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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6 09:26:4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

篇1

一、影响国际价值变化与特点的因素分析

在马克思时代,市场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市场空间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比较有限,充当世界货币的贵金属的价值比较稳定。与之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及其作用力也比较易见,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商品的国际价值。而在当代,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不仅对决定商品价值的原有的传统因素产生影响,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新因素。新旧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商品价值的决定更呈复杂化趋势。再加上信息化、全球化引发市场结构的变化,使市场主体与客体之间,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产品的出口营销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非对称性,所有这些,是导致新时期国际价值变化特点的主要因素。面对这些影响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1在新技术革命作用下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1)生产资料。在马克思时代,作为第一次科技革命的产物——蒸汽机的出现及其在生产领域的应用,使直接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发生重大变革,即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大机器在生产领域中的普遍使用,成为当时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在当代,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远非马克思时代的普通机器所能及。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生产资料的构成中不仅劳动资料发生了质的变化,劳动对象的范畴也在扩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劳动对象。就劳动资料的变化特点来看,由于计算机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劳动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其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而且这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展,即由发达国家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这就使得生产过程中这些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资料包括技术装备和劳动对象,必然对国际价值产生新的影响,表现在产品价值中物化劳动所占的比重大大增加,还表现在由于劳动资料无形损耗速度加快、折旧期缩短而产生对产品价值的影响等。

(2)劳动力构成。在马克思时代,企业的规模较小,机器设备的技术含量较低,企业内部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数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极其有限,为机器生产服务的各类人员也主要在企业内部,很少延伸到企业之外,显示出当时劳动的特点是:以体力劳动、重复型的简单劳动、企业内部的生产型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普通的蓝领劳动者为主。而当代,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企业的生产再也不是停留在原来的普通机械上孤立地进行,高科技含量的设备引领着企业的生产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致使直接生产过程发生了一系列质的的变化,与此相联系的劳动过程也发生了相应的质变,使当代劳动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以脑力劳动、创新型复杂劳动以及企业内外部结合、生产型与服务型并重的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白领劳动者为主。而作为当代劳动者主体的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高级生产、服务劳动者所从事的高级的复杂劳动,对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远远超过马克思时代。

(3)劳动生产率。在当代,由于高新科技在生产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马克思时代,对国际价值的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导致各个国家内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而世界市场上国际价值总量却在增长。产生这一经济现象的原因在于,从各个国家内部看,高新科技的应用引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不仅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大量增多,而且使单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大为减少,致使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而从国际范围看,高新科技引发了许多新产业、新部门的开拓,许多新产品、新服务的提供,大大增加了国际价值的总量;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量高级复杂劳动力的使用,会大大增加国际价值的总量;先进技术装备的使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增加产品总量的同时会消耗更多的劳动对象和生产设备,使转移的旧价值增加,从而相应增大单位商品的国际价值量。这就是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商品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双重影响。

(4)供求关系。战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市场机制日趋完善,商品在世界市场流通的速度、范围是马克思时代不可比拟的。但信息化、全球化也引发了世界市场竞争的空前加剧,使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价格波动更加明显地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政府、商会和企业纷纷加强营销网络、进出口渠道的构建与维护,以促进世界市场流通渠道的畅通,客观上有利于国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种种手段,对市场的供求施予国别政策和人为的影响,使国际市场供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表现在有些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惜对出口企业进行明贴暗补,而对外则采取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将别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拒于国门之外,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平衡,进而影响了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过程。

(5)货币价值。在马克思笔下,世界市场上是由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充当世界货币的材料。世界货币作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其自身价值的变化,必然会对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产生影响。在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内在尺度不变的前提下,世界货币的价值变化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变化成反比关系。而如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早已退出流通领域,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的纸币替代贵金属在世界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执行了世界货币的职能,成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这些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采取措施使本币币值变动,从而引发国际市场的汇率波动,进而影响世界市场商品国际价值的变动。

2新技术革命引发的新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信息化、全球化不仅改变着原有的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形成的作用机制,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新因素。

(1)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在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实践证明,网络贸易显著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大大推进了国际贸易向快速化、简易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贸易领域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只要支付少量的网络通信费就可以获得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存储、交换和处理,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二是参与交易的各方无须中介的介入,只要借助于全球性开放的互联网进行直接的联系与交易,大批的买卖瞬间即可完成,大大提高了交易速度;三是参与交易的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掌握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根据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来安排商品的生产和组织出口,使商品的出口能够与不断变化的世界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体现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2)产业垄断。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垄断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世界市场上,垄断对商品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大体相似。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垄断出现了新现象,突出表现在信息产业自身的领域。由于信息产业是新兴的产业,信息经济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点,各国政府都把它作为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和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其发展,这就使得信息产业容易产生垄断。再加上特有的经济效益、高额的垄断利润使该产业中的垄断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以继续强化其垄断地位。这一切使信息产品的国际价值很大程度上受垄断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左右,垄断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产品的垄断高价,使其大大偏离真实的国际价值。(3)服务贸易。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其增长速度远高于国际货物贸易。与普通的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自己的特征,给服务产品的价值决定带来新的问题:一是有些服务具有独享性。如数据信息处理、环境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等专业,涉及的是特定的主体和客体,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也难于用统一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二是大部分的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这是由国际服务的供给与消费几乎同步进行的特点决定的;三是贸易对象的两权具有可分离性。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到进口者手里,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发挥一次作用。但国际服务贸易则不同,其贸易对象的两权往往可以分离。如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服务的出口者可以凭借其所有权,通过契约关系,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分别向不同的进口者转让使用权,使产品的使用权得以多次转让。由于同一服务的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多次参与国际贸易。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调节作用也相应地发挥多次。

(4)组织干预。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都有其共同之处,即通过成员国或地区政府间的协商,逐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促进区域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在有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例如欧盟,不仅在成员国之间拆除商品、服务的贸易壁垒,实行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组织内部推行统一的货币,从而使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作用越出了各成员国的国界,商品的价值也相应地由原来的国别价值发展为区域价值。区域价值的出现有利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过渡。然而,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对外却依然维持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从而客观上造成了统一世界市场的分割,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价值的形成。显然,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干预,对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发展和国际价值的形成,客观上产生着双重影响。

二、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路径

众所周知,马克思没能完成他所设计的按照由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到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的顺序来研究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写作计划,也没能留下关于国际价值研究的完整理论表述,散见于其著作中关于国际价值理论的相关论述,是100多年前马克思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依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国际价值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探索,所形成的有关国际价值的论述大多是基于他的劳动价值论在世界市场的应用和逻辑延伸。这些论述,不仅成为后人继续研究的有益借鉴,同时也为后人对国际价值的进一步探讨留下充分的余地。

当今世界市场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也带来了国际价值的新变化,需要我们对这一系列变化、特点进行新的探索,以此创新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在新时期,创新与发展国际价值论,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科学方法,研究信息化、全球化对国际价值带来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国际价值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不仅要研究当代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条件,而且要研究国际价值的决定与国际价值的实现,还要研究国际价值规律的具体作用等问题。

从国际价值的形成看。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生产资料、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货币价值等影响国别价值形成的传统因素的变化,同样是引发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在不同的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国别价值产生影响,其影响可以是同一方向、不同程度,也可以是相反方向、相同程度等多种组合情况。由于国别价值是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值是国别价值在空间上的延伸,对国别价值的创新与发展研究,同样适合于对国际价值的研究。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供求关系、网络贸易、产业垄断、服务贸易以及组织干预等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现与变化。研究这些发展变化的新因素在不同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在方向、程度上对国际价值的形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也是新时期探讨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看。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实际上是其在国内市场作用的扩展和延伸。与国内市场相似,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样是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价格的涨落,以此调节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总劳动量在世界范围的分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然而,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是,战后,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出现新的变化,即呈现出泛化、强化和更有效的特点。对这一系列新特点的深入探讨,是研究新时期国际价值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外,在新时期,价值规律的调节手段也有新的变化,即当今价值规律在通过供求关系调节世界市场的进程中,往往是通过利率、汇率以及利润率等具体的经济杠杆进行的。这些经济杠杆会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世界市场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以及货币流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世界市场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和世界总劳动量在各个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对这一系列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具体研究,是探讨新时期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看。一旦商品从国别市场进入国际市场,随着空间的变化,相应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优胜劣汰功能也从一国范围扩展到世界范围。在世界市场上,由于较发达国家和较落后国家的生产率水平差距较大,他们的单位产品价值差别也较大,这有利于较发达国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高的利润率。同时较发达国家还可以凭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不等价交换,以较少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的物化劳动,获取超额利润。所以,马克思说: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在新时期,尽管国际贸易和各国间的经贸往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世界市场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和完善,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的功能依然未变,国际市场上不平等交换的机制依然存在。由于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具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价值规律优胜劣汰功能和不平等交换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国际市场交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也就不可避免,这也就是战后以来富国越富、穷国越穷、南北差距具有不断拉大趋势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应地,也引发了战后国际经贸关系方面新的统治和依附关系。显然,研究新时期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考察国际贸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的问题,这既是马克思国际价值论在当代的应用,也是对当代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探讨,它是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又一条重要路径。

篇2

在马克思时代,市场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市场空间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比较有限,充当世界货币的贵金属的价值比较稳定。与之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及其作用力也比较易见,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商品的国际价值。而在当代,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不仅对决定商品价值的原有的传统因素产生影响,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新因素。新旧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商品价值的决定更呈复杂化趋势。再加上信息化、全球化引发市场结构的变化,使市场主体与客体之间,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产品的出口营销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非对称性,所有这些,是导致新时期国际价值变化特点的主要因素。面对这些影响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1 在新技术革命作用下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1)生产资料。在马克思时代,作为第一次科技革命的产物――蒸汽机的出现及其在生产领域的应用,使直接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发生重大变革,即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大机器在生产领域中的普遍使用,成为当时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在当代,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远非马克思时代的普通机器所能及。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生产资料的构成中不仅劳动资料发生了质的变化,劳动对象的范畴也在扩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劳动对象。就劳动资料的变化特点来看,由于计算机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劳动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其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而且这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展,即由发达国家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这就使得生产过程中这些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资料包括技术装备和劳动对象,必然对国际价值产生新的影响,表现在产品价值中物化劳动所占的比重大大增加,还表现在由于劳动资料无形损耗速度加快、折旧期缩短而产生对产品价值的影响等。

(2)劳动力构成。在马克思时代,企业的规模较小,机器设备的技术含量较低,企业内部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数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极其有限,为机器生产服务的各类人员也主要在企业内部,很少延伸到企业之外,显示出当时劳动的特点是:以体力劳动、重复型的简单劳动、企业内部的生产型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普通的蓝领劳动者为主。而当代,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企业的生产再也不是停留在原来的普通机械上孤立地进行,高科技含量的设备引领着企业的生产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致使直接生产过程发生了一系列质的的变化,与此相联系的劳动过程也发生了相应的质变,使当代劳动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以脑力劳动、创新型复杂劳动以及企业内外部结合、生产型与服务型并重的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白领劳动者为主。而作为当代劳动者主体的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高级生产、服务劳动者所从事的高级的复杂劳动,对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远远超过马克思时代。

