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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对称。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融资人。信息不对称贯穿着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隐藏信息。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电子金融商务平台都存在风险揭示信息不足的问题。此外,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来说,平台的分析能力和技术水平都可能导致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够准确和充分,投资人无法核实交易对手的真实资信情况甚至是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则集中表现为问题。由于交易机制的设置,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沉淀着客户资金,委托-问题普遍存在。
外部性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传染性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信用问题不仅会引起自己破产,更会波及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机构和行业。为了宣传,网络电子金融商务平台将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在同一平台展出,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理财服务,其不合规经营也会影响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和行业的信誉。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其失败可能不仅会引起自身的破产,而且会波及到传统金融机构,甚至引发信任危机。
市场的有效约束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行业规则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公共产品。稳定的市场和有秩序的业务操作可以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参与方都获益,尽管市场各方对其都有需求,但是其需求程度又难以测度和量化。稳定的市场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更倾向于搭便车,因此通过行业自发的自律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约束。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较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十分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之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甚至还是监管的空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关注,规范支付机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央行2010年9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始走向规范化的发展。2013年6月起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更加深化和具体。
但P2P借贷、众筹融资等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目前唯一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文,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且要求银行与这样的业务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其风险蔓延波及银行系统。中央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有望在法律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某些借贷行为,目前草案已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还没有正式出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的情况很多,监管方面如何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小组成员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但是目前各种业务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等都还没有明确。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方兴未艾,其不同业务形式的经营模式正在探索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不成熟,在这样市场混乱的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很大,违反规章和监管套利则可以获得较多的盈利,面对这样的形势,监管人应当更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适度的监管而不是宽松的监管。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还很不够,也无法在博弈中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的均衡收益。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选择。在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主要需要应该考虑监管的效率、监管的成本以及国家的政治和历史因素。对于我国来说,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意味着巨大的监管机构融合的成本,且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够成熟和监管经验还不够丰富,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不断在创新、模式复杂的业务来说应该在我国分业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安排。建立一行三会统筹协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机制,并根据业务和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分别予以规范和监督。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和应用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加,小微企业的发展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如何促进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效的缓解了这一问题。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接下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最后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具体创新策略。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如何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从而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就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综合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笔者将其分成了两大类: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的相关研究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学者Merton和Bodie开展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研究;2013年,我国学者和毅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和应用为传统的商业银行运行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顺应时展的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和改革。
(二)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相关研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学者Udell和Berger通过分析小微企业的运行情况,指出了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融资困难的问题;21世纪初,我国学者林毅夫、孙希芳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指出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
(一)融资模式创新是国家战略需求与政策扶持的双重推动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探讨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策略是国家战略需求与政策扶持双重推动的结果。具体来讲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的缓解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窘状,从而使得我国的小微企业获得持续的发展;第二,小微企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有效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日趋完善和成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十分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关注度逐渐增加。我国颁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政策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协同合作优势
小微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融资困难问题是限制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的优势是:普惠性、便捷性以及针对性,这有效的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充分显示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协同合作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现阶段,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点对点融资模式、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以及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一)点对点融资模式
所谓点对点融资模式指的就是小微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寻求可以提供融资机会贷款方。点对点融资模式的优势是:第一,有效的减少了融资时的成本投入,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第二,融资行为的风险较小;以互联网作为媒介可以接触到多个贷款方,从而使得小微企业更加容易获得融资机会。
