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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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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篇1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篇2

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篇3

1、2019年5月21日,据尼泊尔喜马拉雅时报报道,尼泊尔中央银行宣布禁止在尼泊尔使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宝。

2、微信回应称,微信支付的跨境业务严格遵守各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境外违规收款行为,一直在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严厉打击与防范。

3、俄罗斯法律拟禁止支付宝、微信等外国电子支付服务,向俄罗斯公民提供服务。

4、德国没有微信、支付宝收款,只有Apple pay或者银行卡,且很多地方不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1997年年初,IBS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在当年的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1998年10月,背景、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早,在完成了推广和可行性探讨阶段后,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到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开始提供电子商务认证业务;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也纷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潜在问题

1.商业信用机制不健全

要想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商业信用机制,完善的商业信用机制对商业活动,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完全围绕“第三方”商业银行运作,买方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买方委托商业银行支付货款,商业银行根据买方在开户行的信用等级,必须无条件立即支付贷款,同时有货到付款、信用证等多种方式。

而在我国,虽然今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我国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认证和评级,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隐患。

2.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化水平依然不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依然有待提高。近年来各种钓鱼网站的不断出现,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造成了威胁。同时,由于交易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也给网络安全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3.技术与商务模式缺乏创新

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仍停留在对国外先进电子商务模式的模仿和移植水平上。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模式模仿Amazon,eBay等电子商务网站。在传统商业中,模仿和跟随式后来者经常采用的策略,这一点有利于后进者迅速发展自身实力,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怎样将电子商务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优势,实现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匮乏,电子商务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数字签名,它设计信息安全、只是产权等新的法律问题,传统商业法规无法解决。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5.缺乏专业人才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每万人联网主机,世界平均水平为63.1台,而我国仅为0.16台。我国计算机软、硬件人员占信息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仅为12.5%和6.25%,电子商务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就显得至关重要。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网络维护、营销策划、实物配送、电子支付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擅长软件编程,还要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具备商务管理知识。需要能够结合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生产管理、行政财务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二、解决途径

诚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解决它们,具体分析如下。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将虚拟交易具体化、可靠化,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2.完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完善商业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设网上银行,提供多形式的在线服务,尽快成立统一的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内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首先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当中去,其次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协调,最后,制定立法规划要着眼于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稳妥、可行、有效地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5

电子商务是在因特网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商业贸易活动双方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8年~2002年)。可惜8848抵不住电子商务的寒冬而最终逝去;第二阶段:高速增长阶段(2003年~2006年)。大批的网民逐步接受了网络购物方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从B2B电子商务中获得了订单,“网商”的概念深入商家之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不断成熟,物流、支付、诚信瓶颈得到基本解决;第三阶段: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2007年~2010年)。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阿里巴巴上市标志着B2B领域的发展步入了规范化、稳步发展的阶段。百度试水电子商务意味着C2C市场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不断优化和细分市场;当当、卓越、京东的火爆,不仅引爆了整个B2C领域,更让众多传统商家按捺不住纷纷跟进。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报告,自2002到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贸易额连续保持高速增长,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总体市场规模超过2.1万亿元,比2006年增长66%。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现状

1.法律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多,专门法律少,虽然颁发了电子签名法,但对于电子商务来说还远远不够,电子商务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制度、电子商务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商务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金融监管细则、电子商务投机活动的制裁原则等。只有给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环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贸易才能规范、顺利地开展。

2.信用体系环境。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与诚信有关的立法、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同时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处于诚信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

3.电子支付环境。银行卡的利用率低下,占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95%以上的B2B,目前仍以银行汇款为主,电子支付的应用远未发展和成熟。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用户使用网上支付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实现网上即时交易,必须辅之完善的网上支付。电子支付系统有待建立和完善,在线支付服务水平和规模还有待提高。

4.交易安全环境。电子商务安全从整体上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商务交易安全两个方面,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商务交易安全包括避免商务信息的截获和窃取、信息的篡改、信息假冒、交易抵赖等,即实现商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等要求。安全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打击商家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5.标准规范环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相关标准规范依然缺乏,电子商务技术标准难以统一。很多企业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建立企业、产品以及物流等代码,既浪费了资源,又阻碍了企业间信息流和物流的畅通。

6.物流环境。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虽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数量仍很少,规模小、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尽如意。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健全,大大影响了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大多数物流企业还只是被动地按照用户的指令和要求,从事单一功能的运输、仓储和配送,很少能提供物流策划、组织及深入到企业生产领域进行供应链全过程的管理,物流配送系统仍未形成。

