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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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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篇1

海港区国家税务局共有出口企业224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94户(生产型104户,外贸企业90户),小规模纳税人29户,特行企业1户。2008年共审核退税34304万元,办理退税32120万元。

山海关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共有出口企业27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3户(生产型20户,外贸企业3户),小规模纳税人3户,特行企业1户。2008年共审核退税32284万元,办理退税17030万元。

(二)调研地区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培训,充分认识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征税是退税的基础,只有征了税才有退税的问题,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要征税的情况。加强征退税的衔接,实现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征退税衔接对税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①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风险。相对来说,基层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实现有机的结合,可以降低风险。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异常情况,通过及时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理清货源,查实货物,发票,货物等信息,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现象的发生。②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实行征退税衔接,对大多数出口企业来说,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征退税部门分别找的矛盾,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③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市局专职从事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把出口退税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精力加强退税的评估和预警分析工作,可以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征退税衔接工作。征退税衔接工作就是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实现征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联通和衔接,堵塞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防范骗退税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①加强出口企业各种信息沟通。定期到市局退税部门核对出口企业认定信息,并及时将出口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情况(包括:认定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变化信息(包括:投资情况、法人情况、生产地点等)、企业申报信息(包括:内销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视同自产产品情况、是否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向市局出口退税部门反馈,使出口退税部门能及时了解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防范骗税行为发生。②加强出口企业出口不退(免)税货物的沟通。对市局退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发的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如: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局退税部门。③加强对暂不退税出口企业信息沟通。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发函未复函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涉嫌税收违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在办理第一次退税前联合退税部门对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时掌握出口企业情况(生产销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对于出口企业涉嫌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负责检查企业违法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结论及时反馈到退税部门,退税部门依据检查结论决定是否给企业办理退税。④落实市局布置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对市局下发的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未申报退(免)税额比重四项预警指标涉及企业进行认真检查,采取案头评估、约谈、函调及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形成定性及定量的分析结果。针对预警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退税部门。⑤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的衔接。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要与其它纳税评估相互联运,结合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税种的评估,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的已有成果。也可对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与退税评估工作一起进行,对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有涉嫌税收违法情况的,评估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工作,并将稽查结果及时转交退税部门。⑥加强出口企业免税出口货物沟通。核对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下发的一般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信息,(如:来料加工复出口)仔细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防止出口企业即免税出口货物又申报抵扣进项税情况发生;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核销信息进行核对,对出口企业没有提供由退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免税证明的销售收入,不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补缴相应的税金。

(三)调研地区取得的工作成绩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4日,调研地区共向市局退税部门建议暂停退税企业1户,涉及退税12万元,查补企业视同内销征税24户,涉及增值税129万元,调增利润3000万元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市出口企业户数不断增长,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作为支持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从调研地区的工作来看,当前出口企业税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税务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退税衔接管理还不到位。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不及时,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制度》要求,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征税机关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退税部门进行反馈,但由于征税部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变更,导致企业出现不认定或变更情况。②视同内销管理不到位,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不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出口免税农产品等原因,许多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这部分出口货物,有些外贸企业不入账核算,不记收入,不记库存,不记收付款,致使有些业务的上一环节偷漏了增值税,本环节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从而在税收管理上形成了空白地带。③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滞后,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只有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对于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现行会计法规及税收政策都有规定,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记账时间。但多数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出口收入。

(二)培训工作不到位。①纳税申报数据不准确,纳税申报数据必须与纳税人账务处理情况相一致,并且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基础,这是保证纳税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一项基本要求。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个人水平及能力原因,经常出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不至情况,造成两者对审不能通过。②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不规范,有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不论是从人员素质上来说,还是从业务处理方面来看都不能适应现有的工作。他们对会计科目设置及相关账务处理不清楚,设置的会计科目不符合政策规定,处理账务不遵循政策要求。这就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建议

