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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通常是指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与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其是将财务会计当作基础,并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又有着许多的不同点。在国外,其税务会计大多已经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有着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在近几年来,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也逐渐呈现出分离的趋势。
一般说来,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出资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而税务会计则主要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算,从而反映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详细情况。我国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核算的目的不同
税务会计主要针对企业的涉税活动来进行反映与核算,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纳税人可以依法纳税。换句话说,税务会计主要是为了使企业在最大化获取利益的同时,又符合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至于财务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则主要是记录与核算纳税人的业务,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动以及主要经营成果等进行全面的反映。这一反映出来的结果通常会递交给企业的债权人、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相关部门,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和真实的信息。
二、核算的依据不同
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按照这两者当中的程序与方法对会计核算进行组织,从而提供相关信息。但不可避免的是,会计人员大多会根据对当时情况的判断以及自身的理解,从而往往出现一些类似的经济业务有着多种表述方法的现象,从而导致会计结果也有所不同。但这是正常的,因为其恰恰体现了会计方法的灵活性,以及会计准则的弹性。但对于税务会计而言,其在进行核算时,主要依据的是相关的税收法规。他们会按照其中的规定对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三、收支确认的标准与范围不同
对财务会计来说,为了客观全面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反映,其会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收支都按照业务性质计入会计账户中。但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则只需将税法规定的收支计入会计账户当中即可,从而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至于税法规定之外的收支事项,尽管可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过的,也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另外,对于企业自产或者是自用的产品,在财务会计那里,一般都不会计入在收入当中,而是计入在相关支出当中;但在税务会计当中,则等同于对外销售。换而言之,税务会计对于财务会计的列支标准有着非常细致与严格的规定,就拿工资性支出来说,财务会计通常会将所有的工资和奖金等都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当中来,但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如果企业的实际支出数超过了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则超出部分要作为纳税所得来进行计算。
四、处理会计事项的基础不同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主要有收付实现制以及权责发生制这两种原则。而对于财务会计来说,因为其强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已经发生收入,所以在日常当中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换句话说,财务会计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和企业多出来的资金流入量相等,同理,其确认的费用自然也有可能不等于企业的资金流出量,因而其确认的企业各期利润也就不能看作是企业当前可以支配的净资金资源。而税务会计因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且在主体上不强调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定,因而在对项目规定征收细则的时候,往往采用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并用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原则的不同
财务会计一般采用稳健的原则,其只对可能发生的费用与损失进行预计,对于可能发生的收入则不关注。而税务会计则不预计未来的费用与损失,只确认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情况。
六、受相关税法制约的程度不同
因为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会计准则与企业的会计制度,因而在对纳税人的业务进行处理时,当某项业务的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法的规定有差别时,财务会计可以不遵循税法的规定,完全按照真实以及公允等原则进行核算。但税务会计却截然相反,因为其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与会计准则,且税务会计会依法对纳税人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而,当某项业务的处理办法和国家税法的规定有冲突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二者的根源来看,其又有着统一的联系。因此,应该辩证的看待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遵循二者自身的规律,积极从理论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完善,从而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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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9-0292-01
前言:国家的税制体制和会计制度日趋完善,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处理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1、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联系
1.1 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税务会计工作的严谨性较强,在实施税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其重要参照物就是来源于财务会计信息。简而言之,就是指在核算与监督纳税人经济活动时需要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从而才能让规范化、科学化的会计管理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税务机构借助于财务会计系统能够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也就能够以此为基础,将合理的税务会计编制制定出来。此外,企业还能够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税务会计工作做到有效处理,能够促使其将财务会计核算结果直接运用到税务会计工作中,从而也就能够让自身的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有效保障。
1.2 财务报告反映二者之间的协调
财务报告可以有效反映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之间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开展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工作中,有效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才能使相关管理目标更好实现,为企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受税务会计的制约,财务会计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遵从相应的税务会计规定。企业通过比较自身的负债情况与资产情况,便可以充分明确计税基础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利用这种差异所产生的所得税,可以将会计利润跟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准确记录下来。例如,企业在所得税会计中,需要处理好时间性差异,这就需要将相应的“递延税款”科目设置出来,这才能列示企业的长期资产或者是长期负债情况,保障二者可以协调发展,从而使企业更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2、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
2.1 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一般都是企业中以货币为单位的所有经济事项,财务会计核算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与资金变动情况。税务会计核算范围和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并不相同,税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诸多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税收收入、收益分配以及税收减免等,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相较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而言,其主要是以受纳税影响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类型的资金变动,如税款缴纳、补退以及计算等。
