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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1 08: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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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篇1

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1],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2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也有了新的要求,虽然许多地方金融机构都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创新,但是创新出来的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就使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缺少对管理体制的信息交流。当前我国存在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有很多,例如,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等,但是由于国家与地方在金融管理体制上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交流[2],政府没有履行好管理金融的职责,所以导致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的问题。第二,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不一样,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没有被统一,许多金融机构都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监管,最终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22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由各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设立,每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设立金融管理部门。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都不相同,导致行使的职责权利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责重合的现象。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会针对地方的规划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则根据金融的管理办法而进行管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能的混乱。地方分散的金融管理模式,对各个地方的资源配置很不利,不仅会使地方的金融管理不合理,而且将会使地方无法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维护。

23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模式就是一行三会,地方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更加注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对地方的金融机构在准入上有非常严格的把关,导致地方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3],地方政府想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就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严格把关,抑制住了地方金融快速发展,所以导致出现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的现象。政府为了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很多时候颁布的政策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无法实施管理,严重地影响了地方资源的配置。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措施

31树立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引导

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应该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的发展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促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的分配地方资源,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一定要将地方的经济发展与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有效的结合起来,一定要有效的进行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在实施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过程中,确保金融行为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确保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为金融业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中央应该针对金融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积极地整合各个地方金融管理的所要履行的职能[4],明确地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对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实施。中央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控制地方将金融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及隐患,要强有力的限制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不断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

32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地方的金融管理本来就比较复杂,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就应该将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界限分开,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管理的体制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中央对地方金融的积极引导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管理尽快适应经济的发展,尽快趋于金融管理的专业水平,明确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利于协调地方与中央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直接管理、地方协调的管理原则,实施专业化的金融管理模式。

中央对地方进行金融管理时,一定要落实政策,有效地开展工作。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的职责与权力,有效地实施金融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33在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进行分类监管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1]张健华.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J].金融发展评论,2013,(10).

[2]周建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J].中国金融, 2011,(11).

[3]崔凯.权责明确是地方金融管理的关键――关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中国金融, 2011,(18).

[4]张雪兰,何德旭.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贸经济,2011,(7).

[5]谢瑞芬.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探讨[J].河北金融,2012,(12).

[6]白光昭.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定位[J].中国金融,2010,(18).

[7]董世坤.中央与地方金融权力关系的变迁[J].湖北大学学报,2014,(5).

[8]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立法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3,(4).

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篇3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构建在畅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对该领域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在借鉴国际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新课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40-03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200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规模增长极其迅速,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79亿元,比2004年增长79.9%。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出的新课题

(一)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1.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了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而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四)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1.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3.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4.成为网络赌博的又一渠道。尤其是最近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疑交易有上升趋势。

5.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监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参考一: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参考二:同年的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

参考三: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1.市场导向性监管原则。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

2.审慎有效性监管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市场存在着失灵。监管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人文背景,在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寻找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均衡点,在监管收益与成本的权衡中把握监管力度。

3.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作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的催化剂,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有益的革新和实验”,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不应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解释的空间。

4.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进行动态的监管,有弹性的监管,分阶段制订监管政策,“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建议

1.尽快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

2.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在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缴纳的保证金、风险化解能力上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实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对国际机票、电子产品等的交易造成了困难,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花76元办理数字证书。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急需规范。

4.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可采取限制一定时期内的账户资金余额或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方式。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

5.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首先,应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另外,制订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严惩逃税行为。

6.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我国的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央行旗下并不可取,但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赎回电子货币。

7.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可能监管,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曲线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借内资“壳”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拟定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但比例的限制是否能真正限制外资的绝对控制,监管部门还需探讨。

8.加强与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9.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篇4

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陆续成立,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负责提供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金融服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集中于相应行业的微观监管层面。

就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这种监管体制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完善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问题也逐渐显露。

首先,综合经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建立自身的金融平台,成为产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形成了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家金融机构的现实,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监管成本过高或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金融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此外,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近年来以浙江等地区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日益兴起和活跃,在发挥正规金融难以做到的“拾遗补缺”和缓解我国一些地区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中小企业多;投资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涉及审批权力的,体现权力设置的重复;涉及责任追究的,反映出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

