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09:09:4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制知识安全教育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国职业安全的现状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规制供给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生产形势观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伤事故呈现持续高发态势。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14817起(同比减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别下降5.0%、5.1%。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3.8%。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别下降12.2%和20.9%。虽然最近两年工伤事故有所减少,但仍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二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2007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这些群死群伤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以煤矿为例,近2年几起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同样令人担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病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卫生部统计,2000―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统计,职业病统计发病例数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为14821人例,增幅为44.76%,年均增长14.92%,2003―2005年发病例数有所下降,2003年为12511例,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2005年发病12212例。2001、2002两年,因患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432人和4651人,占当年发病例数的33.54%和31.38%。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是最为常见和高发的职业病类型。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尘肺病新增病例占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别为29.94%、21.34%和19.1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长。2005年10月份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理事会议传出信息,尘肺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发病、死亡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统。目前煤矿尘肺病发病特点一是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发病、死亡年龄越来越低。40岁以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发病工龄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乡镇煤矿尘肺病危害异常严重,农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国每年有数千人因从事有害作业而中毒,数百人死亡。根据统计,1991―2003年我国累计发生职业中毒3,3万余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9万余例,急性职业中毒1.3万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职业中毒报告病例分别为1925例和1890例,占当年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报告病例分别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实测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受检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几,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因此本文引用的报告病例数字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由于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我国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经济较发达东部地区向欠发达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二、我国职业安全状况的成因与政府规制缺失
我国职业安全严峻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经济根源和制度缺失两方面来寻找。
(一)经济根源:投入不足与利益驱动
1 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职业安全状况主要反映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终是关键。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职业安全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维护劳动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通过发行国债用于增加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安全投资欠账太多”’,不少企业不肯进行安全投入,“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微利或
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2005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入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从职业病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驱动,不良雇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雇主无视国家法律,违法生产,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1)节约生产设备成本,使用简陋的生产设备,损害工人健康。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煤矿主降低成本、削减最必要支出的情况。“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费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风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争得比附近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机械师不够格,坑道和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节约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成本,缩小室内劳动空间,造成工人的身体伤害。马克思曾经写道:空间节约“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从而使死亡人数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厂里大规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资本家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劳动时间缩短和特别的预防措施作为补偿,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费的原因”。马克思还引用西蒙医生提出的一条规律,并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加以证明:一个地方靠室内工作共同劳动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个地区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会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风设备差。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经营采煤业可以获得十分丰厚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触碰人类道德底线。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屡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在这种气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简陋生产设施,降低生产成本来追求不当收益,同时压低工资,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润。《安全生产法》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却心存侥幸,违法生产,对安全的投入只维持在能够生产出产品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支出,连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国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经任何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而且在发生矿难时保障这些农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备,虽然《安全生产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是,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规制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在职业安全领域,一些企业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却充满诱惑。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违法收益是指由违法行为本身带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有利可图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违法行为,违法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人们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规避违法,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决定了包括职业安全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制度也缺乏相应配套支持。这是现阶段职业安全问题凸显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共280项o,初步构成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提高职业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远未达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职业安全方面的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另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受职业伤害的主要人群,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立法上空白较多。
(2)处罚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我国《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处罚条款力度过低,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的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也不过20万元。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这些惩罚对漠视安全生
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3)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现阶段大量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的现行立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很不具体。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明确,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但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我国《刑法》却很难适用。同时,在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一些业主就趁机规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参加工伤保险,甚至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度外,把职工置于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榨取超额利润。
