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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研究对象的定名
近年来,国内对非政府组织(NG0)/非营利组织(NP0)的研究正方兴未艾,但就这一类组织的定名在国内都无法统一——笔者收录近年来发表的3O篇CSSCI论文中定名为NGO的有2O篇,其余的界定为NPO;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是这领域内最瞩目的一支研究队伍,但其所内的学者们经历了数年的研究过程,对这类组织的定名由NGO,再逐步趋向“基于社会结构的定义”,即NPO。我国官方的界定在改革开放前统称为“人民团体”,开放后到1998年统称为“社会团体”,1998年至今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范丽珠,2003)。可见,我国官方和学界的定名差别有着巨大鸿沟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更引起反思的是,国内学人的界定基本上是在西方话语体系内来展开的,有着明显的“学术消费主义”(邓正来,2002)的倾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格局”,鉴于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求,本研究拟采用“社会管理组织”来定位所探讨的这一类组织。
2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研究情况
2.1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其发展
中国NG0不同的发展道路,清华NGO研究所的研究结论给出了三条路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同时进行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模式。(王名,贾西津,2002)而也有国人从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角度同样探讨了三条道路的选择,无奈是新瓶装旧酒。(马青艳,周庆华,2005)
文献分析表明,学者们探讨的对象皆是既定而具体的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或是具体的非营利部门,多为一个社会的微观层面,所进行的战略研究成果就势必因其局限性与狭隘性而难以提供有效的借鉴——我国就连“非营利部门”是否存在尚存争议,更何况针对具体的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就妄谈一般性的战略管理?而且,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战略研究遵循着分析一规划一制定(形成)一实施一评估等静态与线性的模式来进行;或只是关注了局部而静态的战略分析过程;即便是运用RBV的分析视角(Mill—er,2002),探究组织战略与所依环境中各种力量的关系与互动,依然是将思维简单的停留在了环境呈现为一般性的变化与动荡的静态点上,而未思考到当环境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复杂到瞬息万变时,互动行为的因果关系犬牙交错,充满了非线性与不确定性,那么运用如此静态的战略研究模式就无异于作茧自缚了。
直接运用西方学者分析西方情境中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战略管理模式来探讨我国的具体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纯属生吞活剥,即使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迁来探究整个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方向,在目前纯粹的西方话语体系内来进行,仍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2.2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探究其发展
2.2.1宏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寻根溯源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文献分析显示当前学界的探讨充斥了西方的舶来词:三分部门,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等。因此,以下从最有代表性的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方面来分析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
(1)公民社会的话语。
国内学界涌现出大批“公民社会”的拥趸,在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问题时莫不以其为预设前提。同时,也有不少学者保持着批判精神,如“对公民社会理念慎用,否则会导致“非组织化”乱局”(郭丽华,尤京文,2003)。当然,更有学者进一步结合中国实际深入的批判与借鉴这一话语,以警民社会的多元化模式无疑会贻笑大方,而是否要传承“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多元发展模式,或是借鉴国家与社会对立与统一中的平衡模式,目前学界和实践领域都还在探索着。
(2)法团主义的话语。
在西方猛烈批判“公民社会”的炮火中担任主炮手的非“法团主义”莫属,又因其特性能较容易地在中国找到对接,如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呈现为一种典型的国家主导、与社会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故此话语在国内呼声甚高。
学者们将法团主义应用于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分析确实为不错的尝试,但是,现行大量话语,诸如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第三部门都未能尽显NGO所处的中国特殊历史、政治背景下的情况”,如目前国家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先驱(e.g.国家法团主义的上海个案)和社会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的先驱(e.g.温州商会)在我国社会中都是同时态共存的。学者并未探明其中的复杂形势,就难以非线性与动态的思维来把握其中的各种不确定性,故难以做出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展望。
2.2.2中观:三分部门间关系
“三分部门”也属于西方话语体系,且与“公民社会”的话语密切相关。但是,其是否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尚存争议(郭丽华,尤京文,2003)。现有文献显示遵循三分部门话语体系安排为预设前提的研究相当普遍,故本综述先依据此“三分部门”的预设来进行分析。
目前国内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中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动态和前瞻性的关注甚少。除此之外,学界却是普遍地热衷于“良性互动论”的阐析和应用——当然,有全盘接收,一概而论的;也有轻描淡写,点到即止的。但学者们鲜有质疑“良性互动”本身问题:(1)何谓“良性”?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来看,社会管理组织何时不与政府保持良性关系?(2)如何“互动”?法庭裁决;权力斗争;利益谈判?——这只是西方情境下开出的药方,是否能本土化还不确定。或是成为合作伙伴?但,如何平等?如何可能平等?笔者并非持悲观态度,而是希望在借鉴应用之前要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因素使得社会管理组织无法真正自治,而同时政府的矛盾行为必然引发貌合神离的治理,短期内难以构建起平等的治理伙伴关系。(3)只关注了良性互动是否是单一而静态的视角?若是诸如冲突等非良性互动又焉知非各自发展的动力?