(3)劳动生产率。在当代,由于高新科技在生产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马克思时代,对国际价值的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导致各个国家内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而世界市场上国际价值总量却在增长。产生这一经济现象的原因在于,从各个国家内部看,高新科技的应用引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不仅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大量增多,而且使单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大为减少,致使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而从国际范围看,高新科技引发了许多新产业、新部门的开拓,许多新产品、新服务的提供,大大增加了国际价值的总量;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量高级复杂劳动力的使用,会大大增加国际价值的总量;先进技术装备的使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增加产品总量的同时会消耗更多的劳动对象和生产设备,使转移的旧价值增加,从而相应增大单位商品的国际价值量。这就是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商品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双重影响。

(4)供求关系。战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市场机制日趋完善,商品在世界市场流通的速度、范围是马克思时代不可比拟的。但信息化、全球化也引发了世界市场竞争的空前加剧,使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价格波动更加明显地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政府、商会和企业纷纷加强营销网络、进出口渠道的构建与维护,以促进世界市场流通渠道的畅通,客观上有利于国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种种手段,对市场的供求施予国别政策和人为的影响,使国际市场供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表现在有些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惜对出口企业进行明贴暗补,而对外则采取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将别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拒于国门之外,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平衡,进而影响了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过程。

(5)货币价值。在马克思笔下,世界市场上是由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充当世界货币的材料。世界货币作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其自身价值的变化,必然会对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产生影响。在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内在尺度不变的前提下,世界货币的价值变化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变化成反比关系。而如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早已退出流通领域,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的纸币替代贵金属在世界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执行了世界货币的职能,成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这些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采取措施使本币币值变动,从而引发国际市场的汇率波动,进而影响世界市场商品国际价值的变动。

2 新技术革命引发的新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信息化、全球化不仅改变着原有的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形成的作用机制,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新因素。

(1)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在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实践证明,网络贸易显著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大大推进了国际贸易向快速化、简易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贸易领域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只要支付少量的网络通信费就可以获得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存储、交换和处理,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二是参与交易的各方无须中介的介入,只要借助于全球性开放的互联网进行直接的联系与交易,大批的买卖瞬间即可完成,大大提高了交易速度;三是参与

交易的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掌握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根据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来安排商品的生产和组织出口,使商品的出口能够与不断变化的世界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体现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2)产业垄断。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垄断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世界市场上,垄断对商品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大体相似。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垄断出现了新现象,突出表现在信息产业自身的领域。由于信息产业是新兴的产业,信息经济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点,各国政府都把它作为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和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其发展,这就使得信息产业容易产生垄断。再加上特有的经济效益、高额的垄断利润使该产业中的垄断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以继续强化其垄断地位。这一切使信息产品的国际价值很大程度上受垄断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左右,垄断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产品的垄断高价,使其大大偏离真实的国际价值。

(3)服务贸易。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其增长速度远高于国际货物贸易。与普通的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自己的特征,给服务产品的价值决定带来新的问题:一是有些服务具有独享性。如数据信息处理、环境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等专业,涉及的是特定的主体和客体,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也难于用统一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二是大部分的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这是由国际服务的供给与消费几乎同步进行的特点决定的;三是贸易对象的两权具有可分离性。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到进口者手里,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发挥一次作用。但国际服务贸易则不同,其贸易对象的两权往往可以分离。如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服务的出口者可以凭借其所有权,通过契约关系,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分别向不同的进口者转让使用权,使产品的使用权得以多次转让。由于同一服务的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多次参与国际贸易。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调节作用也相应地发挥多次。

(4)组织干预。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都有其共同之处,即通过成员国或地区政府间的协商,逐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促进区域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在有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例如欧盟,不仅在成员国之间拆除商品、服务的贸易壁垒,实行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组织内部推行统一的货币,从而使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作用越出了各成员国的国界,商品的价值也相应地由原来的国别价值发展为区域价值。区域价值的出现有利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过渡。然而,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对外却依然维持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从而客观上造成了统一世界市场的分割,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价值的形成。显然,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干预,对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发展和国际价值的形成,客观上产生着双重影响。

二、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路径

众所周知,马克思没能完成他所设计的按照由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到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的顺序来研究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写作计划,也没能留下关于国际价值研究的完整理论表述,散见于其著作中关于国际价值理论的相关论述,是100多年前马克思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依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国际价值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探索,所形成的有关国际价值的论述大多是基于他的劳动价值论在世界市场的应用和逻辑延伸。这些论述,不仅成为后人继续研究的有益借鉴,同时也为后人对国际价值的进一步探讨留下充分的余地。

当今世界市场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也带来了国际价值的新变化,需要我们对这一系列变化、特点进行新的探索,以此创新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在新时期,创新与发展国际价值论,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科学方法,研究信息化、全球化对国际价值带来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国际价值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不仅要研究当代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条件,而且要研究国际价值的决定与国际价值的实现,还要研究国际价值规律的具体作用等问题。

从国际价值的形成看。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生产资料、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货币价值等影响国别价值形成的传统因素的变化,同样是引发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在不同的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国别价值产生影响,其影响可以是同一方向、不同程度,也可以是相反方向、相同程度等多种组合情况。由于国别价值是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值是国别价值在空间上的延伸,对国别价值的创新与发展研究,同样适合于对国际价值的研究。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供求关系、网络贸易、产业垄断、服务贸易以及组织干预等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现与变化。研究这些发展变化的新因素在不同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在方向、程度上对国际价值的形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也是新时期探讨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看。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实际上是其在国内市场作用的扩展和延伸。与国内市场相似,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样是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价格的涨落,以此调节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总劳动量在世界范围的分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然而,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是,战后,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出现新的变化,即呈现出泛化、强化和更有效的特点。对这一系列新特点的深入探讨,是研究新时期国际价值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外,在新时期,价值规律的调节手段也有新的变化,即当今价值规律在通过供求关系调节世界市场的进程中,往往是通过利率、汇率以及利润率等具体的经济杠杆进行的。这些经济杠杆会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世界市场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以及货币流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世界市场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和世界总劳动量在各个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对这一系列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具体研究,是探讨新时期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看。一旦商品从国别市场进入国际市场,随着空间的变化,相应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优胜劣汰功能也从一国范围扩展到世界范围。在世界市场上,由于较发达国家和较落后国家的生产率水平差距较大,他们的单位产品价值差别也较大,这有利于较发达国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高的利润率。同时较发达国家还可以凭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不等价交换,以较少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的物化劳动,获取超额利润。所以,马克思说: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

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在新时期,尽管国际贸易和各国间的经贸往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世界市场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和完善,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的功能依然未变,国际市场上不平等交换的机制依然存在。由于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具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价值规律优胜劣汰功能和不平等交换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国际市场交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也就不可避免,这也就是战后以来富国越富、穷国越穷、南北差距具有不断拉大趋势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应地,也引发了战后国际经贸关系方面新的统治和依附关系。显然,研究新时期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考察国际贸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的问题,这既是马克思国际价值论在当代的应用,也是对当代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探讨,它是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又一条重要路径。

篇3

目前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理论界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对此本文本想一一加以评判,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有一些似是而非

的,甚至是模糊的认识进行一定意义的探讨,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深化对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劳动价值理论的原创精神的基础上的。故本文拟在若干问题上与同仁们共同商榷,以求澄清劳动价值理论之内涵。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人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①“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②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③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④,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⑤,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

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施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⑥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咽。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⑧。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人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

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⑨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⑩,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人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人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模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

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⑾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上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思格斯在编辑《资本沦》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

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

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人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服,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五、正确认识如何科学地发展地看待马克思的劳动

价值理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待的态度应该是在坚持中促进发展和在发展中丰富。坚持就是要坚持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理论。即坚持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观察问题的方法、立场;坚持根据历史观和剩余价值展的客观规律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这是根本原则问题。坚持的基本原理,并不是要把它们当作—成不变、恒古不移的教条,而是要在坚持的同时与时俱进敏锐地把握时代、形势和实践的新变动,以新的实践为基础,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是基础理论而不是应用理论,他们的理论是现实经济的高度抽象,并不是每个国家以及具体阶段的现实。我们决不能离开本国的实际和时代的发展来谈,那是—种空洞的理论,而是要以中国的问题、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限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历史地科学地对待,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者的态度。

注释:

1、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第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

5、同上。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7、《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

8、《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

篇4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  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  )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篇5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篇6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正因为它是发达的即不包含与商品交换性质相悖的从属关系的商品经济,所以它才能发展成完全的商品经济。马克思市场经济对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和精辟的阐述,以此创立的市场经济理论成为经济学的重要部分,更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理论来源。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比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更发达、更复杂的经济形式,它的运行必然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性。

第一,平等自愿规律。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相互并存、相互对立。“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冲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①因此,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不拥有任何特权,交换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交换。“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②

第二,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而科学地阐述了价值规律理论,并指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早期是作为外在于人的自然力量自发地发挥作用的。“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③ 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所有者之间不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换中也是等价的。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商品交换活动。按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商品所有者市场交换活动的基本规范。

第三,竞争规律。竞争是市场的伴生物,有市场经济就存在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实际是协调商品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马克思看来,竞争可分为3种类型:(1)卖主之间的竞争。同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卖主供应,谁以最便宜的价格出卖同一质量的商品,谁就一定会战胜其他卖主,从而保证自己有最大的销路。于是,各个卖主彼此间就进行争夺销路、争夺市场的斗争。他们每一个人都想出卖商品,都想尽量多卖,如果可能,都想由他一个人独卖,而把其余的卖主排挤掉。因此,一个人就要比另一个人卖得便宜些。于是卖主之间就发生了竞争,这种竞争降低他们所供应的商品的价格。(2)买主之间的竞争。面对同一种商品,存在着许多买主,每一个买主都想出高价尽量地多买,所以买主之间的竞争导致商品价洛的上涨。(3)买主与卖主之问的竞争。“买主与卖主之间也有竞争。前者想买得尽量便宜些,后者却想卖得尽量贵些。买主和卖主之间的这种竞争的结果怎样,要依上述竞争双方对比关系怎样来决定,就是说要看是买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呢还是卖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些。”①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马克思不仅看到了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律性和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还深刻分析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调节手段,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质上就是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合理地、按比例地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各个社会形态中都共同存在的一般经济规律,只不过由于条件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分配社会总劳动的主要调节者。在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调节功能中,市场机制不失为一种灵敏、有效的调节手段,但它也存在有缺陷。