2.2 核算目标不同
税务会计在具体核算过程中,往往需要将税法作为重要的工作参照,通过实施正确的计税、纳税以及退税等工作,有效达到降低遵从成本的效果。为了帮助税务使用人员做出合理科学的税务决策,便可以采取将相关会计信息提供给税务会计使用者的方式,使税务会计使用者可以实现税收收益的最大化。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核算与记录所有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而合理编制出相应的附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等。
2.3 计量依据不同
税收制度的形成一般都是通过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则是依赖于权责发生制,其关注的是实际收入、收入和费用之间的比例。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必须参照权责发生制,而税法的配比原则不仅要参照权责发生制,而且还要有机结合历史成本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税法通常不会对会计核算实质进行运用,税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会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不会预测未来费用和损失。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运行,主要是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参照基础,未来让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得到保障,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制度来进行核算与编制。
3、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措施
3.1 建设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许多企业中税务会计并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目前我国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期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我们需要加快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协调两者的差异,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减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建设我国一个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3.2 合理制定税务会计准则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发展出来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本质上都是为所需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结果。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所以对于税务会计,需要一套适合的税务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能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式保持一致,避免重税漏税的现象。在税务会计中,应该严格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这两种不同来源的收益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对于这两种收益应该有相应的划分方案,明确的计算所得税负债和费用。
3.3 遵循实质性的相关原则
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样也是没有现金流动的销售业务,如果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的话,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我国的税收制度应该减少类似规定,减少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体现我国税法法规合理征税的原则。在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重要事项定要遵循严格处理,次要事项按情况处理,无关事项无需处理,做到以实际为主的原则。
3.4 缩小两者政策差异
财务管理制度僵化和过多是我国以往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其对企业生产规模的拓展有着很大影响。从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使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政策性差异得到缩小,虽然能够让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得到保障,但是由于两者在一些方面上的差异性属于长期存在的现象,因此想要短时间消除显然很难实现。例如:政府部门对企业违法支出或经营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在财务会计实施中,就能列支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科目。但是从税法的角度上来讲,其规定这种支出不能使用于抵税,由此也就让税法以税后利用为目的,为国家收取税收收益的性质得到了直接展现。
3.5 实现二者趋同化发展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之间的趋同化发展越来越明显。首先是会计制度跟税法法规的协调化发展使得二者逐渐开始呈现趋同化形式,不管是在实物界还是在理论界,企业所认同的便是财政部制订的会计准则跟会计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财政部还有制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责任,(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是并行的吧?)这就可以为我国会计制度跟税收法规的趋同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是我国企业的筹划活动也会影响到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的趋同化发展,如果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一定的话,企业的应缴税额跟税后利润就属于一种反比关系。所以企业为了有效减少自身的应税负担,就需要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合理避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政策跟会计制度的协调发展。
4、结语
总体来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管理人员在工作时要对两者之间做好区分及协调,从而推动企业更好的向前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有效筹集财政收入,通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行为进行的合法性规定。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并没有对税务会计的原则进行直接规定,而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宏观上对税务会计的基本遵从原则进行规定。当前我国税法中有关税务会计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客观性原则、总体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上是要求税务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过程中保证客观公正,切不可偏离财务事实,以最终实现财务信息的中立性。因此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时,需要以税法作为出发点,以企业财务现实作为操作对象进行有效核算。总体性原则实质上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体系的建立时需要考虑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需要从宏观角度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税法方面调整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税务会计活动的完整性和总括性。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了遵守会计规范、利用财务会计原则外,需要将遵守税法放到很高的高度。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合乎税法要求,才能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只有灵活运用税法,才能寻找到财务会计筹划的空间,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
(二)财务会计原则
