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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市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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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市场

篇1

引言

气候变化是直接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自然因素之一,以其变幻无常的特性而对受波及地区的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较为明显的就是天气变化对于农业生产的巨大作用,天气状况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特定地域的交通业、旅游业以及零售行业等运行状况,并且引发商品生产成本和经济主体资金流量的伴随性波动,各行各业对于天气风险管理的需求都较为迫切。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为例,其针对天气温度变化情况而陆续设立和健全了制冷日指数(CDD)和制暖日指数(HDD)等天气指数合约,在天气衍生品的交易实践中,对于世界范围内天气变化出现的新情况而不断创新产品,已经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天气风险管理交易机构。我国的天气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目前还处于设计研究阶段,利用国外相对成熟的天气衍生品交易手段,并且根据具体国情进行改造创新是今后我国天气衍生品交易实践的可行之路。

CME天气衍生品期货交易主要种类及合约构成

目前,以美国和欧洲为主的天气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相继推出了以天气和气候变化为标的物的期货和期权合约品种,交易方式也由OTC市场逐渐转向场内交易,就CME期货交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气温期货指数合约

气温指数合约起源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经过不断发展,合约类型由单一的日指数期货发展到周度、月度以及季度等类型,CDD和HDD指数反映了采样地区的日平均气温与摄氏18.3度之间的离差,当采样地区温度低于摄氏18.3度时,人们往往会消耗更多的电力以及油气资源来维持温度,而高于摄氏18.3度的时候就会增加对于降温物品的消费。

在气温指数合约的运用方面,CDD=max{日平均气温―摄氏18.3度;0},HDD=max{摄氏18.3度―日平均气温;0},月度和季度的CDD与HDD计算则以合约时间段内所有自然日的CDD和HDD累加得出。CME气温指数合约最初以100美元/1指数点为规格标准执行,为了吸引和容纳中小投资者,后续的CME气温指数合约规格降为20美元/1指数点,参与者从初期的能源公司发展到农业、餐饮、交通、旅游等部门,服务导向也从天气风险对冲发展到风险投机(见表1)。

(二)降雪期货指数合约

CME推出降雪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主要是对冲美国频发的雪灾为当地经济造成的损失,标的地区主要是受到降雪量影响较大的城市,CME先后推出了月度和季度降雪指数,日降雪量为采样地区凌晨到午夜的一个完整24小时的降雪总量,若无降雪或降雪量微小,则当天的降雪指数以零计算。降雪期货指数合约一经推出,吸引了大量的雪情风险规避者,如机场航空部门、政府公共部门、私人滑雪娱乐部门以及受到降雪量影响较大的能源开采部门等。在合约交易方面,降雪指数期货以500美元/1指数点为规格计提,交易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1、12月份和来年的1至4月份,交易时间、方式以及持仓限制都与气温指数合约相同,月度和季度降雪指数也与气温指数类似,用合约月份的日降雪总和计提。

(三)飓风期货指数合约

东海岸常年的飓风对于美国社会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近千亿美元,保险业受损巨大,CME推出的飓风指数期货合约创造性地将飓风这种难以量化的天气类型进行了指数化处理,标的地区为常年受到飓风侵袭的墨西哥湾、大西洋海岸以及佛罗里达地区,分为单次、季度以及最大飓风合约类型,市场参与者遍及保险公司、公共部门以及能源企业,合约规格为1000美元/1指数点,最大持仓限制为月份合计1000,飓风指数CHI(CME Hurricane Index)的计算如表2所示。

CHI的取值范围可以从零起连续变化,当飓风最大风速S小于参考值S0时,CHI为零,通过CME GLOBEX平台进行交易,飓风指数合约首次将天气期货衍生品交易延伸到灾难性天气领域,因而也获得了风险爱好者的追捧,投机性较强。

(四)霜冻期货指数合约

CME推出的霜冻指数期货合约以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为标的城市,通过进行霜冻日的气象条件设定和筛选,由ESC(地球卫星公司)测量和计算符合条件的日霜冻指数,进而计算月度和季节霜冻指数,其参与者主要集中在欧洲。霜冻指数合约交易的目的主要是对冲农作物天气灾害,交易规格为10000欧元/1指数点,因此主要为大宗交易者参与交易,交易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1、12月份和来年的1至3月份,交割方式也以现金交割为准。

