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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3 09: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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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美国是当今全球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代表的美国公司,其较为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值得其他国家认真研究和借鉴的,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因其在公司管理中的突出地位和巨大作用在这一方面显得尤其有必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20余年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趋势,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制度和机制正处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无疑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企业生产的不断国际化、跨国公司大规模兴起和各国经济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美国作为其现代企业制度集中体现的公司的大规模发展、新的产业组织理论的不断提出、公司面对的金融市场的不断国际化和政府对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公司金融业务和交易的日趋国际化,以及公司在管理上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衍生金融交易的日趋活跃,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创新与发展时期。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司在财务管理上不断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本文重点对美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化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美国公司汇率风险的管理方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其国际化的主要特点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来看,美国公司财务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始于20世纪初期。当时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国内公司兼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新公司组建中的财务问题,以及公司利用证券筹集资本的不同形式问题。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开始转向公司破产和重组、公司兼并、证券市场监管等领域。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这一期间,虽然美国学术界和教育部门在主流上仍继续将金融学作为一门描述性和机制性的课程用于教学,而且更多地是从外行的角度而不是管理者的观点来分析问题,但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分析趋势已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出现,而且其重点开始转入到关于公司资产及负债的管理决策问题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公司价值问题仍然是财务管理研究的重点,所不同的是在这一时期对公司价值问题的有关分析在原来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扩展。这四个方面分别是经济中通货膨胀的状况及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政府对金融机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此引起的金融服务公司业务的大量分散化;公司财务分析和信息传输中计算机的大量应用;全球性市场和商业运营重要性的不断增加。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生产经营的进一步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增强将可能是对公司价值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必须考虑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因素。

从公司生产经营的全球化趋势来看,有四个方面的因素对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起着促进作用。一是全球范围内交通通讯设施和条件的改善降低了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运输成本,使公司的国际贸易变得更加灵活和有效。二是不同国家消费者对低成本、高质量产品的大量需求将对本国政府针对外国商品制定的保护措施施加压力,从而有助于降低旨在保护国内低效率、高成本制造商利益的各种贸易壁垒,使国际贸易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三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引起的新产品开发成本的增加会促使不同国家的公司之间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进行合作和从事全球化的经营,并通过扩大市场和产品销售规模来分摊和降低产品开发成本。四是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国公司的不断兴起及其生产国际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对于不同国家的公司而言,将其生产经营活动向低成本的国家及地区转移已成为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基于对这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美国的公司为了在未来全球化的市场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下去,在全球范围内对其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安排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不同类别的公司中,除制造业公司外,包括银行、广告公司、会计咨询服务公司等在内的服务性行业都正在积极地或被动地将其业务向其他国家及全球范围扩展。这一方面是基于公司本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同时,这些公司业务在世界范围的拓展将能够较好地为它们本国的跨国公司提供服务。

从概念、内容和功能上看,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是指在公司特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购置、资本融资和资产管理的学问。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决策功能划分为三个领域,即:公司投资及其决策、公司融资及其决策、公司资产管理及其决策。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政策由公司的投资政策、融资政策和股利政策共同组成。

对于公司价值创造而言,投资决策是公司财务管理三项决策中最重要的决策。从理论上讲,公司资本投资是把资本分配于不同的投资项目并希望在未来取得收益的过程。在对项目的投资中,由于项目预期产生的未来收益是不能事先确知和确定的,也就是说,对项目的投资包含着不确定性或风险。因此,在对投资项目预期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析时,应将项目预期的报酬和风险结合起来进行评估,因为这两个因素都会对公司总的市场价值评估产生直接影响。另外,公司财务管理中投资决策的内容还包括当公司对某一项目的投资在经济上不再有效时对资本进行重新分配的决策。也就是说,美国公司财务管理中对投资的管理涉及了资产总量、资产的构成,以及资本供应者的风险态度等方面的内容,公司投资决策实际上决定着公司持有的资产总量、资产的构成,以及资本供应者对商业风险状况的看法等。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对项目风险因素的考虑使得确定一个合适的接受标准或必要的投资报酬率成为公司投资决策的基础。

在公司的投资决策中,除了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外,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还必须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财务经理承担着不同的经营责任。例如: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财务管理部门应侧重于对流动资产的管理。而在流动资产的管理上,确定一个恰当的流动性水平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一水平应该与公司的总体估计相一致。在公司其他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方面,尽管公司财务经理不作为其工作重点并且几乎不承担任何经营责任,但他们对项目资本投资决策的参与实际上会有助于提高对这些资产分配资本的效率。

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第二项重要财务决策为融资决策。在融资决策中,财务经理所要关注的是如何确定公司的最佳融资组合或资本结构。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公司能通过调整其资本结构来改变市场对公司总价值的估价,那么公司就应该存在一个最佳的融资组合,在这一融资组合上,公司普通股票的每股市价将达到最大值。另外,资本市场的存在及其完善程度也是公司进行融资决策必须着重考虑的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

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第三项重要决策是对资本管理的决策,亦称为股利政策。公司股利政策包括公司向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占公司盈余的百分比、公司支付的绝对股利趋势的稳定性、股票股利与股票分割、股票回购等方面的内容。在资本管理决策中,由于股利支付比率决定了留存于公司的盈余资金规模,因此在决策时必须根据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对这一比率进行评价。同时,在确定股利政策时,还必须将股利对投资者的价值(如果存在的话)与股利作为公司留存盈余进行融资所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权衡。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公司在财务管理中通常将股利决策与融资决策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总之,美国公司财务管理就是关于上述三类主要决策的解决办法,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本管理决策共同决定着公司对其股东的价值。

