有负责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工作体制不顺,缺乏力度,协调难度大。并且,由于宁波服务贸易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推动。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种类越来越多,而目前外汇收支统计体系的项目设置也已经不能全面反映服务贸易发展的真实状况;而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法规也比较缺乏。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立法未成体系,许多领域还是空白的,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国际上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缺乏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服务贸易能不能构成竞争力,其中高素质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宁波国际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运输、旅游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领域,而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员工外语能力和基础商务技能不高,素质偏低,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较为紧缺。

(四)第三产业的不发达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决定着服务贸易总体的国际竞争力。宁波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并且宁波市服务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业上,但是在全球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上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宁波市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第三产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明显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第三产业的不发达,会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宁波大部分的服务领域(如电信、运输、金融、保险等)市场竞争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宁波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只有尽快的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市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五)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落后

国际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而在全球服务贸易总额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也越来越高,这促使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整体呈上升趋势,并且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新兴服务贸易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在相比之下,宁波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贸易运输方面,极少部分分散在旅游、转口贸易、经营租赁等劳动密集型或资金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产业的出口虽然有所上升,但是仍偏低,处于劣势状态,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

二、促进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政府在服务贸易中的角色是管理者,保护者,扶持者,在必要时可以对服务的进口进行适度的控制,也可以对敏感行业中的外资企业的扩张速度进行适度控制,以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安全。并且可充分利用《服务易总协定》的规定,对本国竞争力比较弱的服务业进行保护,不能任由国外强大的服务业冲击本国的市场。政府要加大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尤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力度,完善财政、信贷等的优惠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政府应结合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GAI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尽快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且相互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宁波市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加快培养精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

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需要透彻了解并娴熟运用国际商法、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旅游、国际展览、国际通信网络等业务人才。而宁波市的服务人才培养主要面对两个问题,即人力资本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和人力资本投资收益较低,造成专业性的高级人才比较少。因此必须高度的重视并迅速的培养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的专业人才,并且可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某些国际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人才和技术。现有宁波各高校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专业中加开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所可以积极的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养熟悉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为宁波市服务贸易的发展不断输入新生力量,从而提高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与制造业的相互促进,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

浙江的产业集群具有比较大的优势,而宁波的服装产业集群则是其中的一个,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占比较大的比例。但制造贸易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服务业为代价,而应与服务业形成良性的互动。强大的制造优势,使生产要素与制成品的进出口将大幅增加,从而带动物流业的发展。不仅如此,事实上,未来制造业的“制造”指的是为用户创造和提品的全过程,包括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服务作为中间投入要素将越来越多地融入制造业,而制造业企业活动的外置又带动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高度相关、双向互动。因此加快服务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观念,将其放到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协同共生发展,形成整体合力,进而保持其。

(四)促使宁波服务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宁波国际竞争力

要促使产业的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并且顺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潮流,首先要大力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调整宁波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引导服务业在各行业中的发展。利用新型的技术不断改变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模式,使得宁波市的服务业向着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型、技术型、中介型的现代化信息服务业发展。同时要关注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方式,因为这些已成为现代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因此,宁波市要加快改变对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依赖,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从而提高宁波市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并且,不同性质的服务行业应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对于生产者服务,应当优先发展,产业政策的着眼点应该是:积极扶持、引进竞争,以产业化为导向、促进市场的发育以及扶持信息服务等的新兴服务行业;对于消费服务,如旅游、房地产等,它们的特征是与居民生活需求密切的联系,进入退出的壁垒相对比较低,产业政策的重点应该是强调市场的调节,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改进和协调市场的管理;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行业,要改变政府包揽的做法,实现“政府主办、政府参与、政府指导”的分层次的供给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除少部分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公服务业,促进宁波市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际旅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运输等是宁波市传统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占比高,要继续支持扩大出口;金融、保险、通讯邮电、特许专利等虽然目前出口金额不大,但属全球国际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增长空间相当大,对这些行业要制定发展规划,要进行有效地推动;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服务,是宁波这几年发展比较快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业,需要进一步重点扶持;文化、教育、电影音像、广告宣传等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需要得到重点支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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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克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贸易保护水平显著下降,市场开放度逐渐加大,服务产业的资金限制、地域限制等逐渐放宽,这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服务进出口总额保持较快增长,世界排名提升

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下同)达470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3%;超过世界服务进出口平均增幅10.3个百分点,占世界服务进出口总额的5.6%;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10.8%,同比提升0.5个百分点。

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三位,位于美国和德国之后;出口居世界第五位(前四位依次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进口居世界第三位(前两位为美国和德国)。

(二)高附加值服务进出口增势迅猛

高附加值服务中的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快速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17.8%、18.6%、18.2%、122.5%、40.1%;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通信服务进口增势显著,增幅分别为20.7%、158.4%、38.6%。

