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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市场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1 08:24:0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电力公司市场化

篇1

中图分类号:GF062.9;F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26-03

一、引言

自2002年国家正式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1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对于电力市场化给电力产业带来的绩效如何,研究者们的研究结果却远未达到一致。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与视角来看,基本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选取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采用DEA方法与计量回归方法研究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比如楼旭明、窦彩兰、汪贵浦(2006)选取中国1981~2001年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评价了中国电力改革绩效的相对有效性,他们发现中国电力改革的绩效不明显;杨淑云、于良春(2008)采用中国电力产业1996~2003年省际面板数据,用DEA与Malmquist指数方法衡量了中国电力产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生产效率变动情况,结果发现中国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没有显著提高企业的效率;但肖兴志、孙阳(2006)对1978~2005年间中国电力产业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清晰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与不断成熟的规制对象提高了电力产业总量与效率。第二类是采用上市公司数据对发电行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问题进行实证检验。于良春、杨淑云、于华阳(2006)选取了上市发电公司的样本数据,发现“厂网分开”改革没有显著的提高中国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李眺(2009)采用A股火电上市公司数据,利用生产函数的随机前沿方法(SFA)与二阶段的Tobit回归模型研究了电价改革、要素投入对火电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发现2005年以来以激励性规制为导向的电价改革显著提高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

电力产业分为发、输、配、售4个环节,目前的改革是发电市场充分竞争,但是输配售尚未完全分开,仍然保持垄断经营。因此,本文选取市场化改革前后发电上市公司数据,并采用DEA测算发电企业的技术效率,利用Malmquist指数分解发电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动情况,以期详尽的考察发电企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情况。

二、发电企业的效率检验

(一)数据选取与说明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2000年之前上市的以发电为主业(大约80%以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电力销售)的电力企业为研究对象,时期为2000~2011年。在剔除主营业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之后,共选取20家上市发电企业。按照地域分东部地区6家(深圳能源、深南电A、穗恒运A、粤电力A、建投能源、国电电力),中部地区8家(皖能电力、漳泽电力、赣能股份、长源电力、豫能控股、通宝能源、内蒙华电、华银电力)以及西部地区6家(明星电力、三峡水利、桂冠电力、桂东电力、乐山电力、国投电力)。采用DEA方法测算效率需要确定投入与产出指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年报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固定资产净额、流动资产合计为输入指标,主营业收入为输出指标。

(二)效率测算与结果分析

1.综合技术效率

为了测算样本上市公司2000~2011年的技术效率,我们采用面向投入的BC2模型,使用deap2.1软件计算的结果见表1(结果的排列顺序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类时的顺序)。根据DEA的理论,综合技术效率即为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的乘积,纯技术效率是企业由于决策和技术等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而规模效率是由于企业规模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综合技术效率综合了以上两种影响企业影响效率的因素,因此更能体现一个企业现实的生产效率,表1所列的即为综合技术效率(TE)。

数据来源:由DEA计算结果整理得到

篇2

【分类号】:TU8;TU758.7

一、施工现场管理的意义

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直接从事施工活动的场所,施工进度的快慢、工程质量的优劣、工程成本的高低以及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都与施工现场管理密切相关。通过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还能够有效提升施工管理的综合素质,此外,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还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可以说,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水平及强度对土建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现状

(一)现场监管力度松散

工程质量是土建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建施工限产由于现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施工人员随意更改建筑图纸、使用劣质材料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这就使得土建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直接威胁到建筑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土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操作需要大量劳动力来协作完成,而这些施工人员的文化程度有差异,导致统一管理难度大,很多时候现场监管人员就会畏难不前,监管松散。还有就是土建施工现场的各种工具和材料的种类比较多,很多时候负责现场监管的人员由于监管松散,施工人员会随意堆放工具和材料,在工具和建筑材料的使用上也不按部就班,施工人员缺乏组织纪律性,随意性较强。