第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不清。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着金融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通过公司治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各类风险、股权分红、薪酬模式进行管理,这些职能一定程度上与“一行三会”的职能相重叠。

除了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责,对地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控制力。

最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并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办职能定位不清

近年来,为弥补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滞后而造成的经济“短板”,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政府辖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金融办或金融服务局),用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并推进地方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地方金融办成立以来,的确在促进区域金融健康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金融办的不断发展以及职能的逐步扩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由于各地金融办是地方政府自发创立产生的,成立的目的及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不统一。自金融办成立至今,金融办的名字就“五花八门”,以省级金融办为例,除北京明确称谓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从功能角度考虑,各地的称谓主要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名称无法统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职能不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随后,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逐渐扩充,开始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金融办逐渐被赋予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监管准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职能。

然而,这些职能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结果。各地金融办由于地方经济禀赋不同,其职能定位也千差万别。

三是发展不均衡。在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为共识。目前可以看到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环渤海的北京、天津,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庆等,在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办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基本成为了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定位和发展有差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发展更难平衡,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也不便于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横向合作或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四是地位不对等。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金融办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为例,在级别上,有的是正司局级,如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级,如黑龙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的挂靠在政府办公厅,如江西、吉林、陕西、黑龙江等,有的则内设在发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联席会议制度上。

五是权责不明晰。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对金融诉求的不断增多,金融办的职能,尤其是监管职能也在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出现了一些交叉,客观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监管现象。个别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利益出发,常常凌驾于“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之上,在实际工作中干涉金融监管事务,致使许多工作权责不清,有的还出现了金融办与当地“一行三局”金融监管相悖的情况,对监管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模式再造

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这样使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笔者认为,可行的监管模式创新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有些甚至将监管机构合并回中央银行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权力,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从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明确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分工。鉴于中央银行的职能,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并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等,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通过降低信贷活动、资产价格以及整个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应理顺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应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含两点,即:建立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前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金融统计彼此独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况,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

后者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

最后,应从国家层面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进行责权定位。

客观上讲,金融办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办的产生和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金融办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内所不具备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地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权定位,将金融办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引导其逐步成为“一行三会”在地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在当地的金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区域金融的职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金融产业发展,中央有统一的规划和意见来指导。

从理论上讲,由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完全按照“一刀切”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监管的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中央鞭长莫及,效果很难理想;从实践上看,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的金融监管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将遇到很大的困难。

因此,应明确各地金融办配合“一行三会”分支机构实施宏观调控和协助金融监管的职能,重点发挥金融办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和反馈的作用。同时,要严格划清金融办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边界,有效防止金融办权力越位。

二是差异化管理地方金融及准金融领域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可以考虑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制定具有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在监管内容上,地方政府金融办可通过金融办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参与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强化金融办对准金融领域的监管,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是编制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的职能。金融办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联合编制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四是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滞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为本地区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比如: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金融发展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为金融机构的展业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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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058-01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都高度集中。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得到纵深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凸显,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

1.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监管者的金融监管体制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人行对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起以人行为唯一监管者的金融监管体制。

2.“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建立

199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转变职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规定人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

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

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商业银行被允许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保险业和证券业也开始涉足银行股权投资,银行控股集团、金融控股集团出现,初步形成了综合经营的格局。为适应这一趋势,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随后,2004年银监会牵头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2013年人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经验借鉴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充分考虑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对既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央行监管职能得到强化。

1.美国

美国在危机后建立了“中央银行为核心、中央银行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协调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使得美联储原有的监管权力得以大幅加强和扩展。作为“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权在不断强化。

2.英国

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建立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提升公众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的信心。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监管机构除央行外,还包括金融政策委员会、金融行为局和审慎监管局,其中央行掌握更全面的监管信息,能够及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干预和应对,提高了决策有效性。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双峰”理论在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互独立,从而有助于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双峰监管”使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得到充分体现,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

1.构建由央行牵头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挥微观审慎监管功能

央行宏观审慎监管立足于稳定金融系统,以限制系统性危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微观审慎监管则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旨在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风险来保护储户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推动金融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转变