由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各国都通过了财务会计规范进行规定,因此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和固定性。企业在从事财务会计活动中需要对资金运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客观性,维护企业相关投资人或者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可见财务会计是企业运行的重要内容,只有进行有效的财务会计管理才能减小企业面临的风险,同时提高投融资决策的准确性。而财务会计原则作为企业从事会计活动的基本遵循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点:及时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和实质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就是企业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时必须保证时效性,对于会计凭证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切不可拖延至下个期间。因为会计是动态的工作过程,其财务信息也是动态的,如果未能保证财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必然造成企业正常业务难以开展。可靠性原则实质上类似于税务会计原则中的客观性原则,即要求财务会计信息是客观公正、可靠的。因此任何财务信息必须记载着相应的真实发生的财务活动,否则必然导致财务信息失真,难以向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现状的财务信息。实质性原则就是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通过空壳公司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财务信息核算的方式是尤为财务会计原则的,在日常财务信息核算过程中必须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信息和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实质对等。
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一)成本计量原则的比较
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原则更多的强调历史成本,而企业的会计准则会更在意资产的价值变化。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应该按照其最初的成本,而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要以发生业务的实际成本来作为计价基础。当企业会计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发生冲突时,税法坚决支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充分体现了税法对于该原则的拥护。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是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弃用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该原则的维护就体现为:如果企业当前资产违背了历史成本,税法会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确认和反映相关资产的价值。税法如此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主要原因是,征税是一种国家法律行为,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保证税款征收的合法性。而财务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公允价值的理念,当一个企业的资产确认偏离历史成本原则时,可以用可收回金额等资产的公允价值来替代,以此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二)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要能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凭借该会计报告来做出尽可能正确的投融资决策。与财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截然相反,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更注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计量、费用扣除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要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注重对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要尽可能地使使用者有效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必要帮助。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注重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与费用,税务机关也要根据这一原则来判断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能扣除,并最终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出,在相关性原则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别表现为适用对象的不同。
(三)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的成本、费用要能够与企业对应时期的收入进行配比,以此来正确计算企业在该期间的收益,不配比的成本、费用就不能从收入中进行扣除,因为这是影响企业营业净损益的。税务会计对于配比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承认配比原则,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要与同阶段的应税收入进行配比,不能提前扣除,也不能推迟扣除。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当企业的收入确认的权利发生时,随之也就产生了扣除成本、费用的权利,而企业没有收入确认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配比原则在税务会计中作用是,能有效防止企业少计收入,多计算成本、费用,以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每一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有其特定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消耗,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考虑其成本、费用消耗率是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营业利润是否低于行业平均。如果企业的营业利润长期过低,则很有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而产生税务稽查的风险。
税收会计是一门边缘学科,是税务学和会计学的交叉融合。不管是针对税务会计,还是对于财务会计,其自身都具有独特的原则,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备的这种特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税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以国家建立的相关政策实施税务活动为主,而财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是结合企业运营发展状况,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两者主体对象在本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关联和差异进行探讨,对会计业务落实具有现实性意义。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基本定义
所谓的税务会计是指,根据会计学有关内容和理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综合反映和监管,确保纳税活动的全面落实,让纳税人员自觉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缴纳的一项专业会计学科。税务会计秉承着“税法至上”的原则,在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上,以税法进行判断及修正,使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而财务会计是指,结合企业运营活动中落实的各项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和核算,并且给有关工作人员,其中包含了投资人员以及管理工作人员等,为其提供企业精准财务数据以及企业今后发展标准的管理体系。在企业运营发展中,财务会计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给企业提供精准的运营信息、负债信息以及变现信息等,使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得到进行各项决策的依据。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和外部投资人员进行交流的平台,运用企业已经落实的经济活动数据,利用财务报表的方式将企业实际信息传递给外界,这对企业今后投资市场的拓展,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务会计信息主要是把财务会计信息当作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通过企业构建的财务会计体系,企业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完善的财务活动“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给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并且,该“数据库”也具有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处理工作的基本信息。站在国际角度来说,大部分国家把企业会计数据当作基础,之后根据税务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适当修整。第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协调主要体现于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因为税务会计处理会给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并且该影响将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例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有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5年缴纳税款,我们就会在账务处理和报表中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根本目的不同。税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企业经济收入情况进行监管,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使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而财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投资人员对企业资产的真实性的了解提供条件。建立企业财务会计体系的主要作用就是将企业财务情况、运营业绩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进行真实体现,给政府部门、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精准的财务信息。第二,基本前提不同。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目的有所不同,其基本前提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不同,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不同,货币时间价值与货币计量不同;而税务会计基本前提的重中之重——年度会计核算,是财务会计所没有的一项基本前提。第三,秉持的原则不同。因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服务目的有所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为了落实自身目标所采用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基本原则决定了处理方式的选用,同时给相关人员提供了操作依据。
