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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1 08:43:4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出口退税税务

篇1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进项税68万,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17%-14%)=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68万-9万)=-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税金51万,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如上例,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选择生产企业出口,应纳增值税是: 300万×17%-68=-17万,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篇2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篇5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8422121,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17%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17%

计算机及外设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17%

数控机床

篇6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篇7

9月29日,歙县“出口退税贷”业务现场会召开,歙县国税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联合推出“出口退税贷”业务,是歙县国税部门深化便民办税的新举措,在全市尚属首创。

篇8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笔者建议及时做此分录,作为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的依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①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篇9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为: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特定企业。

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减少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缓解财政困难,通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出口骗税,严肃税收法纪。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中国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出口企业及时退税,避免税收拖欠

1994-1996年,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产品出口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即先对内销和外销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在外销产品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再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退税计划额度给予退税。虽然在理论上企业产品出口手续完善就能退税,但实际退税还须看退税指标,如果实际退税大于计划退税指标额度,就会有部分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及时退税。1994年以来,由于中国出口增长较快,以及存在的出口骗税问题使实际出口退税额远大于计划退税指标,导致企业产品出口不能及时退税。出口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还,不但挤占了企业资金,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财政形象。在2003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压力有所减轻。近年来,中国在预算中增加了出口退税指标额度,并取消了出口“先征后退”法,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使出口及时退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及时进出口退税。

二、统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法

中国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在计算出口退税时,长期实行“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两种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和政府征税会有不同影响。就企业而言,如果受退税计划指标额度制约,往往出口不能及时退税,而按“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对比较有利;如果不受退税计划指标制约,两种方法则相同。就政府而言,“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由于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在中央地方之间分享,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对地方政府相对有利,对中央政府相对不利。由于涉及中央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对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态度不同,中央要求实行“免、抵、退”法,但地方执行不力,这也增加了出口退税的复杂性。1997年,中央规定出口退税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从而,使国家和企业之间迟税不统一的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实行“免、抵、退”法后,还须解决中央同地方税收利益关系,即通过中央和地方对出口在内销中抵扣税额清算,返还地方,解决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上的利益关系,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出口退税款。

三、合理出口退税计算,按购入额计算退税

依据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时,依据外销额计算征税和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依据进项额计算退税。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和按进项额计算退税的结果相同。但在征税率高于退税率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比按进项额计算退税将使出口企业多缴税或少退税。目前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按外销额计算退税,而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购入额计算退税,虽然由于外贸企业购入额接近于生产企业销售额,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出口退税时如果均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不利于外贸出口,但这应该通过外贸制来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该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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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当时公司才成立半年多,商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一次很大幅度的调整,10月15日公司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3%提高到17%,由于税务没有操作细则规定,对于进口料件是否也可分段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分段操作),未意识到15日这个时间点可能产生的效益,由于公司当时利润空间很大,在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后剩余部分一定的情况下,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越大越好,因为免抵额是计算地方税收的依据,所以免抵额越小越有利。最后经过与税务部门商量后决定,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最终将15日以前进口料件也采用17%,此次举措直接减少地方税收48,594元。详细如附件:

第二次是2013年,进料加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从“购进法”变为“实耗法”,此业务转变的关键是,所有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公司对未核销的手册作一次清算,在这个清算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业涉及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不良品国内废弃、边角料内销等,却未在手册核销时对进口料件作相应财务数据的冲减,此结果造成了很多企虚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少了免抵额,引起地方税收流失,但很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存在,由于税务部门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因此无法对这部分数据进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较多企业自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以来,从未对进口料件转内销部分进行过冲减,结果在此次改革中补交了大量的税金,给企业造成资金困扰,造成企业成本的突增,也给企业的信誉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以我们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为例,企业年销售额20亿人民币,进口料件采购8亿人民币,退税率是17%,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和边角料内销为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税负率为12%,在海关手册核销的同时,不进行财务相关数据冲减,这样每年的地方税收会减少5000*17%*12%=102万元,如范围扩大到全省乃至全国的话,则数据就非常庞大,损失无法计量。如果此公司亏损,那么情况则相反,但此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因此亏损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长期生存。这个问题表明,如果各个进料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内容足够熟悉和精通,各个政府部门能做到联网监管并达到数据共享,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能实施监管并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此次变革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计划分配率的预测,因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业务量大,日常操作规范,故被税务部门列为制造型企业的测试范例。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我们锁定了数据来源帮助税务部门确定了计划分配率的计算依据,公司自行测算的计划分配率,与次年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分配率基本相符,通过这些工作内容,我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内外购比例),分配率将发生变化,由此会影响企业成本及资金运营。从2016年起最新规定,为了减小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之间的差距,可以由企业自行判断按照日常进出口比例来调整计划分配率,规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纳税义务与业务不相符问题。现假设以下条件,说明计划分配率预测的重要影响:一是年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二是进项抵减销项税金后的留抵金50万元;三是征退税率是17%。

事例1:计划分配率

6.24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2.16万元,应该退回4.08万元。

事例2: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60%,实际分配率40%,则免抵退税额68万元,应退税额50万元,免抵税额为68-50=18万元,地方税收18*12%=2.16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6.24万元,应该补缴4.08万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则需补缴地方税收。事例2表明,如果计划和实际分配率差异很大,且进料加工业务量也很大的企业,则影响巨大。所以在预测计划分配率时,应尽量减小与实际分配率的差异,否则有可能对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对当期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企业在预算每月免抵退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实时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二是如发现实际分配率和计划分配率差异很大,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和财务每月计提准备金。

以上是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税业务中的一些经验,免、抵、退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很多从事此工作的财务人员只注重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业实际业务千变万化,而税务部门也无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实务工作中难免会产生偏差,如果企业业务量大,其造成的影响则难以估量。这就要求国家税务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税法及实施细则。从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企业缺少的不是财务会计,而是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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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在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郭乡平介绍,我国近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退税率下调三个百分比。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进口两税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新增退税中央地方共同负担。

――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推进外贸出口从收购制向制的转变。