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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5 09:29:2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篇1

一、现状透视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日益普及,虚拟交易和虚拟货币的急剧扩张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国内的年虚拟货币交易额约四亿元左右,虚拟货币不仅可以用来消费游戏,购买图书,还可以广泛地在互联网上通用,购买杀毒软件,浏览收费资料,看电影等。

现阶段,我国对这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与2005年相比增速高达73.5%。并且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已达到3112万人,比2005年增长18.5%。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间接收入保守估计也有1000亿以上。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游戏产业中,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装备,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须的装备和游戏币,所以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通货与虚拟货币的市场,即使网络游戏币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网民对小金额及时支付的需求,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猖獗,其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比较:

(一)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虚拟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

(二)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央行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三)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虚拟货币是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送形式实现支付和流通功能的货币,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具体形态有Q币、百度比、新浪U币、盛大点券、魔兽币等等。

三、虚拟货币引起的问题及其危害

虚拟货币的发展之势似乎势不可挡,但其已经引起的众多的问题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当今人民币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有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和商品准备,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总量由中央银行决定。而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没有建立准备金制度,它只能用服务商的商誉作为发行保证,由服务商发行。服务商只能决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却不能决定货币总量。因此,虚拟货币本身有可能发生出现膨胀或贬值,我国虚拟货币世界充斥着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网络游戏公司以创收为目的大规模、无约束地发行游戏货币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屡屡贬值,另一方面,游戏运营商也无力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总量,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现象泛滥。

这些现象的存在,使虚拟经济中通货膨胀危机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对于广大游戏玩家来说,昨天可以买一身豪华装备的游戏币,今天可能就只够买一把战斧。在购买游戏币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就如同现实世界的通货膨胀一样,会对网民的虚拟经济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回兑人民币的问题

虽然各大运营商都规定不允许虚拟货币回兑人民币,但是不法分子们无孔不入,他们通过论坛、QQ群和一些私人网页低价收购虚拟货币,再以高价卖出。鉴于Q币的价值,有很多网站专门提供Q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人民币等真实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一旦实现双向兑换,虚拟货币发行商也将会面对巨大的资金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遭遇恶性挤兑。资本的最大使命就是增值,这正是引起虚拟货币发行商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发行商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必将会不断投资其他项目,而一旦投资周期过长或者投资失败,发行商就将没有足够的资金兑换用户手中的虚拟币。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三)虚拟货币持有者面临的风险

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实体特征,其存在实质只是储存在电脑里的一串数字或指令,如何保证其安全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虚拟货币的管理尚缺乏成熟完善的体系和技术手段,根本不能和现实银行相比,网民手中的虚拟货币时时刻刻处在危险之中。另一方面,不法的网络“高手”可以利用技术漏洞,找出修改这些指令的方法,达到盗取虚拟货币的目的。此外,这些“高手”还可能自己制造出“假”的功能币(非官方出售)。持币者要承担网络运营商的经营风险。一旦网络运营商发生问题,破产倒闭,持币者是否能得到清偿,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网民们的虚拟财产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从而也损失了购买虚拟货币所花费的真实货币。

(四)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

在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部门注册上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因此,对于目前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目前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显示其具有了经营的性质,将面临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四、应对政策和措施

虚拟货币的问题如此众多和严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再也不能坐视不管,任由虚拟货币毫无规制地大行其道,破坏人们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经济稳定。为此,针对以上对虚拟货币存在的现实风险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尽快建立虚拟货币监督管理系统

在现实社会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通过相应的黄金储备来对应货币流通的总量。也许,对付网络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一个虚拟人民币央行,来统一运作和管理虚拟世界的货币发行体系。大体上来看,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一是对发行权监管。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中央银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中央银行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二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

三是对其与人民币间的兑换进行监管。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网络虚拟货币退出机制。一方面这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实行准备金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虚拟货币滥发并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兑现形成保护,防止挤兑。

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起由事先的保证金制度、事中保险赔付机制、事后的清算机制等组成的综合风险保障体系。各大网络运营商也要像商业银行一样,根据消费者总的购买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在持币者的虚拟财产遭盗窃破坏时,就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根据保险赔付机制予以赔偿,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按照清算机制中的执行顺序,保证持币者可以得到一定量的清算赔偿。

(二)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

目前虚拟网络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虚拟网络货币及其交易行为难以受到执法部门的监管。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要明确界定虚拟货币概念、范畴,明确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使用以及充值资金的管理,确立个人虚拟财产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运营商及系统设置标准和安全防卫措施,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禁止虚拟货币参与实物交易和回兑人民币。对于从事买卖虚拟货币的倒卖者应大力打击,杜绝地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五、结论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正处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都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空白和漏洞使其风险重重。虽然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监管虚拟货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政府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正式监管必然会触动游戏运营商和其他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所以,虚拟货币监管必然还将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小荣.虚拟货币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6.

2、丁建兵.警惕虚拟货币引发现实风险[J].金融经济,2006(5).

3、李少尉.虚拟货币的三大风险[J].电子商务世界,2006(3).

4、于国富."网络虚拟币"与通货膨胀[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4).