第一,市场调节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市场调节的对象是市场经济活动,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对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非市场经济活动,如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公共福利、科教卫体等公共性领域,市场调节就不起作用或不能很好地起作用。

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在一个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由于供需之问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动又反向地影响供求关系,或抑制需求和刺激生产,或刺激需求和抑制生产。价格变动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进而影响下一轮生产过程。而在前一轮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就有可能会出现损失,这是市场无法起调节作用的。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价值规律“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睛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②

第三,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市场调节表现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双向作用,这种调节是一种自动运行过程,但同时又具有盲目性,因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究竟会导致什么结果,达到什么目标,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规范。在价格信息的指示下,商品生产者无法把握准确的生产数量,其生产就必然带有盲目性,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纳入平衡―不平衡的单向循环。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问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③

三、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的现实意义

篇7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商品生产者的基本条件之一。

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交换价值是有严格区分的。使用价值指物的有用性。马克思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来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也就是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管你是否意识到它的有用性,也不管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何,它都客观地存在着可供人们使用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如皮草即使还未被人们加工制成成品之后,它都客观地存在可供人们使用的有用性,这是使用价值的属性。

而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马克思说:“这些物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商品的价值”。就是说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价值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它的社会属性。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这种关系。价值的衡量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皮草被人们加工成皮衣之后,作为商品的皮衣的价值是指人们生产它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凝结在皮衣上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

实际上,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与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只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可以分离开来的劳动过程,马克思对工场手工业的论述中强调,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发展使人成为从事某一专门职能的局部工人,其劳动过程日益简单、具体,但同时,这种简单具体的单个劳动过程却在资本的指挥下转化成了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具体劳动与劳动的社会性并不存在矛盾,关键是看产品为谁生产的。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关系。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中说:“商品是这样一种物,一方面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另一方面它能用来交换别种物。作为商品的皮衣一方面具有提供人们御寒和审美的有用性,另一方面它是专门为别人御寒和审美而产生。白居易曾描图了一个辛辛苦苦卖炭老翁,“夜来城外一尺雪,可怜身上衣正单,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老翁不能用这些炭来取暖,反而希望天气更冷一些,好让别人快来把他的炭买了去,目的换回衣服和粮食。

这三者不但有区别还是有联系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第一 、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作为商品必须有用,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财主要阿凡提卖牛,阿凡提牵着奶牛来到市场,几个买主走来问道:“这头奶牛一天能挤多少奶啊”? 可凡提说;“又老又丑,性质还坏,一天连半碗奶也挤不出来”。买主们听后纷纷离去,买主们买牛是要挤奶,奶牛不能产奶满足不了需要,买主们就不能买它。所以说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千差万别的商品能满足人们千差万别的需要。对他人没有用的东西,不管你在生产中耗费了多少劳动,都不会有人同你交换,不能成为商品。

第二 、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

各种商品无论它们的使用价值是怎样的千差万别,它们都有是人类生产的劳动物,在它们之中都凝结着人类劳动,这是一切商品共有的。作为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但作为价值在质上是相同的,它体现商品生产者人与人劳动关系。它撇开了劳动的具体形式,因而是隐藏在商品内部的,看不见、摸不着。即不能用秤称,也不能用尺量。如米把它磨成粉也看不到它的价值,只有当商品交换时,商品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的社会有用性不是通过商品具有什么特殊属性,他人又具有什么需要以及商品怎样来满足他人的需要来进行判定的。在商品交换等式中,处于等价形式的商品是否直接社会劳动的表现,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就是通过与前者的交换证明自身的社会有用性。也就是说,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借助价值实现来表现的。因此,马克思写道,“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这也是马克思为什么将价值作为研究商品经济的主要对象的原因之一

有些东西对人类很有用,如空气、阳光、水它们作为天然存在的东西,没有人的劳动耗费在上面,没有价值,就不能成为商品。但是,只有加上人的劳动,如把空气压缩成氧气,把天然的水加工成蒸馏水或自来水它们就有了价值,就可以同其它劳动产品相交换。所以说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

第三 、 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价值才能被表现出来。作为商品的皮衣只有在市场上通过市场竞争,皮衣才能顺利地从卖者让渡到买者手里,因此皮衣有用性就获得了社会的使用价值。换言之,凝结在皮衣上的劳动就构成了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同时在交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和作用。如果皮衣供不应求,不但优等的皮衣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物美价贵”。就连次等皮衣也能实现其较高的价值“物劣价贵”。如果皮衣供过于求,只有优等的皮衣价值能实现这才是“物美价廉”。次等的皮衣价值就要降低,而次等或劣等的皮衣的价格必须大幅降价,此物“物劣价廉”。可见,现实中的商品它要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从而使商品本身价值的大小才能得到证实,它的价值才能被表现出来。所以说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二因素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交换价值是外在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仍以皮衣为例,作为商品的皮衣即供人们御寒和审美,具有使用价值。由于皮衣是为别人而生产的,因此必须投放市场,在商品市场商品内在对立统一的二因素就获得了外化即外在表现为交换价值。如果皮衣在市场竞争中交换出去,皮衣能被人们使用,皮衣的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实现。这三者是商品范畴的内在有机联系,它们共同构成商品的“物美价廉”的内在尺度。

对商品范围的正确理解具有现实意义。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是不能进行交换的,目前在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中的商品如果卖不出去,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不能实现。因此,也无经济效益可谈。生产符合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对商品经济是首要的、基本的、共同的要求。每个商品生产的决策上,都要密切注意市场信息,不断提高商品质量,适时更新换代,增加花色品种,尽量做到“物美价廉”适销对路,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否则,就有亏损破产的危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49~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篇8

Abstract:Thegeneralequilibriumtheoryisnotthepatentofwesterneconomics.Beforewalras,Marxhadexpoundedtherelationbetweengeneralequilibriumandparetooptimum,thenatureofexistenceandstabilityofgeneralequilibriumminutely,andputforwardsystematicalgeneralequilibriumtheorythereby.AlthouthMarxiangeneralequilibriumtheoryhasnotobtainedastrictform,itisdeeperthanthewesterngeneralequilibriumincontent.

Keywords:Generalequilibrium;Lawofvalue;Freecopetition

在中外经济学界,一提起一般均衡理论,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瓦尔拉斯体系和阿罗—德布鲁模型。这样,一般均衡理论似乎就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专利。实际情况当然不是如此。在瓦尔拉斯之前,马克思就深入分析了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的提出不仅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早,而且在思想上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一、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严格意义是指经济主体行为的相互一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就说明卖者的销售行为和买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实现局部均衡。如果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就说明所有卖者的销售行为和所有卖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就达到一般均衡(1)。马克思十分重视一般均衡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他明确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总劳动量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量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基本经济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显然,如果社会总劳动量按不同产品的社会需要量进行了正确的分配,那么,各种产品的社会供应量和社会需要量就都相等,人们对所有产品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就是严格一致的。因此,社会总劳动量按正确的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状态,实际上就是一般均衡状态。

以上所述是一般均衡最一般的含义,它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一般均衡将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5)私人劳动的这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具有共同的社会实体。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生产纯属个人的私事,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生产,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作为社会劳动,他的生产不能离开社会来进行,他的产品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如果商品生产者能顺利地把商品卖出去,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可实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到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那就说明,尽管他的商品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个基本矛盾,使得支配资源配置的依社会需要量“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价值规律的形式。

价值规律实际上表明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数量界限。因为价值规律首先是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规律。而商品的价值决定和实现,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后者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这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某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首先指出了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写道:“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7)这个“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8)如果把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指将社会所支配的总劳动量,按照对每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每个生产部门依此分配的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9)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大,那么这种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就有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个商品量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与此同时,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大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它们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甚至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当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劳动量都是按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进行分配时,这些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商品才能全部按市场价值出售。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当一般均衡实现时,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不可能在不减少其他商品产出的情况下增加某种商品的产出。因此,一般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一般均衡的存在性

马克思在论述一般均衡的含义时,实际上提出了价值体系和均衡价格体系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中,通过与之相交换的另一个商品才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与之相交换的货币来表现的。因此,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品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也就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当各种商品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恰好相等时,各种商品就按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样的一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体系。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各种商品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实际上就是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相一致的市场价格出售。因为这样的一组市场价格保证了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以,这组市场价格实际上就是均衡价格体系。

那么,这样的一组均衡价格在理论上是否存在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均衡价格是和价值相一致时的市场价格,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和各自的市场价值严格一致的。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而商品按价值出售意味着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10)“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时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11)因此,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又可归结为各种商品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的可能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条件是在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和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对某一种商品来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12)对所有商品来说,“如果这种分工(指社会分工——引者)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殊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13)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社会总劳动按不同社会需要的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可能性问题。那么,社会是否可能作到按由各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量呢?

在马克思看来,至少从理论上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如果经济社会根本不能作到依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那就等于说经济社会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总是处于供需失衡状态,资源配置永远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提法本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作用,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有逐步接近其均衡价格的趋势。他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1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保持均衡,从而各种商品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相一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经常趋势”;第二,这种保持均衡的“经常趋势”是通过各种商品的供求失衡,通过各种商品市场价格对均衡价格的不断偏离而实现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以价值或均衡价格为中心而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且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5)

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而且在论述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时,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瓦尔拉斯定理的重要思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因为社会产品的全部实现,意味着社会产品的各个部分已经全部转移到需要它们的各个购买者手中。如果社会产品可以全部实现,那么社会产品就可在价值形态上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全部资本价值,同时在实物形态上补偿生产和生活中所消耗的全部物质资料,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可全部得到解决。所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而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也就是社会产品总供求的均衡问题。只要社会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是均衡的,那么社会产品价值的实现就不成问题,社会总劳动就能全部得到社会的承认。只要社会总劳动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那么,各种商品就都能实现供求均衡,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可以实现均衡,社会总劳动消耗就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资本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如果社会总劳动不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就会导致一部分商品就会供过于求,另一部分商品求过于供,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不能达到均衡,此时,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社会资本再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可见,各种商品同时实现供求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总供求均衡的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个社会生产n种商品,社会产品实现了总供求均衡,同时n-1种商品实现了供求均衡,那么第n种商品也必然实现供求均衡。