当然,质疑并不是意味着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只遵循目前委托,替代,即政府的职能延伸的保守路径,虽依据现实,但却是线性和静态的思考行为。还有学者将两者间关系划分为合作、冲突、分立,就明显局限于框架性的思考了:目前最明显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就未考虑在内,而且发展的过程中彼此相互关系可能是合作中有冲突,分立中有合作,要泾渭分明地一概而论实不足信。
3 结语
【中图分类号】G444
现代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社会支持作为缓解压力的重要途径,与心理健康密不可分。从20世纪60年代起众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社会心理因素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1.社会支持的概念
社会支持是个多维度的概念,从不同的研究领域与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早期研究者认为社会支持是一种与身体健康有关的社会关系。Walker等将社会支持分为情感支持、物质支持和陪伴。肖水源依据社会支持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客观的或实际的支持,包括物质方面的直接援助、社会网络或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该类支持独立于个体的感受之外,是客观存在的;主观的、情感上的支持,是个体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满意程度和情感体验,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关系密切。
总结以往研究可以看出,社会支持实质上是一种人际交往系统,一般由被支持者和一个或多个支持者通过支持组成,其中,被支持者是核心。一般,支持分为三个维度,即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及对支持的利用度。
2.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学术界对社会支持与抑郁等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历时已久。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Durkleim发现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与自杀有关;20世纪,社会流行学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隔离或社会紧密程度低的个体身心健康水平较低,而死亡率较高。
社会支持在预防疾病和维护健康中的作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假设模型(宫宇轩,1994):
第一种是主效应模型。该模型认为社会支持具有独立性,未必在个体应激时才发生作用,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心理增益作用。无论个体社会支持水平的起点如何,只要增加社会支持,就能提高健康状况。
第二种是社会支持的缓冲模型。认为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本身并无直接联系,社会支持通过提高个体对应激的承受和应对能力达到缓减应激事件对心理健康的伤害、提高个体身心健康的作用。
科恩(S.Cohen,1984) 认为,社会支持可能在应激事件与健康状况的关系链接环节上发挥作用。社会支持可以提供问题解决的策略,通过降低问题的重要性减轻应激体验的不良影响。Brown和Harris(1987)研究表明,社会支持是应激的调节变量,影响非常明显。Viswesvaran等(1990)也认为,社会支持对应激过程确有潜在的重要影响。研究生的抑郁情绪与压力、社会支持以及应对方式密切相关(张月娟,2005)。
领悟社会支持与抑郁存在密切关系。叶俊杰(2006)的研究表明,领悟社会支持不良者的抑郁症状更明显,大学生对社会支持的感知直接影响抑郁程度,且主要通过领悟社会支持对大学生的抑郁情绪起缓冲作用。相对于实际社会支持,领悟到的社会支持对于了解和预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阳德华,2004)。领悟社会支持在纵向研究中体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与国外的研究一致(Rossetti,2002)。Parker & Bartlett(1988)认为青少年感知到的压力与选择、获得社会支持的能力显著相关。李伟、陶沙(2003)认为,大学生获得的社会支持与感受到的压力感呈显著负相关;获得社会支持多的大学生感受到的抑郁、焦虑与获得社会支持较少的大学生存在显著性差异。
社会支持对维护个体身心健康的确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并不是所有支持均能起到促进保护作用,无论社会支持的总量是大还是小,个体感知到的社会支持才是心理现实(李文道,2005)。只有当外部提供的社会支持作为心理现实纳入个体的主观世界和认知图式时,这种社会支持才能实际影响个体的行为和发挥维护心理健康的作用。
3. 社会支持的测量
宫宇轩(1994)认为社会支持的测量可分为四类,即整体结构测量、整体功能测量、特殊结构测量、特殊功能测量。具体地讲,(1)整体结构测量是对社会支持的整体状况进行测量,包括邻里状况、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状况;(2)整体功能测量是把各种特殊功能测量结合起来,计算出总分作为支持指标;(3)特殊结构测量是社会支持的单一纬度,可能是量上的,也可能是质上的,常见的指标有朋友的数量、来访的次数、亲属的数量等;(4)特殊功能测量是采用量表对个体感受到的社会支持所提供的功能进行评定,最早使用此量表是人际支持评价表 (Cohen & Hobeman,1983),它主要测查个体感受到的评价支持,如自信、信息支持及归属支持等。
有学者将社会支持从性质上进行分类,然后编制量表。一类是客观的、可见的支持;一类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支持,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肖水源,1987)。此外还有对社会支持的利用情况等。如Sarason等人(1981)编制社会支持问卷 (SSQ),该问卷分两个维度:社会支持的数量,即需要的时候能够依靠别人的程度,主要涉及客观支持;对所获支持的满意程度,评定的是主观体验。Hendeson等 (1981)的社会交往量表 (ISSI)分为社会支持的可利用度和自我感觉到的社会关系的适合程度两个维度。Andrews(1978)应用的社会支持问卷分三部分,即危机情况下的支持、邻居关系和团体参与。Caplan等(1975)编制的社会支持量表包括三个方面,即上司、同事、家人和朋友,共分两个维度,即情感支持和实际支持。肖水源(1987)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包括三部分: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该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且简单易行,被研究者广泛使用。
4.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目前社会支持研究过多地采用量的研究方法,使用质的研究方法进行的研究较少。由于社会支持来源与影响因素多样化,采用质的研究方法或许能获得更多富有价值的发现。其次,多学科知识与研究方法的应用问题。由于社会支持研究涉及的知识相当广泛,需要采用多种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科学和系统地研究,从而能全面理解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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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g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Problems on Regulating