篇2

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网络虚拟支付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支付功能的不断丰富。目前,虚拟货币不仅能够在网络世界中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还可以换取传统实物商品,并且能够和法币兑换。

1.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国外网络虚拟货币从80年代产生至今,一直围绕着“网游”这一主题。1989年,《宝石传奇2》网络游戏中,一位玩家以2000美元买下游戏中的某个角色,标志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初步产生。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游戏规模的扩大,网络虚拟货币发展迅猛。先后兴起了很多种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其中几种重要的虚拟货币形式有Beenz、Flooz、PP币、PayPal和林登币。

国内最早出现网络虚拟货币的是2000年中文利网(China )以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国内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促进网民积极浏览网页、参与网络活动,与国外在网络游戏背景下的产生不同。国内网络虚拟货币虽然相对于国外来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当前,国内有十几种虚拟货币,腾讯QQ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百度币等。

2.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是时代的必然,发展迅猛。但是也面临很多的问题。其在发行、管制、回收和安全问题使得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产生担忧。现对网络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1面临的问题

1)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

按照上文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分类,网络虚拟货币包括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虚拟货币的种类就不止10种,现在很多网络运营商都可以发放虚拟货币,不受任何监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要比实际需要的多,这是因为虚拟货币具有特殊的成本结构: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

2)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其一是虽然国家已经重视到网络虚拟货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也在最近几年出台相关文件进行管制,如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定义,并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表示要严格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但是并未提出对违反此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网络虚拟货币的安全问题。

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都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国外信用卡的消费习惯,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通过盗取信用卡资料买入林登币。在林登公司没有调整信用卡消费额度之前,一个注册超过一个月的免费账号可以购买2500美元的林登币,相当于60多万林登币,而在鼎盛时期刷出的林登币甚至达上千万。黑卡又拒绝偿还美元,这笔损失就会转嫁到林登公司。2007年林登公司改善技术措施,但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黑卡,只能降低消费额度。而消费者的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信用卡消费额度的减少使得购买林登币的数量急剧减少。同时一些网络黑客通过外挂的形式,滥发虚拟货币,造成安全技术风险。

2.2相应的对策

1)规范虚拟货币发行准入制度

首先,发行虚拟货币需要向有关主管部分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发行主体的资金规模、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管理是否完善,判断其是否具有能力发行虚拟货币。其次对其发行数量进行限制,根据运营商资产状况和运营能力确定其发行虚拟货币数量。最后,对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进行严格管制,统一使用具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发行,同时对发行对象要采用实名制,这样能够有效管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渠道。

2)建立全面的法律监管体系

应建立关于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这三种虚拟货币的法律文件,而不仅仅只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严格禁止线下交易、打击“洗钱”、“外挂”、“私服”行为,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惩罚措施,规范发行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提升网民安全意识,加强网络技术改造

提升网民安全意识防范,普及网上支付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数据库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对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加强技术改造。另外, 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数字签名, 保证该虚拟货币合法性。要保证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不被盗窃。

参考文献:

[1] Hiroshi Yamaguchi . An analysis of virtual currencies in online games.Available at SSRN:http:///abstract=54422,2004.

[2]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38-46.

[3]蔡则祥.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风险管理[J].管理世界,2008:174-175.

[4]李杨琴.“虚拟货币”:性质、影响和监管[J].昆明:时代金融,2007(8):67-68.

篇3

网络虚拟货币是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产物,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交易的日渐频繁,网络虚拟出现迅猛发展的趋势,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自身的立法缺陷,从中获取暴利,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特征,以及其在网络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障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虚拟货币是有网络的运营商所发行的,运行在整个网络中,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兑换其他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备了一定的媒介交换功能,这与货币的属性比较类似,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和使用,是实现数字化的重要依据。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主要是出现在虚拟的游戏中,通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方式,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是在公用信息网的基础上,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进一步的支付和流通。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有许多种,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空间位置上,当然这种虚拟性,与虚幻性不同,不表示虚拟货币不存在。其次,虚拟货币的产生是信息技术高度快速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备高度的技术性,在运行、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依靠这种高度的技术性。再者,网络虚拟货币的占有和转移方式比较特殊,其应用范围也比较有限,计量单位也与传统的货币不同,没有元角分等这些换算单位,而是根据虚拟货币的不同种类,保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最后,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随意性也是重要的特征,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更加快捷和方便。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货币在客观上不可触摸,但是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的,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由于网络用户需要网络虚拟货币来满足自己的网络需求,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此外,虚拟的货币同样可以用来交换,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其次,网络虚拟货币还具有合同债权的法律属性,这主要体现在发行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关系上,网络游戏的玩家与开发商之间,因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而构成了一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最后,网络虚拟货币也拥有物权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也属于有价值的物,属于私人的财产,不可侵犯。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它也就包含了许多的法律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网络货币的发行者,主要包括各种的游戏开发公司、网络公司等,其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要指向的对象,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实现的客体也不同。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多种主体、多种法律关系,他们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比如,对于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来说,拥有支付的权利,同样也享有使用购买商品的义务,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监管者等都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区分和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维持网络虚拟空间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网络虚拟货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它只有在收到了网络用户所交付的费用之后,才能为其服务,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商出现破产情况,那么网络用户的权利就很难保障,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也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其次,通货膨胀风险也是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一个问题,这是由于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使得发行者要发行相应的虚拟货币,但是这部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不对等,增加了实际的货币流通量,发行者如果不控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引发现实生活中的通货膨胀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可以在私下进行,这也为一些倒卖网络货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虚拟平台,实现洗黑钱、销账等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给警方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些金融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力度。

(二)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金融风险之外,网络虚拟货币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隐私权风险等。安全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整个发行系统、交易平台等的安全,传统的货币盗窃是指直接与财物相接触,在网络虚拟货币系统中,只需要破解账户和密码即可,而且虚拟货币发行者受骗的方式也与往常不同,主要是不发者利用外挂的方式来欺骗服务器,对于网络游戏自身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比如网络用户在进行注册和充值交易时,都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用于不正当的途径,甚至出现买卖客户信息的情况,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给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些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社会上对于网络货币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加强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管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制度体系,对于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网络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仅仅对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规定,这就使得绝大多数的网络虚拟货币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用户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的监管,努力扩大监管的范围,构建比较合理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中,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出现了多部门监管的模式,很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监管责任的划分,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保障监管体系的顺利开展。其次,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管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状,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个部门之外的,虚拟的货币管理委员会,来借书我国目前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发行阶段的管理