我国发展天气衍生品期货交易的现实意义

据资料统计,2012年我国前三季度的自然灾害以洪涝、风雹、台风为主,其中干旱、地震、雪灾、低温冷冻以及沙尘暴等灾害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灾情重于2011年同期,并且呈现出了灾害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我国历史上的天气灾害也造成受灾地区人员及经济损失严重,北方山洪内涝,南方春汛夏汛,台风频繁影响沿海,局部地区连旱伏旱现象突出,风雹损失集中,西部地区地震频发,社会的“灾贫叠加”效应显著。因此,天气风险市场在我国具有社会和经济基础,发展天气衍生品期货交易对于我国的意义主要存在两个方面:

第一,规避频发的天气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形成除去保险之外的另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天气灾害保值手段。我国是一个天气灾难频发的国家,霜冻、雪灾、干旱、台风以及暴雨等天气每年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巨大,长期以来只有在小范围内才保持了头寸有限的天气保险产品,一种健全的气候灾害损失规避机制长期不得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对自然风险管理的福利效应得不到发挥。如果引入天气衍生品,则金融工具就可以发挥调节自然风险损失的效用,弥补我国的财政支出短板,更为有效地管理国家天气灾害经济损失。

第二,增加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品种,繁荣资本市场,带活经济,为衍生品市场注入活水。天气期货衍生品交易不仅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带来避险工具,使社会资源分配得以优化,其对于一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也起到辅助作用,截至2012年5月份,我国的上市商品期货品种共达28种,天气衍生品交易的引入将使得期货市场品类更加健全,丰富的可选择金融交易品种会给予投资者和避险者更多选择,吸引资金,使金融市场得以繁荣,无论是衍生品交易者还是金融业经济水平和福利都将有所增强。

我国开发天气衍生品期货交易的思路

作为一种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已经运作相对成熟的衍生品交易机制,我国的天气衍生品开发设计完全可以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现成的成熟技术,以CDD和HDD指数的设计和推出作为首批试点天气衍生品交易项目,仿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经过对于气温期货指数合约的适应交易后,在时机成熟时,陆续推出沿海地区台风指数期货合约、降雨指数期货合约、降雪指数期货合约、霜冻指数期货合约等,发展完善成熟的天气衍生品交易市场。这里以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DCE(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为例,设计一种基于CDD和HDD指数的期货合约如表3所示。

关于气温指数合约的温度测量取样,可以用国家气象局提供的每日温度测量数据为依据,取样城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我国九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兰州、西安、长沙、成都),在后续的发展中还要酌情加入更多的城市,以充分考虑到套期保值面临的基差风险,针对CDD和HDD指数合约的适用月份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设计,标定CDD和HDD合约交易在一年中的连续性。

在合约细则设计之外,我国还要针对天气衍生品交易的金融制度环境和投资者信息披露进行拟合优化,完善衍生品交易的上市机制,实行衍生品交易的实验上市制度,即经过对拟上市天气衍生品进行由简入繁和试运行的方法来测试交易压力与交易风险,然后经过论证确定交易安全后,再逐渐扩大天气衍生品的交易种类。在金融法规支持发面,天气期货交易要以我国股票证券市场为借鉴,制定对于期货产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创造天气衍生品交易的良好市场法律环境,确保衍生品交易得以健康顺利进行,对于机构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采取反欺诈和惩罚、奖励并举的措施,增加天气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独立性和透明性,进而在天气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同时,为日后成熟气候风险管理市场模式下的天气期权产品、掉期产品以及互换产品等衍生品交易种类的推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发育土壤。

综上所述,从CME进行天气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进程来看,一个成熟的天气风险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要经过很长时间,为天气风险规避者和风险投机者的正规教育也要经历一个逐渐被参与者接受的过程。可以想象,天气衍生品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会使得长久以来的农业生产“靠天吃饭”思想向天气风险套期保值进行转变,生产者抵御天气灾害冲击的能力将会得到极大增强,同时对受到天气影响的其他行业来说,也在面对不利天气状况时多了一种减小损失的途径,我国金融市场设计者一定要看到这种趋势,为天气衍生品交易早日在我国实施进行积极筹备,使天气衍生品为增进避险者的天气福利效应和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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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涛.中央银行统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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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4日

