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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1 08: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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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

篇1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historical period in our country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military or transport unique position and important influence that the city is still has certain scale, and preserve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 ha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and artistic value and the value of the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and sites in the city. But with the high speed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how to keep the cultural feat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old city protection and new town construction will be harmonious and unified, has become the ma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is paper, yibin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Yibin;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在我国某历史时期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或交通方面的独特地位和重大影响,至今仍具有一定城市规模,并保存着具有重要传统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考价值的文物、建筑和遗址的城市。

从1982年2月批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24座城市起,到1986年第二批的38座城市,到1994年第三批的37座城市,再到陆续增补的12座城市,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有了111座“历史文化名城”。但随着城市化的高速进程,如何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前提下,将旧城保护与新城建设协调统一,已成为制约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重要难题。下面,我们以四川省宜宾市为例,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宜宾市地处金沙江与岷江汇合处,滚滚长江由此东流入海,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之称,历史文化悠久,旅游资源丰富且独具特色。宜宾市是1986年得到国家承认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长江上游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自古居于巴、滇、蜀、夜郎等部族王国往还的要塞之地。这里在秦汉时已是中原王朝向南推进的咽喉要隘,为“五尺道”、“南夷道”、“西南丝绸之路”的起点,至明清时已被誉为“西南半壁古戎州”。自汉至今,宜宾已有两千余年的城市建设史。

(二)旧城分析

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是具有两千多年建成史且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旧城区。

1.独特的古城格局

明代古城奠定了宜宾旧城区的格局,城郭接近正方形,街道布局为传统街坊式,众多纵横交错的街道形成“棋盘式格局”。干道均向江岸延伸,使水陆交通相互衔接。截止目前,古城棋盘式格局和轮廓犹存,民居风貌尚存少部分。

2.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宜宾传统建筑以川南民居为主,多为清朝中晚期至解放前建造,民居多为青砖、青瓦、砖木结构的老式瓦房,穿斗式结构,门楣多由花砖砌成,雕工精细,颇具艺术价值。

3,三江分隔,三山对峙,三塔鼎立的山水组团城市格局

丰富的水系,优美的自然景观构成了宜宾优越的自然环境,岷江和金沙江汇合于宜宾旧城合江门,万里长江从此开始,滚滚东流而去,宜宾城市由于三江分隔而自然形成了组团式布局结构,景色优美的河流水系成为宜宾城市主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也是宜宾城市的特色之一。

宜宾城市的四周有翠屏山、白塔山、七星山三山对峙。翠屏山郁郁葱葱,催科山峻峭挺拔,七星山云遮雾绕,自然环境非常优越,形成了宜宾城市的绿色生态屏障,构成了宜宾城市的多彩多姿的天际轮廓线。而黑塔、白塔、旧州塔三塔鼎立,相互观望,形成了宜宾城市独特的景观视线。

4.丰富的文物古迹

全市有各类文物点1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处,其类别主要有遗址、墓葬、建筑、石刻等,在中心城区有27处。灿烂的文物古迹是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之所在,是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

二、保护情况

宜宾市在97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即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专题分析,并明确了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题特色为:“历史长河、山水城塔交相辉映;五粮魔水、古今中外异彩纷呈”。规划要求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保护,保护重点放在“一片二线三点”上,同时保护整体空间环境;对文物古迹分成三级进行保护。同时,规划提出了五条保护措施:一是积极疏散旧城人口;二是占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安排搬迁;三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维修,应保持原有风貌;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五是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旧城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之间的难以取舍,造成了时而开发、时而保护的混乱局面。

(一)建设性破坏,导致历史风貌、传统文化特色的丧失。

在宜宾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文物受到的冲击很大。许多传统古街道、文物古迹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城市传统特色逐步丧失。如宜宾原有10 多处会馆,现仅存云南会馆和叙府会馆;原古建筑或古民居集中的冠英街只残存几十米,栈房街、光复街、交通街、走马街、麻线街等古街道拆除殆尽。

(二)文物古迹的抢救工作有限。

篇2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3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通过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历史文化大保护的新格局。

3.3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和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出发,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整体保护有利于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整体提升地区的价值和魅力。但同时历史地段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因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保护历史地段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采取有机更新方式,解决人民生活需求同历史环境中生活设施匮乏、人口密度过大等不利的客观问题。保护和更新的意义都在于其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发展成为既富有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环境。