(二)施工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建设单位对员工的需求量很大,如此一来,建设单位对员工的要求就降低了,很多员工自身的素质就不高,再加上缺乏适当的专业培训,建设工人的综合素养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由此就会给土建施工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当前的建筑工人大多数都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毕业于建筑院校的人员是少之又少,施工现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比较短缺了,因此,施工人员的建设理论和文化素质不足就是很普遍的了。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不高,这样一来,工程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三)法律意识淡漠

现在很多土建工程所用的施工图纸及工艺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安全教育形式单一,甚至流于场面化;技术问题不达标、施工专用手脚架随意搭配等,这就在无形中暴露了安全隐患。这种淡漠的法律意识让让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都得不到保障。

(四)对环境造成污染

土建施工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建筑垃圾,建筑机器有时会加班加点运行,产生大量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随之也就带来了环境污染。

三、优化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策略

(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首先,施工方需要按照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施工方案,这是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的基础。施工方案是整个土建工程的指导性文件,对各项技术指标都有详细的记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和现场的工具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排查。

其次,土建施工现场监管人员需要对施工人员加以组织管理,严格纪律,明确赏罚,对于违反纪律或者不按照施工方案使用施工机器,亦或者是偷工减料者予以严格的惩罚,做到以儆效尤。

最后,土建工程现场监管范围还包括现场的工具和材料,这对工程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现场监管人员一定要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施工机器,切不可随意使用;在劣质产品泛滥的今天,现场监管人员需要对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加强管理和检查,材料进施工现场时需要检查,材料投入使用时也要严格检查,以保证材料的安全性和优质性。

(二)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设公司需要利用各种方法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比如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人事招聘时进行适当考核等等。此外,建筑公司在提高在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还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和数量上提高员工队伍。

(三)加强进场教育

进场教育主要是针对土建工程的新进人员和调换工种的人员而言的,由于新进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对本工程的各种要求都不熟悉,所以,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在他们上岗之前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进场教育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一级教育就是企业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安全规章制度等等;二级教育就是二级单位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等等;三级教育就是班组对新员工进行的教育,这主要是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劳动纪律等等。

(四)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工作,首要的就是提高安全意识,其次就是加强安全技能训练,定期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跟新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三级教育。与此同时,建筑方还要不断完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还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篇3

美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改革前各州都由一家厂、网合一的电力公司垄断经营。1992年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可分为联邦电力体制改革和各州电力体制改革。联邦仅仅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作出竞争性的强制要求,各州再遵循市场化原则组建电力市场。联邦层面改革总的方向是提高市场化程度,鼓励竞争。州层面的改革最典型的有加州模式与PJM模式。

政策引导:1992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电力公司使用自己的输电线路传输其他电力公司交易的电量。1996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888/889号指令,要求拥有输电设施的公司在以成本定价的基础上,对所有各方提供没有歧视的公平进入条件,并鼓励独立电网运行机构(ISOS)的形成。1999年FERC出台的2000号法令,要求成立区域输电机构(RTOS),2001年FERC要求电力公司将所有的输电资产全部交给RTOS,并构想在全美成立五个大的RTOS。

市场发育: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改革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相分离,发电侧上网、输配电和售电侧的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但美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电网结构和电力系统,而是各州自由搭建区域电力市场。

效果评价:总体来说,竞争提升了发电侧和电网的运行效率,降低了发电供电成本,而长期合同又使得发电商、输配电商和售电商都能规避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保证基本用电需求稳定。加州模式由于有缺陷的市场设计与较高且波动的电价造成改革失败;PJM模式则由于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高效的电网调度和电力生产,改革进行得比较成功。

英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中央电力局(CEGB)进行拆分,在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环节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局面,引入私有化和竞争。第二阶段,主要建立开放的电力交易市场,先后形成了POOL、NETA和BETTA三种不同的市场运营模式。

政策引导:1988年政府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1989年颁布了新的《电力法》,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几年,重组后的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实现了私有化目标。2001年,以新的电力交易规则NETA代替了POOL,建立双边合同市场和平衡机制市场,并采用调整供电和发电关系的纵向整合与调整供电公司之间关系的横向整合。2004年《能源法》颁布,为建立统一的英国电力交易和输电制度(BETTA)提供基本法律框架,一直至今BETTA按计划实施。

