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6 09:28:3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篇1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 金融工具创新 影响

随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带来金融创新,而证券化就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之一,而金融工具的创新在这场金融市场创新变革中就显得异常的抢眼。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加深,我国也在积极的应用国际市场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一样。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受到很多因素的应先,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

一、金融定价原理及利率

金融工具就是一种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的形式不同,它们所承担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同的。在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金融资产定价又是一个重要环节。金融市场通常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而利率风险是金融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中的基本形式,同时利率收益是任何一个金融投资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金融资产在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利率的因素。

1.期权定价

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它能够实现套期保值并且转移金融风险,所以,对它的定价一直是金融界关注的重点。期权定价的研究方法通常分为风险中性定价法以及二叉树定价法等,其中二叉树定价法所表示的是期权定价原理,由于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所以其价值就可以通过标的物股票的预订价、价格等情况以及当时所处的市场利率水平来进行决定,正因如此,标的物股票再加上无风险证券就可以实现期权的复制,因此,二叉树定价对期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货定价

因为我国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所以原来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都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而我们所进行的科学预测就会受到这种不确定性的严重影响,也会导致资产出现不确定的损失,因此,具有保值性的金融工具创新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期货与远期就是这样一种金融工具。

二、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

1.金融工具创新影响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加入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我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势在必行。其一,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所以,各个银行都在积极创新,这是金融工具能够实现创新的动力源泉。其二,银行也发展的市场竞争空前的激烈,再加上外资进入带来的压力,导致银行机构不得不面对风险参与竞争,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银行机构必须进行经营方式的改变,也就带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

其次,在影响金融工具创新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数利率市场化。第一,利率通常都是资金使用成本的基准,也是资金的时间价值。那么,如果利率水平受到国家调控的管制,那么,就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创新形势受到极大的束缚,因此,利率市场化就实现了金融市场的自主创新,自由空间变大。第二,金融资产定价与利率的关系是异常密切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债券、股票等原生性的金融资产还是期货、远期、期权等衍生性的金融资产,其资产的运行和定价都同市场的均衡利率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利率如果在非市场化的条件下,那么利率就呈现一种僵化的状态,将无法灵活的反映出市场上的资金供需关系,也就不能够作为金融资产定价的基准,因此,我们国家所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极大的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了发展空间。第三,金融工具创新是需要一定技术支持的,而金融资产定价就完全可以成为这一技术支持。如果金融资产的价格失去了客观性,那么新金融资产将很难正常运行。

2.利率市场化对金融工具创新影响的表现

我国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后,原来的金融垄断现象就被彻底的打破了,新一轮的创新竞争将会在金融业中重新展开,市场竞争让他们认识到,先进的服务手段、金融工具对客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都是他们在激烈竞争中求得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也会将国有企业中这种只考虑企业资金可得性而忽视企业资金投入成本,从而不计成本的随意获取银行资金的状况彻底改变,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的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密切合作,共同创新金融工具。

利率市场化实施后,银行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差将会缩小,而中间业务收益比例将会逐渐增大,中间业务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将会持续的创新出新的形式,金融工具创新渠道也会被扩展,最终会形成在中央银行调控下的商业银行微观收益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的统一整体。

3.拓宽金融工具创新的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想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我们必须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首先,遵循市场运转规律,构筑新型利率体系。其次,要按照经济利益诱导的原则进行利率体系构建。再次,向国际市场靠拢,实现利率期限的拉长、利率档次的简化,利率结构系数的规范等。最后,还要重视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相关的配套经济以及金融进行改革。

三、结束语

利率市场化是对我国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而我国金融工具创新将会在市场化条件下不断的开展,新型交易产品会将会不断的出现在金融市场当中,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业会为金融也的发展带来新的方向。所以金融市场主体要不断研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途径以及方法,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篇2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特别是IAS39――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开始被投资者、监管机构、政府质疑,G20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代表的全球通用会计惯例制定机构降低金融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完善贷款损失准备的确认尽快达成共识,统一金融资产减值准则,以尽量减少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和提高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2009 年11 月12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金融工具,决定将分为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方法、套期会计三个阶段进行并最终取代现行的IAS39 的内容。为此IASB 于2009 年11 “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的征求意见稿,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核算金融资产的减值。2011年1月了“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补充文件”,FASB 和IASB 提出达成共同模式将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折中的预期损失模型,新的减值模型将带来信用损失衡量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将在会计理念上和银行实务上带来极具争议的变化,虽然目前最终的正式文本尚未出台,各国在确认金融工具减值的方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我国也应关注和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有必要深入了解其原理,分析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发展