虽然网络虚拟货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大规模泛滥,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多犯罪的机会。在网络货币的发行阶段,要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限制,对于那些想成为发行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应该考量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配备完善,以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考察和评估,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虚拟货币在发行之前,要接受相关的审批程序,不能凭借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随意发行,以免造成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我国要建立虚拟货币发行之前的审批制度,明确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发行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发行起止时间、风险规避方案等,虚拟货币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发行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市场调查,严格进行发行前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发行阶段的管理,为今后的网络货币的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加强流通阶段的管理

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阶段的管理,对于保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流通阶段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用户使用阶段等。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主要是各种的交易平台,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使得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加强对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此平台进行洗黑钱等一系列的活动,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对于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的数据,要保留一定的时间,为监管机构提供充足的信息,规避市场风险以及不法行为。

篇4

何为虚币,目前学界尚没准确定义。我们姑且把其认为是在虚拟世界中为换取虚拟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但虚币能否与货币划等号仍需进一步分析。

货币银行学指出货币就其本质出发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其职能出发,是价值手段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货币具有价值尺度、货币单位、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这五大职能。

从本质看,虚币在虚拟世界这特殊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理论上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仅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从职能看,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和货币单位可从网上出现一些商品既用人民币又用虚币标价窥见一斑。虚币具有流通职能,但有局限性。仅腾讯QQ截至2006年7月,其注册用户超过5.49亿。这些均是其虚币Q币的潜在消费者,流通范围较古代早期货币贝壳等要广的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企业发行的虚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但这只是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拥有不能和别国互通的货币一样,需要能够统一货币的秦始皇的出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在执行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三种职能时,既不能是观念上的,也不用符号来代替,而必须以金体(或银体)出现”,因发行虚币本身基本不用什么费用,其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具有贮藏手段职能。

从发行看,货币发行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而虚币发行的主体为各企业,并且央行常规发行货币属于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除外),每发行一单位货币,要有等量的商品和劳务相对应,要求要有发行准备金。而虚币在发行时,厂商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会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

从汇兑角度,属于货币范畴的传统电子货币具有回兑功能。虚币只是单向兑换,但市场已经自发形成了一种反向兑换机制。

经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虚币具有多种货币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中国国内虚拟货币的现状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0.4%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以Q币为例。Q币除能支付会员服务,购买虚拟装备,对个人头像进行更新等原始功能外,还可用于网上转账,商品促销,甚至可支付一些中小型论坛版主的工资和用于QQ游戏中下赌注。网上已经出现专业买卖Q币的“倒爷。”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当局只能对现实的货币进行管理,而网上的各种虚币并不属于此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虚拟货币的广泛发行与流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仍以Q币为例:

首先,对于金融体系来说存在通货膨胀风险。Q币的发行主体虽在主观上使Q币与人民币以1:1的汇率单向汇兑,但随着Q币用户迅速扩大,认可度提高,Q币在相当大范围内得到承认后,腾讯可不收人民币,利用Q币的半货币地位,继续自行发行,就类似于向人民币环境这个大水池中不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再加之倒卖Q币的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与Q币的汇率。根据马克思的“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的公式,倒爷倒卖Q币让Q币流通速度加快,使Q币流通需求更加缩小,增加了通红膨胀的风险系数,加之与人民币的挂钩,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Q币与人民币挂钩可“兑换”游戏币用于游戏币赌场里下大注,游戏币的获得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或找经销商就冲值人民币,因此很多QQ游戏成了变相的赌博。

再次,Q币代表一定财富后可用于行贿。由于Q币与人民币是1比1“汇率”,行贿人直接送数万Q币与送数万元人民币没有差别。

最后,因Q币购买便捷且不问出处,就可能培育洗钱温床,犯罪分子可用黑钱买Q币再卖给倒爷套出人民币,这样流失率小还受网络隐蔽性保护。

美国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论断:“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经济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样一个迟早会现实金融产生影响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虚币购买通常用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取缔虚币兑换人民币的经营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再次,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家,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最后,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解决小额支付问题的金融工具,如利用银行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对第三方组织的优势,建立网上央行,可为公众搭建一个公开,安全,诚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97

篇5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1888年,美国作家爱德华-贝拉米(EdwardBellamy,1850-1898年)写了一本名叫《回顾》(Looking Backward 2000―1887)的政治乌托邦小说,小说描写主人公被催眠醒来后来到了113年后的世界,即公元2000年9月10日。此时美国发展成了一个乌托邦社会:人人平等,社会文明有序,没有犯罪、监狱和军队,纸币和硬币不再流通,人们普遍使用储存了一定价值美元的卡片实现购买。购物时只需从卡片中扣减所需支付的价值即可实现支付。到了2010年,电子货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代现金,称为货币的主流。在美国和欧洲,信用卡、转账卡和储值卡等电子支付工具逐渐取代传统支票,美国号称“无现金消费”,支票使用率平均每年降幅约3%左右;欧洲电子支付已占所有非现金交易支付的比例达77%。

人们以塑料及其电子芯片为币材,在卡片里储存客户的资金信息,并承载了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功能,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货币――电子货币(Electronic Cash)。根据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8月的《电子货币报告》,电子货币被定义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储存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设计银行账户。而随着网络的兴起,虚拟货币(又称数字货币或E-货币)成为了电子货币的新形式:虚拟货币以网络空间中的字节为币材,货币单位、货币种类、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的规定等通通储存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职能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正因为互联网是无形的、虚拟的,因此,人们把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从币材、货币单位、发行机构和支付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货币有所不同,而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二、电子货币发行的现状及其对传统货币监管制度的冲击

