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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报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8 09:56:2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电信服务报道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电信服务报道

篇1

“详单查询、预约服务、业务自主”这是眉山电信分公司在2006年推出的三项服务承诺,作为2006年“真情100,满意100”服务提升活动重要内容之一,三项服务承诺为眉山电信分公司“诚信服务”注入了丰富的内涵。

最近几年,眉山电信分公司根据企业发展及用户需求变化,深刻实践“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向用户推出贴心的服务,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脚踏实地的为客户办实事,不断做“实”服务。

时间的车轮已驶入2007年,为见证三项服务承诺推行情况,我们深入走访营业厅,采访了相关人士,推出以下报道

诚信服务1:市话详单查询

巨资投入,系统已遍及全市各区县营业厅;详单查询方便快捷,查询结果精确清楚,查询服务贴心实在。

“明明白白知道自己的钱花在哪”是用户应有的知情权。作为拥有数十万客户的眉山电信分公司,要做到这一点的确不是一件易事。据悉,早在2003年,眉山电信分公司就投入巨资开始了对交换设备、计费系统的联机采集和实时计费系统建设。

市话详单,重在“详”。以小灵通详单为例,详单分为“市话区内通话费、IP国内长话通话、市话区间通话费”等类别,每个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被叫号码、通话日期、起始时间、时长、费用”各项,时间计算精确到秒,费用精确到分,让人一目了然、清晰明了地知道每月的消费情况。如此详尽细密的数据,是四川电信透明消费、诚信服务的有力见证。

记者还注意到,尽管查询操作简单,但在查询处还立有X展架,温馨的介绍“查询方法”,查询触摸屏前还配有椅子,营业厅工作人员还会耐心细致的教您如何使用。如此贴心的服务,令不少电信用户感慨。一位接受采访的用户向记者表示:详单不仅能查,还能方便快捷的查,并且服务员还不时热情的引导,这说明电信做的这个查询做到了实处,不像摆设一样做给我们看,作为用户也能明明白白知道自己的消费,这样心里也有底。

与此同时,用户还可以通过四川电信网上营业厅,方便快捷的查询到详单,不受时限的了解自己的消费详情。

诚信服务2:预约服务

组织充分,管理完善;受理量与日俱增,按约服务从不食言,满意度明显提高。

装机、移机、修障这些平时只能到营业厅去办理的业务,如今只需拨打“10000”号电信服务热线就能享受上门服务。这一服务推出后,到底进行的怎么样呢?

记者采访了眉山10000号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在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一份记录单上,记者看到,10000号每天接到预约电话50余个,分别涉及到固话装机、ADSL维护等领域,记录单上还详细记录了各个业务对口服务点,十分详尽。

记者了解到,预约流程大体如下:10000号在接到用户预约请求后,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工单将用户需求传输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将任务下达到就近服务点社区经理,社区经理则会立即与用户取得联系,根据用户需求,在预定的时间准时上门服务。

由于工作时间的指定由电信一方转变到用户一方,一切工作安排都得以用户需求为主,这样对电信的工作难度、强度要求可想而知。尤其是对于拥有庞大用户群的眉山电信分公司来说,要满足这么多人的需求,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组织得力,准备充分,管理完善,自该服务开展以来,得到了用户的一致认可,满意度明显提高。

诚信服务3:业务自主

短信、彩铃等订制权全权由用户自己做主,96000增值业务专家服务热线开通,标志着眉山电信分公司从战略的角度高度重视增值业务服务。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短信、七彩铃音、互联星空、声讯等增值业务已经相当普及,全省上千万的用户中,几乎是人人都在使用其中一种或多种增值业务。这些被称为增值业务的服务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惑。例如,强制订阅、短信陷阱、垃圾短信等等问题也成为增值业务的痼疾所在。为增大增值业务服务透明度,诚信经营,还用户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眉山电信分公司自2006年年初就推出了“业务自主”服务,意在为用户澄清增值业务消费疑虑。

从2006年初的无障碍退订,到2006年下半年的增值业务大会召开,再到96000增值业务专家热线的开通,可以说眉山电信分公司已经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规范和管理增值业务了。通过对SP商的规范和管理,有效解决了用户反映的增值业务问题。