(二)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就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具有下述优势:第一,对小微企业的要求相对较少;第二,小微企业可以快速获取资金;第三,小微企业可以自主的选择融资方式。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所谓大众筹资融资模式指的就是小微企业借助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寻求融资机会。现阶段,常见的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股权众筹模式,第二种是创新项目众筹模式。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指的就是小微企业借助互联网对信贷产品进行比较,然后通过电子金融机构来获取融资资金。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将小微企业、互联网和电子金融机构紧密的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一体化的融资服务。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加,小微企业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作者:唐萌培 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网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以及P2P。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问题。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投资陷阱等方面的问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互相抑制。互联网金融不断开展,商业银行也日益加深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合作,从而为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但是也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监管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截止到目前尚未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可以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风险,不过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严重的抑制作用。所以两者间的冲突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第二,监管成本同监管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金融市场新生产物,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改革监管措施从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过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同时确定新型的监管规范或者标准,会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并且有可能出现无效监管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新兴监管手段往往只能试点,如果证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容易给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带来高昂的重置成本。除此之外,如果新的监管模式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则会出现无效监管的问题导致有法难依。
第三,经济基础薄弱并且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不断出现P2P平台倒闭以及负责人跑路的报道,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同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而言还比较薄弱,同时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缺失,从而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的难度。针对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事后处理的措施,事前预防则受信用体系缺乏的影响而难以实施。
第四,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各种业务活动,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在《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当中,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随着目前互联网金融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到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探讨
第一,构建新型监管模式。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服务跨界经营的要求,因此构建综合监管的新型模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包括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还要包括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过匆匆改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原则有可能会导致剧烈人动和高昂成本。所以构建综合监管模式需要逐渐推进。首先是要加强一行三会间的沟通交流以及协作,坚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以及联席会议等方面的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应当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之上国务院层面,构建统一的机构进行协调,并且通过协调来降低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其次是协调机构的运作成熟规范的时候,应当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领导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行使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各自承担的监管职权,从而监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再次是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之后,需要进一步建立配套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综合性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格外重视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二,强化非法集资监管。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P2P网贷平台方面,因此监管工作应当针对P2P网贷平台展开。首先,应当严格定位网贷平台为中介机构,确保网贷平台同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不能作为借贷当事人,并且严格禁止借后贷问题。其次,改进借贷信息的透明度,由于网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需要具体提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措施,从而确保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满意。再次,要严格控制网贷平台的收益保证,避免网贷平台以自身的资金来担保出借人的收益,使得出借人的收益担保由其他的担保机构提供,从而杜绝网贷平台发展成为担保机构。同时还应当构建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主要从网贷平台收取的中介费用当中按比例提供,一旦出现借款人的逾期还款问题,可以使用风险备用金来先行赔付出借人。最后,提高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和登记备案限制等,从而规范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相应的准入门槛而屡屡发生集资诈骗问题。
第三,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目前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欠缺可以说是P2P网贷以及“宝类”产品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风险提示监管有着设计容易但是落实困难的问题。因此网贷平台宣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提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等诱导性的宣传需要严格禁止。各种网贷平台都要向出借人通知借款人平均逾期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率、投资亏损用户的比例以及不还款产生的坏账率。对于承诺担保出借人本息的网贷平台当中,需要明确说明担保主体、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的具体范围。“宝类”产品当中,一方面要在产品货币基金的介绍当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投资的行业领域,同时告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承诺具体的收益。仅仅在首页或者是其他的位置提示风险并不算作履行投资风险揭示的义务,还需要金融服务者进一步披露更加详细具体的风险内容。
第四,构建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自律。作为企业以及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有着自我监管职能。因此构建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监管措施还在酝酿阶段。监管空白阶段,更需要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监管发挥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目前我国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已经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央行主导的清算支付协会,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部分P2P平台所组建的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力度。央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囊括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以及保护投资者都有着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可以内部成员加大自我监管的力度,同时配合监管部门防范潜在的风险防范,并且能够促进行业内部的交流,不断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因此行业协会监管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推动。
第五,健全征信系统建设。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可以持续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社会征信系统,阿里小贷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传统的金融企业开始模仿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例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业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力量非常有限,并且企业容易将信用数据库当做自身重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各个企业间无法共享相关的信用信息,企业也无法接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使得各个企业的信用审核仍然各自为战。这样一来从整个社会的层面而言,征信系统建立发展的速度缓慢,仍然处于零敲碎打阶段,无法发挥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价值,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仍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违约成本比较低而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增加监管难度。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推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验证、工作认证、学历验证、营业资格认证以及银行卡账号的认证等。通过确保参与者的实名制,能够提高违约成本,对于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并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企业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密切结合而改变金融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倒逼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量从而保持竞争力,不断推动着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鉴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反思已有监管政策同时思考创新监管措施,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从而实现其健康发展。