the “Two-Overs” Phenomenon——With the Collapse of the
Yangmingtan Bridge at Harbin as an example
QIU Yong-sheng, LI Yan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44-01
1 公司治理的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八十年代初期。威廉姆森曾于1975提出过“治理结构”(ovemancestructure)的概念,这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己相当接近。Phliph和SyevenL:W artick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相关利益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产生了。哈特认为,在以下两个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将产生。第一,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问题,或者说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问题小能通过一个完全合同来解决。也就是说,存在问题和小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就将产生。公司治理可以当作是对初始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问题作决定的一种机制。
2 内部控制的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综述
内部控制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总体上说内部控制的发展基本上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阶段。早期的内部控制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能性,要求企业对交易实行授权与批准,对资产实行控制,对财务记录的审核与经营保管职务分离。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财务舞弊现象,一些大公司相继出现经营失败,这些现象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为了研究经营失败及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反对虚假财报告委员会” ( COSO)对则务舞弊事件进行了全而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大部分财务舞弊事件都是由内部失控造成的,Coso随即开始研究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了指导企业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著名的Coso报告。
2.2 国内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期,内部控制初步发展时期我国的内部控制研究主要侧重于会计和审计领域,研究成果主要服务于审计程序与方法的应用、审计成本的节约、审计效率的提高和审计风险的控制。
(1)政府法规建设方面。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行,1996年12月财政部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并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999年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10月修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1月国家审计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都从不同方面对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时期的法规的出台,基木上都是围绕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为主要目标的。
(2)理论研究方面。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介绍欧美国家内部控制思想,以及如何从审计会计方面,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阎达五、杨有红等以会计控制为主线研究内部控制,石本仁,方红星等以审计为目标导向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关研究。李凤鸣、吴水澎等结合COSO框架进行内部控制研究,介绍了该框架的部分内容,并从内部控制的整体架构、设计和评价、风险管理等方而来阐述内部控制理论。
3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想关联的文献综述
3.1 国外文献综述
有关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国外主要是以卡德伯利报告、哈姆佩尔报告和特恩布尔报告,以及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和OECD《公司治理原则》为代表。其中,前三者被称为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历史上的三大里程碑。
早在1992年,卡德伯利报告就从财务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将内部控制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内,明确要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以内部控制、财务报告质量以及公司治理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明确要求公司改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董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声明,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发表的声明进行复核。
1999年被作为公司治理委员会综合准则指南的特恩布尔报告指出,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制定正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寻求日常的保证,使内部控制系统能有效发挥作用,还应进一步确认内部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是有效的。其别指出,董事会应在谨慎、仔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正确判断。
2004年DECD《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对公