短期,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行椋加强投资者保护;中期,建立集中备案、集中监测的统一平台,实现对各类金融产品发展规模和运行风险的统一监控;长期,实现彻底的功能监管,由单一机构对金融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3.处理好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将行政审批、发展规划制定的职能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开。行政审批、发展规划部门应专司制定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路径、进入和退出机制;而金融监管部门则专职从事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的职能。

4.建立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制

构造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强化制度约束。建立人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双牵头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中央没有对口联系部门的问题。

5.加强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建设

加强监管的流程化、规范化,明确现场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各项规范,优化监管程序。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力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就金融创新适用会计准则、法律规范等问题的定期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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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建设中与金融资源之间的关系,将有效的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潜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实行一种自上而下的“一行三会”垂直管理方式,为监管的专业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不过这种模式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中依旧不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他不能够有效的兼顾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形势下对金融的需求。面对地方金融在不断发展中与金融监管出现的摩擦,地方金融的利益往往会被搁置。加之金融监管部门并不是十分重视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存在部分金融滞后的发展状况,这就为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及管理带来了困难。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地完善地方金融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通过客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当前社会金融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垂直管理为主,这种方式有效的规避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不良行政干预,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并得到执行,不过在该模式的管理中依旧存在管理空白。在当前社会发展、金融体制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以及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性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的快速出现,这反而使现代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矛盾更加的突出与尖锐。最近几年,地方性城投债权违约、民间高利贷风险增高、房地产商卷钱跑路事件频发等,这给正在发展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敲响了警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地方政府虽然在不断地完善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但是民众对于强化政府处理相应风险处置能力的呼声正在与日俱增。各地区、省市的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一般都是本地区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更加了解状况,能够根据实际的发展现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作出评估,可以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及手段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业之间的发展,进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也弥补了垂直管理的空白,起到了沟通地方政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便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处置潜在的风险,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执行。因此,尽快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2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思考

2.1首先是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得不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满足

在国家提出对金融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积极的进行创新改革。但是实际效果不尽人意,大量乱象频繁的发生,导致了新型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求。其中出现的两个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国有金融管理部门无法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行之有效的信息沟通。面对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的投资平台、担保公司等,国有金融管理结构缺乏与其有效的沟通体制,造成国家无法对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引发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或者风险概率增加的状况。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省市金融发展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在金融管理中无法行驶统一的管理手段;加之部分地方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无法有效的发挥,使得相关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另外一些不同的市县在进行金融监管中也没有办法良好的合作,并且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本身就弱,使得最终金融管理建设始终见不到成效。还有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中仅重视自己地区的经济利益,导致了政策落实的失衡,使得金融管理及资源配置受到了极大的干扰。

2.2主体权责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开展中需要强化

现代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其实际的发展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在进行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其设立的部门名称也是各种各样,实际所具有的权利、职能也存在重叠现象,导致一个问题多个部门插手的状况。现代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产业未来发展规划、服务管理等工作,导致了职能错位以及交叉管理乱象频发。其设立的各种管理部门将地方金融管理的权责进行了彻底的拆解,导致地方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配置,促使城市商业银行、省国资委等众多部门一旦面临某些事情时,不是一起插手就是决口不问,一旦发生问题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直接导致了地方金融管理整体效率的下滑,使当地的金融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持,直接对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

2.3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为了能够拉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基于对地方金融业进行发展。一旦对准入把关的标准设定的过高,就会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满足地方金融的发展需求,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及发展名存实亡。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管理能力,中央一般会采用一刀切的战术,致使多数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执行地方自己制定的金融规划方案,制约了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由于我国各地省市的金融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必须结合其实际的发展状况进行金融监管权力的适当下放,允许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允许其部分创新金融监管方案的实施。

3对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

3.1树立地方正确金融发展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合理引导

首先应该为地方金融业发展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将其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核心依据,依托合理的引导进行地方金融行业的建设。有效的将地方现有的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将会直接对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显著的影响,同时该影响也是对地方金融行为发展是否有效进行衡量的一个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金融管理与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对现有的金融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构建。其次,为了能够对地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引导,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权责统一。中央还应该积极的对地方金融管理的预算工作进行干预,完善其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对其金融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竞争实力,使中央的金融管理职能能够快速的过渡到地方手中。