其一,金融资产减值已发生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采用实际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其规定:当且仅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以后发生的一个或多个事项(“损失事项”)导致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且该损失事项(或多个损失事项)影响了可靠估计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产生了减值损失;未来事项引起的预计损失,无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都不予以确认。已发生损失模型以客观证据为基础, 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其应用比较广泛。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减值损失的确认具有滞后性,并且该模型在经济景气时容易低估可能的损失而未能充分提取准备, 相反, 在经济衰退时, 又倾向于多提准备而高估损失, 因而存在顺周期性。

其二,预期损失模型 (Expected Loss model)。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是《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的基础。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所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并基于预期损失模型(预期现金流量法)来支持以摊余成本计量。核心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金额,应以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在该方法下,确定用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时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将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预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在后续期间,企业对金融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包括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持续评估,如果预期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该模型在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不仅需考虑已发生的损失,还要考虑未来的损失。新的减值模型更好地反映了贷款人进行初始贷款决策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贷款人在资产存续期内预期赚取的利息收入, 体现了贷款的经济实质和贷款人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此外, 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提高信息质量和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详细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并取消了有关减值迹象的相关规定,使得信用损失大规模出现的时间与市场预期同步,使损失确认和各期利润更为平滑, 在收入与损失的配比方面也比较合理。

其三,修正后的预期损失模型(Revised Expected Loss model)。根据IASB金融资产减值准则改革阶段,IASB认为预计的信用损失可以用来确定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所以,在IASB的最原始的草稿意见中,确定用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时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将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预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因为IASB 觉得这个实际利率是最能够反映贷款交易的经济实质。而FASB则认为预计的损失必须能够包括在该金融资产年限中所有的可预计的信用损失,所以FASB提出的方案是要求企业在预计自身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只要预计其存在多大的信用损失都应该计提,因为这样可以解决在处于经济周期中衰退期时少计提和迟提信用损失的情况。为了解决减值模型的争议,IASB和FASB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讨论希望达成最后的共同意见。IASB在继续强调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信用损失之间的联系时也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过分集中在资产期限的前期预计信用损失,有可能在这些损失真正发生的时候,提取的预计的损失不足以达到真正的损失。FASB仍旧强调必须确保提取的预计损失能够足够的涵盖当损失真正来临时的损失,确认在可预见的未来确认可预见的所有信用损失。最后,达成了新的修正的预期损失模型。这个模型将金融资产分成两种“好的(good)”和"坏的(bad)”,IASB和FASB对“坏的”金融资产是这样定义的:即若某种金融资产或是金融组合的可收回性变得不确定,持有该资产的信用管理目的已经发生改变并且从借款人得到的固定还款已经不能弥补该金融资产的部分或者所有的成本,那么该项资产就不能再用时间为基础的方法来分摊确认信用损失。这样金融资产就分为两类:若是好的,则根据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计算,并且在这个模型中模引入了最小损失限额(floor),这个最小损失限额强调了FASB提出的充分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能少于在可见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额,该种方式下则计提的信用损失是这两种方法下计算出来的最高值;若分为坏的金融资产,则根据FASB的建议立即计提所有的可预见的信用损失,见表1。

新的修正的预期损失模型,平衡了IASB和FASB在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上的分歧,给世界提供共同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尽管IASB和FASB还未正式文件,并还在对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细节进行商榷,但是这种模型的提出基本已成定局,如何在细节上进行完善,如何在世界各个国家进行推广仍旧需以时间,其解决了FASB强调的要对风险进行完全控制,同时也满足了IASB要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和考虑信用损失下的实际利率的平衡。新的预期损失模型提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对金融波动的放大作用,简化了金融资产减值的方法,消除了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的顺周期效益,但是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提供了更高的技术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金融资产定价系统来支撑,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而对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金融专业知识,也提高了整个审计的成本。对于我国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金融资产减值也是我国会计实务中面临的疑点难点,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动向,积极参加IASB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全球征稿,认真分析差异,研究国内金融工具会计实务,积极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

参考文献:

[1]IASB.Exposure Draft Financial Instruments:Amortised Cost and Impairment, November 2009.