三、一般均衡的稳定性

如果一般均衡是存在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果经济体系最初不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实现一般均衡?或者说,如果经济体系偏离了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恢复到均衡状态?马克思在评价布阿吉尔贝尔的劳动价值论时,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布阿吉尔贝尔是经济学说史上最先提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济学家,从而也是最先认识到一般均衡重要性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使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使这些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各种商品按由劳动耗费决定的“真正价值”进行交换,是实现这种比例关系的前提;自由竟争是实现各种商品按“真正价值”相交换的社会过程。马克思对布阿吉尔贝尔的这种见解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写道:“布阿吉尔贝尔就他在这方面(指劳动价值论——引者)来说,虽然不是有意识地,但是事实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竟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比例的社会过程。”(16)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通过自由竟争的社会过程,价值规律可使社会总劳动按正确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论述了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机制——自由竟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实际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总量都是个既定的量,因此,按社会需要量正确地分配给各个生产部门的社会劳动量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决定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也存在相应的比例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都具有相对的意义。这样,如果某些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过多,则另外一些商品生产上所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就必然过少。其结果,前一类商品供过于求,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抬高到市场价值以下,后一类商品求过于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市场价格压低到市场价值以上。结果,前后一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将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退出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降低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增加。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减少,需求将比原来增加,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高。对后一类商品来说,市场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减少。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增加,需求将比原来减少,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低。这一过程将一直进行到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都达到市场价值的水平为止。因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确实有达到一般均衡的客观趋势。

上述自由竞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在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通过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趋向其市场价值来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个机制只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机制会发生部分的变异。他指出,“如果商品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那就象已经说过的那样,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较高的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17)这段话包含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不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同,其利润率也必然不同;第二,各部门利润率的差别将导致部门之间的竞争,使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引起的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将使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进行重新分配;第四,这个过程将导致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此,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使市场价格趋向于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来实现的。不过,由于社会的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相等,同时价值的变动调节着生产价格的变动,所以,生产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以及生产价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变化。

尽管马克思承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有达到一般均衡的趋势,但他又认为,经济体系由失衡到均衡的调整过程,是一个充满摩擦的过程。他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18)在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支配权。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特殊的交换需要而各自进行生产。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会有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或者是否能卖出去。生产者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因此,商品的供求失调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在达到一般均衡之前,一些商品供给过多,而另一些商品则供给过少。在前一种场合,一部分社会劳动被浪费掉了,在后一种场合,又有一部分社会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在这两种场合,商品交换都只能在“错误的”的价格上进行。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资本主义经济不仅会导致结构性的失衡,而且会导致总量性的失衡。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贫富两极分化,贫富两极分化使广大群众的消费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导致总的有效需求不足,引发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状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9)经济危机的存在及其导致的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它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

四、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比较

前面的论述表明,马克思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在含盖的内容上是基本相同的,都涉及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均衡价格论,均衡价格论主要关注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或不同商品相对价格的确定问题。这种相对价格不仅取决于商品本身的供求关系,而且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从而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供求关系。这种均衡价格论只是停留在价格的现象形态上,它不涉及价格的内容——价值及价值的实体和本质等问题,因而是一种没有价值论作基础的价格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对这个理论来说,价值的实体和本质是价值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马克思把价值视为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一个范畴,并从分析价值的现象形态——交换价值出发,指出价值是进入交换的所有商品包含的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样,马克思就把价值的实体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认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个现象,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与劳动的交换。这样,通过对商品价值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被商品交换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第二,分析方法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是由瓦尔拉斯最初提出的,后来经过帕累托、希克斯、诺伊曼、阿罗、德布鲁和麦肯齐等人的改进和发展,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从它产生至今,始终注重运用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的证明。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数学方法的运用,他在分析一些理论问题,例如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的时候,也运用了一些简单的数学模型。但是,由于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定性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和过渡性,因此,他主要是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问题进行文字说明和理论论证,而没有像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用高深的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进行严格的证明。因此,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尽管这一理论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

第三,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不同。由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也就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则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因此,尽管西方一般均衡理论也认识到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不一致和非市场出清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这个理论把一般均衡的稳定性绝对化,所以,它总是试图在理论上寻找避免非市场出清条件下出现交易的可能性。为此,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提出了两条可能的“出路”:一是设想存在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根本不可能在错误的价格上进行交易,二是设想价格的调整过程是如此迅速以致于人们来不及进行“错误的”交易。前一设想就是瓦尔拉斯和埃奇渥斯的“重订契约特权”,后一种设想就是马歇尔的“瞬时调整过程”。然而,无论是“重订契约特权”还是“瞬时调整过程”,都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对于前者,人们不知道那位全能的“价格制定人”是谁,也不知道谁可以赋予交易者以“特权”。对于后者,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成本不为零决定了价格调整的速度不会很大,更不用说接近无限了。如果交易者没有“特权”的保护,而价格调整的速度又不会很快,那么在非均衡出现之后和调整到均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就一定会出现市场非结清条件下的“错误”交易。因此,西方学者所谓的一般均衡,只不过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生活无关的假想状态。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现实的状态往往是一般非均衡,市场价格和均衡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但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的不一致,或者说,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不是说明价值规律失效,而正是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的表现形式。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种不断逼近其均衡价格的经常性趋势。因此,一般均衡是可以达到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是,一般非均衡向一般均衡的调整是一个充满摩擦的动态过程。因此,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更现实,也更能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

最后,对市场经济命运的看法不同。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价格调节机制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认为一般均衡的实现是无摩擦的,市场经济是完全有效的,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调节是不必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该一直存在下去。这显然是一种把市场经济理想化的做法。在这种做法的背后,隐藏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不能承认市场经济有缺陷,如果承认它有缺陷,就等于承认要抛弃市场经济。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作为一种趋势是存在的,但通过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有摩擦、有成本的。因此,市场经济是可行的,但它又是有缺陷的,即存在“市场失灵”。这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危机,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的巨大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马克思看来,市场经济的这种局限性,只有通过计划经济才能得到消除。“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0)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和有缺陷的经济制度的看法,已被大量经验事实证明是正确的。但有三个问题马克思似乎不曾考虑过:第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那么它的缺陷可否通过某种改良的方式,如政府的宏观调控,至少部分地加以克服?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可以得到大量事实的支持。第二,如果代替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是可行的,那么它是否就没有任何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考虑的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模式(21),而是现实存在的计划经济,那么回答似乎应该是否定的。第三,如果没有一种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是“理想”的,那么经济制度的优劣就只是相对的。因此,进一步的问题似乎应该是,判断和选择经济制度的标准是什么?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即经济制度只能根据其对生产力的作用来判断。就此而论,大量的经验事实明显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市场经济虽然有缺点,但它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有效的经济制度。

注释

(1)这个定义没有考虑自由物品的情况。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5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2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6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717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1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4页。

(1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年,第43~44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8~219页。

(1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9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48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马克思认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而这又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都得到充分发挥为前提。“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页。

(21)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对一种并不存在的经济制度进行判断似乎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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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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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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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

篇9

(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

从一开始,有点机械的亚当斯密关于商品生产的描述就不同于辩证的马克思的描述。“引出上述许多利益的分工,原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产生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来实现普遍富裕。它是不以这广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惭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1)。在这里商品生产成了某种天然的普遍的人类倾向的产物(如果能这样看商品生产倒是能给现代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家省不少气力!)。马克思的描述完全不同:“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或者拿一个较近的例子来说,每个工厂内都有系统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不是通过工人交换他们个人的产品来实现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2)。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商品生产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这两个条件缺失任何一个便构不成准确的商品生产的概念。

现实社会可以是商品生产要素和其它要素的混合,但任何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社经验材料绝对不能混入商品生产的概念中去。如此强调这一点似乎多余,可我们很快会发现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所谓理论,其拙劣的根源就在于此。

从在现实社会中作用的程度、规模、范围等标准出发,将商品生产分为简单的小商品生产和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生产是顺理成章的。后者由于技术条件的成熟,大批量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成了商品,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提高到过去任何社会形式从未达到的水平,商品生产已是社会增加财富的主要源泉。但资本主义是商品生产这一逻辑主干之上的一个支干,考察社会经验材料能否混入资本主义概念中,还是首先要看它能否混入商品生产的概念中去,剩下的任务只是辩明它属于小商品生产概念还是资本主义概念。

(二)商品经济的规律性和资本主义的规律性

更深的抽象表明,商品生产者交换的不仅是具体的、实在的、有用的物品,而且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这不是心血来潮随意做出的武断抽象,它表明了生产商品的各种具体劳动的共性,从而也表明了用于交换的所有商品的共性或本质。只要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在量上是相等的,这些商品在抽象意义就是相同的,这是它们得以按一定比例交换的基础。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的质的规定性。耗费的量不由每个具体劳动量决定,而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这就是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在现实中没有人先去计算必要生理耗费再去交换,价值规律是以供求和竞争规律的形式在市场上现实地表现出来的。社会的各个私人生产者“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每个人都企图尽可能以高价出售商品(甚至生产本身似乎也只是由他们任意调节的),所以内在规律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他们互相施加的压力来实现,正是通过这种竞争和压力,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销。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3)显然,价值规律的作用制约着商品的交换比率、每种商品的产量、劳动力在各个部门的配置。

当“全部产品或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4)时,商品生产就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大体上每个生产者拥有自己的数量不多的生产资料,并且用它们来生产商品;现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商品了,生产资料属于一些人,出卖劳动力来干活的是另一些人。资本主义仍符合商品概念的一般规律性,但特征性的东西已开始出现,一般规律在具象时有了修正的必要。

新增的价值已不象以前那样全部归生产者所有,而是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死劳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称作剩余价值;另一部分归活劳动的所有者,可以称作劳动力价值。两者量的划分的斗争从资本主义产生起就没有停止过,但只要这种斗争主要是靠价值规律为基础的自由的市场契约来调节的,这种斗争就还是商品经济概念和资本主义概念能概括的经验材料。

又由于生产资料不仅总规模扩大了,而且各行业所用的死劳动和活劳动的比例也不象以前那样大体相差无几了,各行业利润率均等性的假设和剩余价值率均等性的假设还基本符合对经验材料不完全归纳的判断,资本有机构成则没有任何做均等假设的基础了。这时,跨行业的商品价格等于价值(剔除掉供求不平衡因素)和利润均等的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就不正确了。必须修正为:所有行业的利润总额和总价格,还是等于以前的剩余价值总额和价值总额。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律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规律。以上就是商品经济概念和资本主义概念的基本的规定性。它对政治制度结构的基本要求就是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

(三)利润率的下降趋势

马克思用抽象思维方法得出的资本主义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规律,是想用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内的作用要素而不是这两个概念所能概括的范围以外的、价值规律管不着的作用要素,来说明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和被替代的必然性。在这里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和价值判断、价值追求被明显地摆列一个次要的位置,起作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要求助于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追求历来被马克思视为庸俗的和空想的。马克思愿意看到是资本家把资本主义推向灭亡。“利润率是资本主义的推动力;那种而且只有那种生产出来能够提供利润的东西才会被生产出来。英国经济学家对利润率下降的担忧就是由此产生的。……在这里,以纯粹经济学的方式,就是说,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在资本主义理解力的界限以内,从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立场出发,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的限制,它的相对性,即表现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5)。即使对马克思这样的抽象思维大师,我们也要试图鉴定他的抽象思维过程。