一、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品,它是从即期外汇交易、股票、债券等传统有价证券的现货买卖以及从股票价格指数等综合参考指标中派生出来的各种投资工具或交易手段的总称,是一种具有全新特点的契约形式。它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基础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的情况下,以满足人们能更多地赚取有关资产差价、投机或保值的各种需求。因此,可以这么说,金融衍生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金融工具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走势,以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远期合约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的衍生交易合约。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1、杠杆性。杠杆性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它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的手段。在现金交割制度下,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缴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就可以获得资产的管理权,等到到期日时,对其进行反向交易和结算;而在实物交割的情况下则要在到期日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就能得到基础工具。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点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做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是指资产或权益在未来发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价格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成果最终是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度,然而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增加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正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性的重要诱因。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现状。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孕育终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点:

1、市场规模明显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从期货市场来看,2007年中国期货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GDP。2008年虽然遭遇全球金融危机,但中国期货市场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从而为2009年交易额突破130万亿元提供了金融和信心保证。2009年中国期货市场快速扩大和成长,交易活跃并且秩序规范。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全球最具潜力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之一。2010年人们所期待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能够推出,打开了中国金融产品期货交易的大门,并创造中国衍生品市场的更大繁荣。

2、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市场运行基础有待夯实。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初了我国第一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专门法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我国关于金融交易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证券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些“准法规”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统一运行规则的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行为不规范和市场主体发生过度投机等问题。

3、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加,但缺乏成熟的理性参与者。我国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历史较短,而且市场参与者以个人投资者居多。随着利率期货以及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在金融危机后逐步上涨。目前,市场参与者还主要不是生产经营商和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者都普遍具有盈利倾向,投机心理严重。市场上到处充斥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角逐、勾结与竞争,不能形成超越自身利益的制衡。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但交易方式单一。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还较单一,这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不足引起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主要的交易方式是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进行交易,然后再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盘,或者是先由国内企业与外资银行谈妥交易的具体细节,然后进行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的交易,最终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具体进行整个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显然过于单一,既限制了交易对象的范围,过程繁琐、复杂,使一部分投资主体对投资失去信心,又对我国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的提高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发展的主动性丧失,限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2、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基础性金融衍生品生产价格密切相关,比如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那么,在对金融产品的管制方面,我国的管制偏紧,所以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而且金融产品价格的变化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及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对金融产品价格波动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我国对信息披露的频率也过低,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地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一方面使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失去兴趣与信心;另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在无法及时获得信息的情况下蒙受损失。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建议。1、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除存款利率和部分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外,其余的已基本实现或完全实现了市场化。我们应通过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这样才可能产生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成才能真正体现市场规律;2、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主体不够成熟,是金融衍生市场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决定了投资必须要慎重,否则一旦损失后果不可估量。因此,必须规范投资主体,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避免投资行为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信评级制度,以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约束力度。

三、国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一)韩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历程。韩国的股指期货、期权交易开始于1996年,但交易量增长非常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2004年前,存在两个交易市场:韩国证券交易所(KSE)和韩国期货交易所(KOFEX)但在2004年,韩国期货市场合并至KOFEX之下,KOFEX成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在韩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不得不提到韩国股票价格成分指数200(KOSPI 200)期货、期权合约。正是这两种合约推动了韩国期货、期权市场的高速发展。KOSPI 200指数期货自1999年起至2002年,年交易量(合约数目)从17,200,349份增至42,868,164份,平均增长率为149%。KOSPI 200指数期权更是表现惊人,自1997年上市后,目前为世界上成长最为迅速的期权产品。1998~2002年年交易量(合约数目)从3,200,000份增至1,889,823,786份,增长了590倍。2005年上半年,在全球衍生品交易量居前的合约中,KOSPI 200指数期权合约名列榜首。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韩国创造了奇迹。从韩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来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自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依靠后发优势,如我国的股票市场一样,在短时期内取得长足进步。

(二)韩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

篇3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篇4

【关键词】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地发展,从一开始最传统的基础金融衍生工具演变为一些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这种发展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这也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进步创新的作用。在现下金融逐步自由化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可以避免金融风险、调整价格、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本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特点进行探讨研究。