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历经多次变化,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
(1)规制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国外的职业安全规制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而我国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却由四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并不明确,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层规制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但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的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同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权限的手段不多,监察结果往往难以得到落实,预防措施与处罚手段也不能真正实施。例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违法生产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事实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仅仅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与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导致违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现象日益严重。
(3)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却相对滞后,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病危害严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等。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的政府监管制度盲点很多,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不具有执法权、监管人员无编制、现有人员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及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4)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监管力量与国外相比相差悬殊,若按照目前国际较低的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职监察人员还不足2万人;同时,职业安全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例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吉林、重庆等少数省(直辖市)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大多数地区在安全生产咨询、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省级以下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少执法装备,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支撑保障体系,安全监管人员到企业执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
3 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捍卫职工利益不仅是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更是工会的义务。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国有企业的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成员首先是企业雇员,面对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工会几乎不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而且,由于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
三、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改进我国职业安全规制
主要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且细化。发达国家一般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基本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法案设计得比较细致,可操作性强。
第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综合规制机构。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劳工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已成为联邦和州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德国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劳动保护协会设有专门的办公和研发机构,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也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在欧洲少数国家开始实行,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职业安全绝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职业安全状况与政府规制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我国职业安全立法,加大违法成本。
一是从立法目的看,应把职业安全规制定位于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保护,而“促进经济发展”则属于职业安全立法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效果,不应该成为职业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职业安全立法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尽量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维护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煤矿、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业,可以分别制定《煤矿生产安全法》、《化工生产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础之上,适时制定《职业安全法》替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安全进行全面保护,改变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面过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非常严重,恶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例如,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这些规定都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亟待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也起到威慑作用。
1.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分析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以务实、创新的精神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市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教第六个五年规划》。各学校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完成本校“六五”普法规划的制订工作,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2.组织“六五”普法启动宣传。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普法教育重要阵地的作用,通过网络、宣传橱窗等开展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宣传,为“六五”普法规划的起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教体局将对各学校“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突出学法用法重点,切实提高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3.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进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每月一次的干部政治理论和法律学习制度,强化干部学法用法的检查和监督。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落实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制度。
4.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为重点,创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认真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发挥学校法制教育主阵地作用,做好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的“四落实”。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利用漫画挂图、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法制文艺、征文比赛等有效载体开展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联合团市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法制教育活动,共同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5.以提高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为重点,加强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法制教育。学习宣传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的法律知识;学习宣传维护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规定;学习宣传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学校教育工作者依法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能力。坚持师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为主题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以各种形式学习宣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观贯串于主题教育活动之中。加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各学校要主动邀请学校法制副校长到校为广大师生上法制教育课,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增强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
6.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题活动。各学校要以国家、省、市等开展的法制教育主题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6.26”禁毒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5”世界环境日、“12.1”世界艾滋病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反等宣传活动,开展禁毒、消防、食品、交通安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专项法制宣传教育。突出主题,营造声势,增强师生法制观念,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治教,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7.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认真推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法制办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和我市教育系统实际,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继续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8.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一是要提升学校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创新管理手段,充分发挥教代会职能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健全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要求规范和深化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机制,将招生、教师考录、评优树先、职务评聘、教育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实行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促进教育工作规范、公开、透明、高效。