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同时,要求董事会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完整性,其中包括独立审计师的完整性,确保公司具备恰当的控制制度,特别是风险管理制度,财务和营运控制制度等,确保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相关的准则等。
3.2 国内文献综述
(1)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主要有四种观点,混合论,即将两者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的相互串用;割裂论,即将两者完全分割开,彼此将对方视作无关联因素;环境论,即将公司治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看待,例如吴水澎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阎达五也指出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控制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嵌合论,在2005年由李连华提出了,认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
(2)不同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的效率。一般认为,不同产权结构下的内部控制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具有不同的效率,私有产权结构下独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对员工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对业主往往是失败的;而合伙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则主要取决于在合伙契约及相关规章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国有独资企业是公有产权结构企业的典型代表,这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很多处在初稚状态,流于形式,内部控制效率极低。混合产权结构下的现代股份公司则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使得内部控制具有极高的效率。关于不同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的效率分析,各方的意见比较统一,主要的研究者包括冯均科,李培根、李希富。
(3)通过公司外部治理手段来克服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刘明辉、张宜霞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内部控制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其目标没有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结合,从而导致不能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构建内部控制。因此,应该打破传统内部控制的狭隘性,拓宽内部控制的内涵,由局部的会计控制、财务控制扩展到整个企业的资源管理控制,并在今后的制度建设中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己形成企业内部控制和资本市场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4 结论及今后研究方向
内部控制发展至今,其内涵已大大延伸,与公司治理有着越来越多的结合点,因此以后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中,都应将内部控制问题置身于一个更大的环境中来研究和对待。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嵌合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完善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也将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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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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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09 -03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 CSR)的研究源于上世纪20年代,主要是由于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企业社会责任,在与消费者、员工、供应商、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区的关系处理方面,不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产品质量与安全、侵害员工权益、拖欠供应商货款、偷税漏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等。企业的不良表现引起了社会公众、企业管理者、学者以及政府的广泛关注,诸多学者展开了对社会责任的研究,CSR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早期对CSR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上。经过几十年的辩驳,社会责任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普遍认同。近些年来,CSR与绩效的关系、消费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响应、CSR标准和评价体系、CSR的影响因素、CSR与公司治理、CSR的信息披露研究构成了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CSR与绩效关系研究
为了验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从20 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研究结论主要有正相关论、负相关论和不相关论。正相关论是多数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包括Bragdon & Marlin(1972)、Parket & EilBed(1975)、Cochran & Wood,(1984)、Johnson & Greening(1994)、Dowell et al(2000)等;负相关论主要有Vance(1975)、Freeman 和Jaggy(1984)、Arlow,Ackelsberg(1991)等;不相关论主要有Anderson & Frankle(1980)、Mc Williams 和Siegel(2000)等。
近几年我国学者也开始从理论和实证研究探讨CSR与财务绩效的关系,如方苑(2008)、张洪波(2009)、张文宝(2010)的研究结果均表明CSR与财务绩效呈正相关性;温素彬(2008)、史艳青(2010)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其长期财务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姜启军(2009)发现,短期内履行CSR的企业的利润不一定超过不履行CSR的企业。李建升、林巧燕(2007)认为CSR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不确定。