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历史成本原则指会计记录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时,应该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计量标准。为了精准地反映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在特定情况下将会摒弃历史成本原则。如某些资产评估增值,或某些资产用公允价值入账,或者某些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对资产进行减值等情况,在会计中属于非常正常的调整,但是在实际税务处理中,对此并不认同,税务处理一般都是按照账面原值来计算纳税所得。一直以来,历史成本原则是税法最为肯定、最为坚持的,这是因为缴税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历史成本原则下,一般都是按照发票或者合同来确定成本的,与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有时的确不能精准反映资产的价值,但是它确定性强,有理有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先进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与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计算应该秉持会计相关原则,把职责发生机制当作标准,对企业真实的运营状况进行体现,而税法主要是秉持职责发生机制,对收付情况进行修整和核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还是肯定的,毕竟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以财务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而来,然而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情况,企业会计账目中产生的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这些会计估计还是持保留态度的,因此计算应税所得时会对一些会计估计进行调整。例如,在权益法下面,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其实这些收益并未实现,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只有企业实际收到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应税所得。另外,有些福利良好的企业,对所有员工按照工作年限计提了退职金,在员工离职时发放,这些退职金在计提费用的时候并未发生。因此,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要把未发生的退职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调整遵循的都是收付实现制。
(三)相关性原则的对比
税法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满足国家征税需求,着重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税前扣除的支出要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联。例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情况、运营效益以及资金流量进行真实体现,同时满足财务数据应用人员的需求。其中包含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求、满足掌握企业财务情况和运营效益的需求、满足企业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水平的需求等。可见,同是相关性原则,意义大不同。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比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基本的会计原则,是指企业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不仅仅以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根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外在形式有时候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开发新产品并在合同中附加退货条款,企业不能按照以往经验预估退货率,虽然已经将发票货物交给买方并已收款,但是试销期内销售能否实现还存在着不确定性,若直接确定销售收入,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然而,核定计税基础时,税法遵从“形式重于实质”,对于经济业务的把握,还是更重视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法律形式,保持其确定性及严肃性。
四、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关思考
(一)强化协调发展的意识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在会计学基础上衍生的产物,但是两者侧重不同导致产生差异,部分差异甚至晦涩难懂不好操作,造成无意间违反税法的严重情况。只有建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和谐发展的理念,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特点,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简化纳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务工作合理合法,保障按时缴纳税款。
(二)做好税务工作的科学规划
我国产业结构繁琐复杂,经济行业种类众多,给税务工作的落实增添难度。面对这项国计民生的工程,需要做好规划工作,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工作稳定落实。针对企业来说,也应该做好税务缴纳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减轻企业纳税压力。税务工作和财务工作比较起来,相对更复杂,并且其涉及的范畴比较广,这就需要税务会计工作人员担当更多的职责,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满足各项工作要求。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原则上存在不少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二者之间都具备会计学众多类似的特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将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将其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这就需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含义有所了解,明确两者之间的导向目标,给予合理引导规划。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性给企业实际运营造成了诸多影响,因此,需要采用合理的措施,让二者在协调发展的情况下,为企业今后稳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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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工作的建设中,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原则上既存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有差异。当前二者的原则差异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对于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是我国经济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二者在其根本上都是财务人员的服务领域,因服务对象,运行系统的不同而具有一定的差异。
(一)税务会计
国家税收法规和各省市地区的税收操作制度是税务会计开展工作的基础,基于当前的税收制度、规程,运用会计学和统计学专业知识对目标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统计,并最终形成企业适宜缴纳的税种、税目,以及各税种、税目应缴金额,以稳定国家的税收收入[1]。
(二)财务会计
不同于税务会计站在国家的角度,财务会计更多的是站在企业与个人的发展的角度,对企业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2]。财务会计需要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来工作,在现代企业发展中充当着较为重要的角色。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盈亏能力的了解,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相应的信息。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原则