一、引言
自2010 年6 月29 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两岸经济关系跨入了互利双赢、合作发展的“ECFA新时代”。紧接着201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其实早在2009年厦门就出台了《厦门市金融服务产业集群2009-2015年发展规划》,国务院就福建省内厦门经济特区发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作用,先行先试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2010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与厦门市政府签署了《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厦门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 。2012年8月9日签订了《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2012年9月签订《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协议。近期国家也出台了在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及合资基金、期货公司等细则。
在此大背景下,两岸也相互设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见表1。目前还设立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能源集团、兴业证券以及具有台湾富邦金控背景的海峡富国投资基金等9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福州、厦门、泉州设立有3个海峡股权交易分中心。
目前闽台合资金融机构基本定位在服务于大陆的台商,进入大陆后保持快速增长,如君龙人寿基本保持1年开2-3家营业分店的速度。从盈利的角度来看,在大陆的全部金融的机构都实现了盈利。而从规模来看,相对于福建老牌的金融机构,无论从经验范围、规模、分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如在福建尚没有一家全牌照证券闽台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就收到了很大的限制,像IPO等业务就无法开展。表2,2012年福建省上市的证券公司及融资规模,如果在福建有全牌照的证券公司,就可以分享福建企业IPO等经济成果。同样,保险机构定位于服务台商及大陆民众,其特色是“一张保单,服务两岸”,但是在互联网保险“众安在线”及顺丰等逐渐涉及背景下,也会受到相当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的冲击
随着“大数据”“云服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相伴而生;一些互联网企业己不满足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是凭借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物理金融机构的物流渠道,颠覆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互联网金融论坛表示,网络银行2013年全年交易额1106万亿人民币,增20%,手机银行12万亿年增长率248%。中国银行业20多万实体网点会逐渐失去存在价值,至少传统银行实体网点会失去价值。在2014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在《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会上指出,必须严肃认真看待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而其中之一是冲击传统的物理银行概念,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保险机构及证券机构。2013年,最热门的一个词就是“互联网金融”,电商与金融的相结合,形成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具体见表3,互联网给金融机构发展和品牌创立、传播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将形成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
合作营销金融网上营销银行基金、券商与电商结合的网上营销国金证券+腾讯国泰证券的“君弘一户通”
三、人才培养方面需要调整――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
(一)闽台合资金融机构同样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闽台合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定位服务于台商,在市场上占领独特的金融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畅行,推行“普惠金融”的今天,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客户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客户的忠诚度也相应降低。
闽台合资的金融机构同样面临电商系列跨界金融产品的挑战,优势地位正在消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与大的金融机构竞争的契机。面对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的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的竞争力,才不会成为“21世纪的恐龙”――破产倒闭。
台湾金融企业的优势,以银行为例已经经过了利率自由化的时代,我们现在国内银行正在此过程,台湾的金融业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自从1975年台湾地区新《银行法》颁布到1989年,台湾地区银行业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银行依赖利差收入的传统受到挑战。台湾地区的存贷款利差不超过1.5%,不及大陆的二分之一。以2012年数据为例,台湾银行业的ROE(净值报酬率)和ROA(资产报酬率)远低于全体陆资银行的ROE为19.2%,ROA为1.2%,而台资银行ROE为9.13%,ROA只有0.59%,显见陆资银行的获利能力比台资银好太多。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开业时,行长李礼辉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所有陆银都该来台湾,学学如何对中小企业放款。”[3]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业务结构调整开始了利率自由化,存贷差减少,逼迫银行必须创新,否则难以生存。台湾企业基本以小微企业存在,银行的客户基本也以小微为主,在客户选择、贷款风险防范控制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技术优势。大陆银行现在也面临同样的危机,尤其是中小银行,以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为例,小银行的资金成本要高于大型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付息率并列最高,为3.16%;农行最低,为1.91%,前两者均为后者的1.65倍。如果以直接对接互联网金融的存款付息率为观察指标,则光大银行最高,为2.35%;农行最低,为1.74%,前者是后者的1.35倍。闽台合资银行如果能够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及数据挖掘技术,及台湾的小微贷技术将可以更好得成长,逐渐适应利率自由化。
保险行业的优势:定位于台商与大陆民众,一张保单服务两岸。证券行业由于目前没有全牌照,优势暂时还没有体现出来。
经营环境的变化,定位于服务两岸通用人才的闽台金融人才模式,也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而改变。
(二)现在闽台合作金融人才培养现状
目前福建省已经有多家院校与台湾院校及企业开展合作,培养两岸通用的金融人才。本科院校以闽江学院为代表,这是闽台高校第一个本科院校合作,闽江学院与台湾实践大学财务金融学系合作,其模式采用“分段对接”联合金融培养人才;类似此模式的还有江夏学院、福建师范学院等。本科学生采取“ 3 +1”方式,可选派学生到台湾高校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技术学院或者高职层次,采取“校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校校企指的是“大陆高校” “台湾高校”和“台资企业”的三方合作关系。以福建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与台湾的中州技术学院金融系合作,为代表。合作双方的职责义务:双方共同培养,学制为三学年。学生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学年,第五学期学生去中州技术学院学习,第六学期在台资国泰人寿福州公司、君龙人寿福建分公司等企业毕业实习。从开设的课程来看,基本与传统的金融课程,没有大的变化,可以说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人才奇缺,闽台金融人才培养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金融服务日益表现为金融数据流的产生、交换、分析、存储和应用,而金融数据量规模迅速扩大,结构日益复杂,大数据的处理和应用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从目前的人才市场需求来看,互联网金融人才奇缺,通过搜索引擎输入“互联网金融招聘”,不少银行、基金、保险的招聘信息都跳了出来,各大金融机构纷纷为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部门招贤纳士。其中较为活跃的有哈尔滨银行、三峡银行、广发基金和中国平安和新华人寿等。北京商报记者总结后发现,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的人才岗位奇缺。从待遇条件来看,各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人才开出的薪酬也普遍颇为诱人。如新华人寿、太平人寿纷纷挂出诚聘年薪在10万一40万元不等的电商运营负责人、金融电商产品经理、金融电商网站商务专员;某银行系电商正招聘金融网站运营总监,年薪在50万一60万元。此外,安邦保险也招聘金融电商网站产品经理,负责公司保险电商新产品的开发,年薪在10万一40万元之问。[4]
从目前的招生到的公开信息来看,硕士层面只有背景航空航天大学与厦门大学与新加坡联合开展的“MITB”课程。2014年6月5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学院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硕士专业方向面向社会全面招生。