200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出席最新一期中欧陆家嘴金融家沙龙时指出,我国已经进入非现金支付时代,央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正在遭遇挑战,且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已经对我国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是货币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欧阳卫民表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20年时间里,整个社会的支付量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然而社会流通当中的现钞量几乎没有增加,一直稳定在3万亿元左右。2008年,全国的支付量是1 130万亿元,其中,700万亿元是大额支付系统完成的电子支付。300万亿元是各大银行完成的交易,也是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完成的。127万元亿是中国银联的银行卡系统完成,剩下3万亿元是现钞,占支付总量不足1%,电子货币对中国国家货币的影响特别深远。

电子货币的大量出现也给监管当局带来了难题。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其币材是塑料的或虚拟的而非纸制的,其防伪技术是数字的而非实体的;电子支付的数额庞大,突破了货币单位的限制而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某些虚拟货币由游戏或网站运营商发行而非国家和银行发行;虚拟货币只能进行网上支付。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1 币材

我们在选用币材时,往往遵循普遍接受性、价值稳定性、价值均质可分性、轻便易携带四个特征来考虑。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电子货币的币材与纸币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电子货币的“电子性质”不是政策制订者们所要担心的问题。使用数字技术还是实体的形式来防伪只是一种技术上的选择,只要使用得当,并不影响货币的防伪性。同样道理,政府选用纸还是塑料做原材料印刷钞票并不影响钞票的公信力(2007年7月9日,香港政府发行了香港第一张塑料钞票――10元港币,成为全球第25个发行塑料币的地区),那么选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发行电子的虚拟的货币也并非货币制度的实质性改变了。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电子货币材质的改变并非监管者需要更多考虑的问题。

2 货币单位

电子货币的货币单位与传统的纸币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数字具有非常大的弹性,从理论上讲,电子支付的数额既可以是最小的辅币单位分,也可以是无限大。这就突破了原来在传统的纸币制度下对于货币面值的界定: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元还是500元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数字可以是无穷大的。另一方面,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这些都是对纸币面额制度的挑战。从本质上讲,货币单位的改变并未改变货币本身的购买力,只不过使交易变得更顺畅、更方便罢了,作为监管当局应当欢迎这种改变而非反对这一改变。

3 支付方式

传统的纸币可以用于“手手相传”(有形的)的交易和支付,但是电子货币只能用于转账和网络支付。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防止电子支付形式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无论是“手手相传”的支付方式还是转账和网络支付,都有风险问题。传统的纸币方式与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相比,无疑带有不安全、难于携带等缺陷。试想一下,当我们携带着100万元人民币去购买一辆豪华轿车或一批原材料时,有多大的风险。而电子货币也有其问题,例如如何防止客户的电子信息在网上被盗、被篡改等,但是这可以通过先进的科技来解决这个问题。从目前电子货币使用的现状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风险并没有人们原来想象的那么大,作为监管者,需要警惕这种风险,但不是最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4 发行机构

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问题,各国政府有不同的做法。在欧洲,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各类机构的电子货币被视为存款,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在美国,只有实体企业而不是储蓄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众多的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成为了货币的发行方,而央行则被“挤出”了电子货币市场。据统计,目前中国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为196家,其中消费和转账金额达到61.45万亿元。有100多家非金融

机构也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包括支付宝、上海环迅等企业,2008年交易金额是263.9万亿元,其中非金融机构不到0.3万亿元。此外,还有各类电子货币发行机构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等。电子货币的私人发行行为给政府带来了监管的难题。例如,多种电子货币并存、价值不同、欺诈发行和违约风险增大。鉴于此,政策制订者关心的是私人发行可能有一天会降低货币存量的品质,损害到货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

从安全的角度上来说,众多发行机构的存在难以避免地给监管带来难题:发行电子货币有没有市场准入?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如何监管?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面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时如何整治?都是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

币值的稳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如何发行与货币需求相匹配的货币供应就是一个难题。在电子货币时代,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众多,政府很难控制货币的发行数量,在众多发行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他会选择增大货币供应量,从而带来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问题。其次,传统经济学按照变现能力,将货币分为几种如M0、M1和M2等层次。在电子货币时代,在电子支付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条件下,使货币层次的划分变得模糊了,原本认为不容易变现的资产,转眼就可以变为现金,从而影响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货币乘数的改变,都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也应该相应进行改变以适应这一变化。

从统一的角度,多种电子货币并存的情况下政府是否需要统一货币发行权?如果不能统一货币发行权能否制定一些统一的标准来对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电子货币进行界定和监管?这是政府需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

三、政府对电子货币监管的路径选择

经济史上私人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经验表明政府应该对之加以管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政府发行货币过多,根治通货膨胀的惟一出路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控制货币增长。而货币是如此重要(导致萧条,刺激经济增长),以至于只能交给中央银行。当然,我们现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弗里德曼时代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也使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电子货币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管。

1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入条件实施管理

政府选择哪些人可以进入电子货币发行市场?是限定于中央银行还是扩大到私人公司?是限定于银行还是限定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

如果完全从安全角度考虑而不兼顾效率的话,禁止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货币发行权完全由中央银行垄断则是惟一选择。当然,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诸多优点,例如可以更精确地控制货币供应量,更容易实施政府的货币政策,货币体系更为简单、稳定等等。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理由有二:一是它的可操作性较低――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二是它会剥夺社会对电子货币产品的多样性、创新性和效率性的获得机会,而多元化、有创意和更富效率的电子货币产品只有通过众多私人货币发行机构之间的竞争才可能创造。