市场发育:市场主体发育较为充分,1990年英国中央电力局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12个地方配供电公司,同时建立了电力库。逐步开放大用户直接选择供电商,于1998年对100千瓦以下用户开放,建立自由竞争的电力零售市场,目前零售市场已经对全部用户开放。

效果评价:英国的电力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改革之一,也是全球第一次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实现了对电力库的改进,促进了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降低了电价,提高了效率,将电力交易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英国。

法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法国电力公司占绝对统治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因此法国政府对电力改革一直持消极态度。但是迫于欧盟的压力,法国电力工业逐步进行了一些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但新电力法并没有改变EDF的市场垄断地位,拥有80%核电的EDF也不进行相关私有化改革。

政策引导:《新电力法》对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有明确的要求,在供电侧确立了市场开放时间表以及在需求侧确定有选择权的用户;设立由不同机构管理的独立于发电公司的输电网管理组织;在财务上EDF将发、输、配电帐目分开。可见,政府并没有分拆纵向一体化经营的法国电力公司,而是通过法国电力公司内部业务的适当分离和监管部门的合理监管来实现欧盟对市场竞争性要求。

市场发育:市场主体比较单一,法国电力公司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尽管欧盟和《新电力法》要求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但以EDF在法国电力市场的实力和地位,其它公司是不可能和他竞争的,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强化EDF的垄断地位,除非拆分EDF。

效果评价:法国政府其实是反对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尽管在欧盟压力下做了一些革新,但由于不涉及根本,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法国是世界第二核电大国,电力结构中核电比重高达80%,要实现核电的市场化与自由化显然对核安全不利。而且这种电力结构既有利于廉价电力的稳定供应,又有利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气体的减排,改革必要性不大。

日本的电力市场改革

20世纪90年代,日本电价水平普遍高于欧美主要国家,由此日本开始讨论如何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来降低价格,改革从零售侧放开用户选择与供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两方面展开。

政策引导:1995年,首次修订1964年的《电力事业法》,开始放松发电侧管制,引入独立发电商(IIP),开始实施新建电源项目招标机制。1999年二次修订,在电力零售侧引入部分自由化,并对电价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2000年3月发展成为对大型用电客户零售自由化,大型用电客户占全部用电需求的30%左右。2003年6月三次修订,对输电系统继续保持垄断,但是制定不同的调度机制以保证对用户的公平公开。

市场发育:日本国内电力市场由10大垂直垄断的私有化电力公司组成,按区域划分实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管理。此外,政府和九大电力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电源开发公司和日本核电公司。由于日本一次能源主要依靠进口,10大公司电源结构类似,9大电网基本独立运行,互换电量很少。

效果评价:日本电力改革在降低电价方面效果显著,在新的《电力事业法》实施后,尽管国际能源价格持续上涨,但日本电价平均下降了35%左右,零售自由化比例不断增加。但改革对电力体制并没有根本触动,仍然保持10大电力公司在各自区域内垂直一体化的格局,只是成立了电力交易所。

二、目前国际典型电力市场模式分析比较

各国由于国情、历史、驱动力、改革目标等背景不同,因而改革结果和最终模式也存在很大不同。从目前情况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高度市场化模式。美国、英国高度市场化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早在里根、撒切尔夫人主政时期,美、英两国就热衷于推行自由资本主义,鼓吹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入竞争,由于电力行业具有某种自然垄断的属性,因此只能在其他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才能进行电力行业改革。这类国家目前已基本实现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相分离,发电侧上网、输配电和售电侧的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相互竞争。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垂直一体化模式。法国电力公司(EDF)集电网、电厂于一家,垄断了法国90%以上的电力生产和供应,是标准的垂直一体化模式,电厂只是相当于一个生产车间。但EDF目前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并非行政垄断或自然垄断,法国法律规定别的公司也都可以建电厂、电网,但顾客通过比较供电可靠性、价格水平及相关服务,最后都选择了EDF供应。法国的垂直一体化模式,是抵制美国、英国,走自己路的结果,法国核电发展历史悠久、技术先进、价格富有竞争力,并且核电所占比重高达80%,所以改革的动力不是很强。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模式。日本国内电力市场总体上划分为十大区域,分别由十家电力公司负责经营,各大电力公司在各自区域内也都是实行厂、网合一的垄断经营模式。日本的这种模式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太好改,日本是个相对传统的国家,不欢迎自由资本主义,所以没有形成英美等国的高度市场化模式。日本十大电力公司在区域市场占垄断地位,所以才会一体化,区域垄断也没有导致电价很高。