厦门大学与新加坡联合开设了相关的课程“MITB”,金融服务课程方向,目的互联网金融方向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同样采用校校企业合作的模式,学生到合作企业为期3-6个月的实践课程,如花旗银行,星展银行,OCBC华侨银行,IBM等实习,分析银行及相关企业的数据。高端人才的短缺是互联网金融各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高校能及时把握市场热点,适应形势培养相关人才,既表明了市场需求需求与教育供给的良性互动,也充分展露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威力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随着台湾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日益频繁,培养精通台湾两岸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在互联网金融挑战各个金融行业的今天,培养人才方面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及创新。在完善金融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应该大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业务培训,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实战型互联网金融人才,提高金融服务整体素质。除了上述硕士层次的培养,还需要从本科层次面培养,可以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或者计算机+金融课程方式设置教学培养方案,培养出精通互联网、数据挖掘的金融复合人才,胜任互联网金融产品总监、金融产品大数据分析专员,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专员;从高职层次,培养出掌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金融类型人才,胜任互联网金融产品经理。同时,根据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坚持“而向市场、服务地方、办出特色”的办学宗旨,与企业紧密合作,以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为目标,通过设计具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人才培养方案,定位于培养高素质的互联网金融应用型人才。
注释:
① 证券公司,有多家处于监管审批阶段,2013年2月台湾永丰金控旗下的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金圆集团旗下的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将合资在厦门注册成立一家全牌照证券公司。泉州的统一证券与连捷投资集团及开源实业的合作,欲设立全牌照闽台合资证券公司。
② 2008年厦门银行成功引进台湾富邦金控旗下子公司香港富邦银行为其战略投资者,富邦金控由此成为借道第三地入股大陆银行的首家台湾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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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技术支持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备高效、便捷等优势,转变了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服务手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益。但互联网金融活动是通过货币与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相互传递与控制信息来实现的,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明确,透明度偏差。虚拟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会被放大,其风险破坏性强、波及范围广,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必须重视其监管工作,提高金融活动的约束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进行相关的探讨。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了常规传统的显性风险和高科技带来的隐性风险,其中显性风险有黑客入侵、个人信息泄露与盗取、缺乏有效监管下的网络借贷欺诈、虚假信息等;隐性风险主要包括暗箱操作业务、非法集资、网络洗钱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总结出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可划分为两个方面:①内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行需要配置要求较高的软件与硬件,通过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自身的高效、便捷化操作。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会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的问题出现错误或故障。②外部风险,由于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黑客入侵、病毒等人为恶意攻击手段,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系统势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人为破坏,造成交易双方的信息被窃取、篡改以及泄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1.2 虚拟性风险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开放共享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其具有虚拟化的特点,此特点导致用户在信息交易和传递时无法辨别其真伪,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周转功能通过金融平台来实现,虚拟性的环境难以有效应对资金积累引发的信用风险,无法实行有效的担保和监管。
1.3 操作性风险
此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漏洞以及金融交易活动主体的失误操作。其中安全系统的漏洞包括系统内部设计缺陷,以及大数据在收集、统计整合、分析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漏洞;交易主体的操作性风险是由于用户没有规范、正确地操作系统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1.4 法律性风险
该项风险指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速度呈现出了迅猛的态势,但与之匹配的法律却处于空白期,导致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监管,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5 “长尾”风险
“长尾”风险说的是那些需求不大或销量不佳的产品通过多样的存储和流通渠道占据了可以匹敌数量不多的热卖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更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展了经济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得游离于传统金融外的人群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由此也增加了新的风险特征。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规范经营等都是潜在的“长尾”风险[1]。
2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 宏观层面
第一,金融市场纪律与完全扼制风险不等同。我国针对投资风险实施了大量的担保,使得我国大众投资时遵循刚性兑付原则,这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风险定价机制的失效。在此市场环境中,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就会被借机推出,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遮盖高风险的事实,如果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遮盖风险还极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第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可以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由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自然垄断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的失灵,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
2.2 微观层面
首先,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非理性判断。例如,在P2P网络借贷中,用户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准确提出了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分散了投资组合,但个人信用贷款是一项高风险性的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将会对个人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加强合理地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其次,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或具备较大资金规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落实市场出清。例如,微信钱包,该软件系统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一旦其出现问题进行市场出清,在其破产时极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基础设施的损坏,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2]。
3 改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分析
3.1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深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其中银监会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管部门;证监会是众筹机构的主观机构。建议银监会与证监会分别下设专门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其次,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积极引导各个机构的规范化运营。同时,利用自律原则辅助监管机构监管行业,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原则。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大众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涵盖了如律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层面的监督,提高了监管角度的多面化。
3.2 完善监管法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交叉冗杂,难以准确界定其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及金融活动是否存在本身违法问题,给相应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建议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分别立法:①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应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设计新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条文,完善监管细则,还要提高立法层级,将监管办法转变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规范整个行业的经营行为。②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独立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原则,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风险防范为核心,制定对应的法条对其进行约束。③众筹融资机构,其具有特殊性,其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因此需要首先解决此问题,建议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并对其发行者、投资者与众筹平台分别提出监管法律。
3.3 实施精细化的机构监管
3.3.1 完善第三方与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第一,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该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机构聘有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设施要符合监管要求;具备风险判断能力4项条件。第二,信息监管。支付平台应严格保管客户信息资料,杜绝随意泄露。第三,保障客户利益。支付平台不得私自动用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设置陈列详细的交易提示,方便客户掌握交易信息,了解支付去向。