二、改善和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对策

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改善和优化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保障我国电子商务走上科学发展之路。

1.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3.完善和推进电子支付体系。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引导商业银行、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4.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技术上加强安全措施,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建立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体系。

5.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标准。在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研究、开发和实践中,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和规范。

篇6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许多企业都通过这个平台来进行商务贸易,实现自身盈利。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优势。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投入及人力物力消耗,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企业运作高效化、创新化,增加盈利。电子商务尤其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更多商机,使其免于时间地域的限制,竞争力增强,更有可能和大企业寻求合作。然而,电子商务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势头良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网络发展迅速。我国持移动电话用户数,上网计算机台数,网址及上网用户数逐年增加。这些都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物质条件。第二,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电子支付,企业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保证安全良好的电子支付环境,才能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顺利的贸易活动。我国各大银行都开启了网上银行服务,开办网银服务的用户也越来越多。除此之外,支付宝等支付手段也发展得越来越好。拥有许多用户。更重要的是,用户的财产安全都得到了有效保障。第三,我国物流业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逐渐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不断加强,这就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企业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企业现代化投入不够导致的企业发展问题

我国许多企业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不够,并缺乏相关技术人才,企业现代化严重滞后。许多企业还是以传统模式经验,没有实现管理信息化。电子供应链,线上销售,售后服务等体系不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我国虽然有许多企业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加入了企业电子商务化的潮流,但也有部分企业故步自封,不迎合新时代需求,或者条件不够,无法实现商务电子化,这是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网络支付体系不够健全带来的支付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的信用卡标准不一,不能通用,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许多上网用户,尤其是中老年年龄层的用户,不熟悉电子支付的操作,因此不经常网购。由此可见,电子支付手段应该尽可能简化,使其老少皆宜。网购的用户,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选择在线支付,而是货到付款等其他方式。这为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带来了风险甚至使部分前者顾客流失。除此之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也值得引人注意。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消费者信息并骗取其钱财的案件不在少数,由退货引起的消费者损失钱财的案件也很多,这说明了电子支付还需加强安全建设,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三)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带来的诚信和安全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有许多不负责任的商家出售伪劣商品,或者雇佣刷单人员,或者通过买家给好评商家就返还现金等手段,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产品的伪劣。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就会心怀疑虑,无法安心购物,潜在顾客也会减少。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法律要求,导致伪劣商品至多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蒙在鼓里的消费者会受到欺骗,权益受到伤害。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环境问题

虽然在最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与电子商务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商务经营方式逐渐复杂化和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多法律法规对现在的企业来说,仍停留在很浅显的层次,很多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解决手段,这种不健全的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支付安全、买卖方诚信、物流速度安全等,需要政府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各大小企业共同努力,从企业信息化、改善支付环境、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法制等方面来发展和完善。

(一)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需要企业管理者拥有信息化的意识,在企业内部设施、企业网络运营体系中进行进一步的投资,构建出一个可信赖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吸引广大消费者来进行网上消费,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支付安全、产品质量等都符合要求。

(二)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现代化问题,而电子商务人才正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因素。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人才的培养十分重要,目前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中,不仅需要大量掌握互联网技术的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有着专业电子商务市场运营经验和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充分培养电子商务专业化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健全电子商务法制

电子商务市场的和谐发展离不开良好和透明的市场环境,而市场环境的构建离不开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政府必须重视起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部分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符合电子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法规,给各大中小企业一个优良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杜绝一切不和谐、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

企业电子商务还在发展之中,前路漫漫,任重道远。如能扫清发展路上的障碍,企业将发展得更快,社会经济也将因此而获得更好的发展。自由竞争,便利快捷的企业电子商务,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政府和企业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电子商务市场的建设工作。

(作者单位为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简介:付伟宸(1984―),男,贵州贵阳人,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篇7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结算是直接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部分,一旦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将会导致客户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损害存款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客户资金的流通和使用。这就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结算渠道的畅通性,甚至进一步影响到银行信用。在社会性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方与债权方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社会结算资金的有限性,银行一旦不能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必将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嫁风险,逃避自身债务。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会造成支付结算体系的混乱,使社会经济大环境逐渐恶化。