我们可从(S,是剩条价值率,s是剩余价值,v是可变资本,q是资本有机构成,c是不变资本,p是利润率)推导出p以q和S,表示的函数式: 要想使P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必须是二种情况之一:(1)S,下降同时q不下降或者S,下降的程度高于q下降的程度;(2)q上升S,不上升或者q上升的程度高于S,上升的程度。

马克思显然排除了S,下降的情况。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马克思得出利润率下降的结果就必须先做两个假设之一,即q上升S,不升或者q上升的程度高于S,上升的程度。马克思认为q上升比较符合经验材料(情况可能不是如此简单,后面会论及),两个假设就变为S,不上升或者上升的程度低于q上升的程度。就是说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规律是隐含着这两个假设条件的。这个规律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这两个暗含的假设与现实经验材料对照的结果。在《资本论》整个第十三章对这个规律的描述中,都没有有意识地将假设与经验材料相对照的部分。在随后的第十四章作用相反的各种原因中将S,的提高作为了一个起相反作用的修正因素。这样,实际上马克思的假设又变成S,上升的程度低于q上升的程度。

只要能证明这个假设比较符合现实的长期趋势,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规律就真的是资本主义范畴内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资本主义的消亡就指日可待,这个论证过程是比较严密的抽象思维过程必须要求的。

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4章中没有直接地全面地接着说明这个假设,从而完成论证,而是换个角度换个假设前提,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规律:“在这里——大多数有益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都是如此——引起剩余价值率增加的原因,包含着这个结果:所使用的总资本为一定量时,剩余价值量将会减少”,“从而使利润率减少。”(6)。但是马克思没有看出,“引起剩余价值率增加的原因”同时也使他的新假设“所使用的总资本为一定量”中的一定量变得不“一定”了,变小了。社会总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提高,同时也意味着不变资本的贬值和有机构成的下降。这个新开辟的论证同样无法说明利润率下降是一个长期趋势。有人会说:不变资本贬值马克思已作为修正因素之一,在具象过程中说明了,这是抽象思维方法的惯例。但是具象不是再一次分别把各修正因素与本质因素的关系罗列出来,这是舍象过程的任务,它必须在可叠加的假设条件下,综合说明本质因素和6个相反因素共同作用时的总结果。即使不精确,也必须判断各个力的强弱和方向,从而判断合力的方向,做不到这一点就没有完成抽象思维方法的要求,所下的结论就是没有科学依据的。马克思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有些含糊地“把一般利润率的下降视为是一种倾向的下降”(7)。” 转贴于

我并不是据此断言说资本主义没有利润率下降的趋势,我只是断言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理论家到目前为止并没能证明这种趋势是资本主义范畴本身所必然带来和资本主义范畴可以概括的所谓客观规律。利润率的变化有多种可能性,有些是资本主义因素引起的,有些是资本主义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强调这种区别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后面还会论及利润率变化的极端复杂性。

(四)垄断和帝国主义

由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加剧,随着资本主义不断积聚和集中,各个生产行业的企业数目大大减少。这些在竞争中幸存下来的企业,规模大都十分庞大,接下来的竞争更可能带来的将是两败俱伤,而不是某一方的完全胜利。这时在大资本家头脑中占上风的已不是资本主义范畴的规定性和准则,更不是商品生产范畴的规定性和准则,而是过去封建领主们惯用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封建契约,这是完全不同于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市场契约的一种超经济的契约。这种封建契约有企业同盟、卡特尔、托拉斯、完全合并等多种形式。从此现实社会已不再象此前近100年那样接近于较单纯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主要成了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混合社会。这种混合在大约几十年的时间内全面触及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劳动力市场。划分新增价值的另一方——劳动力出卖者靠自由市场原则调节自己利益的机会被大大削弱了,他们面对的是联合起来的蔑视市场的资本所有者,他们现在的地位用工奴来描述毫不为过。

我们再次强调,严格的抽象思维方法一定能判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要素和资本主义以外的要素混合的结果,决不能把一切现象材料都装进资本主义范畴内。不能把垄断看成资本主义的一个阶段,因为在抽象思维的意义上找不出垄断概念和资本主义概念的共性,说明它们的关系不是抽象思维方法所能完成的任务。

马克思是在垄断产生之前完成他的经济著作的,因此在《资本论》中没有这方面的分析。列宁等人用新的经验材料来发展和修正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时,最大错误就是没有仔细审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概念的共性,没有共性就不是抽象思维方法所要求的修正和具象,而是一种杂乱的堆砌。并且它所造成的概念的混乱为我们将要进行的混合社会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同样,帝国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一个阶段,而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民族主义、军国主义甚至种族主义相混合的现实社会的一个阶段。

二、关于利润率的变动和资本主义危机

我们认为利润率p=S,(1-q)绝不是简单地呈现一种下降的趋势,其变动的极端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抽象思维模式下p作为因变量在S,和q的作用下有多种变动的理论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在科学具象思维模式下p、S,q还是互相影响和互动的。作用于p、S,q的有些是资本主义要素,有些则是资本主义以外的要素。

(一)在p不反作用于S,和q以及S,和q不相互作用的假设条件下,P在理论上上有11种变动的可能性。

(1)S,上升且q下降时,p上升;(2)S,上升且q不变时,P上升;(3)S,和q都上升,但S,的上升快于q的上升时,p上升;(4)S,和q都上升,但S,的上升慢于q的上升时,p下降;(5)S,不变且q下降时,p上升;(6)S,不变且q不变,p不变;(7)S,不变且q上升时,p下降;(8)S,和q都下降,但S,的下降快于q的下降时,p下降;(9)S,和q都下降,但S,的下降慢于q的下降时,p上升;(10)S,下降且q不变时,p下降,(11)S,下降且q上升时,p下降。

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规律只是其中(4)的情况。前面已提到,关于这个规律的唯一性的证明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与其坚守一个不能证明的简单化了的所谓规律,不如承认利润率变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以此为起点展开丰富的实证的研究,历史地描绘出利润率变化的实际状况。

上面11种情况的每个假设条件,在没有经过仔细的对照之前,都不能冒然断定它与实际不符。例如,马克思认为q的上升一般来讲比较符合经验材料,而实际上q的变化也非常复杂。当我们从微观角度考察时,技术进步往往直观地带来有机构成的提高。但是从宏观的和较长期的角度看就不一定如此:第一部类长期的技术进步会带来一定实物量的不变资本存量的贬值,也包括第二部类不变资本存量的贬值,数学上很容易证明,当C下降时,也是下降的;弥补存量损失后的利润部分下降幅度更大,从而利润率也是下降的;在新增价值的划分上,也是下降的。紧接着的应该是第二部类的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消费品的贬值,全社会在维持绝对生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v降低了。 明显上升,新增价值的划分中也上升;也上升。

从长期来看,考虑到技术进步会由于微观单位的竞争推动而成为影响两个部类生产的长期的和主要的因素,全社会的q,S,p更倾向于随着两个部类技术革命的更迭而呈现一种上下波动的变动状态。而绝不是单纯的上升或下降。

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可以是一个工人推动更多的机器,但不一定是一个工人推动更多的机器的价值。这是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的重要区分。马克思也提到过的不变资本贬值绝不能摆在一个次要的修正因素的地位,它是和劳动力贬值同样重要的并且交替出现的因素。

(二)在现实中的p绝不仅仅是S,和q的被动的因变量,它的水平和变化反过来直接影响S,和q的水平,S,和q也是在时刻相互影响和制约着对方的水平。例如用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来提高S,往往就伴随着q的提高,但它们的具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可能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此外,现实社会的q, S,p还会受到种种市场契约天法调节的资本主义以外的因素的影响。由于这种复杂性,我们肯定得不出某种P的单一趋势的规律。因此面对多变量共变的情况时,单纯的抽象思维方法的确无能为力,求助于科学具象思维方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到目前为止,关于资本主义自动走向灭亡有两大核心理论。一个是前面已分析过的在资本有机构的提高快于剩余价值率的提高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利润率下降的规律,关于这个规律的证明是缺乏说服力的;另一个是假设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必然带来剩余价值率的提高,这样就必然带来消费不足这种资本主义市场无法自我调节的生产比例失调问题。按比例生产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共有规律,如果资本主义最终带来的是生产不能按比例进行,资本主义的灭亡就无可争议。

我们仍用马克思的方法把社会生产分为两大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第I部类和生产消费品的第ц部类。我们先把剩余价值分为四个部分(8);第一,适量的消费支出,数目刚够把资本家的消费维持在前一期的水平,记作SC;第二,资本家消费的增长额,记作SC;第三,资本家用来扩大可变资本的积累,记作Sav;第四,资本家用来购买追加的不变资本的积累,记作Sac.为了保持扩大再生产的均衡条件,就必须使所有代表对不变资本需求的项目的价值(生产价格)等于不变资本的总产量的价值(生产价格),并使所有代表对消费品需求的项目的价值等于消费品的总产量的价值。用等式可表示如下(字母右下角的数字1和2表示生产部类):c1+sac1+c2+sac2=c1+v1+sc1+sc1+sav1+sac1

v1+sc1+sc1+sav1+v2+sc2+sc2+sav2=c2+v2+sc2+sc2+sav2+sac2

化简后得:C2+Sac2=V1+Sc1+Sc1+Sav1其中方框内所含项目就是简单再生产的均衡条件。以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为例,C2=V1+Sc1,如果第一部类的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就意味着等式中V1在不断缩小,理论上不能由此就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即等式C2=V1+Sc1不再成立了,简单再生产的比例已被破坏了。因为显然还有理论上的替代办法;Sc1不断加大,并且Cz在实物结构上适合加大了的Sc1的情况。即劳动力出卖者减少的消费由资本家增大的消费替代了,这时等式仍旧成立,简单再生产仍是按比例的。按比例生产规律本身不能证明剩余价值率的提高会是一个按比例生产的破坏因素。

按比例生产是超商品经济的一切社会生产的共性,是更抽象更一般的规则。它对现实生产的要求只是有前后一贯的、系统的生产比例,并且再无其它要求。至于现实中按比例生产的多样性则是由这个抽象规律以外的作用要素形成的。重视这种区别是严密的抽象思维方法所要求的。

马克思曾嘲笑这种把资本家变成一个只关心使用价值的善良市民的假定是把资本主义最实质的东西—笔钩销了。但是最先一笔勾销资本主义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上升且不再受资本主义调节的假定,是前一个荒谬产生了后一个荒谬,当你假设剩余价值率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持续提高时,你就已经假设剩余价值率由市场法则调节而上下波动的资本主义已不起作用了,你就已经假设资本家不是资本家了。但无论如何,我们证明“有效需求不足不能直接导致对按比例生产规律的破坏的演绎推理是无懈可击的。杜冈那个著名的一个工人操作全部机器的假说无非也是想说明同样的问题,但不幸他始终没能说透。就纯粹的资本主义作用要素而言(抽象的、理论上的),V和S的划分是由市场契约调节的,资本主义不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也是劳动力出卖者的资本主义,就不考虑外来因素的纯模型而言,按比例是可以由市场调节来完成的。