国内外学者的大部分实证研究表明CSR与财务绩效是正向相关的,但仍有一些研究发现CSR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负向关系或没有关系。导致上述不同结果主要是由于各研究中对CSR和财务绩效的衡量标准、采用的样本、研究方法各不相同。
二、CSR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研究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出现了一些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和评价体系,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衡量CSR的指标体系,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指数(KLD)和全球报告倡议(GRI)和ISO26000。DJSI关注企业发展对环保、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三重影响;多米尼400社会指数由KLD公司,评估企业在环境、多元化、员工关系、人权、社区关系以及产品质量和安全七个维度的内容;GRI《指南》从经济、环境和社会业绩三个角度(亦称“三重底线”)出发,指导企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或社会责任报告;ISO26000标准具有极广的适用性,覆盖了组织管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参与、社会发展、利益相关方合作等社会责任九个方面内容。目前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有《中国公司责任报告编制大纲(草案)》、《中国公司责任评价办法(草案)》,所界定的公司责任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从行业的角度,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对纺织业中CSR的要求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侧重强调了员工权益方面的内容。
除以上的衡量CSR的体系外,学者们运用了各种方法和工具对CSR进行测量和评价。如Folger & Nurt(1975)采用污染指数评价社会责任,还有些学者使用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来衡量和评价CSR(如Jean & Alison,1988;Simpson & Kohers,2002)。财富企业声誉报告是在企业声誉评价方面经常被使用的指标。以上各种评价工具的指标虽然易于获得,但是测量结果无法综合反映企业的整体社会绩效状况,具有局限性。基于此,很多学者(Modic,1988;Carroll,2004;Thompson&Zakaria,2004;Di2ma Jamali,2008)通过考虑企业对利益相关群体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来衡量企业整体社会绩效水平,其中影响最大的是Jeffery Sonnefeld(1982)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评价模式和Clarkson(1995)的RDAP模式。除此之外,E. K. Laitinen(1996)等很多学者通过财务指标对CSR的绩效进行评价和研究,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利用财务指标对CSR虽然客观公正、具有可比性,可往往不够全面,一些不能用财务指标衡量的CSR无法纳入评价体系。
国内学者也对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进行了积极的研究。马学斌、徐岩(1995)、陈留彬(2006)、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2006)、李立清(2006)、王红英等(2006)、金碚等(2006)、陈留彬(2007)、卢岚(2007)、李雄飞(2007)、辛杰(2008)、黎友焕等(2010),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运用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不同的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CSR评价指标、标准和体系。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中国CSR指标体系进行探讨,如金立印(2006)基于消费者视角,开发了一组用于测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量表体系,并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这些研究能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立足中国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的评价指标和体系比较全面、具有操作性,但仍存在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加以实际应用、检验和推广。
三、基于消费者响应视角的CSR研究
在推动CSR的各个因素中,消费者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Webster(1975)提出了“社会责任意识消费者”的概念。Ross(1990,1992)等发现部分消费者购买某些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支持。进入21世纪,从消费者角度对CSR的研究主要聚焦在CSR与消费者响应关系的实证研究。Mohr,Webb和Harris(2001)基于前人对消费者社会意识的研究提出了社会责任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并认为消费者因人口统计特征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CSR感知水平。Sen和Bhattacharya(2001),Mohr和Webb(2005)等研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能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图、产品评估、公司的评价等产生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从消费者的视角研究CSR问题。其中一部分研究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了解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如郑广怀(2004)研究显示,中国消费者更多关心的是与自我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对工人权益问题采取了较为冷漠的态度。郭红玲(2007)研究了我国消费者对Carroll企业社会责任四项内容的看法。另一些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实验、情景模拟等方式,实证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及二者关系的影响因素。