(二)使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遭受威胁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作用。商业争先无疑是社会资金亲算的中介,各个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都直接或简介的与其它银行相联系,这个链条中的一环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就可能导致风险的“传染”,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紊乱,亚洲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的调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这又是通过各个商业银行来传导的。一旦商业银行产生支付困难的问题,中央银行就需要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防止经济体系的崩塌。[1]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减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结算上的虚假信息。最明显的就是报表和会计账簿的信息不实,表面上很难被发现,效益客观的账目可能潜在了很大的亏损,一旦被发现,也很难有挽回的余地,给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日本的善意证券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经营失败存在许多的原因,但是会计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许多不堪入目的资产、巨额的债务并未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对管理层的挂历和决定产生了很大的误导。当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时,已经无力再去挽回,从而在危机之后宣布破产。毋庸置疑,虚假的信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正在无形中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给结算主体带来风险。另外,随着互联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也因此产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但是法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特别是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等行为的法律问题,甚至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电子钱包和电子支票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例如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网上银行承担了大量的业务量,但是现行的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因此产生的业务纠纷也没有得意解决的法律依据。总的说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制定远落后于技术进步与金融穿心的步伐,由此为支付结算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第二,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不足,社会信用观念淡薄。通常,信用风险是指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单方面拒绝或无力偿还债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我国身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明显的漏洞,社会层面的信用观念还相对淡薄,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信用产生于个人、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无视商业信用,不按期对银行落实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主体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的文化水平、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例如恶意透支、拖欠信用卡和银行债务、逃贷、偷税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当然,银行方面也存在信用风险,例如无视相关纪律与制度,压票、压单等。客户与银行双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将使支付结算风险提高,造成支付结算系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第三,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工具的革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逐步体现出网络化、电子化的趋势,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方面,网络化、电子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现代化的结算方式革新了手工记账、邮递传递凭证等传统的操作方式,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而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建设严重滞后,已经跟不上技术、工具的创新速度。[2]至今,支付结算方面的监管仍没有大的突破,还仅仅局限于审查提送的报表、查账簿等老套的手段,效率低下,效果也没有提升,很难通过这些来发现问题。监管方式的落后给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带来的较大的困难。

(二)内部风险

第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知程度不足。当下,大多数的农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受到“种信贷、重存款、轻结算”的传统管理思想束缚,对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开拓发展上的认识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支付结算方面重视程度的不足造成其监管上的疏漏。行内普遍的发展理念缺乏监督与管理,缺乏对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缺乏对其风险的认识分析。甚至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去治理。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出现内部管理松弛的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另外,农村商业银行普遍请示支付结算,缺乏创新意识,热衷于重复习惯做法,排斥支付结算方式上的改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与突破。第二,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市场的开发,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大大提升,银行间的竞争也因此加剧,给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激烈的惊蛰造成行业内单纯强调目标收益的趋势,忽略了风险管理。为了达成既定的目标收益,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竞争市场地位,无形大大增加了风险隐患。这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可能迫使负责支付结算的部分放宽制度的执行,更易使盲目跟从利益热点、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情况发生。毋庸置疑,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支付结算风险。第三,安全管理难度提升,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目前,国内众多的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的状况,内部管理相对松懈。有很大一部银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人员、岗位的配备不齐全。进行风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有员工在支付结算支付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产生思想扭曲,与企业勾结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十分薄弱,事前不明确、事中不严谨、事后监督不到位,为支付结算造成了风险隐患。第四,科技创新动力不足,操作风险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设备老旧,更新缓慢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操作风险。各大金融机构的竞争使银行的压力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疏于对新技术、新设备方面的投资。随着网络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支付结算系统的效率是以技术的进步为依托的,其处理业务的数量极大,设备与技术的落后可能导致硬件故障、通讯缓慢、软件设计缺陷、操作事物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风险的增加。