传统服务进出口占比提高。传统服务运输和旅游在服务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58.8%,比上年增加2.2个百分点。旅游进出口总额首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之首,同比增长25.6%。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达1247.7亿美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7.5%。

(三)对主要贸易伙伴服务进出口呈现平稳增势

2012年,中国香港、欧盟(27国)、美国、东盟和日本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我国与上述国家(地区)实现的服务进出口额超过3100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近三分之二。香港继续为我最大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中美双边服务进出口保持较快增长,我对美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美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15.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2%,增幅回落11.8个百分点。其中,我对美出口122.8亿美元,同比增长8.4%;自美进口292.3亿美元,同比增长9.5%。中美服务贸易逆差规模继续扩大,由上年的153.7亿美元增至169.5亿美元,同比增长10.3%。

二、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态势和特点,并通过对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竞争优势进行分析,本文就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强化人才兴业战略

第三产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产业,中国的服务业水平不仅落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如果想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提高本国的第三产业水平。第一,加大基础投入。在国内,服务产业大部分是作为实体产业的附属产业而存在的,服务产业相关的基础设施投入不足,而现代服务产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服务产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使服务产业真正作为一个主体产业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并存并与之有机结合,真正实现国内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第二,注重服务业人才引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必然造成对人才的大量需求,而人才是真正能够让产业充满动力的因素。因此,通过多渠道引进人才,通过各高校设立专业和培训机构培养人才,通过多层次培训人才来解决服务贸易人才的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结合竞争优势合理调整结构

首先,运输行业是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中占据份额比较大的项目(平均比重为25.9%),同时也是我国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但是运输又是竞争劣势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因此对运输行业要进行内部结构的有机调整,对运输行业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实行硬性管理,提高运输行业的信用。而旅游行业是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服务贸易中的主要项目,对旅游业应该主要扩大贸易规模,加大旅游业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形象力为主要路径。

其次,保险服务和专利权费是我国贸易劣势最大的两个行业,但是占服务贸易份额比重小。保险服务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培养竞争机制,加速保险行业内部结构的调整;而专利权费需要加强国内的自主创新水平,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发投入。

另外,建筑服务是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计算机、通讯服务、和咨询是近十年我国发展较快和竞争优势较大的行业,因此对这四个行业应该加大投入,扩大贸易规模,进而缩小我国服务贸易逆差规模。

(三)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度

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度的目的在于引进竞争机制,真正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都自卫。为了吸取国外先进的服务理念,加强管理,我国应该与各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拓展贸易自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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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造成了2008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对于第二产业的制造业有非常大的冲击,让我们难以承受。可是,这冲击未必就是有害无益。它使我们意识到,发展制造业不可能成为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的目标是第三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在我国的经济总产值中仅占40%,这一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是非常低的。这场危机使我们意识到产业转型和升级已经是迫在眉睫。现实是很残酷的,我们必须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二)构成凰务贸易不同部门的发展机遇的变化

1、技术、文化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有望在2009年间扭转逆势,此次经济危机的发生使诸如旅游、运输等我国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均遭重创,但从历史经验可知,人们对文化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和消费在危机中表现依然强劲,少数新兴行业如文化、技术、信息服务等有望逆势而上。美、日等正是在前几次经济危机中抓住了这些机遇,一跃成为文化贸易强国。

2、经济危机使许多国家的产品销售价格急剧下滑,面对如此困难,它们不得不在成本、效率土下功夫,纷纷开始寻找新技术,这就使得整个世界经济对高新技术的需求增多,所以在技术贸易方面蕴含着巨大商机。

3、2008年的数据显示,全球离岸外包服务以超过20%的增速发展。并且。从长期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外包业务的趋势不会改变,我国以服务外包为重要载体的信息通讯服务行业面临巨大商机,将会保持较快平稳增长。

二、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原木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结果,中等收入国家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平均为50%左右,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大都在60%以上。虽然中国的服务业从上世纪90年代的33%提高到2005年的40%。有了较快发展。但相比之下,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仍相当落后,占GDP的比重相对偏低。

2、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和管理不够完善。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种市场机制和体制还不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少领域的法规仍是空白。虽然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步伐,但尚未形成立法体系。已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宽泛,可操作性差。

3、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中国服务贸易优势主要集中在诸如运输、旅游服务等传统附加值较低的行业上。而全球服务贸易量较大的保险、金融、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影音像、广告宣传等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的高附加值行业,在中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际竞争力低,并且发展速度缓慢。

4、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中国服务贸易对象主要是香港、美国等地;在国内,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冶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发展,形成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水平偏低且短期内难以有所突破的格局。