与货币发行权完全归于中央银行相对的是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这种宽松的准入政策要求对这些发行电子货币的私人公司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督和管理。内生货币理论认为,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具有被动性,货币的数量是由经济过程内生决定的;金融创新的发展缩小了银行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职能。因此,如果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则意味着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因为电子货币这一金融创新而进一步弱化,这将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首要难题。

2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活动实施管理,从而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政府可以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政府可以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从电子货币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交由监管托管,以便在电子货币不断普及的今天,切实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在金属货币时代,货币的币值与其所含金属的价值相匹配,货币可以自由铸造,使铸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也可以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在纸币时代,货币的发行不受黄金准备限制,通过发达的信用制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国内市场流通,若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就会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网络公司和电子游戏公司。他们的资质参差不齐,拥有的资本金的数量和资产差别很大,某些网络公司甚至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只有少量的注册资本和低值易耗品。也就是说,这些电子货币发行商在发行货币时是没有黄金准备的。同时他们也不具备纸币制度下中央银行的政府强力机构背景来支撑其发行货币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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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 使用领域的增加, 流通速度的加快, 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 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 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 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 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 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 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 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 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 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 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 , 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 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 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赌博、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赌博”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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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致力于拓宽自己的金融市场。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其带来的巨大损失将蔓延至全世界。同时,金融危机也会由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部门蔓延,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阐明了虚拟资本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动态性的分析,对信用做出了双重性评价。同时介绍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全过程,并且对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

二、《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的阐释

《资本论》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生产过剩、危机和萧条以及复苏四个阶段。马克思指出,金融危机大多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内在矛盾――“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 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版中总结出――“本文所谈的货币危机是任何普遍的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的一个特殊阶段,应同那种也称为货币危机的特种危机区分开来。后者可以单独产生,只是对工业和商业发生反作用。”这段话中的“特种危机”,就是独立的金融危机,来自于金融系统自身内部的紊乱。

综上,《资本论》中将金融危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经济危机的征兆发生的金融危机,另一类则是独立产生的发生于银行、交易所的金融危机。

三、《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原因的分析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经济危机的产生解读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不可克服性。“一切真正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而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因此,任何条件下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本质都是生产过剩的危机。

(二)马克思的金融信用危机理论

由《资本论》第三卷“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依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于是信用制度引发了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使再生产过程不断被拉紧从而达到极端,加速了生产过剩的内在矛盾借由危机的形式爆发。作为资本积累和集中的有力推动,信用使得股份公司和银行把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单纯性投机出现。这样,生产脱离市场而迅速扩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再生产的过程。“信用制度加速各种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危机”;“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会有效,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三)《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与金融危机

所谓虚拟资本,是本来并不存在,而是根据一定收入虚构出来的资本。“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货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生息资本就出现了。”生息资本的出现表明:每一个确定的货币收入都将表现为一个不一定是由这个资本本身产生的资本的利息。收入的资本化过程解释了虚拟资本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分离,作为生产之外出现了虚拟市场――资本市场就出现了。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独立于现实资本,其价值并不随着现实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从虚拟资本理论中可以得出,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商品或虚拟资本货币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种矛盾对立的严峻程度很容易超过一般商品与货币的对立矛盾。由此可见,“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是造成金融危机的基础。”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独立发生的货币金融危机,也会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从而对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恶劣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初级阶段,一个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资本论》中有关金融危机理论的分析,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

由马克思对于信用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分析,信用危机的存在,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加强金融监管,就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与有效的经济政策。

监管措施方面,应当注重监管手段的科学合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金融监管并非管制,对于金融的过度束缚无疑将会阻碍一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监管不仅要科学、合理,还要适度。

(二)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

虚拟资本在金融危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虚拟资本的双重作用,在推进和支持虚拟资本的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从而更好地利用虚拟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规范股票、期货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以保证金融交易的有序进行。第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把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科学预测其发展前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高新宇.《<资本论>中金融危机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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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提供支付渠道,完成从付款方到收款方的货币资金转移、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电子商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构建诚信的交易、支付机制;二是通过与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与系统对接,降低客户交易资金汇划成本;三是打破各行银行卡交易壁垒,提高交易效率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于1999年,当年3月我国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创立“担保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缺失问题,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市场迅速崛起。

根据艾瑞、易观国际等咨询公司的有关数据,200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不到10亿元,2004年达到74亿元,2009年达到5808亿元,2010年上半年达到4546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内仍会以年均7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市场主体

我国当前有第三方支付企业40余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托于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非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旗下)、百付宝(百度旗下)等;二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钱、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根据艾瑞咨询公司调查数据,按照交易规模计算,2010年一季度支付宝拥有47%的市场份额。财付通和Chinapay分别以20%和7.1%的市场份额分列二、三位。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蕴含的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客户资金独立性缺少保障

从资金性质来看,交易资金应属于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资金独立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划拨。但目前全部客户的交易资金都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无法确保资金独立。此外,不论是资金自主管理模式或账户监管模式都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规避司法冻结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或者法院要求冻结某一交易客户的资金,可能影响到全体交易客户资金安全。

(二)资金挪用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引入资金托管机制,采用的是自主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潜在的资金挪用风险较大。只有部分自律性强且规范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动与银行合作对资金进行了托管,但这类托管极不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没有全部归集到托管银行。为了方便资金划转和平衡各家银行存款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在各家银行都开立账户并摆放一定量的资金。以上情况造成了托管银行只能对开设在本行系统内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无法及时获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他行开立的托管账户、资金的信息,无法计量在途资金,难以保证对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因此不能保障客户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是托管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手段有限。目前托管银行只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余额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账户余额之和进行核对,无法监控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虚拟账户信息,不能监控到客户的虚拟账户资金是否被动用。