在会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必然有其必须遵循的原则,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工作性质不同必然致使其工作原则不同。以下通过具体分析二者的工作原则来加以说明。
(一)税务会计的原则
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原则有:客观性原则,会计理论以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规律为目的,税务会计理论也不例外。通过对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以便更加有效地发挥税务会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3]。逻辑性原则,即保证思维逻辑的一致性,保证税务会计报表是符合逻辑发展规律的。总体性原则,即有一个整体的概念,明确认识到这是一个战略性规划。历史性与动态性原则,由于税务会计处于较为复杂社会经济环境中,这就使税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也就是说但该理论体系的内容是可以调整的,是根据社会实践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
(二)财务会计的原则
财务会计的原则有:历史成本原则,即在尊重历史经济数据的基础之上,参照历史数据加之以现实数据综合整理以得出结果。收入实现原则,即指企业产生过程中的收入应选择一个固定的时点作为确认的日期,借以判断其归属期间[4]。配比原则,即成本与收入相配合的原则,是指企业在特定的期间实现的收入与为此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较,以确定损益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明确的权责关系来确认收支,也就是按收款和付款的责任来确认。谨慎原则,即稳健主义的原则,泛指在企业未进行某项工程前对其进行的风险预估,并在该风险显现出较为稳定态势下加入财务计划中去。
(三)二者的不同之处
二者的服务主体不同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原则的不同,税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是纳税人,而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则是企业。这就决定了税务会计一切以税务法为基准,所有工作活动都建立在此之上。税务会计坚决拥护历史成本的原则,强调在企业资产与历史成本相抵触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使用相关的处理方式[5]。财务会计则恰好相反,相较于税务会计更具有灵活性。在工作执行中的诸多地方引入了可收回金额和等不少公允价值的理念,以确保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可靠。可见,会计工作者对于从事工作的性质完全属于根据服务对象而决定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的运用上也存在有相当大的差异。基于二者特性的不同,税务会计的服务则更多的趋向于政府,帮助政府促进税活动的有序开展。财务会计则更多是指财务信息,趋向于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帮助企业统计出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明确企业的经营盈亏额,以便于企业做出相应方面的决策。因此也就造成了二者在相关性方面的差异。二者在配比方面也有所不同,税务会计对配比原则的认可是毫无疑问,因为税法对税款的流失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根据税法的相关条例,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费必须在其应当配比的当期进行申报扣除,提前或者滞后都无效。与税务会计的强制性不同,财务会计则更多的是核算企业当中的金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异进行的财务统计[6]。由此可见财务会计在灵活性上面要更加的人性化。财务会计核算中则更多的实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对企业进行财务运算时,必定会出现未知的情况,财务会计则需要通过对未知情况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这一原则在税务会计工作时基本用不到,因为税收是全都按照税法进行核算的,是根据国家法规有自己固定标准的,所收取的税费也仅仅由纳税人承担,并不存在有所谓的风险性。因此,对于财务会计的运算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税务会计中并不适用,若强制运用到税务会计的工作中则会增加税收工作的风险,也与其确定性相悖,不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稳定。
(四)对于二者差异的思考
1.促进二者的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许多的原则上面还是具有一致性的,即使二者之间部分的原则并不能够互相适用,但并非是不可调节的。由此可见,这些原则都是具有共通之处的,只不过是基于二者的具体的适用目标而改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目前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促进二者之间的相互融合,。在不违背二者的原则之下充分发挥二者共同之处的作用,也要正视不同之处,使二者能够协调的发展,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会计更多的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增加收税的便利以保障政府的收入,是本着“税收核算原则”来进行收税。并非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为纳税人考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财务会计的为公司和员工的绩效考虑不同。目前我国的税收工作的开展还未能做到一切完全按照法定标准来完成,不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条例来展开工作,势必会导致许多的问题在收税中出现。因此,我国现在需要制定出完整的税收体制来展开工作。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原则”已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实践已经渐趋成熟和完整。因此,在进行税务会计的改革的同时,是否可以多多借鉴财务会计原则中较为成熟的方面,将财务会计中看重实际重于规定的原则用于日常的税收工作中,融合能够适用于税收的加以合并。压缩二者之间的差异,促进二者互相协调,共同发挥我国在财务处理上的最大优势。2.加强企业的税务统筹企业内需要大多数是财务会计,但在企业的整体运行中也是需要缴税的,关于税款方面则就需要税务会计了。因此即使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二者虽然有着不同的运行原则,但二者始终是会在某些方面加以重合的。财务会计也可以根据国家企业纳税的相关法规计算企业营业额,从而进行一部分的税务筹划,将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提前计算,促使企业提前准备税款,避免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现象。使得财务会计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运营和盈亏状态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发展中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促进了企业更好发展。
三、结论
总而言之,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即使存在有大量的差异,二者也都是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运行的。二者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决定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可以互相融合的。在对二者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对比后,不难发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只有在更加合理的协调之下,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帮助国家寻找到一条更加符合基本国情的经济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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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差异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是同属于会计学范畴的,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而存在的。税务会计将财务会计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生产活动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核算,可以说财务会计为税务会计提供了所需的资料。出于对税收筹划需要调整事项的考虑,税务会计将财务会计中不符和税务处理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整,按照税务会计的方法对资料进行计算、调整以及分录,最终将结果融合到财务会计报告或帐薄中去。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是由极大的差异存在的,这是由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的特殊性决定的。笔者将两者的差异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具体从目标、对象、依据以及原则等方面进行比较。一是二者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对企业的财务成果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为与企业利益有关的人员,如债务人、银行以及投资者等提供可靠真实的信息。而税务会计的工作目标则和财务会计完全不一样,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法,并按照税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以及所得税等进行会计核算,进而实现对国家税收完整性的保证,为经济调节和税负公平以及国家税务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二是核算的原则不同。