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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050-1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青少年犯罪是从年龄上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界定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年龄。就其词意而言青少年犯罪应该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群体,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说,青少年时期指的是11,12岁开始到17,18岁结束。少年期是11到14岁,正处于初中阶段,青年早期指的是14到18岁,正处于高中阶段。青年还包括青年中期和晚期。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所以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主要指的是11-18岁的初高中生,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1.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网络和信息时代的冲击,青少年越来越早熟。近年来,我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年龄逐年在降低,一般是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多就走上犯罪,14~17周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2.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团伙犯罪比个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在团伙内每个人分工明显,共同分赃。社会上一些抢劫,偷盗,等重大案件都是由团伙进行的。一旦形成稳定的关系,这个团伙就很难解散,并会是累犯和惯犯。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动机。1.“物质型犯罪”:青少年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只能找父母要钱,并且他们沉溺于抽烟,酗酒,或者网络等物质享受中,形成了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为从父母那里得到的钱不够以后就开始出现偷盗,勒索同学,抢劫等,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刺激型犯罪”:很多青少年由于无知,生活空虚寂寞,想寻求刺激,把偷盗,杀人,抢劫等看成是一场“游戏”,他们不同与物质型犯罪,只是想寻求和刺激。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长发育的第二个高峰期。随着青春期的到来,青少年在生理上的变化必然给他们的心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首先,青少年身体外形上的成熟使他们产生了成人感,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进入成人世界,摆脱童年的一切,获得新的社会角色,重新体会人生的意义。于是,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成人感,进而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意识。他们对一切都不愿意顺从,不愿听取父母,教师及其他成人的意见,长处于一种与成人相抵触的状态中。进入青春期的少年渐渐将自己的内心封闭起来,他们的心理生活丰富了但表露于外的东西减少了,加之对外界的不信任和不满意,又增加了这种闭锁性的程度。但与此同时,他们又感到孤独和寂寞,希望有人来关心和理解他们。他们不断地寻找朋友,一旦找到就会推心置腹,毫不保留。所以作为父母一定要在这个时期对孩子的情绪和行动密切关注,多给与他们情感上的理解,支持和保护,获得孩子的信任和他们多交流,以免孩子遇到困难和不解时被不良少年所迷惑。
(二)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因素的关系。由于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复杂变化,相互影响的社会系统中,因此诸多因素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青少年时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外,个人的性格特征,气质,智力等内部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外部因素如家庭,社会,学校教育,文化传播等也会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影响。本文下面主要阐述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有关家庭因素和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项研究中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有Hirschi1969年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七八十年代由社会控制理论转向亲子依恋理论,班杜拉在这一时期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也很有影响力。Jessor,1977年提出了一个综合的模型―问题行为理论,可用来全面系统地解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在这些犯罪理论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一开始,很多研究者都认为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对青少年犯罪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成长在单亲家庭或者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家庭的青少年比在完整结构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更容易出现犯罪行为。虽然它们之间是存在一定的正比关系的,但家庭的破裂,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能说明所有问题。
家庭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也有很强的预测力,很多犯罪的青少年都来自于经济困难的家庭,父母都是低收入者并且自己也很失败。上文在描述青少年犯罪动机的时候提到很多青少年是“物质型犯罪”。正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不能很好地满足青少年的物质要求,他们在家庭中得不到的就只好在外部寻求帮助,于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也不能给孩子提供特别好的教育环境和社区环境,接触不良同伴的可能性也会增大,所以他们从事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大量研究表明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的发展有实质性的联系。父母对孩子的支持度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呈负相关,父母的温暖和理解与低水平的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呈正相关。青少年如果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理解和支持,并且给予他们积极的情感关注出现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下降。但对于那种溺爱,粗暴型的家庭教养方式也会增加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有关父母教养方式与犯罪行为关系的研究历史悠久,结论也比较一致。但随着之后的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中存在着一个中介变量就是青少年的认知过程。
参考文献:
[1]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J]. 心理科学进展,2006,14(3):394-400.
[2]卢莉,李建平,张敏,等.少年犯父母教养方式及个性特征研究[J]. 中国学校卫生,2001,22(1):54-55.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23-02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在我国以至全世界范围内趋势不断上升,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据资料显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并且相关人士指出,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这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
1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青少年犯罪一直存在于社会之中,也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而随着时代的变化,青少年犯罪也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呈现出新的特点。
(1)近年来的案例指出,青少年犯罪愈来愈趋于低龄化,手段却是越来越成人化,智能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高科技越来越发达,而生活在新时代的青少年儿童们也从中获益匪浅。然而,也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儿童从现代科技中学到的非知识,而是一些对自身以及社会有危害的东西。现在,很多青少年儿童沉迷于电视剧虚构的情节,沉迷于网络,总想着亲身尝试,年龄越小的儿童模仿力愈强,而且他们的社会知识尚不全面,对自己所作所为的社会影响也不甚了解,一味的想模仿电视以及网络中的情节,造成了现在低龄儿童犯罪成人化的现象。
(2)青少年犯罪主体处于较低的知识层次,大多未受过教育,属于文盲半文盲状态。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大都属于随意性犯罪,并非有预谋的,所以通常来说,青少年犯罪主体都是没受过什么教育的知识层次较低的人群,他们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会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才会冲动行事。
2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新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新的特点,而也正是这个新时代的到来,为这些新形式新趋势的青少年犯罪孕育了犯罪的摇篮。
(1)主观来说,基本上,青少年犯罪大都是无预谋,由于逞凶斗狠而导致的惨剧。有数据显示,现代青少年犯罪90%由网络引起。青少年生理心理都处于一种发育时期,还未成熟,对于社会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对于是非辨别能力不如成人,思想较为偏激,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点小小的诱因就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他们的犯罪多数是无目的的,只是单纯的意气用事,冲动下的行为,事后感到后悔莫及。
(2)客观来说,分为3个方面。首先,由家庭来看,家庭是每个人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社会,家庭的各个方面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例如经济,家庭构成,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等等,这些都对青少年身心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就像单亲家庭的孩子比健全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贫困家庭的孩子比小康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这些都是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其次,由学校方面看,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受过高等
教育的青少年比那些未受过教育的青少年犯罪率低,因为他们知法懂法,明白自己的行为的影响,知道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从大的社会来看,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是把双刃剑,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现代社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然而这些高科技新文化也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一。
3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然而现在社会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对国家带来的是伤害而不是光明的未来。祖国的未来需要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去建设,如果不扼制青少年犯罪趋势,任其发展,那么祖国的未来的建设将缺少原动力而日渐消退,那么这个社会不是在进步,而是在后退,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自己。
3.1 对国家建设的影响
祖国的未来靠青年人去建设,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对国家治安、建设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造成国家的衰退。
3.2 对社会长治久安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治安的危害是相当明显的,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也是影响很大的一个群体,青少年的行为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青少年犯罪不加以扼制只会使其范围愈传愈大,犯罪数量也愈来愈多。
4 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深入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急需做的就是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开导以及扼制一些潜在犯罪青少年。现代青少年中有10%的心理健康人群,10%的不健康心理人群,大部分的都处于亚健康心理,我们的关注重点不但要放到那些高危人群中,对这些亚健康人群也依然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1)总的来说,对那些潜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员要给予开导疏通,扼制他们的偏激心理,修正他们的不健康思想,将其逐渐导入健康青少年行列。而对于那些犯罪青少年,在事后不要一味指责,或者冷漠对之,应当给予关心疏导,将其导入正途。
(2)我们要从家庭、学校、社会3个方面下手,以预防为主对青少年进行主客观的预防犯罪心理。
首先,从家庭方面,要对不健全家庭的孩子给予高度的关爱,使之摆脱残缺心理,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对家长教育孩子方面要多加关注。
其次,在学校方面,要普及素质教育,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最后,从整个社会来说,应当净化社会风气,那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要坚决遏制,宣传好的社会文化。