但是越来越频繁的V或S一方借助资本主义以外的作用力量来参与新增价值的划分的作法,使得比例问题也不可能单有市场调节来完成了。资本主义以外的因素的介入使单纯的资本主义市场契约原则失灵了。但如果这时出现了生产不能按比例进行的罪恶,承担责任的不应是纯资本主义概念所概括的东西。而是那些资本主义以外的混合要素。在资本主义模型下,生产的按比例是要不断经过市场调节才能达成的,特别是V和S的划分比例,即剩余价值率,当V过多S过少时就会出现产品不足,市场通过价格变化能把它们的比例调整过来;当V过少,S过多时,就会出现消费不足,产品过剩,市场同样能把它们调整过来。但如果有一些超经济因素引起V或S的过多或过少时,市场就成了多个作用力中的一个,V和S的最终比例是取决于多个力的合力,而不仅仅是价值规律的力量。但不能由此说价值规律(生产价格规律)就过时了,它仍是重要力量之一。

(四)资本主义危机

资本主义是一种理论抽象模型,它不等于现实社会。如果人类社会在某一时期比较接近资本主义模型,那只表明现实社会患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偏执病。人类社会正常的和长期的情况就是各种抽象模型的混合社会。

现实社会不等于资本主义,现实社会的危机也不等于资本主义危机。在理论上探讨资本主义危机,如果在概念上搞不清这种区别,接下来的错误和混乱就不言白明了。

资本主义危机就是因为利润率跌至其普遍水平以下或工资水平跌至其普遍水平以下所引起的流通过程的中断。因此,资本主义危机应当如鲁道夫·希法亭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比例的失调。只要剩余价值率、资本有机构成、利润等指标的影响因素还是市场契约原则可以调节的,资本主义危机就也是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可以调节归位的。如果支配这些指标的还有某些超经济的非资本主义的原则,我们的思维要下的第一个结论就是现实的危机不等于资本主义危机。单纯调节资本主义危机的市场方法就无法单独完成调节这个现实危机的任务,起作用的应是某种混合的方法。例如,1929年危机就主要是由垄断造成的新增价值的划分长期有利于资本所有者引起的。危机持续时间长,破坏力极大。至少有两种解决危机的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继续维持新增价值划分有利于资本家的状况,同时将产品结构调整为可将工人消费不足的部分由资本家的消费或投资来替代,接下来还必须有人口减少、超级消费形式的出现(如太空旅行等)等经济政治配套条件。人类社会否定了这种选择,而采用了解决危机的第二种途径:通过国家机器等手段改变新价值划分明显不利于工人的状况,使比例重新回归。毫无疑问,这两个办法都不是解决资本主义危机的市场方法能单独奏效的。

就纯粹的理论上的资本主义危机而言,“如果资本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利润率下降趋势,或离不开消费需求越来越落后于生产要求的趋势,或者两者都离不开,那么,这个制度的毛病就可望随岁月的推移而加剧,而资本主义关系变成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锢的时候,也必然同黑夜跟随白昼一样,非来不可。既然这样,周期地打断社会经济生活的危机,就的确必须看作是现存社会体系的死亡象征”(9)。

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剩余价值率、资本有机构成和利润率随着全面技术进步在两个部类交替出现而呈上下波动状态,资本主义至少不会因为那两个原因而灭亡,资本主义危机也不是资本主义趋于灭亡的象征。

但我们绝不是由此得出资本主义永远起主要支配作用的结论。由于单位价值所代表的物质量越来越大,资本主义自动调节的社会物质代价也越来越大,资本主义方式可能会因为这种日趋增高的社会调节成本而逐步不再是历史舞台上的主角。此外,按照需求交替理论(参见《方法论和政治经济学),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物质、创新、依附、平等、自由这五种基本需求,区别只是量的不同格局而已,资本主义将这五种需求都价值化了,应该承认,价值化是一种精巧的制度系统,它为五种需求都留下了发展空间。但是,在现代人类五种需求新格局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系统或价值化制度系统,已不可能单独包容或衡量人类的五种基本需求,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明明在改进五种需求的格局方面取得了进步而经济增长率等价值指标却始终低迷和令人丧气。再不接受新的概念系统,人类社会简直就要失去方向感了!这些是资本主义在特定条件下不合理性的根源。显然这种不合理性还是来源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而不是单有资本家就可以把资本主义推进死胡同。并且,这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已具备全面消亡的条件,无视这一点,只能得到以另一种不合理或不完全全合理法则代替现在的不完全合理法则的结果。

在现实社会,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本日益集中时,资本主义调节成本日益增高的不合理性可能带来两种不同的超资本主义力量在和资本主义法则对抗。这两种力量的任何一种达到某种极端程度时就现实地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灭亡(也可能是不合理地灭亡);这两种力量没有出现极端程度时就现实地表现为它们和资本主义法则相互混合共同作用的混合社会状态。

这两种力量一种是封建主义力量,具体表现为大资本家为限制竞争而采用的封建领主划分势力范围式的超经济契约;另一种是社会产义力量,具体表现为劳动者通过工会或国家机器而实现一种超越资本主义市场法则的平等性的分配。

资本主义与这两种主义的关系并非截然不可过渡。如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本集中到一定临界点时,资本家很容易放弃资本主义法则而选择封建主义法则;再如,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10)。如果接着演绎下来,当一个国家的公众的文化水平要求稍多一点平等也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时,资本主义的劳动力价值中也就会有一点社会主义的要素,资本主义显然向社会主义原则过度了一步。现实社会中的关系本没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标签,当历史按时序发展到一定条件需要将某种社会关系制度化和稳定化时,才有了这些主义的区分。

另外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是单向的,一些主义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作用可强可弱,可接近于零,但这不意味着在以后的历史时期这种主义就永远不再发挥作用了。起根本作用的规律是我在《方法论和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描述的需求替论。

混合社会必须是一个完整系统的混合,才会有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包括所有制(产权制度),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等。

(五)所有制、国家制度

我们把人类现实社会按一定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或它们的各种混合形式,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人类社会冠以某种主义的追求和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变化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之一和内在力量之一;另一方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所有制、国家制度、意识形态等形式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基础或内生力量;第二个层面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从而甚至也决定了不同民族在某一时期不同的发展方向和道路。

资本主义最基础的制度是建立和保护排他性私人产权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11)。在使私人产权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不让未获授权的个人使用它,并且运用资产的全部获益和成本都应归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只要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都可能需要用某种超经济的政治办法来决定资产的运用和获益。

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正常运转还需要另一些外在制度为条件,这些制度允许并保证自由缔约和确定明晰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外在制度就是法律和国家强制。它们“都立足于公共的强制执行组织(法院、警察、检察员、监狱)。统治者和议会曾普遍使自己成为可信赖的第三方,来保证契约的履行。因此外在执行机制往往增强着缔约伙伴的信心”(12)。但这些外在执行机制在保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同时,也在侵蚀着资本主义所有制,以至现实的产权制度往往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排它性的对财产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外分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的限制。绝对排他性资本主义所有制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而是某种混合的所有制。只不过在一定阶段,顶多这个混合的所有制比较接近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已。

作为强制手段的国家的概念有两种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的表述:一种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压迫工具;第二种认为国家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机关,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

其实,至少当资本主义成为主要社会力量时,国家的统治工具的作用和利益调节器的作用是一种抽象思维方法下的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国家概念的实质、本质,后者则是这个本质经过某种修正后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抽象本质几乎没有修正地就表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调节器的作用顶多只在统治阶级内部发生。阶级与阶级之间界线分明,并且难以逾越。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要加入多种修正因素,以致于抽象中的直接阶级对立,在具体表现形式中不那么容易一眼看出,除非加以抽象化。这些修正是:a、阶级间的共性因素较早期多,例如都是政治上的自由人。b、阶级之间的转化较早期容易,阶级概念的承载人极不稳定,例如管理职业化和经济的科技化都是低层阶级升入高层阶级的渠道。再如股票市场又使普通人可以成为股东等等。因此国家概念在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各种利益的一种公正的调节器。但是透过具体形式,还是能发现(用抽象力)国家归根到底是对具有资本家素质的人群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它是追求和信奉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人群的选择结果。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

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的国家制度,一方面是各种社会力量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向新的混合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它总是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排它性产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保护机器;它同时也是削弱排他性资本主义产权关系并使社会迈入混合状态的超经济的双刃剑。

三、资本主义与混合社会

“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着近似的情况。”(13)。转贴于

有两个原因导致马克思没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的混合状态的规律性给予充分研究: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理论上的资本主义模型与现实社会,引者注)也就越大。”(14)。虽然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消除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并且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现实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一个混合社会,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已是发展的趋势,它对现实社会的作用已接近于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专注于资本主义理论模型的研究,实际上就近似地等于对他所处时代的现实经济的研究。二是在方法论上单一的抽象思维方法实在无法胜任对几个完全不同质的概念混合和交织在一起的规律性研究。它除了能说明现实经济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的混合经济以外,无法进一步得出有意义的通例性的结论。

资本主义到了成熟期以后,现实经济的新的混杂不清的情况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理论模型和现实经济的近似程度又开始出现由大变小的情况。在资本家方面开始出现求助于封建主义的倾向,在无产者方面开始出现求助于社会主义的倾向。如果要求马克思的理论应对将要出现的新的混合状态做出解释和预测,那是对理论家的苛求。马克思的后人作了各种企图以单一抽象思维方法描述新现象的尝试,这种方法论就决定了他们都讨厌混合状态,于是出现了信奉资本主义的阵营,也出现了信奉社会主义的阵营,他们最初都试图通过现实的消灭对方来恢复社会的单一状态,但这个结果未能如愿出现。到了20世纪4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两个阵营分别从内部开始了政治家们的对峙的松动,两个单一社会都先后出现了混合的状态。但探讨混合规律的系统理论仍旧没有出现。马克思和他以前及以后的理论家以抽象思维方法为基础对封建主义模型、资本主义模型、社会主义模型等的理论构建是人类思维的宝贵财富。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以这些抽象思维的结晶为出发点,采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进一步探讨混合状态的规律。因为混合状态是和现实社会近似程度最高的情况。