三是缺乏公允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托管银行可以从独立的登记结算公司获取客观、公正的交易、结算数据,确保了托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托管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数据、结算数据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存在数据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篡改的风险,给资金安全性也带来隐患。

(三)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一是大量的在途资金不付利息,侵犯了“储户”利益。目前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该归属交易客户所有,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对客户支付利息,且在利益驱动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挪用数额可观的利息资金,侵害客户利益。

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存、贷、汇”的类银行体系,对银行业务甚至支付清算平台有一定的替代效应。理论上看,客户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存入资金,获得积分(类似于银行利息),可以免费向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资金,他人也可以免费从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多家银行都开有账户,在内部资金运转时可以通过轧差的方式进行,其实是对商业银行异地汇款业务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体系的一个替代。另外,一些支付平台的母公司已经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准银行”,或者说开展银行业务的各类要素已经齐备。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为洗钱带来便利。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实名制就允许客户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其内部资金流向难以跟踪。以上情况造成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难以监控资金流向,给犯罪份子从事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

(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场所,可能扰乱货币供应

从理论上讲,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购

物券”、“网络货币”等各类虚拟货币提供了重要的交易场所,在实际运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09年6月,某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宣布推出近千万元的网络购物券,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客户用积分换取网络购物券后,在付款时可用购物券直接抵用现金。如果这种虚拟货币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对我国的货币供给和传导机制产生影响。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法规现状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下简称《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办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服务的范畴;二是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发放制度,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提出客户备付金存管等一系列监管要求和相关罚则。

《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准入标准、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办法》所提出的客户备付金存管要求,也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办法》没有规定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则、存管银行资质,也没有在反洗钱、规范虚拟货币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接下来将制定、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监管政策法规的相关建议

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该行业潜在的种种风险,对完善监管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规范运作的基金模式,建议在现行《办法》提出的存管要求基础上,规定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领域必须引入托管机制、规定托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托管业务的具体规范。同时,可以组建独立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国各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结算、向托管银行发送规范的、准确的交易结算数据,构建第三方支付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三位一体的规范托管模式。

(二)明确交易资金的独立性

为了防范司法冻结、资金挪用等风险,监管法规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账户中存放的客户交易资金的归属,交易资金应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赋予该类资金破产隔离功能。同时各个客户的交易资金应相互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托管银行都应为每个客户建立子账户,做到明细核算。

(三)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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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Q币;虚拟货币;货币;流通

一、关于Q币现象的回顾

(一)Q币概况

2002年,腾讯依托即时通讯工具QQ推出Q币作为购买其互联网增值服务的凭据,并采取逐级的模式在全国发售。用户可通过与人民币1:1的兑换比在各地经销点直接购买,或以电话充值等其他方式购买。Q币的最初功能设计是用来购买腾讯自身提供的增值服务,但随着QQ在国内即时通讯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依托其发展的Q币也不断增加本身功能,进一步发展到可以在网上购买虚拟物品、有偿搜索服务等。此外,甚至在一些网络产业中,已出现使用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论坛版主的行为。

(二)Q币的流通和兑换

随着Q币用途的不断扩展,Q币的流通与兑换引起了学者的关注。Q币的主要交换方式有:和网游装备互换,Q币在不同级别的游戏玩家交易游戏装备中充当兑换物;和其他虚拟支付工具交换,在腾讯产品服务体系内部,Q币与Q点、QQ游戏币等服务已建立等量交换关系;进行倒买倒卖,网络中出现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兑换网站以及Q币兑人民币的逆向回兑。

二、关于Q币的争论与定性分析

(一)对Q币的争论焦点

关于Q币现象的讨论中,Q币是不是虚拟货币、能否形成对人民币的冲击是争论的焦点。支持方认为Q币不仅能购买腾讯的增值服务,还能购买其他网站的在线产品,并实现了部分线下交易,已具备了货币的某些属性,未来会影响人民币金融市场;反对方则称,Q币只是腾讯出于便捷用户交易、缩减成本衍生出的一种产品,是纯粹的商业行为。Q币价值的涨跌是商品价格的涨跌,不会形成对人民币的冲击;Q币交换功能仅局限于腾讯内部的商品服务,不具广泛的交换媒介功能;Q币是单向流通。

(二)关于Q币的性质

本文认为,Q币带有一些货币特征但不能直接定义为 “货币”。但具体论据与上文提及的反方有所不同。

首先,Q币交换功能仅局限于腾讯内部的商品服务,而不具广泛的交换媒介功能的观点,与Q币的流通兑换现实状况不符。我们已见到在实际中网民用Q币交换其他网站的服务与商品,甚至用Q币为网络论坛版主支付工资。故说Q币不具有广泛的交换媒介功能是不合实际的。

其次,虽然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并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间的转移。且腾讯已规定Q币不具回兑功能,但事实上倒买倒卖现象仍然存在。所以仅从政策上分析Q币不具回兑功能就否定其货币性质也是站不稳脚跟的。

第三,Q币就其根本属性而言,是腾讯据其即时通讯工具QQ衍生出的一种产品,仍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依托QQ的广泛使用而在网络中放大了它本身的流通性,因而具备了一些接近货币的属性,如流通职能、价值尺度。但仅凭它具备的一些职能就定义为货币是欠妥的。货币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Q币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的交换媒介功能,但并未普及。同时,货币须执行包括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的职能,而Q币是不能完全执行其任一职能的。所以无论从货币定义角度还是货币职能角度,Q币都不构成完整的货币。

同时本文认为关于Q币问题的探讨关键还在于考察Q币或整个虚拟货币是否形成了统一的流通市场。从目前来看,游戏币的发行主体相互独立,不具备金融主体地位,统一市场显然不存在,更谈不上在金融市场上与货币的交换。