中图分类号:DF 611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及挽救工作,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东莞市毗邻港澳,凭借有利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投资环境,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境外商人尤其是港澳台商的投资热土。然而,东莞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制造业名城,也受到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困扰。笔者尝试通过对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2003-2005年三年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解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索其犯罪规律,寻求预防和减少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根据通用的犯罪学划分标准,本文将青少年犯罪了限定在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东莞市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东莞市在经济社会呈跳跃式发展的背景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止,增长速度相对平稳。但是,由于青少年犯罪绝对数量相对较大,整个青少年犯罪增长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的。[为了掌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第一手资料,我们以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到2005年3年间审理的刑事案件为资料,通过制作统计犯罪人情况调查表、调查问卷,与法官座谈、查阅判决书和案卷等多种方式并行,收集和统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然后进行汇总分析。在具体数据统计时,由于东莞市这3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
数量巨大,无法全部统计,我们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案件中各统计1 000个案件,共统计约3 000个案件作为分析依据,从而得出报告中的百分比。]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除具有一般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外,还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一面,具体表现为:
(一)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从调查结果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表现为: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犯罪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不断攀升。2003年,全市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8.7%,其中未成年罪犯424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6.4%;2004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7%,其中未成年罪犯832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9.3%;2005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2%,其中未成年罪犯969人,占总人数的9.6%。
(二)犯罪主体扩大,外来青少年比例最高
为了说明问题的便利,我们将统计出来的部分数据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计算,使其更加直观、清晰明了。该统计表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员为外来青少年,2003年东莞市的外地青少年罪犯(包括东莞市外广东省内户籍的)占青少年罪犯总人数的97.3%;2004年占97.2%;2005年占98.5%。
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今年起,东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以肯定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对东莞市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增强其对东莞的归属感。但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仍需使用“外来务工青少年”等词语。
对青少年罪犯从事职业的统计显示,有正常工作的人员所占比例比较小,而工作无着落的外来青少年农民在整个青少年罪犯中占到的比例非常高,2003年到2005年分别为88.4%、90%、85%。对家庭住址的统计也显示,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来自农村的青少年,2003年来自城(乡)镇的青少年罪犯只占到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7%,而来自农村的占到94.3%,2004年、2005年的数据统计也极为相似。
譬如,2005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符某等团伙抢劫案,成员都是某省一个乡甚至一个村来东莞打工的农民。(参见(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79号。)这种“老乡组团”的犯罪在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结伙或抢劫或抢夺,作案方式简单而拙劣。
(三)犯罪类型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次之
表2是对2003-2005年东莞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的统计,其中将青少年分为14-18周岁和18-25周岁两个年龄段进行统计。从调查情况来看,“两抢一盗”即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是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两抢”案件中,飞车抢劫、飞车抢夺是主要的犯罪形式,
这类犯罪以财产作为其犯罪对象,是典型的财产暴力型犯罪。其中2003年青少年犯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的总数占全年青少年犯罪总数的67.4%,2004年占75.3%,2005年占77.7%。有些案件的青少年罪犯抢劫数额大,次数多,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其它暴力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占了很大的比重,尤其是故意伤害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重,从2003年的14%到2004年的12.7%再到2005年的12%,虽然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但判决的罪犯总数却一直上升。东莞市青少年性犯罪数量也比较大,2003-2005年分别为76、66、77。
(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
表2的数据显示,东莞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主要集中在14周岁到18周岁即未成年人年龄段,除2005年盗窃罪的数量略有下降外,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类型犯罪数量都增长迅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五)犯罪团伙化趋势呈现
表3是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情况以及作案地点的隐蔽性进行数据统计得出的百分比。调查显示,从2003年到2005年,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所占比例一直保持在40%-55%之间,说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特征明显,并且这种团伙以一些外来务工青少年老乡间组成的犯罪团伙居多。同时,在作案地点的选择上,他们主要在一些公开场合实施犯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给社会造成了一种极强的不安全感。
(六)犯罪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中专学历的人数极少,没有单独统计,由于中专的学习年限与高中相似,因而直接将中专学历算入了高中数据中。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从调查情况看,2003年文盲比例为1.8%;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比例,为91.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了93%,高中以上只占7%。如表所示,2004年、2005年的统计数据也很接近。由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员主要为外来青少年,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小,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往往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以东莞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犯罪主体外来化,犯罪类型集中化,犯罪人低龄化等特点为考察对象,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由于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变化活跃期”,表现极不成熟,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如果无法得到正确引导,极易冲破道德和法律束缚而实施犯罪。具体表现为: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缺乏自我控制力;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但道德法制观念淡薄;渴望成熟,但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是非观念不清,容易蛮干,缺乏自制力;完整的人格尚未形成,价值观念容易走偏等。
(二)家庭监督和学校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孩子具有关爱、教育、监督等诸多功能,学校更有着教书育人功能,可以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格。而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主要人员是外来青少年,他们远离家庭和学校,缺少家人的关爱、监督与管束以及学校的教育,容易迷失方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此外,一些学校的教育方向存在着严重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虽然近几年来针对学生的普法教育较多,但在形式上缺乏创新和吸引力,教育力度不够,青少年自身也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自我控制力脆弱,也使他们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
对文化市场、网吧等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不良文化通过影视、书刊以及网络等媒体传播,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东莞市毗邻港、澳,受外来不良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一些境外黑势力也在加紧侵蚀和渗透。面对外来低下的道德风气、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青少年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极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从熟人社会进入匿名社会导致的犯罪精神成本下降
外来青少年在自己原来的生活中,完全是一个熟人社会。
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非常明显,而城市的不断扩容,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匿名社会,人们之间彼此陌生,这很不利于犯罪的预防。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姚宏科.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EB/OL].[2006-8-20].省略/list.asp?unid=2620.)这种熟人圈子既是一种个人的精神后盾,同时也必然会对个人行为形成约束体系,要求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活的规则和评判标准,这些约束包括来自亲属、社会道德、民俗的压力和基层干部的行政管束等,在熟人社会里,这些约束是有效的。青少年具有朴素的道德评判标准,对熟人社会形成的圈子给予自己的评价非常在意,因而这些约束非常有力。如果一个人在这样的社会里行为不检点、小偷小摸甚至做出违法犯罪之事,他将遭受来自许多方面的斥责,背负否定性评价的巨大压力,从人格上将被排斥出这个圈子,这种遭遇,对当事人精神将造成极大痛苦。因而,为了维系自己的尊严,为了不被自己生活的社会排斥,这些青少年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会顾忌很多,也会严格地要求自己。他们在自己的乡土社会里犯罪的精神成本比较高,所以,犯罪率是比较低的。
这些青少年进入东莞市后,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匿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互相不知底,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只要自己隐藏起来,基本上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不良影响。与以前的熟人社会相比,他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将淡化甚至趋于虚无。外界评价方面的顾忌和禁忌将大为减少,犯罪的精神成本由此大大降低。人在匿名的社会中,往往容易放纵自己。这样的生存状况,使得他们游离于群体之外,行为逐渐变得不检点,有可能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许多青少年是结伴出来打工,相互之间尚有一定的监督存在,但是在一个复杂、便捷的城市环境中,这种监督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共同打工的人际遇相同,他们可能同病相怜,认识容易趋同,在不正确的行为中也容易一拍即合,结成比较紧密的小团伙,共同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中破获的外来青少年犯罪团伙作案率居高不下就是明证。
(五)职业及文化冲突引发的心理失衡
流入东莞市的务工青少年,多数由于家庭原因,无法获得上学、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多属于半文盲状态,几乎“先天性”地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加上他们身处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的交叉地带,两种不同的文化和规范之间的差距极易引起激烈的文化冲突。在他们身上呈现了一种“文化真空”的不适应性,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更直接地感受到各种社会压力和生存困境,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引发心理严重失衡,偏离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与本地的居民也有一定的隔阂,难以融入本地社会,不能了解本地的规则,在自卑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多的选择是对规则本身的反叛。此外,城市中侵害务工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社区控制功能弱化、城市人文关怀不足等导致的城市发展中的不适应性