篇4

海口文物古迹众多,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1566处(全省不到4000处),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三分之一强。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5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6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处,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18处,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100处。此外,历史文化保护街区2处:骑楼历史文化街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海口骑楼建筑街区比较完整地保存了骑楼建筑街区的空间形态、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风格骑楼建筑群。目前,骑楼建筑多数年久失修,不协调的现代建筑陆续取而代之,地下管网、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建筑立面乱拉、乱挂、乱建,严重破坏街面景观,机动车交通秩序混乱等,已成为十分突出的现象。府城传统民居建筑街区呈矩形平面、不规则的方格路网结构,城内主路呈错位十字相交,仍保持东西主轴线(文庄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轴线(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两侧已有相当数量的民居、商铺被改造为现代建筑形式,整体街区历史风貌已遭受破坏,“一线天”街巷日趋严重,如鼓楼街、关帝巷、尚书直街等。

二、海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在妥善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完整。在引导社会参与、协调基本建设矛盾、做好社会文物监管、加强责任考核等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规定。

(三)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匮乏是制约我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经了解,我市文物部门每年的正常项目支出不足40万元,因此,历史街区和大量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维护,濒临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资金修缮,周边环境风貌破坏严重,甚至连文物保护规划、修缮设计费也负担不了,严重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发展。

(四)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还不强。全社会保护文物、发展文物事业的认识水平还不高。一些单位和群众对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出现了个别“建设性破坏”情形,如府城传统街巷整体历史风貌日渐消退。

(五)文物资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护的宣传上做得还不够,名城中的文物景点知名度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同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内部设施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较低,亟待进一步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

(六)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文博专业人才不足,制约和影响全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质量开展。据了解,海口市文物系统100多人的队伍中,具有文博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3人,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进文博专业人才和复合性人才,加大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长足性进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遗产,特别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一)落实“五纳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议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事业“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求,调整对文物事业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护资金,并逐年增加,以确保文物事业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净化文物市场;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遏制文物违法行为。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员队伍建设。随着近年来事业发展,人力资源上的青黄不接问题,已经成为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工作显得十分紧迫,“走出去,请进来”,需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篇5

深澳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于2008年12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这份文件中指出:“深澳村是以居住功能为主,兼顾商贸、旅游服务功能,形成居住、旅游、古文化特色于一体的村庄。在维持和突显深澳传统风貌和格局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保护手法,严格保护古村内传统的水系、原始院落格局、传统建筑、构筑物及环境构件要素等保护要素;从村庄肌理入手,恢复宅院原有的院落形态,达到整体保护与恢复原有风貌特色的目的。”深澳村的地理环境、独具风水布局的风貌格局、极具代表性的传统明清建筑、丰富的民俗文化,这些自然、人工、人文环境要素互相之间的有机关系构成了村落特色。

在实地走访的过程中发现整个村落游人鲜少,加上多为老年人居住,能使人充分感受到这个古朴村庄的安逸宁静。村落的整体空间格局与四周的地貌、水体、农田、植被等环境要素较为和谐,传统的民居构成错落有致的空间形态格局,记录和反映深澳古村落居民与周围自然环境多年来融合的结果。保存较为完好的明代古水系作为深澳村的重要风貌特色,部分明沟坎井至今仍在使用,水质清澈,不但满足了村民日常生活用水的需要,也营造了幽美的村落水景致。

深澳村并没有任何相关的旅游设施服务。据村民介绍,农家乐和住宿要到相邻的荻浦村才会有,整个村落只有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商铺和菜市。随处走进古色古香的民居里,热情的村民会用自家种植的茶叶和玉米来招待客人,从谈话之间可以了解到,现来深澳村的游客逐渐增多,以自驾车的游人居多,大多是来桐庐野营登山而路过深澳进村的。

深澳村的每处古建筑都有专门的标牌来做介绍,可建筑保护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村中的一些房屋倒塌无人修缮,精美的雕刻也被剔除。此外居民的生活条件也比较恶劣,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破损,基础的生活公共设施也不完善,种种因素导致了年轻的一代到村外建新屋。村内各处建筑是明清时期的遗存,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已遭到破坏就很难复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一方面要抓住机遇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来改善民生,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