一、简介

(一)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的创新方式,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由于金融的发展逐渐自由化和金融管制逐步完善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现如今,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由此也给了金融衍生工具一个发展的机会;而人们对风险的规避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优势在最近几十年,金融贸易逐步自由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可以避免金融风险、调整价格、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市场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

(三)双面性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同时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较大且含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以及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一定的信用危机等,这些会让金融的监督管理方面更加困难,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使得金融市场动荡。因此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逐步健全完善规范这一市场.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现状分析

从宏观上来说,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前者是交易所交易,是指在正规的交易所进行买卖,后者则是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而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逐步发展,其市场发展的特殊性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据报道,2010年一年,全球交易所交易期货的总价值高达258.68亿美元,这比2009年增长了百分之三十。虽然2014年、2015年总价值稍有下降,并没有前些年的上升的那么快速,但是,却也充分说明了期货市场的炙手可热。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过程中,外汇期货的增长率最高。利率在交易过程中,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八十年代之前,国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出现的还不够普遍,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才刚刚兴起。但是发展到1984年时,其交易量竟然高达200多万亿美元。这期间,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不断发展,其中原因归结如下:

(一)减小金融投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市场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在一些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实施下,金融风险逐步增大,投资者需要寻求更加安全稳定的投资方法,于是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满足了金融投资者的需要,成为一种减小风险的有效方式被人们使用。这时候,一些西方国家作出了一定的货币调整政策,而国际间收支不够平衡,金融收益风险加大,也促进了一部分衍生工具为大家所熟知、运用。因此,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投资的危险。

(二)各种金融机构开创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由此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不断进步发展。现如今,经济全球化促使每个国家间的金融贸易更加密切,国家银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以降低收益提高投资者利益的方式去吸引投资者。并且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问题,国际很多银行都被波及,信用危机、信用贷款的投资风险不断增大。为了银行业的复兴,增长一定的利润,银行开始积极地发展衍生工具的市场交易,巩固自身地位,降低收益风险。这在一方面促使银行不断发展新型业务,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其他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来,促进了其间的良性竞争,间接促进了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

三、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如今趋势

(一)与实体经济发展脱节最近这些年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其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其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一个对比,以此来体现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是否脱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10年代初期近30年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扩大了近30倍,但期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却没有翻一倍。20世纪80年代中期,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仅仅只是全球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八,到21世纪10年代初期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已经是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6倍。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工具的增长速度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脱节。

(二)区域不均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交易量还是增长速度都相差甚远。英国依旧作为世界金融贸易重心,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风险更小且交易量增长更快。而发展中国家起步较晚、起点较低,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和发展。

(三)参与主体由个人转变为机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刚发展的时候,参与主体大多为个人。目前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其特有优势带来的利益吸引,参与主体已经发展为机构。

四、结语

现如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不断发展,以其降低投资风险、优化产业结构的优势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运用。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含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以及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一定的信用危机等,这些会让金融的监督管理方面更加困难,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使得金融市场动荡。因此,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这对中国市场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把握机会,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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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晓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国际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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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价值派生于标的资产价格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基础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金融衍生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迅速变化的过程,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群,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逐步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和发展的推动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以其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的功能,成为金融市场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产品推出缺乏统筹规划协调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在很多人对衍生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从上世纪90年代少数机构开展地下期货交易为起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先后出现了国债期货,配股权证,外汇期货以及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现在除了石油,国外成熟市场大宗期货交易品种基本上在我国都上市。从美国市场等成熟市场的发展轨迹与经验看来,其演化过程经历了由商品类——汇率、利率类——股权类衍生品的的发展阶段。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却有其独特之处。关键在于,对建立交易所,推动衍生品上市国内有着异乎寻常的积极性的空前的冲动性。但是却缺乏应有统筹规划协调,只是将现有各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设计中的各类衍生品合约拿来挂牌交易,陷入了缺乏规划——治理整顿——有限放开——规范发展的周期循环,严重阻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步伐。

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海外衍生品市场分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是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场外市场是在全球大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场内市场大约只占20%全部衍生品市场的份额,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资信程度、制度设计、市场组织、交易结算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场外交易逐步转移为场内交易。从我国金融业的发育现状以及投资者的信用度不高、监管水平有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看,国内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要非常慎重,主要在金融机构内部交易,不可直接面向普通投资大众。应该使其成为推动这一市场的主导,逐步建立合理布局,适度竞争,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的期货交易所。