记者手记

诚信才能放心

篇2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9-01

手机短信欺诈做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于其它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短信欺诈犯罪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电信服务提供商、短信发送者与受害人。一般来说,在一起因短信诈骗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电信服务提供商和受害人是确定的,而短信发送者的身份则很难掌握,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大,那么此时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任何短信都必须经过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网关发送出去,电信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中获取了利益,那么它从法理上说就有提供真实可信的短信息的义务,应该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从技术角度来说,电信服务提供商也能做到这一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无追究电信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法律依据,许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已在这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立法。例如,日本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批露法》,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使主张权利的受害人能向促使该等信息流通的电信服务提供商请求停止该等信息的流通,以防止权利侵害的扩大,或请求电信服务提供商披露该信息发送者的个人资料,以直接向该信息发送者主张权利。日本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因短信诈骗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且以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一般是作为普通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的,可以比照刑法分则中关于诈骗罪的处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因短信欺诈引发的民事纠纷则不是很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侵犯他人的安宁权。现在诸多的欺诈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烦恼,犯罪分子使用群发器,昼夜不停地发送虚假信息,因为我国消费者对短信尚无选择权,有时一天就能收到十几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对于短信发送者侵犯消费者安宁权的行为,理应追究发送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短信欺诈等原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消费者杜建峰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称,他在收看央视《足球之夜》节目时,用手机短信与主持人进行了互动交流,之后,每个月都会收到几次足球赛事预告的收费短信,开始时杜建峰还很纳闷,后来经过查询才知道只要参与央视的互动节目,就视为订阅了北京灵讯互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项短信业务,杜建峰认为这是一个利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迫消费的欺诈行为,因此央视与灵讯公司应承担共同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三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短信的内容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也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荣誉产生影响,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多,值得我们关注。

三、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对诸多因短信引发的法律争议应参照何种依据进行处理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短信欺诈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有的法律已可以对短信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规制,不需要再进行相关立法活动。主张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立法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方面的法律,这种现状对于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一旦发生纠纷,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很难找到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只有湖北、福建、广东、广西、重庆等几个地方的通信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不良短信有较具体的处罚规定。

但是这几部规范性文件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仅局限于本地,一旦不良短信的影响超过本省市的范围,就毫无办法,而且,从内容上看,这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对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作出规定。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在目前短信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下,仅仅依靠几部地方性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颁布法律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管理,以减少或消除犯罪诱因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短”的呼声越来越高。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立法必须遵循许多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事立法”。

因为短信犯罪的问题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解决,例如对《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和扩大理解,这样做既合乎法理的原则,也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条件可以理解为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侵权结果产生的途径之一,也就是说,只要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是否以某种方式获得作品都构成侵权。又如从广义上说,短信欺诈也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可以适用于短信侵权纠纷案件。既然通过解释和说明现有法律即可解决目前出现的诸多短信欺诈法律纠纷,那么根本无须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有关短信侵权的相关立法。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同时认为,为了加强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监管,可以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殷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篇3

1998 年 3 月,《产业论坛》发表了由王小强博士执笔撰写的《中国电讯产业的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 )。三个月后,方宏一执笔的《再论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再论》)发表在同一刊物上。仅仅浏览题目的读者 可能以为,这或许是对同一主题言尤未尽的一论和再论,表达的是同一家的观点。但是,在发表两篇报告之间,《产业论坛》于 5 月 14 - 15 日在北京美地亚中心举行的一次研讨会,却清楚地表明《再论》不但不是对《战略》的“再论”,而且是地地道道的反 论。拥有数万订户的《三联生活周刊》在其 6 月出版的 12 期上,以“封面故事”的显著地位报道了在此次会议上双方的争论焦点。 这篇由资深记者高昱写的长篇报道,副标题赫然就是“一场关于中国电信产业的大论争”。

这可不是一场书生之争。《战略》作者“电讯产业课题组”,不但研究人员阵容强大,而且明确标明“本课题 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出,与高盛公司(亚洲)联合资助”。众所周知,这两家提出课题并给予资助的单位,正是“中国电 信”( China Telecom )在境外上市的全球融资协调人。《再论》课题组(“有线电视多媒体业务接入模式研究课题组”)由什么人组成不得 而知,但报告的题注说明方宏一为 “广电部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网络部主任”。所以,尽管 5 月份的美地亚会议强调“每位代表都以个人身份参加这次非官方会议 ”,这场大论争从一开始就不是书斋里学者们纯粹逻辑推演的结果。

这场论争的题目非同小可。《战略》讨论的“电讯产业”,不但包括以电话业务为中心的传统电信,而且包括 有线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在内的广义电讯产业。《再论》则干脆以“中国信息产业”为题。按照国际文献,双方讨论的电讯或 电信问题事关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简称 IT )产业”如何在中国发展的宏大背景。根据国际电讯联盟的资料,世界 IT 产业不但是全球成长最快的产业部 门之一,而且更重要的是, IT 的发展将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技术基础的革命性变化。因此,无论从经济增长的速度还是质量, IT 产业都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场论争提出的问题是:给定“三网复合”(电信、有线电视和计算机网络复合为一 个平台)的技术经济前景已经明朗,给定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三网的巨大差距,给定跨国公司决不会轻易放过巨大的中国电信市 场,中国究竟应该遵循哪一种路线和策略来达到建设中国的“三网复合”?