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的评估和保护标准中最重要就是原真性原则,在保护及利用的过程中,都要以维持传统空间的肌理和历史信息为前提,现存的和新建的都要达到原汁原味,使其还原历史本来的面目,但如何把握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度”是文化历史村落面临的一个难题。走访高淳、乌镇等村镇都可发现有一些以功利性为目的而建筑的复原物,这些失去文化背景和历史内涵的建筑,事实上也是在保护阶段中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丢弃了传统的原材料、原工艺和古朴的风貌。反之,单纯为了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而放弃居民改善生活基础设施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随着城乡之间的交流日益紧密,也必然会产生新的村镇文化。

在人类的活动、地域各自发展历史差异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尽管每片区域的历史文化基因可能带有一些相同的要素,但从整体的表现形式上看来都具有不同的个性特点。从保护与管理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历史文化村落的现状特点和保存状况,包括村落的自然环境、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等要素。

自然环境包括大自然亿万年来鬼斧神工的自然风景,包括地貌、水体、天象、植被等物态形象。堪舆书《宅经》中所述“宅以形势为身体,以泉水为血脉,以土地为皮肉,以草木为毛发……”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村落在千百年后仍能保持活力生机,这与地貌、水系及宅院的巧妙组合和设计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受到风水模式影响的传统古村落,要延承保护周边的立体空间及整体的山水环境,视自然为有机的生命体,如果自然环境风貌都改变了,村落也就失去了遗产的价值。

物质文化遗存是人类长期劳动实践和创造的结果,包括一切人类活动所留下的痕迹。街巷、民居、核心的建筑界面要保持质朴素雅的建筑形态,对重要的历史建筑要坚持修旧如旧的方法。一般的旧民居,在其内部可进行有机的更新改造,从而满足百姓的生活需要,但在外观和结构方面应保持原样。对于与传统建筑不协调的新建筑,应拆除或按与当地建筑相同的形式、材料及色彩等条件进行更新,从而保证整体风格的一致。江南水乡与水共生,古村落的水系结构,例如阴沟暗渠等也要保持原貌,在具体的场所中要注重用水场所的人性化和居民用水的方便性,只有把水纳入自然系统中,按自然的规律进行维护,水这一元素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各地的乡村文化、风土人情,包括制作精妙绝伦的手工艺品等行为景观,凝聚着各地区人民的智慧结晶。在民间信仰的催生下古村落出现了祠堂宗庙、戏台、祭祀仪式等,这些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构成也成为一个村落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的文化载体。在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应死板地出现在商业舞台活动和民俗表演上,这与传统的民俗文化氛围格格不入,只有注重历史功能的维护,进行活态的传承,才能充分体现出历史文化名村的文化内涵。

中国的古村落分布广,数量多,历史价值高,但就保护现状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地方为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对原有的历史风貌和传统布局造成破坏;有些村落则为谋求经济发展而一些不协调的建筑,破坏了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而导致的结果却都是对历史文化名村特色的破坏。我们在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应侧重于对历史文化名村在特色上的保护性开发,而非破坏性的开发。

篇6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篇7

(一)具有历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风貌;

(二)体现传统特色的街区、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

(四)风景名胜;

(五)传统的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的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给予安排。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名城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指导名城保护工作;

(四)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审核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名城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准。

名城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

第九条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经名城保护委员会拟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保护规划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镇、村寨、风景名胜,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市城市规划、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传统的建筑特色和整体的环境风貌,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延续其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划定后十二个月内,制定具体保护办法,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协调,以及符合名城保护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对中华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纪念性建(构)筑物、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风貌。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的维修方案,批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纳入保护对象的传统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前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受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北起越秀山中山纪念碑,经中山纪念堂、市政府办公大楼、人民公园至海珠广场的城市传统中轴线和珠江*河段两岸等景观带内,新建或修建的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风格必须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粤剧、广东音乐、岭南诗歌、岭南书画派技法和地方典籍等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的中长期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举办迎春花市、端午龙舟竞渡、重阳登山、庙会等活动,应当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岭南佳果、花卉、蔬菜等传统名优产品的生产基地,并进行品种保留与优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商业部门应当继承和发扬*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并可组织制作表演和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传统特色的雕刻、彩瓷、广绣和金属器皿等工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挖掘、整理,并扶持传统工艺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恢复原状;批准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原批准机关予以变更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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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艺术文化研究