一个相对稳定的混合状态不仅是经济的制度化的混合,也是政治、文化的混合,我们更愿用混合社会这个概念来描述这种范围广泛的混合。如果要对资本主义发展做一个粗略的阶段划分,我倾向于认为:a、14世纪中期——16世纪中期,贸易和小商品生产繁荣,这个时期是以封建主义制度体系为主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的混合社会。b、16世纪中期——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势均力敌,矛盾比较尖锐。c、18世纪中期——19世纪70年代,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是资本主义逐渐占上风的混合社会。特别是到了这一时期的后一阶段,强大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使现实社会几乎接近纯粹的资本主义理论模型。d、19世纪70年代——20世纪30年代,科技主义开始形成独立的意识形态。由于大资本的形成,大资本家最先摒弃资本主义规则而采用了封建领主式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垄断方法,单纯的资本主义规则已无法保护小资本家和无产者的利益。无产者也开始借助社会主义的平等规则而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自由契约规则加入社会选择过程。这一时期主要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资本主义和大封建主义的力量占伏势。e、20世纪30年代至今,垄断的封建主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以资本主义为主要力量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

当回头看我们走过的历史时,我们的思路比较清晰,因为时间已帮我们做了大量的抽象工作。在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存的几百年间,我们已习惯于把当时的社会理解为一个混合社会,能历史地和辩证地看待封建主义制度体系和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但我们却不能把这种历史的和辩证的方法运用到我们这个时代,来理解多种矛盾的产生和变化,在这里我们更习惯于形而上学。我们不能容忍存在一个社会的鸭嘴兽。但现实社会的确是鸭嘴兽,以科学具象思维方法为基础的混合社会理论有可能是一种突破。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亚当期密:《国富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上卷,第12页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卷,第55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5卷,第995页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3卷,192页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5卷,第288-289页

(6)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三卷,275页,着重号是引者所加

(7)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三卷,274页

(8)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83页

(9)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80页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卷,第193-194页

(11)《拿破伦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2页

篇10

Abstract: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is not the patent of western economics.Before walras,Marx had expounded the relation between general equilibrium and pareto optimum,the nature of existence and stability of general equilibrium minutely,and put forward systematical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thereby. Althouth Marxian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has not obtained a strict form,it is deeper than the western general equilibrium in content.

Key words:General equilibrium;Law of value;Free copetition

在中外经济学界,一提起一般均衡理论,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瓦尔拉斯体系和阿罗—德布鲁模型。这样,一般均衡理论似乎就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专利。实际情况当然不是如此。在瓦尔拉斯之前,马克思就深入了人类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的提出不仅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早,而且在思想上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一、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严格意义是指经济主体行为的相互一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就说明卖者的销售行为和买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实现局部均衡。如果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就说明所有卖者的销售行为和所有卖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就达到一般均衡(1)。马克思十分重视一般均衡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他明确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总劳动量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量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任何社会任何都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基本经济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显然,如果社会总劳动量按不同产品的社会需要量进行了正确的分配,那么,各种产品的社会供应量和社会需要量就都相等,人们对所有产品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就是严格一致的。因此,社会总劳动量按正确的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状态,实际上就是一般均衡状态。

以上所述是一般均衡最一般的含义,它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一般均衡将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5)私人劳动的这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具有共同的社会实体。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生产纯属个人的私事,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生产,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作为社会劳动,他的生产不能离开社会来进行,他的产品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如果商品生产者能顺利地把商品卖出去,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可实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到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那就说明,尽管他的商品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个基本矛盾,使得支配资源配置的依社会需要量“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价值规律的形式。

价值规律实际上表明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数量界限。因为价值规律首先是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规律。而商品的价值决定和实现,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后者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这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某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首先指出了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写道:“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7)这个“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8)如果把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指将社会所支配的总劳动量,按照对每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每个生产部门依此分配的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9)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大,那么这种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就有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个商品量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与此同时,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大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它们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甚至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当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劳动量都是按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进行分配时,这些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商品才能全部按市场价值出售。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当一般均衡实现时,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不可能在不减少其他商品产出的情况下增加某种商品的产出。因此,一般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一般均衡的存在性

马克思在论述一般均衡的含义时,实际上提出了价值体系和均衡价格体系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中,通过与之相交换的另一个商品才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与之相交换的货币来表现的。因此,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品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也就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当各种商品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恰好相等时,各种商品就按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样的一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体系。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各种商品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实际上就是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相一致的市场价格出售。因为这样的一组市场价格保证了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以,这组市场价格实际上就是均衡价格体系。

那么,这样的一组均衡价格在理论上是否存在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均衡价格是和价值相一致时的市场价格,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和各自的市场价值严格一致的。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而商品按价值出售意味着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10)“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时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11)因此,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又可归结为各种商品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的可能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条件是在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和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对某一种商品来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12)对所有商品来说,“如果这种分工(指社会分工——引者)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殊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13)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社会总劳动按不同社会需要的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可能性问题。那么,社会是否可能作到按由各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量呢?

在马克思看来,至少从理论上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如果经济社会根本不能作到依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那就等于说经济社会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总是处于供需失衡状态,资源配置永远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提法本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作用,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有逐步接近其均衡价格的趋势。他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1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保持均衡,从而各种商品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相一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经常趋势”;第二,这种保持均衡的“经常趋势”是通过各种商品的供求失衡,通过各种商品市场价格对均衡价格的不断偏离而实现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以价值或均衡价格为中心而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且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5)

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而且在论述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时,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瓦尔拉斯定理的重要思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因为社会产品的全部实现,意味着社会产品的各个部分已经全部转移到需要它们的各个购买者手中。如果社会产品可以全部实现,那么社会产品就可在价值形态上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全部资本价值,同时在实物形态上补偿生产和生活中所消耗的全部物质资料,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可全部得到解决。所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所要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而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也就是社会产品总供求的均衡问题。只要社会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是均衡的,那么社会产品价值的实现就不成问题,社会总劳动就能全部得到社会的承认。只要社会总劳动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那么,各种商品就都能实现供求均衡,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可以实现均衡,社会总劳动消耗就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资本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如果社会总劳动不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就会导致一部分商品就会供过于求,另一部分商品求过于供,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不能达到均衡,此时,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社会资本再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可见,各种商品同时实现供求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总供求均衡的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个社会生产n种商品,社会产品实现了总供求均衡,同时n-1种商品实现了供求均衡,那么第n种商品也必然实现供求均衡。

三、一般均衡的稳定性

如果一般均衡是存在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果经济体系最初不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实现一般均衡?或者说,如果经济体系偏离了一般均衡状态, 它能否恢复到均衡状态?马克思在评价布阿吉尔贝尔的劳动价值论时,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布阿吉尔贝尔是经济学说史上最先提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济学家,从而也是最先认识到一般均衡重要性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使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使这些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各种商品按由劳动耗费决定的“真正价值”进行交换,是实现这种比例关系的前提;自由竟争是实现各种商品按“真正价值”相交换的社会过程。马克思对布阿吉尔贝尔的这种见解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写道:“布阿吉尔贝尔就他在这方面(指劳动价值论——引者)来说,虽然不是有意识地,但是事实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竟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比例的社会过程。”(16)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通过自由竟争的社会过程,价值规律可使社会总劳动按正确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论述了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机制——自由竟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实际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总量都是个既定的量,因此,按社会需要量正确地分配给各个生产部门的社会劳动量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决定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也存在相应的比例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都具有相对的意义。这样,如果某些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过多,则另外一些商品生产上所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就必然过少。其结果,前一类商品供过于求,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抬高到市场价值以下,后一类商品求过于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市场价格压低到市场价值以上。结果,前后一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将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退出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降低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增加。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减少,需求将比原来增加,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高。对后一类商品来说,市场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减少。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增加,需求将比原来减少,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低。这一过程将一直进行到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都达到市场价值的水平为止。因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确实有达到一般均衡的客观趋势。

上述自由竞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在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通过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趋向其市场价值来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个机制只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机制会发生部分的变异。他指出,“如果商品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那就象已经说过的那样,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较高的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17)这段话包含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不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同,其利润率也必然不同;第二,各部门利润率的差别将导致部门之间的竞争,使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引起的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将使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进行重新分配;第四,这个过程将导致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此,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使市场价格趋向于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来实现的。不过,由于社会的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相等,同时价值的变动调节着生产价格的变动,所以,生产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以及生产价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变化。

尽管马克思承认,在价值的自动调节下,体系有达到一般均衡的趋势,但他又认为,经济体系由失衡到均衡的调整过程,是一个充满摩擦的过程。他指出:“资产阶级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18)在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支配权。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特殊的交换需要而各自进行生产。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会有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或者是否能卖出去。生产者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因此,商品的供求失调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在达到一般均衡之前,一些商品供给过多,而另一些商品则供给过少。在前一种场合,一部分社会劳动被浪费掉了,在后一种场合,又有一部分社会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在这两种场合,商品交换都只能在“错误的”的价格上进行。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资本主义经济不仅会导致结构性的失衡,而且会导致总量性的失衡。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贫富两极分化,贫富两极分化使广大群众的消费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导致总的有效需求不足,引发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状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9)经济危机的存在及其导致的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因此,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它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

四、马克思一般均衡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比较

前面的论述表明,马克思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一些基本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在含盖的上是基本相同的,都涉及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均衡价格论,均衡价格论主要关注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或不同商品相对价格的确定问题。这种相对价格不仅取决于商品本身的供求关系,而且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从而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供求关系。这种均衡价格论只是停留在价格的现象形态上,它不涉及价格的内容——价值及价值的实体和本质等问题,因而是一种没有价值论作基础的价格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对这个理论来说,价值的实体和本质是价值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马克思把价值视为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一个范畴,并从价值的现象形态——交换价值出发,指出价值是进入交换的所有商品包含的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样,马克思就把价值的实体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认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个现象,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与劳动的交换。这样,通过对商品价值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被商品交换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第二,分析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是由瓦尔拉斯最初提出的,后来经过帕累托、希克斯、诺伊曼、阿罗、德布鲁和麦肯齐等人的改进和发展,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从它产生至今,始终注重运用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的证明。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数学方法的运用,他在分析一些理论问题,例如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的时候,也运用了一些简单的数学模型。但是,由于马克思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定性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和过渡性,因此,他主要是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问题进行文字说明和理论论证,而没有像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用高深的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进行严格的证明。因此,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尽管这一理论的性是不容置疑的。