二是加大行业规范力度,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大教育专项治理力度,要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有偿家教、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败坏师德的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稳定。
四、有关要求
(2)2013年1月21日19时41分,从宁波开往金华方向的一辆大货车,装满整车钢筋,在经过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方向K7+800处,由于车上钢筋没有捆扎牢固,约有1吨多重的钢筋从车上掉落在路面上,造成后方连续3辆小车撞击,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多元。
(3)2013年10月5日,台风“菲特”在浙江沿海登陆,由于连续几天的暴雨使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段山体边坡浸透。10月7日夜间11时23分,金华方向两头坞1号隧道与2号隧道之间,右侧高边坡上泥石流约有2000多方冲入路面,占据整个车道,导致洪水直接冲入1号隧道内,该路段临时停止运营,车辆拥堵长约10公里。由于应急救援车道被停留积压的车辆堵死,抢险救援的机械设施和车辆无法进入灾害地点,通过高速交警采取强制措施后,用了3个多小时才打开应急救援车道。救援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灾害地点,仅用了2个小时就将灾害地段道路泥石流清理干净,具备了临时放行车辆的条件。
(4)2014年7月31日4时15分,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往金华方向50K+000发生3车追尾事故,车辆侧翻,物品撒落,人员受伤,致使后方车辆拥堵,一时间交通瘫痪。在救援该起事故中,4时41分,后方49K+400又发生第二起连续4辆集卡车追尾,其中一辆集卡车厢内液体货物渗漏,渗漏液体疑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按照危化品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至12时50分,事故处理完毕,但由于堵车时间长,部份集装箱卡车司机已在车内睡觉休息,造成恢复通行缓慢,车辆拥堵到K14。此次事故造成中断本路段正常营运约8个多小时,路面上堵车长约36公里,经济损失无法估量。
2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
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和交通流量的增长,各类突发交通安全事故逐年增多,仅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辖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G1512)42.25公里内,近3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交通事故400多起,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突发事故成因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①自然因素,如台风、暴雨、大雾、雨雪冰冻等灾害突发,造成的塌方、泥石流、洪涝灾害引起桥梁断裂和高速公路大面积损坏,或无法正常通行;②人为因素,如驾驶人员超速、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文明驾驶等;③其他因素,如危爆物品爆炸或泄漏、轮胎突爆、制动失灵、货物掉落抛洒等。
(2)危害性。高速公路突发性事故给人最直观的印象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根据2014年国家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分别是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案,仅这两起事故共造成98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人民币。
(3)延伸性。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后,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出现整路段、大范围的社会车辆堵塞,导致交通瘫痪,现场秩序混乱。由于大部分驾驶人员赶路心切,往往导致前方事故刚刚发生,后方又发生一连串的追尾或撞击事故。甚至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或是在突发事故灾后恢复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次生灾害事故。例如,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本文的案例回顾(4)就是典型的事例。
(4)社会性。高速公路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无数的生活便利、经济效益及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也给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悲剧。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在线网公布的数据,仅2014年一季度,全国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0283起,造成1057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1亿元人民币。有些交通安全事故经新闻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如2012年8月26日,陕西省包茂高速安塞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中,引发的“表叔”事件至今网友还记忆犹新。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虽然有其突发性,但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也是可以制约和预防的。笔者结合多年来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期间安全管理经验,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浅谈以下看法: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大力普及交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放在交通安全文化教育的第一位。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形式,提高全社会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视。
(2)根据2012年9月17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第九条,已明确将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界定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既然高速公路在法律意义上被界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有必要出台一部有别于普通公路行车要求的“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规则”,并加以宣传教育,让驾驶人员只要进入高速公路行车,就感受到有一套更严格的行车规则约束驾驶行为。将安全关口前移,把事故隐患堵在路外,严格禁止违规车辆和“带病”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要做到事前管理,避免事后诸葛亮。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时间不同,但事故的性质和形式完全一样,已经成了系统性案例。这除了驾驶人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外,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互相依赖也有关连。
(4)保持应急救援车道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高速公路行车道两侧的应急车道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然而,实现中很多驾驶人员对于这条“生命线”的理解都不深刻,致使在紧急情况下许多本该可以救活的生命贻误了抢救时间,一些本该可以快速处置的灾害事故延迟了抢险最佳时机。因此,高速交警要像查酒驾一样,利用监控视频和现代科技手段,严格查处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占用应急救援车道的行为,使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真正成为生命救援和抢险救灾的绿色通道。
(5)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中,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夏季暴雨台风和冬季冰雪雨雾天气。为此,要深入探讨研究恶劣天气下影响行车安全的课题,不断积累资料,利用交通电台和广播及时恶劣天气信息,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6)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是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营运的责任主体,是预防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产生的重要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一个“防”字。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结合路段行车环境和车辆流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企业自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通行保障机制,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是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道路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高速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挡墙、机电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处于结构稳定和状态良好。三是要做好交通安全动态控制。一方面,设立路段监控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实现全路段视频监控,做到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路段车辆运行和路况实时动态监控。监控中心既是路段的信息中心(包括突发交通安全事件信息、交通流量信息、路况信息、气象信息等)、日常工作的调度中心,也是营运公司处置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协调指挥中心;另一方面,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路况巡查队,昼夜对路况和路面车辆通行情况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保持路面整洁畅通无阻,防止因交通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可折抵、可“储蓄”的教育活动
从长期的执法实践来看,以处罚为主的执法方式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交通违法行为人都对交警的处罚,心中怀有抵触情绪。这样,使被处罚者难以通过处罚吸取教训,进而规范自身交通行为。而且,由于带着“交警执法只会罚款扣分”的不良情绪,也一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执法的有效性,提高行为人的安全意识,改善警民关系,进而推动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
为此,邵武市于2008年9月初开始,开全省之先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奖励活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折抵性日常教育奖励措施。
活动内容具体为:凡是因违法停放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较轻微违法行为,受到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查纠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均可通过自愿申请,参加交警组织的“观摩”和“协勤”两种强化教育形式。所谓观摩,即通过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资料片和参观交通事故模拟展台,并经,必要的安全知识测试,力求交通安全意识入脑入心;所谓协勤,即通过在道路上现场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实地感受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性,体会文明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协勤结束后,由带队民警对协勤工作进行评价。
对于通过强化教育并经测试或评价合格的申请人,在年内出现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每通过一次合格强化教育,给予折抵因交通违法所致的经济处罚100元和2分的违法记分。对于没有发生交通违法的行为人,通过强化教育可以“储蓄”起来。以备出现交通违法时进行折抵。
参与热情高,教育效果好
“以前交警执法只是单一地处罚,许多驾驶人员对此比较反感。现在的新做法,首先让我们驾驶人员的心里消除了抵触情绪,更乐于接受。这样再去参加教育活动,效果自然也就更好!”蒋少华是邵武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前不久参加了教育活动之后,体会很深。“通过参加教育,我切身感受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除了自己更加自觉规范自身交通行为,生活中还会时时提醒同事和其他驾驶员朋友!”