篇3

现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为“已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 Impairment Model)。主要内容为:每个会计期末,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则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中,对单项重要的金融资产进行单独评估;对单项不重要的金融资产单独或组合评估。

(二)已损失模型的不足

1.理论上与风险管理理论存在不一致性。根据已损失模型的规定,只有存在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能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信用损失,并不加以考虑,这与风险管理理论相悖。风险管理理论认为,贷款总是存在风险,一组贷款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概率的。

2.已损失模型具有顺周期效应。由于已损失模型要求存在减值触发事件,导致信用损失将推迟确认,这必然引起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现金流量现值的不一致性。而一旦满足减值确认条件,该模型确认的减值准备将对损益带来极大影响,此时确认的减值损失中部分反映了本应在初始确认时反映的信用损失,产生顺周期效应。因此,更早确认贷款减值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周期波动,有效缓解顺周期效应。

3.产生顺周期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在已损失模型下,银行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无法得到有效积累以吸收经济下行产生的信用损失,这导致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的急剧扩张,经济萧条时期信贷的急剧紧缩,不利于金融稳定。

二、预期损失模型

(一)预期损失模型的基本内容

预期损失模型(Expected Loss Approach)又称为预期现金流量模型(Expected Cash Flow Approach),是一种在确认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考虑未来预期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内容为:初始确认时就要考虑到预期信用损失,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际利率,据此确认每期的利息收入和减值准备;后续计量中要对预期信用损失不断进行修订,以充分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

(二)与已损失模型的比较分析

预期损失模型与已损失模型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及报表列示等方面的差异如表1所示。

(三)预期损失模型的优点

篇4

不良资产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已经超出国际平均值,且已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带来了较大风险。在很长时间内,不良资产将是我国金融行业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并且逐渐实现了商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商业化和专业化。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良资产回收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

所谓不良资产,即商业银行在不是良好的经营状态的,无法及时给商业银行创造利息收入甚至无法回收本金的金融资产,通常又被称为不良贷款,常常包含可疑、次级、损失贷款和利息。

(二)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有企业的特殊体制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最重要原因;2、政府行政干预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3、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是最主要的问题:4、其他原因:信用环境难以改善,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还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体制以及信息透明度不够,审慎的银行会计制度缺失。

二、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的法律关系

(一)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1.债权转让受到法律限制以及对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拥有将合同权利部分甚至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但前提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担保法》中的六十条和六十一天指出:借款合同可以附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券不能被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最高额抵押货款形成不良贷款后,金融公司便无法进行收购。从现实情况来看,不良贷款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货款比例较高,这样便引起资产管理工作收购不良贷款是否合法遭到质疑。针对该问题解决措施为:首选确认最高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并由相关部门适当修订《担保法》,取消对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转让限制相关规定。

2.债权人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无法律依据以及对策。《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债权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没有通知便转让的对债权人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法律关于债权人的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收购不良贷款后,个别商业银行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假如法律否认该通知方式合法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便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应该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规定中赋予不良贷款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不良资产出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就《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不良贷款出售的问题,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因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资产应该按照竞争、公开以及择优的原则操作。但是考虑到不良贷款的出售常常跟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全资产有关,因此法律应该对其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提高不良贷款出售的效率,减少不良贷款出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为,可以尝试对不良贷款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指出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指出不良资产的出售形式、出售程序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来看,具有向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获得的债券变为对借款企业股权的能力,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拥有债券股的决定权,该权利为政府部门所有。因此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要明确指出债券股转股的条件以及范围,并非通过重组具体的不良资产方案来直接参与,另外还应该在决策债转股时,重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筛选和决策,以防政府独断。

(四)在金融不良资产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之所以陆陆续续出现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学习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案例,从而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提出了新途径,要想最大程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势必要构建一套完善且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该法律中要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收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应该遵循的规定等,加强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详细规定监管内容,实施内部控制,处理好外部监管跟公司内部的控制关系,从而让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符合规范,将其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一)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的历史