三、中国电力市场模式探讨及启示

国际电力改革的基本经验说明,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有具备一定经济规模的市场竞争主体,及完善可靠的高质量输配电网络作支持,目前中国电力全面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条件还不成熟。中国的电力市场模式既不同于英美的高度市场化模式,也不同于法国、日本的一体化模式(垂直或区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模式,这种模式可从三个纬度来刻画:

(一)体制改革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是从原来高度垄断的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转变,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则是近期改革的重点,目前看厂网分开已经基本实现,但竞价上网则还是停留在口头上,这一方面因为上网电价还是被严格管制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区域电力市场还没建立起来,夸省或区域的电力调度量很小。同时大户直销、发电权交易等配套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这直接限制了核电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市场发育

中国的电力市场规模还比较小,没有足够多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场体系不完善,竞争也很不充分。目前在发电市场上引入了竞争模式,卖方是若干独立的发电企业,而买方是唯一的电网公司。另外在供电市场,仍然是卖方垄断的局面。同时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进展缓慢,如中国电价一直没有放开,也没法放开。我们的模式与英美差距太大,目前没有可比性,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电力行业最少需要8―10年才初步具备市场化的条件。

(三)政策引导

篇4

关键词:

电力企业;后勤管理;市场化;研究

随着国家电力公司自身体系建设的努力发展,给电力企业单位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为保证电力企业能跟随时展潮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极实施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为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舒适、高能的工作环境,以便来进行安全、稳固的生产[1]。

1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现状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务,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实行管理的关键性任务。电力企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生产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证工作,从而能够保证整个电力顺利有序的进行生产。同时,确保各项服务贯彻落实和工作可以落实在实处、督促工作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生活条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务,才能保证电力企业顺利的进行生产和运转。此外,后勤服务应该为企业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务,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在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后勤服务基本上就是保障企业常规的生产和运转的。所以,电力企业单位后勤服务的实质就是为企业单位、员工和整个电网事业服务。2)保障性能。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在某些程度上能够为电力生产提供保障,一个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保障性能便显得特别重要,而企业生产往往会忽视这一性能。一般情况下,一件小事便能够将保障性能显现出来,而这种不起眼小事往往会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的综合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任何失误无论大小都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进步造成不能估计的严重后果。(2)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化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多,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调解企业内部一切业务相互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围是整个企业一切部门[2]。所以,在电力对产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以及宣传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复建设,后勤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贡献各种资源,将多余的信息删除掉,进而最大极限地保证数据源的可靠精确性。(3)流程化体系的建设。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广泛采取传统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门不仅要对电力公司负责也要对用电业主负责。而且,受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响,后勤部门的职能通常会被分散进行,不仅难以实现和谐指挥以及统一筹划,而且在发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改进策略