在功能方面,从美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部门设置来看,一般情况下,公司都设置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在人员配备上,公司一般在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下面配备有专门的财务副总裁或首席财务总管(CFO)。在首席执行官的授权下,由财务副总裁或财务总管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在财务副总裁下面,通常还配备有资金主管和会计主管各1名,分别负责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中,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金预算、现金管理、对外业务、信用管理、股利支付、财务计划与分析、养老金管理、风险与保险管理、税收管理等。会计核算工作则包括成本核算、成本管理、数据处理、总分类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预算编制等。

在上述管理体制下,美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作用和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具体来说,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功能主要包括下述五个方面:第一,对公司财务目标进行预测和计划。在公司的总体目标下,财务部门通常要确定相应的财务目标。为此,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公司目标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预测和计划,并努力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第二,对公司重大的投资和融资活动进行决策。对于一些经营很成功的公司来说,其产品的销售通常都是增长很快的,这就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增加对厂房、设备和存货的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同时,财务管理部门还必须帮助公司确定最佳的销售增长率,决定需要购置的资产,以及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第三,与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对财务状况进行控制。对于单个公司而言,其任何一个部门的行为都会对财务管理部门产生影响。因此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经常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以确保公司尽可能在有效的状态下运行,这一点对于实现公司目标是十分重要的。第四,处理公司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每个公司的行为都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和被金融市场所影响,因为,公司需要通过金融市场来筹措资金,其证券要通过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这些工作通常都由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来完成。第五,对公司风险进行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里,所有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商品及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利率的波动、汇率的波动等。然而,通过购买保险和进行套期保值,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或降低的。在美国的公司中,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并以最为有效的方式进行规避。

在对美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化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上,应该说,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发展是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而不断从国际和全球范围来考虑管理问题,并将其管理内容和功能向外扩展和延伸的过程。具体而言,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目标在整体上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目标进行预测和计划;二是在国际和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及资本管理活动进行决策;三是处理公司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系和金融交易,对公司跨国经营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四是以跨国公司或跨国企业集团为目标来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二、美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化的主要动因

关于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全球化发展。进一步地讲,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发展与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日趋跨国化和国际化密切相关。从世界经济格局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在世界格局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国界生产要素流动的不断加强、企业生产的日趋国际化和一体化的发展,美国的这种主导地位已不复存在。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私人和机构投资者在全球范围的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活动迅速发展,跨国界的筹资规模也不断扩大。美国公司为了实现其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其财务经理们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求产品的最有利价格,并利用外汇和其他金融工具对公司面临的新风险进行规避。与此同时,美国的金融机构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内部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成为金融机构改革的重点。而且,发源于美国,后来扩展到欧洲和亚洲的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进一步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美国公司出于对外部环境的压力变化和对利润与财富的内在追求的考虑,不得不将其财务管理业务不断以全球为背景向国际化方向拓展。

从具体原因上分析,美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与以下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对实行国际资本预算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在公司从事跨国投资时,与公司国外投资有关的现金流入应该是公司能够汇回其母国的现金收入。如果投资的预期收益是以公司国外分支机构形成的不能汇回的现金流量为基础,那么这种投资对母公司来说可能是没有吸引力的。在现金流量能自由汇回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的资本预算在方法上比较直接。作为投资者的美国公司只需要按以下方式进行国际资本预算:(1)对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估计;(2)按照预期的汇率对外币现金流量进行换算,并折算成本国货币;(3)使用根据对外投资相关风险溢价进行调整的本国要求收益率计算投资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净现值。

二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国际化后对纳税问题的考虑要求实行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在公司跨国生产经营的征税问题上,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法和对外来投资的待遇各不相同,关于公司跨国界投资的纳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是,其主要方面不外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是按本国政府的规定纳税或按外国政府的规定纳税的问题。从第一种纳税情况来看,如果美国公司通过其分公司或所属部门在外国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其产生的收入要求按美国公司的纳税要求进行报告,并以与国内收入相同的方式征税。如果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是由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进行的,其收入以红利形式分配给母公司之前,国内通常不对该收入征税。在这一点上,由于母公司对其国外子公司分配的红利收入要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时才纳税,因而对母公司是有利的。同时,在这一情况下,母公司还可将其在子公司的利润对子公司进行再投资,从而扩大子公司的融资规模。但是,与从国内公司获得红利不同的是,美国公司从其外国子公司获得的红利一般应全额纳税。从第二种纳税情况看,所有国家都对在其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的收入征税,所不同的是各国征税的类型有所区别。其中,部分国家在征税上将公司分配给股东的收入和未分配收入区别对待,对分配给股东的收入使用较低的税率,并通过某些其他的税收激励政策来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讲,在对待外来企业的投资上,不同国家政府的税收政策不仅各不相同,而且十分复杂。不同国家之间对应纳税收入的定义也都是不同的。其中,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本国投资,对公司利润使用很低的税率,而一些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对外国公司使用的税率则很高。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双方之间普遍签订有关于本国对对方投资的纳税待遇的协议,使得外国政府对外来投资的纳税问题更加复杂化。

三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国际化引起的风险的变化要求实行财务管理的国际化。从国外投资的要求收益率来看,公司在国外进行项目投资的一个有利因素就是公司面临的风险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分散化处理。大家知道,确定证券组合风险的关键因素是资产证券组合中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通过将具有较低程度相关性的项目进行组合,公司可以降低与其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从这一点出发,由于国内投资项目大多数都是高度依赖于国内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周期的,因而项目之间的相关性一般都比较高。在这一方面,公司在投资于国内项目的同时又投资于国外项目,一般来讲在风险的分散上是相对较为有利的。因为,不同的国家,其经济周期一般不会是完全同步的,通过在不同国家进行项目投资可能会降低公司与预期收益有关的风险。也就是说,分布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项目收益之间相关程度比同一国家内的投资项目收益之间相关程度要低。通过将投资项目分散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总的风险就会下降。