3.3.2 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设计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经济体系的完善需求。重视在当下社会体系迅猛发展下的经济体制进步,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价值和意义。本次研究就针对当下我国金融发展的背景进行科学的探究,关注科学技术兴起引导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运行实际效果,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科学可持续的战略性建议,实现对我国金融体系的革新,促进未来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
一、中国金融系统需要实现三维改革
本次研究针对我国当下金融行业发展的系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不难发现为了保证我国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就需要科学的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金融工作的充分支持。本次研究从我国当下的金融行业发展缺失的问题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了解我国市场经济的垄断性问题,针对市场经济存在的整体结构问题进行调整,才能够缓解金融行业工作效率缓慢的问题,并且能够满足实际的行业发展需求。针对我国金融系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需要从实际的改革入手,从三个层面实施三维改革工作得以实现终极目标。
1.中国金融丰富性改革
重视对我国金融行业的丰富性改革,主要就是为了从实际的管理和运营的宽泛程度上进行拓展和提升,保证实际的金融行业运作模式符合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进步的重要需求。另外,针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体系进行丰富性的改革,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的业务广泛程度,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工作的僵局,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无论是证券业务还是债权分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积极的拓展其丰富性,能够促进现代金融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2.中国金融延伸性改革
赶住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延伸性改革需求,应当将行业实际发展的情况与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情形进行比较,观察国际化的发展需求,调整内部存在的不足,实现对货币和金融交易方式的改革,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重视对金融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延伸性进行分析和优化,可以满足我国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从国际经济竞争的角度进行分析,也不难发现延伸性的金融发展制度对于我国实际市场经济运营起到了支撑的作用。
3.中国金融内涵性改革
重视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内涵性改革主要是为了提升实际的工作模式的深度,保证具体工作过程中能够打破传统工作的僵局,在实际的工作进行模式当中进行市场经济竞争力的改革,从实际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进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升级。通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内涵性,能够促进其向更加具有深度的方向发展,并且保证我国实际的经济体系发展打破产业链条的垄断情况,以优越的方式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在整体世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力。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运营结构的创新性
互联网的金融模式比较创新,是当下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当中彰显出其金融运营的结构性特征。本次研究就针对金融运营结构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掌握其创新性的支持理念,实现对相关工作的优化与完善需求。
1.完善资源配置性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
关注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必然与信息技术相融合,实现对经济运作的高效率提升需求,因此,可以说互联网的金融发展能够提升资源的配置性能,在不断完善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实现对整体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优化。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工作,需要认清当下社会经济体制运作的基本模式,并为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实际的工作角度出发进行资源的优质配置,降低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贫富差异性。
2.改变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
改革当下的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发展的局面,革新以商业银行为支付主体的经济交流模式,对于我国未来社会的经济体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资本的运转能够满足实际的社会生产效率提示功能需求,并且能够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进行产业链条的高效管理。通过信息技术的模式进行相关支付工作内容的调整,可以加速资金链条的运作,提升实际的金融交易效率,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3.通过互联网金融积极促进财富管理的功能业务范畴
另外,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推广,可以实现对财富管理工作的质量升级,满足对财富管理工作的功能和业务范畴推展需求,积极的推动了社会经济体制的进步。本次研究就针对互联网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工作进行细致的研究,希望能够通过信息技术降低实际的金融管理工作成本,提升管理和运营的效率,保证未来财富管理工作实现个性化和便捷性的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为人们开拓了视野,在实际的财富管理和金融投资工作中实现其重要的影响力作用。
4.通过互联网金融改革价格信息供应功能的实际作用
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可以有效的进行价格信息的改革与供应,保证实际的资产管理功能性,同时还能够在社会市场经济变化的模式下实现实际的运营管理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研究针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在实际的工作运营体系当中实现了对成本的控制,并且能够优化信息获取途径,实现信息对称和共享的基本需求,在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备良好的竞争力优势,保证具体工作开展的多元化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前景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情况来说,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还没有切实的体系构成,重视在实际的社会金融工作体系当中通过对资本的应用实现通过信息技术的流转。例如,在实际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以支付宝的形式丰富了支付的途径,通过余额宝实现对经济的财富化运作需求,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通过互联网的模式实现资本的借贷操作需求。但是以上的互联网经济交易工作都只是片面的操作,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当中存在管理和监督的缺失性,也不能够坚持长久的发展需求,因此当下发展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
关注到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终将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因此具有良好的未来发展前景。关注到我国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的背景环境,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运作具有良好的价值。
四、结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影响着社会体系的完善与进步,重视发展社会金融对于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次研究就针对当下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背景进行分析,发现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实现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运作需求,并从互联网金融实际的发展情况入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运营结构方向的革新建议,通过观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判断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走向和趋势,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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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二亮.互联网金融经济学解析--基于阿里巴巴的案例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02:33-39.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会化网络和数据挖掘等技术,随之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业。自大的方面来讲,互联网金融指的是所有利用互联网技术达到流通资金目的的行为。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网络金融在产品设计、服务模式、参与主体等方面有较大不同。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业务模式、创新思路、运行高效比传统金融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传统金融模式必然发生改革。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经营方式、生态和交易安全的影响
第一,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引起传统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银行在将来的发展中将主要应用电子渠道,笔者对中国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电子银行账务易与以前相比有了明显提升,达到了80%以上,标准化产品与低风险产品主要集中于此,随着互联网技术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当中,很多银行产品和客户服务也将越来越多的选择电子银行渠道。