(1)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的强化标准。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标准是以公司规定的统一化准则体系作为支撑。1)电力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将制定好的后勤准则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启动,通过加强标准意识、加强后勤强化标准建设的有效推广,进而促进后勤管理各项工作与技术、各项工作标准以及管理业务的高度接轨。2)建立和完善系统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体系、全面涵盖各项工作标准和技术管理的相关准则。3)将集约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将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组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务保障和优秀的服务,完成对后勤能源资源的有效调整,进而加强电力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电力公司要想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增强信息化建设。1)管理设施资产必须严格依照一室一档的规定对后勤设施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模式有利于将设施和房间直观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面前展现出来,进而有利于工作人员对房间设备进行清点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点后勤设施工作质量的提高,还能够最大极限地促进设施资产信息准确性的提升。2)对相应的机关事务实施综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会议、安保、保洁、外卖以及绿化等。对其进行综合性全面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效果、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进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性能。3)增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客户、车辆以及保安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而为电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静的工作环境。(3)注重后勤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后勤管理优秀人才是企业进行科学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要提升培养后勤人才的认识,通过对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养其成为优异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见以及有创新精神的全面人才,进而为现代化电力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4)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一定奖励和考评标准的设立,对于公司及时发现处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企业彻底解决问题并有效的进行整治与改革。然而,就目前电力公司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其考评绩效以然存在极大的缺陷。1)不断加强评估员工绩效的工作。电力公司应该依据后勤组的实际需求,通过平衡计分卡合理科学的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进展。2)良好奖励机制的设立能够调动员工的自觉积极性。企业奖励员工的方法主要分为物质以及精神两种。通过平衡计分卡能够科学的考核职工的绩效,并将绩效纳入职工的工资中,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在给予职工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其精神奖励,促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发展。

3结束语

由此可见,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现状的分析与探讨,从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体制的强化标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重视后勤部门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等方面给予了完善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具体策略。

参考文献:

[1]谭云曼.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企业后勤管理[J].通讯世界,2017(05).

篇5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 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 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 《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 《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转贴于 (3) 《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 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 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网,以*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 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转贴于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 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 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 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 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 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 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 整体结构模式:

(1) 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

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  市电业局

县电力局

用户

(省)

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 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   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

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

市电业局

县电力局

用户

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

(3) 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

售电企业C1

用户D1

发电企业A2

输电企业B  售电企业C2

用户D2   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 电网服务企业En 售电企业Cn

用户Dn

2 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 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 企业的成本。

转贴于  (2) 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 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 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 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 建议模式的特点:

(1) 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 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 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门,*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篇9

日本政府由通产省负责对电力实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内容是:电价、环境保护和规划。电价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对环境保护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要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选择权的客户和供电商可接入供电网络;允许采用纵向整合化系统,但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行业的会计账目分开;可采用管制价格或协商价格。

单一买家:有选择权的客户可与独立供电商签订合同,但所有电力均由单一买家供应,而单一买家则按约定价格向合约供电商购买电力。

三、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新的发电容量。

篇10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为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在电力行业,就呈现为电力全球化,它促使世界各国纷纷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油、气等发电能源,可以从世界市场采购,使发电能源选择具有多样性。

日本能源资源贫乏,只有少量水能和煤炭,必须大量进口原油、天然气、煤炭及铀等能源,是世界第 2 大能源进口国。虽然近几年日本进口能源的比重已明显降低,但到 1999 年底(指财政年,截至次年 3 月 31 日),一次能源进口比例仍超过 79%。日本的发电能源主要从世界市场采购。

2003年第一季度,俄罗斯石油产品出口达2090万吨,出口额42亿美元,其中出口柴油830万吨,价值20.9亿美元;出口重油930万吨,价值13亿美元;出口油25万吨,价值5200万美元;出口天然气达531亿立方米,出口额为52.9亿美元。俄罗斯是世界上出口发电能源较多的国家之一。

2.既可考虑自己建电厂供电,也可考虑由国外输入电力,这取决于经济效益的分析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相应需要发展跨国联网。

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电力出口量为72亿千瓦时。其中,俄罗斯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电力29亿千瓦时,价值4650万美元;向独联体以外及波罗的海国家出口电力43亿千瓦时,价值7200万美元。据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预测,到2005年俄罗斯电力出口将达到287亿千瓦时。

白俄罗斯年需电力平均为340亿千瓦/小时,但近年来每年只生产260亿千瓦/小时,需要进口70至80亿千瓦/小时。 2003年白俄罗斯生产电能259亿千瓦/小时,进口76亿千瓦/小时,其中从俄罗斯进口35亿千瓦/小时,通过俄罗斯公司从立陶宛进口41亿千瓦/小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电网互联运行的巨大效益,跨国联网输电的趋势不断发展。如欧洲发输电联盟(UCPTE)早在1963年就实现了西欧各成员国400千伏交流联网,以后又通过直流同英国、瑞典实现非同期联网。1995年9月原民主德国电网与西欧电网联网,1995年10月波兰、捷克、匈牙利三国电网与西欧电网同期互联。美洲最大的北美互联电力系统由美国2000多个电力公司组成,电网装机容量近700 GW。北部还与加拿大通过交流和直流互联,南部则与墨西哥电网互联,形成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北美电网。