统计表明,东莞市现在实际常住人口不下于一千万,其中本市户籍人口只有170万,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造成公共资源的供给紧张。东莞市在承载千万人口带来的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管理需求压力的同时,还必须接受行政管理力量尤其是治安力量明显不足的现实。由于缺乏明确的人口政策,城市的管理理念没有及时更新,外来人口的分类管理工作难以实施,只能平均施力,疲于应付。
由于外来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登记管理不到位,没有完全纳入到社区化管理,使得基层组织如居(村)委会等对社区的整体管理能力降低,基层组织在维护治安、化解纠纷方面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导致基层组织的管理、控制机能弱化,客观上使犯罪的机会和条件增多。同时,政府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及服务意识不足,就业培训、职介、住房、教育等配套措施没有及时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其体系中去,造成了外来工在东莞市没有家的归属感。当他们不能融入本地人的群体中时,就容易抱团形成非正式组织,产生与当地人、当地政府对抗的心态,容易引发不安定心理。
特殊的人口结构决定了东莞市的和谐发展需要增强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社区的控制能力,增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建立与“现代制造业名城”这一定位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政策等。
(七)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青少年保护和刑事审判的法律及司法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散、不全面,有的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相互之间缺乏配套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一套系统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在青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在2006年 9月16日召开的“我国少年司法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据统计,全国少年法庭现有3 4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有些地方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普通制度,在法律上也没有正式确立其应有地位。东莞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这很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惩罚措施的实行。
(八)专业化青少年保护机构的缺位
根据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问题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主要交由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实施,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交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等部门。虽然规定了大家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但是分工不够具体,具体预防工作由谁牵头、问题青少年如何教育、怎么管理、由谁管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犯罪的青少年社会关护、挽救帮教措施乏力,制度和机构建设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破解之策
通过以上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数据统计和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外来青少年是整个青少年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的预防是化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中之重,但也不能忽视一般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因此,在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和举措时,既要分清主次,也必须兼顾一般。就对策而言可以分为教育对策、社会对策、法律及机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由家庭、学校全力配合,形成完善的教育培养机制,使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健全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这要求:
1.加强家庭教育的责任职能 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因此,父母必须对子女负责,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筑牢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要求父母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注意观察青少年的言行,及时发现不良前兆,加以引导。(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这可以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3)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2.加强并完善学校的教育方式,让青少年成才前先成人。在学校教育中,推动素质教育的开展,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这对于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同时,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引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由教育部门出面,规定学校必须开展一定课时的法制课程,真正让法律走入学习课堂,让学生、教师、学校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此外,要进一步扩大初中升高中的招生比例,尽量减少初中毕业生因未上高中而流入社会的人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和比例。
(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对策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外来青少年管理的社区化,在其聚居社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对外来青少年的管理社区化。社区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它最容易发现问题,也容易控制和解决问题,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东莞市这个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城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管理非常有必要。因为人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每个个体都需依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上。务工青少年在农村有自己固定的生活圈子,依附在乡村里,进了城将要长期生活,应使其在城市找到能够依附的根系,所以对外来务工青少年一定要使其保持社会性,让其有城市的社会角色。可以适用社区化的管理办法,使每一个进城务工的青少年都加入到当地的社区,并赋予当地社区成员的适当身份,享有一定的权利,赋予必要的义务,给予一定的尊重,提供必要的约束,为其提供一个社会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感到城市接纳了自己,从而消除精神上的排异感。通过将务工青少年纳入到社区中去,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其资料管理和动态掌握。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团组织、妇联、各派等力量,控制社区内的不良文化,营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氛围,将综合治理具体落实到社区生活中,加强社区控制,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2)在外来青少年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从东莞市的实际情况看,这是最为必要的。针对很多犯罪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应通过深入外来工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青少年从知法、懂法到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多组织外来工旁听案件的庭审,让他们亲身感受犯罪就在身边,主动加强自控力和免疫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梁庭熙,等.肇庆:法制宣传进工厂 共创和谐平安[EB/OL].[2006-9-1].gdga.省略/xwtd/zq/t20060809_99023.htm .
2.加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观念,完善对其社会管理,改善其务工的社会环境,
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首先从称谓上开始对外来务工人员作出改变,并在社会保险保障、职业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使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市民待遇中去,这很好地体现了“新市民”权利的回归。(莫林浩.从“外来工”到“新市民”的权利回归[EB/OL].[2006-9-16].省略.cn/chinese/OP-c/1272794.htm.)适当优化对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资源的配置,加强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需要政府建立并完善就业培训、职介、住房、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该体系中进行管理,帮助外来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比如改善务工青少年的生活、居住条件;为外来工安排一定的文化娱乐项目,丰富其精神生活;吸纳外来工参加一些社区活动;妥善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使务工青少年也能享受到一定的家庭生活,力争为务工青少年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人性化环境,让其体会到人性化的关怀。
其次,采取措施使外来青少年在劳动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和政治参与权等方面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地位。
据7月10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无锡市公安局推行“民本化”管理理念,从“管理外来工”变成“服务新市民”。公安机关专门为流动人员成立了服务站,调解民事纠纷、未成年人疫苗接种、介绍工作、租房子。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融入到本地社会中,消除他们的陌生感,增加他们对东莞的归属感,使他们既是城市生活的创造者,又是城市生活的享受者,共同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务工青少年自然会珍惜眼前的一切,严格地约束自己,犯罪率自然能有所下降。
再次,提高外来人口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将其中的优秀者吸纳入户,改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的现象,这样不但可以优化人口结构、塑造开放兼容的城市形象,而且有助于形成城市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继而去影响进入城市的外来青少年,同时适当增加行政执法力量的配置,加强教育、医疗、公共设施建设,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治安的根本好转。
3.净化社会环境,整治社会不良现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取缔黑网吧,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条件;对影视、书刊和文化娱乐场所尝试实行分级管理制,避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观看;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及机构对策
1.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专业化审判组织。首先是完善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制定《少年刑法》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形成完整的青少年保护性立法体系,有效地维护青少年权益。其次是建立健全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将少年审判机构的建制常规化,以推进青少年审判的专业化。
2.建立青少年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完善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力度。针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缺乏问题,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譬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犯罪预防以及犯罪后帮教工作,协调居(村)委会、共青团、司法机关、公安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完整的、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通过统筹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各项工作,督促对问题青少年包括犯罪青少年的挽救帮教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监督各类非监禁处置措施的执行,完善非监禁措施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法院庭审教育与社会监管之间形成“合力”,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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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翔,陈建明.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2):48.