第二,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生态也会产生较大更新。互联网发展不但有力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形式,将必然向互联互通的方向发展,要求不同银行间提供跨行服务,才能得到更多的客户。而且涌现了大量的互联网公司,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融资、众筹模式等,导致金融市场原来的格局被打破,必然会出现新的业务模式,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参与金融业的市场竞争。
第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有力带动了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安全与内控,而且市场监管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欺骗行为,互联网犯罪手段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这些都不利于传统金融机构做好安全工作与内控工作。再有,由于虚拟货币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跨界现象,这些都对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现有金融平台与渠道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金融自出现以来就对当前金融领域提出了挑战。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涌现了比特币、第三方支付、金融搜索比较网站、P2P在线信贷、互联网理财、保险电商等各种各样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自融资、理财、分销等各个方面对传统金融体系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这种冲击还会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存在。
第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会加快金融脱媒的脚步。由于互联网不受时空影响,因此社交网络的增长速度空前加快,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了信息共享,资金供求双方拥有信息达到了平衡。因此传统金融机构调配资金融通的能力越来越弱。由于P2P在线信贷与众筹融资的快速发展,资金流通不但依赖于传统金融中介,主要利用互联网平台达到了自身目的,因此金融脱媒将是必然。一旦这些业务发展成熟,银行的存贷规模将必然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导致金融分销渠道出现变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的金融产品分销渠道必然会发生较大变化,金融电商发展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局限,用户不再过多依赖物理网点与销售人员,分销成本不断下降。形成了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二个新型分销渠道,再有,严重冲击着银行网点代销模式。笔者对基金发展进行了调查发现,传统基金产品主要利用基金公司与银行进行代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金公司自行建立了电商平台,联合第三方基金代销平台、互联网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等部门,实现了基金分销职能,因此金融产品的分销渠道日益丰富。
二、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对策
(一)实施差异化战略,引入外部资源
实行差异化发展,大力应用外部资源,改革产业内集中度过高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拥有非常广大的市场,大企业在此占有绝对优势,而小企业却不能在此形势下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边缘。所以,小企业要想实现发展则必然走深耕垂直化市场与增加用户群这一道路。再有,行业外资本如PE、VC也会有力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也不再适用,笔者认为应该实行以人民银行领导的综合监管。如阿里巴巴,当前阿里已经拥有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等各种形式,同时还准备成立民营银行与网络银行,因为大力应用了互联网技术,因此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用于当前金融形势,必然尽快建立新型合作监管体系。
(三)明确定位,做好金融互联网服务
由于网络金融发展也创新了商业模式,同时严重影响着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银行业也加速改革更新了原来的产品与服务模式,大力应用网络渠道,二者间的竞争格局已然形成。网络金融企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发展,在数据挖掘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寻求新的发展,保证自身提供金融服务风险不断下降,要认识到自身不可能发展为真正的金融机构,同时利用共享企业信息,达到平台的创新发展,在提供数据服务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四)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
大力应用高科技人才,在监管机构中要正确使用科技人才。因为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薪酬较高,所以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互联网金融人才,来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科技人才数量较少,还主要应用于科技岗位,从事数据处理与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而从事金融监管业务的人员通常都是不具备计算机技术的经济金融专业人员。在互联网金融业的大力发展下,要重新对待互联网科技人才的使用。
总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必然会严重影响传统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讲,要利用有效手段,减少互联网金融对自身的影响,寻求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王越.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J].企业管理,2014(03)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3-0001-03
随着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向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领域发展,使互联网与金融发展步入广泛的融合阶段,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支付习惯与消费模式。据调查,随着各行业消费环境发展变化,拥有众多消费人群的互联网金融成为消费者最期待的消费模式创新的行业 。传统金融机构因受成本的限制,只能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服务于高端客户,导致20%的高端客户占据了80%的金融资源 ,中低端客户难以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就在于,其金融服务能够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银行忽略的群体。例如,以余额宝、活期宝为代表的各种网络理财产品,能够利用客户闲散小额资金进行理财,为广大中低端人群提供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的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及提高服务效率,而且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大,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精神内核。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带来的便捷性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习惯也随之发生了极大变化,网络消费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并推动了居民消费的快速扩大,以及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增长。在此背景下,探讨互联网金融时代我国居民消费方式变迁及扩大居民消费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特点
“互联网金融”兴起于“互联网+支付市场”,是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即通过利用网络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支付、融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企业涉猎金融服务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组织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中介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二者均反映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凭借各自的资源优势“跨界合作”商业模式。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一是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消费偏好、浏览内容、浏览轨迹及身份认证等数据的分析,使得线上金融服务与线下客户需求的相互统一,实现“精准金融服务”的目标。二是网络P2P借贷模式使得之前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个人客户有机会得到信贷支持,从而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信贷供给比较单一的局面。三是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并借助大数据分析的优势,深度挖掘金融交易者的信用状况,从而在金融风险防范上较于传统金融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我国居民消费方式变迁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作为全新的消费理念,逐渐渗入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参与到消费金融交易领域的居民日益增多,居民的消费习惯与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可以预见,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广和普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将成为居民的主流消费方式,互联网金融将彻底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金融消费习惯;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消费者模式将由两股力量的推动而发生改变,一是大量的网络信息及各种创新带来的“心理冲击”,二是社交网络带来的“扩散效应”。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方式、资金管理模式将发生改变,金融消费者较以往有更多的选择权和更高的效率。由于其金融诉求发生改变,消费者对金融服务有更高的要求,其行为变迁可能有四个阶段,如图1所示 。就当前而言,我国居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图1 消费者行为改变的四个阶段
资料来源:Brett King.Bank 3.0: Why Banking Is No Longer Somewhere You Go But Something You Do[M].John Wiley & Sons Inc,2013:16
(一)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不断加深,对传统银行网点的依赖度降低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金融业务。本文的分析立足于狭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优势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会对传统金融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并不会取代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开启传统金融的变革之路,而传统金融业参与,让互联网金融摆脱桎梏,取得长足发展。