3.加强引进外资与对外电力投资并举,使资金、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使电力企业在融入全球电力市场中不断发展提高。

发达国家电力公司互相收购、兼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一些大的电力公司纷纷制定海外投资战略,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机构。美国一家电力公司花了20亿英镑收购了伦敦供电公司,后又被法国EDF收购并直接经营。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和PowerGen电力公司在海外投资,连续三年分别位居世界最大独立发电商排行榜的第2位和第3位。美国电力公司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市场化国家的投资也远远超出在其他国家投资的总额。

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吸收发达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同时发达国家的电力公司也实现了资本输出的目的。以中国为例: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中国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共计39家,涉及的装机容量达2700万千瓦,外商投入股本金总计达23亿美元,境外融资协议金额达上百亿美元。投资高峰期集中在1995到1997年,三年时间里,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成立了19家,投入股本金约16亿美元,涉及装机容量1550万千瓦。

4.在电网布局、电源结构、电力能源供应及技术等方面,必须确保电力安全供应,具有较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否则将对国家电力安全构成威胁。

蒙古西部和北部多个省份依靠俄罗斯供电,2000年3月,俄方曾因电费问题对蒙古西部3省断电近1个月。到了2002年11月,蒙古西部的科布多、巴音乌列盖和乌布苏分别欠俄罗斯4.86亿图格里克、2.7亿图格里克和3.23亿图格里克(1美元约合1115图格里克)的电费。俄罗斯远东地区电力公司多次敦促这3省尽早偿还拖欠的电费,但由于蒙方未积极回应,于是俄方停止向这3省供电。由于正值严冬,西部地区又是蒙古最寒冷的地区,停电后,当地供暖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又影响了当地污水处理和自来水的供应。蒙古总理、基础设施部长和财政经济部长与西部3省的领导进行了磋商,并决定由蒙古政府向西部3省提供优惠贷款4.50亿图格里克,加上各省自行筹资,希望尽快将拖欠的债务偿清,使俄方恢复供电。

为了解决蒙古西部省区用电问题,蒙古政府计划2005年在西部建立德尔根和泰希尔两座小型水电站,届时该国西部省区将结束进口俄罗斯电力的历史。

二、电力科技创新

电力科技创新使得电力网络具备了开放运营的技术,对世界各国电力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造成了空前的冲击。没有电力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工业不可能走向市场化。电力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发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年间,电力需求旺盛,石化燃料价格低廉,供电成本很低,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发电科技上,提倡大电厂、大电网、大机组。随着电脑、信息和控制技术在发电设施上的应用,在发电领域不再有更多的规模经济效益:电厂设备和规模已经定型,热效率提高已达到极限,从技术上已没有更多措施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小型热电联产机组有了新的生存空间。除水能资源开发可以建设大型、特大型水电站外,其他如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的发电利用都是小型的。

2.输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电力需求增长趋向缓和,电力部门转而重视电力负荷管理与电力需求管理,致力于用户消费结构的研究,以改进电力负荷及用电量的预测。这时,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输电科技创新和配电科技创新上。

在输电方面,各电力公司的中央调度中心,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将各发电厂及变电所联结成一个完整的调度、监控系统,各发电厂按照其调度命令调度发电量以适应电力需求的变化。调度中心的电脑,除了收集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供需电量资料外,还依据经济调度的需求计算结果,每隔数秒,就指令,调度各发电厂的发电设施,以达到整体最优。