三、作为美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化重要方面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

前文已经提到,能在国际范围内实施风险的分散化是公司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有利因素,但这并不是说,跨国经营就不存在风险或风险就一定很小。事实上,公司跨国经营会面临许多新的风险,诸如政治风险、战争风险、国际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等。然而,从总体上看,汇率风险是公司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最多、也是最直接的风险,美国公司也不例外。

所谓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对跨国公司的盈利能力、净现金流量的市场价值产生的潜在影响。汇率风险包括:(1)经济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化引起的公司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和经济价值的改变。(2)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发生日与结算日的汇率不一致,而使跨国公司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动的风险。(3)转换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化引起的会计收入和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由于前面两个风险的定义比较简单,下面我们重点对转换风险进行分析。

在公司财务管理的国际化问题上,转换风险与对汇率变化的会计处理有关。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专门处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外汇交易业务的第52号报表的规定,美国公司应对其每一家外国子公司确定一个“功能货币”。如果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独立的并与所在国家融为一体,该公司可以使用其所在国家的货币作为功能货币,否则,应以美元作为功能货币。当所在国家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年通胀率在100%以上)时,子公司使用的功能货币一律为美元。

在汇率转换风险的管理上,子公司使用的功能货币对于转换过程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以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子公司所有的资产及负债都按当前汇率转换成美元价值。而且,转换收益或损失不反映在公司的损益表中,而是作为转换调整的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由于这种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会计收入,因而许多公司都青睐于这种方法。但是,如果功能货币为美元,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收益或损失要使用一种临时方法反映在其母公司的损益表中。总的来讲,与使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相比,美元作为功能货币的使用会造成会计收入的较大波动和资产负债表科目的较小波动。

具体地讲,在使用美元作为功能货币的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科目要求按历史汇率或当前汇率进行分类。其中,对现金、应收账款、负债、销售额、费用和税额等科目使用当前汇率进行转换,而对存货、厂房及设备、股权、产品销售成本、折旧等科目则按交易发生时的历史汇率进行转换。这与使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情况完全不同。在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所有科目都使用当前汇率进行转换。另外,在转换过程中,由于转换收益或损失不直接反映在收入报表中,因此,在使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情况下,公司报告的经营收入的波动程度会相对较小。但是,由于在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时所有科目都是按当前汇率进行转换的,使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表科目波动性的增大。从实际应用来看,由于美国许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更多的关注的是会计收入,只要其子公司符合用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条件,各公司一般都会使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2号报表规定的会计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政府规定的这种会计程序在应用上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这种方法歪曲了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历史成本的数据,而且,它还可能造成在财务管理上对资本收益的计算和收益的其他测量方法失去意义。况且,这种方法与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其他会计原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另外,由于公司大多数的财务比率都受到了不同功能货币使用的影响,财务人员在对占其公司经营的相当大比例的外国子公司进行分析时必须十分谨慎和小心。此外,在对母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估计的精确程度方面,该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的批评。总之,美国公司在处理跨国界投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货币转换问题上,尚不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合适方法,会计专业人员对此问题的争论还会持续下去。

从汇率风险的管理方法来看,美国公司在其财务管理的国际化中针对公司跨国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汇率风险,不断进行管理创新,逐步形成了比较有效的风险规避和管理方法,其中比较主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汇率风险的自然对冲方法。从公司对其面临的汇率波动进行管理的角度看,有时可根据公司所属国外子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将其收入、定价与成本进行自然对冲,从而达到降低汇率风险的目的。这一方法有效性的关键取决于公司现金流量根据货币变化进行自然调整的程度大小。在这一方法中,汇率风险所考虑的是子公司的收入及成本函数对全球或其国内市场条件的敏感程度。在比较典型的情况下,公司的这种敏感性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况:(1)公司的定价和成本都由全球性市场确定;(2)定价和成本都是由国内市场确定;(3)定价由全球性市场确定而成本由国内市场确定;(4)定价由国内市场确定而成本由全球性市场确定。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子公司生产产品的价格由以美元标价的全球市场确定并按以全球价格为主导的价格进行销售,因而其收入和成本所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自然地进行抵冲,最后的净风险一般比较小。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公司产品的定价和成本都由国内市场确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对成本的影响来对产品定价进行调整,从而使市场对公司定价和成本的作用相互自然抵冲。另外,由于根据国内市场确实的定价和成本本身对汇率风险的被动敏感程度很低,经过自然对冲后汇率的实际风险会非常低。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由于子公司的定价和成本分别由全球和国内两个不同的市场确定,国内市场对成本或定价的影响不会立即反映到全球市场对定价或成本的影响上,因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面临的汇率风险会相对较大,自然对冲能够起到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总之,能对公司所服务的市场、产品定价、公司经营或产品生产来源产生影响的所有战略决策都可以看作是汇率风险自然对冲的形式之一。经过自然对冲后,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关注的是剩余汇率风险的程度。同时,为了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还有必要采取经营、融资、货币市场对冲等避险方法对汇率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二是汇率风险的现金管理及内部会计调整方法。在现金管理方法中,如果某一公司发现其子公司作为记账和交易基础的某一国家的货币出现贬值趋势,那么,公司可以通过改变现金管理来对这一风险进行规避。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公司采取降低对该种货币的现金持有量,并通过购买存货和其他实物资产将这一持有量减至最低限度。其次,子公司将努力避免其贸易信用(即应收账款)的扩大。同时,公司还会尽可能地增加应收账款对现金的周转。第三,公司努力扩大其应付账款方面的贸易信用,并且通过借入当地货币来对母公司所支付的预付款进行偿付。当然,这一方法还取决于两个国家之间相对利率的大小。