三、Q币存在的风险与虚拟货币现存的问题

(一)Q币的超量发行

货币发行通常以一定的商品作为货币的单位基础,如以国家信用作基础的不兑现本位。而Q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发行与金属货币储值无任何关系。发行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会限定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发行者的发币行为缺乏监督和约束,致使其发行风险尤为突出。

(二)技术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发行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是虚拟货币正常流转的基础。一旦发行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面临安全威胁,整个虚拟货币支付系统将无法运行,同时消费者的所有权凭证也会面临着灭失的威胁,给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互联网业务正高速发展,人们对网络货币的认可度必然随之增强,因此有必要在不扼杀网络创新的前提下适度加强对Q币等网络货币的监管。但由于Q币等网络货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解决小额支付问题,因此尽快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增强网上银行支付结算功能,是解决问题的长远之道。

针对目前急需解决的关于Q币等虚拟货币倒买倒卖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虚拟货币的使用的确方便了人们的交易,它作为一种新兴支付方式具有广阔前景,可以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规范虚拟货币发行,对网络运营商进行监管,控制发行量。其次,购买实物还是虚拟产品或服务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用虚拟货币这一网上预付机制进行支付,因此不应单纯禁止对实物的购买。(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世界经济,2003年08期

[2]胡秋灵、张成虎.有关电子货币的若干争论.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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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脱媒的发展现状

1.1金融脱媒的出现和发展

金融脱媒是指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一些非金融机构介入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使得银行让出了部分支付平_。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交易双方一般不见面,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需求方不愿先付款,而供货方也不愿先发货。难以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一部分非金融机构(如互联网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开发了适合虚拟交易的支付系统来满足电子商务的支付需要,由此逐渐介入支付结算领域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脱媒现象。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企业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商等大型支付机构。

1.2金融脱媒的类型

(1)第三方介入型。第三方介入型是指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介入银行零售业务领域,原本仅发生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演变成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连接客户和银行完成。在我国,一些具备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公司,在银行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便捷通道,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来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削弱了原来由银行垄断的支付功能。第三方介入型使得银行不再与客户直接关联,而是通过中介机构相连,例如支付宝、快钱等网络支付公司。

(2)完全脱媒型。完全脱媒型是指支付结算账户和融通渠道均有自己独立的内部运营设施和工具,完全脱离于银行之外。如Q币、百度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完全脱媒型主要是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由网站、游戏商等来发行,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来购买该网络货币,最后用于购买网站、游戏商提供的虚拟物品或服务。这种以网络货币为代表的完全脱媒型,独立于现实金融体系,形成了独立的虚拟世界商品和服务的流程。

2金融脱媒对央行履职的影响

2.1非金融机构支付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业务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第三方支付市场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是该制度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一是金融脱媒对现代金融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剧,对信息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与当前金融脱媒的发展速度有所脱节;二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使得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在对支付公司的相关技术设备进行检查时“有法可依”,但《办法》的第四章《罚则》却并未规定当出现“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时应如何处罚,导致科技部门在发现问题进行处罚时“无法可依”,前期检查的效果性和权威性也必然大打折扣。

2.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进一步深化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金融脱媒的情况下,相对于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从科技部门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易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单方面取消了所有消费者的交易。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而《办法》中仅在“申请和许可”环节要求提交技术安全监测认证证明,未对许可后如何开展技术安全跟踪监测进行明文规定。

3政策建议

3.1完善《办法》

监管制度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是提升人民银行履职效能,维护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面。面对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蓬勃发展的现状,一是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高《办法》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防范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公司健康规范发展;二是在《办法》的罚则中,明确对“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的处罚方式,提高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检查效果性和权威性。

3.2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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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讲的是“互联网金融的现在与未来”,将从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局势做出阐述。

以淘宝、天猫、京东为代表的电商网购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标志着互联网技术成功地运用到了商业领域,而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实也是金融服务技术和手段的创新――把营业网点放在互联网上,开展网上营业,从而形成了新的业态“网上金融”。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团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这拉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序幕;2013年11月1日,17家基金公司在淘宝网开店,销售基金,这证明了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可行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必须面对面发生金融行为的情况,这宣告了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

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和深化,已经进入金融牌照的发放阶段;以阿里小贷、P2P贷款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等互联网公司加速成长,使传统金融机构脱媒化、去中介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就目前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利弊与大家做一些分析。

首先探讨的是第三方支付。小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做信贷业务,未来还可以利用沉淀资金做理财业务。由于存在大量支付的交易数据,未来最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就是利用交易信息,做用户的信用分析、企业营销分析等大数据分析,这个业务最有可能颠覆传统金融的突破口。

此外,互联网金融征信,这些年也是国家一直在抓紧做的事情。通过推出征信业评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评估,使得企业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方支付未来的发展将呈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市场占有率较高,排名比较靠前的公司在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做大做强;而一些小公司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最终应该会被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收购,成为传统公司谋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枚棋子。

接下来谈谈信贷,P2P信贷是非常火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P2P信贷平台为借贷双方信息提供了渠道,双方在平台上既可以看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信息――目前主要是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平台,双方可以自行完成借贷操作,减去第三方中介的成本,增加了信贷信息的流通速度。

虽然P2P信贷的前景被普遍看好,但它的挑战也是巨大的。目前这个业务还处于三无阶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由于中国信用机制非常不完善,所以P2P信贷公司无法简单地获取到借款方的详细数据,只能够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估,增加成本投入。

有一个利好的消息,国家刚刚批准了第一批八个互联网征信机构,使得未来线上全方位的信用评估成为可能,P2P业务可能会因此更加繁荣。

第三是网络众筹融资。网络众筹融资的本身就是众筹融资,只是融资的渠道是网络。在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上,项目融资人募集资金,将项目实施的收益返回给出资人,平台为用户提供发起筹资项目的出资人信息,项目实施结果,同时平台与投资人进行利益分成。