论争双方的回答截然不同。《战略》的主张是:开放电讯服务的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但把我国已经形成规模 的电信基础网和有线电视基础网从经营性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由政府控制的国家基础信息网,最后依托公共信息网中的电视技 术平台,直扑电信、电视和计算机“三网结合”的产业前沿。《再论》则主张:开放电信的竞争性经营,保持电信和广播电视两 网并存,并通过两网的良性竞争,在广电的有线电视网上发展新一代计算机因特网,最终达到“三网合一”。

本文评论上述两种思路的主要根据,并对这两种对立意见共享的“思维模块”提出批评。在评论和批评中,本 文阐述的中心论点是,虽然信息技术颇为特别,但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所需要的政策环境并不特别。发达国家通过对外开放电讯市 场、对内打破独家垄断来发展电信产业的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中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本文具体的政策主张是:在长途电话、 市话、无线通话、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网络和服务分立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全面的市场竞争,允许并鼓励中国有线电视办 因特网、允许并鼓励中国有线电视与中国联通结盟办电信、允许并鼓励中国电信办因特网和有线电视、允许并鼓励民间自办电视 节目和“网站”竞争上网。简言之,中国需要一场电信管制的重大改革。“三网聚合”的技术前景,只有在允许并保护“数网竞 争”的政策环境中才可能顺利实现。

“国家基础信息网”?

《战略》的核心主张是电信基础网与电信服务的分离。一方面,开放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台服务,实行企业化 经营,允许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由政府直接控制基础信息网,包括全国电信网和全国有线电视传输网,使之成为由具有行政性 独家垄断的、“不准入的”非市场竞争领域。按照《战略》自己的比喻,就是国家基础信息网如同飞机场或高速公路,由政府按 照公共资源管理;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如同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开放市场竞争和公司化经营。

关于开放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的市场化竞争,笔者与《战略》一样,希望通过有关立法改革加快实施,早 日结束中国电信和有线电视的部门行政性垄断经营。至于“国家基础信息网”,这一被《三联生活周刊》记者称为“颇具新意的 建议”,我们则有必要先来看看依据究竟何在。

根据《战略》,第一,基础网具有天然垄断的性质,只有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直接加以控制,才可能做到面向竞 争性的电信服务公平开放、公平接入、合理收费。这一结论,是《战略》仔细研究了芬兰、德国、英国、美国和中国联通在电讯 开放(或部分开放)的实践经验后得出的。他们的基本发现是:只要基础网掌握在经营性公司手中,那些无网竞争者终究避免不 了在进入条件和收费标准方面被“揉搓”的命运。所以,《战略》的推论是,“从逻辑上说,只要电信与基础网不分开,根本解 决问题,只能靠重复建设”。但是,重复建设似乎只有在英国这样国土面积小的地方才可能成为一个解决办法。在美国,即使是 A T&T 和 MCI 这样的长话巨兽,化几十亿美金的代价,还是无法战胜掌握着地方市话网络的“小贝尔”的揉搓,以致于最终只好 “正式宣布放弃进入地方(市话)市场的企图”。至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战略》认定,绝没有可能“承担重复建设 的后果”。

篇4

记者(以下简称记):近来,媒体关于移动短信问题的报道已不鲜见,“短信陷阱”也成了时下的新名词。请您结合目前短信市场的业务情况和用户反映,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鲁阳(以下简称鲁):近年来,移动短信息业务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颖,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也为部分信息服务商带来了不菲的收益。但在短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少数信息服务商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上移动通信企业短信业务管理暂时还不够完善,你所提到的“短信陷阱”问题也时有发生。所谓陷阱,无外乎有两个特征,一是入口比较隐蔽,不好辨别,二是一旦掉进去就不容易爬出来,表现在短信服务上就是用户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便申请了某项短信服务,在退订的时候却不容易退掉。目前,移动短信业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用户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用户反映尤为强烈。

信息产业部作为电信监管部门,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有序、持续发展,针对“短信陷阱”和其他服务问题,研究出台这个《通知》,对短信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这基本上就是《通知》出台的背景。

记:您刚才提到,《通知》是有针对性地对短信服务市场进行规范,这个针对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鲁:《通知》结合当前市场热点问题,在市场准入、业务宣传、订制申请、服务提供、方便退订、收费透明化、处理投诉、违规处罚等多个环节,进行具体要求,规范短信服务市场。

记:《通知》中提到,“各移动通信企业应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目前的情况是,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服务商未取得许可,甚至有一部分未进入电信监管部门的“视线”,一直以来各地监管部门对此也很为难,可否请您谈一下《通知》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鲁:当移动短信息服务市场处于前期发展阶段时,确实有少部分信息服务商未取得许可便自行挂靠在已获得许可的信息服务商下面从事经营活动,也有一些是由移动运营商审核后与其合作经营的,这样的信息服务商在经营过程中有的不能严格自律,致使破坏经营秩序的事件屡有发生,同时由于没有独立的经营资质,给用户维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今天,移动短信服务市场在注重发展的同时,更应该予以严格规范,以保证移动短信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基础运营商不允许为任何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否则负连带责任,这项措施要求运营商从短信服务价值链的源头上进行把关,把短信服务的部分不安分因素预先排除在市场的大门之外。

记:针对如何规范信息服务商的经营行为,到底信息服务商应该由谁来监管,业内进行过广泛的讨论,有人说应该信息产业部管,有人说应该由地方通信管理局来管,有人说应该由文化部门来管,移动通信企业也曾向违规信息服务商开出过罚单,到底应该由谁来监督信息服务商的经营行为?