在具体实施该教育活动时,邵武交警大队考虑得很周到。凡申请参加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人,邵武交警大队称之为“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申请人参加教育活动时,均披上标有“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字样的授带。“小县城熟人多,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大街上参与协勤,让人心里更容易接受,这样我们脸上也不会挂不住!”许多参加过教育活动的人都有类似感受。
一、煤矿本质安全及“安全力”的定义
煤矿的本质安全化是将本质安全的内涵经过扩展而得到的,它已不是单纯的指设备构造的本质安全设计,而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煤矿具有一定的安全可靠性,具有完善的预防和保护功能,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和安全风气,以及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从而使事故、灾害降低到规定的目标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借助物理学中力的含义,本文引入了“安全力”的概念。“安全力”理论的基石是“事故三因素”理论。三因素理论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每一特定事故的发生取决于一些“本质”的要素,即人、物和环境。“安全力”理论对此进行了扩展:人的因素除了包括一般员工外,还应包括各级管理者,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的高低对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具有重要影响;机具的因素应扩大到物的范畴,一切影响安全的“物的因素”都应加以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应全面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遵循“木桶”理论,“三管齐下抓管理,方方面面都要硬”,保证安全管理的持续创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质安全和“安全力”都强调找出影响安全的本质因素抓管理,发掘导致事故的深层原因找出路,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因此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是统一的。鉴于此,本文基于“安全力”的视角,分析了煤矿本质安全的影响因素,为建立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基于“安全力”的煤矿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基于“安全力”的煤矿安全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1)人控力。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力:员工持续学习安全知识的能力;安全行为自治力:员工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自我控制能力;责任分解落实力:将安全责任分解、具体到每一个员工的落实情况;安全承诺兑现力:煤矿员工对自己自愿遵章作业、按章操作等做出承诺的可信程度;绩效考核推动力:与员工绩效考核有关的安全奖惩制度和措施对员工安全行为的影响力;三违教育感化力:对“三违”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实施帮助和教育,从而达到感化他们,减少“三违”人数,减少“三违”发生次数目的的实现程度;防灾抗灾反应力:煤矿员工预防灾害、抵抗灾害的能力和熟练程度。
(2)物控力。包括质量标准保障力:主要指质量标准化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的程度,包括安全质量标准化、产品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等;设备管理规范力:矿井安全设备、设施的规范化管理程度;隐患排查防控力: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形成科学规范、层层落实、逐级排查、快速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机制;薄弱环节监控力:对煤矿生产过程中薄弱环节的监控能力;安全设施保障力:煤矿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对安全生产的保障程度;科技兴安带动力:通过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的程度;安全信息共享力: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形成上下沟通、反应迅速的网络。
(3)环控力。包括安全思想渗透力:通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化教育等各种方式,使广大煤矿员工(包括非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及其家属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关爱生命的意识;安全管理决策力:煤矿高层管理者领导煤矿员工正确处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事宜、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能力与水平;安全措施贯彻力:煤矿安全管理者参与、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程度;基础管理固本力:“三基”管理对安全管理基础稳固的保障作用;公共环境监督力:各种有关安全的法律制度、规则规范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作用;安全文化感染力:安全文化氛围营造情况;生活环境和谐力:通过人性化管理理念,尊重和满足煤矿员工的个性化需求,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程度。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构建了基于“安全力”的煤矿安全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2、煤矿安全影响因素的DEMATEL分析
(1)煤矿安全影响因素间的直接影响矩阵。本文采用Delphi法确定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此次调查遴选的调查组成员由高校安全工程及安全管理专家、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矿长、省级煤矿安监部门工程师等组成,共发出问卷50份,回收有效问卷46份,专家积极系数为92.00%。
通过汇总调查问卷,分析相关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直接影响矩阵X(略)。
(2)煤矿安全影响因素间的综合影响矩阵。根据直接影响矩阵数据,使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煤矿安全影响因素间的综合影响矩阵,如表2所示。
3、结果分析及建议
从表2可以看出,原因度大于0的影响因素(即原因因素)有:F1,F2,F5,F10,F11,F12,F13,F15,F16,F20和F21。其中,安全行为自治力、安全设施支持力和理论知识学习力位居前三位,对其他要素的影响程度最大。原因度小于0的影响因素(即结果因素)有:F3,F4,F6,F7,F8,F9,F14,F17,F18和F19。其中,防灾抗灾反应力、质量标准保障力和基础管理固本力位居后三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程度最大。通过中心度可以看出,安全措施贯彻力、责任分解落实力是最核心的两个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抓住最根本的因素:安全行为自治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决不仅取决于严密的制度管理,而且还取决于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自主管理水平。实施自主管理,以员工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基础,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管理素质为目标,使安全管理的中心从依赖制度管理向遵从安全主体管理转移,达到员工自我约束、自我学习、自我创新、自我超越的目的。
(2)突出最直接的因素:防灾抗灾反应力。通过演习等事前手段使煤矿员工熟悉各种常见灾害的发生规律,以掌握抗灾、救灾手段和措施,提高煤矿员工的防灾抗灾应变力。
(3)控制最核心的因素:安全措施贯彻力。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区队,重点是井下现场,关键是基层管理干部,只有牢牢抓住基层不放松,紧盯工作现场,充分发挥各级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堵塞安全管理的漏洞,保证安全措施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三、结语
本文在煤矿安全事故致因理论的基础上,从“安全力”视角分析了煤矿本质安全的影响因素,并运用DEMATEL方法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最后得出影响煤矿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为煤矿本质安全化进程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助于建立煤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
(注: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2012RK
B01383)。)
【参考文献】
[1] 刘海滨、李光荣、黄辉:煤矿本质安全特征及管理方法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4).
[2] 欧晓英、杨胜强、孙仁科、孙正恩、王义江:煤矿本质安全化管理体系建立及其应用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1).