三、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金融衍生品作为虚拟产品,又处于金融体系风险的顶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先是混业监管,然后到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垂直管理”是现在的监管架构。但却将衍生品市场监管全部纳入部门主导的监管序列,比如将利率类衍生品归入人民银行,将汇率衍生品归入国家外汇管理局 ,将债券类衍生品归入财政部,将股权类衍生品归入中国证监会等。但是现在金融业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中国现在的分业监管将会割裂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统一,降低市场效率,或各部门因利益矛盾给市场发展设置障碍,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两难局面。

四、参与者定位不清

各交易所、期货商、广大的投资者以及基金、证券公司都是在衍生品中的参与者。而我国政府部门管理结构却决定了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角色和定位上无法自由选择。如证券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成为哪个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无法自主开发某衍生品并决定是否上市;所以只能选择那些衍生品种。目前,人们关心更多的是衍生品能在哪些交易所上市交易,是筹备中的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独家垄断,还是所有交易所都可以研发衍生品上市交易;是只许可现有的期货公司衍生品二级市场交易,还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甚至境外机构都可以成为机构。

五、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展望

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就是不断创新的市场,创新是其生命力所在。面对这些国情,我国金融和经济创新需要怎样的金融衍生品,当前亟待研究与探讨未来如何稳步推进发展衍生品市场。应从简单的衍生品入手,结合市场,稳定、健康地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中国衍生品市场未来的崛起,一方面会使监管层逐步认识到衍生品在理顺资产价格形成机制、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定价权的重要作用后,逐步完善衍生品监管制度、规范衍生品市场。另一方面,会使一大批有实力的期货公司通过产业客户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发与教育,逐步为期货行业引进产业客户与机构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期货市场参与者结构并大大拓展了市场容量,而这些投资者的进入也进一步抚平了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此同时,三大期货交易所不断完善交易规则、丰富交易品种,大量符合国内需求的新品种上市也进一步促进了相关需求者的入场

参考文献:

[1]刘凤元.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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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问题;对策

0 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在基础产品或变量上建立的派生金融产品,它的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而变动。基础产品既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单等,还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有汇率、利率、各种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工具是创新金融的产物,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以进行更好的风险控制。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远期合同、期权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在我国才刚开始,尽管曾经的尝试受挫,但这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逐步迈向成熟,人们又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问题。

1 金融衍生品具有的特点

1.1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性

虽然金融衍生品发展迅速,但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依然呈现较高的集中性,金融衍生品绝大部分都是集中在少数市场交易。例如95%以上的短期利率期货都在五个最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相对来说股指期货的市场集中度要低些,但60%多的份额集中在五种最活跃的合约上。

1.2 引人关注的信用和指数衍生品的发展

因进一步加剧的全球股市波动,指数衍生品的交易量大涨。由于指数产品具有高流动性、低成本性的优点,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偏向于通过指数产品来调整其权益头寸。韩国已仅次于美国之后成为指数衍生品交易第二大市场,指数产品在韩国的发展更为迅速。与此同时,因金融危机的影响信用衍生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交易量也是持续增长。

2 我国市场中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问题

2.1 金融衍生品的法规体系不完善

当前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立法相对落后。其一,当前有关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都是由监管机构依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而制定的,缺乏统一完善的监管法规。金融衍生品具有的跨领域性风险造成了一旦出现具体问题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提供保障。其二,在当前的法规条款中,鼓励性条款较少,限制性条款居多,尽管在金融风险的蔓延扩大上这些限制性条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使衍生品在扩大和发展市场时受到限制。

2.2 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

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与股票、汇率、利率等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密不可分。我国是一个严格管制金融价格的国家,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在很大程度上金融产品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同时与财经政策公布、重大信息披露有密切联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高的国家,相关政策公布和重大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程序,一旦泄漏必将严惩相关人员,以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我国在证券法规中对谣传的澄清只是局限于发行人对出现在公共传播媒介上的谣传,这明显太狭隘了;对界定重大问题的标准不清晰,概念有很大的外延空间;过低的信息披露频率。