鲁:短信服务市场由电信监管部门来管,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我们的监管应该着眼于管市场,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信息服务商和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用经济合同说话,用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尽管基础电信企业与信息服务商由于经济利益的依附关系,所签订经济合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但毕竟电信企业不具备行政监管权和行政处罚权,我们不能将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服务商之间的违约赔偿行为简单定义为开罚单。

记:《通知》要求所有类型的短信业务都必须进行资费宣传,而在接受用户服务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的只强调了包月类和订阅类,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这两项措施有哪些积极意义?

鲁:大家都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移动用户发送XX送到XXXX;联通用户发送XX到XXXX”的字样,却没有告知相应的资费标准,提醒用户收费标准和方式等,用户照此发送短信后,并不知道是按条交费还是相当于订制了包月的短信服务,收费多少更是不清楚,无法做到“明明白白消费”。目前这种情况在电视、广播的各类节目中十分常见,由此产生的用户投诉也比较多。因此,在对业务宣传的过程中要求加上类似“XX元/条”、“XX元/月”字样的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了。

目前,移动短信服务的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三类:即时短信类、包月类和订阅类。“即时类”是指用户发送一条请求后,信息服务商回送一条服务信息,以条为计费单位进行计费:“包月短信”是指用户发送的一条请求,订制一项信息服务,比如天气预报等,信息服务商此后长期发送该项服务信息,直至用户取消,并以月为最小单位计费:“订阅类”短信与包月类类似,所不同的只是按照信息的发送条数进行计费。

一方面,与“即时类短信”相比,“包月类”和“订阅类”的主要特征在于,一经订制成功就不再需要用户干预而持续享受服务,同时也需要用户相应持续付费,这两类短信服务一旦因违规经营等问题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将相对更大,也成为目前用户投诉的热点。另一方面,订制确认固然可以提高反映用户申请服务这种意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但也无形中增加了用户享受服务的直接成本和时间等间接成本。众所周知,安全性和方便性始终是一对矛盾,在权衡两者关系后,《通知》要求对包月类和订阅类短信服务进行确认。

《通知》发出后,将具体确认过程规定为,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确认信息,且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

这两项措施的积极意义,我认为,资费透明有利于吸引部分对新鲜事物感兴趣而又因为资费模糊而犹豫不决的用户,有利于短信服务市场的壮大。有些用户对短信服务的定价有所顾虑,因担心经济承受能力或性价比太差而不敢尝试,据我们了解,目前包月类短信服务定价最高不超过30元/月,即时类最高不超过2元/条,在用户心理可以接受范围之内,并不是少数用户所担心的巨大的“黑洞”。因此,资费透明的规定,作用不仅在于规范市场行为,还在于吸引部分对短信服务持观望态度的用户。订制确认可以让真正有需求的用户更放心使用短信服务,在订制过程中增加了一个确认环节给用户带来不便的同时,却体现了对用户的重视和尊重。有人认为订制确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止新用户的尝试,我们认为,用户的尝试应该是在其主观意愿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的,订制确认过程并不会妨碍真正有需求的新用户进入。

记:我们常听说,用户在使用短信时,有些本来是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商却回送了多条短信内容,这种情况下按条收费用户不是吃亏了吗?

鲁:确实有这种情况,少数短信业务宣传标称的资费标准是X元/条,有时本可以在一条信息中回送的内容,故意分拆成了几条回送,或由于传输容量原因回送了许多条,相应地收取了多条信息的信息费。用户本以为一次服务申请,只接受一条信息也只需要付一条信息的信息费时,却莫名其妙地付出了好几倍的信息费,当然心有不甘。所以,《通知》要求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当然,也可以在业务说明中以“X元/次”标明一次服务请求的相应资费,或告知用户,这类信息要分几条发送,“X元/条”。

记:《通知》要求短信记录的保存时限为5个月,这个时限是不是太长,信息服务商都能做到吗?