(一)绍兴文化发展的历程概述

绍兴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史和四千多年的文明史,曾为先秦时期越国国都,是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绍兴人杰地灵,历史上人才辈出,群英荟萃,从政界的范蠡、文仲到书法家王羲之、徐渭再到文学家贺知章、陆游、张岱等,应有尽有。近代以来,绍兴更是产生了一大批革命志士、文学巨匠、科学巨擘,如徐锡麟、秋瑾、鲁迅、竺可桢、钱三强等,数不胜数,可以说,绍兴的文化发展延续千年,绵绵不断,谱写了中国文化史上最精彩的一章。

(二)绍兴艺术文化特征分析

绍兴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极为灿烂的文化发展历程和非常鲜明的艺术文化特征,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区域性。绍兴地处吴越之间,曾是越国国都,自然会受到越文化的影响,比如越文化中寄情山水、崇尚性灵的文化因子就影响绍兴历代的艺术巨匠,如王羲之等;第二、完整性。绍兴文脉历千年而未断,从先秦到魏晋到唐宋明清至近代,相当完整,是一个完美的链条,这也是其他城市所欠缺的;第三、独特性。绍兴艺术文化,无论是书法、绘画,还是文学、印章乃至民俗等都有着非常明显的绍兴特色。

(三)绍兴艺术文化的传世价值探讨

绍兴被誉为“天上仙都”、“一座没有围墙的博物馆”,前者和绍兴的山水风光有着重要关联,后者则主要归因于绍兴的人文环境。首先,绍兴的艺术文化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从王羲之的《兰亭集序》到徐渭《菊竹图》,都是我国艺术史上的瑰宝,尤其是《兰亭集序》更被誉为千古行书第一;其次,丰富的人文价值。绍兴艺术文化涵盖多个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人文价值,比如张岱的小品文,风格隽洁高雅,士大夫气息浓厚;最后,深厚的历史价值。绍兴艺术文化跨越各个时代,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特色,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的资源。

二、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文化内涵发掘不深

绍兴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其文化内涵不仅仅体现在外部的建筑遗迹或者作品遗存上,更体现在精神层面中,也就是说文化精神、文化理念才是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所在,但就目前的名城保护现状而言,保护者的着眼点更多地还是落在文物整理、搜集等环节,对历史遗迹背后的文化内涵发掘地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地总结出发人深省的绍兴城市文化内涵。绍兴具有大量优质的历史文化资源,如卧薪藏胆的勾践、书圣王羲之、女侠秋瑾、文豪鲁迅,都是文化内涵发掘地重要保障。

(二)保护理念略显滞后

古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何环节出了差错都有可能造成历史文化资源的损耗与破坏,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地损失,因此,更新保护理念就显得尤为必要。当前,绍兴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保护理念仍然存在着滞后性,比如未能妥善地处理好专业保护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关系,使得民众参与古城保护缺乏合理的渠道和机制。又如,古城保护需要突破既定思维,根据古城发展的总体方向制定科学的规划,绍兴在保护中仍然存在着零散性的问题,亟待更正。

(三)保护机制有待创新

保护机制是古城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外在保障,保护机制在古城保护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目前,绍兴的古城保护机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漏洞。比如,在当前的保护机制中,文化保护与城市职能之间的关系存在着矛盾,如何疏导此种矛盾,保护机制中并未言明,又如,文化保护的最佳手段是创新性保护,市场化保护,在创新与市场的互动中提升保护效能,这一点,现有的艺术文化保护机制中也多有不足。

三、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策略思考

(一)以古城保护为前提

如前所述,绍兴历史文化具有完整性的特征,古城到处都有存在着大量的文化遗迹,仅市区内就有八字桥、鲁迅路等7片历史街区,其它大大小小的历史人文景致更是数不胜数。这些历史遗迹不仅是古城之所以成为古城的核心依据,也是绍兴历史文化的载体。对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中,必须以古城保护为前提。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宏观性的保护文件,将需要保护的古城遗迹整理成目录,然后,根据其重要性,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等级,比如沈园、鲁迅故居等需要重点保护,突出古城保护的层次性。