自80年代以来,国家针对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分别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这四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共接受了三次不良资产。第一次是在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共计1.4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工作,第二次是在2004年的5月,方式将部分资产不根据账面价值转移,主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应比例;第三次为2005,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3季度,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累计7366.6亿元。

(二)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以物抵债。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定,把握抵债资产的实物情况、产权、维护成本、评估价值、变现能力以及升值、贬值趋势等,小心地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总数,针对剩下的债券依然保留追偿的权利。第二,修改债务条款。需要首先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制定新债务条款,协同债务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执行相关担保规定和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规定。第三,资产置换方式。要围绕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保证资产来源合法、机制公允以及产权清晰。第四,债务人分立、合并以及破产重组,针对方式需要构建对应的操作和审批制度,按照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追偿债券类资产。第一,直接催收,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监控,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以便尽快收回贷款本息。第二,诉讼追偿。该方式主要建立在诉讼可行性的前提下,需要按照债务人的财产现状,对诉讼的时机、方式以及目标进行确定,然后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严格履行规定或者申请执行,以便及时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针对违法、无法公平的判决结果、裁决时,应该及时上述。情况必要时,还需要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三,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该追偿债券的方式需要建立对委托债券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然后再充分结合委托债券追偿的难易程度、效果、追偿能力等支出一定的委托资金,并需要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资产出现损失。采取风险方式的,需要制定严格的委托标准,选择优良的方,明确规定的时间、授权范围、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第四,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竟争力

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竞争力不是牌照,而是团队,是团队的定价能力和处置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利润空间。

(一)团队定价能力分析

第一,某项投资资产的现时价值是由其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但不良资产的形式不一,种类繁多,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价格确定有实际难度。

第二,准确合理定价是资产处置决策的基础,可以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可以防范处置工作中的道德风险;是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核心要素;

第三,通常不良资产定价采取的分析步骤有如下:①查阅不良资产档案,准确进行法律审查;②要确定定价分析基准日和获取企业报表数据;③然后着手查阅不良资产档案、进行实地调查、获取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中介机构审计;④具体主要采用帐实核对等方法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描述,并根据各种资产的类型,结合不同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企业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汇总得出企业有效资产价值。⑤确定负债性质,计算各类负债总额;⑥计算债权回收率;⑦计算债务人企业可以偿还的债务额,确定债务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偿债能力;⑧根据不良资产买方市场的情况,债务人还款的意愿、谈判的情况等因素,对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确定的参考价格进行修正,得到不良资产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最终处置价格。

(二)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

提升不良处置能力,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基金化手段等常规手段进行,为不良资产化解、困难企业脱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1.创新不良资产化解模式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充当收购人、发起人、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次级)、增信人等六个角色,全程参与不良资产化解。选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质管理人,以基金名义收购和持有不良资产等,运用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对基金实施有效监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安全。

2.可通过基金化手段参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由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实力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运用注资、增信等方式引导有限合伙人资金参与。

参考文献

[1]王.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定价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2]石召奎.中国AMC探源:我国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透视[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篇5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划分,公允价值有四个层次:第一,直接可获得的市场价格;第二,公认模型估算的市场价格;第三,实际交易价格(无依据表明其不具有代表性);第四,企业特定数据,该数据能被合理估计,并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前面三个层次的价格几乎完全体现了市场价格,而第四个层次,尽管数据由企业估计,但该数据还不能与市场预期冲突。在价格趋势下行的市场中,应将资产估价提高,并表现出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二、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影响成因分析

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影响可见下面的循环链。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资产减计——股东权益减少——为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金融业被迫扩充资本——股价下跌,难以从股票市场筹资;负债筹资受影响——资金周转有问题——被迫抛售金融资产——削弱投资者信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一步下跌。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分析

1、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供给方来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比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更能反映企业的现时资产价值,也提高了公司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如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市价波动较大的金融资产,各企业由于购入时期不同,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也大相径庭。信息使用者很难单从报表数据获取各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的信息中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各公司的相同金融资产用同一时期的市价在报表中列示,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正如美国金融界指出的那样,单一地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报表上列示金融资产,不但加速了金融资产的减值,还加深了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现在各权威机构做出的解释等,临时将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按现行市价为成本基础进行重分类,转而摊销,或采取其他计价方法来反映公允价值,容易造成各企业各自为阵,对金融资产区别对待,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投资者无法简单地从报表数据中看出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及判断该价值的可靠性。