ふ枣海女,内蒙古工业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发展研究。
摘 要:本文研究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研究试点,采用访谈调查、问卷分析的方法考察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类型、现状。根据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的研究,分析犯罪原因,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可以为遏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借鉴,减少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现状;家庭因素;访谈;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50-01
青少年的社会化始于家庭.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家庭既可塑造人,也能毁灭人。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有关。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成因中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行为的典范、是子女社会化的主要教化者。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助于促进子女社会化发展。有鉴于此笔者试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并把这一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最终目的是想从家庭方面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研究目的
ピ谇嗌倌攴缸锶找嫜现氐那榭鱿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提出了诸多卓有成效的见解。在分析借鉴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立足,对以犯罪的青少年进行调查、一对一的访谈,以求了解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真实原因。因此笔者要着重分析这一因素,希望在对这一局部地区的分析,能给全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可借鉴之处。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ケ收咴诤艉秃剖行鲁乔检察院调研期间了解到。在2001年至2010年4月,这十年间,呼和浩体新城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597件5366 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361件737人 ,案件占受理总数的10%,人数占总数的13.7%。从涉及的罪名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等财产性犯罪和涉性犯罪中,其中抢劫案件最多,为133件30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6.8%,人数则占41%,盗窃为111件170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0.7%,人数占23.1%。其他数量较多的案件依次为故意伤害29件46人,19件33人,抢夺8件14人。进入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急增的状态,2008年全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31件78人,而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达53件145人。犯罪性质也趋严重化,抢劫、、强迫占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 故意伤害从2001年至2006年最初的一对一、二对一的伤害行为,发展成为多人参与其中,聚众斗殴。
三、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因素分析
1.父母文化素质不高
ジ改肝幕素质过低,往往容易造成教育方式适当。忽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过程,不能进行心理疏导,他们也不能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把一切的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文化素质过低的父母,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处世态度和行为方式都会有意无意的影响孩子。
2.家庭稳定性弱化
ソ裉斓募彝ゲ唤鼍历着结构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4。“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孩子产生恐惧、焦虑、归属感缺失的心理,给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许多后遗症。访谈结果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单亲、离异,在随机选取的九人中就有四人。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的孩子,常常脆弱而敏感,比正常稳定的家庭中的孩子自然更易发生过失行为。
3.父母对孩子过分的溺爱
ハ衷诘暮⒆佣嘉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都是非常的疼爱。很显然父母没有掌握好尺度,对孩子的要求一味满足,致使孩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个性任意滋长,久而久之也必然造成专横跋扈的性格。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您的父母很疼爱您,总是尽量满总您的要求这一因素是59.38%。同时笔者在同一部分犯罪的青少年交流的过程中,也发现父母溺爱孩子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4.犯罪青少年不良的人际交往与父母教养的弱化
ネ伴关系是青少年满足社会需要,获得社会支持和安全感的重要源泉5。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越来越有权利决定怎样以及和谁交往。在这个年龄阶段,虽然家长对子女仍然可以加以控制,但是其管教作用多是间接的,有些则无力控制子女人际交往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5.犯罪青少年的学习障碍、辍学问题和父母错误教养方式、区别待遇与错误的期待
ピ诒收叩姆锰钢蟹⑾郑多数的犯罪青少年都学习不好,有厌学的倾向。但是父母却一味的要求学习成绩,对待学习成绩赏罚分明。面对学业、父母双重压力,犯罪青少年却无法调和这一矛盾,而是选择逃避脱离家庭走向社会,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
1.提高家长自身素质,把住家庭影响关
ゼ页ぷ陨淼奈幕修养、道德水准和言行,不仅能影响孩子良好品德和性格的形成,而且能影响家庭教育的效果。所以,我们要把住家庭教育这一关,从提高家长自身素质着手,端正家长的品行。教育家长必须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人生态度、高尚的思想情操一、进取的工作精神来感染子女,为子女做出表率。
2.掌握未成年人心理,运用科学教育方法
ゼ页ざ宰优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研究表明,青少年犯有很多是由于家长教育方法不当,使孩子性格扭曲,最终导致犯罪6。父母要增强爱的目的性、教育的自觉性,做到爱教结合,爱而有度,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百般溺爱,应当宽严得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子女年健康快乐成长,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对自己的良苦用心,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或离家出走。
3.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良好家庭气氛
ゼ彝ナ谴播和学习科学文化、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对待子女必须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家庭环境有助于良好个性的形成。家长要经常和孩子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与子女保持和谐的关系。总之父母应尽最大的努力创造一个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4.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教和约束
デ嗌倌暾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教和约束。时刻注意子女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及时进行排解、和纠正,严格限制他们不正当的物质需求。切实关注子女所处的环境,消除不安定因素,尽力保持青少年心灵纯洁。警惕那些可能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来因素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中,尽量把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五、结论
ソ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笔者以为研究试点,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根据研究所得进行了家庭因素和对策分析。笔者期望通过努力,让更多的人关注青少年,积极投身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中去,为青少年的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明天贡献一份爱心和力量。
おげ慰嘉南祝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2成长经历
东东小时候就是一个调皮的孩子,但是学习成绩一直很差.4岁开始上幼儿园,6岁开始上一年级,学习成绩一直不好,上课不好好听讲,课堂上只要老师一离开,就开始捣乱影响其他同学,甚至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的管教一直不见效果.放学将书包扔在家里就不见了人影,在外玩耍时霸道、鲁莽,不顾及别人和自己的安危,在八岁那年曾经因骑自行车太快太猛而摔倒骨折,痊愈后依然不接受教训,听不进任何人的管教.小学毕业未能考上县城的中学,在一个普通的乡镇中学里就读.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不良行为不但没有丝毫的收敛,而且变本加厉.谈恋爱、与同学喝酒、打架等事情开始让父母变得很头痛.15岁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父母帮其介绍了几分工作,每次都是只干几天就不想干了,每次不想干了就告诉父母是想重新回学校上学,但回家后只是东游西逛、惹是生非,从不回学校.终于在一同学的生日聚会上,酒后和同学打架,将同学刺伤,被送到少年犯管教所.
3家庭教育
东东父母的教养方式属于典型的溺爱型,对孩子过分关爱甚至袒护,无原则的迁就,这种关爱是一种不理智的爱,对孩子的不良行为缺乏控制和要求.在这种不良的教养方式下,孩子逐渐养成了各种不良的行为习惯和性格特征.交互作用的理论创立者伯恩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每个人出生的时候都是王子或公主,后来在父母的亲吻中成了青蛙.
3.1全力包办、过分满足孩子的要求由于生理的发育,2—4岁的孩子会表现出自己要做的事,根据埃里克森的观点,此阶段幼儿发展的任务时获得自主感,克服羞怯和疑虑,体现着意志的实现,儿童通过做自己想做而能做的事情获得一种自控能力.此时家长需要承认并允许他们去干力所能及的事情,虽然开始时儿童往往做不好,需要反复的练习才能获得各种能力.父母的过分关爱,对孩子的照顾无微不至,没有给孩子自己动手的机会,这种包办代替直接剥夺了儿童成长的机会,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的成熟,儿童也会获得更好地动作协调能力,但心里功能的发展却会滞后.溺爱型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危害还常常远不止于此,对孩子的不恰当要求,不加思索就给予满足,久而久之孩子不能忍受正常的挫折,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拒绝或延迟满足,并表现为大发脾气或其他一些明显的攻击.
3.2过分的赞扬和袒护溺爱孩子的常见现象是对孩子的过分赞扬和袒护,对孩子的不恰当行为缺乏建设性的约束和控制,一旦接受并内化了一些错误的观点对孩子来讲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了,东东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东东父母以自己的孩子为骄傲,时常夸奖孩子,但是对东东上课捣乱影响别人的学习、出手打人、不做作业、做事不顾及后果、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和安危等行为却不舍得责备,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父母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放任自流甚至怂恿,养成了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狂妄自大、不尊重别人的不良品格.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是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与做事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相比,自身素质差、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才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源.
3.3不重视知识的学习,孩子认知水平低“独生子女”的学习问题受到父母的格外关注,这一现象在农村也不例外.但是东东父母自己文化程度低,对孩子的学习也没有做到科学指导,东东学习成绩一直都非常糟糕,本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和严格管教,但其父母太过迁就,所以情况一直都没有改善.上中学后,东东结交的朋友也都是和他一样的问题学生,他们相互影响,终酿成祸端“.无知者无畏”,年少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知识水平低、自我认知能力低、不能正确的认识和处理生活事件,也是造成人生大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3.4青春期管教简单粗暴、缺乏监督父母错过了儿童时期的教育,但青春期教育缺乏科学方法,不见效果.东东上了初中后,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父母对此也非常重视并努力管教孩子,但是与孩子缺乏沟通,常常以责骂、训斥的方式进行教育,不仅没有效果,反而加重了其叛逆心理.父母受教育程度低,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对子女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且耐心不足,多年来形成的不良现象想通过一顿严厉的批评甚至殴打来解决问题,当问题不能解决时又转至悲观、失望、无奈,甚至放弃.青春期是一个困惑颇多,且情绪、意志极不稳定的人生阶段,孩子需要更多的理解、更渴望与权威人士的探讨和交流,而父母却以说教和责骂的方式进行,不能以有效的方式进行.家庭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保护性因素,父母的严厉监督不仅能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倾向,而且有研究表明父母的严厉监督也能够调节朋友的问题行为.东东父母对孩子的行为缺少监督,对于可能酿成的后果缺少警惕心理.