鲁:要求信息服务商对短信服务设置一定的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主要是出于保证计费准确性的需要。信息产业部第6号部长令中明确要求“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通知》中所要求的“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都属于短信计费原始数据的基本信息,为方便用户查询和便于处理资费争议,保存这些信息是有必要的。另外,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移动短信从事各种违法乱纪活动,短信收发记录的保存有利于对违法行径进行约束和警示。

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也进行过相应的调研,信息服务商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通知》对短信记录作出保存期限至少为5个月的要求,是完全有必要的,同时多数信息服务商也是能够做到的。

记:有信息服务商在经营的过程中,发送的短信息中存在打法律和道德擦边球的内容,《通知》对短信内容进行了哪些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鲁:《通知》第六条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这实质就是要求信息服务商对短信内容负责。

记:请问鲁局长,《通知》中提到了将开通“0000”、“00000”,这意味着什么呢?“鼓励移动通信企业采取措施,实现对其所代收费的所有短信息服务的退订”,具体是指什么?移动通信企业可能用哪些方法来实现其代收费的所有短信的退订呢?

鲁:“0000”、“00000”的开通主要是帮助用户解决退订问题,也就是解决我们前面所说“陷阱”的第二个特征,帮助用户从“陷阱”中出来,由用户来决定是否要继续使用某种服务并为之付费,有了“0000”和“00000”以后,短信退订的主动权随时掌握在用户手中。

这次信息产业部《通知》,一是要把“陷阱”口封闭,从宣传告知、申请确认等方面防止误操作,二是要让用户即使不小心掉进“陷阱”也能很容易地出来,即有较好的订退措施,更多地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在代收费的问题上,用户也有权知道被代收费的详情,知道是为使用哪项服务付费。因此,我们要求各移动运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通信费用时,要在话费交费单提供代收费用的情况,代哪家信息服务商收费,收取多少费用。如果用户想知道更详细的代收费情况,移动运营企业要向用户提供包含具体信息服务类别和发送时间等信息的详细清单,当然提供清单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包括打印在交费收据上或另单提供都可以。

明确了基础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之间代收费这个关系后,移动运营企业也就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来方便用户退订了。当然,具体措施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用户可以编辑特定短信发送到移动通信企业指定的接入号码,一次性退订由该移动通信企业代收费的所有业务;客服中心在对用户身份鉴权的前提下,进行代退订,等等。总之,是否享用服务和选择享用什么服务的主动权始终应掌握在用户手中,用户说了算。

记:以前对用户投诉我们可以说也是实行“首问负责”,与这次《通知》中强调的在短信服务方面移动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对用户咨询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有什么不同?

鲁:以前的“首问负责”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内部实行的“首问负责”,是一种内部考核机制。此前,之所以在企业实行“首问负责”的前提下,仍然经常出现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对用户投诉“踢皮球”的现象,就是因为,运营企业发现不是自己的问题,就让用户找信息服务商,信息服务商说应该由运营商牵头解决,一来二去,互相推诿。现在《通知》中的“首问负责”指基础电信企业与信息服务商之间实行“首问负责”,这个原则指定了移动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商被用户问及都要对用户咨询和投诉负责,用户只要找到其中一方就应该能解决问题。无论用户向谁投诉,接到投诉的一方即作为“牵头方”来进行协调处理,若在公开承诺的处理时限内不能对用户咨询和投诉得出明确的结论,那么“牵头方”就将作为“责任方”承担不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责任。

记:您刚才提到“对用户投诉得出明确的结论”,《通知》中也有一条,“受理用户投诉后,在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移动通信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那么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无法确定责任”呢?

鲁:当用户对短信服务信息费有异议时,若信息服务商提供的计费记录和电信企业提供的计费记录不吻合,或其中一方不能提供计费记录,或在对外公开的投诉处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天)内拖而未决,这些情况都叫“无法确定责任”。此时,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中的投诉受理方应对用户进行先行赔付,待明确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记:《通知》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理,您能透露一下“从严”的具体含义吗?

鲁:市场的大环境要由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来营造,因此我们也要求各地电信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起自己的职责,切实有效地在市场准入、业务宣传、订制申请、服务提供、方便退订、收费透明化、处理投诉等多个环节对短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违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视具体违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各项规定,参照罚则的上限,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弹性限度内,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篇5

奚国华说,“十五”期间,全国通信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年均增长27.6%和13.4%,平均每年新增电话用户1亿户左右。通信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1万亿元,平均每年2000亿元。电信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累计达到252.5亿美元。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增长,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到2005年底,全国电话普及率已经达到57.3%,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为27线/百人和30.3部/百人,互联网上网普及率达到8.6%。2005年电信业务平均资费水平比2001年下降45%。

奚国华特别强调,经过艰苦努力,“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累计投资159亿元,为5.28万个行政村新开通了电话,有11个省市实现了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奚国华还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电信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工作的认识;以解决服务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长效的工作机制,推动电信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改善;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加快农村通信发展和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电信普遍服务水平。(相关报道见A12版)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需五大基本条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并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及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3条。它明确了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发改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该办法指出,发改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两亿元。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发改委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寻找盛大巨亏的真实原因

盛大2005年第四季度财报的,在业内引起巨大轰动。是什么原因导致盛大收入的下滑?是什么原因使得盛大在收入下滑的同时,运营费用却成倍攀升?又是何种重要因素迫使盛大立即就要推出游戏免费的策略?