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措施

经济大环境下各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支付结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员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障资金安全,施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加强支付结算风险控制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农村商业银行应清楚的认识到所处状态,一方面应熟悉国家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其疏漏支出,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并熟悉支付结算的流程,规范化员工的操作。再者,应及时的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废止、纠正不合理的条款。最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应与法律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全面规范的施行支付结算,控制支付结算风险。当然,中央银行也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满足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到各组织、部分间责任的划分明确,明确岗位义务。特别是在支付结算的管理方面,要明确后台监督的职责,严厉处分渎职行为。控制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急症应从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入手。[3]另外,还需要有严谨的监督评价机制,做到全面有重点,严格执行,避免制度仅仅流于形式而不发挥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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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井喷式”的移动支付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诈骗和盗取账号等技术手段,对用户的“电子账户”虎视眈眈。比如,针对NFC技术的“闪付”,利用特制的读卡器隔着厚厚的钱包和衣服也能读取闪付卡数据。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从技术标准方面来看,移动支付在不同行业的应用场景下,存在不同的技术标准,例如金融行业标准、交通行业标准和社保行业标准等,不同的技术标准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加了移动支付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成本。支付协议与网络大数据融合程度不高。交易中的信任表示和度量、信任模型、与安全支付决策和相关协议机制的联动等研究有待加强和深化。从安全威胁角度考虑,移动支付业务主要面临的安全威胁来自于支付操作时所处的操作环境和程序运行环境,以及支付过程中的信息数据传输与存储环境,而其中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和各类APP所面临的威胁较为显著。一方面是移动终端安全漏洞,这是对移动支付的安全最大的威胁,非法分子利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自身的漏洞,可以在不破坏APP数字签名的情况下,偷窥账号密码等;移动终端应用软件APP作为第三方应用,它的开发者和开发过程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如果APP中存在病毒,那么这些病毒能够未经允许私自下载软件并安装,窃取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从信息安全形势来看,移动支付所面临的风险隐蔽性强、针对性高、手段专业且影响面广,一般用户很难发现和应对。相反,一些具备专业技能的不法之徒,可以有针对性地组合多种攻击手段,锁定受害人并窃取敏感信息,进而威胁受害人账户资金安全,同时还有可能针对支付后台系统和数据库进行渗透攻击,从而一次性获得海量的用户数据,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因此,急需加固移动支付安全防护体系,打击支付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用户安全意识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与信息安全。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出台的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移动支付发展速度迅速,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远远比不上其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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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网上支付对当今市场的渗透可谓齐头并进,势不可挡。如今很多产业都涉及到电子商务,与以前的传统行业注重实地交易的模式有本质的区别,其中尤其突出的优势是简便快捷。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脑和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结算等一系列商业活动过程的一种方式,它可以消除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运作时间。而所谓的网上支付就是利用商业银行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采用数字签章(电子签章)的安全防护技术认证措施,使客户不必出门,不必开支票,不必贴邮票,就能经由网络迅速地完成款项支付、资金划转的电子转账作业。

对于传统公司来说,电子商务是新的发展工具和销售手段。因此,如何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提升利润价值、增加信誉程度、实现网上收付款功能就成为建设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首要问题。今年以来,随着政府政策不断完善、网上支付实现并突破瓶径,电子商务行业火爆发展等外在原因的促进,建设专业、稳定、安全,具备时时网上支付功能的新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正在成为市场需求的主要方向。

一、当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网上支付业务的供给存在很大局限

主要表现在跨行网上支付难度大,各银行网上支付的标准不同。我国的金融电子化系统是在无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各自建立起来的,由于缺乏处理大规模联机事务的经验,在系统建设中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即便在同一银行系统内的各业务系统也无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这就增加了全国银行间网络互联的难度,从而影响了网上支付业务的拓展。由于以前的传统产业采用的都是实时实地交易的模式,只要两人面对面洽谈就能商讨解决好一切的问题,并不需要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阻隔,所以有关网上支付业务的扩展大多企业都并不注重,以致造成现在这种局限性的存在。但继4月1日首部电子商务成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央行也于近日了《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摆脱了过去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权益保障的尴尬后;广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大力推广网上支付建设已经成为协调整个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及其他网络增值业务共同发展的关键。随着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因其在款项收付的便利性、功能的可拓展性、第三方信用中介的信誉保证等方面,已逐步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性能优势,正成为当今电子商务活动、网络消费方式的主流。

2.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

电子商务需要银行卡的参与,但仅靠银行卡的运行还是远远不够的。未来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新一代电子货币如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通过银行账户或电子邮件进行的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将不断增加。但我国目前在电子现金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电子支票尚是空白。电子现金其实与现实货币没有什么不同,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但随着电子现金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所以电子现金的发展优势是不可阻挡的。关键是要在法律方面进行调整。而我国现在电子支票的应用也极为有限,主要原因是受到我国《票据法》的制约,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使银行望而却步。

3.我国部分品牌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情况差异较大

这些差异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现在的银行卡使用情况可说是五花八门,有工行的、交行的、建行的、中信的……每个人拿出来的信用卡几乎都有它一定的历史,其使用的范围、透支额度都是有差异的。目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方式还显得很繁杂,直接在网上支付的只占极少数,企业间多采用信用证、传统的支票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而个人在网上交易的支付方式有信汇、货到付款(现金)、网上支付等,由于支付形式的不统一,所以极大地影响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这与银行本身信息化程度不高有很大的关系,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制约网上支付的关键因素。另一大因素则要归为领导的不重视。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发或是系统的运行都需要上级领导的鼎力支持,如果管理层首先没有动起来,那基层做再多的工作也只是事倍功半而已。