(一)下放审核权限,充分发挥广大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的申报受理由市局下放到县(区)级税务机关,市局负责“免、抵、退”申报的审批,退税、调库指标的下达。具体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按行业管理的原则,将所有出口企业全部集中到一个分局(所)或税源管理科进行管理,出口企业管理员除进行日常管理还要负责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认定的初审,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审核、处理、退税评估、单证办理等日常管理事项。②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在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前要对企业“免、抵、退”申报进行预审,并核对企业的电子信息,相关单证信息,在预审通过后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员审核后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再次审核、签批,后报科长审批。③按权限进行细化分工,市局负责全市退税申报的政策解答,并对全市的出口企业宏观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出口企业相关预警分析指标,对县(区)级税收局进行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县(区)局负责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对市局下发的预警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加强征、退税信息沟通,共同进行管理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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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篇3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08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07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08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篇4

出口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已征税的货物出口后才存在退税问题,征税与退税是密不可分的。而且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外,对出口不退税和超期申报的货物等情形还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即使是免税出口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也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加强征退税的衔接,实现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我们夯实工作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执法风险,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匮乏的问题,出口退税专职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出口退税管理深层次的工作,从而提高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的质量,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对税收管理工作,包括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长期以来,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宣传不到位及多年来出口退税实行集中、专业化管理等原因,许多部门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同志们,认为征税是征税部门的事、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以致长期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征税的不管退税,退税的不问征税,由此造成了征、退税管理脱节。一方面导致退税部门在人力和精力有限条件下,需要掌握了解的企业相关情况得不到及时的配合与反馈,另一方面是征税机关不掌握出口企业的出口信息和电子数据,应有的业务链条控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较为突出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上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问题,在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根据政策规定留抵税额要作为“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数据不实就有可能导致退税出现问题甚至造成骗税案件的发生。前几年我省发生的“枣强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三)目前,全省11个市都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管辖本地所有出口企业的退税业务以及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形成了我省专门机构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出口退税体制,即省、市国税局均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人员、县市区局未设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应该说,这种管理体制在原来出口企业户数不多、出口额不大的情况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增长,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这种出口退税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全国部署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从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看,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举措。从两年多来全国各地的试点运行效果看,试点地区对下放审批权工作高度重视、平稳推进,试点效果良好,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支持与拥护。但因当时我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集中主要精力配合总局进行“利剑二号”专案调查工作,因此,报经总局同意后我省没有进行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

二、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出口企业数量和规模增长迅猛。随着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的外向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自2004年7月我国实施新的外贸法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备案登记就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出口规模越来越大。从出口企业方面来说,近一万户出口企业遍布全省各县,在每个月的申报期都要集中到11个市局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且距离市区一百多公里的出口企业占一定的比例,需要携带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及正式申报数据往返于征税部门、市局退税部门和企业之间若干次,有的还有申请出具有关证明、说明审核疑点等事项需要再去办理。从我们税务机关方面来说,在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额增长的同时也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了较重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形下,仍然保持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就难以达到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

(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过于繁重。与出口企业户数的迅猛增长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相对的是,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数量偏少。虽然出口退税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但大量纸质资料的审核是纯手工工作,加班加点成了各市退税部门的“家常便饭”。

(三)出口退税管理的执法风险与日俱增。我省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主要是依靠市局捉襟见肘的退税管理人员,大部分精力还必须放在出口退税纸质单证的审核方面,即“就单审单”。尽管已由初期的人工审核发展到现在的出口退税电算化或人机结合审核,但由于出口退税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每个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对退税数据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运用,所以管理重点一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影响了我省的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任务日趋艰巨。九十年代的骗税案件主要依靠单证作假,通过伪造几种退税单证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查处难度较小,但时至今日,骗税案件出现了退税单证合法化、骗税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专业化的新特点,骗税分子多属团伙作案,且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查处难度明显加大。同时随着近年来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的加大,在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干部中新手越来越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熟知和掌握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防范骗税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五)出口退税管理职责与目前机构的职能极不匹配。我省的市级退税部门作为市局的一个职能科室,在担负着管理职能的同时,承担着所辖出口企业的审核审批工作,直接办理绝大部分退税业务。但因受科室职能限制等原因,部分相关退税业务不能办理,如:对出口企业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处罚等。

三、解决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的措施

通过以上所述,征退税衔接不到位这个阻碍我省出口退税工作水平提高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必须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总书记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关键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地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加以解决:

(一)认真抓好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下放退(免)税审核权限,是指将原属市国税局的对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两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是在县区局指定一个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和复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受理和初审。至于是否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又有两种做法:一是相对集中,在县区局内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分局来管;二是相对分散,但在各区县的税源管理分局设专门管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也就是在分散的基础上实现相对集中。还有的是将出口企业在税源管理分局相对集中后,将原综合科室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复核等工作拿到这个相对集中的税源管理分局。上述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和优势,其共同优点如下:

1.有利于提高出口退(免)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退(免)税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了基层局的责任意识,实现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征税、退税等工作的全程管理、监控和服务,实现了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和机构职能的统一。征税机关由过去被动向退税机关提供信息,变为对退(免)税的直接管理,促进基层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提升,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明显增强。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有利于提高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出口企业的角度来看,各县市区出口企业的退税日常事务可以就地办理,办理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加快了资金回收的速度,节约了办税成本。

2.有利于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点的转移。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由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将改变过去在市局时的单纯数字审核和单证、信息审核方式,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将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3.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由于编制的问题,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是相对固定的,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到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4.有利于降低办理出口退税的执法风险。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后,将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将退税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管理一线,降低了出口退税“就单审单”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因为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可以通过平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从而堵塞了以前由于征、退税管理分离或衔接不紧密而造成的管理空当,有效防控涉嫌偷骗税现象的发生。

在搞好调查研究和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首先要认真抓好生产企业的退(免)税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然后视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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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__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征管漏洞。退税部门定期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应补税信息筛选出来,然后按月通过联动平台向各主管征税机关传递。主管征税机关对应补税信息逐条核查清理、查明原因,限期进行税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定期向退税部门反馈。连云港市国税局,20__年共核查出口应补税信息3000余条,补征税款180万元,冲减留抵210万元。

2、设立《退税账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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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建立出口退税相关流程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一)根据企业出口业务建立出口资格认定、出口申报受理、退税审核、签批、审批、退库、调库业务流程,形成衔接顺畅、层层把关、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缩短单证滞留时间。(二)针对退税审批、退税、调库三项工作靠机外人工操作,复杂缺乏有效对比的缺点,研发符合我市实际的《出口退税退库质量管理系统》,将出口退税审批、退库、调库分析全部纳入该系统,保证出口退税退库的质量,提高我市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三)指明每项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确操作流程的受理窗口、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的承诺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工作标准及要求、审核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操作步骤,最大限度的方便税务管理人员操作。(四)根据业务流程指明相应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科长、副科长、科员所应受理的具体工作及权限和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整个退税审核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严密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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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管理的概念和范畴

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所谓“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负责某项事务,使其顺利进行并符合明文规定的标准。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是指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出口退税的客观规律,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科技手段、理念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具体要求是: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基础工作,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提高管理的效能和质量。

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包涵上级机关管理规范带动基层操作规范、领导决策规范推动干部执法规范、内部行政规范促进企业行为规范、过程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以上带下、以内促外、以领导推动干部、以过程控制结果,整体联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

(二)正确认识规范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关系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总局近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提出的重要思路。规范化管理是基于我市工作的实际提出的,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方向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注重过程和细节,强调通过程序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内容也是一脉相承的。规范化管理的过程,同时体现了科学化、精细化两方面的要求。对于上级国税机关来说,坚持规范管理要侧重提高科学决策领导水平,就是要抬头看路,明确前进方向,给基层以科学的指导;对于基层国税部门来讲,落实规范管理要侧重把上级的科学管理理念具体应用到实践中,把上级的统一部署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是要埋头拉车,狠抓工作落实,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做到科学管理和精细操作,才能保证规范化管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和检验要求

推行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保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到位,最大限度防范骗税;二是规范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确保各环节的行为有据可依、按章办事;三是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注重细节,强调过程,重视相互监督制约,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出口退税工作机制;四是提高退税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国税部门和干部自身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出口退税和投资环境,促进出口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检验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退税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应退尽退、不能退的一分也不退;二是建立起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考核指标,实现管理的制度化、程式化;三是退税干部素质整体提升,退税质效、执法和服务水平获得内外公众认可。