(二)以延续艺术为关键

绍兴文脉历千年而未绝,是中华文化史上的奇葩。在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中,艺术作品如书、画、印等的保护与价值开发非常关键。换言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以延续艺术或者说延续文脉为关键。对此,文化保护部门以及宣传部门需要突出以以兰亭为代表的书法文化、以徐渭为代表的国画文化、以越剧为代表的戏曲文化,使文化传承与艺术延续居于古城保护的核心位置,让古城绍兴始终沐浴在浓厚的文化气息中。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古城保护的层次性,还能更好地发掘出古城历史遗存中的文化价值。

(三)以全面参与为路径

古城保护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全面参与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对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中,还要发挥好全社会的力量。首先,政府需要合理调控好古城的职能,逐步降低古城在交通、行政、经济等职能中的作用,突出古城的文化、旅游、生态职能;其次,古城居民也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自觉性出发,拆除有碍城市观瞻,且不契合历史文化名城精神的违章建筑,提升城市的美感;最后,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文艺界人士,需要经常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沙龙,比如王羲之书法论坛、越剧沙龙等,丰富文化保护途径。

(四)以机制创新为保障

体制机制创新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关键所在,对绍兴的历史文化保护而言,机制的创新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古今融合,将绍兴已有的文化资源与现代形式融合起来,比如借助现代雕塑呈现绍兴艺术大师的书画作品,或者将书、画、印等艺术宝藏与现代城市建设,尤其是公园等休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如此,既具有古城的文化理念,又具有现代建筑的功能,一举两得;第二是市场与文化融合,走市场化的古城保护之路,以古城保护发展文化旅游,以文化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古城保护,形成良性的保护链。

四、结语

绍兴是一座有着浓厚艺术文化气息的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数不尽的文化资源与艺术瑰宝,做好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呼唤“理性回归”[J].城市观察,201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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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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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城市文化景观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92提出的一个概念,并被正式列入到世界遗产当中。城市景观主要的侧重点是:地域、历史、文化以及具有特色的城市改造和再现。随着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城市无论是内在的精神文化还是外在的街道建筑,也都在悄然发生变化,然而在我国拥有深远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历史的文化遗迹却在某些时候成为了城市设计的最大阻碍,因此,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和城市的改建成为了我国城市设计研究课题当中的城市建造和改建主要问题。这自然也是历史古都西安所在面临的问题,这座独具特色的自身发展历史,城市的设计是主要部分,但是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将如何在城市设计当中维护历史文化遗迹,又如何在文化历史遗迹当中发展城市设计等问题作为主要探究对象。

2对西安历史文化景观和遗迹的探究

文化是一个城市区别与另一个城市的独有的特色文明,其一般包括:艺术作品,风俗传统,学术思想,工艺技术,文学著作等人类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是一个城市对于文明的记忆,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城市景观的表现,是城市景观以建筑的形式对历史的传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中许多的历史文化已经慢慢消逝了,许多历史遗迹需要修复还原,例如:西安的城墙是我国至今保存得最完整的一座城墙,在明代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经过西安改造和开发,成为了西安城市官的代表性建筑,还有小雁塔,寒窑遗址公园,大明宫等一些经过原地遗迹修建的休闲娱乐场所和主题公园都成为了西安城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可以看出在西安的城市设计和改造中,不仅需要继承更需要被保护,只有通过修复城市的历史文化遗迹,运用现代的景观建筑观念来设计,以景观讲述历史表示场景,才能够让前来参观的人对城市的文化传承有很深入的了解,了解不一样的历史故事和文化。

3西安历史文化背景及现状

历史文化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形象,是一个城市提搞精神品质的最佳辅助,西安是一个具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遗迹颇多的城市,身为十三朝古都,历经周、秦、汉、唐两千年岁月历史的冲刷和演变,依然能够看见留存的建筑风格和风俗文化。因此在西安城市景观的设计上,要以其特有丰富历史文化、自然天赋、大气的人文精神以及目前城市基本情况和客观的发展规律为前基础,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众环境,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在创造、保护、展示的基础上将西安打造成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和建筑风格。在国际旅游特色与历史特色的大文化背景下,西安定制了统一计划改建设计,即在发展现代建的筑理念当中坚守文化传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修复古城墙,改建护城河,将汉唐格调的园林景观设计进行构建,在地面上改造鼓楼广场,将商业空间置于负层,这是西安风貌设计的基础定位与重点保护。并在其遗迹保护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改造南大街商业街,西大街商业街,保护和开发大雁塔曲江桥的旅游区等工程,将修复和改造设计贯穿于整个西安城市,设计出与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现代建筑,例如对汉城湖,大雁塔南北广场,大唐芙蓉圆,唐城墙遗址公园的开发设计,充分展现了秦汉古韵的城市文化景观,收到社会的一致赞赏。