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属于广义范畴)。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是指金融机构将传统的线下业务转换为线上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用电脑和手机终端交易取代传统柜台交易模式。
(2)第三方支付。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的。从整体看,互联网支付又分为网上银行、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综合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三种。
(3)融资中介。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债权融资和以众筹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股权融资。
(4)互联网理财业务。除了为传统商业银行服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和为实体经济提供筹资渠道的融资平台业务以外,互联网金融进行产品直接营销,是其发展的另一类模式。
2.2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是:市场上大量资金供给,大量资金需求和大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并存。以P2P借贷平台为例,国内知名P2P行业门户网“网贷之家”的《2015年P2P网贷行业简报》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2595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
管理方面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进入门槛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以及监管不到位种种因素,发展参差不齐,90%的借贷平台都出现亏损。2015年更是出现了P2P平台倒闭潮。
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对优势分析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本质上都是金融,都是为了客户提供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但是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着各自的优势。
3.1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传统金融的优势在于拥有固定、庞大的经营场所和专业的金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单个客户的独特需求设计并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互联网则可以批量化地销售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了金融业的整体运营成本,节省了交易双方业务办理的时间,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3.2 销售渠道
传统金融拥有庞大的银行物理网点销售渠道和客户来源,而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网络客户端等方式,大幅降低了运营成本。
3.3 服务对象
传统金融业锁定高端市场,面向的客户是大企业和少数优质个人客户,贷款多在1000万元以上,而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对象是低端市场,满足的是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投资起点低。
3.4 经营方式
由于传统金融业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对产品设计不够重视,目前传统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而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迅速发展期,更加注重产品的设计,将以往专业度高、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直观地呈现在普通客户面前,使其简单迅捷的了解。
3.5 风险管理
传统银行通过抵押品或担保品作为风险缓释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依靠大数定律分散管理模式:一是选择小而独立的客户,让风险自然分散;二是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4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融合模式探析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各自的领域有着自己特有的优势,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既没有对传统的金融系统产生解构效应,也没有发展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建构思维,只是借助新型技术优势,完善了金融体系的部分功能。因此,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传统金融的终结者或替代者,更多的是充当一个融合式的改善者,两者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也是与传统金融相处较为融洽的阶段,互联网公司服务于传统金融公司,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得以更好地发展。然而,在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服务的同时,互联网巨头也开始涉足金融业,传统金融业面临的改革压力非常迫切。
4.1 传统金融业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金融发展新格局
一是细化消费者需求定位,更为合理地确定业务经营边界。与上代人将互联网作为获取知识和沟通交易平台的特征不同,当代人的网络生活具有较强的消费性,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满足了人们的网络消费需求。然而,这种需求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当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呈现出快速、巨大的变化,同时,风险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良好的企业经营边界选择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风险,从而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强化金融中介角色,健全电商平台。传统金融业应高度重视金融业电子化发展,转变原有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建设自有数据平台,主动涉足电商领域。借助电子商务高效率、大规模、低成本的特点准确获取广大客户的信息,无缝对接线下金融服务、线下金融产品与线上网络交易,增加客户黏性。
三是加快业务和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能力。传统金融业要不断创新改革,改进基础性金融服务(如存贷款流程、支付结算手段、账户管理方式等),用优质服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开拓电子银行“家族”业务(如微信银行、iPad 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远程服务。
4.2 互联网金融需强化风险控制,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以初级发展阶段,对风险因素还在不断分析,所以,我们要努力借鉴国外一些经验,促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创新性与完善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方式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便捷性特点,利用三大技术以及自身的发展优势,能够改变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项新的金融模式,其管理工作的核心因素为风险管理,所以,在当前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发展环境不够良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没有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并且,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市场上,也没有促进制度的优化建设,从而造成了一些风险因素的产生[1]。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
1.技术风险
三大技术能为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积极发展,其风险性影响了该行业的有效进步。其中,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产生、加密技术的不完善性,其隐患的形成给个人信息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同时,技术支撑中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我国采购的相关设备与软件出现一些内部问题,从而导致一些风险因素的逐渐产生。
2.虚拟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化网络,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性,也能分辨出信息真假。特别是资金周转现象,利用该虚拟平台,无法促进资金的有效监管。
3.操作风险
因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的,但这种交易方式是固定的,如果对操作流程不够熟练,将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2]。
4.监管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呈现分散状态,但监管工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监管模式也带来一定冲击。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理财产品没有一定的信用担保,在对金融产品投入前期,其内部存在较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对策的研究
目前,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形成和规范运作。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目前金融发展行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1.基本原则的合理制定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能够遵循相关的实施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面向全球用户体现的,不仅服务工作较为便利,还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其提供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原则的形成主要遵循几点原则。其一,遵循严格的监管原则,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性有效制约,以降低其产生的危害。其二,遵循行业的自律性原则,各个单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进行分析,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4]。其三,遵循实体经济的服务原则,在本质上,互联网是一个交易的平台,是一种实体服务方式。其四,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五,遵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吸引更多人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执行