摘 要: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失败定是惨痛的,是学校和社会教育很难弥补的,需要孩子用一生的时间来治疗.本文以一个普通的家庭为例,探讨家庭教育尤其是溺爱怎样使孩子一步步走向犯罪之路的.
关键词 :青少年;家庭教育;自我控制;行为习惯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7-0258-02
青少年犯罪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青少年”指青年和少年的合称,依据我国刑事法学观点,青少年犯罪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依据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自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长时间的高峰期,在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成为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儿童在生命的最初几年里就为一生的人格和心理素质打下了基础,父母通过自己的言行构成了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堂课,父母的教养行为是预测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父母的教育对儿童的成长意义很大,从儿童一出生起,父母便通过具体的教养行为,传达着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态度体系、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为儿童的人格和心理素质打下了基础,同时也构成了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堂课.教育好子女是父母人生任务的重中之重,对儿女教育的失败不仅对家庭还是对子女本身都是一场悲剧,严重的还可能对社会有较大影响.
本文案例东东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里,从小受到全家人的娇宠溺爱,缺少了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久而久之,养成了自我控制能力差、狂妄自大、好逸恶劳、寻衅滋事等不良的嗜好和品行、最终走向了犯罪.
1 个案基本情况:
姓名:东东,性别:男,年龄:16周岁,身体健康.一年前辍学在家,半年前与朋友酒后闹事、打架,将朋友刺伤,被送至少年犯管教所.
2 家庭情况
东东从小生活在一个比较幸福的家庭里,是独生子,家里的经济状况比较好,爷爷是工厂退休职工,奶奶是退休教师,爸爸在家里做生意,妈妈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东东从小受到了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的悉心照顾,尤其是母亲,对孩子极其娇惯,小时候的东东在妈妈眼里做的每件事说得每句话都是对的,爱夸奖自己的孩子,无法承认自己孩子任何的缺点,哪怕是一件小小的事情也无法承认自己的孩子会比别人的孩子差.
和其他同龄人相比,东东算不上留守儿童,大多数时间都是和父母在一起生活,尤其是母亲,几乎没有离开过,只在其14岁那年,和母亲分离过半年时间.
3 成长经历
东东小时候就是一个调皮的孩子,但是学习成绩一直很差.4岁开始上幼儿园,6岁开始上一年级,学习成绩一直不好,上课不好好听讲,课堂上只要老师一离开,就开始捣乱影响其他同学,甚至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的管教一直不见效果.放学将书包扔在家里就不见了人影,在外玩耍时霸道、鲁莽,不顾及别人和自己的安危,在八岁那年曾经因骑自行车太快太猛而摔倒骨折,痊愈后依然不接受教训,听不进任何人的管教.
小学毕业未能考上县城的中学,在一个普通的乡镇中学里就读.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不良行为不但没有丝毫的收敛,而且变本加厉.谈恋爱、与同学喝酒、打架等事情开始让父母变得很头痛.15岁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父母帮其介绍了几分工作,每次都是只干几天就不想干了,每次不想干了就告诉父母是想重新回学校上学,但回家后只是东游西逛、惹是生非,从不回学校.终于在一同学的生日聚会上,酒后和同学打架,将同学刺伤,被送到少年犯管教所.
4 家庭教育
东东父母的教养方式属于典型的溺爱型,对孩子过分关爱甚至袒护,无原则的迁就,这种关爱是一种不理智的爱,对孩子的不良行为缺乏控制和要求.在这种不良的教养方式下,孩子逐渐养成了各种不良的行为习惯和性格特征.交互作用的理论创立者伯恩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每个人出生的时候都是王子或公主,后来在父母的亲吻中成了青蛙.
4.1 全力包办、过分满足孩子的要求
由于生理的发育,2—4岁的孩子会表现出自己要做的事,根据埃里克森的观点,此阶段幼儿发展的任务时获得自主感,克服羞怯和疑虑,体现着意志的实现,儿童通过做自己想做而能做的事情获得一种自控能力.此时家长需要承认并允许他们去干力所能及的事情,虽然开始时儿童往往做不好,需要反复的练习才能获得各种能力.父母的过分关爱,对孩子的照顾无微不至,没有给孩子自己动手的机会,这种包办代替直接剥夺了儿童成长的机会,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的成熟,儿童也会获得更好地动作协调能力,但心里功能的发展却会滞后.溺爱型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危害还常常远不止于此,对孩子的不恰当要求,不加思索就给予满足,久而久之孩子不能忍受正常的挫折,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拒绝或延迟满足,并表现为大发脾气或其他一些明显的攻击性行为.
4.2 过分的赞扬和袒护
溺爱孩子的常见现象是对孩子的过分赞扬和袒护,对孩子的不恰当行为缺乏建设性的约束和控制,一旦接受并内化了一些错误的观点对孩子来讲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了,东东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东东父母以自己的孩子为骄傲,时常夸奖孩子,但是对东东上课捣乱影响别人的学习、出手打人、不做作业、做事不顾及后果、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和安危等行为却不舍得责备,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父母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放任自流甚至怂恿,养成了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狂妄自大、不尊重别人的不良品格.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是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与做事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相比,自身素质差、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才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源.
4.3 不重视知识的学习,孩子认知水平低
“独生子女”的学习问题受到父母的格外关注,这一现象在农村也不例外.但是东东父母自己文化程度低,对孩子的学习也没有做到科学指导,东东学习成绩一直都非常糟糕,本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和严格管教,但其父母太过迁就,所以情况一直都没有改善.上中学后,东东结交的朋友也都是和他一样的问题学生,他们相互影响,终酿成祸端.“无知者无畏”,年少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知识水平低、自我认知能力低、不能正确的认识和处理生活事件,也是造成人生大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4.4 青春期管教简单粗暴、缺乏监督
父母错过了儿童时期的教育,但青春期教育缺乏科学方法,不见效果.东东上了初中后,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父母对此也非常重视并努力管教孩子,但是与孩子缺乏沟通,常常以责骂、训斥的方式进行教育,不仅没有效果,反而加重了其叛逆心理.父母受教育程度低,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对子女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且耐心不足,多年来形成的不良现象想通过一顿严厉的批评甚至殴打来解决问题,当问题不能解决时又转至悲观、失望、无奈,甚至放弃.青春期是一个困惑颇多,且情绪、意志极不稳定的人生阶段,孩子需要更多的理解、更渴望与权威人士的探讨和交流,而父母却以说教和责骂的方式进行,不能以有效的方式进行.
家庭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保护性因素,父母的严厉监督不仅能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倾向,而且有研究表明父母的严厉监督也能够调节朋友的问题行为.东东父母对孩子的行为缺少监督,对于可能酿成的后果缺少警惕心理.
5 讨论
弱小的儿童不仅需要保证其生理需求的物质供应,也需要爱.温暖的气氛、情感的慰藉能给予他内在的安全感,这份安全感是自信、勇气和乐观的源泉,但这种爱不是过分保护.