应该指出的是,在子公司作为记账和交易基础的货币升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相反的现金管理政策来规避汇率风险。此外,在货币价值运动趋势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进攻性的现金管理政策来规避风险事实上是不合适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价值运动的趋势是无法预测的。因此,最好的方法之一是对公司货币性资产及负债在币种上进行均衡分布,从而达到对汇率波动的影响进行中和的效果。对于在国外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公司来讲,它们一般是通过调整其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支付方式来对汇率风险进行规避的。在这一方面,一个主要的方法是对公司以外币计值的现金收付进行提前或拖后处理。其中,加速以外币方式收到的支付叫做提前,而推迟支付则称作拖后,其目的是尽可能地降低汇率不利波动对公司现金流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除了对现金支付时间的调整外,美国的一些跨国公司还通过建立再出票中心来对公司内部与第三方的国际贸易进行管理,从而达到降低汇率风险的目的。再出票中心是指从公司附属机构购买出口商品,然后再出售给公司其他附属机构或独立客户的、为公司所有的财务子公司。其方法是,跨国公司所属子公司将其出口商品先出售给母公司的再出票中心,然后由再出票中心出售给跨国公司所属的进口子公司或第三购买方。在这一过程中,商品的所有权在商品交易开始时即转移给再出票中心,但商品则直接由售出公司运输给购买公司或客户。跨国公司建立财务子公司作为再出票中心主要是基于纳税方面的考虑。对跨国公司而言,确定其收入的报告地,特别是征税管辖权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跨国公司一般都将其再出票中心建立在能够有效避税的国家或地区,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英国的维尔京群岛等。从记账单位来看,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再出票中心购买商品时,会以其出售公司(部门)的本国货币记账,而在再出售时以购买公司(部门或客户)所在国家的货币记账。通过这种方式,再出票中心可以对公司内部汇率风险的暴露情况进行集中管理。同时,跨国公司再出票中心的集中功能还能够促进公司各部门之间债务的清算(即对同一公司所属的参与子公司相互之间跨部门的商品购买进行清算,从而使每一参与子公司只按其内部购买或销售净额进行清算的一种系统),从而减少公司实际所需的外汇交易量。此外,再出票中心还使得公司对所属机构之间提前或拖后安排的协调与控制更为有效。

在公司的现金管理上,除了上述安排外,跨国公司还可以对公司内部的股利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进行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交易的记账货币会与预期的汇率变动不一致,母公司与其所属国外子公司之间交易的商品零部件或产成品的转移定价有时也会不一样。针对诸如此类的情况,跨国公司都可以通过对其内部支付的调整和重新安排,而使之与公司外汇风险总的管理相适应。

三是汇率风险管理的国际融资方法。在公司的跨国经营中,如果某一公司的交易或资产大量地以某一国家货币记账,那么,在这一国家的货币出现贬值时,该公司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向货币所在国家借款或增加负债来降低货币贬值带来的风险。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其国外子公司可以通过很多不同的来源进行外部融资。其中,比较主要的来源包括东道国的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国际债券和票据的发行等。

篇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4. 04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4- 0075- 01

北京环丰世纪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环卫集团与丰台区政府在“政企互动、合作共赢”指针的指引下,就丰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进行合作的宝贵结晶。要做好环丰公司的运营工作,必须深入思考环丰公司的企业规划,强化企业管理。

1 突出专业,促发展

“环卫服务专业化”是北京环丰世纪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丰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环卫集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品牌形象,也是环丰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持续强化并提升环卫专业服务能力,是适应北京环卫集团调整升级发展战略的根本途径,也是继续推动环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环丰公司要围绕“强专业”这一主题,加快建设专业队伍体系、标准化体系、信息化体系三大专业化载体。

专业队伍建设是核心。人才是环丰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要尽快建立专业人才规划、培养、选拔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尤其是机械、机电一体化、热电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能力的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要坚持市场化的人才选聘办法,招聘专业对口、业务理论扎实、敬业爱岗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专业部门,作为技术骨干储备培养;把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人员选拔到技术骨干或管理岗位,逐步培养成为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领军人才,进一步强化环丰公司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标准化建设是重要抓手。要以北京环卫集团“设施建设的关键之年”为契机,建立完善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业务规程,构建以全面预算为指针的经营管理标准体系,加快环卫设施数据库编制工作,切实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和项目运营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基础保障。提高专业化发展能力和水平,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构建纵横贯通的业务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整合资源、提高决策和运作效率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使环丰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2 巩固筛分,求发展

市场化是环卫行业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点对于商业运营的环丰公司来说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丰台区宏观经济形势严峻、环卫设施建设滞后的不利形势下,环丰公司在运营好垃圾筛分转运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与丰台区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后续设施项目上的合作,任务十分艰巨,但前景广阔。依靠北京环卫集团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巨大优势,环丰公司将积极探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大力拓展丰台环卫市场。

在市场理念上,环丰公司将把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作为最好的市场开发手段,继续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在市场领域上,努力运营好现有筛分转运项目,巩固既有市场,从单个项目开发向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规模化运营转变,从筛分市场向垃圾处理产业一体化拓展,力争形成筛分、堆肥、污水处理以及焚烧发电的产业格局,形成联动效应。