3.2针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确定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往往要面临复杂多变的问题环境,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对金融系统管理的能力,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中央必须对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使地方金融管理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使地方与中央明确双边的界限,提高金融管理的协同性。中央政府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八字原则,将中央专业化金融管理模式与地方性的协调管理模式相融合。例如,在进行某项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地方必须积极的展开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而中央应该在金融管理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的对地方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面对我国金融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主管负责制,对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地方未来的金融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科学改革,协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状况进行管理等,从而进一步降低地方金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能力,提高地方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3.3在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监管主体进行统一,具体做法是在地方的各个市县等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的金融业发展状况进行相关规定的制定,对部门的职能以及监管工作的范围进行确定,确保协调机制充分的对地方金融业进行监管。不过就当前的监管现状来看,地方省市还是有必要在统计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的。面对存在差异的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状况进行分类,基于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状况进行控制,通过动态金融监管权力下放的方式,使地方政府获得更为有效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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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篇8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特点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演变历程,即从金融监管的初步形成到全面监管阶段(19世纪中期~20世纪20、3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金融监管的放松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金融重新监管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至今)。美国目前实行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形成所谓“双线”管理格局;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形成所谓“多元”管理结构。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联邦这一线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州这一线则有银行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目的是完善对银行体系的监管。货币监理署是美国国民银行的首要监管机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银行监管职能,它对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权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美国这种“双线多元”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使每家银行时时处于体系互相交叉的严格监管之下,较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效力;其二,使监管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交叉、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从而保持了金融监管执法中的透明度和严肃性,提高了依法监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不足之处是造成了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重复、浪费人力、物力,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其次,监管机构本身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在次贷危机中,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为将来借款人的违约可能埋下隐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有法可依阶段(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4~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经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讲,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此相适应,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现行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2、金融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关的金融类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此外,一些金融法规空缺,以及与金融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

3、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4、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

5、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善。监管不能突出重点,尚未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促使其更加自觉主动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各种关系没能完全理顺,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中国融资结构的变化、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促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风险在各个市场之间的传导作用明显加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管司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互协调,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

从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来说,美国实行双线多头监管,中国实行“一行三会”,相应的美国的监管主体即中央银行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这样各层次的监管活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运行,但其不利之处是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叠,从而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甚至监管空白;中国是由中央银行单独监管,其不利之处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较低,往往隶属于有关部门,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外,美国的监管制度比较重视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很少对其干预,当问题出现时政府部门才注意到才开始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低,受政府干预的程度较高,这样也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太完善和发达的现实。

四、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许多薄弱之处,如多头监管、监管疏漏、监管滞后和缺失以及监管失控。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变革。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此改革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5]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构想:(1)近期监管改革计划:强化协调机制。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3)长期的最优监管架构: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革命。联邦金融机构特许制度和监管主体架构;美联储成为市场稳定性监管者,全面覆盖金融市场;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建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扩张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组建统一的联邦保险担保公司;建立单独的公司融资监管机构。

美国在金融危机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做的变革给正处于金融市场综合化转型期的中国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目标性监管是可供参考的改革路径。中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本质上,无论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其监管目标也基本一致,即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以及运营秩序等。因此,可以在协调现有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

其次,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在现行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该职责,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综合监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整合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再次,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

最后,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蓝皮书检讨了美国监管体制的真空现象,尤其是对冲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的自由放任。虽然中国金融业远未发达,但在近期的股票市场震荡格局中,此类机构的影响已经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何桂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师,2008(12):25-28.

[2]李国际,李艳军.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55-58.

[3]姚兵,张乐,任益民.从次贷危机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0):61-65.

[4]蔡则祥.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8(5):32-35.