2.3 金融衍生品的设计问题

由于金融衍生品不合理的设计,造成了实际应用中存在多种产品,不仅没有将风险转移还扩大了风险,这是因金融衍生品具有的特点而定的。在全国金融市场上正是由于不合理的产品设计造成了金融衍生品的同质性较高。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为客户定做时设计衍生品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而各金融机构拥有的产品的同质性同样也高。这正是由于我国金融缺乏创新和自主研发的能力才导致了不合理的产品设计。

3 有效促进我国市场中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金融衍生品的法规和监管体系

从建设立法体系来看,一是尽快制定出完善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以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二是根据金融衍生品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加强各种规范的操作性和协调性。从建设监管体系来看,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监管经验,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集中监管证券、银行、保险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使监管效率提高;二要构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注重对金融衍生品的行业自律、非官方监管;三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有效监管。

3.2 加强信息的披露,使市场的透明度提高

为了使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金融衍生品的真实价值和风险水平能够被投资者、监管者全面了解才是最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保证判断的正确性。因此需要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不断的加强和完善,要对胡编造谣信息的相关人员予以严惩,实现市场环境的透明化和秩序化。

3.3 完善金融衍生品的设计

我国市场中的金融衍生品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国情,不断的创新是金融衍生品的生命力得以延续的关键。因此,当前我国强化创新能力是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一项任务,金融衍生品必须从设计上要得到完善,使其符合我国国情。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技术及资金,与我国金融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尽心尽力为客户设计出满足其需求的金融衍生品。

3.4 培养符合要求的综合型人才

金融衍生品交易与银行传统业务相比有本质区别,它具备高复杂性和技术性,从事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相关人才必须要能识别、计量及控制衍生品的风险,所以也需要具备综合性知识结构和高素质。在本世纪最大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同样专业人才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是关键因素。坚持引进和自主培养人才相结合,培养一批既了解国际市场运作模式,又熟知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为金融衍生品在我国市场中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持。

4 结论

综上所述,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不但帮助了个体控制风险,也可以通过有效的配置全社会范围内的经济资源和风险,增加了社会福利。相信金融衍生品在我国市场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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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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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种价值取决于基本标的(Underlying)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以及它们与其他金融工具经分解、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产品。根据交易的场所、方式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方式灵活,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但是由于场外交易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其潜在的系统风险很高,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与规范,金融衍生品不但不会起到它原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引发经济的动荡。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

(一)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由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制定的相关文件制约。ISDA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其830家成员来自全球56个国家,代表了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通常交易双方在正式进行衍生品交易之前要先签订ISDA主协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应遵守的市场惯例。签订主协议后,双方再签订书面确认函就交易的特定条款进行确定。根据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ISDA不断修改和完善主协议的有关内容,并对新产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协议。

(二)政府监管相对于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增长滞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得以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环境宽松。1998年,著名的对冲基金――美国长期投资管理公司因衍生品交易失败瞬间倒闭,尽管各国因此事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并未对原有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比如美国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主要采取的是机构性监管方式,由监管者指定机构可从事的“许可业务”的范围,从事这些“许可业务”的机构就必须接受监管。监管者将对各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进行评估,并执行审慎监管原则,以判断机构的整体状况,确保其符合资本要求。

(三)国际组织监管一些国际组织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视,先后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文件。l994年2月,证监会国际组织了《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首次对衍生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以控制上述风险。同年7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又了《参与衍生品场外交易的受监管证券公司的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1995年3月,由美国官方代表和一些投资银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提出了一套建议,要求银行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对手的情况。199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品活动的信息监管框架》,同年11月,又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品活动和公共披露》。1998年9月,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和欧洲货币委员会联合了《场外衍生品的报告:清算程序和对手风险管理》。欧盟银行业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和欧洲合作银行协会还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颁布了《金融交易主协议》。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量小,品种欠丰富,市场流动性不高,市场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再加上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难以有效应对衍生品市场的市场风险。从调查来看,尽管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参照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需要加强。

现行法律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银监会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然而,很多外资银行在此项业务中只是充当了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各银行都声称其产品是和境外对手盘做交易,但不公布对手盘的基本情况。而且,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出境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欠缺,市场透明度低。

与交易所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场外市场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一些非标准化的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只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难以了解风险的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也无法掌握其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风险链条一旦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部分交易系统未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彭博、路透等多种交易系统。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且,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起来,极易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如果这些交易系统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将难以及时辨识风险。