(四)规范管理的重点内容

从出口退税管理具体工作的角度,规范就体现在日常管理每个环节中,细节成就规范,规范要求我们抓好从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到退(调)库、从起点到终点整个链条上的每个细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政策执行规范。出口退税法规政策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依据和准绳,要组织、督促干部认真学习钻研出口退税政策,熟悉政策规定,吃准吃透上级精神。收到上级文件后要及时传递和转发,采取有效方式将新的退税政策向纳税人宣传。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出口未申报、超期未收齐单证、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不该退的禁退。

二是日常监管规范。对内主要包括:收到退税资格认定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必须对出口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实地核实,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工人数量等与企业销售规模是否匹配,要写出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税资格认定手续;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首笔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对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充分发挥预警系统的作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外一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二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是审核(批)程序规范。所有审核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科(处)长对审核和预警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骗税嫌疑的,报经分管局长后,交稽查部门查处,并暂停审批退(免)税;退(调)库指标不得混淆使用,不得串库。

四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在岗位设置上,接单初审岗和计算机审核岗不得由一人兼任;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计算机审核岗报经税政部门科(股)长,在《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再进行人工挑过处理;要认真运行预警系统,对预警系统提示的异常逐步进行排查;审核审批资料要完整、手续齐全,该签字的地方一个都不能少。

五是文书使用、资料管理及报表数据规范。要使用总局、省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和表格,及时准确登记各类退(免)税台账;退(免)税资料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月整理、年终归档。报表数据要从审核系统提取,每月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真实。

二、开拓进取,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夯实基础,巩固管理模式

近年来,“三级管理、两级审核(批)”的规范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良好,已有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了总局、省局的创新理念。下一步,要适应新形势,逐步从具体审单业务中转换角色,实现从单纯审单向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并重的转变,逐步负担起宏观分析、业务指导以及重点企业抽查检查等管理职能。对于基层国税干部而言,要多学习,勤思考,增强对上级思路的理解;要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做到打牢基层、夯实基础。

(二)与时俱进,完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加工贸易退(免)税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本着“简明、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工作流程更加明晰;坚持和完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本着科学、适用、好用的原则优化考核指标,针对环环相扣的流程进行重点考核,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效果。

在建立协作制度上有所突破。加强与海关、商务、国库、外汇管理、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沟通信息,共同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问题。对内要加强出口退税、征管税政、计划统计、信息、稽查等部门的配合,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改进管理手段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防范骗税和提高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要依托信息技术,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管好用好;“三大系统”的数据要利用好;预警系统的功能要发挥好;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要开发好。当前,预警系统和网上退税平台是两个重要支撑点。

退(免)税预警评估,要在把好“数据采集录入关、分析评估关、监控复审关”三个关口的同时,加强两个层面的操作:第一个层面,县(市、区)局搞好数据采集,明确预警的重点,对个案的异常情况按规定流程逐步排查,确保预警的质量和效果;第二个层面,市局宏观监控,“宏观找问题,微观查原因”。通过对免抵退税结构进行分析、定期提取不同地区同行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等方法,发现疑点,最终落脚到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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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国税部门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升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增加和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当前急需开展一次税负调查分析活动。

税负调查分析是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眼睛向内”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评估,深入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全县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税负调查分析活动,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积极推进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经过调查分析,结合上级要求,确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1、就*和*年度的宏观税负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2、调查分析漏征漏管、发票控管不严、个体双定业户及集贸交易税负偏低、欠税以及欠税公告落实不力等问题。

3、开展增值税管理方面的调查,主要分析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问题,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滞留票问题以及福利企业未达到优惠标准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调查消费税税负偏低、欠税严重问题。

5、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措施不力问题。

6、针对出口税收管理,开展基本情况分析,调查有无假出口、真内销,不按规定缴税和出口企业征退税率差额是否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个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分为准备部署、调查分析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3日-15日)

1、国税部门成立税负调查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工作开展进行全员部署。

2、税负调查分析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计统、政策管理、综合、实地调查、稽查等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