3.配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系统实现了自动化。配电系统自动化主要是利用电脑、信息及控制设备,将配电线路及各用户连接成一个系统。其基本功能除了监控线路、迅速侦察事故、隔离故障和快速转供,以缩小停电范围外,还可以深入到每个用户,用微处理机和配电自动化系统替代传统的机械表,将任何时段的用电量、负荷记录下来,为电力公司经营管理所用。

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环节的功能分离,配电环节中若干环节可以让非电力公司来经营。例如,在美国加州,非电力公司被允许从事查表收费业务。随着电表记帐付费技术和配电网络维护技术进一步提高,配电环节更多的功能可以从配电公司的业务里分离出来。

配电公司出现横向整合和多种公用事业一并经营的现象。在菲律宾,城市和各省配电公司被允许与农村配电公司合并,以扩大规模,提高经营效率。煤气公司和配电公司的合并则扩大了配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同时,煤气和电力的交叉竞争变得增强。

三、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的强烈呼声

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其它自然垄断行业服务对象都是社会部分群体?熏而电力则是对社会的全方位覆盖,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首先在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行业率先实行体制改革的,而电力的体制改革则往往是放在最后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因慎重而显得迟缓,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因期望值较高而呼声强。

电力用户要求打破垄断。他们看到了垄断经营的弊端,要求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低电价、高服务质量、拥有用电选择权、安全稳定用电。

电力投资者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获得宽松的市场准入、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独立发电公司要求打破垄断。他们要求电网企业不再拥有发电公司,所有的发电公司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则下,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环境保护组织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通过市场手段,减少污染。

监管者要求打破垄断。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政府也希望打破垄断。政府要求电力工业降低直接支付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变垄断经营造成的体制性缺陷,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吸收到足够多的资金,促进电力发展。

四、国际组织的政策扶持

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世界银行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上起的作用最大,态度也最坚决。世界银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之后,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世界银行工业能源处撰写的《世界银行1992年政策报告――世界银行在电力部门中的作用》,将电力改革纳入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援助战略的一部分。这个报告对推进全球电力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电力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发展中国家的电力系统有了惊人的发展,而且确有一些效率高的电力部门和许多成功的单项工程,但是由于政府未能触及到电力部门的基础――体制问题,而使得电力部门在制定电价、财务、技术和机构等方面存在着问题。

世界银行主张不能继续以垂直垄断方式来管理电力工业,应对电力工业进行改革――政府必须对电力部门减少干预,允许电力部门有较大的自,政府只负责制定目标、政策、法律和规章,以保证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世界银行还发放贷款支持电力市场化改革。世界银行1991年财政年度对发展中国家电力部门的贷款数额约为400亿美元,约占世界银行总贷款的15%。

五、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体制存在的缺陷

以公有方式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导致了竞争制度的缺失,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难以达到有效提高全行业效率的目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前,垂直垄断和公有制的电力企业经过几十年的运营,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随着全球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发达国家电力需求增长速度变慢,电力供给的增加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制约,部分电厂对电网企业有意见,不收购上网电量,造成人为分割和电厂亏损。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蓬勃发展,电力需求很大,求大于供,缺电严重,要求高速度发展电力工业,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而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得公用电力事业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

2.由于电力企业内部缺乏激励机制,电力企业之间缺乏竞争,造成电力企业普遍效率低下,服务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输电、配电损失很大,发供电设备维护修理落后,供电可靠性低下,有些电力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缺点,电力供应很难满足用户的要求。

3.发达国家电价水平居高不下,民众对此深感不满。而发展中国家人为压低电价,阻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政府紧紧地控制着公用电力事业,要求电力工业承担过重的社会目标,并且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太多,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便宜的电力对社会经济有好处,从而人为压低电价,这种政策的后果是:不能刺激用户节约用电,使得电力使用的经济效益不高;由于公用电力事业财政紧张,低电价,使得公用电力事业无法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新的电力工程的投资,甚至连电厂的日常维护检修也难以维持,更谈不上老电厂的更新改造。

4.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阻碍了能源效率的提高。并且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政府以行政手段为主直接管理电力工业,从而扭曲了市场信号,导致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最突出的现实问题是价格管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价格十分混乱,价格不能真实反应市场的供求关系。

篇11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 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