在以前,项目实施人需要找专门的投资人来进行投资,成本高昂。没有投资人资源的公司或者个人还要通过中介去找投资人,进一步加大了成本。那么互联网众筹使融资渠道大为拓宽,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在网上的融资信息,只要有意向者都可以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

对于投资用户来讲,投资人可以在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上查看融资项目――这里有大量的项目可以供挑选,投资人自行判断哪些项目可以投资;同时投资门槛低,只需要少量资金可以完成一笔投资。对融资者来讲,投资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成功的机会较高。

目前这个业务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还存在冲突――在中国,公募项目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募资;而私募基金至少要求投资人要有100万以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众筹平台现阶段只能产品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可以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一旦解决了法律冲突的问题,用户在此业务上的活跃度必将大大增加。

第四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计算机系统产出的一种虚拟货币。目前有两种类别的虚拟货币,一个是通过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或者网络上的积分兑换虚拟货币,这种货币只能在公司内部网站或者指定的渠道上进行消费,而不能够反向进行作业。作为网络虚拟货币,代表产品有大家熟知的Q币或者各个银行的积分。

第二种形式是通过制定一套计算机系统的规则来创造虚拟货币,这个货币类似于实体的货币,定位为与世界各国货币地位相等的货币。例如大家熟知的比特币,它与实体货币的属性相同,唯一的区别只存在网络而已。但是现阶段比特币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还没有承认它的地位,只有大多数国家承认比特币的地位之后,它才有可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虚拟货币是伴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越加广泛,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也将更加频繁,实体虚拟货币大胆的设想改变了金融的思维。待未来时机成熟,将会对未来的货币体系带来重大的颠覆。

第五是网络理财平台。这是一个B2C的平台,B是在平台上理财产品的公司,C是投资理财的个人用户,通过搜索引擎的方式将互联网各个理财产品集中再一个平台上来展现,打造一个统一的理财入口,用户只要进入到这样一个平台,就可以查看多个公司的理财产品。因此,网络理财平台可以获取大量的用户从而提高交易量,通过交易佣金的方式获取收益,这需要其和各大理财公司合作,但无需进行线下的评估,用户的成本也是较低的。

这种模式相对于P2P的信贷模式来讲,不经过网络理财平台,风险也比较小。简单来讲,它可以理解为一个菜市场,而理财公司可以被认为是菜市场里面的小贩。用户进入菜市场与小贩直接进行交易,菜市场收取小贩的入场费,虽然这些风险较小,但是它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业务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原来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做的事情还停留在互联网那一套,很多金融产品无法标准化的,未来客户的需求可能并不会是一个很明确的产品,而是客户的一个想法,这时候网络理财产品就要能够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它才是真正满足人民需求的好平台。

第六是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银行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方式在线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全方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而言,除了监管要求必须现场办理业务之外,其他业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而对于银行来讲,除了监管要求必须人工线下处理业务,其他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全部线上完成。

互联网银行的优点就是体验好、成本低、效率高,是未来银行重要的模式。由腾讯牵头组建微众银行,是中国第一个民营互联网银行,在座各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家们,大家可以尝试做互联网银行,这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接下来,我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表几点看法。

在互联网时代,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脱媒已经成为不可逆的方式,传统商业银行将经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革。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得益于平台化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大数据时代所提供的信息支持,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地进行各种交易,低成本、高效率、快捷地满足个性的需求。

同时金融业的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不再是寡头垄断市场,金融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都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拓宽,给客户带来更大的方便和享受。银行逐渐从资金渠道中的控制方,转化为单纯的第三方中介,仅仅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在这个金融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趋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将趋向全方位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金融的全方位发展与一站式便利服务。由于中国金融行业中存在分业经营要求,不同职能金融公司之间业务不能交叉,这种状况几乎不能够满足现阶段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要求――由于互联网的便利、透明,用户要求在互联网上享受综合金融服务。因此不同金融业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将不同领域金融服务融于一身的服务网站模式已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金融领域进入门槛大大降低,金融行业竞争者大量涌现,开设一家网上银行的成本比建立传统银行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无需雇佣更多的客户经理为客户办理业务,在即有的互联网系统的基础上新增加一笔业务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通过便利的互联网信息比较,客户可以随时轻易地选择一家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这将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的激烈程度。

第三,互联网金融产品趋于个性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目标客户实现了更加广泛的覆盖和更为精准的定位,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是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最直接用户的方式就是将线下的用户转移到线上,或者直接开拓线上用户。开设线上金融交易市场,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搬上互联网平台,这只是互联网金融的职责之一。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将更广泛的多渠道的、个性化的业务提供给用户,这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方向。

第四,移动支付的潜力巨大。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支付是个重要的场景,每个人每天至少有5次支付的动作,随着人们生活的节奏不断加快,以前通过现金、信用卡或者是电脑网上支付的方式已经越来越跟不上时代,人们需要更顺畅的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移动终端在2010年的快速发展,移动的支付业务也跟随着快速发展,根据易观智库的预测,国内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将达到7124亿元人民币,而随着银行业、电信业等传统行业的加固,未来移动支付抢占更多的支付市场。

第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将常态化。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而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年。可以想见经过一年的快速发展,携款跑路等各种欺诈行为的出现,使得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在逐渐加大。因此我认为监管将趋于常态化――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更加方便的金融业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必须尽快制定并完善。

目前国内互联网监管的方向仍然没有确定,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在灰色地带迅速壮大,未来随着监管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红利将逐渐减少,各种业务能否持续壮大仍然存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