4.网上安全认证机构的建设不健全

网上安全认证机构的建设,从规范的角度讲,只有国家出面建设统一公用的认证机构,才能起到认证机构中立、权威的作用,也才能更好地为网上支付提供安全保证。所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的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还可以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由此可见,安全认证机构的建设是相当重要的,是顺利开展电子商务与进行网上支付的安全保障,一定要切切实实的抓好。

二、解决电子商务问题的对策

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银行应从传统的主要经营资产负债业务的观念中摆脱出来,注重中间业务的经营,并遵循统一的标准,中央银行应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电子商务体系完善起来了,网上支付也会随之正规化,而随着两者的相继完善与发展,其存在着的制约因素也会日益减少,网上支付业务也就会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青睐了。

2.研发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支付工具

在发展电子商务中,要积极开展对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网上支付工具的研究,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先进技术,推动网上支付工具的应用;同时也要总结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标准和规范。就目前网上支付的主要工具--银行卡来讲,必须建立全国统一、完整的银行卡转账、授权网络,以实现支付标准的统一和银行卡异地跨行的支付结算。现在信用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了,用卡付款代替传统的现金付款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目前还只有少数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各商业银行都把目光投向了网络银行。可以预计一两年内绝大部分的银行都可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工具主要有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这些支付工具随着网上银行的日益普及也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3.制订统一的标准

主要包括制定统一的管理、统一的读卡机、统一的安全技术等,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导致了银行间网络化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这势必给我国银行卡统一发展及利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带来困难。我国商业银行通过Internet提供网上支付还处在初级阶段,其覆盖面小,还远远不能适应网上商务支付的要求。据CCID调查显示,通过网上直接支付的仅占国内电子商务总交易额的17%左右,目前国内银行大多还只是提供一些基础性的支票、电话转账及信用证业务,网上主动支付业务能力有限,并且还仅仅是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提供此类业务,这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所需要的网上支付流程。虽然各大商业银行都在做相应努力与调整,但短期内很难突破这种局限性,很显然,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一方面要加快银行的信息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快完善网上交易的相关安全规范,只有真正地实现了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优势才会显现出来。

4.进行数字认证

当然,其中与认证相关的法律一定要完善,不严格的认证审批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在认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行为及其后果等一系列问题的责任划分,必须在法律上有所规定。所以我们要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三、总结

现阶段要在我国实现电子商务的网上安全支付,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的障碍需要我们去克服,但相对的,也有很大的优势等着我们去开发,去利用。当今市场是一个以网络为主的市场,可以想见,网上支付必将成为主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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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移动终端工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竞争优势,这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丰腴的盈利机会;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亦面临着高风险的技术创新和严峻的外部市场挑战,这使得其创新型运营模式的前景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通过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优化策略,将对促进我国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

其一,我国尚不完善的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虽然当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为电子支付业务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但移动支付业务在互联网技术及通讯技术创新进步的速度远快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速度。由于现行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责规定缺乏明晰性,这使得以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业务为主要特征的移动支付业务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其中部分移动支付业务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管辖范围的边缘地带,这不仅造成了移动支付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执法行为的紊乱,而且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隐患。

其二,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当事人权责不匹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判定,移动支付业务中的错误支付、延迟支付及帐号被盗用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实际违约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实际损失承担人,即基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来推定导致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过错。但在移动支付业务实践中,移动支付运营方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设计来巧妙地规避己方应承担的防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的责任,从而放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制约移动支付市场的稳健扩张。

(二)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问题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上既存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种类繁多,其技术复杂性不高,但由于移动支付市场缺乏统一性行业技术标准,这使得基于不同技术标准平台所建构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存在内生性冲突。当前我国的移动支付标准于2010年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主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和央行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在新标准出台前,由中国移动主持的FRID-SIM卡方案和由中国银联主持的NFC方案之间存在冲突。两大方案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频率差异性而引致的相互间不兼容问题,从而遏制了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各运营商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而未主动放弃各自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这使得新移动支付标准亦未能有效统一移动支付市场。