篇9

据梳理,最早的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于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召开。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被市场广泛认为已陷入技术性破产。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6月底,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8400亿元,占比达24.75%。第一次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会后,国务院陆续出台诸多改革措施: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随之展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K径砸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2002年2月5日至7日,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下阶段金融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在银行改革方面,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在金融监管方面,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在此次会议上得到明确。时任国务院总理在此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央行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在此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此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此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此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在外汇储备领域,会议表示要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在资本市场领域,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在监管体制上,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此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最近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2012年1月6日至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是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是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是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是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在2009 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实施后,政府融资平台大量成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在2012年提出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至今,相应风险已经得到较好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称,地方债风险化解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按新《预算法》及43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应剥离融资功能,不再新增政府债务;二是摸清存量债务,通过债务置换将银行、信托贷款置换为低利率的地方债,大大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面临压力,目前地方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快速发展,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政府债务和商业化融资间的界限有所模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关注。”陈道富表示。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业混业发展加速,但监管体制仍主要是分业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Y连接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等在中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大势所趋,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对现行分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其次,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再次,分业监管易导致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同时,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很难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2015年发生的股市波动,2016年险资大肆举牌上市公司事件,都说明目前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和各监管部门协调性很差。”陈道富也指出,“这些年金融交叉、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机构、业务、交易结构、资金都在融合,虽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通过各种通道业务、平台合作等不断绕开监管。”国研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更是直言:“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

事实上,在近两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改革要点就已被列入。“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这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而在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则再次表示“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曹凤岐指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非常必要”。

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如若今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是重要议题。“现在关注点都在金融监管上,金融监管肯定会涉及,包括宏观调控的协调。”陈道富表示。

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曹凤岐说:“目前基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由央行‘大一统’监管的格局。即撤销‘三会’合并到央行中去,由央行进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意见是合并‘三会’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共同监管,即‘双峰’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合并‘三会’,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金监会的作用,建议在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一是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将原来‘一行三会’的宏观与微观审慎性监管职责转到该委员会,该委员会更多的负责起宏观审慎性监管职能。二是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查,对投资者进行提示与告知,协助投资者投诉的仲裁甚至诉讼。三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原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有一个金融稳定局,可考虑将其合并到金融稳定委员会中,负责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制订金融监管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中央银行仍然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分工协作,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表示,“双峰监管”可能比较适合我国未来经济、金融发展。一方面通过宏观审慎体系,央行加上银监会管理的一些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确保货币政策供应目标、传导渠道能够实现;另外将“一行三会”针对微观监管部分,强化成一体,共同在这些部门中去协调处理以前出现的监管盲点。

防风险有望成为重要议题

除金融监管外,多位受访人士认为防风险也将成为重要议题。“宏观层面,风险肯定是最核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杨涛称,“这涉及如银行体系潜在风险、资本市场潜在风险、地方债风险等诸多方面。”除此之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货币政策有效性及利率传导机制、金融对外开放均可能成为会议内容。

篇10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对于金融经营,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风险,规制金融风险隐患。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

(二)地方债务问题越发显著

引起地方债务问题的原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激增、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也逐步暴露,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与欧美经济体的债务危机有根本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债务困局是发达经济体长期实行高福利、赤字财政政策以及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分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所造成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分权制下财税体制的弊端。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却与愈演愈烈的欧美债务危机有着相同的现实背景。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后,各国政府用强力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刺激经济,导致2010年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财政风险急剧上升。我国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张也是在2008年以后。2009年和2010年,我国新增银行贷款大量流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由2008年底的5.56万亿元急速增至9万亿元;2010年,即使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收缩,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仍增长了18.86% 。

我国地方债务的潜在风险。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一方面,2008 年、2009 年发放的银行贷款集中到期,另外由于控制房价之后,土地出让金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减少,后续贷款则一方面监管严格控制,另一方面银行动力也不大。我们了解到银行 2009 年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时候利率是下浮 10%的,现在把资金贷给企业,可以上浮 30%甚至到 50%,所以银行自己现在也没有太大动力给平台贷款 。平台现在贷款没有,发债也受阻,靠借新还旧来缓和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应当值得关注,这是第二个风险。能否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关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至少带来三个严重的后遗症:一是中央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空间受到限制,松不得也紧不得;二是不可避免对私人消费和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三是不断出现负面消息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

二、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新形势下完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对国家与金融市场、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金融业正向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些都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都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 。

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迷糊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明确的知道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风险防范的意义。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比一般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不但涉及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而且还涉及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即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所以,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规范地方债券市场。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揽子方案设计以及配套措施建设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首先,建立和完善地方债券市场。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对发行模式和偿付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对发债规模和资金运用等进行严格限制。通过试点最终是要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债券市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从发行、担保、审批、交易、回购、偿还等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运行和操作规则,同时逐步放开地方债的投资对象,从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展到个人投资者。其次,彻底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要切断地方政府与银行的潜在利益链条,通过修订《预算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地方商业银行运作,实行真正意义上政企分开的股份制运作机制,在推行地方债的过程中,防范债务主要由银行认购等现象的发生,借此真正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 。