3 紧抓管理,助发展

环丰公司作为新建企业,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还必须眼睛向内,把强化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管理创新,重点打造战略管理、经营管理、文化管理三大管理体系。

战略管理体系。按照“理清发展思路”的要求,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深入领会北京环卫集团“十一五”发展战略规划精髓的同时,密切关注北京环卫集团“十二五”战略规划指向,增强对推进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发展共识;重视人才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突出以人为本;注重现有优势的发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业务的协同发展,密切关注丰台区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区政府的沟通,发挥好现有各种资源的作用和先入为主的优势,不遗余力地创造与丰台区后期设施项目合作的条件,最大可能地延伸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及关联业务拓展。

篇3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

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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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

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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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市场环境下企业总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风险、市场因素导致的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受到法律的指导,企业在法律整体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企业的行为都会涉及到法律,因此也就存在潜在的风险。企业要想取得健康长远的发展,就要在防控自然和商业风险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最主要的是建立高效、长远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风险系数,及时有效监控,监控过程中要将出现的实际矛盾进行不断的化解,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和价值

1.公司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体系的保障和约束,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时,法律风险随之就会出现,最严重的情况下法律风险将变为公司法律危机,这样会使公司遭受沉重的打击,付出沉重代价,所以法律风险防控可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在市场环境中,公司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有一些并不能为公司所掌控。虽然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相生相伴,但经营风险防控并不等于法律风险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意义和价值更在于主动把控经营风险中的法律风险尺度,将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从而为公司争取到更多机会。

煤炭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同时也关乎国家经济增长和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通常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并且企业法律风险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相融合。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表现:

1.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公司都力图会利用自身优势战胜竞争对手,其中也包括利用竞争对手的市场弱点、市场失误等竞争手段,这期间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2.合同法律风险。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都会存在法律保障和制约,在以上过程以及合同的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带来劳动纠纷,给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国家政策效应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政策指引、要求着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所以国家政策的倾向性、稳定性是公司必须考虑到的外部风险来源。

5.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的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能切实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制度不能与法律环境相适应,缺乏统一的法律风险防控体制。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

1.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是市场经济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国,许多公司并没有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一旦出现法律风险时经常处于被动局面。这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事前防控体系,因而事中、事后才会陷入困境。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员。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识和能力是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导干部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对法律理论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针对性学习,同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法律知识有效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到科学化的法制轨道中。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还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在企业中要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懂得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的思维方式,养成一切按章操作的工作习惯,从企业的生产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让每一个部门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构建一个十分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基础。

2.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评估、分析的动态管理机制。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伴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并且全面、客观地梳理公司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经过一系列专业的量化、评估,制定出针对每一个具体风险点的有效控制措施,将这些控制措施统筹融入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本公司来说可以算作“内部法律”,其实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的延伸和细化,但是外部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政策和关注重点会随着社会实际做出调整,所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不断调整和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这就体现了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过程,外部法律环境与内部法律风险的统一是一个动态识别的过程,公司法律风险处于动态变换之中,所以要及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否则一些看似合理有效的决策可能会使公司陷入隐藏的法律风险之中。

3.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公司要建立一个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统筹规划、法律顾问或部门负责人合理分工的责任制,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的法律事务日常管理规范化工作流程。这样一个系统的工作流程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使得有关各方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有效配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风险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控要注重公司员工的积极参与。发挥员工积极性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要尊重职工、理解职工、体贴职工,从关心职工的角度出发培养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使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改善职工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重视并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激发职工参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其次,国家的人事用工制度经过改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充分保障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用人时不可避免地会与职工发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做到平衡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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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风险定义及其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逐步成为世界银行投票权第三大国。在商界也成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曾几何时,鲜花、掌声和福布斯排行榜的荣耀,使他们成为国人的骄傲。然而令人沉重的是,以国企老总褚时健、私企首富牟其中、乡企大佬禹作敏为典型的中国知名企业家纷纷身陷囹圄,以“央视标王”爱多、“目标宏伟”的三株集团、“股市明星”德隆集团、闻名全国的“万里大造林公司”等为代表的辉煌企业纷纷破产。然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唐万新、黄宏生、顾雏军、张海、涂景新、周正毅、黄光裕……锒铛入狱;郑州亚细亚、胜利造纸集团,上海冠生园、金华有毒火腿、三鹿牛奶……相继。从这些案例的本质上看,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企业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

的确,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缺乏合理的保障,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球”,那都是无奈之举。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社会已认可“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还想着靠钻法律空子来发财,就十分危险了。可喜的是,虽然中国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已被企业家所认识。因为对于风险,需要进一步地识别、评估、防范、进而选择和获取增加企业经济价值的机会,才能达到保障企业及企业家财产和人身权的安全。

综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些风险会贯穿于公司发展的整个过程,与公司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如果经营者对法律无知或放任,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危险随时就会光临。据了解我国每年的前500强企业都会更新或淘汰20%;尤其是民营企业,其生命周期平均才2.9年。

二、法律风险的分类

第一,根据法律风险的来源不同,其可分为:

(一)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指由于公司自身设立及内部运营而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指公司在与他方进行合作、交易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根据法律风险性质的不同,其可分为:

(一)民事法律风险;

(二)行政法律风险;

(三)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根据适应法律的不同,其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等。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价值

作为企业运营风险的一种,加强法律风险同样能为企业长远发展展现其夯实的作用,体现其价值。

(一)有利于公司利润的获取。

探究利润与风险同在,没有无风险的利润,这是商业经营中的自然法则。但是这里的风险并不完全是指商业风险,它还包括重要的法律风险在内。例如巴林银行、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就不是简单的商业风险问题,恰恰是由于被众多公司所忽略的法律风险所致。