(二)经济危机下产生的新问题

1、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当前,中国对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定义、统计范畴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惯例不一致。中央相关部委直接负责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这种管理体制会造成中央和地方有差别地对待服务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并且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不可避免的造成行业垄断等缺陷。

2、服务贸易行业人才乏。2007年的财经蓝皮书《中国服务业发展报告》、《中国服务业体制改革与创新》指出:我国服务业就业率仅有30%多一点,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60%。国内服务企业的组织规模、管理水平、营销手段、经营效率与国外跨国公司存在较大差距。

三、中国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服务贸易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在海内外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企业的支持。根据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在融资、人员出入境、便捷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更多的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强化人才保障。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出口人才的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培养和引进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行业急需人才。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保护。

(二)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管理和促进体系

在服务贸易主管部门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服务贸易工作机制。培育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要求的服务贸易行业协会,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整合行业资源,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国际间经济合作的纽带作用。建设服务贸易公众信息网,帮助服务业企业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

(三)促进重点部门服务贸易发展

综合考虑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根据部门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前景等因素开展工作。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加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扶持力度。针对经济危机期间全球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增加趋势,积极开拓对外文化贸易;进一步发展旅游业;大力促进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运输出口服务。

(四)加强世界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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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中期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呈现出由“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的趋势,经济重心逐步向服务业转移。金融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核心行业,以其在一国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发展也越来越受各国的重视。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等条件的制约,导致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缓慢,并呈现出以下问题: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类型结构不平衡

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服务在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占据绝对比重,而且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差距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其他金融服务占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除了2009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低于10%,说明我国银行业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

(二)我国跨境支付金融服务贸易常年逆差

过去的2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极大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从表2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2006年至2010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状况,即常年逆差状况,同时逆差额逐年增加。

表2 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情况统计总表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6-2010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内部结构发展差距大

下图清楚地说明了在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保险服务贸易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增长趋势。如图所示,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服务贸易,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贡献最大。同时也说明我国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相对比较落后,虽然还有很大发展潜力,但目前却造成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内部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四)我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的,相对应着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每个时期演变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已。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

二、促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创造良好金融服务贸易环境

政府加强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支持应从下列几点入手:一是努力打破任何限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障碍。凭借政府的力量及双边和多边的市场开放谈判,对外国政府施压,迫使其进一步开放市场;二是增加对资金的投入。在众多的经济刺激投资中,要下意识地倾向于金融企业,增强其各方面装备,以提高其金融服务贸易的实力;三是颁布优惠政策。为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金融服务贸易的行列,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贸易更好的发展,政府应制定并颁布与财税相关的鼓励政策。

(二)完善金融监管,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国际信用度

在当今全球经济紧张的形势下,健全的金融业监管体系是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必须要以国际标准为前提,对金融业进行业务监管和行为监督,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应针对金融业建立与之相应的控制和风险防范系统,完善信息监管体系;二是应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使各分业的监管主体之间能协同监管、相互辅助;三是对外资银行要加强监管,使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能够公平竞争,在两者间保持一致的监管政策,针对外资银行特别实行的种种不必要的优惠要逐渐降低或取消。四是要加大对金融秩序的维护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切实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

(三)加快“走出去”战略,拓展金融服务贸易空间

为扩大“走出去”的规模,加快走出去的速度,深层次地占领国外市场,尤其是欧美市场,可以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快对海外金融机构的收购。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扩大当地业务,而且能够破除机构网点业务员的“本土化”现象,与此同时还为员工定期的实习及培训提供很宝贵的机会;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以及本地的金融企业进行有针对性地投资,这样有利于在海外机构建立稳定的客户群体,从而达到拓展金融服务贸易空间的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关于金融服务外包方面的法律体系接近空白,对这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加快完善与金融服务外包等相关法律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完善法规可重点考虑如下几点:一、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我国可根据国际相关法规,对相应的资料跨国流通的监管法律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二、加强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由于金融服务外包一般采取电子交付的方式,这就需要我国完善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立法,从而保护网络坏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

(五)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

制约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为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长期滞后。而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可以说是解决这一“瓶颈”的惟一途径。为此,我国需要加快对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尽快培育出多元化的、具有活力的新型金融主体,促使同业间竞争激烈的同时,更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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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不断上涨,贸易额不断加大。随着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不断提升,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服务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于当前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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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0-0061-06 收稿日期:2010-06-25

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 “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 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 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 “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

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 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 “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石静霞,2006)。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2005)。

根据GATS第28条, “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 “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

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 “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

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 “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 “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杨光华,2003)。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 “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

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 “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 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陈立虎、黄涧秋,2006,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黄文俊,2004,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石静霞2006wro月&务贸易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超2008,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谈判问题评析[J]世界经济,研究(4).

篇11

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

根据GATS第28条,“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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