税务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原则,而且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一般企业是不被允许估计收益和费用的,而财务会计遵循的是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了保证财务报表中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企业是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进行收益和费用的合理估计的;三是两者的核算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进行核算时遵照的依据是国家税法,而财务会计进行核算时遵循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四是面对的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是对企业活动中的以货币为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作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以及退出等过程,而与其不同的是税务会计所面对的核算监督对象是与计税有关的企业经济事项。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重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实施,现在企业财务会计拥有了越来越明确的目标,因此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对促进财务会计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分离,才能保证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核算以及监督等工作,最终保证会计改革成效的实现。
2.财务税务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在现代企业的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建立经济联系是通过税务关系实现的。如果不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开来,那么会计信息就不能对企业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因此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只有在进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职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充分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将会计准则制定的要求体现出来。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并不是代表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分离,而是应该在确保会计信息相关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提高的前提下,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各企业需要针对自身的特点,从自身情况出发在选择的范围内对企业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恰当地选择。在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反映时,不一定要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执行对会计业务的处理,这样能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帮助。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的纳税活动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实现既依法纳税又获得优惠活动,为企业创造节省资金、不多缴税的可能性。
3.财务税务分离是国际接轨和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财务会计是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也就是说财务会计是不受税法约束的。对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事项需要通过税务会计进行另外单独的处理,这样就能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之后,财务会计便可以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和要求并摆脱税法的束缚,这样才能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具有真实性和公平性,进而将企业真实地财务和经营情况反映出来。我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世界贸易组织背景下会计也出现了国际化和协调化趋势,而我国要想实现会计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惯例之间的接轨和协调,因此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实现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三、结论
我国现在的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完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现完全分离的环境也已经逐渐成熟,会计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不久便能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彻底分离,进而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税务体制的完善做出巨大的贡献。
一、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区别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虽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所以它与财务会计又有着一定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2)二者核算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3)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4)二者核算的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二、企业税务会计作用及特征
(1)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2)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3)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不再具体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更加明确,即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折旧使得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使会计改革见成效。(2)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税制改革是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3)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4)提高会计实践水平,维护会计的一致性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资本的高度集中、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会计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提高会计的质量水平。而税法已明确规定了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并且税法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有利于会计人员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渐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同时使得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5)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
总之,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具备了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税务会计已具备了独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展税务会计,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入快车道,也有助于为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
参 考 文 献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这两类会计的差异既导致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关系,不仅对企业财会人员很重要,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1、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2、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3、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4、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5、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6、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