(二)有利其其他风险的管理。

法律风险与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形成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链条。法律风险的管理,对于行政、运营风险管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公司在正规化运营的同时,降低公司整体风险,提升公司商誉。

四、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关于公司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决策违规、经营违法、民事违约、遭受不法侵害等几项。了解了原因,才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因地制宜的建立防范机制与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决策层、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一)法律风险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全面“体检”

法律风险评估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测需要以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信息的识别分析为支撑。法律是一种专业,对其进行评估则需要具备准确下星期、阐述、运用法律条文含义的技能和经验。

可以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就是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的“保健医生”,有了这个医生,才能很好的为企业进行全面“体检”,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各种法律风险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相互交织穿插的,所以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要整体设计和规划,全面评估、重点分析、有效预防为法律风险防范的宗旨。

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其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不同的级别,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做到“好钢用到刀刃上”,为具体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运行创造条件。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准则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工作流程或风险阶段来讲分为事先预防、过程控制、事后解决三部分。

1、事先预防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核心与重点。防患于未然是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很好地加强法律风险事先防范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古时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的医术最好呀?”扁鹊答:“长史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魏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的名气最大呀?”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治病过程,就以为我的医术最好。”这则故事恰恰也说明了事后补救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预防。

只有企业真正重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防范风险所支出的成本和费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过程控制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手段。有了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还要有细致、缜密的控制措施和手段。例如对于合同风险,签订了合同就要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包括款项进度、货物运输进度、技术保障及支持、货物保险约定等等。

通过采取规范化的监控流程,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的发生,使企业有较充裕的时间应对合同的变化或风险的出现,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的利益。

3、事后解决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最后需要解决的麻烦问题。俗话说,百密一疏,对于法律风险防范,永远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完美,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律纠纷或权益争端。出现了问题,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来依据法律及企业制度进行维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这时就要通过国家的程序法有关规定按步骤来维护企业的权益。

大多数公司都有内部法务部门。因其建立在企业内部,能够迅速获得企业有关法律事务的详细信息,从而为迅速对此作出应急反应提供参考意见,以供企业的管理层及时作出决定。

结合国际通行作法,企业可以采用内外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即内部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行相结合。将企业的前期及中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主要交由内部法务部门管理,对于出现问题的事后法律补救则可以委托外部律师行进行解决,以达成最佳利用法律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

上述内部仅为笔者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法律风险防范所做的浅显分析,希望能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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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如果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至少应注意三大程序:

(一)审批程序

企业的设立、增减资本、产权变动、重大投资、企业并购等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行为立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能为企业发展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二)内部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这就需要各机关按规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三)利益相关者告知程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了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客户等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有些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不要侵权也不要被侵权。在创造利润、创造价值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以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润。

二、企业法律风险源的辨识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损失,其根源和状态表现为一定的风险载体和潜在隐患。一般而言,评价法律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以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经受风险的频繁程度及产生的负面后果三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并以此对法律风险实施分级排序管理(比如对高度风险采取制度控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重措施),必要时,评审企业控制措施是否可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笔者建议下列法律风险应充分辨识并重点防控: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所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公司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重组并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重大投资、战略转型、资本运作、重大购销、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由于涉及的企业利益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很多领域专业性很强,对企业而言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许多国企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侵权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六)劳动用工风险

在我国,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主要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如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七)国企税收法律风险

国企的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国企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国企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国企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纵横结合模式或 “网络 ”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总部和其分、子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子公司法律部门既对分、子公司总裁负责,同时也对公司总部负责。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大都采取这种模式。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做到 “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具体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把依法治企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企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成功的案例。

4.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5.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1)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2)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3)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8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并不是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因为该行为的不规范性或不完整性,使得企业遭受损失。

一、法治思维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如果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至少应注意三大程序:

(一)审批程序

企业的设立、增减资本、产权变动、重大投资、企业并购等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行为立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能为企业发展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二)内部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这就需要各机关按规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三)利益相关者告知程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了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客户等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有些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不要侵权也不要被侵权。在创造利润、创造价值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以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润。

二、企业法律风险源的辨识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损失,其根源和状态表现为一定的风险载体和潜在隐患。一般而言,评价法律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以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经受风险的频繁程度及产生的负面后果三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并以此对法律风险实施分级排序管理(比如对高度风险采取制度控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重措施),必要时,评审企业控制措施是否可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笔者建议下列法律风险应充分辨识并重点防控: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所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公司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重组并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重大投资、战略转型、资本运作、重大购销、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由于涉及的企业利益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很多领域专业性很强,对企业而言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许多国企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侵权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六)劳动用工风险

在我国,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主要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如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七)国企税收法律风险

国企的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国企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国企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国企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纵横结合模式或 “网络 ”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总部和其分、子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子公司法律部门既对分、子公司总裁负责,同时也对公司总部负责。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大都采取这种模式。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做到 “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具体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把依法治企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企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成功的案例。

4.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5.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1)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2)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3)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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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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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5年开展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贷款的额度上均得到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扶持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监管经验缺乏,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不统一等困境。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困境,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立法保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体,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效。

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起源于我国,但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小额贷款公司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缺口,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扶持,规范了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

填补我国金融市场缺口。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不仅要求有银行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还要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协调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疑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缺口。对于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来说,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提供资金扶持,均需要相应的担保手续,很多的资金需求者并未能达到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条件。因此,金融市场仍存在一个缺口,这个缺口需要能够提供资金集聚的主体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正好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这个缺口,发挥了集聚资金的功能。