第三,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不同。由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也就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则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因此,尽管西方一般均衡理论也认识到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不一致和非市场出清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这个理论把一般均衡的稳定性绝对化,所以,它总是试图在理论上寻找避免非市场出清条件下出现交易的可能性。为此,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提出了两条可能的“出路”:一是设想存在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根本不可能在错误的价格上进行交易,二是设想价格的调整过程是如此迅速以致于人们来不及进行“错误的”交易。前一设想就是瓦尔拉斯和埃奇渥斯的“重订契约特权”,后一种设想就是马歇尔的“瞬时调整过程”。然而,无论是“重订契约特权”还是“瞬时调整过程”,都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对于前者,人们不知道那位全能的“价格制定人”是谁,也不知道谁可以赋予交易者以“特权”。对于后者,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成本不为零决定了价格调整的速度不会很大,更不用说接近无限了。如果交易者没有“特权”的保护,而价格调整的速度又不会很快,那么在非均衡出现之后和调整到均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就一定会出现市场非结清条件下的“错误”交易。因此,西方学者所谓的一般均衡,只不过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生活无关的假想状态。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现实的状态往往是一般非均衡,市场价格和均衡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但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的不一致,或者说,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不是说明价值规律失效,而正是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的表现形式。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种不断逼近其均衡价格的经常性趋势。因此,一般均衡是可以达到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是,一般非均衡向一般均衡的调整是一个充满摩擦的动态过程。因此,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更现实,也更能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

最后,对市场经济命运的看法不同。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价格调节机制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认为一般均衡的实现是无摩擦的,市场经济是完全有效的,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调节是不必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该一直存在下去。这显然是一种把市场经济理想化的做法。在这种做法的背后,隐藏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不能承认市场经济有缺陷,如果承认它有缺陷,就等于承认要抛弃市场经济。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作为一种趋势是存在的,但通过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有摩擦、有成本的。因此,市场经济是可行的,但它又是有缺陷的,即存在“市场失灵”。这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危机,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的巨大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马克思看来,市场经济的这种局限性,只有通过计划经济才能得到消除。“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0)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和有缺陷的经济制度的看法,已被大量经验事实证明是正确的。但有三个问题马克思似乎不曾考虑过:第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那么它的缺陷可否通过某种改良的方式,如政府的宏观调控,至少部分地加以克服?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可以得到大量事实的支持。第二,如果代替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是可行的,那么它是否就没有任何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考虑的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模式(21),而是现实存在的计划经济,那么回答似乎应该是否定的。第三,如果没有一种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是“理想”的,那么经济制度的优劣就只是相对的。因此,进一步的问题似乎应该是,判断和选择经济制度的标准是什么?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即经济制度只能根据其对生产力的作用来判断。就此而论,大量的经验事实明显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市场经济虽然有缺点,但它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有效的经济制度。

注 释

(1)这个定义没有考虑自由物品的情况。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5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2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6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717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1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4页。

(1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年,第43~44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8~219页。

(1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9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48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马克思认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而这又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都得到充分发挥为前提。“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见马克思,《〈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页。

(21)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对一种并不存在的经济制度进行判断似乎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主要

(1)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高级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

(2)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0年。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经济出版社,北京,1996年。

(4)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年。

(5)汤在新,《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0年。

(6)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中国出版社,北京,1995年。

(7)刘涤源、谭崇台,《当代西方经济学说》,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90年。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

篇11

【英文摘要】Inhiseconomictheory,Marxdiscussesandanalyzescompetitionfromtheangleoftheunityandcontradictionbetweenproductiveforcesandproductiverelations.ThistheorycanbeveryinstructiveforChinainparticipatingininternationalcompetitionundertheframeworkofeconomicglobalization.Forinstance,Chinashouldconcentrateresourcesonindustrieswithcomparativeadvantages,developscienceandtechnologyandeducation,maintainandnationaleconomicsecurityandsovereignty,enhancethedegreeofopening-up,andactivelyembraceinternationalcompetition.

【关键词】/竞争理论/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世界市场

Marxism/competitiontheory/economic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competition/worldmarket

【正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经济日益融为一体。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置身于国际竞争之外,笔者试图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分析当代世界经济的国际竞争问题,并提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具体策略。

一、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竞争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理论部分,而是贯穿并服从于他的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之中。马克思正是在其经济理论中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和相互矛盾的角度讨论与分析了竞争问题,从而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竞争理论。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的本质是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马克思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研究竞争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他超越了古典经济学把竞争看作与人的本性相符合的永恒范畴的观点,第一个把竞争当作历史范畴加以考察,揭示了隐藏在竞争背后的经济关系本质。马克思认为,竞争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下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交换双方都具有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要求,要实现这种利益就必然产生竞争。他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394)。他第一次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竞争现象背后所掩盖的经济关系本质,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在竞争中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251),“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像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352)。因此,竞争是一个历史范畴,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竞争的本质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生产者之间争夺经济利益的斗争。

2.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进步决定着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而决定竞争双方的胜败。马克思考察了在竞争中由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的影响,并且把这一变化过程看作是规律性的、长期的必然趋势,从而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揭示了竞争的动态性质。他指出:“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201)。这个相同的市场价值是由在竞争的作用下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且受劳动生产力高低的影响。“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53)。这里,马克思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把竞争与其他相关因素放在一起,在其相互作用中,揭示竞争的性质和功能,从而为研究竞争提供了科学的动态分析方法。马克思还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技术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生产超额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影响。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为了在竞争中获利,不断地改变他们的行为参数。其中,总是有少数资本家率先进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于是,其他资本家也不甘落后,竞起摹仿,使这种创新的收益得到扩散,导致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基于对新的超额剩余价值的追求,又会导致新一轮的创新,而后又是创新的扩散,带来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消失了,但相对剩余价值却增加了。如此循环往复,就使竞争过程表现为一个周期性的动态过程。

恩格斯曾从一般意义上把竞争使供求变化导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概括为竞争规律。他指出,“竞争的规律是:供和求始终力图互相适应,但是正因为如此,就从来不会互相适应”(613)。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揭示了竞争的作用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即通过竞争导致供求关系的变化,迫使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而形成商品市场上供求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这种运动促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一个生产领域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领域,使社会劳动重新趋向合乎比例地在不同生产部门进行分配。通过竞争调节供与求的平衡,但又由于竞争的作用,使供与求的平衡不断被打破,从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3.资本主义的三种基本竞争形式。马克思认为,竞争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而价值规律的要求包括三个层次,竞争的基本形式也包含三种:

(1)生产领域的竞争。在生产领域中,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各个资本家的个别劳动时间量不一样的,为了解决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只能通过同一部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从而形成商品的价值,在这一层面上,单个资本家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竞争,其目的在于缩短个别劳动时间,降低社会价值,获得更多的超额剩余价值。

(2)流通领域的竞争。在流通领域中,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其内在价值量进行交换。但在不同的供求状况下,价格和价值在每个个别场合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就构成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才能解决,商品价格才能以它的价值为基础,商品价值才能转换为生产价格,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实现。

(3)分配领域的竞争。占有和瓜分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但资本家内部如何瓜分剩余价值是通过竞争规律的作用由平均利润率规律决定的。就资本的性质和目的而言,任何单个资本在客观上都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种内在客观要求是通过内部之间的竞争使利润趋向平均化来实现的。由于各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利润率,通过不同部门的资本家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为特征的激烈竞争,转化为平均利润率。这时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可见,利润平均化过程也就是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资本家激烈竞争的过程。

4.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并推动资本主义生产集中和资本积聚,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最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毁灭提供条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从而形成更大规模、更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687),这“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是许多小资本变成少数大资本”(686),是“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831)。这一过程不断进行,最后由于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最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毁灭提供条件。对此,马克思精辟地指出,“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831-832)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而资本主义积累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世界市场的竞争推动了世界市场商品的供求变化并引起商品国际价格的波动,促使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商品超越国家的地域范围进入世界市场时,其价值就不能再由任何一国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生产率不同,商品的国别价值有高有低,“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614)但是,决定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并不是某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而是一定时期内,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这就是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在国际市场上这个平均单位是通过竞争来形成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通过这个计量单位,可以将每个国家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还原为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程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614)它构成商品的国际价值。商品国际价值在世界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就是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根据商品的国际价值来进行,这是国际市场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本规律。但这并不是说,在每一次交换时,国际市场价格都是和国际价值相一致的。因为国际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都是变化不定的,这种价格上的不一致,通过竞争,反过来又会影响世界市场上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使它们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国际价格接近国际价值。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也是通过竞争来强制实现的。

二、马克思竞争理论的意义及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策略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以资本主义竞争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竞争的本质、形式和结果;既包含了对资本主义竞争特殊性的分析,也包含了对竞争一般性的深刻分析,是两者的高度统一。因此,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问题奠定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的理论基础。

1.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又反过来推动了国际竞争的发展。早在16世纪,随着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兴起,并力图把其产品向国外推销,世界市场即开始萌芽。到了17世纪中叶,商业和航运的快速发展,使各殖民地开始成为廉价的原料来源地和巨大的消费市场,各国瓜分已开辟出来的世界市场的斗争渐趋激烈。而17世纪后半期开始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则采用机器生产,实行最广泛的分工,使大工业得以尽快发展。技术进步、机器的大规模使用、交通工具的更新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范围。这种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趋势,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一直在不断地强化之中,并形成了全球范围的国际竞争。可以说,正是生产力发展特别是国际分工的细化和深化推动了国际市场竞争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国际分工构成了国际竞争的基础,反过来,国际竞争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细化。从深度上讲,正是国际竞争的激烈使国际分工日益细密,由过去单一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等多种分工形式并存的新格局。而从广度上讲,国际竞争使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和地区遍及全球,国际分工的细化和深化把每一个国家都纳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推动了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面前,中国绝不能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竞争之外,而只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展自我,依靠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马克思指出,只有积极参与世界经济,“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89)。为了提高整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首先,在企业层次上,要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和组织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和有效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绩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在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设计出具有创新性、高需求、高附加值、高价格的产品;并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以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其次,在国家层次上,建设与竞争相关的基础设施,培育企业生存、应变和发展的环境;积极促进市场开放和高新技术引入,使企业始终感到外在的竞争压力而不得不提高生产率,最终缩短与世界最具创新和竞争能力企业的差距;精心制定增强国家新优势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和规划政策;由政府出面对国内各个部门和组织的竞争力进行系统整合,即根据国家总体发展的战略目标,用系统的观点与方法,以网络与数据库为手段,把权力、资金和知识在产学研一体化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2.从竞争理论的观点来看,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本质上仍然是体现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国际市场上,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本质又是经济利益关系,是世界各国为了追逐更大的自身利益向外进行扩张形成的一种国际利益关系。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2),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因此,各个国家为了追逐经济利益,都不会囿于国家边界的限制,而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他们在国内无法实现的经济利益。比较优势原则的本质是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来建立产业和配置资源,在国际市场上用本国花费劳动较少的产品交换到本国需要劳动较多或即使花费较多劳动也一时生产不出来的产品,这样就能够获得廉价的原料、燃料以及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使不变资本更加便宜,从而节约了用于不变资本的成本费用,提高了剩余利益。为了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我国也必须根据本国国情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参与国际竞争。当前我国的要素禀赋状况仍然是劳动资源丰富而资本和技术有一定积累但仍短缺,因此,中国必须集中资源继续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产品,并向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