从信息需求方——报表使用者来说,并非不知道经济衰退或繁荣对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的金额会有影响,但却不知道这种影响有多大,尤其是对企业持有的各种不同种类金融资产的影响分别有多大。将风险弹性加大,在繁荣期泡沫化和衰退期零值化的金融资产;与本身有较大成本基础的金融资产,同时列示在报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作为会计计量方式来说,最终目的是要以一种客观的标准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出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揭示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体现;二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加以说明。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目的都是要让使用者了解报表数据的实质,依据相关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建议措施:无论企业如何在报表中列示,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明确披露各金融资产构成明细,包括品种、初始取得成本、目前市价、报表金额来源或计算方法、持有比例、持有时间、计价方法和以前期间对比数据等。因此,这些金融资产是否被高估或低估,报表使用者可以自己根据附注内容进行判断,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与对经济状况的预估进行决策。

2、资产特征与市价计量方式的矛盾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经济衰退时期,可能现时资产市价很低,但过于被低估的金融资产具有高度升值潜力,企业会选择继续持有该资产。同样,在经济高涨时期,如果存在泡沫,企业在将来的某一时点变现资产,很有可能就无法获取现时资产市价所能带来的收益。按现在的市价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的收益是不合理的,这违反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当金融资产的市价、未来可实现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高者都比账面价值低,则无论该资产分类列示在哪一个项目下,都要确认减值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或以减值后的公允价值计价,或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它的真实价值。这时仅仅重分类,而不计提减值准备,是有悖于会计准则的。

按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类别,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只能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对资产使用范围估计过窄,不能及时并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状况。如果重分类时的价格无定价依据,且不进行减值测试,同样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建议措施:在特定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同时,由国家权威部门相关指数等指标,对企业金融资产定价进行指导,并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核。

3、资产期望价格与预期报酬率之间的矛盾

在市场衰退情况下,人们都期望资产能有一个较高的价格,但资产的预期报酬率却在不断下跌。

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看,Re=Rf+β×(Rm-Rf),Re:均衡的预期报酬率,Rf:无风险报酬率,Rm: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β:证券与市场的报酬相关系数。

当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低于无风险报酬率Rf时,对于风险大的证券来说,Re的值就小。在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公允价值的降低带来损益表上损益的降低,从而进一步降低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

在市场衰退到一定阶段时,市场预期报酬率显然远低于应有水平。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提高市场预期报酬率。

建议措施:采用类似于通货膨胀情况下采用的物价指数,由相关机构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用一定的数学模型测算,并做出相应预期调整后,设定一个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各企业金融资产报表数据除以该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后的数据列示。该调整指数作为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用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也可以避免各个企业各自为阵,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极端市况下公允价值的状况。

4、价格正常波动与异常波动之间的矛盾

当金融资产短期需者众多,疯狂抬高资产价格时,资产的价格与价值是不吻合的,甚至相互背离的。这种短期内的价格波动,属于异常波动。此时,采取与正常波动时同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内在价值的。

建议措施:为金融资产价格变动设定区间。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只能在价值变动区间内才予以确认。当价格变动超过区间时,将其划分为另一种金融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往往短期内价格波动很大,因此,对于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的部分暂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将公允价值位于账面价值边缘的部分另行设置表外账簿,进行记录。在价格回转时,先在表外转回相关记录,待达到账面价值时,再将相关金融资产转回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账簿上根据公允价值记录相关资产。若实际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一年以后仍无价格回转趋向,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结束语

篇6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二是所得税方面。(1)资产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1]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9年底,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0年6月4日,经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为25%。

解析: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甲公司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

营业外支出 3.345

坏账准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875(1.755×25%)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所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例2]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万元,年利率为3%。同时,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 元。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X3%×4/12=0.1(万元)。

借:利息支出 0.1

贷:应付利息 0.1

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应付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篇7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篇8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篇9

无套利均衡分析的应用意义

对于无套利均衡论来说,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今社会金融理论的精髓所在,通过对该原理的良好掌握,则能够帮助我们对其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与架构进行更好的认识与理解。