稳定地方财政 避免信用违约。地方政府债务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财税体制改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面临着平衡地方政府收支这一根本性难题,这也是地方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源。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失衡问题,为地方政府提供未来可持续的新收入来源。如果中国经济周期在下滑,地方政府债务立刻会成为大问题;如果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就不会成为大问题;因此,要想杜绝政府债务危机,还是要稳定经济,稳定周期,不宜于让经济周期发生剧烈波动。地方债务问题直接影响经济环境稳定性,市场信用的稳定性一旦被破坏,会使得原本萎靡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

动态的调整监管维度。加强金融监管,要完善监管规则,努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实践表明,监管者及时发现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风险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市场的变化往往领先于监管者的应对举措。因此,银行、证券、保险各监管部门要增强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及时研究和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要在发展中不断扩大监管的维度,快速地完善监管的内容。这是目前转轨时期,多变的市场对监管机构的客观要求。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

参考文献

[1] 李芸. 金融风险概述[J].财经之窗, 2011,(02).

[2] 张捷. 地方债务问题剖析[J].财经时报. 2012,(06).

篇11

一、我国金融管制体制现状

虽然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我们及时注意,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1.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是这三家只是做到了各司其职,其间的协调工作很不到位,由于长期缺乏一个完整的协调制度框架,时常出现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工作环节出现问题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的出现,最终会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2.监管内容不全面问题

对于金融监管,其监管过程应该存在于市场的全部活动当中,即: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市场退出,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仅仅集中在前两者上,其整体监管不规范,由于对市场退出内容监管的匮乏,造成了对业务运营结果以及财务盈亏估计都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新兴的网络金融方式,其监管力度都不够大,这势必会影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工作内容的全面性与有效性。

3.监管的方式存在问题

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的结合,才是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金融管制应该采取的手段,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讲,其监管方式过于单一,过多采取行政手段,使得其在管制阶段随意性较大,无法达到其约束力。

针对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管制进行了一定改革,但是并不能覆盖所有金融行业,基层监管部门还是侧重于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问题出现的预见性监管工作还很不到位。

4.监管制度缺乏统一性

正如上面提到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当中有许多内容相互重复,一些相同的或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5.监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对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防范,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监管最基本、最根本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管制内部制度在实际工作当中落实程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制度会计制度不严、财务报表数据缺乏真实性,除此之外,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也不严格,使得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总之,一个行业的自律性是否能够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金融行业,其监管制度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它不仅是要维护金融体系,更重要的是协调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所以说,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金融管制改革完善

针对上述提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面对的问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现提出以下三点改革完善意见:

1. 完善分业监管体制

对于上述的分业监管问题,首先要明确其金融监管目标,其次依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维护,保证金融参与者能够公开、公平、有序地竞争,只有在优良的金融环境中,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才能会被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明确目标之后,还要对监督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研究,针对金融活动中会出现的金融风险最好应对措施,形成识别、预警和处理的动态金融监管体制。

2.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除了本身体制要做好之外,金融活动行业之间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避免上述提到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情况,应该做到信息共享,问题协商处理的协调机制,鼓励金融参与者互相监督,互相鼓励,共同发展,为金融运行的稳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3.监管内控制度完善

金融监管质量的好坏,内部制度起决定性作用,所以金融监管体制要以维护金融企业资产为基本,注重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对金融风险做好动态监控,提高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能力。

同时,金融管理者自身的专业监管能力建立、完善也要有严格的行为守则,是监管人员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最终实现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公平的竞争环境。

结语

众所周知,国民经济的核心便是金融行业,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深刻意义。不仅仅是中国,全球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在不断地变革与更新,所以从这点上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具有时代性要去的。

总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经历发展、改革与完善等阶段,形成完善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最终形成完整的监管体制,使得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更加透明,使得金融监管体制协调工作更加顺利呢。所以说,只有把握好经济环境,结合中国国情,切实落实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才能让中国金融发展走向快速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J].中国金融,2011(11)

[2]李小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09(10)

[3]袁春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4]司长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