四、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建立市场参与者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方面协作的管理模式。

一是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利;另一方面要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应不同衍生产品的个性化特征。

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行业自律应该包括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对于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该组织各中介机构,形成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合力;另一方面应该借鉴ISDA的经验,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于市场参与主体,应该着力强化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做到依法规范运作。最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市场公平。要以新的《会计准则》为依据,及时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和有关事项,尤其要加强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

篇9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一种金融合约,是以一种或多种基础标的资产或指数衍生出来的各种合约的总称。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资产范围广泛,既包括贵金属、大宗商品、股票债权等基础金融资产,也包括在期货、期权等基础衍生品上再衍生出的各种复杂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标的资产本身,而是要在现在交易取得能够在未来某个约定时点处置某项标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交易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分,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四大类。

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另外在金融市场还有大量已存在或尚待发掘的复杂的衍生工具。

3.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1)跨期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在现在交易取得未来某个约定时点处置标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是现在与未来时间的跨期。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走势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会受到人们在不同时间不同时点各种心理预期和各种其他事件或因素的影响。

(2)联动性

因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基础金融产品或指数衍生而来,以基础产品的走势为主要变量,与其变动紧密联系。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3)保证金交易和高杠杆性

金融衍生产品通常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只需付出一定百分比的保证金(保证金相对于标的资产本身价值低很多)和少许交易手续费就可以拥有在未来交易(可买入或卖出)该项标的资产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诸如到期交割、风险损失等相应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以小资金撬动起大资金,金融衍生工具就像是发挥撬动作用的这根杠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也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来源于标的资产未来价格的波动性和人们对标的资产价格走势预测的不确定性。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高杠杆性又强化了这一特点,使风险较基础金融产品进一步加剧。金融衍生产品中交易的?说淖什?价值往往金额较大,跨期的不确定性易诱发违约风险,与保证金制度配套的强行平仓等机制虽然目的是保障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却又使得交易者很容易遭遇损失,因此具有高风险性。

(5)零和博弈

指合约交易的双方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因此称“零和”。以买卖双方为主体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即一方的的盈利或亏损以另一方的损失或盈利为代价,二者盈亏相反,互为补偿。因此整个市场没有绝对的价值净增长,净损益为零,利益只存在于市场内部交易者之间的博弈,可谓“几家欢喜就有几家愁”。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经济功能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给人们留下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是在短短几十年间仍然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品创新层出不穷,这主要是在于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两大基本功能:对冲风险和价格发现。

1.对冲风险功能

一般来讲,风险管理有两个思路:一个是风险分散,一个是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即通过构建证券资产组合将风险-收益有效分散,避免出现“鸡飞蛋打一场空”的重大损失的结果。而风险转移则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经济功能之一。在整个市场中存在风险厌恶者和风险偏好者,风险厌恶者就是市场中的套期保值者,这些人希望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掉自己在另一资产市场中的风险,于是将风险转移给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的有意愿和能力承担风险的风险偏好者,而这些风险偏好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中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仅凭自己对产品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测和判断利用价差赚取风险利润。

以期货为例,对于同一种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保持着相同或相近的变动趋势,且由于套利机制的作用,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日期的临近,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也趋于一致。套期保值就是分别在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对同一商品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操作,到期时以一个市场的盈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使得盈利额和亏损额大致相等,二者相抵,将风险对冲转移。套期保值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他们大多是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和供货商。这种有效低廉的对冲风险功能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2.价格发现功能

所谓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和对价格走势的预测,对衍生产品进行反复交易的结果,能够形成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具有竞争性、预期性和世界性特点的价格体系。

与现货市场通过个别交易、分散谈判、间断成交订价的方式不同,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内市场集中了大量的交易者和交易信息,交易者基于现货市场对未来供求量和价格趋势进行客观谨慎的预测,进行公开集中竞价,保证了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供求关系连续不断的变化也不断修正形成统一的衍生品市场价格。同时,由于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超前性和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在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的信息传递到现货市场,使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逐渐趋同,最终的现货市场价格就反映了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形成的比较权威公正的价格信息。

除了以上两大基本功能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还具有投机功能、资产配置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等经济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作用