儿童需要一个独立、自由的环境,“按照其内在的力量成长”,“这种内在的力量是人所共有的,然而在每个人那里又各有不同,它是成长的根源.”但是儿童也需要建设性的约束和控制,但这种约束和控制又不同于要求孩子对自己喜恶的绝对服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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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朋飞.犯罪青少年同伴关系、家庭教养风湿的特点及其二者关系的研究[D].西安:西安体育学院,2012.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微观的空间环境,而且强调犯罪行为与空间功能的内在联系。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旨在发现它所给予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或实施提供的“诱因”和“便利”条件,由此引发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重视,并试图通过场所空间的完善,避免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数据,均来自历年由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举行的犯罪调查。
一、犯罪场所与犯罪发生频率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空间条件下进行的,而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或实施的。场所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于具有某种犯罪意念的人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形成虽然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但没有客观环境的引诱,犯罪意念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犯罪场所就是这个客观环境的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由情境引发的犯罪,犯罪场所具有的诱因因素更是不可回避,如犯罪场所的性质、功用、灯光、装饰、往来人员的身份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诱因;二是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条件。对于那些决意实施犯罪的人,他们时刻都在寻找适于从事犯罪活动的时机,如果场所的环境条件恰恰为犯罪人提供了难得的犯罪机会,那么犯罪人就会抓住时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青少年犯罪比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空间随意性,而且他们对空间的敏感性相对较强,空间环境的情境状况对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更强一些。
要分析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各类场所发生青少年犯罪的频率进行研究,由此找出青少年犯罪易于发生的场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和“诱因”。表1所列举的是天津市青少年犯罪和中老年犯罪的场所状况,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了解青少年在犯罪场所类别“选择”上的特殊倾向性。
从表1数据看,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的犯罪场所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一是青少年“街头犯罪”比较严重。在青少年犯罪的各类场所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街道里巷”,占其各类犯罪场所的比例达到20%以上,也即有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是在街头进行的,而中老年犯罪仅有13.5%是在“街道里巷”进行。这种情况与一些国家较为相似,如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有相当数量是在社区街头进行的,所以美国的犯罪学家将青少年犯罪形象地称为“街头犯罪”;二是青少年在公共性场所的犯罪较为严重。所谓公共性场所是指对场所流入流出人员免予限制的场所,即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有资格随意出入,如表中涉及的街道里巷、旅店、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影院、歌舞厅、游戏厅、野外、农田、树林、交通工具、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金融场所、旅游风景点等。从统计上看,青少年在以上公共性场所犯罪的比例较高,远远多于中老年人在此类场所的犯罪。如在表1所列的公共性场所中,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比例达到54.3%,而中老年犯罪的发生比例则为43.5%。可见,青少年犯罪场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场所的公共性;三是中老年犯罪比较“适宜”在“封闭性”场所进行。所谓封闭性场所是指对人员流入流出加以限制的场所,如表1中所列的家庭、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建筑工区场等,以上这些场所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可以进入。从统计的情况看,中老年在此类场所的犯罪情况比青少年要严重,如在表1所列的封闭性场所中,中老年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49.1%,而青少年犯罪仅占其全部犯罪的39%。可见,中老年犯罪更喜欢在一种较为稳定且具有一定“安全感”的场所空间实施其犯罪活动,显示出中老年人群在犯罪空间上具有的“保守性”,而青少年犯罪则相对比较开放。
二、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
由于各类场所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其场所的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场内人员的身份均有较大差别,由此也就决定了不同场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会有较大的差异。那么在哪些场所容易发生哪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犯罪类型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场所性质及功能的制约。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对不同场所发生的主要青少年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2。
在表2中,我们以各类场所为统计单位,将该场所内发生青少年犯罪最多的三种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上可以发现,不同场所之间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有较大的区别,其中有八类场所发生的盗窃犯罪最多,有五类场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最为严重,此外各有一类场所易于发生诈骗和奸的犯罪。以下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盗窃和抢劫犯罪发生最多的犯罪场所。
在盗窃犯罪最为严重的场所中,由于场所的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盗窃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尽相同。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青少年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犯罪场所,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75%和62.1%。除此之外,以“被害人家里”为场所的入户盗窃犯罪以及在商业场所进行的盗窃犯罪也比较严重,其比例均在40%以上。在抢劫犯罪最为严重的各类场所中,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成为抢劫犯罪的“重灾区”,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69%和53.1%。另外,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风景点也成为抢劫犯罪的高发区,占各类犯罪的比例均在40%以上。
上面的数据表明,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也可以说场所的功能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发生的类型。如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场所,那么原因何在呢?这显然与场所的功能、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停车场是用来停放车辆的,那么这些停放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也就成为犯罪人侵犯的对象。再如,对于工厂、企业而言,其场所的功能是用来产生各类产品的,这里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有这些都为犯罪人所看重,于是在该场所发生较多的盗窃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犯罪场所与犯罪的暴力倾向
青少年犯罪较其他犯罪(如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暴力倾向,这与其身体的强力、波动的情绪以及习惯共同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但是,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往往受到场所的限制,即有些场所易于发生暴力犯罪,而有些场所的暴力犯罪的相对较少。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研究可以与犯罪场所联系起来。见表3。
在表3中,我们依据各类犯罪场所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状况,将犯罪场所划分为下面三
类:第一类为暴力倾向十分严重的犯罪场所,其暴力犯罪发生的比例超过该场所全部犯罪的60%;第二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严重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在50―60%之间;第三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一般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于50%。以上三类场所的划分是研究者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的。从三类犯罪场所的分布看,暴力犯罪十分严重的一类场所为五个,二类场所为四个,三类场所为六个,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均衡的划分。首先我们来分析一类犯罪场所的情况。在这类场所中,犯罪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它们分别是交通工具、影院及歌舞厅游戏厅、野外与农田及树林、旅游风景点、旅店与宾馆及饭店,暴力犯罪在该类场所中的比例最高的为81%,最低的也达到62.2%。从这类场所的功能及属性上看,其主要特征为:一是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几乎都是公共性场所,这些场所对于流入流出人员没有任何限定,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在场所中随意流动;二是场内人员的流动性大。这些场所多数是服务性场所,以为居民提供直接的生活服务为特点,如交通工具、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由于场所的这种服务性特点,客观上使得这些场所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三是场内人员的身份复杂且相互陌生。由于以上场所中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各类人员包括其中,彼此之间比较陌生。
其次是二类场所的情况。此类场所包括建筑工区、家庭、街道里巷、车站等,以上场所虽然发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少于一类场所,但是暴力犯罪的倾向也十分突出,在这些场所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均在50%以上,也即这些场所一半以上的犯罪属于暴力性犯罪。那么二类场所与一类场所相比有什么特点呢?从场所的属性上看,突出的特点是二类场所多数是非公共场所,场内人员流动性小,而且场内人员的相识程度较高,如家庭、建筑工区等。
最后来看三类场所的情况。该类场所的暴力犯罪倾向较低,在此类场所中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从属性上看该类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有如机关、学校、工厂这样“封闭性”较强的场所,也有人员往来较多的商业、金融等场所。虽然以上这些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但如果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这些场所具有的共性,即有一定的对场所秩序进行控制或管理的能力。机关、学校、工厂、企业自不言说,商业、金融场所以及停车场也都有一定的秩序维护力量,如监视器、管理人员等。这些“力量”的存在,对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四、犯罪场所与作案顺利程度
一、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青少年是一特殊的群体,我国由于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加之有关的制度、法规的不健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比如以盗窃、抢劫为手段,兼报复、敲诈、等,呈低龄化、谋财化、暴力化、团体化趋势发展。有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这既扰乱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因素
(一)主观心理因素
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观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青少年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青春期提前、道德法制观念淡薄、对学习抱消极态度等。
1.青少年不良心理因素
心理是人的感情、思想等内心活动。人的心理支配人的行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恰是诸多不良心理因素的发展与外界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要素如:不良意识或意识;不良的需要或强烈、畸变的需要;不良的动机或犯罪的动机;不良的兴趣爱好;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薄弱或错误的法律意识;不良的行为习惯、消极的性格特征与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相应的智能;消极的不良环境、不良激情与实施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相适应的认识情绪、情感及意志等。随着青少年不良心理因素的发展,不良行为会不断的出现。一旦接受了外界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可能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
2.青少年青春期提前