3、制定调查分析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点,排查调查对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分析阶段(3月16日至5月15日)

1、按照确定的调查分析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2、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偷、骗税线索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通过评估、稽查等手段确定的查补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切实做到边查边入库,查完一户入库一户。

3、进行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等因素对国税收入影响方面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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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按照总局局长提出的“五个坚持、五个努力”,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落实十七大精神体现在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当中。做到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在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在坚持从严治队、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

(二)加强预测,完善监控,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正确把握组织收入形势,客观分析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看到经济发展的亮点和税收增收的动力点,坚定信心和决心,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努力完成组织税收收入任务。加强收入分析预测,提高收入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和工作的指导性,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着力提高收入质量,加强现税征收,强化申报审核,严格缓税审批,做到月税月清;严格欠税管理,落实以欠抵退、以票控欠、欠税公告、强制清缴、加收滞纳金等征管措施,力保陈欠税清缴,杜绝新欠税发生。全面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坚持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法制税务建设。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计算机自动考核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对税收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为完善岗责体系、落实执法责任搭建新的平台。应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式考核和通报,对过错行为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岗位考核范围。狠抓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治理、重点防范,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抓好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落实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和曝光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各税种管理。

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好新旧税法衔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及时反映并妥善解决新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加强增值税管理,进一步强化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纳税申报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税收管理,继续严格落实加强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意见,加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企业管理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加强建材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措施。研究强化“两头在外”企业、总部经济、连锁企业和超市的税收管理措施。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完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加强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监控,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试点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研究制定加强小规模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进一步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建立规范化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就单审单,重审核轻管理”问题。加强与海关、外汇及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性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形成防范骗税合力。

(五)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健全与税收管理员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注意减轻税收管理员不必要的负担,让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做好专职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加强户籍管理,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开展各系列、各税种、各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综合效能。建立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协调机制,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整合纳税评估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市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抓好重点行业的评估分析,全面掌握行业税源的动态发展情况,强化监控管理。加强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拓展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各应用系统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资料。

(六)明确职责,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两基”建设。

强化管理基础建设,加强征管基础制度建设,细化征管岗责要求。加强对征管一线落实制度和岗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全能“一窗式”管理模式。规范发票领用、开具、缴销、保管行为,强化监督,推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方法,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规范基层建设,开展基层建设规范化达标检查考评,加大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力度,规范基层后勤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切实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党委工作。

(七)整合资源,深化应用,加快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基础建设。建设省、市、县、分局的综合性通信平台,进行网络扩容,增加一个电信以外的网络运营商,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拓展系统应用。完成开发增值税征收管理监控系统任务;全面开通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发票查询、出口退税预审等网上办税业务;积极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的使用管理和运维工作。

(八)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大力开展文明纳税服务,充分利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资源,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全面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开展“两个减负”调研,按照利于强化征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提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行政环节,减少资料报送的措施。在征收管理一线开展“三零”,即“税收执法零失误、办税质量零差错、税收服务零投诉”评比活动,促进税务人员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形式,拓展内容,打造精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手机短信、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和税收管理员等现有平台加强日常税收宣传;以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重点,以《税收征管法》颁布16周年为契机,以“五五”普法为着力点,坚持不懈地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剖析典型涉税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

(九)以人为本,从严治队,推进和谐平安国税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道德修养,强化各级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执法责任、领导责任、岗位责任意识;响应广东省委的号召,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优秀班子”建设活动;加强后备干部培养,继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配备到各级班子和部门;加大交流轮岗力度,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强化管理监督,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开展对县(市)区局的巡视检查。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从严治队,强化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纪律和管理制度;树立、表彰和大力宣传本系统先进典型;办好*国税大课堂;开展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能手竞赛活动,组织办税服务厅操作能手竞赛;统筹利用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六员”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以领导干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抓好日常廉政学习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落实述职述廉和任前廉政教育制度;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防范规范津贴补贴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问题;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活动;积极参加地方政府行风评议和行风热线活动,促进全系统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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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一)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三)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五、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六、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代征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篇11

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xx]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经办人意见:

( )不同意。

( )同意延期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