1.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家金融体系、提高金融运作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重要意义。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源自于规避逐渐放大的金融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特有的功能与其提供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手段,对国内金融机构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缓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内容之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提供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及平台,推动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同时,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具有权威性,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深入的运用推广和改进设计,将有利于中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也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国际化。

2.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价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价格变动,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标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有利于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节。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是密切相关且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往往可以帮助现货市场建立起均衡价格,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商品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将现货市场上的交易风险进行打包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Y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最后将金融衍生品和风险重新分配转移到其他持有金融衍生品的经济体中。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只是减少了某部分经济行为的风险,而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转移到其他经济部分去,经济体系的总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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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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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近20年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混乱的状态

首先,表现在多头管理上,证监会、人行、国家发改会、财政部、地方政府,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导致政出多门、市场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所之间不平等竞争,管理混乱。其次,交易制度、交易程序不规范。

2.产品设计不尽合理

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然而实践表明,多个品种的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双刃剑”自身特点决定的,而导致我们实践应用中无益而害的导火索即是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以国债期货为例此产品的设计功能之一就是规避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的,这使国债现货的买卖并无风险可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国债期货就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国债期货市场变成了各大券商赌博的场所。

3.缺少真正市场均衡价格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大多数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相差于均衡价格之间的价差,即是游资和投机者的争夺之战,这将加大风险范围,削弱其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国家对外汇管制仍然较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和利率市场化都还未实现。1996年全国银行间统一拆借利率CHIBOR已经出现,但还远未像英国LIBOR利率那样具有权威性指导作用,还称不上是真正的市场均衡利率。另外,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还实行管制,真正的市场利率也还不能形成。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衍生品价格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对金融价格管制较紧的国家,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策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我国证券法规将发行人澄清谣传的义务仅限于澄清“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谣传,这显然过于狭窄;对“重要问题”的标准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另外,信息披露频率过低。

5.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由于创新型证券的特性、现状及其深远影响一时很难以完全了解,对创新性衍生证券的投资更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一个不失为稳妥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创新型证券的投资规模。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发生损失也不会是致命性的。控制投资规模的另一个方面是构造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创新的性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不仅对金融工程师和银行家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来说也是深远影响认识不足,也就不可及时制定相应的健全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再加上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管理当局难免会有顾此失彼。就这次次贷危机而言,政府的救市行动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美联储需要多大规模的注资才能保住卷入次贷风波的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受其拖累的资本市场体系,政府的救助行动能否在每一类衍生产品都出现问题的时候一一实施救助?

6.金融衍生品可能助长投机行为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受到的来自国内和国际双重的竞争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统业务增长有限且不断地受到其他竞争者的侵蚀,只有通过不断地开展创新性业务来弥补传统业务增长的不足。这就使一些银行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创新,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抢占大的市场份额。

三、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建议

1.发展金融衍生品宜采取谨慎的态度

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上,跌过大跟头的国外知名公司有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巴林银行,最近又有花旗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等。在国内,也有万国证券投资国债期货、株洲冶炼厂投资金属期货造成巨额亏损的例子。发达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尚且时常会引发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更何况处于金融转型中的中国。因此,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宜采取谨慎的态度,要集思广益,循序渐进,要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要打好宏观经济和基础证券市场这个基础。

2.稳步推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

金融衍生市场本质上是国际化的竞争性市场。从我国未来的衍生市场的发展来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需要经过两个发展阶段:一是以开拓国内金融衍生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这是起步阶段,应重点发展合乎社会需要的衍生产品,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衍生市场的交易主体。二是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应当放开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衍生市场的限制,同时允许外国资本在规定条件下参与中国衍生市场。

3.鼓励金融衍生品创新和交易所制度创新

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创新是其生命力所在,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新产品创新能提供新机会,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产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进交易量的持续增长。而交易所的制度创新,则可以通过引进资金和技术,走低成本扩张的道路,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交易所的竞争力。

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内金融市场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程度较低,应该积蓄力量强化对远程异地交易的技术服务,大力推广电子化、网络化交易模式,为衍生产品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技术创新支持,条件成熟时,要探索与国外交易所联网交易。

4.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

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以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借鉴欧美的监管经验,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其次,要建立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重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非官方监管和行业自律。再次,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

5.培养和引进专家型人才,发展中坚力量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人才需要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因此同样需要具有高素质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金融市场发展之关键也是专业人才。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只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华: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发展的效应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