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 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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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 论…………………………………(3)
二.流转税在两种会计制度中的差异.…..(5)
第一节. 概述……………………………………(5)
第二节. 国内销售………………………………(5)
第三节. 出口销售……………………(7)
第四节. 出口退税………………………………(8)
第五节. 营业税…………………………………(9)
三.所得税在两种会计核算中的差异.(10)
第一节.概述…………………………………….(10)
第二节.工资及附加费和折旧………...……. (10)
第三节.利息和投资收益……………….(12)
财务会计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为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这两者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主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依据不同,有着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从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趋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是目标不同、业务处理依据不同、核算程序不同、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并不单独设一套账户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而是与财务会计使用共同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企业平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只有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不相同时,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税务会计是寄寓财务会计之中,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一、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寻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资产的纳税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在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算计税基础。若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将会受到计提折旧的方法、折旧的寿命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相同。
例:A企业于2008年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200-1200/20*2-80=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200-1200/20*2=1080万元
此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1080万元产生了8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20万元。
(二)负债的纳税调整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期间不可以税前扣除数。从而得出计算公式,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计负债,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销售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由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则这一预计的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2.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例:A企业2010年因销售乙产品承诺提供5年的保修服务,在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该项预计负债在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500万元,即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500-500=0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0大于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收法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建议
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核心课程,打下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学习税务会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那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这两者的差异有机结合起来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先学习财务会计课程打下扎实的基本功,然后再学习税务会计课程。这两门课程的学习不能颠倒顺利,只有先打下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然后才能够在学习税务会计时一边回顾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边找到现行国家税收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异同点。
(二)通过寻求差异法找出二者的差异,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得出如何调整差异,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相容知识点。通过调整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合为一体。
(三)在学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这两门课程中间,开设税法、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从而更轻松地找到二者的区别。也只有在充分掌握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法律法规条文下才会顺利找到差异,从而将两者能够更加轻松的结合起来。
(四)通过模拟仿真操练加强练习。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理解程度,学会如何将理论用于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确地回答这些尚问题。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 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 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 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 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
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 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 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 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 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 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帐务处理程序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 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用会计制度(即plan general 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 accounting 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 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所以棒供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管,还是有必要的。鉴于目前会计制度种类比较多,不便于检索和执行,建议适当加以归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簿记水平的提高,加之会计准则指南中提供了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和记帐方向,会计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弱化。什么时候会计人员感觉到这套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了,这套会计制度也就自动取消了。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再在准则与制度的存废上花太多的精力讨论了。以上方案如果可行, 那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新模式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有人认为,会计准则偏重理论,会计制度偏重实务;会计准则是抽象的,会计制度是具体的,会计准则是原则,会计制度是方法。这些观点,显然天法正确界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对于指导会计改革实践也是有害的。 鉴于会计准则目前还主要是在上市公司执行,建议先在上市公司试行这一模式,非上市公司暂时仍主要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但应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逐步扩大新模式的适用范围,最终过渡到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