中图分类号:G7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221 -02
一、引言
长期以来,学生安全意识培养与防范能力提升一直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难点。尽管学校通过组织讲座、播放教育片、开展征文演讲及课堂教学等多种方式持续不断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但是,学生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生本人、家庭及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学校党委、校长室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校长牵头于2014年成立以学生工作处和各专业部分管同志为主的问题研究小组,在充分研究分析传统安全教育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尝试并提炼出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该方法实施两年来,学校安全教育成效显著、社会声誉明显提高。
二、认识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一)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概念
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是在安全教育内容项目化基础上,围绕不同项目设计活动方案并组织学生实施,让学生在活动参与过程中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的一种体验式教育方法。
(二)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特征
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与学校传统安全教育方法比较,具有显著特征:
1.安全教育内容项目化
学校根据日常学生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将教育内容划分为一个个不同项目,例如:交通安全项目、消防安全项目、网络安全项目、防溺水安全项目、预防安全项目和食品安全项目等,每一个项目明确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时间节点和项目负责人,形成校本特色的学校安全教育项目目录。
2.安全教育项目活动化
学校组织专人并借助社会资源对每一个安全教育项目设计对应的教育活动方案,努力做到活动内容紧扣项目要求、活动形式学生喜闻乐见、活动组织易于操作。
3.教育活动学生主体化
改变过去教师教、学生被动学的状态,让学生成为安全教育项目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评价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真正实现活动体验中提升安全教育成效。
三、运用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一)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原则
为确保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取得实效,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针对性原则
中职学生能够意识到安全对自己的重要性,但日常学习、生活中却又因为防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匮乏等原因导致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应当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按发生频率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结果就发生频率高的安全问题优先设定教育项目,突出中职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2.开放性原则
学校根据安全教育项目目录分别设计各项目教育活动方案时,不仅要充分挖掘本校教育资源,更要面向社会,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争取让更多的学生能够走进安全现场,如交警队、消防队、戒毒所等部门,尽量避免关起门来进行书本式安全教育。
3.科学性原则
要对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充分论证,一方面要考虑学生活动兴趣与能力强弱,以让更多的学生能够参与活动为目的,提高活动影响力;另一方面,要考虑活动内容是否科学、流程是否合理,要多听一线管理人员意见、多听专家建议,努力优化活动方案,确保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
(二)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过程
经过两年的探索,我校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取得了阶段性实践成果,其主要分以下四个步骤予以实施:
1.确定安全教育项目
学校对照校本安全教育项目目录,根据中职学生安全认知实际并结合不同时间段特点,确定学年拟开展的安全教育项目与实施时间。例如:三月食品安全项目、五月防灾减灾安全项目、六月防溺水安全项目、九月交通与疏散安全项目、十一月消防安全项目等等。
2.制定项目活动方案
根据确定的安全教育项目制定对应活动方案,方案要突出学生亲自体验与动手实践,以“身教”方式让学生切实感受危险并增强避险能力。方案具体包括: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校内或校外安全现场)、活动流程、人员分工(教师角色、学生角色、社会人员角色)、活动要求等。
3.组织活动方案实施
活动前,学校必须将方案文本印发至班级并利用校会进行详细解读,让每一位学生清楚活动的安全教育目标、活动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活动指导者(教师、社会人员)必须充分明晰自己的具体职责。活动中,指导者要及时帮助并督促学生完成安全教育各项任务,注意消除学生的畏难或轻视情绪,要规范学生活动过程中的动作要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4.落实教育效果评价
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安全教育效果评价,要让感性的活动过程迅速内化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能力。一方面,通过校会就活动整体情况进行点评;另一方面,通过班会由学生自己谈活动的感受、讲活动的得失。学校应当在上述评价结束后,围绕安全教育的活动主题组织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征文、演讲等比赛,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四、反思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我校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学生与家长的认可。但是,回顾既往,我们发现该方法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的内容。
(一)主要问题
一是学校设计并实施的安全教育项目难以覆盖安全教育全部内容;二是很多安全教育项目难以通过活动方式予以实施;三是活动体验方式教育方法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四是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沟通协调能力,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满足安全教育活动实施需要;五是学生在参与活动体验时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风险等等。
(二)后期思路
一是要进一步充实安全教育研究与实践人员队伍,切实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逐步完善前期已经开发的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形成具有中职学校特色的安全教育项目系列活动案例集;三是加大社会资源开发力度,将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之中;四是强化活动后安全内化功能,及时将学生获得的安全活动体验真正转变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避险能力。
参考文献:
[1]蒋乃平.中职生安全教育知识读本[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彭奇林.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一、各地区、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计划,明确重点,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长年坚持下去。
二、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各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工段长、班组长、新职工、换岗职工及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并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今后,各类人员要经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工作。
四、今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地区、各系统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在年内达到80%。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培训教材可参考北京市工伤与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编印的《北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材》。培训教育时间要不少于8学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教育时间或两年培训教育时间合并使用。
其它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应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
五、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表附后),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建档登记工作,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建档登记。为规范建档登记工作,便于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登记表所列的内容将培训考核情况输入计算机,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建档登记。
六、各地区、各系统要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考核。今后这项工作也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办法》好、按要求完成各项培训教育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办法》不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七、为全面落实《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培训教育工作,我局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建档登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此外,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因实际情况对完成今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与我局预防中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联系电话:6301、6393(安管处)
6317、0229(预防中心)
联系人:魏丽萍、刘自杰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
|隶属总公司或区县| | |
|-------------------------------| |
| 姓 名 | |性别| |年龄| | |
|------|---------|-------------------|
| 现任职务 | |任职年限| |
|------|---------|----|--------------|
|安全培训日期| |培训学时| |考核成绩| |
|------------------------------------|
|培 | |
|训 | |
|内 | |
|容 | |
|--|---------------------------------|
|培 | |
|训 | |
|单 | |
|位 | |
|意 | (签章) 年 月 日 |
|见 | |
|--|---------------------------------|
|劳部| |
|动门| |
|行意| (签章) 年 月 日 |
[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EB/OL].http:///npc/xinwen/2011-04/23/content_1653570.htm.