其二,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无线安全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环境日臻复杂。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不仅易受到与传统电子商务类似的基于个人电脑的黑客恶意攻击,而且由于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的漏洞颇多,移动支付安全系统易受基于无线技术的黑客恶意攻击。移动终端以无线信息编码向移动支付平台传递产品信息,较有线信息传输方式而言在传递和储存过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窃取。移动支付所依生的WAP网关技术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务器信息后需再经WAP网关解密,再由WTLS(无线传输层安全)加密发送的过程固然安全,但须在WAP网关处存储明文信息,这给移动支付安全系统供给者提供契机。

(三)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博弈问题

移动支付业务是系统工程,当前各移动支付合作方在合作权益分享和合作责任分担方面存在机制。

其一,不同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基于移动支付标准的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冲突。各移动支付标准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虑市场份额的扩张,将导致移动支付市场出现多种版本的移动支付标准。多种移动支付标准将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客户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动支付标准间的不兼容问题将造成移动支付交易市场紊乱。由于当前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而引致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各移动支付运营商在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回避就基于统一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展开利益分配机制谈判,从而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暴露出技术安全性无保障问题和产品易用性不足的问题。

其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在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移动电信基础业务运营商和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成为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但其缺乏应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的个性化市场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商和商家属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其具有开拓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但却缺乏对移动支付诸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来获取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大份额利益;产业链企业需向核心企业缴付高额交易费用,从而抬升其运营成本并降低其在业务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必要投资的能力,进而影响其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电子商务背景下移动支付优化策略

(一)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移动支付从责权利分割和过错举证问题等方面,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形成有力的挑战。其一,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立法问题。移动支付业务价值链各环节最为关切基于移动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性问题。移动支付安全相关问题立法工作重心应放置在确保移动支付交易各方身份真实性、移动支付核心数据信息传输及处理环节的安全保密性、移动支付交易合同数字签名及电子身份认证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其二,工信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移动支付业务的市场秩序。移动支付业务实质上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拓展。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监管金融业务的严格标准对移动支付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以提升移动支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与国际移动支付业务标准接轨的前提下,主导制定移动支付行业标准,以有效统一国内移动支付业务市场运行规则。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提供移动支付基础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并促使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与终端市场运营商之间展开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针对移动支付相关基础价格实施政府定价管制措施,以有效遏制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盘剥移动支付终端市场中小运营商和商家的行为,促成移动支付行业形成公平和正义的运行机制。

(二)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

其一,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应当在充分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并在统一移动支付标准平台上展开移动支付技术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有助于消除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多元化态势,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统一市场。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在统一市场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本和推广使用成本,节约移动支付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各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自行开发的新标准亦应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促成移动支付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在得到市场成功验证的基础上可鼓励其取代当前主流基础技术。其二,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强化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以保障终端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及网络传输层的机密性等环节建立完备的机制,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进而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纳(李艳等,2011)。

(三)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应通过提升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定位精确性和优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的方式,积极开发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中国人谨慎的消费习惯使其将移动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额支付,以有效规避此类新技术的支付风险。移动支付运营商应重新定位移动支付业务的目标市场,采取营销变革和技术创新措施以激励消费者运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耐用消费品购买、酒店宾馆消费等高端消费。从移动支付产业生命周期来分析,移动支付产业应当充分运用其在市场导入期所积累的关键资源要素和市场运营经验,通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市场宣传的方式来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扩张。

其二,移动支付各运营商应当以满足终端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动支付应用型技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主要集中于诸如手机话费、水电费等低附加值的小额高频支付业务。各运营机构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核心内容差异度较低,各运营商之间的产品与服务竞争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移动支付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移动支付运营商应从满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角度实施移动支付技术开发,并运用技术创新来变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养消费者使用手机完成支付业务的消费行为。

(四)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移动支付业务收费项目,以有效培育移动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移动支付运营商运用格式合同来强制终端市场商家缴付高额运营费用,并将该项收入按预订比例在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移动支付运营商的业务收费并不直接针对终端用户,消费者在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手段选择时并无偏好,这使得商家被迫承担全部移动支付交易费用。虽然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占交易总额约百分之一份额,但鉴于流通行业商家的利润率水平较低,故该项交易费用约占商家利润率的二成以上,高企的交易费用使得部分商家排斥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移动支付运营商与商家搭建平等谈判平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降低移动支付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以有效刺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货币电子化事业进程。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链升级,通过创造新的移动支付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消弭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矛盾。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推动消费者支付方式变革的意义,更具有变革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运行模式的意义。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关系调整,而当前由行业壁垒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费用负担严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应从优化金融系统的高度,制定规范可行的移动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动支付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进而促成移动支付上下游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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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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