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我国自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秉承的是服务弱势群体的理念。而所谓的弱势群体,既包括急需资金来开展经济活动的中小企业,也包括个人尤其是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者。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存在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简便,最为重要的是,公司化的经营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效率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在贷款手续、还是在贷款担保方式以及贷款办理的效率方面,都明显优越于银行金融机构。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实践中,由于诸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滋生了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秩序。相比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的准入、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融资方面,不仅合法,而且安全高效,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乏力,措施不到位

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无论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意见,其法律位阶均过低。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位阶过低,直接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水平的提升。

监管体制乏力。监管乏力,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是分别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完成的,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很多的政府部门,因此,职责分工不明确、多头监管也是常有之事。职责分工不明,不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效果。

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首先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审批环节注重形式但是却忽视实质。诸如有的政府主管部门更多关注股东的出资,而对股东的资质甚至是股东出资的来源漠不关心。监管措施不到位还体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缺乏,现有的监管措施更多的是为了应付审批工作,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形成常规。监管专业性不强是监管措施不到位的主要体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其监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难以胜任。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困境,应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监管措施的加强。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还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风险管理以及监管主体。因此,当前重要的工作应当是清理与整合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当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应尽快制定出台《小额信贷法》以及《放贷人条例》,真正让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相较于银行而言,在准入的门槛方面,应低于银行的准入标准。在准入条件的审查方面,应注重实质条件的审查。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方面,应与一般的公司区别对待,在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法律实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加强监管措施的力度。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要落到执行的环节。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措施也应当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力量的投入,还需要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违法的成本,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确实有效。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可以借鉴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以及措施,借鉴不等于照搬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以及监管经验和模式,但一定程度上的参照适用是有必要的,毕竟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成熟。

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只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才能增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力。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相关信息的充分公开,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对其的监督和约束,促使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同时,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对其运作中的相关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价,以便合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提升经营水平。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不能寄希望于其自身主动公开,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规和制度,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和制度,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如实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对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不按规定披露相应信息的情况确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使不按要求披露相应信息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缺口,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效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但同时,因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的乏力以及监管措施的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逐渐发展成为重大的社会风险,如果不妥善、及时做好相应管理和处置,有可能使社会金融秩序受到破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和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其健康、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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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一、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如果说,转企改制是出版单位身份的变化,那么转型升级则是出版单位在经营行为方面的必由之路。出版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在承担起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面对在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犹如一支球队在新的环境下要和更多的竞争对手赛球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场地、对手等环境条件,熟悉相关比赛规则一样。

转企改制后进行转型升级的出版单位,需要面对经营中的多种风险,诸如经营战略风险、投融资风险、运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而法律风险既有在转企改制前就已出现的,更有不少在转企改制后进行转型升级中需要面对的新内容。

本文所说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出版单位内外部主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对出版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种风险可能导致出版单位某种程度的财产损失、名誉贬损或社会美誉度降低等。

出版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从法律风险类型看,在原有法律风险类型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又多了新的法律风险类型。新增法律风险的深度和广度大为增加。如在数字出版环境下,数字化内容的创作与权利归属、数字化产品制作与集成、数字资源的线上线下利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技术服务等涉及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会大为增加,并呈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等新问题。

从工作方法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仅靠内部人员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单位内部部门和外聘专业律师机构的有效协作。那种“自给自足”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传统做法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出版单位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

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出版单位要面对更多类型的法律风险,现介绍一下常见和重要的法律风险类型。

(一)公司设立、治理及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版单位在转企改制前多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从法律上讲,出版单位作为事业单位,不适用相关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转企后的出版单位,要么直接转到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要么转到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样的过渡性企业形态。无论哪种形态,要么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要么适用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企业再投资的公司也有公司法适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股权制度、公司监管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在明确公司、股东等权利义务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公司法律规范在“可诉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某出版社曾与一家外部民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出版社是控股股东。后该文化公司打算解散,文化公司进行了清算。小股东(即民营公司)认为其权益受损,遂以股东身份提讼,要求大股东(即该出版社)向共同设立的文化公司依照设立时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在此类案件中,很多出版社存在把新成立公司的经营、权益与本社的经营、权益发生混同,从而留下法律的隐患。

所以,出版单位要熟悉所在环境的法律规则,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来设计和运行企业,这是企业安全、高效运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

以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与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与这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对出版单位来说也就尤为重要。

出版行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版权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是考量一个出版单位实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在实际的竞争中,版权合同的类型要紧密配合编辑业务部门的选题类型趋于多样,这就需要有更多为具体项目量身定做的合同方案,而不是拿一个图书出版合同范本“打天下”。同时,要更加有效地预防版权纠纷,并能为项目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版权解决方案。版权工作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图书,更多地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类版权问题。很好地解决这些版权问题是预防和处置版权法律风险的要求。

某家出版社在做大型出版资源的网络集成项目时就涉及了数字化内容创作与权利归属、数字化产品制作与集成、数字资源的线上线下利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技术服务等诸多著作权问题。在项目启动初始,该社就聘请了熟悉出版和著作权实务的专业律师做专项法律顾问,从合同文本设计到运营全过程都有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相随。

出版单位还要加强对自身商标和企业名称,尤其是知名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对于侵权行为,要积极展开维权。在出版实践中,有不少出版单位对优秀出版物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等想去注册时却发现已有他人在先注册了。

(三)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是所有出版单位都要面对的。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合同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出版单位在日常合同管理工作中要重视签约主体、合同签订方式及效力、合同履行及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等环节的法律风险。

出版单位每签署一份合同都必须要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了解。对于某些合同项目,可以委托律师机构进行签约前的法律尽职调查。签约前不熟悉对方,或不重视对对方真实履约能力、诚信情况的了解所招致的法律风险和严重后果已经很多了,出版单位要引以为鉴。