中图分类号:V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43-01
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对空中交通管制安全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新标准的出台,民航飞行器之间的间距越来越小,造成信号干扰等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以“事后处理”为主,以不能应对这种局面,以“事前预防”为中心的安全风险预警应运而生。本文就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决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1.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决策基本内容
安全风险预警决策管理就是通过有效手段,预测可能造成风险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措施。控制安全风险管理包括安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判断等方面,结合这几个方面需要应对如下的决策性问题:一是进行安全风险识别时,需对比指标所提供的信息特征与风险事故状态,对于指标的选择,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太多容易导致维数灾难的发生,太少则会无法对风险状态进行全面判断,导致漏警情况的发生。因而在实际应用中,指标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决策问题。二是,空管安全风险领域中提供的指标种类非常多,选择合适的指标也是一项重要的决策问题。第三个决策性问题是,安全风险预警管理中由风险阈值判定结果输出相应的风险预警信号,而这个信号的真实性与阈值设置的合理性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总之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测中充满决策问题。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决策的定义是:为了提高预警精度以及预警活动的有效性,针对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在预警分析以及预控对策选择阶段的主要任务,分析影响预警任务实施的相关因素,并利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对涉及判断、选择以及寻优等环节进行优化选择的活动过程。空管安全风险预警的目标也非常明确,一方面维护各类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一方面构建完善的交通管理体系,提升空中交通管理的效率。
2.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模式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预警决策模式的定义为:在科学的决策技术支持下,向预警分析以及决策任务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参照的运行标准方式,是在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管理领域,为避免造成决策失误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也是为保证预警管理中决策任务的实现而产生的具有针对性的路径选择方式。
2.1 空管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模式的类型
空管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基于趋势预测的预警决策模式,该模式是在选择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预测方法,准确、合理判断出安全风险状态的发展趋势及内在规律,不仅保证在适当的时刻准确的预警信息,也从信息规律识别的角度为风险处理提供策略导向。该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数据处理的基础上,以预测为手段研究风险预警信息的决策支持形式。
二是,基于状态评估的预警决策模式,这一模式类型,就是要从提高评估诊断精度,减少虚假错误预警的角度出发,探讨合适的方法和路径来解决在评估预警中出现的一系列判断、选择以及寻优等问题,从而达到提高预警精度的目的。
三是,基于情景分析的预警决策模式,这一模式主要面向未来可能出现的情景,也就是结合系统中关键风险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判断风险事件未来各种可能的发生或发展状态,并发出预警信号;之后还需要选定合适的预控方案,对所估计到的未来风险进行缓解和控制。这一决策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更能充分体现空管安全管理中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风险要素认知等客观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面向未来进行风险的预测及预控策略的选择。
2.2 空管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模式的工作原理
空管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模式的工作原理较为复杂,不仅要协调好交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还要为空中交通的有效运行提供合理预警方案,其工作原理可通过一下几个重点环节来体现:
①风险因素查找、归类
②采集必要的数据信息,并分辨有效性
③风险监控和状态诊断
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出现风险隐含,应及时预警显示
通过以上四个环节便完成了一个循环的空中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工作。
3.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决策方式
(1) 明确空管安全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事件是空管安全预警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监控及考察变量,衡量风险事件的指标涵有以下两大类:一是目前行业内规定的事故评定指标,也就是那些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失的事件指标。比如,在安全管理方面,每年国家民航总局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局都会对飞行事故万时率或飞行事故万架次率来进行考察统计,以评判整体安全状况时利用飞行;在针对空管安全风险事故时,根据各风险事件的类型进行统计,如设备故障、军航冲突、雷击等行业指标进行比较和监控;二是,学术领域目前使用的对可能诱发行业规定风险事故的已发生的风险事件指标,这一类指标可能会造成或没有造成直接损失,但也是对已发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安全行为或风险因子的一种测度。例如,在预警管理领域,国内学者较多的利用一些已发生的并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事故症候或风险事件指标,并将其应用于预警监控或风险评估中,这些已发生的风险事件指标主要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选择。例如,空管指挥失误次数、设备故障率、设备失灵次数、管理标准失察率、飞行期间天气突变次数、信息沟通失真率等等。因此,对安全状态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风险事件不同层次及类别的指标进行统计、监控、预测,是预警管理的前提,也是进行预警信号决策及预控对策制定和优选决策的基础。
(2) 构建概率统计模型
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统计意义上具备一定的时序性与周期性,因此,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与构建概率统计模型来提升风险决策的准确性。例如对于基于趋势预测的预警决策模式,常用的模型为灰色GM(1,1)预测模型,该模型是一种用于处理不完整信息的理论方法,是介于白色系统和黑色系统之间的过渡系统。该模型基本满足预测要求,预测结果可用于在陆空同学风险事件的预警监测中。
参考文献
[1] 高东海.解析空中交通安全预警管理研究[J].科技资讯.2012(32).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观点一
严格责任