如金立印(2006),周祖城、张漪杰(2007),周延风、罗文恩、肖文健(2007),吴思、郑美穗、石恒(2007)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维度的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感知、购买意向、品牌忠诚均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这些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说明了CSR行为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认识,并进一步影响其消费行为,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虽然我国近些年经济发展较快,但我国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购买行为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由于各个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存在差异,因此需立足我国消费者现实状况,针对不同的行业特性,进一步研究中国消费者有哪些社会责任需求以及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响应状况及影响机制。
四、CSR的影响因素研究
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识别影响CSR水平的关键驱动因素,找到CSR行为的契入点。国外学者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Johnson R A.和Greening D W.(1999),Lepoutre J和Heene A.(2006)等研究表明,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就越高。Menguc B与Ozanne L K.(2005)研究发现,企业的环境责任行为与企业利润率及市场份额显著正相关。
对于CSR的影响因素,国内学者也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李双龙(2005)认为CSR的影响因素包括国家的历史、文化、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利益相关者对于社会责任的要求;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预期的心理、规模的大小等。耿和江等(2008)认为CSR受法规、伦理道德文化、盈利能力、企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谢佩洪等(2008)认为CSR受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外在的合法性机制驱动。辛杰(2008)研究表明CSR的影响因素包括客户与环境利好、员工文化形象、管理创新与竞争力、和谐经济与国际社会、外部利益相关者、风险规避等。杨春方(2009)研究结果发现,出口行为、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对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影响。总体来说,我国对CSR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较少,同时对影响因素全面系统的研究并不多见。
五、CSR与公司治理研究
围绕CSR与公司治理,国外学者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Bryan W. Husted (2003)就企业参与何种CSR活动和降低参与成本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各种条件下最有效的CSR 治理模式,提供了很好的CSR 具体实施模式。
在我国,多数研究认为,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的新内容,在公司治理中加入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与机构设置等。韵江、高良谋(2005)提出了一个价值嵌入下的公司治理、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的CGR整合框架;宋华(2006)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应成为公司的治理主体。刘新民(2008)、张兆国等(2008)、王阳(2009)等均提出应基于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重塑,建立包括各类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从现有的成果看,针对CSR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规范研究,实证研究较少。
六、CSR的信息披露研究
已经有不少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美国等都通过相关立法,要求企业披露其社会表现。国外部分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开展了实证研究,如Cowen(1987)研究表明,公司规模、所处行业、是否存在社会责任委员会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而盈利能力则与CSR信息披露不相关。
我国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部分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黎精明(2004)、陈政(2007)研究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形式;沈洪涛、金婷婷(2006)、李正、向锐(2007)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方面进行了研究。沈洪涛(2006)通过实证发现规模越大、长期企业盈利越好的公司越倾向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陈文婕(2010)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规模、企业盈利状况与CSR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股东获利能力、独立董事人数与CSR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而财务杠杆、企业成长能力和股权集中度对CSR信息披露水平呈不显著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对CSR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来看,实证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有待进一步扩充。
综上所述,国内外研究者在CSR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还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对我国的研究者来说,应积极借鉴西方CSR理论与实践经验,展开本土化探索,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实证研究,探讨我国CSR的实施效应、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建立符合中国特定背景的CSR 测评指标、认证体系、公司治理模式,推进我国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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