当盛大这个季度盈利2.3亿元的公司瞬间陷入巨亏的境地,我们不禁在猜想,除了可以看到的ACTOZ股权损失导致巨亏这一直接原因外,还应存在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使得盛大的运作结构早已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扭曲,而此次巨亏不过是因为其在扭曲结构下长期运作,致使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遂于最脆弱的环节集中爆发。

本期《财富门》,将试图从收入支出、资金链运作等资本层面进行更深一步的探析,力图揭示出在公司治理、战略运作等方面重点环节的作用,既可能促进资本积累,也可能加速资本状况恶化,因此必须得到重视,以供企业决策层参考。(详见A32~33版)

WAPI标准难“嫁”国际市场

同样是在2006年3月7日,北京和日内瓦却上演着WAPI前景的不同版本。

在北京,包括方正、联想、华为和四大电信运营商在内的22家中国企业,由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及科技部等牵线搭桥,携手并肩成立了WAPI产业联盟。这是继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在去年12月30日《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来,继续推进WAPI标准产业化进程的又一重棋。

在日内瓦,国际标准组织(ISO)有30个国家成员体对WAPI进行快速流程投票,其中赞成票只有8张。但是,在31个国家成员体对WAPI死对头802.11i的投票中,却有24张赞成票。尽管仍有一段时间的复议期,但专家认为WAPI面临的形势极为严峻。

近20个月的苦口婆心,并未能够把WAPI嫁入ISO的标准家族。WAPI命运似乎注定坎坷,它能迈过这道坎吗?(详见A13版)

ISO/IEC 20000的实践应用

ISO/IEC 20000是由英国国家标准BS 15000通过快速通道(Fast Track)而成为一个国际标准的,因此,它的结构和内容与BS 15000是基本一致的。而BS 15000又是建立在ITIL的基础上。那么ISO/IEC 20000与大家比较熟悉的ITIL究竟有哪些区别与联系?ISO/IEC 20000作为一个国际标准,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ISO/IEC 20000针对的是什么,是IT服务的提供者还是ISO 20000或者ITIL的咨询企业?是针对产品还是管理流程系统?ISO/IEC 20000 的认证流程又是怎么一个过程?(详见A30版)

新农民用数字智慧躬耕垄亩

数字时代,安徽的新农民正利用日益成熟的农网,在奔小康的路上大有作为。

种紫荆、紫薇是个致富的好法子,但怎样才能卖出好价钱?一气卖出紫荆树苗两万棵、交易价格10万元的忠义村村民周成锦可以告诉你。一个月两块钱看起来微不足道,可用过农网致富短信的农机手可以告诉你,它能有多大用场。不要说农民就不能走在信息化的前列,不要以为上岁数的人就会注定在信息时代落伍。这不,图中年过60的白土镇农民王世武就乐在网中。(详见A9版)

篇6

近日,继国家陆续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凤凰传媒、浙报传媒等企业顺势登陆资本市场后,人民网等多家国有新闻网站正筹划在国内上交所IPO,而上市申请也已于上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一时间风光这边独好,传媒板块个股被市场资金轮番炒作。

大新闻:

电信服务能力增强 3G用户突破一亿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2011年第三季度电信运营情况。报告显示,电信用户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稳步增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4亿户,较上季度增长2.5%;3G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市,用户突破1亿户,其中TD-SCDMA用户超过4000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亿户,较上季度增长7.1%。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正常,网络接通率超过97%,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主要指标符合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

电信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成绩突出。通信行业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提升窗口服务质量,通信服务热点问题治理取得一定成效。通信行业及时投入秋汛、山洪、地震等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应急通信保障80次,完成各地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任务。通信“村村通”工程有序推进,三季度,全国新增5121个自然村开通电话、7299个行政村开通宽带,全国自然村通电话比例达到94.4%,移动网络已覆盖到我国南沙群岛和东端的黑瞎子岛。

新业务快速发展,新应用加快普及。全国手机阅读用户较上季度增长50%以上,总数超过9000万户,手机应用程序商店注册用户较上季度增长近50%,总数达到1.5亿户。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有关新技术和应用受到广泛关注,平安城市、电子政务、远程医疗、数字教育、科技普及等领域信息化理念得以普及推广。

陈旭东晋升为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中国区总经理

本报讯(记者:何源)日前,联想集团宣布,原联想集团副总裁、中国区总经理陈旭东,晋升为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中国区总经理。