“青春期”是人生最美好的时期,也是变化最大烦恼不安的阶段。在生理上,身体器官尤其是性器官正发育、成熟。在心理上由于其生理的发展,出现“成人感”,期望独立、寻求自主,情绪情感表现出不稳定,此时期的青少年,情绪上多冲动、不计后果,往往因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孤注一掷,酿成大错。
3.道德法制观念淡薄
据有关方面调查,我国在押服刑的青少年犯道德法制观念主要特点是模糊、颠倒和混乱。例如,他们认为人生的理想是吃喝玩乐,认为英雄就是胆大敢拼,认为友谊就是哥们义气,认为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也管不着,他们不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知道违法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客观环境影响因素
青少年学习、生活成长过程,离不开周围情况和条件的影响,这些客观环境也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之一,客观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家庭因素
(1)家庭结构方面存在引起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比如家庭关系中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青少年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
(2)家庭教育方面存在引起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家庭教育方式的粗暴、溺爱、姑息以及家庭成员行为不正或直接教唆等都是引起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2.学校因素
(1)受片面升学率错误导向的影响。为了快出人才、早出人才、多出人才,有些学校不适当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意培养少数“尖子生”、“优等生”,忽视了对多数人,特别是少数“差生”、“后进生”的教育培养。严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使他们在背离社会规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少数学生“破罐子破摔”,厌倦学校生活,弃学不读而走上越轨犯罪道路。
(2)教育方法不当。通常表现为对学习成绩不好、课堂纪律差或者有这样那样缺点错误的学生,习惯于训斥,或动用行政手段,利用老师的权威,滥施处分,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失去学习和上进心。
(3)重智育、轻德育,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一些学校没有把政治思想教育、道德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到应有位置,整天忙于教学、抓考试、抓分数,忽视了正常的政治、道德、法制教育。
3.社会因素
(1)“读书无用”思潮泛滥。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金钱万能”、“有钱就有一切”等不良倾向造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的思潮泛滥。
(2)文化市场秩序混乱。目前,文化市场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游戏机室、网吧、桌球室、黄色书刊、黄、卡垃ok、录像厅鳞次栉比。这些在吞噬着青少年的精神家园。
(3)不正之风重新抬头。受到西方腐朽的生活方式影响,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正之风,不良习气重新抬头,这些不良风气往往助长青少年形成以“我”为中心,冷酷、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个由多种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前途的大问题。因此,务必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重在找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1.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最小的社会单位。这个单位人际关系的亲密度是任何人和社会团体都无法相比的,因此,要把好家庭影响关,提高家长素质和教育水平。第一、父母应尽心尽责,多给孩子些关爱。孩子的心理要经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可塑性很强。父母要适时地掌握孩子的言行举止,把握教育孩子的良好机遇。有的父母当自己的孩子锒铛入狱时,流下了内疚而无法挽回的泪水,而在此之前,夫妻双双混迹于赌场、舞厅,弃子不管。孩子因父母的"言传身教"而走上犯罪道路。第二,家庭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区别对待,对孩子要重于疏导,既不能溺爱,也不能处处以家长自居,动辄指责、打骂,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父母平时要注意孩子劳动习惯和自理能力的培养。要多与孩子进行心理沟通,要与孩子有经常性的平等对话。第三,家长要为孩子做好榜样。对孩子的教育过程,实际上也是父母受教育的过程,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首先要注意自己素质的提高,注意自己知识结构的调整和提高。父母要注意培养自己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要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四,家庭教育要与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教育配合协调,保持教育的一致性。家长要支持和督促孩子服从学校教育,参加社会各类有益的活动。对那些具有不良习好的孩子,要特别注意,家长和学校要紧配合,互通情况,协同教育。同时,教育要注意公正性,不要伤其自尊心,不能造成其逆反心理。
2.学校预防
加大在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一是要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做到计划、课时、教材、教师四落实,开展一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比赛、模拟法庭、法制文艺演出、法制夏令营、法制征文赛活动。当社区的义务法制宣传员,帮社区出版报,法律既得到了宣传,又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二是,采取措施,提高青少年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青少年自身的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三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弘扬美德,增强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四是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校园外部的摊点和校园出租房屋的经营项目要慎重考察,还有“口袋书”图书的非法印刷品、网吧,文化部门要采取措施,要求文化产品者、经营者、出版商、商家、娱乐场所、演艺界等,本着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精神,用正确的理论,用优秀的作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五是送法进校园,设立法制副校长,定期授法制课,开展以案说法活动。
3.社会预防
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浪儿童的管理和救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控制操纵流浪儿童的黑恶势力,打击吸毒、贩卖的犯罪团伙,为净化社会环境,一是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大众心理氛围,注重社区文化环境,抓校外辅导站工作的开展。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要设立“青少年与法”与社会同行专栏。三是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探索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办法,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警校共建,法制共建活动。五是聘请一批心理学专家、学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六是努力做好失足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本着“不歧视、不偏见、不苛刻、不放弃”的原则,着重从心理上进行矫治。开展一次“大墙内就业,大墙外安心”的务实工作。七是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监护。
【参考文献】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al Rearing Styles and Personality Traits of Juvenile Delinquent.Zeng Zhi, Xu Zhengqing, Teng Chunqin, et al. Management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29,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al rearing styles and personality traits of juvenile delinquent, it can guide juveniles' parents to adapt better rearing styles, and promote the level of mental health. Methods Randomly 160 male delinquent juvenile (study group) and 170 normal juveniles were tested with EMBU and EPQ. Results ①The differences of the score in parental rearing style in affective(FA1, MA1), punishment(FA2, MA4), denial(FA5) and care(FA6, MA2) are ver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Rearing style; Personality trait; Juvenile delinquent; EMBU; EPQ
青少年犯罪是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1]。由于青少年处在一个复杂的相互影响的社会系统网络之中,因此诸多因素会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除了智力、气质等个体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外,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气氛、父母的教养方式、父母的监控等家庭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以及同伴和社区的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都对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又由于青少年这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家庭因素的影响尤为重要[2],因为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Palmer等人认为父母教养方式是青少年犯罪的最显著预测因子[3]。本研究通过对少管所的犯罪青少年进行父母养育方式调查,并与正常青少年学生为对照,了解犯罪青少年在父母养育方式上存在的哪些误区,以便正确指导广大儿童青少年的父母采取正确的养育方法,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1 对象与方法
1.1 被试 以江苏省某青少年管教所(简称“少管所”)随机抽取的160名男性犯罪青少年作为研究对象(说明:男性占犯罪青少年总群体的绝大多数,约98%,因此本研究只选择男性犯罪青少年作为研究对象),他们的年龄范围为16~19周岁,平均年龄17.4周岁,平均入狱时间为1.5年。对照组为170名在校高中男生组成,年龄范围为16~19周岁,平均年龄17.2周岁,两组研究对象在年龄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 工具 父母养育方式采用父母养育方式评价量表(EMBU)的中文修订版,该量表共有81个项目,用以评价父母教养态度和行为。通过主因素分析,从父亲教养方式中抽取出6个主因素,分别为情感温暖理解(FA1),惩罚、严厉(FA2),过分干涉(FA3),偏爱被试(FA4),拒绝、否认(FA5)和过度保护(FA6);从母亲教养方式中抽取出5个主因素,分别为情感温暖理解(MA1),过度干涉保护(MA2),拒绝、否认(MA3),惩罚、严厉(MA4)和偏爱被试(MA5)。因子分越高,表明父母教养方式在该维度上表现越突出。个性特征的测量选择艾森克个性问卷(EPQ)成人卷。该量表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人,由101项问题组成,包含3个独立的个性维度,即精神质(P量表)、内向―外向(E量表)和神经质(N量表)。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效度量表(L量表)用以测试被试的说谎和掩饰性,该量表有时也作为一种个性特征,反映被试的社会朴实或者幼稚水平。各量表获得的粗分应按照年龄和性别常模换算出标准t分再进行比较分析,其中t分在43.3~56.7分之间为中间型,50%人群处于这个范围,在38.5~43.3分和56.7~61.5分之间为倾向型,38.5以下和61.5以上为典型。
1.3 施测程序 采用集中、匿名团体施测方式进行资料收集。主试向被试团体发放量表并发出指导语,被试团体按照指导语在量表上如实回答。
1.4 数据处理 采用SPSS 10.0软件包处理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两组青少年的父母教养方式的比较 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犯罪组青少年与对照组青少年的父母教养方式除父亲在偏爱被试(FA4)和母亲拒绝、否认(MA3)在两种主因素上差异不显著以外,其余父母教养方式的各主因素都达到了显著水平。其中,父亲在情感温暖理解(FA1)、惩罚、严厉(FA2)、拒绝、否认(FA5)和过度保护(FA6)4个主因素及母亲在情感温暖理解(MA1)、过度干涉保护(MA2)和惩罚、严厉(MA4)3个主因素上两组的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
2.2 两组青少年的个性特征比较 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与对照组在个性特征上,除内―外向维度差异不明显以外,特别是在精神质和神经质两个维度上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P
2.3 犯罪青少年父母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相关分析
2.3.1 犯罪青少年父亲的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相关分析 见表3。
有关父亲养育方式的6个主因素中,情感温暖理解(FA1)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中精神质(P)维度之间存在极显著相关(P
2.3.2 犯罪青少年母亲的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相关分析 见表4。
从母亲教养方式中抽取出5个主因素中(如表4所示),情感温暖理解(MA1)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中内外向(E)和神经质两个维度之间存在显著相关(P
3 讨 论
3.1 两组青少年的父母亲教养方式在情感温暖理解(FA1,MA1)该项主因素方面差异都呈现极显著水平,也就是说,父母亲对青少年情感温暖理解上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教养因素之一。国内学者无论理论研究[4]还是实践研究[5]都得到了相同的结论。国外学者认为,父母的拒绝也被认为与父母的情感卷入一样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极强[6],然而本研究只发现两组青少年除父亲的拒绝、否认(FA5)差异极显著外,母亲的该项因素(MA3)甚至没有达到显著水平。其原因可能缘于中外母亲在教养小孩时的态度差异。除此之外,家庭暴力也一直被认为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主要因素,本研究的结果也同样加以了证实,即两组青少年的父母亲在惩罚、严厉(FA2,MA4)方面存在极显著差异。