出版单位在合同签订环节要高度重视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要确保合同法律效力没有瑕疵。因为授权不足导致图书出版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案例非常普遍。同时,单位公章管理不善也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曾有一家出版社的下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发生纠纷后,在没有得到社里批准的情况下,竟然让社办在其起草的协议书上加盖了出版社的公章。后该协议书的对方当事人以此协议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讼主张出版社应该向其支付高额的印刷费用。

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要靠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让出版单位内部各部门都能依约履行该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否则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出版单位违约导致的诉讼也是数不胜数。

而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尤其是单方解除合同要依法进行。出版单位要在律师的指导下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发行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

图书销售回款问题困扰出版社很多年。这就涉及出版单位图书销售环节法律风险的管理问题。

如何在销售环节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至关重要。事前措施主要涉及客户分级、准入条件等;事中措施主要是履约跟踪和风险评估等;事后措施主要是及时维权事宜等。

发行销售是出版单位的图书及服务实现与终端客户见面的重要工作环节。进入市场的出版物质量(包括出版物内容及图书印装质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同时要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图书质量的规定等。某出版社因其一本法律图书对法律专业内容表述不准确而遭到一批读者的联合。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冒名人署名的图书不仅可能侵害名人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广大读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销售离不开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又离不开广告宣传。在对外广告宣传中,广告行为和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在制订市场竞争策略和方案时,要考虑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及规定等。2010年,由数家行业协会联合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限价条款”多遭诟病的主要原因就是涉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问题。

(五)劳动领域的法律风险

我国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及争端解决机制已初步建立。对员工试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的办理、职工福利、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法律等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以前的事业单位所不熟悉的,也有很多的制度本身还在磨合之中,各种因素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发生纠纷的几率加大。转企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劳动纠纷将是发生法律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

(六)法律纠纷处置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出版单位深入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多种法律纠纷发生。这些纠纷可能发生于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出版单位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于出版社之间或出版社与相关文化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大量存在。而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本身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要复杂。是否能够依法、妥善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出版社的声誉和财产利益都至关重要。

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何选择和实施对出版单位非常重要。建议由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熟悉行业规律的专业律师来处理。出版单位自行不当地处理纠纷会损害自身的利益,也有可能遗留下纠纷的隐患。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社领导在某网站发现有一家网店销售本社版的图书,遂指令单位内部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处理。出版社即刻向该网站发函要求断开该家网店的链接。该网站断开了链接,回复出版社本网站只是提供空间服务,售书的网店与己无关。同时,该网站将出版社的公函转发给了该网店。被断开链接的网店认为自己曾得到过该出版社发行部的授权,断开链接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遂提讼。后法院判决出版社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子暴露出的问题是出版社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机制”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故出现了这样的结果。

需要提醒的是,在处理法律纠纷前,出版单位对该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双方的证据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要做准确的分析和评估,然后才是处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不少单位为了解决纠纷,在没有准确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草率“过度”赔偿,虽然解决了纠纷,但是因为处理方式的不专业,不必要地损害了出版单位应有的利益。

三、出版单位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终极目标应该是预防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那种只重视事后纠纷处理,不重视事前预防的管理思路亟须纠正。

从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来看,出版单位要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当做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地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控制、评估的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所谓法律风险分析,主要是指要了解企业可能面临或已经面临的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控制,是指在已了解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做到对风险的可控和把握;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在分析及控制的基础上,以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应用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法律风险所作出的预估和判断。

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需要进行综合性的制度建设工作,而建立四道“防火墙”无疑是推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具体措施。笔者建议出版单位可以借鉴以下思路结合具体情况完善自己单位的“防火墙”措施。

(一)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和负责人是第一道“防火墙”

这里所说“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和负责人”,就出版单位的编辑业务而言就是负责具体选题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选题项目的管理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他们是选题项目的实际策划者、运行者和管理者,有条件也有责任对项目的法律风险负起首道责任。

如果处于前端工作环节的工作人员无视法律风险的存在,那就仿佛在“埋雷”,或闭着眼睛干活,对后端的法律风险就越发不易处理。这里主要是要强调负责选题的编辑要做到责任到位。比如,某图书选题要使用部分图片及网络素材作为内容,策划编辑此时就要有相关的版权常识,及时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案,就具体问题与作者保持沟通,将可能侵权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出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二道“防火墙”

就具体选题项目的整体运行而言,出版社的总编室(负责法务)、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在选题申请及批准、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可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与外部律师一起及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控制和评估,对日常工作进行合规性法律风险管理。

(三)外聘专业律师机构是第三道“防火墙”

出版单位对律师似乎并不陌生,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如何与律师协同工作对某些出版单位来说还是个问题。合适的律师必须是熟悉出版产业的,在相关领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合适的律师可以在预防法律风险和高质量解决法律纠纷方面发挥较大的优势。内部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日常的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只是等发生纠纷才想起用律师,就像不能等到“病入膏肓”才想起找医生一样。要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让律师充分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法律风险管理,为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提供及时、专业、有建设性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这是目前出版单位要树立的观念。即让外聘律师的工作成为出版单位法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社级领导层是第四道“防火墙”

任何一个选题或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在出版单位而言,不是也不应该仅仅被看做是孤立的纯法律问题。具体法律风险的管理、处置关乎经营管理,甚至要放到单位全局的层面考虑和把握。

因此,基础性和重大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被提交到社级领导层进行决策。从实践来看,对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控制、评估乃至处置需要有全局性的考虑,这就需要社级领导层的决策。在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社级管理层协调社内平行部门之间以及社内外的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