陈旭东在IT产品的市场销售、商务运作、质量管理、渠道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并具有国际化视野。自2009年12月担任联想中国区总经理,在过去两年以来带领中国区实现了快速增长。他对中国市场的深入理解、战略眼光以及热情帮助联想进一步巩固了在中国的领先优势。在他的领导下,联想的中国业务增长强劲,打破了曾经被业界认为的天花板。截止到2011财年第一季度,中国区的PC市场份额实现了连续七个季度增长两个百分点以上,并突破了全球范围内单一品牌在单一市场、单季度的最高销售纪录。此外,他还带领中国区将业务扩展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移动互联业务的新领域,以“移动互联乐生活”为主题的大规模市场推广活动,形成联想乐Phone智能手机和联想乐Pad平板电脑普及风暴。

联想集团CEO杨元庆表示:“陈旭东身上体现了说到做到和尽心尽力的联想文化,他业绩优异,具有强大的领导力和有效的执行力。”

京东屏蔽一淘搜索 双方暗战升级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淘宝商城的“暴乱”事件刚刚告一段落。京东与淘宝旗下搜索网站一淘即展开新一轮的较量。

10月24日晚间,京东商城CEO刘强东微博称“一家网站未经我们允许直接抓取我们所有的产品评价,这些产品评价是京东花费了价值过亿的积分激励用户写出来的。你怎么也要打声招呼吧?实在难以相信这是一家整日倡导‘新商业文明、诚信’的公司所为。”此后不久,刘强东删去此条微博。10月27日,苏宁电器旗下网上商城苏宁易购也加入战团,对页面爬虫规则进行修改,屏蔽一淘网搜索。

尽管刘强东采取的是“不点名批评”,但一淘网却立刻现身认领该“说法”,通过其官方微博反击称,作为购物搜索,一淘就是要让互联网透明,给消费者实惠。“新商业文明和诚信,您可以不信但我们信。竞争是市场必然,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继京东通用支付宝后,淘宝与京东再次展开暗战,两者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随后,双方第二次暗战升级,京东商城修改其网站设置,拒绝一淘网抓取其商品信息及用户点评内容。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京东在通过技术手段抵制竞争对手,随着平台式与自主销售式B2C融合,京东、淘宝两者之间或将面对越来越多的正面交锋。

小新闻:

国家三部委联合发文促电子商务消费

本报讯10月25日,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发展社区便民服务,促进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规范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消费信贷产品和管理模式创新,加强银商合作,方便刷卡消费。

一线城市微博渗透率超广播电影

本报讯 日前,Synovate调查数据显示,微博是最受中国15岁至44岁消费者欢迎的数字活动之一。同时,微博在小城市年轻消费者当中的受欢迎程度也有所上升。在上海、北京、香港等中国一线城市的渗透率达到24%,紧追杂志的渗透率(32%),已经超过无线电广播(20%)和电影 (11%)的渗透率。

中国电子邮件丢失率比全球平均高27%

篇7

凤山村位于衡南县西部,受地理条件限制,该村一直没有普及宽带网络,原有的宽带上网信号时有时无。在建设新农村信息化的强劲东风鼓动下,衡南电信顺应凤山村民迫切要求,在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下,由电信企业负责投资80多万元兴建,对老化通信线路进行提质改造,并组织技术骨干人员快速优质安装,赶在腊八节前夕为回乡村民和寒假学生开通光纤宽带上网。凤山村含合并建制村共600多农户,目前首批已有近40户申请开通光纤宽带业务,提前享受到了光网带来的信息化新生活。

篇8

深度报道的深度,不是通过层层说理、立论、驳论来实现,而是需要大量的事实来说理,通过一个个有说服力的事实来实现深度。这就要求新闻记者的采访作风要深入,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中挖出深度问题。我在采写《春潮澎湃--许昌高效农业开发述评》(1997年3月25日《许昌日报》)时,就是在深入调查研究中挖出"高效农业"这个深度"题眼"的。

我在采写《春潮澎湃》之前,曾经有过担心:农业报道容易落入俗套,不好写出深度来。近年来,农业问题一直是新闻报道的"热门"话题,诸如粮食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农业产业化等各个侧面都早已有人作过大量报道。怎样避免重复、写出深度?这是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在正式采访之前,我先后深入到5个县的20多个乡村,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然后与分管业务的领导一起分析、研究。我们分析了这样的情况:这几年的农业报道基本上都是研究粮食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兴修水利、粮食加工等问题的,动态报道多,深度报道少,更没有认真深入研究过高效农业问题。而高效农业开发既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和农业发展方向,又是当地发展农副业生产的个性,很值得深入研究一下。于是,我从"农业和农村工作"这个"热门"话题中挖出"高效农业"这个"冷门"问题,之后又进行了两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中对高效农业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先后十下乡村,五易其稿,写成了《春潮澎湃》这篇述评。这篇述评的新意不仅在于提出和回答了社会深层次问题,还在于用大量具体的新闻事实揭示出具有全局意义的新鲜产物。这样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深度"题眼",写成的深度报道,不仅有一定的深度,也有相当的广度。