赵惜兵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严格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责任。比较过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当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一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绝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二是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小城市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这给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如有些地方非机动车的流量很大,但非机动车道设置过窄,很难保证非机动车按道行驶;又如许多地方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相隔距离太远甚至根本没有,很难要求行人严格按规则都走人行横道。在这样的道路通行条件下,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轻微违法有时很难避免。三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再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设定各方责任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保障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法律要优先给予保障。从实际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因此,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代法治精神。
第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是根据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的分配,它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可以设想,如果第七十六条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行人有轻微违法就可以“撞了白撞”,则会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有人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一般道路上可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和隔离设施好的城市道路上则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意见确有一定道理,立法中也曾慎重研究过,但考虑这类事件属于个别情况,法律不宜对个别问题作一般规定。
法律的规定是否会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认为,违规不要紧,“撞了不白撞”。这是不对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责任,要由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己承担。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二
客观过错责任
李然深徐小鹏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方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关于无过错责任的阐述虽然在概念上有不一致之处,但都强调了无过错并不是免责的事由。然而翻遍了所有的著述,却看不到“应当承担责任”到底应当是到什么程度,是全部责任还是大部分责任,还是仅仅10%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能不能算作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经济损失,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并不明确。但无论如何,还是考虑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问题。笔者认为,在同一个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使用统一的归责标准,即事故双方的责任相加应当是100%。在同一个事故中,对双方当事人在认定责任时适用不同的标准如何操作才能够使责任相加成为一个整体?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都考虑了行人的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是在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10%的损失。
违章行为应当与损害的过错行为相区别。客观地讲,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非常常见,违章行为影响了交通秩序,相对来说行人的违章现象更普遍。行人的违章行为的普遍性的解决方法,可以用加重处罚的方式来预防,也可以用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方式来预防,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经区分了违章行为与损害过错行为,没有交通违章的行为,不一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机动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机动车的广泛使用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但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因此造成的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因此遏制交通事故已经成了世界性的话题。当然机动车一般是事故的核心,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来说速度快、质量大,是强者,对非机动车、行人有较强危险性,一旦行驶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有接触,非机动车、行人往往是受害者,发生事故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往往是严重的、无可挽回的。因此驾驶人对其驾驶行为应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不但自己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且还要时刻提防违反交通规则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不能说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行动相对于机动车来说缓慢的多,即使有违章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一般是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的。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当推定其没有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因此在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令其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因为没有过错,而是推定其肯定有过错。当然过错的程度要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章程度来定,但底线是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也对损害后果有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验总结,也应该说是立法者的心理状态。属于过错推定,其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向来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争议,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应当是客观过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的心理状态,一律按客观行驶的情况(交通警察勘验现场就是例证)与事故的关系确定责任的大小,而不是根据其故意违章还是过失违章、是违章还是因机械故障。例如,一机动车因突然爆胎而撞了另一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警肯定认定该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考察其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轮胎已经陈旧,也不考察其是否存在别的原因。因为导致事故的因素是单方的,不至于因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认定对方有责任吧?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客观过错的归责原则,而不管是发生在什么主体之间。
观点三
无过错责任
尹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在于:
机动车致人损害这一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类型,其民事基本法上的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各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惟一的免责事由在于受害人的故意。但后来的行政法规改变了这一规定,而是单纯地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责任的承担。这一原本用来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演变为侵权责任的确定规则,从而实际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做法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将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重新纳入了民法通则的轨道。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采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危险责任理论。现代各国民法普遍对高度危险作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现代各国广泛存在的无过错责任,用过错是根本无法解释其承担责任的依据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危险责任”理论为各国学者乃至立法广泛接受。所谓危险责任,是指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进行危险活动,或者其所有、占有以及管理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场所,致使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是否有过失,则无须考虑。
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的收集
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的收集,是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首要工作环节,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其他工作环节的质量与效果。
信息收集要全面。首先,对信息的收集要进行大面积的扫描,以防重点信息的遗漏;其次,既要重视对现场信息的直接收集,也要善于通过各种间接方式对各种印刷文件、动态资料等信息的收集。
信息收集要保持系统性和连续性。在信息收集时,要对某一事物发展变化的一系列动态和特征进行系统、连续地考察和收集,要求所收集的信息能够基本反映某一安全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概貌和趋势。
信息收集要真实可靠。首先,要求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特别是通过间接方式收集信息时更要注意;其次,在信息收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鉴别,从一开始就要剔除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对一些模糊度较大的信息要追根溯源,直到弄清楚为止;对于一些暂时弄不清的安全信息,一般不可急于传递出去。
要尽可能地收集含量大、价值高的信息。不同的原始安全信息所含信息量的大小、价值的高低是不同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先兆性强、又有重大安全生产意义的信息更要注意收集。
要制订信息收集计划。主要根据安全监察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收集信息的内容、来源和收集的方式方法等。各种不同的安全信息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数据安全信息收集就要预先设计好数据结构,运用恰当的调查表格形式;要对所收集的原始安全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整理;安全信息资料可以是调查报告、资料摘编、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形式,究竟采用什么形式,要从收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出发。安全信息收集的方法很多,如按不同的出发点,可分为安全技术业务收集法和安全系统工程收集法两大类;按不同的形式,有原始记录法、调查法、统计法等不同类型。在调查法中,又有典型调查法、重点调查法、抽样调查法、追踪调查法、对谈调查法等多种方式。究竟采用什么方法要根据安全信息收集的目的、要求、内容、信息源的特征等不同情况而定。
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的加工
安全信息的加工是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中心环节。所收集的安全信息只有经过加工,才能传递、储存和在安全管理中使用。
安全信息加工的基本内容主要如下。
分类。就是将杂乱无章的原始信息,按问题、时间或安全管理的需要等,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比较。进行各种安全信息资料的比较,从中分析客观事物发展变化趋势及特征,并与安全管理需要相比较,判断所收集的安全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再进行补充收集。
计算。按照一定方法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工计算,并从计算中得出所需要的新的数据。
研究。在比较、计算的基础上进―步深入研究,从纷繁的安全信息资料中形成新的概念、结论等知识形态的信息。
判断。对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进行鉴别,剔除不可信、不真实的地方,同时对信息含量、价值、时效进行判断,以便确定其提供的方向。
编写。在手工操作的安全信息加工中,最后要将加工过的信息编写成新的安全信息资料,以便储存或使用。安全信息资料的编写要求简明、准确、适用。有些需要通用的安全信息,还要尽量在格式、文字、内容等方面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信息加工的常用方法包括定性信息加工法和数据信息加工法。
定性信息加工法主要是指用文字描述的事物发展变化特征或状态的信息。常用方法有:汇集法――把许多原始信息资料按一定目的汇集在一起,从而反映事物活动的概况和问题。归纳法――将某一方面的原始信息资料集中在一起,通过全面、系统地综合归纳,以便完整、清楚地说明某一事物活动的全貌。纵深法与连横法――纵深法是指从事物活动纵的方面,按某一主题,层层逼近,以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连横法是按照某一主题的需要,把若干个不同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几个不同时期的有关信息资料,从横的方面连结起来,作出比较分析。推理法――根据某一事物的内存联系和发展规律,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在加工中进行判断和推理,得出新的结论。
数据信息加工法包括:对比法――通过对数据的纵比和横比,鲜明地反映出事物活动中数量关系的变化特征。数据纵比是表示同一事物活动发展中的今昔对比,反映事物的发展变化。数据横比是指某一活动与其他活动之间的对比,包括全部与局部、先进与落后、好与坏之间的数字对比。化小法(亦称浓缩法)――是指对数据中的大数字以缩小的方式,化为意义不变的小数字,可给人以清晰的印象,同时也便于传递。转换法――把一个人们较生疏而又不易懂的数字,转换成一个能为人们所熟知的数字,可收到通俗、形象、易于传递和使用的效果。替代法――用人们熟悉的数量概念或其他数量关系的事物,去表示人们不熟悉、不易懂的数字,达到生动形象、易懂易记的目的。剔除法――对一系列反映事物活动趋势的数据进行分析,辨别真伪,把那些确有把握是虚假的或虽真实但由于受偶然情况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情况的数据予以剔除。还原法――当数据较少时,采用剔除法会使数据更少,给使用带来不便,此时可采用还原法将数据加工成在没有偶然因素影响时本来应表现出的数据。这个数据只能是一个估计,―般可采用前后两期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或几何平均值。图表法――当收集到一系列数据,并在分析这些数据时发现其中有一定的规律性时,则可将这些数据制成图表,给人以形象、具体的表述。
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的传递
安全信息传递是联络信息收集、加工和利用的中间环节。构成信息传递系统的要素主要由3部分组成:信源――包括信息的生成源和再生源。信息的生成源发出的是原始信息,通过传递进入加工系统;再生源输出的是经过加工的信息,通过传递进入使用系统。信道――信息传递的通道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如何选择合适的通道,关键是如何减少干扰,既保证信息的传递速度,又能提高传递的可靠性。信宿――可以是人、组织,也可以是机器,如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不断提高信息的接受能力是信宿现代化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