3.2 犯罪青少年与对照组青少年相比,表现出更多的攻击性、缺乏同情心、性格更孤僻、抱有较强的敌意、情绪反应强烈且容易失衡等个性特征,这与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结果基本一致[7,8]。甚至可以认为,这些个性特征正是容易导致青少年作出出轨行为的自身原因之一。
3.3 父母低的情感卷入以及父母的拒绝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测力度最强。本研究也同样发现,父母亲在情感温暖理解(FA1,MA1)和拒绝、否认(FA5,MA3)与青少年个性特征之间存在极显著的相关。家庭暴力因素,如惩罚、严厉(FA2和MA4),也与青少年个性特征之间关系极显著。由此可见,父母的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之间关系非常显著,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当然,国外有研究提出,研究父母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行为应该引入一个中介变量,即青少年对父母教养方式的认知[9],这将成为该类研究未来的新课题。
4 结 论
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与对照组青少年父母的教养方式在情感温暖理解、拒绝、否认、惩罚、严厉等方面差异极显著。且其养育方式各主因素与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之间关系非常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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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004年,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成员总数的13.8%。[1]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但青少年的个性特征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研究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确认个性特征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这些研究一般采用国外的人格量表(EPQ、16PF、MMPI)测量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2]EPQ、16PF、MMPI等量表基本上都是为非犯罪人编写的,用这些量表来测查犯罪人的个性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很好的了解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因此,本研究采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调查了82名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希望能对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有全面的了解,也希望能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被试
北京市未成年管教所青少年罪犯82名,其中男生60名,女生22名;最大年龄22岁,最小年龄16岁;盗窃罪9人,抢劫罪30人,罪13人,故意伤害罪21人,寻衅滋事罪6人,其他3人。
对照的非犯罪被试为北京某大学的学生100名,其中男生54名,女生46名;最大年龄21岁,最小年龄18岁。
(二)研究工具
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该量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组成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量表由122题目组成,共分为12个临床指标:外倾(P1),聪敏(P2),同情(P3),从属(P4),波动(P5),冲动(P6),戒备(P7),自卑(P8),焦虑(P9),暴力倾向(P10),变态心理(P11),犯罪思维(P12)。该量表于2006年通过专家鉴定,具有很好的信度和效度。12项指标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在.68至.83之间,整体内部一致性系数为.93;12项指标维度的分半系数分别在.67至.83之间,整体分半系数为.86。对罪犯个性分测验各指标内结构效度的验证性分析,各指标的NFI、NNFI、RFI、CFI值均大于.90,RMSEA值小于.08(只有P9指标略高于.08,为.084)。
除了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个性测验外,还拟订了一个青少年罪犯基本信息调查表,包括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以便于分类比较。
测量中使用统一的指导语,严格按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指导被试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作答,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数据处理
所有数据用SPSS11.5进行统计处理。
三、研究结果
(一)青少年罪犯个性与学生组比较
由表1可知,在被测量的12个指标中,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
(二)不同性别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2可知,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明显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明显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在其他指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表明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更多的用暴力解决问题;女性青少年罪犯有很高的同情心,暴力倾向较弱。
(三)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不同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四)不同家庭环境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表3可知,家庭充满矛盾的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和犯罪思维指标的得分大于家庭和睦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其他指标上不存在显著水平。
(五)不同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4可知,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在聪敏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在冲动、自卑、焦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表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情绪更容易波动,更容易产生自卑和焦虑。
(六)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
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罪犯曾经劳教或判刑最多次数为2,最少为0。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的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说明不同的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七)自变量的交互作用对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的影响
以性别、家庭环境、人际关系为自变量、以个性的各临床指标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这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不显著。说明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对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显著影响。
四、分析与讨论
(一)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与普通学生组相比,青少年罪犯的个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青少年罪犯外向好动,情绪容易波动,缺乏情绪控制的能力,冲动性强,容易激动;他们容易焦虑,对别人的戒备心理很强,不容易与他人建立深厚的友谊;他们有犯罪思维,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攻击性强,容易用暴力解决问题等。虽然研究用的测量工具不同,但本研究得出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与其他研究结论具有很大相似性[3][4]同时也说明,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有很高的鉴别力,有很高的效度。
(二)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有很力倾向
对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的研究基本上都以男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随着女性犯罪者的增多,因此,研究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是非常有必要的。调查结果显示,除了同情和暴力倾向指标除外,其他10个指标上二者的得分没有显著差异,说明男性青少年罪犯和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显著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可能是由于生理的不同造成的。
(二)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的各临床指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但生活在充满矛盾家庭的青少年罪犯在波动、冲动、自卑、焦虑、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指标上得分均大于生活在和睦家庭的青少年罪犯,但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不同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个性成长有重要的影响。不良家庭环境里,父母感情不和,长期的敌对、仇视、争吵,使青少年得不到很好的关注和照顾,感到不安全和不满,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阻碍了青少年情感的发展和成熟。儿童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础。[5]同时,在这种环境下,青少年通过观察和模仿学习,学会了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人际关系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进入青春期后,青少年与同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密切,父母的影响开始下降,同辈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逐渐增强。调查发现,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在从属、波动、冲动、戒备、自卑、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得分均高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在波动、自卑、焦虑三个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人际关系的质量对青少年个性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好的人际关系中,青少年可以充分的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接纳自我,内心和谐统一。同时,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能够得到同伴的积极评价,能感受到积极的情绪体验,情绪健康发展。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在认识上,由于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认识上的偏差产生人际交往排斥;在情感上,自己的要求和希望得不到同辈的回应,产生挫败感,常常体验到消极的情感,从而心理上更加的波动、自卑和焦虑。
五、青少年罪犯矫治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罪犯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个性特征不同于普通青少年,但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大,有很大的矫治空间。因此,根据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青少年个性形成和发展规律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形成健全人格。随着人格心理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促进人格的发展。人格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后天的环境中逐步形成的。调查研究发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在青少年个性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认识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因素的作用,为青少年罪犯创设良好的矫治环境,使青少年罪犯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父母般的关怀,同时也要教给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使他们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即(1)良好的性格(2)良好的处世能力(3)良好的人际关系。[6]
对与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人格更加完善。很多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力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密切的关系。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自我控制力低。[7]本研究也发现,青少年罪犯情绪波动比较大,自我控制能力弱,遇事容易冲动,暴力倾向严重。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对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如情绪控制力、冲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完善青少年罪犯人格,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1] 陆志谦,胡家福.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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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芸菁等.少年犯人格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0,(3).
[4] 蒋俊梅.青年罪犯的人格特征研究[J].心理科学,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