反映了金融资产本质。对于投资者来说,其之所以对一种类型资产进行了投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该投资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这种预期的收益则同其在现金流方面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具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即这种可预测性就是现今公司资产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从这个角度方面看来,金融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就能够称之为一种未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而金融资产作为一种利益的合法请求权,也正是对未来预期现金所具有的一种请求权。而当投资者对其中一项金融资产产生了购买行为时,就能够从资产中对这种请求权进行了获得。而从基本经济学原理我们则了解到,任何一项金融资产,其所具有的价值是同其预期现金流之间的价值等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其资产进行支付的行为以及支付的价格则同其所具有的现金流价值是等同的。如果某一项金融资产在预期方面并不存在相关风险,那么当投资者对该资产进行购买时,该价格就能够称之为该资产的均衡价格,或者说是其所具有的真实价格,而对这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的市场就处于无套利均衡状态。

现代金融学研究的基本方式。在现今金融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研究方式上的不断创新与改革最终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对于现代金融理论而言,其在方法论方面所具有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在无套利均衡关系中为公司资产所制定的研究方式上。而对于这种无套利假设来说,其也是之前我们提到过MM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通过从该项假设中对相关产品的定价行为进行得出,则能够帮助我们在对相关论证方式进行大幅度简化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具有意义的研究结果。从这个角度我们则可以了解到,通过该无套利理论的出现,则表示着现代金融学已经从传统经济学中独立出来,并能够成为今后金融领域对其一系列成果进行研究的一项重要手段。

贯穿金融理论的主线。对于现代金融研究理论来说,相关行业人员对其进行研究的一个核心就是金融市场的交易或者运营情况,其主要可以分为4个部分:第一,为有效市场理论;第二,为资产资本定价理论;第三,为公司金融理论;第四,为风险收益评估理论。在这几个部分中,最为关键的一项问题就如何对具体金融资产进行定价,而这也正是我们开展相关金融决策的一项重要依据与前提。在对资本进行科学定价之后,才能够帮助我们能够以更为理性的方式开展投资工作的决策。对此,我们则可以了解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就是能够对金融工具在观察、了解之后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价,而无套利均衡理论也正是基于其所具有的这种特点而始终贯穿到了金融理论研究之中。

无套利均衡在定价中的应用

对于无套利均衡理论来说,其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具有以下方面:首先,能够推动包括期权市场在内的衍生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次,能够对风险债务进行估价;再次,能够对经营决策活动进行评价;最后,能够对币值波动进行分析。

篇10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篇11

从1988年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尚在为完成一个综合性的准则而继续努力。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因为以往的准则存在一些重大缺失。比如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因为没有初始成本,不能按传统会计模式确认。再比如以往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对于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 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 interest 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 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 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被套期项目(hedging effectiveness),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未来交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变动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只有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才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套期有效性(hedge effectiveness),指通过套期工具抵消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所能达到的程度。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

(二)核心变化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的确认相对简单,确认以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为准;而终止确认以金融工具合同权利或义务到期或解除为准,终止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记入当期损益。

计量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的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计入权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负债没有利得和损失。

2、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回收

根据ias39,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企业应确定减值损失金额。

(1)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已发生损失,则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账面金额;以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扣除并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备抵账户减少资产的账面金额,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以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对于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没有市场报价的权益性工具,客观证明它们已发生减值损失。损失金额应是其账面金额与按类式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而且,这种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并且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已减值,企业应将在权益中累计损失额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被终止确认。

(4)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3、套期会计,分成三类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损益确认;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项目是账面金额,并立即在损益中予以确认。

(2)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变动风险归属于与己确认资产或负债(如变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或预期交易(如预期购买或销售)相关的特定风险,并且将影响损益。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3)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二、国际会计准则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因此,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大,这里作一些简单探讨。

1、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财务的波动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如发生未预期的利率变动、金融资产信用质量严重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以及较大房地产危机等情况;而现行会计方法只要求在金融工具的价值实现时才确认。

第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将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基础之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

第四,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商业银行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情况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现象。

2、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第一,商业银行应根据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对原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分类,分类方法一旦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对需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集中管理,对非市场化资产建立科学的估价模型,并促进银行业建立相对统一标准,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因为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表内反映,其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尽快建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四大模块,必须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第三,加快基础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使会计确认计量由系统自动生成,将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使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让它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只要管理需要,我行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财务会计核算效果。

参考文献:

1、汪祥耀、邓川等著,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