在调查研究中进行深层次思考

有人把深度报道归纳为"从热点切入,作深层次剖析"。热点问题从哪里来?只能从调查研究中得来。怎样作深层次剖析?必须在调查研究中对"热点"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10多年前,全国刮起了一股抢购飓风。当这股飓风还处于萌芽状态,我便对它开始深层次思考了:抢购风的风源何在?我从"消费者普遍存在着涨价的心理"、"风言引起抢购风,抢购风又进一步加剧了商品供求紧张状态","储蓄存款利率和消费物价指数明显倒挂"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思考,又从深层次思考中得出抢购风来源于消费者的涨价心理、涨价谣传及储蓄利率低的结论,进而又提出克服物价监督短期化、提高银行存款利率、综合治理乱涨价等遏制抢购风的若干措施。这篇题为《魔风--抢购风探源与思考》的深度报道在《许昌日报》上发表后立即被《经济日报》转载,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篇深度报道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笔者在调查研究中,能对所采写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新闻调查中的深层次思考,不仅是深度报道采写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深度报道是否有深度的关键。我在《"脑体倒挂"现象透视》(1990年4月5日《许昌日报》)中是这样列举调查来的社会现象的:在"十年寒窗苦,不如个体户"现象的影响下,某大学540名学生踊跃经商,学业荒废;温州一年中竟有近百名教师弃教从商;全国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工经商者有10多万人;全国小学、初中在校生流失739万人,新文盲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剧增……"然后,作者对这些社会现象的深层次思考通过一位老教授之口呼出:如果让这种奇特的社会现象继续下去,那么,中国20年后的尖端科研工作将会出现真空!显然,这种深层次思考更加深了这篇深度报道的深度。

批评性深度报道更须深入调查研究

篇9

北京邮电大学舒华英教授在奥运通信高峰论坛上表示:“现代信息技术,为提高奥运会组织效率、保障通信畅通、提升经济效益、加强安全保障等,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和手段。”

助力基础通信保障

在信息的传递上,通信技术发达与否直接关乎奥运会的影响力,正是高效安全的通信服务网络,将奥运会的信息以丰富的形式高速传递到地球上的每个角落。

结合无线互联网、宽带等多种业务接入方式的应用形式,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将是现代通信技术在奥运会历史上的完整演绎,这对通信网络的要求是更加复杂、高效而多样化的。

固定、移动和广播电视系统都将接入这个多运营商、多系统融合的平台,在这一特殊的体育盛会上,大话务量、峰值对于网络的冲击,以及大话务量的移动性也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而且还要考虑到为奥运会而专门布设的数千公里线缆、光缆以及大规模高质量的无线网络,在奥运会之后应如何有效率地为主办城市所充分利用。而成熟可靠的通信技术和切实合理的应用方案,正逐一攻克这些难题。

在奥运通信高峰论坛上,奥组委技术部部长杨义春表示:“目前,大多数场馆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到位。部分场馆的信息系统已经通过‘好运北京’测试赛的全面检验。结果表明,奥运通信规划实施与运行的策略流程、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可行的,通信保障平稳。”

支撑奥运服务创新

通信技术在确保基础通信顺畅的同时,也支撑着通信服务的不断创新。

篇10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篇11

对此,华为采取了与美国市场一致的态度:有条件开放源代码,并遵守印度政府的新规定,包括要求电信设备厂商向政府提供设备源代码和技术设计在内的印度政府的新规定。华为发言人一反常态地宣称,华为对印度新的安全规定表示欢迎。

根据印度电信部门起草的新规定,设备厂商必须允许服务提供商、电信部或指定机构检查它们的硬件、软件、设计、开发、制造工厂和供应链,在采购前对软件进行安全审查,将通过修改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实施新规定,确保网络的安全――根据新规定,如果在设备部署后发现存在安全问题,设备厂商将被课以重罚,并被列入黑名单。基于该新规定的安全审查此前导致了华为价值3亿美元的合同被推迟。

耐人寻味的倒是爱立信等其他电信企业强烈反对新规定,中兴也正在考虑将采取何种态度应对,并不急于为了消除敌意,采取同华为一样的积极行动,尽管其最终仍然妥协。中国商务部则对此作出了一贯的温和表态,高度关注中方公司近期在印度受到的一系列不公平的对待,希望印方取消不公平的障碍。

毫无疑问,华为比竞争对手走得更远更快,将要投资5亿美元在印度金奈建厂,以消除印度方面的安全顾虑。这是在印度前电信部长自2007年5月离任以后,印度电信制造业得到的第一笔境外大额投资。华为印度公司透露,新建工厂将配备多条产品线,面积约3万平方米,于今年12月底开始运行,全部资金将在未来5年内分期投入。据了解,被称为印度“深圳”的金奈,从2005年起就开始招揽大批电信制造厂商,包括诺基亚、爱立信、LG、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阿尔卡特朗讯以及北电等均在此地拥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