4探究历史文化遗迹在当今城市景观运用

因受现今环境的不佳以及城市的快速变化与改建等影响,人们开始着重保护自身生活的城市,面对城市中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改建。不管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是文化传承的问题都是设计者多多考虑的方向,因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历史修复与保护,而是一个城市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问题层面,是城市风貌、物质空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内在特色的物质表现,在时代的不断更替当中,西安城市景观一直在努力探索城市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问题,例如西大街城隍庙改造项目,具有六百多年沧桑的城隍庙,一直都是道教的胜地,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随着时代历史的迁移,逐渐被各种商店百货占据,于是在2003年3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巨资把庙中的商业区迁移出去,将庙回归历史,交由道教协会。跟随对西大街改造工程将城隍庙做了全方位位的重修规划,修复了城隍庙当年的英姿,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观,设计的元素在总体上是按照改造、恢复的新颖思路来实行,将道家文化元素和古建筑的抖拱结构作为主要表现文化景区,西大街的大牌坊与山门便是新景观表现。截止日前,其项目工程已经竣工,西大街标志性建筑除了改造设计的大牌楼和山门作为“点“单体之外,还恢复了周边历史环境基调,从风格色彩、街坊形式以及高度体量等方面和钟鼓楼的广场相互呼应,完成了城市景观对历史遗迹维护的要求,成为了西安古城一道靓丽的景点。除了西大街城隍庙改造外,在西安还有天郎大兴综合设计的项目。此项目以公寓、商业、住宅等多种业态的融合开发,继承了汉文化的精华,将文化建筑的风格作为城市区域建造开发的助推器,其设计旨在建立休闲娱乐、商业居住等特色主题,在园林的山、水、屋、树等元素中巧妙将汉代元素融入其中,深刻体现了设计师对历史文化的探究。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迹的恢复与改造是城市景观设计主题的主线,通过继承设计将历史文化景观激活,体现出城市深沉而久远的历史文化内涵,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丰富的历史文化,也有因时代变迁而发展的城市景观,要学会将二者灵巧运用创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就像西安一样设计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用城市景观表达历史文化遗迹,让历史文化遗迹与城市景观一起进步,一起成长。

参考文献:

[1]詹秦川,王婕弘.大尺度空间下大明宫遗址公园景观设计的体验性探究[J].艺术评论,2016,14(9):17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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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了解城市设计的内涵,就必须关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设计中,人是第披关注的主体.而关注人的思想也显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发展中提炼、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历史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n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仁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一、目前城市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川以不用古砖,就是荃于这种邢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旧城瑞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l泪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区搞明清一条衡。这种做洼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义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浇法。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垒=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蜚;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部搞上地区。民旌历电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续。侄个城前里应有不同历电时期的建筑及J礼貌,怛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觥叫毫虻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殳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打E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备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垒盘,显然不切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亩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犬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传统城『l亍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义一直在承袭两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惜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十如何往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叉具备时代印记的1脏动性城市理论,是当夸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仕佧忽略对古树名未的保护,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J玎史的活的见旺.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霞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疑腱的载体,义是历电文化的象征。这足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瞳师的两方。

    二,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的像·盐叶是城市设讣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艺术,反映…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内汹.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电史化占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成几文、{l:会景观的结台俸,是一郝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的教材历史文化的保护,苒内容包括:侏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嚣名胜包括:园家。省,市、县各级文物削I】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畦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榻毁怛具有蘑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占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m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N期的迎匀[=代表,在社会I二【有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历也l: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业来确定其保存,发展利用的办法。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护计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绒、性质特点,功能内客.容量。交通条件窄0I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井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蒋和发程。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一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