执行动态分类监管工作,需要对金融监管的主要概念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自律性、规范性、谨慎审查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同时,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还能对互联网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特征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对其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方式的有效形成[5]。
3.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
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形成,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性,在具体实施期间,首先,要根据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并将“三大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在该形势下,不仅有效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操作与交易过程中,也能促进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现安全防护技术与防火墙技术的有效形成。
4.自我保护意识的积极提高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保证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得以提高。消费者需要正确认识到法律法规,并了解法律手段所起到的作用,以使在互联网金融监督工作与管理工作中有效完成。在对知识进行宣传与普及过程中,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知识大力宣传,以保证监管部门明确出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并且,一些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保障,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个参与人员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发展情况下,不仅保证了互联网消费者相关信息的安全性,还加大了对一些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5.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农村金融实际上属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衍生体系,同时它又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个地区的村镇经济发展繁荣状况已然比较集中体现在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上。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因
1.1科技创新驱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各经济领域的新一轮变革,同时也促进了网络经济新业态的产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断加快,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同样一步步开始朝着迅猛的方向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了金融领域新型系统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开辟了一种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发展的新业态,目的就是能够为互联网技术企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提供崭新的经济渠道。因此,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以互联技术创新发展为基础诱发了搜索引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和常规金融业的深度融合,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了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的有效对接,降低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交易的便利性。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实现点对点信息的有效嵌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证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信息对接、传递和保存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保证了金融交易过程中海量信息、数据挖掘及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快速性和高效性。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创新、应用和发展优化了资金配置,助推了金融服务的高效性和智能性。
1.2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对发展的渴求驱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国内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落后、数量稀少、服务质量不高,贫困地区人群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助其发展的资金。同时,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许多小微型企业也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贫困地区人群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信用度低、信贷资金偿还风险大,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他们对无信用抵押贷款具有很大的需求,为互联网金融这种便利、低价、无抵押资金融通平台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需求,从需求端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可以为贫困地区人群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一系列具有包容性、便利性的金融服务资源。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优势,不管是小微型企业还是贫困地区弱势群体,都可以便利、快捷地从资金提供方融通资金。最关键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让资金需求方和资金提供方的金融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积极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潮之中[1]。
1.3传统互联网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驱动
我国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合称为“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在传统业务方面规模巨大、市场继续发展可能性小,已经遇到了发展瓶颈,以“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在寻求技术突破和创新的同时,更需要在业务领域和范围上实现突破,实现转型升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与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需求恰逢其时地结合在一起,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革命,驱动着传统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业不断地互相渗透、融合和发展。如今,以“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品牌和规模优势,有的和传统金融企业进行深度合作,有的会成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有的不断拓展新的金融服务;传统银行企业也利用自身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资金和网点优势,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顺势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进军;同时,一大批小规模、非正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和竞争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2农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
2.1政府积极宣传,加强市场引导
政府加强对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宣传,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三农”,对于盘活农村金融资源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政府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要立足于与时俱进的原则,依据市场发展中农村金融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正面引导。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指导工作力度,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规避战略工作中发生的失误或者出现的经营风险[2]。
2.2完善监管制度,为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对现行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模式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业务监管的工作制度,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尽可能地做到各司其职,将监管工作做到位。另外,要保证监管规则的公平,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不断根据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态势进行监管规则的修改和完善,及时有效地对管理工作的新思路以及调整监管的方式进行更新,要严格地对金融的违规行为进行控制和处罚,维护农村的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健康、稳定、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发展[3]。
2.3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提高市场活力
制度创新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得到充分的证实。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政府要从制度创新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让制度创新产生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鲶鱼效应”。与此同时,还要从政策方面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正面引导,不断利用制度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工作,防止农村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技术创新企业之间深化合作,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改造农村传统金融企业,促进他们向互联网金融业务转变和拓展,实现传统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农村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优势之间的互补,以及资源共享,以此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全面发展,有效提高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助推“三农”发展的能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